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皮笔记本by阿豆微盘: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1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09:10
第十六章单据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修改方法

一、综合性问题
1.交单时间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或超过提单日后21 天,
这是经常出现的不符点,如果确实无法补救,只好按不符点出单。有的受益
人请求银行倒签议付日以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这是一种弄虚作假行
为,应尽量避免。
2.提交的单据种类或份数不够。这往往是由于受益人疏忽或看错份数。
应要求受益人补齐。
3.单据内容不全或有空白页,这可能是由于制单时复写纸未垫好或漏
垫,致使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打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将内容补全或
另补新页。
4.受益人出具的单据漏盖受益人章。在信用证要求签章的情况下,应要
求受益人补盖。如议付行备有受益人章,银行代补亦可。
5.单据中错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是出现在名称、地址、数字等
关键部位,出现这种错误必须进行修改更正或补注。
6.计算上的错误,例如货物价值、毛净重、尺码、包装件数或货物数量
等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受益人在更正之前应进行验正并计算出正确的结
果。
7.信用证要求单据手签,而提供的单据却是盖章,更正的办法是可以在
图章旁边另加手签,或重制单据,但这都必须要求签字人重签。有时受益人
与出单人不在一地,往返签字很麻烦,有的受益人用描原盖章笔迹的方法作
技术处理。这样作虽然有时也能解决问题,但不应提倡和效仿,而且也有个
别拒付现象。最好的办法还是认真领会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到万无一失。
8.单据内容编排不合理,不妥当,这对初做此项业务的人来说比较普遍。不
知道单据内应该陈述哪些内容及顺序如何安排。有的内容过多,罗列许多信
用证没有的内容。有的内容过少,信用证规定的内容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
内容的安排有很大的随意性,看不出轻重主次和思维上的逻辑性。对于这些
问题应视情况,凡信用证上有的或者应在规定单据内反映的内容必须反映。
多余的内容可通融接受,但应劝说受益人以后制单应尽量精减。排列顺序不
合理也不一定退回重制,但这必竟是衡量单据质量的重要标准,制单人员应
掌握一般规律。
9.涂改的地方过多,修改方式很不得体,涂涂抹抹,有的页角折皱翻卷,
很不雅观。这种作风应该改变,严格来讲,涂改在三处以上就应重制单据。
10.单据修改之后不加手签或更正章证实。严格来讲,这种修改缺乏足够
的法律效力,应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手续。所以,凡修改之处均应加签或
加盖更正章。
11.单据与单据之间缺乏互相关联的机制,例如使用相同的发票号,BP
号,唛头等把单据与单据之间联系起来,受益人自行出具的单据通常使用发
票号相联系。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与发票之间通常是以唛头相联系。运输部
门出具的提单,证明,收据等通常以提单号相联系等等。没有关联机制的单
据虽然也可接受,但手续不严密。

二汇 票
1.漏注出票地址,这是一个重要问题,汇票不能无出票地址,这是通常
采用的“出票地法”的重要因素,应补加。
2.汇票币别、金额与发票不符。币别不符,可能是由于疏忽所致。金额
不符,可能是由于发票金额更改以后,汇票未改,构成单证不符。有时是汇
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但汇票未按规定扣除佣金或折扣,或者发票金额超
证,汇票未扣超证部分,亦构成单证不符。出现这些情况,汇票均须重制。
3.漏注汇票期限或期限与信用证不一致。后一种情况可能是对期限的错
误理解。通常汇票期限是见票后多少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of
draft) , 有的是出票后多少天付款At×× daysafter date of
draft)。但有的来证将期限写成“At 30 days date”受益人将汇票打成
“At 30 days sight”,这就损失了一个邮程的利息,所以,必须进行修
改或重制。
4.漏注收款人。这是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应由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愿望
加注,通常打议付行,但应注意信用证是否指定了汇票收款人或有限制议付
条款,如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收款人加注。如限制议付则须注议付行。
5.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金额错。这主要是制单人员疏忽所致。凡汇
票金额出现错误,不能在原票上修改,只能重制。
6.出票条款内的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或开证日期有误,托收汇票的托
收号内容与合同不符,或漏注“For Collection”等。出现这些问题,应根
据情况修改或重制。
三、发票
1. 发票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例如, 信用证规定为
“Detailedinvoice”, “Certified invoice”等,而单据中只有“invoice”
一词。应在其前面加信用证规定的修饰词。并注意内容与名称的统一。
2.发票内漏注信用证号。发票内应加注证号以表示此批货物及其发票是
根据某证出运和签发。有些发票印有加注证号的固定位置,按证加注即可。
无固定位置的发票随便注在什么地方即可。
3.启运港或目的港与提单不一致。启运港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原计划港口
无合适船只,后改为其它港口装运,发票未作相应更改。目的港不一致可能
是由于客户选港有变或与其它发运批次相混淆等。造成单单不符。发票应按
提单修改。
4.发票抬头与信用证不符
(1)转开信用证误将原开证行作为开证申请人而将实际开证申请人作为
付款人,如:“ABC Bank Ltda/cXYZ Co. Ltd”。发票应改成以“XYZ Co.
