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驾校网上预约:900万元存款失踪捅穿工商银行惊天黑幕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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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900万元存款失踪捅穿工商银行惊天黑幕 30172 次点击212 个回复1 次转到微评  北极风雪 于 2011-10-15 4:34:4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900万元存款失踪捅穿工行惊天黑幕

 


文/陈杰人


 


    近日接到浙江台州张菊花女士的代理人郑小平的投诉,称张菊花3年多前在江苏镇江扬中市工商银行存入900万元,竟然被该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私自转走。现在,工商银行以何卫华的行为是个人诈骗客户资金为由,拒绝向储户偿付存款,而张菊花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镇江中院踢皮球。


    “900万元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郑小平说,“工商银行这种设局诈骗太可怕了。”


    翻阅郑小平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发现他的投诉非假,特把此事写出来,供各位网友借鉴,今后,千万要小心工商银行的陷阱。


 


巨款莫名丢失


 


    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到工行镇江扬中市支行,通过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存单、账户,并将900万元存于该账户上,当时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叫洪伯章。


    之后不久,张菊花拿着这个大额存单去查询,却被告知900万元早已被人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而另一位叫郑云素的女士也发现,她存在这家工商银行的100万元,也被人用同样手法偷偷转走了。


    扬中市工行告诉张菊花,转走她钱的人叫何卫华,原是张菊花办存款手续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利用办理存款时私自扣下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将她的存款转给了他人。


    对于张菊花要求支付存款的请求,扬中市工行称,何卫华转走存款属于私人行为,他们已经开除了何卫华,所以银行不再承担归还客户存款的责任。


    张菊花非常气愤,她和银行交涉说:“我的钱存在你们银行里,我的存单根本没动,你们的员工办理存款时,欺负我不懂网上银行业务,将U盾私自扣留,这和偷窃有何区别?我和何卫华也素不相识,他转走我的钱,完全是利用银行员工的职务之便,这些后果当然应该由你们银行负责。”


    对于张菊花的交涉要求,扬中市工商银行未予理睬。


    


 张菊花的存折上明明白白地写着900万元存款


 


惊天黑幕 


    后来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还原了张菊花的900万元被转走的经过。


    当时,扬中市工商银行柜员洪伯章为张菊花办理存款的时候,作为营业部主任的何卫华授意该行另一个职员王某站在张的身旁,看到了张的密码,而张菊花根本没意识到站在他身旁的穿着制服的银行员工,竟然是在偷窥她的存款密码。


    在办理存款手续时,柜员拿出多张格式申请文件让张菊花签名。而张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看都没看就将所有的文书都签好后递还给窗口内的柜员。张菊花哪里知道,她当时所签的文件里,就有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文书。


    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储户办理网上业务时,银行所提供的U盾,应该交储户本人而不能交代理人或其他人,但经办柜员承认,他把张菊花的网上银行U盾,交给了当时站在张菊花身旁的另一个银行职员王某。此后,王某将此U盾和所探知的密码,一并交给了何卫华。至此,何卫华等于掌握了张菊花此笔存款的全部秘密并随时可以支取或转账。而对此一无所知的张菊花,却一直蒙在鼓里。


    对于上述经过,何卫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给予了承认。何卫华还向警察承认,其实早在2007年,他就到镇江找一个体户,私刻了一枚“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业务章”,从那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他用这枚私刻公章,在银行柜台里借办理存款之机,以假公章控制了储户存款3000万元,并全部转走。其中,福建人阮章新在该行一次存款1200万元,当天晚上就被何转走了600多万元,幸亏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发现了此事,并通过报警在扬中市工行讨回了全部存款。


    资料显示,何卫华控制储户资金的办法比较简单:先是让储户办理存款,并设法探知密码,然后以关心储户安全为名,建议储户将银行卡存放在银行,何则用这枚假公章给储户开具银行卡保存单与承诺函。待储户离开,他即用银行卡和探知的密码转走款项。


    阮章新的1200万元存款险被骗走的事情发生后,扬中市工商银行已经完全知道了何卫华的所作所为。但不知什么原因,该行既没有收缴何卫华私刻的公章,也没有对其采取措施,而是任由何卫华继续在营业职位上坑害储户,直至张菊花的900万元被骗后,扬中工行的上级单位才给予何卫华以开除处分。


    郑小平怀疑,其实,扬中市工行的黑幕,应该远不止这4000万元,因为银行方面努力掩盖,广大储户一直不知详情,所以更多黑幕可能还在等待揭发之中。 


    



