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凶灵3:发票常识内容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4:47:04
1、发票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什么是发票的分类代码?
  发票的分类代码是为了便于发票的识别而按照一定规律设置的一组12位的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的第一排,发票分类代码是区分新旧版发票的重要标志。
  
  3、什么是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为了便于发票的管理,防止发票的造假等违法行为而在发票上按照一定规律设置的8位顺序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的右上角,排在分类代码的下方。
  
  4、什么是“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5、什么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行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有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但上述单位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范围。
  
  6、什么是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收付款凭证。
  
  7、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何不同?
  一是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
  二是票面记载的内容不同。普通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含税价格、含税交易额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交易额、增值税税额等;
  三是联次不同,普通发票一般有三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发票联、记账联和税款抵扣联,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
  
  8、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有哪些?
  主要有: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旅馆(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山东省青岛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9、发票的主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10、发票管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国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是指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含部队、公安、武警等对外经营性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11、不在发票管理范围的收付款凭证有哪些?
  一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
  二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收付款凭证(内部结算凭证)。
  三是“专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包括专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但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12、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购买发票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提供哪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2份;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什么是发票专用章?
  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4、什么是财务印章?
  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15、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审核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向发票管理岗传递,并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发票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审批后,将签署的审批意见、制作的《批准税务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厅自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纳税人凭《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领取不同结果的资料。
  
  1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7、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否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8、什么是发票购领簿?
  发票购领簿是税务机关核发给发票领购人的据以领购发票的凭证。
  
  19、发票领购簿包括哪些内容?
  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20、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购票申请,应包含哪些内容?
  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1、什么是发票领购的“批量供应”?
  对经营数额较大、发票用量多、财务制度健全且诚信纳税的企业,可采取批量领购方式发售发票。
  
  22、什么是发票领购的“交旧购新”?
  是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再允许用票单位领购新发票的发售方式。
  
  23、什么是发票领购的“验旧购新”?
  是指用票单位在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前次领购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后,存根由用票单位自行保管,审验没有问题再允许领购新发票的发售方式。
  
  24、如何确定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根据青地税函[2005]11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一般采取就低原则,定额专用发票可按一个月用量发售,其他发票一般先发售一本或者一卷。税收管理员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后三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并进行复核,同时填写《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再次领购发票时,纳税人应执《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
  
  2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6、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青岛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青岛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7、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业户领购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青地税函[2005]110号文件规定:临时业户原则上不得领购发票,部分餐饮、娱乐、旅游业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青岛市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完税后,限量发售《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
  
  28、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文件的规定: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出售发票时,根据认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出售发票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出售发票。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9、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30、开具发票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1、何谓“冲红”发票?
  所谓冲红发票是指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
  
  3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发票应如何处理?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33、应当怎样正确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4、开具发票的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5、什么是“大头小尾”?
  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复写的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额。
  
  36、什么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当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7、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8、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9、2005年3月青岛市对哪五类行业发票进行了整合?
  根据青地税发[2005]42号文件规定,根据青岛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部分行业发票使用的范围小、数量少,已不适应现阶段税收征管的整体需要,决定取消青岛市房屋租赁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照相业统一发票等五类行业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
  
  40、普通发票何时换码的?
  根据青地税发[2004]234号文件规定:
  一、各分局库存中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发售,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
  二、青岛市地税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已逐步更换了通用发票和行业性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分类代码。各单位可按照一个月用量领取新码发票。自2005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码发票。
  
  41、何时启用青岛市房地产专用发票及青岛市房地产预收款专用收据的?
  根据青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自2005年6月1日起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
  
  42、纳税人手中的旧版手开房地产发票可用到什么时间?
  原旧版手开房地产业专用发票有效期限至2005年10月31日。
  
  43、服务业发票何时换版的?
  根据青地税征函[2005]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管理,有效遏制发票违规行为,自2005年5月1日起,青岛市对服务业发票进行换版,新、旧版发票采取自然过渡的形式,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9月30日,新版服务业发票将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
  
  44、青岛市新代码加密发票什么时间开始启用?
  青地税征函〔2005〕13号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新代码的加密发票(除税务机关代开的通用发票外)已在青岛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旧代码(十八位)的加密发票截止6月30日全面停止使用。
  
  45、青岛市定额发票何时启用?定额发票有几种面额?
  青地税发〔2003〕275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定额发票。为减少浪费,各单位库存的《山东省青岛市饮食(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旧定额发票)可发售到2004年1月底,纳税人手中的旧定额发票可延续使用到3月底。从4月1日起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定额发票。根据定额发票的票面金额,定额发票共分五种,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
  
