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献血晕倒致残”谁的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11:41
肖佳卉事件凸显了目前献血管理方面的严重不足。专家呼吁修改《献血法》,提高保险金额或者成立保障基金,为因献血而受伤害的人承担人道主义救助和法律责任

  【财新网】(实习记者 肖尔亚)宁波女大学生肖佳卉献血后晕倒致左眼失明,为此今年9月26日向宁波市江东区法院起诉了宁波市中心血站。其父肖先生告诉财新记者,法院已于10月8日立案,案件将于11月7日开庭。

  2010年8月,宁波女大学生肖佳卉参加了义务献血,但回家后晕倒,撞上椅角导致左眼失明,后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肖先生称,一年多来,家庭难以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但血站表示,肖佳卉在献血后并没有发生不良反应,且摔倒发生在献血后四个多小时后,没有证据显示肖的摔倒与献血有直接关系,拒绝相应赔偿。

  肖家在起诉书要求被告宁波市中心血站赔偿原告医疗费28000元、差旅费27000元、残疾赔偿金18096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285966元。起诉案由为生命权、人身权、健康纠纷权。

  肖佳卉认为,血站当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没有认真对她进行体检,献血后的注意事项以纸质材料形式发给她,没有明确告知注意事项,也没有告知她最低可献200毫升而是直接抽了300毫升,导致她献血后晕倒致残。

  而事情发生后,社会保障和救助机制的缺失也让肖家人陷入深深的悲痛和无助。血站为献血者购买的保险仅赔付了5000元(最高额为1万元),后来又给了5000元慰问金,而到目前为止,肖佳卉的各种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5万元,日后还将面临更换进口义眼片、药水药品等高额花销。而因左眼失明,宁波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公办幼儿园都将幼师毕业的她拒之门外。

  肖先生表示,女儿在去年血荒宣传中响应政府号召,对社会做出了贡献,但当她身处困难时,本该提供保障的政府部门纷纷推诿,这分明是在告诉爱心人士:“献血有风险,后果要自负”,长此以往,谁还会来献血?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义务代理了这一案件。她表示,肖佳卉事件凸显了目前献血管理方面的严重不足。《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对于献血受伤、染病、致残、致死的情况怎么办,现行的相关法律都没有说明。

  在10月15日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举行的“《献血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人士指出,颁布实施13年的《献血法》已经明显滞后,应予以修订。曾参与起草1997年《献血法》的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卓小勤说,当年《献血法》出台之时,重点是保证血液质量,对献血者的安全问题考虑不足。此外,目前的献血前“征询”仅仅是医生口头询问,而“我以为我没病”不等于“我没病”,血站以献血者“自认为身体健康”为由推卸责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肖佳卉的父亲表示,女儿的悲剧发生后,他又了解到多起因献血晕倒发生意外,甚至死亡的案例。在他看来,现在献血过程中有几个漏洞:

  第一是体检不到位,《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但是究竟应该怎样进行检查,具体到什么程度,都没有做出规定,以小卉为例,无偿献血体格检查的10项标准只查了4项;

  第二是献完血之后“休息十分钟”的提法并不科学,由于个体差异,献血反应产生的时间并不相同,现行血站对献血者10分钟之后不闻不问的做法很不负责任;

  第三是红十字会涉嫌虚假宣传,只宣传献血对身体无害,甚至有益,没有把献血后的不良反应等真实情况告诉大家,而且献血后的告知也十分简单,对可能出现的反应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未进行说明;

  此外是被“劝说”多献血已经是普遍现象,实际上违背了献血者的意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认为,现行《献血法》总计二十三条,多数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内容非常狭窄,对献血者的保障几乎没有涉及。他建议政府提高保险金额或者成立保障基金,为像肖佳卉这样做了好事却遭受意外的人提供保障。

  与会人士呼吁修改现行《献血法》,为因献血而受伤害的人承担人道主义救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