何卫华承认私刻的公章和给储户盖有此章的承诺付款函


法律之争 


    扬中市工商银行告诉张菊花,因为何卫华是已经被开除的员工,所以他转走张的存款,和银行没关系,银行不能负责。


    张菊花则认为,何在张菊花办理存款时尚为银行员工,这就是他的职务行为。任何储户只要到银行的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就有理由相信坐在柜台里的员工是银行的职员,否则,储户还怎么信任银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认为,张菊花的存单未丢失也未取款,她和何卫华不相识,没有任何委托存取款关系,张卫华偷偷转走存款的事情,这一行为性质应该是何盗窃或者诈骗银行客户资金。这一系列行为表现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张菊花和银行的存款债权关系,二是何卫华对银行客户资金的侵权关系。银行不能因为有人盗取了客户资金就对储户不支付存款,否则,按照扬中市工行的逻辑,只要哪天该行进了一个贼,是不是就可以拒绝支付所有储户的存款呢?这岂不是让所有的储户人人自危?银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无条件向张菊花支付存款,再追究何卫华侵权的责任。


    看到扬中市工商银行拒绝支付存款,张菊花将银行告上了镇江市中级法院,索要存款和利息。


    但张菊花没想到,如此简单的法律关系,后来却变得莫名的复杂。


 


法律皮球


 


    镇江中院法院受理张菊花的诉状后,法官很负责任地立即进行了外调,通过向当时经办存款的柜员洪伯章和何卫华询问,查清了张菊花的900万元被转走的经过。于是,法院很快发出了开庭通知。


    但此后,法院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镇江中院莫名其妙地停止了审理,并以一纸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张菊花,鉴于此案涉及到银行客户资金被诈骗的情况,案件已经移送扬中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


    律师认为,镇江中院此举很没有道理。第一,如果法院需要中止审理,应该以《裁定书》的形式而不是用通知作出,因为当事人只有拿到了《裁定书》,才能上诉,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法院用这种通知的方式,使张菊花无法上诉从而失去诉权。第二,警方应当侦查的是何卫华诈骗银行资金的嫌疑,这和张菊花的存款纠纷并非同一案件,而“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指的是同一个案件,因此,法院根本就不应该中止审理。


    更让张菊花不解的是,在案件进入扬中市公安局之后,除了在开始阶段警方找何卫华作了询问笔录,之后就一直停滞下来,这一拖就是两年,任凭张菊花及其代理人怎么催促,警方就是不动,既不抓人,也不侦办,更不结案。而何卫华则在被开除后,又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当起了总经理。


    期间,浙江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邱继宝和林焱,听闻此事后拍案而起,直接向最高法院负责人发出质询信。但尽管有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批示,此案层层批转下来,到了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就没有下文了。此后,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质询并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发出信函,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律师分析说,这个案件本身非常简单,只要法院一开庭,就必然判工行败诉,张菊花的900万元就一定能要回来。而法院之所以故意用不符合格式和程序的方式中止审理,公安局则心照不宣地拖延侦办,目的其实就是配合工行的公关行为,让这个案件永远无法了结,让储户永远拿不到存款。


    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分析说,扬中市工商银行长时间存在这种黑幕,并且任由员工私刻业务公章诈骗和侵占客户资金,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这绝不是一个营业部主任一个人能够搞定的事情,更大的黑幕,应该是工商银行的领导层。而拖延张菊花案件的审理和存款支付,正是工行方面领导层的授意,只有这样,才能使黑幕多掩盖一天。


    截稿之前,笔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法院原来审理此案的法官,因为坚持原则,认真调查真相,已经被法院领导调换,而镇江中院新领导上任,对此案“还没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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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1-10-14 17:27


投诉报料:  

江苏工商银行设陷阱

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如果您到银行柜台去存款,事后却发现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而银行方面告诉您,那个银行员工已被开除,他私自转走了您的存款,银行对您的存款丢失不负责任。我想您一定不敢相信天底下会有这样无耻的银行。

但这种事却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我的身上,发生在工商银行江苏镇江分行扬中市支行。

我叫张菊花,女,是浙江台州人。2008年6月2日,我到工行镇江扬中市支行,通过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存折、账户,并将900万元存于该账户上,当时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叫洪伯章。之后,这个大额存折虽一直在我手上握得紧紧的,但半年后我查询发现,这笔钱被他人莫名其妙全部转走了。和我同样遭遇的,还有一位叫郑云素的女士,她存在该行的100万元,也在存折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转走了。

发现存款丢失后,我立即去找扬中市工行交涉,却被告知,转走我钱的人叫何卫华,他是我所办存款手续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利用办理存款时私自扣下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将我的存款转给了他人。工行方面称,何卫华转走我的钱属于私人行为,他们已经开除了何卫华,所以银行不再承担归还我存款的责任。

