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琳:疑 难 问 题 解 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03:30

 

 

         

 

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税务规定立项后两个月申报,但现改为发改委批后,要求提供招投标合同,项目已近开工,无法取得立项书,如何解决时间衔接问题?

答: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九条,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因此企业应在取得确认书后两个月内申请,不存在时间衔接问题。

二、实行“十六字”方法的汇总企业适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成员企业先抵再计算就地60%预缴,还是先计算60%就地预缴再计算抵免额?

答: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国税发[2001]13号)第四条,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例:如某成员企业根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规定计算出当年可抵扣的国产设备抵免额为3亿元,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为8亿元,就地预缴60%为4.8亿元,抵免后应缴所得税额为4.8-3=1.8亿元。如果先计算抵免再就地预缴(8-3)×60%=3亿元,不符合国税发[2001]13号第四条的规定,造成就地预缴多而汇总后少缴3-1.8=1.2亿元。

三、保险企业佣金处理。根据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年佣金高,以后年度低,是否统一按5%限额控制;退保的佣金如何处理?

答: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保险企业应按每笔保单在签发之日起5年内单独计算佣金限额,例如2002年签发某保单缴费期20年,每年缴费额1万元,在2002年至2006年凭合法凭证累计可扣除佣金限额为1万元(保费总额20万元×5%),如果发生退保应将已在税前扣除的佣金冲回。

四、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标准是否有具体规定?

答:(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改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第三条,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

,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其他企业: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向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五、广告支出问题。在报刊、杂志上所做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列支范围?出版行业的广告费列支标准可否实行8%?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是否都可在5年内全额列支?超过5年后,执行的扣除标准可否按8%?

答:按照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3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必须按这3个条件衡量。

按照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第一条,出版企业不属于可按8%比例扣除广告支出的范围。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均可据实扣除。5年后按2%比例计算扣除广告支出。

六、企业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如何列支?对企业职工的工作餐、发放的误餐费有无确定的标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含误餐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对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发放给职工的工作餐、误餐费均应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被投资企业未作利润分配,而转成增资,是否视同投资分配?

答:根据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未作利润分配,而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视同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分配;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做为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分配。

八、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是否可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答:可以。

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予以扣除,部分执行10%比例内扣除。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是按照纳税调整前所得为计算税前捐赠依据,如何执行?尤其企业既有3%比例也有10%的捐赠情况下,如何计算?

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中的规定,以“纳税调整前所得”数做为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在既有适用3%也有适用10%比例扣除的捐赠时,应分别以“纳税调整前所得”数为基数计算各自的捐赠扣除限额。

十、对于既有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的企业,往往在文件中规定免税部分单独核算,但是实际工作中发现一般企业免税收入能够准确核算,但是其免税部分的成本却无法准确核算,该类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收入的比例划分成本费用?

答:纳税人的免税所得与应税所得应分开核算,即免税收入与成本均应与应税部分分开核算。如果由于成本不能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免税所得与应税所得,则应按有关规定,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限定的工业企业标准是否包括受托加工企业?

答:包括加工企业。

十二、在日常征管中(或评估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企业没有固定资产(如汽车),但经营费用中油费、养路费、汽车修理费却发生额很大,对此类问题,如果企业与个人有租赁汽车协议或合同,且取得支付租赁费的合法凭证,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处理是否违反税收政策?

答:对于企业租入汽车而发生的油费、修理费、过桥费可以从税前扣除,但对应属于所有者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则不得从租入企业税前扣除。

十三、我市各区县的乡、镇、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从财政收入中按交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返还企业。这部分返还款是否应并入应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目前我市部分区县为了招商引资而给予纳税人的财政返还款如果不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纳税所得。

十四、下半年成立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及军队自主择业的企业可否选择下一年度执行优惠政策?

答:根据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3号)文件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十五、开办费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开始摊销,生产经营时间如何确定,开办费中工资是否按计税工资调整?