Ltd”为抬头。
(2)有的信用证规定“By order of ABC Co. Ltd”同时又规定
“Accountee XYZ Co Ltd”发票抬头有的只打前者,有的只打后者,这些
打法都不符合要求。应改成“ABC Co Ltd a/c XYZ Co. Ltd”。
(3)发票抬头比信用证规定增加或减少了部分内容。这往往是由于制单
人负错误地参考了合同或其它资料而引起的结果。发票抬头必须严格按信用
证规定缮制。严格来讲,多打或漏打的内容都应删除或增补。但如多打的内
容确属实际情况,可用括号括起来,漏打的内容可用特殊标记引至空白处加
注。
(4)个别信用证将买方名称或地址打错,又未作必要修改,而发票抬头
按正确内容缮制,这样做同样构成单证不符。比较妥当的作法是按信用证规
定打出错误内容,然后加括号注明正确内容。或者,完全按信用证打也未偿
不可。
5.唛头存在的问题
(1)唛头内部分内容打错或漏掉,或唛头结构及排列顺序与证不符。
(2)机械地照抄信用证规定,例如信用证规定唛头内编号为“C/NO.1
—UP”,发票一字不变地照抄。有的信用证规定的唛头内有“SIZE”或“QTY”
等,发票唛头只是照抄单词和标点符号而无具体数字。出现这种情况,如货
已装船而不好更改,可通融接受。但这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应填具体内容的
而未填,实际已构成单证不符。
(3)应该合并的唛头而分列,致使发票内唛头过多,有的达十多个或更
多,不仅给制单和审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容易出错,所以,凡可以合
并的应予合并,但如不好更改可以接受。
(4)受益人自订唛头,有的是唛头内容过于繁杂,将详细的规格、品质、
甚至“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内容也逐一列明,不仅容易给单证及刷唛
工作造成困难和差错,也容易给人留下笑柄。凡可以重制的应全部重制。如
货已装船,重制将造成单货不符,只好通融接受。
6.有的来证既有总货名又有具体货名,有的发票只打具体货名而不打总
货名,影响对方进口报关。例如巴基斯坦来证购买瓷器(Porcelainware),
但发票和其它单据都是饭碟(Rice Plate)致使对方拒付。所以,遇到这种
情况,应补加总货名。
7.货量问题
(1)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而实际按分批装运。这种情况只好按单证
不符处理。
(2)货量超装或短装。
a.有的信用证在金额前规定有增减幅度,但在货量前没有,装运时误认
为货量同金额一样增减,造成超装或短装。
b.有的对“500”条款第39 条6 款理解有误。该条款规定“除非信用证
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
下,货物数量准予增减5%”,但同时又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
计数时,此项增减则不适用”。一些人忽视了“包装单位和个体计数”,造
成单证不符。
c.货源不足,致使货量达不到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这种情况应事先修改。
通常对超装或短装的处理:
超装时应将超装部分的金额从发票金额中扣除,另做托收汇票收取。
短装时应按提单货量缮制发票或从原发票中扣除短装货量并减除相应金
额。亦可在议付时由议对行从货款中扣除并在BP 内作相应扣减。
8.货物规格、品种、等级等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如出口红枣,信用证规
定为二级,实际发运的是三级,这是明显的单证不符,国外拒付是理所应当
的。如信用证规定二级,实际⒃宋患叮馔ǔ?梢越邮埽蛭酝馍?BR>有利。但也不尽然,比如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银行无法鉴别好坏优劣,
往往容易拒付。另外如遇到市场不景气,同样容易遭到拒付。所以,最好的
办法是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如作不到则应事先修改。
9.随意省略包装条款的内容。例如信用证规定“坚固木箱装”,发票只
打“木箱装”。信用证规定“适合海运的纸箱装”,发票只打“纸箱装”等。
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应全部照打。不足者应补加。
10.证明词机械照抄。例如信用证使用“must”,“should”,“thereon”
等,发票应做相应变更,比如变成“have(has)”, “hereon”等。但有
的发票原封不动照搬。这种错误应全部更正。
11.金额超证,除了由于疏忽致使发票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以外,主要是
以下原因:
(1)金额尾数超过,有些是计算方面的问题,如发票尾数进位超证。也
有的来证金额抹去了尾数,但发票仍然保留,造成超证。如是这种原因,应
将尾数去掉。
(2)信用证金额有的加列“大约”字样,是指金额可增减10%。有的
仅在货量前加列“大约”字样,即指货量允许10%增减,而金额则不能超证。
另外,“500”条款规定货量允许5%伸缩,而金额仍不能超证。如遇发票金
额超证,应将超过部分另作托收处理。

四、提单
1.提单抬头打错。例如信用证规定为不记名抬头,而提单打成了记名抬
头。
