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小作坊视频:盐河畔王越:福利部门员工工资薪金会计与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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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可见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而非工资薪金处理。
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08版》所指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显然不包括福利部门员工工资薪金,对于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应按照该解释的下述规定处理:除直接生产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开发无形资产人员以外的职工,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相关的职工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某企业职工食堂人员2010年发放10万元工资薪金、1.4万福利费,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万元。因为职工食堂人员的职工薪酬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不能象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一样计入相应成本费用,所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年企业实发工资110万。
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1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