达人秀2015:诉讼知识指南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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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30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一审民事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 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民事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请求调解;
  7、自行和解;
  8、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9、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上诉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上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五、如何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
  六、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既不交纳,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二审法院将作出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怎样提交证据?
  1、上诉人上诉时应随状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八、如何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
 九、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审理?
  1、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2、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十、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l、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二、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三、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上诉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l、审理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行政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九、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五、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一般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 3 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切莫盲目诉讼
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应以甲的名义起诉而以乙的名义进行(如应以分公司名义起诉,却由总公司名义出现或者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却由分公司名义进行)。 
   二.告错了对象。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 
   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有些单位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由于疏忽管理,本应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寄希望通过协商,且久拖不决,而忘记了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法院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无疑。 
   四.管辖不清。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起诉讼;或者应提起诉讼,却要 “ 诉诸 ” 仲裁。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事先虽约定了仲裁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五.举证不能。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结果败诉。 
   六.一厢情愿。君不见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狮子大张口,索赔金额弄成天文数字,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事与愿违,白白浪费了大部分诉讼费。 
   七.忽视了自己的过错。有些案件,原、被告均有违约情形,原告起诉后,被告常常以原告违约在先为由提起反诉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八.合同无效。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实属无效协议,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九.诉因不明。有些案件,明明是违约之诉,原告却以侵权之诉起诉或者明明是侵权之诉却以违约之诉名义进行;有些案件明明是给付之诉,原告却以确权之诉诉诸法院或者明明是确权之诉,原告却以给付之诉提起诉讼。 
   十.诉请不清。有些案件,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的职权范围,结果败诉。 
   十一.管理混乱。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 
民事应诉与答辩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 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 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 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 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 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 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何确定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一)刑事案件 
1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 、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 
4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 、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 、原告有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 、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 、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4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 、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 、有互相辩论的权利。 
8 、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 、有上诉人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 、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 、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 、对法庭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 、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 、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诉讼代理
所谓诉讼代理, 即请人帮你 " 打官司 " 。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 面你可能公务繁忙, 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 似的问题。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 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办是什么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 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 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 
诉讼保全
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 前保全见后文)。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 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财产保全。
案件管辖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 " 管辖 " 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 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 、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 、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起诉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 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 " 谁主张谁举证 " 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 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