2.信用证未规定提单通知方,而提单打成以收货人为通知方。此种情况
可通融接受。
3.启运港或目的港与信用证不符。
4.信用证目的港后有内转条款(in transit to⋯⋯),提单照抄,这
样容易让人误以为内陆运费由卖方负担。应将此条款注在提单其它位置或唛
头内。
5.转运问题
(1)信用证不允许转运,而提单显示转运。
(2)提单漏注转运港,这种情况可通融接受。有时提单转运港口与信用
证规定不一致,如果无法变更,可与船公司协商采取不注转运口岸的便通办
法。
6.唛头与发票不符,漏注、打错部分内容等,造成单单不一或单货不一。
这往往给提货带来麻烦。所以唛头必须严格相符,不符者必须修改或重制。
7.包装件数存在的问题
(1)包装数量与发票或包装单不符,这有可能是装船时由于舱位等限制
临时甩下一部分货物。出现这种情况应更改发票及其它单据,或由银行在BP
内加以说明并扣减相应金额。
(2)提单打实际货量而未打包装件数,这往往会给提货造成困难。有些
国家港口提货时须拆箱验货。应改变打法或另加包装件数。
(3)不同包装的货量,提单应以小写注明每种包装的件数和各种包装的
合计件数。但有的提单只注合计件数,不同种类的包装件数未注。应分别补
注。
(4)托盘装运应将包装件数和托盘数量全部注明,而有的提单只注托盘
数量未注包装件数,或只注包装件数未注托盘数量。应补加。
(5)包装件数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不正确。8.运费支付批注打法不妥或漏注
(1)“Freight prepaid”与“Freight paid”,或“Freight collect”
与“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等提单批注与信用证规定互相替
换。此种打法尽管不是严格相符,如考虑更改不便亦可通融接受。
(2)信用证规定“Freight to be paid”,提单应打成“Freightpaid”
或“freight prepaid”。有些提单原句照抄,这样打语法不通。容易让人
误解为运费准备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意思。所以应该修改。
9.漏注提单签发地点。这是提单的必要内容,必须补加。
10.提单签发人与证不符
(1)信用证规定了承运人,提单签发人不是指定的承运人或船长,又不
是他们的代理人,构成单证不符。
(2)提单签字漏批注内容,例如漏签字人身份或漏委托人名称或身份
等。应根据“500”规定如实加注。
(3)承运人不是船公司(Shipping Co.)而是运输行(Forward-ing
Co.),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他们的
代理人,运输行提单不能接受,应退回重换。
11.漏装船批注或装船附录。有的只注“On Board”无日期及签字或简
签。
12.过装期。提单日或装船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通常有下列几种
情况:
(1)在装期到期之前货未备妥。如估计不能备妥,就应作事前修改,避
免延误装期。
(2)无法掌握固定的船期,或在预定时间船舶未到。为避免过期,最好
把装期订得宽余一些,把上述因素考虑进去。有的由于船舶未到而要予借提
单,这种做法容易担风险,因为万一货物装不出,将非常被动。
(3)有人错误地认为装运期适逢节假日可以顺延,造成延误装期。顺延
只适于交单日而不适于装运期。
延误装期以后,有的要求船公司或外代倒签提单日,这种作法不应提倡。
最稳妥的办法是事前修改,或正确地理解和掌握装运期。避免造成单证不符。
13.提单漏背书,或背书性质错、记名背书漏注“please deliver⋯⋯”
或“please deliver to the order of⋯⋯”等。应在原空白背书基础
上加注。
14.未经修改而改变运输方式。例如信用证规定海运,要求提供海运提
单,实际提供了陆运单据。或信用证规定陆运,要求提供陆运单据,实际提
供了海运提单。这在初办业务的公司比较普遍。这样做之后造成明显的单证
不符,如无法在交单期之前办妥修改,则只好按单证不符处理。
五、承运货物收据
1.抬头打错,初做制单工作的人往往习惯把抬头直接打成收货人,忽略
信用证规定的“to Order”或“to order of ××”等内容。这种情况应
该修改。
2.目的地通知人与证不符,通常通知人地址、街道名、信箱号等有疏漏
或不准确。
3.漏注车号或运单号。两个号码中应注一个号。如都没有则必须联系外
运补加。
4.装车日期晚于收据签发日期。通常应于装车后才签发收据,所以,装
车日期只能早于或同于签发日期。
5.漏注唛头。由于有些收据内未明确唛头位置,所以容易疏漏。
6.货物说明处不知打哪些内容,有的太多,把货物规格、品级、合同号
等全部打出。但有的却漏掉了毛重、尺码、大写数量等必要内容。正确打法
应该是包装数量、种类的大小写、货名、毛重、尺码等。
7.漏注正本份数。应在“备注”栏第2 条内加注“正本”字样,并用中
文填大写份数。
8.漏背书或背书性质错。例如应为记名背书而做成空白背书。如是这种
情况,只要在空白背书基础上加注“please deliver×××”或“pleese
deliver to the order of×××”即可。如将记名背书改成空白背书,
只有划掉原来背书而重新加具空白背书。
六、航空运单
1.装运期掌握有误。如信用证要求注起飞日,应以起飞日为装运期。如
信用证未要求注起飞日,应以签单日为装运期。装运期掌握不好,很容易过
期。
2.信用证规定为“航空运单”(Air Waybill),而受益人提供的是“航
