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韬唱功怎么样:赵作海冤案的六大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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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冤案的六大推手

2010年05月11日03:24新京报

 

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当天,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赵作海案为明显错案,宣告赵无罪。据《大河报》

“要是我杀的人(赵振裳)回来了,你们打我的事情咋处理?”1999年,当被押上囚车时,赵作海说了这句话。

被警方怀疑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至今仍记得这句话。

赵作海1999年被拘,该案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九次认罪,数次喊冤,最终他却选择了沉默,那个会议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2003年,赵作海被判死缓。

11年过去了,赵振裳真的回来了。

洗冤,只用了4天。

从未被证实的尸源

警察对赵作海的怀疑从1998年就开始了。

赵振裳失踪4个月,侄子1998年2月15日报案。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在1997年和他打架的赵作海身上。

“现实的证据指向赵作海。”商丘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了两个疑点。

当时赵作海脸上和身上都有伤。警察问他时,他说是在邻居家盖房子造成的。后来调查没有这回事,这引起警方怀疑。第二,他身上的伤不是在附近的医院看的,“不符合常理”。

这次的怀疑,最终没有得到更多的证据印证,赵作海被放了出来。

赵作海出来后,甘花问他,你杀人没?赵作海的回答是,问这做啥?我没有。

一年之后,一具只有躯干的尸体从井里被捞了上来。警察再一次锁定了赵作海。

尸体究竟是不是赵振裳?

赵振裳没有儿女,父母也已去世多年。柘城县公安局将赵振裳母亲的墓挖出来,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

赵启钟说,这当时是公安部一个新课题,用多年的腿骨来进行DNA比对,曾三次送到公安部的物证鉴定科和辽宁的一个鉴定机构。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说,2001年7月,出了最终结果,但是个没有结论的鉴定。由于一个检材没有出图谱,所以无法比对。

这也是赵作海案持续侦查审判全过程的最大疑点。检方当时认为,没有经过鉴定确认井里尸体的确实身份,案件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

更让检察机关生疑的是,赵作海一到检察机关就不承认杀人,推翻在公安局的供述。

“说自己挨打了,说了很多次。”宋国强说,现在可以认定,此案存在刑讯逼供。

无头尸无法确定身份,赵作海的口供成了此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谜一样的口供

 

在赵作海口供里,他这样供述了作案经过。

当天夜里,他在甘花家,两个小时后,赵振裳出现,拿刀砍他。赵作海逃出甘花家,被赵振裳追撵,赵作海夺过刀杀死赵振裳。

赵作海说,当时没有处理尸体,回家了。回家后,妻子看到他受伤,帮他包扎,然后安顿他休息。在妻子到另外一个房间休息后,赵作海回到案发地点,肢解赵振裳尸体。

他这样叙述了肢解经过:先将膝盖以下的部分肢解掉,然后又将头和四肢肢解掉,再用他家里一个编织袋包裹,投入井中。为了防止尸体漂浮起来,曾经向井里投了一个石磙。

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说,口供的内容与现场勘查一样,当时办案人员考虑:如果不是赵作海作案,怎么可能知道的这么清楚?“他是本案的一个制造者”。

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成为法院确认的主要证据。而与此相关,还有一些物证:一个编织袋,一把刀。

无名尸体是被一个编织袋包裹着捞上来的。根据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音)的辨认笔录,这个编织袋是她家的。她说,这个编织袋由6个化肥袋子缝制在一起,是她缝的。编织袋上有两个洞,用蓝色布打着补丁。她说,自己做的针线活能准确辨认,“就是我家的”。她的儿子也进行了辨认,确认是他家的。

杨松挺说,这也成为一个关键证据。

而甘花的证词中,赵作海确和赵振裳在其家中打过架,赵振裳砍伤赵作海。杨松挺说,赵作海的前妻供述,得到了证人证言的印证,“他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另外一个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赵作海的家里提取的两把匕首,赵作海确认其中一把是杀人刀具。

所有这些证据,是法院最终认定的主要事实。而现在看来,“这些都是虚假的,没什么可说的,”宋国强说。

其实,即使在当时的口供中,也存在着疑点。

剩余的尸体哪去了?

对此,赵作海前后做了两个不同的供述。前期供述是:将头和膝盖以下的部分用一个袋子包着扔到河里;后来他又说:扔到火坑里,烧了。

当然,尸体一直没有找到。

赵作海的姐姐记得,当她告诉弟弟赵振裳回来时,赵作海一下子就哭了。他说,“我不能说我没杀人,不说,我就死了,他们让我说啥,我就说啥。”

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说,当年她被抓走,她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会被打,让她下跪。

同样,证人甘花说,她也被打过,一直逼问她,“他杀人,你见了吗?”

多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对此,赵启钟说,现在还在调查。不过他承认,十几年前民警的执法素质不像现在。

一个决定性的会议

“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赵启钟说。

商丘市检察院本来可以将赵作海推回去。

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海作出逮捕决定。8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确定身份,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推翻原来供词,检察院要求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第二次,案件又送到检察院。尸体身份依然没有解决,检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宋国强表示,公安机关曾做过交涉,要求再次报送。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称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展开,柘城县公安机关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当年7月,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时间过去两年,最后的防线被突破。

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

没有增加新的证据,重大疑点没有解决,转折却发生了。

这个决定赵作海命运的会议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宋国强、杨松挺、赵启钟均称,当时未参会,无从知晓会议具体情况。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诉至商丘市中院,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赵振裳。

杨松挺说,卷宗中记载,当时律师对赵作海做无罪辩护,法庭并未采信。庭审记录记载,赵作海庭上说遭到了刑讯逼供,也没有人理睬。

法院最终采信赵作海有罪供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二审时撤回。

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如果赵振裳没有现身,此案将从此了结,赵作海的一生可能被狱中时光占去。

留有余地的判决

杨松挺说,如果证据确凿,按照当时政策判断,杀人肢解,赵作海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正因为存在疑点,“是疑难案,也是存疑案,所以应该留有余地”。

最终疑罪从轻,判处死缓。“他们认为,这个案子有疑点,但是没有动摇基础。”杨松挺说。

当年案子的三名审判员,目前均在商丘市中院工作。

主审人魏新生得知赵振裳现身后,意识到自己判了个错案。“现在他心理压力很大,在反思。”杨松挺说,魏新生告诉他,作为一个法官一生中办了这个错案,将会是非常难受的记忆。魏新生身体不好,最近没有上班。

对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追责问题,调查组正在调查。主要办案人员,大多未离开司法系统,有的已开始接受调查。

杨松挺觉得,该案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要更重物证,要坚决排除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

他说,一个法官,要凭借良心和职业道德,对案件做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

现任商丘公安局副局长的赵启钟介绍,按照惯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警方不敢放人,“放错了,检察院会追究我们的责任”。他说,公安机关对赵作海的遭遇深表歉意。

对赵作海来说,这一切来得那么突然。

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中,当听到无罪宣判时,赵作海失声大哭。

妻子早已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几乎一次都没见过。

 

本报记者 张寒 河南商丘报

 

一、民众法制观念淡薄

陈有西:“死人”回家 冤案昭雪

2010年05月11日02:04深圳新闻网陈有西我要评论(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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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著名律师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的翻版。

