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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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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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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本章注税考试中的关键章节,各种考试题型均会出现,平均分值40分左右,占比约为30%。
[教材结构] 第 一 节 增值税概述
第 二 节 纳税人
第 三 节 征税范围
第 四 节 税率
第 五 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 六 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第 七 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八 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第 九 节 申报与缴纳
第 十 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 十一 节 出口退(免)税
[内容精讲]
知识点1:增值税概述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合 计
增值额
150
50
60
260
销售额
150
200
260
实行增值税时,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就是按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为加法和减法(略)。
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重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增值税类型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扣除,但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同时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项目的减免税,二者也会有所不同。
增值税类型
特点
优点
缺点
生产型增值税
1.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
2.确定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保证财政收入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收入型增值税
1.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
2.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一种标准的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凭发票扣税的计算下该方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消费型增值税
1.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
2.允许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便于操作减少财政收入
[例题1]消费型增值税的特征包括(AC)。(2001年考题)
A.便于凭发票扣税的规范管理
B.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
C.法定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
D.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2]按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增值税的类型有(ABC)。(2007年)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积累型增值税
E.分配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目的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一)交叉征税 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平行征税 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六、我国增值税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二)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
(三)2009年增值税改革:
第二节 纳税人
知识点2: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单位
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三)承租人和承包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报关进口的货物,以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例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有(AC)。(2007年考试题)
A.代理人
B.银行
C.购买者
D.境外单位
E.境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分类依据
(1)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企业规模的大小(年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3.主要区别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抵扣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的计税办法和征收办法。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 。(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提供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管理
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
①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3.认定管理
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③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三节 征税范围
知识点3: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三)进口货物:
[例题1]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A)。(2007年考题)
A.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
B.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
C.饭店提供餐饮服务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知识点4: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投出去了)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送出去了)
[注意]4至8可总结为:
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外购时确认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例题2]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A)。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例题3]综合题目(节选)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将10标准箱自产的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问:视同销售卷烟的增值税销售项税额?(答案略)需要考生判断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后作出计算。
[例题4]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A)。(2001年考题)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知识点5: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特别说明
混合销售行为: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交哪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1.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的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信服务—营业税;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增值税。
5.林木销售+管护服务—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服务—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的非应税项目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题5]下列纳税人的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CDE)。
A.医院提供治疗并销售药品;
B.电信公司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
C.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提供洗车服务
E.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实行送货上门
知识点6: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6.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教材上第1条和第7条前面讲了,这里不再重复)
1.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7.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9.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拍照费的征收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
10.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不符合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6]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2007年考题)
A.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征收增值税
B.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C.经营单位购入执法部门查处并拍卖的商品再销售的,不征收增值税
D.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
[例题7]下列表述中,符合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是(C)。(2008年考题)
A.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B.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C.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D.汽车修配厂修理本厂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汽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节 税 率
知识点7: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了解

知识点8: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从世界各国设置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2.低税率。3.高税率。4.零税率。
知识点9:我国增值税税率
三、我国增值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低税率。列举法。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知识点10: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范围
四、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范围:
(一)农业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小麦、玉米等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包括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茶叶:指毛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
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含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
序加工的园艺植物。水果罐头、果脯、坚果、研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1)水产品:包括各类干货以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包含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也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包含蛋类产品,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不含蛋类罐头。
含鲜奶。不含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免征增值税。
(四)----(九)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
清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例题1]依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货物销售,适用13%增值税的税率的有(ACD)。(2002年考题)
A.粮店加工切面销售
B.食品店加工方便面销售
C.粮食加工厂加工玉米面销售
D.农用拖拉机
E.农用汽车
知识点11:增值税征收率
五、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税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来水。依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销售下列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用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适当税率征收。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知识点12: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掌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产的茶青经加工精制成的精制茶,不免。
农民按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在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的坯具的,免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掌握)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其中(2)(3)要求县级(含)以上政府批准。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三、农业生产资料(掌握)
(一)饲料:宠物饲料不属免征增值税:
(二)下列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
2.化肥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先征后返(04年12月1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05年7月1日起,由先征后还50%改为暂免)。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四、军队军工系统(了解)
记忆点:对内的免,对外的征收。
五、公安司法部门:同上。(了解)
六、资源综合利用(熟悉)
(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比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立窑法不享受)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杂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占原料比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占比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占比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采用简易办法。
七、电力(了解)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对电管站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的增值税。
(二)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八、医疗卫生(了解)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非营利机构:按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不按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免;(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同此)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营利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制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四)国产抗艾滋病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供应非临床用血:可采用简易办法依6%计算纳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按一般办法计算纳税。
九、修理修配(熟悉)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十、煤层气抽采(了解):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了解):免征增值税
十二、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熟悉)
自1998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了解)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熟悉)
十五、软件产品(熟悉)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该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例题1]某软件开发企业2008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346元;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运输费用200元,保管费60元,押运费4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B)元。(2003年考试题)
A.10200
B.2040
C.10193
D.2010
【答案】
应纳税额=68000×17%-1346-200×7%=10200(元)
实际税负=10200÷68000=15%,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3%=2040(元)
十六、债转股企业(了解)
十七、供热企业(了解,内容有调整)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熟悉)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原为12个月)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九、起征点(掌握)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例题2]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有(BC)。(2006年考题)
A.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B.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
C.血站供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D.从事商业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货物
E.中远集团2000年以后的远洋轮船修理业务
[例题3]某军队军工系统的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B)。(2008年考题)
A.军队系统企业为部队生产弹药
B.军需工厂对民众销售服装
C.军工工厂为生产军需品而相互提供模具
D.军队系统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系统内部销售钢材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知识点13: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以上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视同含税收入,需要换算之后再并入销售额。
但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④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包括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具体内容在消费税法中讲解。
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时不涉及换算的问题!!