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航空分运单是运输行出具的单据,在
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接受。
七、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上邮戳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按单证不符处理。
八、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的种类用错。例如信用证规定为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是保险证(Insurance Certificate),这种情况必须更
换。但如信用证规定为保险证,出具保险单则可以接受。
2.保单抬头打错。有时信用证规定以开证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或者规定
空白抬头(To order),而制单时按习惯打成受益人抬头。这种情况应该修
改或重制。
3.保险金额不正确
(1)保险金额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例如信用证规定按发票金额的100%
投保,而保单按通常110%的比例保险。如保险金额比规定金额大,不改亦
可,但受益人须多支付保险费。
(2)在有佣金、折扣的情况下未按扣除前的毛值而按净值投保,使买方
利益得不到完全的保障。这种计算上的错误应该更正。否则同样构成单证不
符。
(3)有时保险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金额不正确。
4.船名有误,有时由于出保单时船名未定,或临时变更运载船只而保单
未改,造成单证不符。
5.漏注转船条款。
6.投保险别有误。如保单内所列险别比信用证规定险别保险责任范围
大,不改亦可,但受益人须多支付保险费,如保险责任范围小,则应该修改。
7.漏注赔付地点或赔付货币。
8.出单日晚于开航日,这一问题必须更正,否则银行不予接受。
9.漏背书或背书性质错,应酌情补背或改背。
九、检验证
1.检验证名称与证不符。如信用证规定为“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Weight”,而单据内只打“Inspection Certificate”。有的
将上述名称打成“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analysis”。如是单纯的
质量证而打成上述名称,则可不必修改而通融接受,如其它种类的检验证则
不行,应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
2.出证日期晚于装船日。检验证日期通常作为检验日期,如货物装船后
再进行检验则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所以,应将检验日期改为装船前。
3.货物名称与发票不符,例如发票货物名称为“瓷器”( Porcelainware),
而检验证为“陶瓷餐具”(Porcelain Dinner Set)。发票
或信用证为“蚕豆”(Broad Beans),而检验证为“张家口蚕豆”(Zhangjiakou
Broad Beans)等。因为“蚕豆”和“张家口蚕豆”可能是两个不同的品种,
所以,这样打法不妥,应改为与发票一致的货名。如发票内进一步说明的货
名与检验证货名一致,则可接受。
4.检验证的证明内容或检验结果与信用证或发票不符。例如货物规格、
品级、重量、尺码等内容不一致,或检验结果与规定的标准差距太大。有的
是检验证内的包装条款不符合信用证或发票内容。例如出口板栗,信用证规
定每袋净重25 公斤,而商检只能出每袋净重大约25 公斤。应与商俭进行协
商,或事前修改。
5.漏注检验时间或检验地点,或者检验时间或地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应退商检补注或修改。
6.附页未注商检证编号或无“CCIB”之类印章,无法与本商检证相联系。
十、产地证
1.产地证的出证人与信用证不符。例如信用证要求商检局出具而实际由
贸促会、厂家或受益人出具,这种情况必须更换由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但
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厂家或贸促会出具,而实际由商检局出具则可以接受,
因为商检局是最有权威的检验机构。
2.有的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贸促会证明,而提供的产地证未盖贸促会证
明章,应补盖。
3.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加注的内容,如厂商名称、地址等漏注。应补注。
十一、普惠制产地证
1.如以第三方为发货人而普惠制产地证的发货人习惯性地打成受益人,
造成单证不符。
2.有的将收货人打错,这一栏应填写给惠国的收货人。有可能是信用证
规定的收货人、开证申请人、提单通知方,货去欧共体的可留空不填。此栏
打错的应该重制,有的打成“To order”,可以接受。
3.原产地标准填错。完全由国产原料生产的货物出口须填字母“P”,但