如果没有“死人”回家这一幕,赵作海昭雪的可能性是零。这是每一个熟悉国内司法现状的人都深信不疑的。当年,赵振晌与赵作海打架后失踪。后来村里人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警方认定死者为赵振晌,并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经商丘中院审理,赵振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没有上诉。

人们可能会问,既然是冤枉的,赵作海当年为什么没有申诉?其实在我看来,原因很简单,因为他明白申诉根本没有任何希望。

老百姓都相信公权力。赵作海当年是在情人家中与赵振晌发生冲突,通奸又杀人的人是不会有人同情的。大家都认为赵作海该死,而公检法都认定赵作海就是那个无德通奸又杀人的罪犯,老百姓凭什么不相信?你相信公检法,还是相信杀人犯?好多人骂帮嫌犯辩护的律师,就是这样骂的。因此赵振晌的家属会去砸赵作海的家闹事。没有人相信赵作海是冤枉的。而且警方给出的理由十分“合理”:两个男人同一个女人通奸,情夫把情夫杀了。这三个人都应鄙视,于是他们的话都没有人相信了。这是以公权力的名义进行诽谤往往会奏效的原因。

此外,证人也被作为同案犯,不但关了,还打了,所有的言辞证据可以完全一致。据媒体报道,此案中原本可作为证人的赵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为当事人喊冤的赵作海之妻,在事发后都遭到了严刑逼供。对此,当地警方称此案已过去10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目前,河南省及商丘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可以想像,若是案件相关人都遭到严刑逼供,那么作为当事人的赵作海又岂能逃脱此劫?可以理解的是,受到严刑拷打的人,有命就行,他不会有胆去喊冤、上诉、申诉;况且,申诉就是不服从改造,不认罪服法,就不能减刑。

我相信,此案的律师当时是肯定发现了问题的,因为赵作海肯定向自己的律师说过冤情。律师也肯定发出过不同声音。如果有高质量的辩护,如果律师能够向一、二审法院发出强烈质疑,如果当时的审判能够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如果这起案件允许全程公开披露庭审真相……事情也许会是另一个结局。但是,很可惜,显然这一切如果都没有发生。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赵作海案是有罪推定、疑罪不从无的又一恶劣样板。对于制造杀人分尸案的被告人,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判立即执行,是相信这个案件不扎实。但是不扎实的案件,为何又作出有罪判决,且判得这样重?这只能理解为牺牲个人保护公权的面子。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这样被无声无息地协调掉了。

作为蒙冤“杀人犯”,赵作海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只要现有的司法制度不改革,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法院不作废,冤案就会不断上演。而这样的冤案想要昭雪,就只有等待“死人”回家。

 

二、刑讯逼供

被害人复活:反思错案,回归常识

2010年05月10日08:00新京报我要评论(435) 字号:T|T

夏周 学者

 

在司法设计上,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复活”这样的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一切都像是佘祥林案的重演。由于11年前的“被害人”赵振晌再度出现,5月9日,河南省高院正式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与商丘中院判决,宣布因被认定“杀死”赵振晌、而被判死缓的赵作海无罪。与此同时,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亦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宣布将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玩忽职守之责。

 

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

 

奇怪的是,与其他错案相比,此案并非发于“严打”期间,《刑事诉讼法》也已在庭审8年前修订过,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的确,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是,14年过去了,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先说“疑罪应当从无”。赵作海199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3年后的2002年10月,才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漫长的3年间,相关证据的认证一定几经反复,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尚待调查机构给出结论。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警方依循的思维逻辑,是赵振晌“死亡”———赵作海有杀人动机———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如此简单的逻辑,使本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据。更可怕的是,现实中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都是依循这样的逻辑。而更可悲的是,即便“被害人”已经出现,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仍表示,“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这样的话,5年前佘祥林被宣布无罪时,我们就曾听到过。笔者相信,这也是佘祥林、赵作海所遇悲剧的真实诱因。

 

再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或许会有所不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死刑核准权,逐步统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证据标准。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让常识真正渗入司法,让错案再无机会发生。

三、“协作”办案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我们的刑事诉讼进步在哪里

2010年05月11日02:26东方网杨涛我要评论(15) 字号:T|T

杨涛 江西检察官

 

1997年10月30日,河南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编按:另有报道称其为赵振裳)持刀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其后赵振晌失踪。1998年2月,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据了解,赵振晌打伤赵作海之后,因怕赵作海报复,并认为赵作海已经被砍死,就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这几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正义要靠“死者”的复活来赢得。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要被成批地制造成“杀人犯”进入监狱,又有多少囚犯在监狱中翘首以待“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这两起冤案其实并不难以避免。其一,号称“证据之王”的DNA鉴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佘祥林被指控杀妻,缘于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既然如此,为何不对这具女尸进行DNA鉴定,以确定是不是佘的妻子呢?事实上,在发现无名女尸之时,就有两家人在现场哭着认尸。而赵作海被认作“杀人犯”同样是因为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不过,蹊跷的是,在赵作海无辜坐牢11年后的今天,商丘市公、检、法三机关才指出“商丘市公安局要抓紧对无名男尸作DNA鉴定,确认真实身份立案调查”,当初他们又在干什么了呢?

 

其二,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证人都遭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自不必多说,而赵作海则是“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赵作海相好甘花同样遭受到警方长期殴打。

 

其三,案发时间的认定明显离谱,赵作海与赵振晌发生斗殴是在1997年10月,而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但商丘市中院审理认定的情况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甘花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如此离谱的案发时间认定又是怎样逃脱河南省高院复核法官的“法眼”呢?

 

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法律上的高蹈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甚至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种“三角模式”进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依然被延续。

 

今天,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以防范类似冤案一演再演。

 

王琳:控辩地位平等方能防范“赵作海第二”

2010年05月10日08:42东方早报我要评论(8) 字号:T|T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十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自遭刑事拘留之日算起,赵作海已经被拘押近十一年。此事被披露后,舆论一片哗然。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身陷囹圄的赵作海在瞬间完成了身份转换:原本是“杀人犯”,现在被媒体叫做“佘祥林第二”。一样的冤狱苦主,一样因偶然事件得以洗刷清白。这样的“洗冤录”,对当事人而言是万般不幸中的一幸。对司法纠错机制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幸。正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太过巧合,赵作海才得以成为“佘祥林第二”,而不是“第二十”或“第二百”。谁又将是“赵作海第二”呢?无人知晓答案。

 

但从佘祥林和赵作海的遭遇反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还有众多失去自由的冤狱苦主正在期盼着真凶的落网或被害人的“死而复生”。他们未来的命运,全在他们身外。至于体制内的救济管道,较之被害人“死而复生”般的偶然,更不靠谱。在公共媒体上,我们很少见到法院因为入狱者的喊冤而提起了再审程序——这中间,只需要负责任的司法官员仔细审核一下赖以定案的证据,也许就能发现其中的司法错误。但这样的内部纠错机制,在面临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时,都会自然地异化为“走过场”。

 

赵作海案倒是启动了责任追究,但能否追究下去,能追究到何种程度,还是一个未知数。曾记否,佘祥林沉冤昭雪之后,当年佘祥林专案组排名最后的刑警潘余均被纪检部门隔离审查。三天后,潘离奇自杀。佘案所引发的错案责任追究从此淡出公共传媒的视野。

 

依刑事诉讼法,一个人的出刑入罪,通常要经手侦、控、审三机关,并经过立案、侦查、批捕、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繁复的程序。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之所以抛弃侦控审合一的行政专权,而分别设置公、检、法机关,其意正在于通过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的公正。但现实中以“兄弟单位”相称的公检法三机关,却是多讲配合而少讲制约,或只讲配合而不讲制约。赵作海案中,死者的身份都未最终确定,杀人动机、杀人过程就已落实,且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一路顺畅,直至杀人罪名坐实。制约已然不在,还谈何错案防范!