  46、《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是何时启用的?
  根据鲁地税发[2006]22号文,2006年3月1日起,统一启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47、《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启用后,济南铁路局济南、青岛、徐州客运段原领取的相应税务发票可用到什么时间?
  根据鲁地税发[2006]22号文,《铁路餐车发票》启用后,济南铁路局济南、青岛、徐州客运段原领取的相应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
  
  48、《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自2006年3月20日起正式启用。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
  
  49、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使用单联发票?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
  (1)纳税记录良好;
  (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50、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51、对发票印制企业在印制发票过程中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52、发票印制地是如何规定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53、企业应如何申请自印发票?
  根据青地税征函〔2004〕2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印发票时,应首先向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此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自印发票的理由、自印发票开具的范围、开票方式、票样等。发票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填写的《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按照企业自印发票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填制《印制发票通知书》。纳税人持分局开具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青岛市地税局征管处办理自印手续,市局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所持的发票票样进行审核后,通知纳税人到指定有资格承印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
  
  54、什么情况下允许企业自印发票?
  对经营规模较大,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版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样式必须适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使用税控卷式发票或税控平推式微机票。
  
  55、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凡是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以及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征收各项税款。
  
  56、代开发票的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征收各项税款。
  
  57、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携带什么资料?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须填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58、对代开发票时的税款缴纳是如何规定的?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及附征率或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其中: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照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凭纳税人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并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59、对代开发票的印鉴是如何规定的?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上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也可在所开具的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0、对代开发票的保管是如何规定的?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由专人管理,发票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连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61、青岛市地税局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分别下列情况开具发票。
  (1)对持完税凭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2)对持税收缴款书(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待税票销号后,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对有特殊情况,在税票未销号开具发票的,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未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3)纳税人不够营业税起征点或已缴纳税款需要补开发票等特殊情况,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可通过直接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62、纳税人代开餐饮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8.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63、纳税人代开美容美发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9.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4%。
  
  64、纳税人代开洗染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8.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65、纳税人代开录像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8.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66、纳税人代开咨询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15.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0%。
  
  67、纳税人代开旅馆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9.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4%。
  
  68、纳税人代开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1)单位出租房屋适用税率: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房产税12%。
  (2)根据青地税发〔2005〕238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适用综合征收率:月房屋租赁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9%;月房屋租赁金额800元(不含800元)以上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6%。
  
  69、纳税人代开其他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适用综合征收率8.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70、纳税人代开娱乐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
  (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电子游戏机等):适用综合征收率27.2%,其中:营业税20%,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5%。
  (2)台球、保龄球适用综合征收率10.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5%。
  
  71、纳税人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适用综合征收率6.66%,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所得税附征率3.3%。
  
  72、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及超经营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及超经营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综合征收率6.33%,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73、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跨区经营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青地税发[2005]227号文件规定: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跨区经营的,账证建全、各种资料齐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33%,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账证不建全、不能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适用税率: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按0.5%附征。
  
  74、纳税人代开临时用工劳务费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代开临时用工劳务费适用综合征收率8.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应办未办用工手续的一律不得代开劳务费发票。
  
  75、纳税人代开从事安利业务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适用综合征收率10.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5%。
  
  76、纳税人代开其他劳务报酬发票适用何种税率?
  根据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规定:其他劳务报酬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1%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纳税款和费用标准后的余额20%,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7、发票丢失是否能够补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报销凭证丢失不予重新开具。发票丢失不能补开。
  
  78、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可否补办?办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根据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79、国内航班是否有相应发票对应,外航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航班的机票视同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国内航空机票代理部门,在销售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应按实际金额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80、对空白发票的保管有何规定?
  空白发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者购买而未使用的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带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用票人的空白发票要有专人、专柜保管,专人领发,并对所领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和号码等要素进行详细记录。未经许可,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1、对用票人的发票存根和登记簿的保管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82、对实行“验旧购新”领购方式的用票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如何保管?
  对实行“验旧购新”领购方式的用票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加盖发票封存印章,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83、用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或因政策原因发生发票换版以及用票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时,要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84、发票缴销的具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1)对因发票换版、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而造成的作废发票,纳税人均应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发票窗口应通过发票管理程序确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并严格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缴销发票申报表》中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在《缴销发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及时将受理的《缴销发票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以冲销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
  (3)在发票缴销时,对纳税人整本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收回缴销;对纳税人整本当中部分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加盖作废章,并予以签封,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缴销方法:定额发票、税控票可剪角或加盖作废章;税控卷票可切割或封存。
  (4)对集中收缴的作废发票,发票管理部门填制《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后,到市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对纳税人用完的且保存期已超过5年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无论是由纳税人保存的,还是由发票管理部门保存的,都应统一由发票管理部门报市局同意后,统一销毁。在销毁发票时,必须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场。
  (5)因发票换版等原因造成的税务机关内部作废的发票,由发票管理部门填写《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征管处后,由市局统一收缴销毁。
  