对来料加工及其它类型的业务也习惯性地填了此字母,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错
误,必须修改或重制。
4.漏盖出口公司章,或漏加经办人手签。可在原产地证上补盖或补加。
产地证付本亦应由经办人手签,但有的是以复写或复印的形式出具。这种做
法,尽管遭拒付的机会不多,但不符合要求,可用粗笔描盖或另加手签的办
法处理。
5.漏加证明的地址和日期。可原证补加。
6.产地证内的发票日期、证明日期、出证日期先后顺序不合理。通常应
为出证日期迟于或同于证明日期,证明日期又迟于或同于发票日期。如出证
日期早于前两个日期则是明显的错误,必须修改。如出证日期晚于提单日,
则应为“后发”产地证,必须在“供官方使用”(For office use)栏内
作特殊说明。
十二、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格式用错,尤其对那些不常有业务关系的中、小国家。凡用
错格式者进口国海关将拒绝接受,所以必须重新更换。2.产地国漏注国名,
即“China”。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进口国海关凭此栏目征收不同的关税,
所以,必须补注。
3.签字应使用钢笔,而有的用圆珠笔,这不符合要求,可以用钢笔另签。
4.部分内容与发票不符。应根据情况酌情修改。
5.海关发票各栏目均应填满,无实际内容的可填“Nil”,“N/A”或打
虚线划掉,但有些人出具的海关发票留有许多空白格,这不符合要求,必须
按上述方式填注。
6.由于海关发票不常使用,一些制单人员对各别栏目应填什么内容及如
何填法不清楚,经常填错。希望在填制海关发票之前能先搞清楚各栏目的真
正含义再填写具体内容,避免返复修改,费时费力,影响收汇。
7.忽略了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有些特殊规定不一定都在信用证内有明
确要求,需要平时的经验积累,这种情况很容易忽略,所以必须格外注意。
十三、纺织品单据
1.由于纺织品单据,尤其是对欧共体的单据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所以,
很多容易搞错,例如信用证要求产地证,而提供了装船证,或者,要求出口
许可证而提供了产地证或装船证等。所以,必须注意单据的名称。
2.编号打错,因为每种单据都有各自的编号,不能互相替换。有的已经
印妥,有的须另填,另填的须特别注意。
3.配额年度或装船年度搞错,通常配额应当年使用,过期作废,但按西
柏林博览会和科隆博览会配额出证时,配额可跨年度使用,有的将配额性质
搞错,不该跨年度的也按跨年度使用。
4.收货人打错,例如有的香港开证,货去比利时,将收货人打成香港开
证申请人。应改为比利时收货人。
5.装运时间打错。有的配额不能跨年度使用,而装运时间都打成了跨年
度。例如配额年度打的是“1985”,而装运日期打成“Dec,1984”。有的配
额年度是1987,而装运日期打成“on or about JAN.15, 1988”等。出
现这些情况应更改装运时间,如确属跨年度,应重新申请配额。
6.数量单位打错。数量单位应按纺织品贸易协定的规定填写,但有的未
将发票使用的单位折成协定单位而直接按发票单位填写。出现这种情况可在
原单据内另加折算后的单位及数量,但加拿大和芬兰则不能在数量栏内另
加。
7.与发票及其它单据的对应项目不符。这种情况应酌情修改。
十四、包装单、重量单、尺码单
1.单据联合,与证不符。凡信用证分别列明的单据均应单独出具,不能
与发票或上述三种或两种单据互相联合。凡联合者均应重制或各出一份彼此
相同的单据亦可。
2.发票号、唛头、包装件数、毛净重等与发票不符。这往往是由于制单
人员疏忽所致。应视具体情况酌情修改。
3.单据反映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例如,详细包装单没有单位包装的
货量或没有某一类别货物的总货量。对此应做必要的补充。其它单据如信用
证未作具体规定则只注总量即可。
十五、各种证明函、收据、通知等1.一般信用证对这类单据的内容都
有具体规定,但出具的单据中部分内容与证不符或时态、语态等未做相应变
更。可酌情作局部修改。
2.出具日期不合理。例如有的信用证对出单或通知时间有具体规定,实
际出单或通知时间超过规定限度。对于这种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按信用
证规定办事,如果不行,凡可以更正者一定要更正,否则只好视为不符点。
3.装船通知或电抄部分内容与发票不符。有的受益人在原件上修改,或
修改后复印等,尽管开证行很少由此而提出拒付,但此办法不可取。
4.信用证要求“证明的电抄”(Certified cable copy)。有的未加
证明,只要加盖受益人章即可。
十六、银行对带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办法
1.担保议付
对于非实质性不符点,可由出口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说明不符点内
容,要求按正常单据议付,并保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自己负责
或对银行的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银行可以在保留追索权的情况下议付单
据,银行应在寄往开证行的BP 格式中注明:
“Due to (不符点内容), we have negotiated documents
underreserve″.