 

赵作海案照例会引发舆论的道德谴责与媒体的体制追问。从佘祥林案一路数来,冤狱苦主随口可以说出一串。道德谴责只能触动那些在体制的逼迫之下,还能保持德行与操守的官员。我们应该相信,并不是公安司法官员都乐见赵作海这样的人间悲剧。若换位思考一下,“命案必破”的压力确实“要命”。一是社会压力要求破案,尤其是来自被害方的压力。命案久拖不决,被害方可能又要四处喊冤上访去了。二是上峰压力要求破案,尤其是来自当地主要党政领导的压力。命案久拖不决影响社会治安形势,领导的乌纱帽也将受此影响,能不发力抛出几个军令状吗?

 

当然,冤狱频出也有传统司法文化的因素。比如“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据说出自《尚书》的名言在中国流传甚广。其大意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罪疑惟轻”相较“罪疑惟重”,当然可算进步。可惜,与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的“疑罪从无”,“罪疑惟轻”仍然是背道而驰。

 

上述分析,并非是要为冤狱的责任人开脱。权责一致,有责必究。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的责任要追究,体制的责任也要校正。化解社会压力与上峰压力,仍然有待司法独立性的增强。诉讼制度的校正,仍然指向“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向“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的转变,尤应扶正失衡已久的控辩关系。当辩护人也被赋予了与公诉人“平等的武装”,当法官能够在控辩的交锋中保持中立与独立,这样的诉讼制度才能最大限度促进诉讼结果的公正。

 

 

王琳:佘祥林案后,为何冤案不见少?

2006年09月12日08:34东方早报我要评论(50) 字号:T|T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又见冤案,又见刑讯逼供,又见有罪推定,又见“官不悔过”,又见无法抵抗的上级“高压”。更不幸的是,又因真凶的落网而侥幸真相大白。

 

案发安徽巢湖,当地的居巢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拘捕了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4人在身陷囹圄的3个多月里受尽折磨。如果不是真凶浮现,他们的命运很可能还要继续等待一次漫无边际的侥幸(《中国青年报》9月11日)。

 

佘祥林的11年牢狱之冤犹在昨日,那起因“被害人”死而复生所带来的沉冤得雪一度令我们对司法纠错机制感到心寒不已。不独佘案,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等冤案苦主的名字之所以今天为我们所熟知,无一不依赖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他们中的幸运者,在经历了漫长的索赔程序之后获得了根本无法弥补其伤害的象征性赔偿;他们中的不幸者,早已沦为冤魂。

 

不是每个“被害人”都会死而复生,不是每个真凶都能及时“落网”,不是每宗个案都能构成司法史上的传奇。我们关注冤案,是因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侦查机关视野之前,都与我们一样普通、一样无法预料无妄之灾会从天而降。在理论上,我们只是暂时安全,命运把我们安排在同一条未知之路上进行相互的PK。决定我们能否“晋级”冤狱的依据同样是一堆偶然——或者我们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接近,或者我们恰好路过案发现场,或者仅仅因为我们与被害人存在某种关系。

 

在命运的赛场上暂时胜出的我们是幸运的,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一些办案人员对4名无辜学生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而记者自述其最难以忘怀的场面,却还不是这些。年仅17岁的张峰在深陷牢狱百余天、走出看守所大门之后,面对亲人时发出的那充满困惑的追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此情此景,观者无不动容。

 

我们无法回答这位蒙冤少年的泣血追问,这同样也是我们的疑惑。如果说过往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王树红案、李化伟案、腾兴善案等均发生在十余年前,因而我们对冤案发生的追问更多是在追溯历史,那么在媒体对冤案的检讨从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等司法理念一直深入到审判中立等根本原则之后,在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媒体监督并宣称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之后,冤案仍然在基层司法的惯常运转中一如既往地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个疑点重重的个案中,谁也无法回避这样振聋发聩的质问。

 

疑云一:刑事拘留期间,王浩被审讯14次,其中10次作有罪供述,4次作无罪供述;张峰被审讯14次,3次作有罪供述,11次作无罪供述;焦华被审讯8次,两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张虎被审讯9次,3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在这个早已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对口供的过分倚重,特别规定了“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如此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供述如何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疑云二: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居巢区检察院,在发现本案证据之间矛盾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之后,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冤案如能到此打住,也不失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校正的典范案例。然而,“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居巢区检察院对4青少年批准逮捕。司法程序内的错拘错捕在制度上总算还有错案追究来候着,而于程序法之外的所谓“协调”,虽对案件处理至为关键却无从救济,也无可究责。

 

……

 

疑云N:轮番审讯,双手整天被铐在墙上,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口供的高度一致,有两人在案发后被警方从教室当众抓走,未成年嫌犯与成年嫌犯混合关押……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在报道中比比皆是,为刑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逼供、诱供、指供在侦查人员手中似乎运用娴熟。这当然不会是4位青少年独独享有的待遇。如果我们注意到本次的冤案事主有3人为未成年人时,我们应当有理由怀疑这种种违法也曾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出现在对成年嫌犯的调查之中。

 

我们不否认冤案的产生在司法精密如美英等国亦不能避免,可怕的也许并非冤案,而是相同的冤案为何会屡屡发生,司法制度步履蹒跚,防错与纠错机制止步不前。媒体介入冤案的目的,当在于推动司法的进步,而不仅仅是推动正义在一宗个案中的实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对一位蒙冤少年的悲情一问,请以公平、公正为指向的公安司法机关认真作答。

 

 

“缓刑”露实情

赵作海案疑点实在太多,对此检察院和法院显然也心知肚明。那具无名尸体是不是赵振晌,本没有明确的鉴定,对此,检察院显然也知道,也正因为如此,99年逮捕,拖到02年还不起诉。这显然超期羁押了,于是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疑难案,也是存疑案,所以应该留有余地”——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如是说。

 

四、命案侦破政绩化

 

杨涛:命案必破与低成本造假结下的怪胎

2010年05月09日02:34正义网杨涛我要评论(20) 字号:T|T

杨涛 江西检察官

 

5月4日,河南省公安厅表示,已派出督察和刑侦力量,赶赴尉氏县,复查该县“4·16”精神病人涉嫌杀人一案。该案因存多处疑点,近日被人质疑,称警方涉嫌抓精神病人以冲抵命案破案任务。(《新京报》5月5)

 

尽管最终的复查结论没有出来,但是,根据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与公安机关进行所谓“危机公关”的举措,警方抓精神病人以冲抵命案破案任务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试想,前有命案破案的重压在身,而诬陷精神病人杀人,精神病人又无须负刑事责任,风险性小,我们难保某些执法人员不会因此而铤而走险。

