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供养“洗头妹” 财政所原所长获刑10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56:49
挪用公款供养“洗头妹” 财政所原所长获刑10年 回复[50] 查看[85326]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楼主 天涯(liuliyu202) 发表于 昨天 10:0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pcb{margin-right:0}本报汉中讯 (记者 张松) 宁强县太阳岭乡财政所原所长赵永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主要花在一名“洗头妹”身上。近日,赵永清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今年3月份,一家网站论坛上一则帖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注意,帖子中提到“宁强县太阳岭乡一财政所长贪污公款一百余万元”。有知情网友跟帖表示,这名财政所所长仅一年多时间就贪污了大量公款,主要用于供养情人,另外其赌博也花掉了部分钱财。

  对于此事,记者当时在采访时了解到,今年3月份宁强县财政局在太阳岭乡例行财务检查时,赵永清担心自己挪用公款的问题暴露,就回家告诉了亲属,亲属觉得数额巨大,便向乡党委打电话反映了此事。随后,太阳岭乡党委、政府和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赵永清家里,将赵永清送到了宁强县监察局,由于赵永清挪用资金数额巨大,随后被移交至宁强县检察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赵永清担任宁强县太阳岭乡财政所所长,同时兼任该乡核算中心主任和该所的出纳。2009年5月,赵永清结识四川籍女青年杨某后,便迷恋上了杨某。为达到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赵永清采用各种名义从乡核算中心支取存款供杨某使用。2008年至2010年,赵永清14次收取该乡四个村的通村水泥路集资款共计12万余元后,未存入银行,除支付4800元以外,其余被其个人使用,至案发未归还。2010年3月5日,赵永清又从该乡九年制学校借款10万元,至案发共计9次挪用公款4848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