  85、对税务机关发票仓库的管理如何要求?
  对发票仓库的管理要严格做到“六防”,即: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虫、防鼠。
  
  86、对税务机关发票的每次出库、入库应办理什么手续?
  对发票的每次出库、入库,都要填制出库单和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87、对税务机关发票的日常保管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未出售的发票放置在发票仓库内予以保管,不得放置在其他地方。
  
  88、事业性收费收据应当怎样管理?
  事业性收费收据应当视同发票管理。因为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都基于行政管理权,不同点在于行政性收费是无偿的、强制的,而事业性收费是以提供规定的服务为前提,带有一定的交换性质,很多收费项目属于征税对象,因此事业性收费收据应当视同发票管理。
  
  89、税务机关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发票现象应如何处理?
  县级税务机关发票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市级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此之前不得随意做出任何决定。
  
  90、纳税人遗失发票如何处理?
  青地税征函〔2003〕20号规定,发票遗失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1)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地级党报上声明作废。
  (2)纳税人持在党报上声明作废的原样及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缴款书(复印件)交发票窗口留存备案,发票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程序后方可发售发票。
  
  91、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如何收费?
  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发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许可证件(正本)及收费标准应放置在发票发售窗口。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92、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93、什么是税控装置?
  是指由国家生产、安装、维护和监控的带有计算税款和税收监控功能的电子结算装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指计税收款机。其带有税收计量仪,在收款的同时可存储5-10年的产品销售及应上缴税金的记录,并有严格的物理和电子保护,由税务机关铅封,使存储的数据无法人为地修改和破坏。一般有以下几种:(1)电子收款机;(2)大型商场联网用的终端机,除用于收款,还有信息处理等管理功能;(3)具有打印装置的电子称;(4)电子计价系统,如电子门票机、电子电表水表油表、电子计程表、税控加油机等。
  
  94、现行规定对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进一步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95、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有何具体要求?
  (1)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2)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3)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4)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96、用户发生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税控收款机如何处理?
  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97、税控发票的运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发[2005]65号文件规定: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98、税控发票的种类是如何规定的?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99、卷式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100、卷式税控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规定的?
  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帐联”。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101、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控收款机申报的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102、税控发票盖章是如何规定的?
  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103、税控收款机中的发票顺序号是如何设定的?
  税控收款机中,发票顺序号由发票装卷时输入本卷发票印制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来设定。
  
  104、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共设置几个奖项?兑奖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青地税发〔2002〕181号规定,青岛市自2003年1月份起,在全市服务业机开发票中实行即开即兑奖励办法。奖金设置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10元。青地税征函[2006]11号规定,奖项设置中增加五等奖奖项,奖金为5元。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05、什么样的发票可以参加兑奖?如何兑奖?税务机关应做哪些工作?
  青地税发〔2002〕181号文和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青岛市范围内的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接受服务取得的服务业机开发票均可参加兑奖。消费者取得服务业机开发票后,刮开发票兑奖涂层,按兑奖区显示的数额领取奖金。其中特等奖、一等奖的获奖者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奖金,二、三、四、五等奖在消费地点直接兑付奖金。
  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单位持兑奖粘贴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发票管理部门应对需兑奖的发票通过税保票控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
  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以便日后核对、查阅。
  
  106、哪几种情形的发票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作废发票和冲红发票;
  (3)为加盖发票监制、服务企业和个体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4)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发票;
  (5)经过涂改的发票;
  (6)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
  (7)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107、山东省发票二次摇奖活动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奖金由谁负担?
  发票摇奖活动由省地税局直接组织实施,摇奖奖金由省里统一负担,各市地税局负责兑付。
  
  108、山东省发票二次摇奖活动何时开奖?奖金如何设置的?
  发票摇奖每月开奖一次,日期是每月月末的星期六,每次设奖20名,奖金总额33万元。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三等奖17名,各奖1万元。
  
  109、山东省发票二次摇奖活动通过什么渠道进行?如何公布摇奖结果?
  省地税局定期通过省电视台《地税时空》专栏节目对计算机系统采集的全省上月已缴销发票公开进行摇奖,中奖发票号当场公布,并由公证人员公证。摇奖开奖后的次日,中奖信息由省地税局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上公布。青岛市中奖信息在各报刊媒体及青岛市地税局网站公布。
  
  110、二次摇奖中奖的纳税人如何领奖?
  中奖人在开奖后30日内,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青岛市地税局征管处兑奖。
  
