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太阳731完整版:全国医院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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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四、院总值班制度(82-4
1. 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
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重要文件,承接
未办事项。负责检查夜间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2. 三级医院及二级甲等医院根据医疗(救治危重病人)工作量需要,可在夜间及
节假日增设医疗总值班,由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参加。
3. 总值班应掌握全院重患情况,对病危患者,要到床前了解病情及治疗监护情况,
协调处理有关会诊抢救问题,掌握外转病人的情况,了解转诊原因,根据规定
做出决定,做好记录,交班时报医疗管理部门和业务副院长。
4. 医院要确定总值班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
离开岗位。
五、卫生工作制度(82-5
1. 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小组,
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2. 为服务人群提供卫生与健康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卫生与健康意识,增进服务人
群的身体健康素质
3. 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饮食卫生五、四制,认真执
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 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
突击卫生运动。
5. 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6. 有计划地植草、种树,美化环境。
7. 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
无害化处理。
六、病历管理制度(82-6
1. 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
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 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
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
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
3. 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
性的编号。
4. 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
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
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5. 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
院(死亡)后24 72 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
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
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6.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
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
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疗管理
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7. 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
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8. 本院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
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9. 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
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统计法》予以保密。
10.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门从事住院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病床位比不得少于
150;专门从事门诊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日均门诊量的比不得少于1300
七、医疗统计制度(82-7
1. 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2. 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2.1 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
动日报。
2.2 门诊各科应填写好病员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
2.3 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3. 医疗质量统计,至少应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
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
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
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4. 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
题,改进工作。
5. 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
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6. 医院应逐步做到通过医院信息HS 系统进行统计工作。
九、进修工作制度(82-9
1. 进修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及医院实际能力统一计划安
排。
2. 医院要有专人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
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人员
具体情况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
3. 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
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
4. 医疗、护理科目进修人员应是经选送医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与注
册护师。进修人员的普通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报请医疗管
理部门批准授权,进修结束自动终止。
5. 进修人员须在上级医师(护师)指导下执业,不得独立值班执业,不得独立
出具诊断证明及诊断报告。
6. 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记录文件,需经指导医师(护师)签名确认。
7. 医疗、护理管理部门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
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8. 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
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单位处理。
9. 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
十一、住院处工作制度(82-13
1. 出入院病员统一由住院处办理手续。根据病情,合理收住病员。病房无空床
不得预办住院手续。
2. 病员凭医师开具之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医疗保险证到住院处
办理手续,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住院处再通知病区。危重病员可先住
院后补办手续。
3. 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病历首页栏
目,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医务人员
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4. 住院处应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
5. 对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
6. 病员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一日由病区将住院医嘱全部送至住院处进
行核算,开具结帐单及明细清单。病员或家属来住院处结清后,将结帐单交
其拿回病区办理出院手续。
7. 公示住院收费标准,并应采用多种形式主动征求出院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意见
及改进建议。
十三、挂号工作制度(82-19
1. 门诊患者,应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例外),对出诊的科室的各级医师有公
示栏。
2. 挂号室分科挂号,开诊前半小时即应挂号。
3. 挂号室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初诊病历要填齐首页上端各栏,包括姓名、性
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就诊日期,由医院建档的应复写入档或将信
息输入挂号卡。复诊病员凭挂号证/卡,找出病历,分别送至就诊科室。
4. 复诊病员遗失挂号证/卡者,应为其查阅记录,找到门诊号码,抽出病案,送
至就诊科室。
5. 同时就诊两个科室的病员,重新挂号,会诊例外。
6. 挂号诊病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应重新挂号。
7. 初诊、复诊病历,均应直接送至就诊科室,不能由病员携带。
8. 下班前取回当日就诊病历,依次整理上架归档,自行保管者将门诊病历交至
患者本人。
9. 按病案号及时将各种检验报告贴到病历页上。
10. 挂号收入的现金要依照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入银行,做到帐目清楚、结 算
及时。
十四、医院职工培训制度(92-4
(一) 岗前教育制度(92-4
1. 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一周。
2. 上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
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和发
展,以及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等有关内容。
3. 岗前教育要经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 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 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
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评
价。
(二) 在职职工规范化培训制度
1. 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医院必须实行在职职工终身教育,抓紧
抓好人才培训工作,从难从严要求,进行正规训练。