答:生产经营日期比照总局减免税的规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开办费内容较多,其中的工资不再单独计算调整。

十六、(一)正在享受优惠政策现又被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新技术企业,能否重新选择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

答:鉴于一些新技术企业成立时并未出台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无法选择其中的一种,因此对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现又被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新技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一种优惠政策执行。选择享受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的新技术企业同时停止享受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新技术企业选择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后,如何征税?

答:享受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的新技术企业,可按15%税率计算应税项目的征税额。

(三)经审核取消了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新技术企业,能否继续享受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在以后年度中,对经审核不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被取消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但同时又是园区内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如仍在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期的,不能再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如已过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期的,可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可否加速折旧?

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符合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条范围的可实行加速折旧,否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十八、纳税人从全资子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就地区间税率差进行补税?

答:按照总局《股权投资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此规定,对于纳税人从除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的全资子公司分回的利润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九、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借给关联企业的借款,超过关联企业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关联企业能否做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借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其实际借款人仍为与关联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纳税人,金融机构在其中只起到监管的作用,最终的法律责任不在金融机构,因此实质上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对于取得借款的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其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十、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可在税前扣除,因此必须据实扣除。

二十一、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未上交,或向商业保险公司上缴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二、亏损的汇总纳税企业能否调减各项免税所得?

答:不能。按照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一条,汇缴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十三、减免税企业未参加年审的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年审制度。不参加年审的,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并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二十四、出口商品贴息是否免税?

答:从2003年度起没有文件明确可以免税,因此2003年度起取得的出口商品贴息一律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二十五、企业按市政府规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是否按标准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均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税前扣除。其他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无须审批,由企业在税前扣除。

二十六、《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规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但实际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形式多样。反映集团只收到一张收据,无法层层开据,上缴单位凭借什么列支?工会组织为法人单位,其收取的经费收入在银行取得的利息是否要做收入?

答:处理原则:必须按规定提供《专用收据》,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对于无法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依据上级单位开具的分割单及上级单位取得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复印件做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工会组织为法人单位,其收取的经费收入在银行取得的利息要确认收入。

二十七、集团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答:按照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十八、两个以上房地产企业共同开发项目,收入进行分成,所发生的费用要进行分摊,但票据只能提供给一方,另一方依据什么扣除?

答:没有取得原始票据的另一方应持有票据复印件,并能提供双方收入分成、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持有票据一方注明的成本列支金额和对方应列支金额的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十九、地税局明确发票开据时要求全称,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国税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国税局没有相关规定,但发票开具必须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三十、关联方股权转让定价在税收政策上是否有衡量高、低的标准?

答: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以公允价值确定的,即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关联方股权转让定价必须有合理依据,应能提供被转让方资产评估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十一、成员企业的申报表附表,当地税务机关已经签字盖章,在总机构汇总时,发现逻辑关系错误,是否更改成员企业附表?

答:属逻辑关系错误的,应更改成员企业附表,并在开具的反馈单中注明。

三十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标准调整后,汇总到总机构,是否还需要再行调整?

答:不需要再行调整。

三十三、亏损企业的亏损弥补是否体现先用应税收益弥亏,再用免税收益弥亏的顺序?

    答: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纳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所得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来弥补。

三十四、本年度计提(非增提)坏帐准备金(非坏帐损失)是否要填《坏帐损失明细表》?如本年度增提的坏帐准备金是否要填写此表?

答:凡本年度有计提或增提坏帐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均需要填写《坏帐损失明细表》。

三十五、企业在2003年度预提的部分营业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这部分营业费用单列,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在2004年度这部分营业费用实际发生。问:在20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否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需报批。

答:可以调减,不需要报批。

三十六、第十期税务公告中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中有关技术开发费所述:需在2004年内资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提供纳税年度及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抵扣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总额及上年度企业实际发生额的总额)的证明。问:该项证明可否提供技术开发费的总帐或明细帐。

答:在2004年内资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只需提供《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报备清单》一式两份。

三十七、财产损失报批中,报废财产是否必须处置?如果财产已无变卖价值,而未进行处置可否报批,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报废的财产在报批财产损失时原则上必须要处置,如果已无变卖价值,需提供鉴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