 

一篇发表于河南省政府网站、名为《开封市公安机关2009年冬季命案攻坚纪略》的文章显示,2009年,该市共发生命案74起,侦破72起,命案破案率为97.3%。该文章称,从2009年11月份起,该市展开冬季命案攻关,以“最大限度地侦破年内未破命案”。从这篇文章来看,尽管没有提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口号,但“命案必破”的思维仍然比较明显,命案破案率已经高达97.3%了,而上级公安机关还要下面以“最大限度地侦破年内未破命案”,如此高压之下,出现弄虚作假根本不足为奇怪。

 

“命案必破”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虽然从内心来讲,每一个公民都希望能达到每起命案都能侦破,但略微知道刑事诉讼规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案件的侦查都是对已经过去的事情重新回溯,从理论上讲,我们能加原客观事实,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根本无法达到这种状态,这跟当时可能留下的证据,我们的客观的侦破条件,甚至人的记忆矛盾,都有很大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要实体与程序并重,有些案件,可能因为正当程序所限,我们也无法真实地查清犯罪事实,例如,我们可能内心确认某人是作案人,但我们却不能对他刑讯逼供。在命案的侦破上,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05年我国命案侦破率为89.6%,已接近日、德、韩等国,超过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他们的科技水平显然高于我们,就算我们组织有力、协调办案等各方面的“优势”因素,我们也不可能大大超过他们的水平,更不用说命案100%能侦破。如果要强行追求命案必破,那么就会产生两种结果,要么破坏正当程序搞刑讯逼供,要么是弄虚作假,搞假数字和假案子。然而,这种危害甚至是比命案没有破更大。比如诬陷精神病人杀人,不仅冤枉了一个公民犯罪,让他背负上杀人的恶名,更可能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

 

开封市以如此之高标准要求侦破命案,以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提出的“命案必破”的口号,反映出某些领导的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和追求政绩的思想。“命案必破”,上可以讨好行政领导,为自己脸上争光,加大政绩的砝码;下可以迎合民粹,因为普通民众根本不懂诉讼规律,能多破命案,自然认为这样的领导有本事。

 

当然,将造假案子的板子完全打在“命案必破”身上也不完全合理。我们还要追问,为什么下级公安机关敢于胆大包天,在命案上也做手脚。在河北省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向媒体曝光称,公安局对农民宋书春等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新京报》5月5日)对于这样的举报,石家庄市委纪委有关领导居然称,只是“办案上存在瑕疵,法律文书的程序有问题”,造假的成本之低,即使被发现也潦草处理,怪不得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一头栽进造假的旋涡中去了。那么,在命案侦破上弄虚作假,某些执法人员是不是也猜想到上级会因为其动机良好也被免于追究责任,而放开手脚大博一场呢?

 

看来,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却还在上面,我们是不是该对“命案必破”与造假事小等病灶进行会诊了?

 

精神病人被诬杀人:命案必破与低成本造假结下的怪胎

 

杨 涛

 

5月4日,河南省公安厅表示,已派出督察和刑侦力量,赶赴尉氏县,复查该县“4·16”精神病人涉嫌杀人一案。该案因存多处疑点,近日被人质疑,称警方涉嫌抓精神病人以冲抵命案破案任务。(《新京报》5月5)

 

尽管最终的复查结论没有出来,但是,根据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与公安机关进行所谓“危机公关”的举措,警方抓精神病人以冲抵命案破案任务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试想,前有命案破案的重压在身,而诬陷精神病人杀人,精神病人又无须负刑事责任,风险性小,我们难保某些执法人员不会因此而铤而走险。

 

一篇发表于河南省政府网站、名为《开封市公安机关2009年冬季命案攻坚纪略》的文章显示,2009年,该市共发生命案74起,侦破72起,命案破案率为97.3%。该文章称,从2009年11月份起,该市展开冬季命案攻关,以“最大限度地侦破年内未破命案”。从这篇文章来看,尽管没有提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口号,但“命案必破”的思维仍然比较明显,命案破案率已经高达97.3%了,而上级公安机关还要下面以“最大限度地侦破年内未破命案”,如此高压之下,出现弄虚作假根本不足为奇怪。

 

“命案必破”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虽然从内心来讲,每一个公民都希望能达到每起命案都能侦破,但略微知道刑事诉讼规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案件的侦查都是对已经过去的事情重新回溯,从理论上讲,我们能加原客观事实,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根本无法达到这种状态,这跟当时可能留下的证据,我们的客观的侦破条件,甚至人的记忆矛盾,都有很大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要实体与程序并重,有些案件,可能因为正当程序所限,我们也无法真实地查清犯罪事实,例如,我们可能内心确认某人是作案人,但我们却不能对他刑讯逼供。在命案的侦破上,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05年我国命案侦破率为89.6%,已接近日、德、韩等国,超过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他们的科技水平显然高于我们,就算我们组织有力、协调办案等各方面的“优势”因素,我们也不可能大大超过他们的水平,更不用说命案100%能侦破。如果要强行追求命案必破,那么就会产生两种结果,要么破坏正当程序搞刑讯逼供,要么是弄虚作假,搞假数字和假案子。然而,这种危害甚至是比命案没有破更大。比如诬陷精神病人杀人,不仅冤枉了一个公民犯罪,让他背负上杀人的恶名,更可能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

 

开封市以如此之高标准要求侦破命案,以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提出的“命案必破”的口号,反映出某些领导的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和追求政绩的思想。“命案必破”,上可以讨好行政领导,为自己脸上争光,加大政绩的砝码;下可以迎合民粹,因为普通民众根本不懂诉讼规律,能多破命案,自然认为这样的领导有本事。

 

当然,将造假案子的板子完全打在“命案必破”身上也不完全合理。我们还要追问,为什么下级公安机关敢于胆大包天,在命案上也做手脚。在河北省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向媒体曝光称,公安局对农民宋书春等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新京报》5月5日)对于这样的举报,石家庄市委纪委有关领导居然称,只是“办案上存在瑕疵,法律文书的程序有问题”,造假的成本之低,即使被发现也潦草处理,怪不得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一头栽进造假的旋涡中去了。那么,在命案侦破上弄虚作假,某些执法人员是不是也猜想到上级会因为其动机良好也被免于追究责任,而放开手脚大博一场呢?

 

看来,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却还在上面,我们是不是该对“命案必破”与造假事小等病灶进行会诊了?