2. 医院对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应设专人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计
划、组织和考核,建立技术档案。
3. 医院和科室应制订出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保证计划完成
的具体措施。
4. 对所有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强化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入手,
可采用通过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和深化
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以及外语水平。
5. 医院定期检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至少一年一次。对培训人才成绩突出的单
位,应予奖励。
十五、社会监督制度(92-2
1、医院内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
2、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3、不定期向病人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
4、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十六、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92-3
1. 医院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2. 医院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3. 医院要根据医德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具体
的、切实可行的医德考核标准及办法,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4. 医德考核以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时考
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 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任职、提薪、晋升以及评优的重要
条件之一。
6. 医德考核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
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档案管理制度(新增)
1. 医院全部档案(病案除外)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按要求于相应期限
内统一归档,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长期或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保证档
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2.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设立档案管理部门,其它医院应设专(兼)职人员管理,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
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3. 根据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效果。
4. 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利用。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
度和档案室保密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
度、专兼职档案员职责等各种制度。
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
并报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6. 医院档案库房应该坚固,并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
防高温等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
复制或作其它技术处理。
7. 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坏和丢失,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8. 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
谈论档案中的有关秘密事项,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
接手续。
十九、信息部门管理制度
1. 信息部门(信息中心/信息管理中心/信息部/信息工程部)是受院长/
副院长直接领导的、兼具管理职能的技术科室,其基本职能是负责医院信
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2.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医院信息化建设应坚持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注重经济实效、技术上适度超前的基本原
则,遵循规划充分论证、分步实施、试点运行、阶段见效、持续发展的实
施策略。
3. 医院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信息中心、医学工程处(设备科/器材科)
统计科、病案科、图书馆乃至通讯部门进行机构和功能的重组和归并。
4. 在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全院大局为优先考量,在院长
/副院长的授权下完成信息资源的平衡调配,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并确保
与信息系统相关任务及时、准确、完整的执行和完成。
5. 为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顺畅进行,信息部门必须争取院方提供必要的支
持条件。包括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信息
处理设备运行环境和办公空间;以及满足医院信息化发展需要的预算资
金。
6. 信息部门有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化的法律、
法规、标准、政策、条例、规程和办法的责任。
7. 参照国家和卫生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1) 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2) 信息共享管理
3) 机房管理
4) 网络管理
5) 数据库管理
6) 应用系统操作规程
7) 信息标准化管理
8) 用户管理
9) 数据备份管理
10) 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11) 人员培训
1. 确立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意识,参照信息技术治理的理念
和方法,推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2. 信息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招标、论证手续,
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3. 加强以医学信息学为基础的专业学科建设,强化对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的相关
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水平和能力,以为临床和管
理部门提供及时、优质的信息服务。
二十、医院应急管理制度(新增)
1. 为使在遭遇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时能够顺利渡过,医院要有医院紧
急状态管理预案与实行的体制,同时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准备。
2. 制定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管理预案文件,并定
期组织演练。
3. 院长是实施医院的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是的责任者,院领
导班子是组织决策层,中层干部是承担具体贯彻实施的职责,各级各类人员
是执行者。
4. 建立紧急人员召集、物资器材调配的程序。
5. 设置休息日、夜间、节假日的应急对策体制。
6. 医院应有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应急管
理体制,根据功能、任务、规模,设定贮备在区域性灾害与应急事件时的食
物、医药品的品种与数量。
7. 对各种人员如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家属、本院员工以及其它来院人员等,
突发紧急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心脏骤停、猝死、意外损伤)时,要有明确的
应急预案与措施,要有明确的主持的职能部门。
二十一、卫生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新增)
医院聘用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保障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的基本
准则。
医院要有适合于本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制度、评价程序,具有活
力的运行机制,使人力资源得到不断的更新,更要注重卫生技术人员实际
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工作能力。
医院有人力资源配置原则与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的文件,所配置的卫生技术
人员全部符合《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的要求。
3.1 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需要,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梯队结
构合理。
3.2 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配比应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与工作量相匹
配。
3.3 医师的梯队结构与实际技能符合三级查房的要求;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
队(含年龄和学历层次)结构合理,满足分级护理的质量保证需要。
3.4 当床位使用率大于97%时应有人员的配比调整的机制与人员储备机制。
3.5 主要临床、医技科室均配有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三级甲等医院配备本
院注册的主任医师的科室≥90%
建立实行全院岗位职务聘用的体制与程序,设置试用期,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对每一种职种岗位的职责、资质、实际能力有明确的要求。
在院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和实际服务能力,
并是按照法规要求具有执业资格和在本院注册的,并均是接受过不同等级
的复苏技术培训的合格者。
建立卫生技术人员能力定期评价的机制,要对医师的资质(包括:技术能
力、服务品质、职业道德)至少每三年重新审核评估一次,以确保他们具
有能够在医院继续为患者服务的资质。
建立院、科二级人员紧急替代的制度与程序,以确保病人获得连贯诊疗,
尤其对急诊、夜间与节假日。
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规范与措施。
二十二、医院各种标示管理制度(新增)
1. 医院要设立醒目、明晰的诊疗区域指示标识和路标,并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2. 所用标识,要规范统一,美观大方。通用标示应按国家惯例进行绘制,卫生
系统通用标示按卫生部统一规定制作。
3. 医院内部标示设立部位,要根据医院环境,统一规划,不准随意乱设。
4. 所有标示的色彩、图形、比例、字体均应严格按医院提供版图制作,以示严
肃;字体应统一规范,不用繁体字。
5. 院内已经陈旧的标识,应及时修整更换,已经过时的标示应及时清除。