后来法院的调查表明,在柜员洪伯章为我办理存款的时候,何卫华授意他的朋友王某带我去洪伯章的柜台办手续,洪伯章没有叫他离开,他窥到了我的密码,何还授意洪伯章将本应交给我本人的U盾私自截留并交给了王某,最后,由王某将U盾和密码都交给了何卫华。何便利用该U盾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我的900万元全部转走。

可怜我一个并没有太多见识的女子,基于对工商银行的信任,根本没怀疑何派来带我开户的王某竟是为了偷窥密码,而我对网上银行知识的完全不了解,则让我根本不知道还有U盾这么回事。

即便如此,从法律上讲,我的钱存在银行,我的存折掌握在手里,我和银行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银行员工利用其它手段窃取客户资金,那他是对银行利益的侵害,银行不能因此对储户免责。说白了,银行完全有义务归还我的存款,至于洪伯章、何卫华窃取客户存款,银行也有权向他索赔。如果银行以是银行员工个人窃取了客户的存款为由拒绝储户取款,那还有谁敢相信银行?

可是,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偏偏就是这样蛮不讲理,它多次拒绝我要求支取存款的请求。无奈之下,我只好到镇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该行,要求偿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非常负责,及时到银行调取证据,及时找到洪伯章进行了询问谈话。笔录显示,洪伯章承认,是他把我这笔存款的U盾私自截留交给王某,继而交给何卫华的。何卫华也承认他是从王某手中拿到我的U盾和密码,并将款项转走的。

就在法院调查完基本事实,发出开庭通知准备开庭审理时,镇江中院突然下发通知,以案情存在“诈骗嫌疑”为由,决定将案件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审判被搁置下来,而扬中市公安局“以何卫华诈骗”立案后,既不抓人,也不切实推进侦查,整个案件就此停摆,我要回钱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为什么法院和公安局借侦查为名拒不为我主持公道?就在我百思不解之际,律师调集到的证据材料让我吃了一惊。原来,警方的调查表明,何卫华向警方承认,早在2007年,他就到镇江找一个体户,私刻了一枚“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业务章”,从那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他用这枚私刻公章,在银行营业部主任办公室里借接待客户之名,以假公章骗取储户存款11次,共计3000多万元,并全部转走归自己使用或者非法私自以极高利息借给他人牟取暴利。其中,存款人阮章新在该行一次存款1200万元,当天就被何转走了600多万元,幸亏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发现了此事,并通过报警在扬中市工行讨回了全部存款。但对于何卫华这种已经被发现的严重违法行径,镇江分行、扬中市工行不仅不报案,不收缴假公章,还拼命隐瞒了案情,继续容忍何卫华在银行营业部主任办公室里,拿着假公章坑害储户,直到诈骗我的事情案发。

知情人告诉我,镇江中院之所以突然决定不开庭,是因为法院主要领导知道,只要一开庭,工行必然败诉,所以只好把事情推给公安,而公安对于涉及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经济犯罪,也是立而不查,故意拖着。知情人说,整个事情的幕后,就是工行镇江分行领导为了隐匿责任,保住乌纱帽,以非法手段,摆平了镇江中院和公安局的领导。

知情人还告诉我,如果镇江中院真的要依法决定移送案件,作结案处理,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下达正式的《裁定书》,而不是简单的一纸通知,但如果下达了裁定,我作为当事人有权利上诉,这就无法达到拖延案件、帮助银行推脱责任的目的,所以,法院非驴非马地搞个通知,既让我无法诉讼,又让我无处寻找司法救济。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我这个事情,与何卫华诈骗银行客户资金是两码事,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我与银行之间是简单的存款合同关系,与何卫华诈骗无关,法院本不应停止审理移送案件。至于扬中市工行认为何卫华诈骗了该行的客户资金,可以另行报案要求公安立案调查。

两年多以来,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审理,或者为了敦促公安尽快查清事实,我在浙江和江苏两省之间不知道跑了多少回,找了多少部门,但一直没有结果。为了此事,浙江省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邱继宝和林焱先后给最高法院负责人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发去督促和质询函,并向省公安厅领导作了反映,但即便后来有最高法院的督查,及省公安厅的重视,整个案子最终还是卡在了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

此时此刻,面对我那张明明白白写着900万元数字的存折,我真的是欲哭无泪。我不解的是:

第一 如果一个储户到银行柜台存的钱,最后却被银行的领导和柜员合伙转走,银行难道真的不应负责吗?如果是这样,谁还敢到银行存钱?

第二 当中央反复强调司法为民的时候,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为什么要这样故意拖延?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法院不审,公安不查,如果你们的负责人心里没有鬼,如果你们没有和工商银行的人有利益勾结?你们为什么不能主持公道呢?

第三 当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时候,当最高法院依法督办的时候,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为什么要欺上瞒下,消极抵制呢?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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