2.电提
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在出口公司向银行提出要求后,银行电告开
证行不符点内容,征求对方意见,如能接受,复电后即可议付单据。如果不
接受,由于尚未寄单,亦可控制单据,另行处理银行向开证行发电,应注明
下列内容:
“Y0URL/CNO.×××DOCUMENTS PRESENTED TODAY
FOR USD×××COMPLYING TERMS EXCEPT(不符关内容)pLS TLX US
WHETHER ACCEPTABLE”
3.表提
表提是出口公司向银行提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并要求按此寄单,同时申明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自己负责,银行在寄往开证行的寄单面函即
BP 格式中注明不符点内容并要求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意见是否接受单
据。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银行即可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承兑或
迟期付款的义务。如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开证行应通知议讨行或受益人,并
征询单据如何处理。这种处理实际已将银行信用改变为商业信用,或者说,
已将信用证方式变成了托收方式,如开证申请人资信不佳或市场、汇率等对
买方不利,收汇就会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不用这种方式。使用这种方
式,银行应在BP 格式内注明。
″Discrepancies:
1.××××(不符点内容)
2.××××(不符点内容)
Please contact your customer for their accertance″

要出口货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第十七章国内单据的缮制

物,必须办理报验、报关、保险、运输等手续。每道手续都须
填制规定的单据,每项单据都有一定的填制办法,下面做一简单介绍。
第一节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出口单位向国家授权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申请表
格。内容和填制方法如下:
1.申请单位名称:填申领出口许可证,有出口经营权并办理出口业务的
单位。编码:填发证单位为申请单位编制的号码。电话:填申请单位的联系
电话。联系人:填业务经办人员名字。
2.发货单位名称:填委托上述单位办理出口的企业。发货单位可能与上
述申请单位为同一单位。编号:填发证单位为该发货单位编制的号码。
3.出口许可证编号:填发证单位为此笔业务核发出口许可证的编号。
4.许可证有效期:按规定有效期应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外商投资企
业为六个月。一律填写到期日。
5.收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填“信用证”,“托收”,“汇付”等。
6.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填“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
贸易”等。
7.出运口岸:填装货港或出境口岸,即海关验放货物的边境口岸。
8.商品名称:填出口商品的名称。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
商品目录》规定填写。
9.输往国家(地区):填货物进口国。
10.收货人:填货物的买方。
11.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海运”、“陆运”、“空运”等。
12.合同号:填本次出口所依据和执行的合同编号。
13.规格、等级:填商品规格,如有等级,亦应填写。单位:填商品的计
量单位,但实际业务常以一次出运的货物作为一批,所以通常填“批”。
14.数量:填商品的实际数量,但实际业务常填“1.0”,即与前面的单
位联系起来表示“一批”之意。
15.单价:填实际货物的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实际业务中通常只注总
价。
16.总值:注商品的总价值。
17.总值折美元:如以非美元货币成交,应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
算率折成美元填注。
右下角填申请的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章。
出证单位审查批准后,将根据申请单内容出具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报关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
印制的固定格式,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
批货物出口的主要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如下:
1.出口口岸:填货物经海关查验和放行的边境口岸。
2.经营单位:填对外签约并经营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须填代码。
3.指运港(站):货物最终到达的进口港口、机场、车站等,须填代码。
4.合同(协议)号:填合同或协议的年份、字头和编号。如有附件,还
应注附件号码。
5.贸易性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填“一般贸易”、“易货贸易”、
“边境贸易”等,须填代码。
6.贸易国别(地区):填合同买方的国家或地区。
7.消费国别(地区):填出口货物的最终消费国家或地区。如有不同的
消费国,应分别注明。此栏应尽申报人所知填写,须填代码。8.收货单位:
填最终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地址须填代码。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船名、车号,航空或邮政运输只填运输方式
即可,须填代码。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或空运填运单号,邮运填包
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根据情况填“信用证”、“托收”、“汇付”或“L/C”、
“D/P”、“T/T”等。
12.启运地点:填货物的发运地或发货单位所在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等可以这些地区为启运地点。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