 

去年我市现行命案侦破率位居全省前列

2007年03月06日02:36大河网我要评论(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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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市公安工作暨2006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召开

昨日,全市公安工作暨2006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召开。市领导张国伟、胡向阳、张建民、翟建国出席会议。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去年我市现行命案侦破率位居全省前列。

2006年,全市公安机关发扬不怕困难、顽强拼搏的精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新的成效,去年现行命案侦破率达到了98.02%,在前两年保持较高水平的基础上,再创历史新高,位居全省前列;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7599起,同比增长50.1%,百名民警破案数位居全省前列。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胡向阳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特殊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定位,要创新公安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思路,找准公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充分履行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以促进商丘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会上,对2006年度公安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五、申诉权不彰

 

陈有西:“死人”回家冤案昭雪

2010年05月11日02:04深圳新闻网陈有西我要评论(189) 字号:T|T

陈有西 著名律师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的翻版。

 

如果没有“死人”回家这一幕,赵作海昭雪的可能性是零。这是每一个熟悉国内司法现状的人都深信不疑的。当年,赵振晌与赵作海打架后失踪。后来村里人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警方认定死者为赵振晌,并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经商丘中院审理,赵振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没有上诉。

 

人们可能会问,既然是冤枉的,赵作海当年为什么没有申诉?其实在我看来,原因很简单,因为他明白申诉根本没有任何希望。

 

老百姓都相信公权力。赵作海当年是在情人家中与赵振晌发生冲突,通奸又杀人的人是不会有人同情的。大家都认为赵作海该死,而公检法都认定赵作海就是那个无德通奸又杀人的罪犯,老百姓凭什么不相信?你相信公检法,还是相信杀人犯?好多人骂帮嫌犯辩护的律师,就是这样骂的。因此赵振晌的家属会去砸赵作海的家闹事。没有人相信赵作海是冤枉的。而且警方给出的理由十分“合理”:两个男人同一个女人通奸,情夫把情夫杀了。这三个人都应鄙视,于是他们的话都没有人相信了。这是以公权力的名义进行诽谤往往会奏效的原因。

 

此外,证人也被作为同案犯,不但关了,还打了,所有的言辞证据可以完全一致。据媒体报道,此案中原本可作为证人的赵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为当事人喊冤的赵作海之妻,在事发后都遭到了严刑逼供。对此,当地警方称此案已过去10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目前,河南省及商丘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可以想像,若是案件相关人都遭到严刑逼供,那么作为当事人的赵作海又岂能逃脱此劫?可以理解的是,受到严刑拷打的人,有命就行,他不会有胆去喊冤、上诉、申诉;况且,申诉就是不服从改造,不认罪服法,就不能减刑。

 

我相信,此案的律师当时是肯定发现了问题的,因为赵作海肯定向自己的律师说过冤情。律师也肯定发出过不同声音。如果有高质量的辩护,如果律师能够向一、二审法院发出强烈质疑,如果当时的审判能够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如果这起案件允许全程公开披露庭审真相……事情也许会是另一个结局。但是,很可惜,显然这一切如果都没有发生。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赵作海案是有罪推定、疑罪不从无的又一恶劣样板。对于制造杀人分尸案的被告人,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判立即执行,是相信这个案件不扎实。但是不扎实的案件,为何又作出有罪判决,且判得这样重?这只能理解为牺牲个人保护公权的面子。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这样被无声无息地协调掉了。

 

作为蒙冤“杀人犯”,赵作海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只要现有的司法制度不改革,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法院不作废,冤案就会不断上演。而这样的冤案想要昭雪,就只有等待“死人”回家。

 

 

六、问责不足

 

杜培武

 

《方圆》杂志2004年第2期“特别策划”

 

无辜被治罪的人数不胜数,让人们睁开眼睛正视这个可怕的事实,是科学的使命。唤醒懈怠冷漠的心灵去关注这一事实,是道德的使命。

 

——马克思·赫奇堡(学者、律师)

 

虽然他们是无辜的

 

主笔:王琳

 

读者需要新鲜信息,媒体追求眼球效应。在“注意力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处于信息海洋中的我们早已于不自觉间被传媒所牵引——尽管这样的牵引是相互的。前天,我们还在为刘涌的不死而愤懑,昨天,我们已经踩过了刘涌的尸体并开始为王怀忠的死刑而叫好。今天,舆论焦点又换成了庄如顺,一个新的一审死刑而二审被改判死缓的个案。

 

与以上引发了群情激愤的名字相比,黄亚全、黄圣育、丁志权、杜培武,这些一样曾令舆论哗然的名字而今都已被渐渐淡忘。自然,更多该死的和不该死的人,正在或正准备落入媒体和我们的视野,等待着我们的关注,等待在关注之后被一一淡忘。

 

然而有一些人本不该就这样被遗忘,他们更应铭刻在每位手持司法权柄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心中。他们就是那些因被误判而行走在死亡边缘的无辜者,他们用天降横祸,他们用失去自由,他们用戏剧化的沉冤昭雪持续拷问着象征着人类文明的死刑及死刑背后的刑事司法体系。

 

与死神擦肩而过

 

2003年的冬季,海南的风景一如既往的春意盎然。对于黄亚全、黄圣育两人来说,这个冬天格外晴朗。天空是那样蔚蓝,空气是那样自由,心情是那样百感交集。

 

这个冬天,海南省高级法院对蒙冤10载的黄亚全、黄圣育作出国家赔偿:黄亚全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赔偿金为15.7万余元。黄圣育被限制人身自由3217天,赔偿金为15.9万余元。2003年11月13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向两人送达赔偿决定书时,当场支付了31万余元的赔偿金。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0年前。1993年8月22日晚9时许,海南省万宁市南林农场橡胶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值班员郭太和死于非命。经初步调查,黄圣育、黄亚全和胡亚弟落入了侦查机关的视野。当晚,“两黄”被万宁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1月8日被以涉嫌抢劫为由逮捕。

 

该案在随后的7年里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0年的5月,海南省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两黄”与胡亚弟结伙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抛开案件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抢劫并致人死亡单以刑罚的标准论,已经够得上死刑立即执行。同为死刑,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两年执行,于被告人而言,却有着是死是生的天壤之别,立法意图和司法实践均明白无误的表明了这一点。

 

然而死刑的这两种执行方式在很多时候并不一定有异常清晰的界限。即便对个案的综合情况认真考虑,死,还是不死,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之内。换句话说,一条人命的去留就在几个法官的一念之间。

 

而当另三位真凶浮出水面,海南省中级法院此一审裁判被证实确属误判。不知“两黄”对当值法官究竟应愤恨,还是应感激。毫无疑问,应愤恨的是误判本身,“感激”是死缓也为“两黄”后来的翻案留下了一条后路。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分别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12月,海南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3个月后,海南省中级法院经重审,作出了一份与原审几乎一样的判决。三被告再次提出上诉。

 

2001年7月17日,海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三被告被送往三亚监狱服刑。

 

和大多冤案常有的情节一样,“两黄”于服刑期间不断提出申诉,在看似铁板钉钉的终审判决面前,于监狱内发出的这声声冤屈却显得分外微弱。

 

命运的转变十分偶然。2001年岁末的一天,三亚市检察院驻三亚监狱检察室的几位检察官同往日一样找犯人谈话,胡亚弟检举说:与他一起作案的是黄昌强、黄开政,而不是黄亚全、黄圣育。

 

胡亚弟此言一出,检察官们为之一震。联想到其时“两黄”已被羁押了8年,如果确属冤案,后果已然十分严重。检察官们迅速将“两黄”及胡亚弟隔离到三个不同的改造区,分别对三人进行讯问。

 

2002年3月20日,海南省检察院针对此案从海南省高级法院进行调卷审查,疑点从不同的侧面开始聚集。一是多人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两黄”正在喝酒,没有作案时间;二是原审认定的6位“目击证人”的证言,事后全部翻证,且有4人是间接听另外2个未成年人说的。更关键的是,胡亚弟又交代其堂兄胡亚文也参与了作案。如果能够证实,原判认定的是一案三犯,现在却出现了第四犯,明显的事实不清。