[例题]教材109页
4.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购买多件,价格优惠,相当于商业折扣
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VAT。实物折扣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B、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 (现金折扣) 。
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手续完备,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特殊: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1]某计算机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计算机100台,每台计算机不含税售价9000元,收购旧型号计算机不含税折价2500元。
解:销项税额=100×9000×17%=15300(元)
(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①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②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VAT专用发票抵扣。
(5)有关包装物押金(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①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征税。逾期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要换算。
③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方法处理。(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知识点14: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种情况:
1、以票扣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2、计算抵扣:外购免税农产品和运输费用。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运输费用:外购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注意:运费包括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费。
①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购置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无票不可抵)。
7、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8、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例题2]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份同时生产免税甲产品和应税乙产品,本期负担外购燃料柴油50吨,已知该批柴油外购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7300元,税额为14841元,当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为250000元,其中甲产品收入100000元,已知乙产品适用13%税率,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D)。(2002年考题)
A.17659元
B.13563.6元
C.4659元
D.10595.4元
【答案】=(250000-100000)×13%-(14841-14841×100000÷250000)=10595.4(元)。
9、特殊规定:
①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由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方抵扣税款。
②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③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合同、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批后准予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票不合规不得抵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规定外,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3-6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8、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总结:进项能否抵扣要看销项的脸色、运费能不能抵要看所用货物的脸色
进项转出的方法:
A:凭票抵扣情况下直接用购入的不含税价格[计入原材料(货物)成本的价格部分]乘以对应的税率就可以作为转出的税额。
B:计算抵扣(农产品、运费)用发票的金额乘以对应的扣除率,作为转出的税额。但考试时往往告诉这两种情况下计入成本的数额,那需要还原。公式如下:
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13%或7%%的扣除率)]×扣除率
[例题3]某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1+0.21=5.31
知识点15: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三、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新增内容)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规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七节 应纳税额计算
知识点16: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详见教材P147“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红字为新增)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红字为新增)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总的原则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费发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回或折让: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按偷税处罚。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六)既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问题的税务处理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减,先发生的先抵。
3、抵缴的欠税包括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4、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底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底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
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底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
5、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留抵税额,用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七)计算应用:教材P118~127,
[例2-1]南部地区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坯布和印染布。2009年8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染料价款3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1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50元。
(3)从供销社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00元。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价款40000元,无进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60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6)购进煤炭100吨,价款9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70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若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270元。
(8)生产用外购水若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5元。
(9)购气流纺纱机一台,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货物情况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
(1)销售棉坯布120000米,销售收入240000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100000米,销售收入310000元。
(3)销售印染布90000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80000米,销售收入280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10000米,价税混合收取计40000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2200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6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5100+2550+27200+40000×13%+1170+5270+715+8500=55705(元)
销项税额=(240000+310000+280000+220000)×17%+(40000+60000)÷(1+17%)×17%
=178500+14529.91=193029.91(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93029.91-55705=137324.91(元)
[例2-2]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挂面、方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复制品。该厂2005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2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价款70000元,无进项税额。
(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1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0元。
(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
(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元。
(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元。
(8)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600。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项目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152000元。
(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18000元。
(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5000元。
(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1000元。
(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3000元。
(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400000元。
(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6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18200+70000×13%+2600+2340+680+272+510=33702(元)
销项税额=152000×13%+18000÷(1+13%)×13%+5000×17%+(1000+3000)÷(1+17%)×17%+
(400000+6000)×13%=76042(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76042-33702=42340(元)
[例2-3]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钢材,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2)外购煤炭,价款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00元。
(3)外购协作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6500元,其中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物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物品25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5)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元。
(6)外购生产用水,价款1176.9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3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甲厂机床6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厂机床,价款10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40000元,但实际只收回货款20000元。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给丙厂机床及配件,价款8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8500+1300+5100+680+340+153=16073(元)
销项税额=(60000+40000+80000)×17%=30600(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30600-16073=14527(元)
[例2-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4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3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6+0.051-4×17%=29.971(万元)
销项税额=[150+(228+6)/(1+17%)]×17%=59.5(万元)
应纳增值税=59.5-29.971=29.529(万元)
[例2-5]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业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业务。2009年某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额为987500元(不含税)。本月外购货物情况如下(假定外购货物货款已支付,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51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4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3300元。
(3)外购铲车一部,价款4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40元,交付仓库使用。
(4)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5)由于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被盗丢失10吨,价款49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987500×17%=167875(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87720-86000×17%)+(83300-49000×17%)+7140=155210(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7875-155210=12665(元)