商品编号填写。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货物的中外文名称、货物规格以及商品代号。
15.标记唛码:填唛头及号码。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货物出口包装的包装件数及包装单位。如多种包
装,应分别填写。
17.数量: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货物的数量。整套机
械分批出口,应填“分批装运”字样。
18.重量:分别填注货物的毛重和净重。
19.成交价格:填合同(或协议)中订明的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是
FOB 以外的价格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
等算出FOB 价填报。
20.离岸价格:美元以外的货币,应将FOB 价格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
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填在外币栏内,美元计到元为止,小数四舍五入。人民币
栏免填。
21.随附单据:填报关随付单据名称。
22.申报单位:由报关单位加盖报关章并盖报关员章。
23.申报日期:填报关日期。
24.海关放行日期:海关查验货物批准放行后填注批准日期并加盖海关放
行章。
此外,还有专门用于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专门用于来料加工、
补偿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普通报关单所用纸张为白色。进料加工的报关
单为粉红色并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有“进料加工专用”字样。来料加工、补偿
贸易的报关单为浅绿色,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字样。普通报关单为一式两份,专用报关单为一式四份。在填制方法上几种
报关单基本一致,但“贸易性质”栏进料加工报关单填”进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报关单根据情况填“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
“对口合同各作各价”等。出口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价值低于出口成品价
值20%者,专用报关单应填“进料低于20%”。“成交价格”栏专用报关单
应填包括外商提供的各种物、料价值在内的货价。“备注”栏均填“登记手
册”编号。
二、登记手册
(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是专门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法定单证。
海关凭此办理登记备案,减免关税和核销结案手续。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手册
使用须知,进料加工批准书,进口合同基本情况,合同规定客供原辅料情况,
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出口成品报关登记表,本关区进口原辅料分拨情况
表,内销原辅料成品登记表,核销申请登记表,海关核销结案登记表,海关
核销、核查情况表,合同及附件(粘贴栏)等。
其中,填制“进口合同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1.进口合同号:填登记备案的进口料、件合同的年份,字头及编号。
2.进口许可证号:经批准的进料加工项目的进口料、件凭批件登记备案,
此栏免填。经贸部规定需要加强管理的进料加工产品和禁止出口商品,需进
料加工复出口,应报经贸部批准,凭批准件登记备案。
3.出口合同号:填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的年份,字头及编号。
4.成品返销期限:填复出口合同的装运期。
5.成品单耗:填每件加工复出口的成品所消耗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和重
量。
其它各表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各栏目规定内容填写。
(二)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是专门用于加工装配和
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登记注册,减免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以及核销结案的法定单证。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和报关须知,目录,合同的基
本情况,进口料、件登记表,进口设备登记表,出口成品(产品)登记表,
核销申请表,核销结案情况登记表,违章走私和其它记事。
其中,进口料、件登记表,进口设备登记表的内容和填制与进口货物报
关单基本一致。核销申请表的填制注意,“单耗”、“总耗”填加工出口成
品单件和总件所用进口料、件的数量。“出口成品数量”填累计数量。“申
请处理意见”是指出口成品后对剩余的进口料、件的处理意见。其它各表按
各栏目规定填写
第三节托运单证
一、国际运输出口货物委托书
国际运输出口货物委托书是出口单位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运
输(主要是海运)手续的一种单证。这种单据根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不同
有不同的名称和格式,但大致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装运港和目的港,
唛头及号码,货物的包装种类和件数,规格及型号,毛净重,体积,托运人,
收货人,通知人,信用证及委托人的要求,装效期,分批和转运,装运情况,
所附单证等。
填制这种单证应注意下列问题:
1.货名、规格及型号应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托运人,收货人
和通知人应使用英文填写。
2.通知人分提单正本和提单副本不同的填写方法。正本应按信用证规定
填写,如信用证无规定则留空不填。副本除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外,信用证无
规定时亦应填写。通常填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时填开证银行。
3.收货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即可以是“记名抬头”(Consignedto ××