 

胡亚文的落网证实了胡亚弟的交代,一年后,黄开政也被抓获,真相已渐显清晰。

 

2003年9月1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对“两黄案”公开开庭予以再审,并判决撤销对黄亚全、黄圣育的有罪判决,宣告两人无罪,并予当庭释放。而此时的“两黄”,失去人身自由已达10年之久。

 

“两黄案”的昭雪来自于真凶的浮现以及检察官的察微析疑,于偶然的因素之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也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说这一冤案的纠正仍部分地依赖于司法系统内的自我校正机制,那么几乎同一时期发生在黑龙江的丁志权案则将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让司法机关改正自己的错误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困难得多。

 

 

 

王琳:虽然他们是无辜的

2004年02月11日02:55正义网我要评论(76) 字号:T|T

 

有错必纠与官不悔判

 

丁志权,41岁,黑龙江省塔河县人。1992年2月,丁志权的妻子遇害。一个月后,丁被当地公安机关确定为凶手。

 

塔河县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如是认定:当天晚上丁志权回家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丁妻向门外跑去,丁持匕首在后面追赶,在距其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并将其杀害。

 

经法医鉴定,丁妻的死亡时间为当晚9:00至10:00,这段时间与丁志权在一起的李友平则证实,丁打麻将至当晚10:30后才回家。但这一关键的不在场证明并未引起重视。

 

同样关键的凶器、血衣、指纹等重要证据也未发现。据以认定丁志权为凶手的最主要证据就是丁本人的口供。

 

丁志权却说,他的口供是遭到侦查机关体罚后的违心所为。

 

更令人吃惊的是,提审丁志权的竟是塔河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组成的专案小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联合办案为法所不容。丁志权的辩护律师王蕴华就此提出反对,然而,经由律师发出的这声微弱的反对于诉讼进程并未产生丝毫影响。

 

丁志权案对隐藏于司法领域中的种种不公及怪象来了次集中爆发,公检法联合办案、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忽视疑点轻信口供等等,每一项都足以令案件的诉讼进程与远离真相的发现,每一项都足以令民众对司法的公信产生合理的怀疑,本就脆弱的司法权威因这些因素的累积而愈加下挫。然而,更可怕,也令人深思的还在后面。

 

1993年7月,丁志权被大兴安岭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丁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尔后经历了三次发回重审,丁仍被判处死缓。与“两黄案”一样,留有余地的“死缓”也为丁志权留下了一缕生机。

 

就在丁志权被羁押后的第4年,有个叫张伦的犯人在狱中交代,丁妻是他所杀。张伦的出现让丁志权和家人无比兴奋,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又一场厄运正悄然降临。

 

当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得知张伦的交代后,立即提审张伦,并威胁张不要再说此案是他做的。

 

张随即翻供,并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作了伪证,说是自己与别人串供替丁志权顶罪。因张伦曾在塔河县看守所关押过,知道几个管教的名字,便随口说了一个。吴海春就是这个不走运的管教。

 

接着,张伦在办案人员的“提醒”下又指认了律师王蕴华。于是,丁志权的妹妹、母亲、律师王蕴华、管教吴海春相继“落网”。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再度联合审查认定,丁志权和家人买通看守所管教吴海春和律师王蕴华,找人顶罪,而张伦,就是吴海春和王蕴华找到的“顶罪者”。

 

大兴安岭中级法院据此再次作出判决,判决丁志权死刑,立即执行。

 

丁志权也再次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派人提审了张伦。办案人员发现,张伦的口供与现场勘察十分吻合,丁案急转直下。

 

就在丁志权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及时到达,这回,枪下留住了人。丁在与死神打了个照面后,与死亡神擦肩而过。

 

事件还未终结。1998年,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又一次作出判决,判处丁志权无期徒刑,黑龙江省高院也再一次发回重审。丁案却从此石沉大海,了无声息。

 

在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司法的自我纠正机制就象是一堆被废弃的生产线,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才会起动。

 

丁志权案的第7位律师觉得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于是便给黑龙江省政法委写了一封信,反映丁志权的情况。

 

后面发生的事实证明,这种游走于司法程序之外的方法比起期待司法自纠要更为有效。之后不久,丁志权被获准取保候审,他的释放证上仍写着“问题待查”。

 

2003年12月1日,丁志权被解除取保候审。重获自由的丁志权用“恍如隔世”来形容自己。从监牢中出来后的丁志权仍在继续着为他想要的公正而奔忙。

 

丁志权的遭遇为坊间流传的“官不悔判”又增添了一个现实的例证。当“有错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作为一贯的刑事政策仍在被不断宣扬,现实中的“官不悔判”却让这些本应被不折不扣执行的政策和口号尴尬不已。

 

司法体制中并不缺乏“悔判”的制度设计,诉讼程序上有审判监督制度可兹援用。在“两黄案”中,海南省高级法院便是于真凶落网之后启动了再审程序对“两黄”案进行纠正。

 

丁案的久拖不决,也许要归因于司法机关内部为避免误判而设计的种种名目不一的错案追究制度。从一开始,这一制度就饱受学界的质疑。

 

一个无法绕开的难题在于,案件的对与错在很多时候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长期沿用的层层审批与集体讨论又使得个案的责任人不甚明确,因此,错案责任追究制虽初衷良好但甫一出台便难以操作。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甚至走向了反面。

 

想想司法官们遭遇哈姆雷特的境况吧。悔判,还是不悔判,这是一个问题。悔,则面临责任追究可能权杖不保;不悔,则等同于将错误坚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

 

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实在有些过于理想化。自己做错事,真要打自己耳光,需要的不仅是事实和法律,更需要刮骨疗伤般的勇气。

 

如果真凶不落网

同于2003年岁末始被披露的“两黄案”与“丁志权案”有着惊人的相似,同样跨越了10年之久,同样被判处死缓而留下生机,同样因真凶落网而恢复自由。

也因为前案发生在中国最南端的海南省,后者则发生在最北端的黑龙江。一南一北的地域呼应使得这两宗个案更具代表性。

而在浩如烟海的已决案中,还有多少无辜者与“两黄”和丁志权一般,与死神打过照面又因真凶的归案而洗脱冤屈,我们无从得知。但籍由网络,我们能够轻松地查到一些曾经熟悉的名字,他们唤醒了我们深藏心底的的回忆,也唤醒了我们久藏心头的重重忧虑。

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营口县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邢伟在家中被杀,死时仅21岁,还带着6个月的身孕。当地公安机关紧锣密鼓地侦查了52天,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之人。同年12月19日,专案组以李化伟的衣领上有血为由,确认就是李作的案。1989年12月,李化伟被营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辽宁高院经复核维持了原判。李不服并多次申诉,营口中院两次复查均予驳回。案发15年后,真凶归案,李化伟沉冤得雪。

1992年11月8日,甘肃省武威市盘旋路一副食品商店财物被抢,值班员遇害,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该案系杨文礼、杨黎明、张文静三人所为。当地法院判处二杨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张文静死缓。两年后,真凶在广西桂林落网。即便在此时,武威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守平仍然隐瞒实情,谎告桂林警方没有此案。在桂林警方不断来电的压力下,杨文礼等人方洗脱冤屈。