[例2-6]2008年9月,某电视机厂生产出最新型号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5000元。当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9月5日,向各大商场销售电视机2000台,对这些大商场在当月20天内付清2000台电视机购货款均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
(2)9月8日,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200台,用于销售,并支付发货运费等费用1000元,其中,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6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100元,保险费100元,保管费100元。
(3)9月10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型号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旧型号电视机折价为500元。
(4)9月15日,购进生产电视机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5)9月20日,向全国第九届冬季运动会赠送电视机20台。
(6)9月23日,从国外购进两台电视机检测设备,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000元。
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2000×5000×17%+200×5000×17%+100×5000×17%+20×5000×17%=2072000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600+100)×7%+340000+180000=620049(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2072000-620049=1451951(元)
知识点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2-12]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修理和装潢业务。2009年9月提供汽车修理业务取得收入21万元,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取得收入15万元;购进的修理用配件被盗,账面成本0.6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1+15)÷(1+3%)×3%=1.05(万元)
知识点18: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熟悉)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进口货物征税范围:报关进境的应税货物不论用途如何,是自行采购用于贸易,还是自用,不论购进,还是国外捐赠,均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的货物除外)
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如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和减税;但这些进口减、免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
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
知识点19: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熟悉)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1、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2、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有: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点20: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熟悉)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注意一句话: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税的征收办法:
1.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
①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①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②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了解)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了解)
五、黄金交易、铂金交易、货物期货与钻石交易增值税(了解)
六、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规定(了解)
知识点21: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七、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掌握、新增)
(一)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2.退税比例。2009年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的资料:(与条件对应,自看)
4.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知识点2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熟悉)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政策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5.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退税办法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知识点2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一)基本规定: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第七节已讲过)
知识点24:纳税期限
二、纳税期限(了解)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知识点25:纳税地点
三、纳税地点(了解)
(一)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知识点26: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熟悉P149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熟悉P15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以及开具要求;
三、熟悉P151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四、熟悉P154专用发票缴销
五、熟悉P154至P156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知识点27: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了解)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了解)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外贸企业;2)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5)特定退(免)税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应具备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略)
(3)出口免税货物;(略)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略)
3.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主要有17%、16%、15%、13%、9%、5%、3%等几档。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免、退税”:主要适用外贸出口企业;
“免、抵、退税”:适用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也试行该方法(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免税”:主要适用于出口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应税消费税也采用该办法。
知识点2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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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9: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熟悉)
(一)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流程(了解)
(二)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主要单证、资料
1、原始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其中熟悉P16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三种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1、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外贸企业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单票对应法;二是加权平均法。
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贸易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
(1)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外贸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应比较进口料件征税税率与复出口货物退税率从低适用;
进口料件加工的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例2-16]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3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玉米,到岸价格126万美元,海关按8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0万元。3月5日,该公司以作价加工的方式销售玉米给某厂加工柠檬酸出口。开具销售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100万元,税额143万元。3月20日,收回该玉米加工的柠檬酸,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500万元。3月25日,该公司将加工收回的柠檬酸全部报关出口(外汇牌价1美元等于8元人民币,玉米增值税征税税率13%,柠檬酸出口退税率13%)。试计算上述业务应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1100×13%-20=123(万元)
应退税额=1500×13%-123=72(万元)
(2)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3、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征收率或5%
知识点3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掌握)
(一)P165视同自产货物的内容、P166退税规定(略)
(三)申报退税的主要单证、资料
1、原始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三种申报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原理理解]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外销进项税额中由于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存在着不一致,中间的差额部分不予退税,我们称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要在上边的公式中剔出该部分数额,公式变为:
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数学运算后变为: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算出后的结果,无非是两种:〉0,不涉及退税的问题,<0,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得出的负数不一定是全部应退的税额,我们还要计算税法最多允许退多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算完比较,哪个小按那个退,出口退税额就出来了。其实过程很简单,以上我们没考虑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有这种情况只是在上边的基础上作一个修正。具体我们来看一下。
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减第四步=免抵税额。
2、如果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计算过程依然为五步,不同的是第一步和第三步需要做一个修正,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修正的剔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公式同上
第三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同上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同上
[例2-17]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解析]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00×17%-(34-8)-3=-1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例2-19]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当月海关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进口手册号分别为C4708230028,海关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已按购进法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7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130万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100万元、出口手册号为C4708230028项下的货物30万元、出口手册号为C4708230029项下的货物7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30-50)×(17%-13%)=3.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17%-(34-3.2)-3=-4.9(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30-50)×13%=10.4(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等于4.9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4-4.9=5.5(万元)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熟悉)略
六、部分特准货物退(免)税(了解)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了解)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有: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既退增值税,又退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与增值税的区别: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退(全退),而不是按退税率计算。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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