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外就医制度“带病上岗”?贪官屡重获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41:43
中国保外就医制度“带病上岗” 贪官屡重获自由记者 张伟杰2011年10月15日13:49   来源:《工人日报》中国保外就医制度“带病上岗” 贪官屡重获自由--中国共产党新闻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E-mail推荐: 分享


  保外就医走样 班房铁门洞开

  9月30日,因受贿等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买通看守所原所长等人,获取保外就医,一天牢没坐,“逍遥”在监狱之外1年多的案件,由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不规范的保外就医现象,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当大家为贪污渎职、杀人越货者被判重罪而欢呼正义得到伸张时,一些关于犯罪人监狱生活的新闻却不时冲击着人们的底线——

  一条国庆节前来自广东省检察院的信息:2009年7月因受贿等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买通看守所原所长、法医等人,便获取保外就医,竟然“逍遥”在监狱之外1年多。

  此前,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因蹊跷的保外就医,在长达8年之久的时间内,从未进过监狱大门。

  不断涌来的腐败官员“重获自由”的消息,甚至让人将矛头指向保外就医制度本身,认为其是“贪官越狱隧道”、“权力的附属品”。

  一些罪犯被“以保代放”

  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是法院、监狱等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到监外就医的行为。

  然而,作为一种彰显对罪犯人道主义精神的制度,在现实执行中却屡屡走样。

  广东省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在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为80%。

  通过保外就医溜出监狱的,不只是广东有。

  2010年9月,时任河南省西峡县气象局局长的禹相杰驾公车陪领导到景区游玩,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将路边的三个行人撞死。禹相杰被刑拘后,以自己有高血压、心脏病为由提出保外就医。当地公安局拘留所复核后认为“不予关押”,遂向西峡县公安局报批,对其变更了羁押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而非贪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保外就医的也很多,后果甚至更为严重。典型的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打点”监狱长等种种手段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此后,收钱为邹显卫办理保外就医的大连监狱原监狱长兼党委书记谢红军等三人因此获罪。

  ……

  保外就医领域存在的问题并非近年才出现。

  早在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机关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中,已经总结了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

  ——“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

  ——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

  ——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

  然而,转眼20多年过去了,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却依然“扎眼”,监狱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收钱就让罪犯“前门进、后门出”的案件不断发生。

  2011年3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我国检察机关在2010年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中,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保外就医制度不断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有专家们建议,对于保外就医,不仅要严格程序,也要考虑相应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不能使其成为一些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特别是贪官的避风港。

  “年老”法规跟不上现实脚步

  《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虽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

  本该“牢底坐穿”的罪犯,为何能频频获得违规保外就医的“特赦”?

  有学者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执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发布于1990年。囿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和立法技术等原因,上述两个规定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

  比如,《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虽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而其中的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更被认为是个“口袋”规定,赋予执行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给一些人提供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另外,在病残鉴定方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也有漏洞可钻。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认为,该《办法》只是规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给个别执法人员、鉴定人员贪赃枉法留有可乘之机。刘白驹建议,应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程序、鉴定书的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刘白驹曾经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监狱法或制定“刑罚执行法”。他认为,现行监狱法应按其内容分解为“监狱组织法”(或“监狱管理法”)和“刑罚执行法”两部法律。“刑罚执行法”应设专章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基本问题包括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保证人的义务(包括保证金)、罪犯保外就医时的规范、保外就医的中止、保外就医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责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刑罚执行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原则上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除了制度层面外,现有的保外就医监督管理模式也存在诸多弊端。目前,保外就医分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分别决定或批准三种情况。

  在实践中,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仅占极少数,但所有保外就医罪犯都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于决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多且和执行机关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亦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因而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时常脱节,未出现问题时很少沟通甚至不沟通,出现问题后则互相推诿。

  而且,当前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紧缺、事务繁杂等问题,造成有的基层派出所既没有建立保外就医罪犯的档案,也没有落实专门的警力来从事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漏管、失踪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漏洞要堵监管也待强化

  最为重要的是,在罪犯获得保外就医后,要有人对罪犯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察。一旦发现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要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处理。

  对罪犯实施刑法处罚,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一些犯罪分子想通过违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来逃避刑法处罚,是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而监狱长等司法人员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帮助犯罪分子违规获取保外就医,其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刑庭法官赵学军说:“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完善,对于一线司法人员来说,规定得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不仅能规范保外就医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事实上,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防止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发生“以保代放”。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草案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上述内容,被解读为“保了也白保。” 有专家表示,这样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执行程序,防止罪犯利用这个制度逃避刑罚,从而严格了这个程序的执行。

  为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认为,要防止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产生,应当加强这一制度执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作用。

  顾永忠说:“最为重要的是,在罪犯获得保外就医后,要有人对罪犯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察——去看提出申请时存在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现象是否有变化。一旦发现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要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处理。”

  顾永忠表示,外在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此类监督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案件的监督。因此,对最初提出申请的环节加强监督最为重要。他说:“上级机关审查材料,不可能亲自到监狱针对某个人进行审查了解。而在监狱内部进一步增加对监外执行的透明度、公开性,对保外就医制度的正确实施很有必要。让监狱的工作人员能够参与,并给予其他服刑人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因为他们最清楚一起服刑的罪犯,是否真的身体有病,是否是违法获取保外就医。”

  尽管最高立法机关也在着手修改相关的法律,但这一过程需要时间,保外就医制度也还会继续“带病上岗”。有漏洞,就一定会有钻漏洞的人。因此,在法律完善起来之前,如何遏制犯罪分子违规获取保外就医,堵上司法公正的那道“后门”,就显得更加急迫。
(责任编辑: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