×),“指示性抬头”(To order of ×××)或“空白抬头”(Toorder)
等。
4.特约事项包括“信用证要求”和“托运人要求”两项。“信用证要求”
应注明信用证对运输方面的特殊规定。例如对各程运输承运人,运输工具或
航行路线的限制,对运输单据的种类、名称的特殊规定或在运输单据上应当
特别注明的内容等。“托运人要求”是指托运人对信用证规定以外的特殊要
求,例如对集装箱型号的限制,对装箱时间的要求等。
5.尺码应按立方米填写整批货物总体积和单件的长、宽、高尺寸。所谓
单件系指包装货物的单位包装或裸装货物的单件货物等。
6.成交价格填合同或发票内注明的价格。
7.运费支付填“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等。
8.装船情况应由运输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船名、航
次、提单号和装出日期。
9.运输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集装箱”或“散装”。
10.发货地点及货物情况填货物存放地点及集装箱型号、数量、装集箱装
箱时间等。
二、联运出口货物委托书
联运出口货物委托书是由外运公司印发由发货人向外运填报委托办理对
港澳地区的陆运或经港澳地区的陆海联运的委托单
据。联运出口货物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和填制方法如下:
1.委托单位:填发货人单位全称、电挂、电话等内容。
2.香港过户银行:发货人免填。
3.香港收货(代理)人:填“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
4.在“下列货物装火车由__站发往深圳/香港,委托深圳外运公司/香
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参照本委托书各项内容办理接运和卸交,并请随时以动
态见告”句中横线部位填货物的始发站。
5.在“本票货物到深圳后请办理__。”句中横线部位中选填“原车过
轨”,“卸车存仓”,“装集装箱”中的一项。
6.在“本票货物运输所发生的深圳段费用请向__公司托收;”句中横
线部位填接受委托代办运输的外运公司全称。在“香港段费用请向公司收
取”,句中横线部位填法与上句相同。
7.“发站装车日期”、“车号”、“铁路运单号”均由外运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注意如货物装的是整车,应填车号。如是零担,应填运
单号,不能混淆或多填。
8.“唛头标记”,“件数及包装种类”,“货名及规格,尺码”,“毛
重”,“净重”等项目应按发票内容填写。注意尺码应以立方米为单
位,毛重、净重以公斤为单位填写。9.结汇方式:按实际情况填“信用
证”、“托收”、“汇付”等。10.信用证号:如信用证项下业务应如实填写
该证号码。11.结汇截止日期:填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日。
12.装车截止日期:填装运期的到期日。
13·可否分批装运: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可”或“否”。14.CIF
HK RMB¥:应填CIF 香港人民币成交价,因现在一般不用人民币成交,所以
此栏免填。
15. CIF HK$:应填CIF 香港美元成交价。如成交价为其它货币,应
折算成美元填注。
16.运编号:由外运编号,发货人填写。
17.发票号和合约号:由发货人据实填写。
第四节报验单证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是出口单位委托商捡机构对其出口商品作检验和鉴
定的申请格式。商检机构凭此申请单对商品进行检验和出证。各地商检部门
印制的申请单格式和内容不甚相同,但大同小异。主要内容包括发货人和受
货人、商品名称、规格、编码、总值、产地、预约工作日、生产加工日、卫
生注册或许可证号、货物存放地、贸易方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装运日
期、口岸、包装情况、报验数量、重量、输往国别、标记及号码,要求出具
的单证等。填制时应注意:
1.“发货人”、“受货人”应用中、外文同时填写。有的只要求填英文。
2.货物名称、规格等应与合同或信用证一致。
3.“商品编码”应按商检机构的规定填写。
4.“预约工作日期”应填约订检验的日期。
5.“商品出口总值”应按美元填FOB 价。
6.“商品收购总值”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人民币填写。
7.“生产加工日期和批号”应填商品的出厂日期和商检规定的批号。
8.“卫生注册/许可证号”,对于经商检部门检验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
类商品应填注册号,如发许可证应填许可证号。
9.“贸易方式”应以打“√”的形式据实填写“一般贸易”、“三来一
补”“边境贸易”或“其它贸易方式”。
10.“检验项目”填要求检验的商品质量、数量、重量、包装、产地、卫
生、消毒等内容。
11.“检验依据”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信用证”或“国标”
等。
12.“包装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例如“纸箱装”,“袋装”或“散
装”等。
13.“合同、信用证对商检条款的特殊要求”应按合同或信用证的具体规
定如实填写。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应填写本次检验是属于出口前的正式
“检验”,还是“予验”,或者“查验”,“免验”,“重验”,“复
验”等等。

第五节投保单
投保单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它保险机构印发由出口公司向保险公
司填报办理投保手续的单据。保险公司凭此出具正式的保险单证并对保险标
的物履行承保责任。投保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号、投保日期、投保公司名
称、唛头、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船(车)名、保险单份
数、保险条款、运载工具、开行日期、要求转船地点、启运港和目的港等。
填写投保单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投保日期”填实际办理投保的日期,该日期应在货物装船(车)之
前。
2.“公司名称”通常填投保公司即出口公司名称。
3.“唛头”可填实际唛头或注“As per invoice No.×××”。
4.“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应按发票填写。
5.“保险单份数”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如无规定,可由受签人
自订,通常为一式二份。
6.“保险条款”应全部按信用证抄录。
7.“开航日期”应在投保日期之后。可填运输工具大约开航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