更为轰动的是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杜培武情杀案。1998年4月22日上午,杜妻与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于一辆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杜培武旋即成为杀妻嫌犯,杜的声辩被据说准确率在90%以上的测谎试验证实为说谎。刑讯随之而来,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杜培武的口供很快“圆满”。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杜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也许是二审法官心存疑惑,动了刀下留人之心,杜被改判死缓。2000年6月17日,真凶落网。同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由媒体披露的类似冤狱还能找出一些,但对于被错误判处死刑的无辜者,我们无从一一探知他们的名字,最终我们也无法统计出一个精确的数字,这样的统计也许从来就不曾存在过。

但我们清楚地知道,被误判死刑的无辜者绝大多数已名不见经传,即便有人还记得他们,也只在很少一部分人当中流传。

死刑中的误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在美国,雨果·贝托是首次尝试将所有死刑误判案件集中收录的人。1964年,贝托发表了一篇论文研究美国死刑案中的误判,论文的附录记载了自1893年到1962年间发生在全美各地的74起误判案件。

贝托在认真考据后认为,实际发生的死刑误判数要多得惊人,现有的收集只见端倪而已。

1987年11月,贝托和另一位刑事法学者拉德列特合作发表了另一项研究成果。这篇刊于《斯坦福法律评论杂志》的论文针对1900年至1981年之间据信是因为误判而被处以死刑(或可处死刑)的350个案件,进行了甄别和论述。

1992年,贝托和拉德列特邀请作家普特曼加盟他们对死刑误判的研究,3人于当年以《虽然他们是无辜的》为题推出了这部轰动一时的著作。该书引用的资料覆盖了美国20世纪前90年的死刑误判史,相关案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66个。

这是该书第二章向我们所展示的一宗个案:1939年1月26日,纽约州辛辛监狱的囚犯伊塞多·基莫曼已经被剃掉了头发,裁缝剪开了他的裤腿,以便在头皮和两足同时接上电极。离行刑只剩两小时,一个新的证据证实死于枪击的警官并非基莫所杀。而此时的基莫已被无辜监禁了24年。24年生死两茫茫,本应最美好的人生却被白白抛弃在没有自由的监狱,比起失去自由达14年之久的李化伟还多出10年。

类似的个案贯穿了全书,当我们翻看这些发生在异域的死刑误判,会愈加感慨司法自纠机制的无助。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的司法和刑罚体系,却发生着相同的误判,甚至误判的被揭露也多沿袭着“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固有套路。就象本书的三位作者在书中向死刑误判所发出的无情声讨,我们也迫不及待地想要质问:虽然他们是无辜的,为什么命运还要捉弄人?

我们并非要纵横中外去一一找出所有被误判的无辜者,我们能做的,只是试图从这些已知的无辜者中寻找减少误判的可能。

相当多的案例表明,让无辜者洗脱冤屈并不是基由司法制度的完善,或者说主要不是基于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发挥,而是仅仅是由于好的运气——理性告诉我们,好运通常不会伴随着每一个人,自然也不会伴随每一位含冤莫白者。

“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杜培武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于监狱发出了这样的叹息!

而如果没有发现真凶呢?如果杜培武、丁志权们不是被判处留有余地的死缓呢?

实在无法作出这样的假设,实在无法沿着这样的假设追问下去。含冤莫名的丁志权们是不幸的,比起那些很可能同样存在的含冤屈死者来说,丁志权们又是幸运的——毕竟他们的清白最终都得到了证实。

正义虽然姗姗来迟,但总算是来了。

我们无意否定这些姗姗来迟的正义,如果承认误判是司法的代价,且这种代价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那么,有效预防误判和迅速校正错误就应是司法必须具备的内在机理。

 

 

死刑误判的法律救赎

 

在我们力所能及收集到的资料中,死刑误判的所有记录均应感谢“死缓”这一死刑执行方式上的中国发明。

 

种种迹象表明,运行良好的“死缓”正为更多法官所乐于采用。不久前,北京市法院系统传出消息,在近两年的“严打斗争”中,共有35名一审判处死刑的案犯被改判为死缓。据称这种审慎的态度,是对“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一原则的贯彻。

 

有关这条原则,邓拓时期的《人民日报》曾犯下过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因校对上的失误,一篇重头文章在传达天庭之声时,竟把“可杀可不杀的,不杀”错排成了“可杀可不杀的,杀”。这样的杀气腾腾,能不毛骨悚然?!

 

在那些特定的年代里,曾有无数中国人的性命被“错”掉,一些人则因“及时纠正错误”而存活下来。正因为我们这个灾难深重的国度背负着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司法实践中的“慎杀”信息才显得格外令人欣喜。

 

或许这正暗示着审判机关于死刑的适用上所发生的观念上的巨大转变。然而我们不要忘了,另一重现实在于,迫于社会治安的压力和“严打斗争”的需要,每年被判处“斩立决”的个案仍然不在少数。若从建国时起算,已执行完结的死刑案件总数就更为惊人。

 

如果本文列举的宗宗个案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死缓中有误判的存在,鉴于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背后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高度同一性,那么,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死刑立即执行中亦有误判存在的可能。

 

但我们找不到一例因误判而被误杀的典型案例。没有媒体的披露,也没有官方文件的公告,没有数字,也没有名字。于个案中无辜者的生命而言,死刑执行后即不可恢复。现实存在着恢复名誉的可能和必要,更大程度是出于对生者的籍慰。

 

也因此,当我们谈及死刑误判的法律救赎,防错优先于纠错当是首要应遵循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刑事司法的设计就应根植于杜绝误判,对死刑的适用较之其他刑罚的适用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尤其必要。一份统计表明,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花上10年时间,为的就是让犯人在被处以极刑之前,能够用尽一切申诉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误杀。

 

各国刑事法学者和司法官员对预防死刑误判并不缺乏探索和思考。波查德就是较早深入这一领域内的权威专家,这位美国学者曾针对刑事司法程序提出了七项具有特别意义的改进措施。波查德深信,以下措施如果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将能够有效防止误判:

 

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只能在量刑的时候才产生意义;

 

被告的任何口供都不得作为证据,除非他作这些口供的时候有法官和目击证人在场;

 

专家证人应该采用公设的方式,而不能为辩方或检方单方面作证;

 

贫穷的被告享有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服务;

 

对于既已发生的可能的误判案件,应该指派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复核;

 

上诉法庭不仅应对原审判决进行法律审,还应对证据进行审查;

 

不能仅仅依据间接证据而对被告宣判死刑。

 

这些建议提出至今,80年过去了,向贫穷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已经为许多国家所实践,并为保障人权、防止误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他几项,却似乎并未得到积极或足够的响应。

 

贝托和拉德列特更是悲观地预言,即便在将来,为预防误判所做的努力也未必能得到美国律师和法官们的赞同。在缺乏广泛社会支持的前提下,这些改革方案虽然会继续成为学院精英们讲台上的美谈,但却注定会被人们所遗忘。

 

当我们用本土的眼光重新审视这些充满司法智慧的建议,将会惊奇地发现,波查德七项措施的提出及它们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冷遇,对于中国正在行进中的司法改革不无启迪。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可靠的测谎报告、刑求之下的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蓄意制造伪证、控方扣押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司法机关草率的调查等等,都是直接导致误判的原因。而这些原因中的绝大部分都能在波查德的方案中找到解答。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则认为,预防死刑误判应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者这三个层面同时入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陈兴良教授表示了他的三个担忧。一是立法上刑法适用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模糊,二是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仍然大行其道,三是司法官员的素质在近年来虽然有了一些提高,但整体看来依然堪忧。