6. 所有标示的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规定要求。
7. 工作人员佩戴胸牌,至少有姓名、职称、所在科室,进修、实习人员与本院
工作人员应有区别。
8. 要关注与安全有关的防跌倒、防烫伤、消防通道等标示
二十三、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新增)
1. 全面落实国家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要求。
2. 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院所、处科、班组)明确职责、有专人负责,落实责
任,有不断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处置预案,提高技防、物防、人防的覆盖面,
把刑事、治安、火情、安全事故控制在最低水平。
3. 医院要对医护人员经常进行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应急
医疗救护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4.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值班、值勤人员忠于职守、坚守岗位、认真检查,
熟悉处置应急处置组织程序和措施;值班日记、巡查记录。
5. 加强对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来访登记制度、安全应急预案;财务、收费处
等部门,贵重物品使用、保管、存储、运输;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的部门应当作为重点部门
管理。
6. 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入侵、电视监控、消防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
能正常发挥作用。
7. 建筑结构符合公安部门有关防护要求,环境与清洁应符合规范要求,室内严
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堆放杂物,禁止吸烟。
8.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配置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灯;夜间防火巡查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二十四、投诉处理管理制度(新增)
1. 医院设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
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
速报告院领导。
2. 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的流程,
3. 通常一般问题应在投诉后二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间进一步
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 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的情况。
5. 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
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6. 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
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二十五、医院信息公示制度(新增)
1. 医院信息公示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公示的信息做到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
假信息。
2. 医院信息公示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置医院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
发布医院重要信息。
3. 利用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如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医疗质
量、医疗费用、服务绩效等。
4. 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
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
材的价格。
5. 医疗服务与收费标准相关信息,做到由专人负责和定期更新。
二十六、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新增)
1. 医院应制定有防止与处理感染(包括化学、放射等)与职业损伤意外事件的
管理文件,提供员工以遵循。
2. 医院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要求,制定
有对员工遭受感染(包括化学污染)与职业损伤后的处理程序与整改措施。
3. 应能如实地追踪员工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的原因,制定有避免类似事件再发
的措施。
4. 应有对员工进行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含化学损伤等各类损伤)时紧急处理
的基本知识与程序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知晓相关的基本知识与程序。
二十七、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新增)
1、 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1.1 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
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1.2 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
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1.3 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1.4 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
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
应向其家属解释。
1.5 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
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1.6 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
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1、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2.1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
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2.2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
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2、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3.1 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
要求保密的权利;
3.2 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3.3 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
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5. 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
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
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6. 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
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医疗。
7. 医院要确定那些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伤操作和治疗,对这些操作
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意。医院要列出这些操作和治疗的目录,并教育员工
确保取得知情同意的程序是一致的。
8. 医院为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制定服务规范文件与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维
护与尊重病人权益的教育与培训,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二十八、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
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
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
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
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
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
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
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
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
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
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
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
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
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
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
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
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二十九、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
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
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
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
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
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规范、常规。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
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
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
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
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
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
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