  111、对二次发票摇奖奖金的兑付税务机关是如何管理的?
  兑奖的税务机关在兑付奖金前,必须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发票数据进行认真核对,鉴别发票真伪,在确认无误后再予兑付,并留存其发票联复印件二份、领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份,以备查核。
  兑奖税务机关必须建立摇奖发票领奖台账,登记中奖发票号码、中奖金额、领奖人名称、证件及号码、地址(单位)、联系电话、中奖发票防伪号码、领奖人签字等信息。
  中奖人为个人的,兑奖税务机关在奖金兑付时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奖奖金归属为单位的,领奖人需出具中奖单位的奖金归属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兑奖税务机关兑付奖金后应填写《发票摇奖兑奖情况明细表》,并附中奖发票复印件、领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于开奖后45日内报送省地税局,审核无误后拨付兑奖资金。
  开奖30日后,未领取奖金的中奖人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没有兑出的奖金累计到隔期一等奖奖金中。
  
  112、什么是发票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发票管理办法》中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是: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的。
  
  113、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什么方式?
  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等方式。
  
  114、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性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机构在接到举报受理机构转交的举报案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填写《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并委派有关人员限时查处。举报人现场举报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即时到达现场,经认定发票违法行为属实的,应当场通知举报人次日到举报受理机构领取奖金。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查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回执交举报受理机构;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所属县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查处结案,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同时应制作《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检查报告》报举报受理机构。
  
  115、青岛市对具体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查处的最低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以200元的罚款:
  (1)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2)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4)未按规定数额标准逐笔开具发票的。
  二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的罚款;
  (1)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
  (2)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
  (3)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4)开具作废发票的;
  (5)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薄的;
  (6)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三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2000元的罚款;
  (1)涂改发票的;
  (2)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4)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的;
  (5)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
  四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0元的罚款;
  (1)非法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
  (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用品的:
  (4)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5)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
  (6)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7)盗用发票的;
  (8)使用假发票的。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116、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上的如何奖励?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各单位应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市局批准后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117、青岛市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下的如何奖励?
  青地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凡举报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案件,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的经济奖励。
  
  118、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获得奖励,领取奖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举报人应自地税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地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119、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如何进行奖励?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120、《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适应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121、什么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22、什么是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123、什么单位有资格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机构或居住地所在的地方税务局有资格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124、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认定和年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
  
  125、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认定自开票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126、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应提供或出示哪些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27、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128、对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程序同上。
  
  129、对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是否都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130、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131、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
  (2)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132、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如何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133、对年审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如何处理?
  对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134、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审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135、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有何特殊规定?
  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136、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人专章是如何规定的?
  开票人专章有自开票纳税人识别号、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名称和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局代码三部分组成,长6公分,开票人专章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局备案。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
  
  137、对代开票单位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和鲁地税函[2005]145号文件规定:地税机关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开完税证明时,“纳税人”栏必须填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名称,“备注”栏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名称。对代开票纳税人单车一次开票金额超过2000元或开票情况异常的,要求提供货运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138、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3)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39、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140、代开票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和鲁地税函[2005]145号文件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141、对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142、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143、对兼营其他劳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如何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
  (1)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144、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145、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146、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2)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
  (3)运输合同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行车证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只能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6)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税票及其复印件;
  (8)提供发货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运输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金额;抵扣方。
  
  147、青岛地税共有多少种发票,分别是那些?
  共有34种发票,分别是:
  1、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服务劳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不包括旅馆、餐饮、娱乐、广告行业)
  2、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
  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餐饮、娱乐行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
  3、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评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4、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统一版发票、《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青岛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和《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以及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开具范围除外。
  5、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机动车停(泊)车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6、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代理销售铁路客票服务的企业收取代办费时开具。
  7、山东省青岛市旅馆(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业务的旅馆、宾馆、招待所。
  8、山东省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获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9、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
  10、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1、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开具。
  12、山东省青岛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3、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拍卖行业拍卖物品收取手续费时开具。
  14、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从事联合运输业务及包装托运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5、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在交通运输如铁路、公路、海洋、内河等运输业务中,在商品、物资的流通过程中和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发生装卸搬运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6、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从事律师行业的单位对外承揽业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时开具。
  17、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
  适用于青岛市教育局及其所属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使用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8、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港口作业业务的企业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9、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患者到医院住院结算费用时使用。
  20、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患者到医院检查治疗结算费用时使用。
  2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2、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3、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4、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时需要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时使用。
  25、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以及对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体育(包括举办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活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教育局以外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开办的学校除外)。
  26、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旅行社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间的购物佣金结算业务时开具。
  27、山东省青岛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8、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适用于国内航空机票代理部门,在销售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时,按机票的实际金额开具发票时使用。
  29、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按规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0、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适用于税务机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按规定符合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1、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
  适用于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审核批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代理企业。
  32、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据、政府性基金票据: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发票发售收取工本费时开具。
  3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
  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开具。
  34、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适用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