 

除却刑事司法程序上的改进之外,死刑误判的预防更大程度上有赖司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这样的变化正在发生,在党的报告中,“司法体制改革”取代了原有的“司法改革”一词,很显然,所谓“司法改革”主要限于司法机关内部机理的重组,而“司法体制改革”则是伤筋动骨的根本性变革。十六大报告更将“保障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与正义”确定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应然目标,并明确提出,新一轮改革的首要任务便是“以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能够得以充分实现。

 

这种“独立”行使职权不仅体现在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之间,更应体现在同级审判机关和上级审判机关之间。只有当每一位手持司法权柄的法官均能依法保持其个体的独立性,于个案的审理不照顾情绪,不屈服于压力,不受案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公平与正义方能得以彰显,死刑中的误判也将削减。

 

 

将“死刑”判处死刑

 

和贝托及拉德列特一样,陈兴良教授对死刑误判的预防和纠正有着同样悲观的判断。所有的解决措施和方案虽以“杜绝误判”标榜,却都不约而同走上了减少误判的崎岖小路。

 

如果说我们还能找出一个有效预防死刑误判的终极解决之道,那就只有将“死刑”判处死刑。

 

恩格斯说:现代社会的死刑,不过是原始社会血的复仇的文明形式,而且还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

 

死刑也许是文明的,但却绝不可能完善至杜绝任何误杀。事实上,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死刑,从一开始就伴随着无辜者的鲜血。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于雅典。

 

从那时到现在的若干世纪中,不计其数的无辜者被错误地处死。如果否认这个现实,那就象掩耳盗铃者一样愚蠢。

 

人死不能复生,而司法又不可能杜绝误判,因此,死刑必须被判处“死刑”,这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240年前,欧陆刚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刑罚仍然严苛。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却以过人的勇气第一次提出“废止死刑”。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贝氏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笔者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同信守愚昧习惯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确实太微弱了。”从1764年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废止死刑的观念,到1848年圣马力诺共和国第一次完成废止死刑的实践,时间流逝了74个年头。

 

尔后,死刑废止运动一直在持续。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发达国家仍坚持死刑的唯有美、日两国。

 

死刑的存废之争在中国也日益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曲新久教授就是坚定的死刑废止论者,在曲教授看来,在中国讨论废除死刑,并不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也不是为了证明我们民族的道德水平不亚于西方发达国家,更不是因为闲着没事追求什么时髦。

 

曲坦承,在中国倡言废除死刑要多困难有多困难,但他又表示,“人道主义呼吁我们满怀不计成败的豪情壮志来倡言废除死刑”。

 

而死刑的顽固留存也有着深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作为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创始人的边沁就曾对死刑的适用有过精辟的分析,“它(指死刑)特别适合这样一些案件的惩罚:在这些案例中,只要犯罪者活着,她的姓名便可蹭以使整个国家不得安宁。”

 

在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成勃罗梭眼里,保留死刑是作为社会对付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不得已手段,“死刑是遗憾的必要”。

 

于中国的现实而言,死刑的确是一种遗憾的必要。死刑的存废不应囿于抽象地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就在2003年岁末,特大恶性案件频频传出,在河南平舆,黄勇连续残杀了17个花季少年;另一起骇人听闻的连环凶杀案里,嫌疑人杨新海供认最近3年时间里他跨越4省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还有一起发生在首都北京的案件更令骇人听闻,一对夫妻仅仅为了每月几百元的房租就残杀并肢解了12个人。这样磬竹难书的罪恶,激发民愤的同时也坚定了执法者适用死刑的信心。

 

2004年1月5日,《法制日报》刊发了一篇为死刑鼓与呼的评论文章,题为《“杀人者死”的古训不能忘》。作者列举了一些惨案后,在文末大声断喝:“杀人者死!作恶者绝没有好结局!”

 

也在1月,作家潘军出版了他的新作《死刑报告》,据说这是当代中国第一部关注死刑的小说。透过作家虚构的故事,记者隐约读到董伟、李化伟和孙志刚的影子,也读出了作家鲜明的“废除死刑”的倾向。

 

死刑存废的争议早已从学界经院渗入了公民写作,也渗入了文学的殿堂,渗入了社会生活。伴随着未来不期而至的一例例恶性案件和一宗宗死刑误判,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还将一次次地发生。

 

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中,记者也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每有恶性案件被披露,总有一些以“公共知识分子”代言的专家于报章大声疾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死刑误判得以纠正并引发社会关注,这些专家中的一些又转而言词切切大谈废除死刑。失却了独立品格的学者为死刑的存废增添了更多不稳定的因素。

 

理性的态度也许应该象陈兴良教授在他的新书《中国死刑检讨》里所坦露的那样,“笔者对死刑是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

 

死刑必将被判处“死刑”,这一遗憾的必要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走向应然。

 

结语

 

我们以新闻人的使命感试图唤醒懈怠冷漠的心灵去关注本文所关注的无辜被误判者,我们的想法绝不是以这些无辜者的悲惨遭遇来换取读者的怜悯和哀叹,我们的愿望在于,让这些无辜者和他们背负的痛苦能够更应持久地回响在执法者的心中,对生命的敬畏应该有如执法者的影子,于每一桩个案的处理中,挥之不去。

 

陈兴良教授访谈(根据录音整理)

方圆杂志:最近媒体披露了几起死刑误判的个案,请问您如何评价这种死刑中的误判?

陈兴良:死刑误判可能是死刑存在的最大一个问题。在死刑存废的争论当中,主张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死刑误判难以纠正。因为死刑意味着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一旦误判了,即使以后发现了真凶,也就无法彻底地纠正。因此,即使不能废除死刑,那么在死刑的适用当中也应当格外慎重。我认为对于应适用死刑的案件在证据要求上应当比其他案件的证据要求更高一些,要排除各种合理怀疑,并确实认定这个犯罪事实是他所为,而且这种犯罪必须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但我们在实践当中却有一些恰恰相反的情况,比如“严打”斗争中“从重从快”有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这种情况我觉得就会更容易造成死刑的误判。严重的犯罪,尤其是要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仅仅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实际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据标准,这也导致错杀更容易发生。

方圆杂志:那么应该怎样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这种比非死刑案件更高一些的证据标准呢?

陈兴良:适用死刑的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的标准,一是证据法的标准。实体法就是达到什么程度可以判死刑,刑法中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比如“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什么是特别严重,什么是特别严重损害这都很模糊。另外判处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分,法律规定不是必须立即判处死刑的,就应判处死缓。那么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立即执行”?也很模糊。当具体的人来运用这些模糊的标准时,不太容易掌握。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死刑没有特殊适用的证据标准,甚至比适用一般刑罚的标准还要低,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在一个案件当中,怎么才算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完全靠法官来把握。这样就会造成在不同的法官或不同的法院之间,对这一证据标准的把握可能就会存在一些差异。所以我认为死刑的实体法标准、证据标准都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减少误杀。

方圆杂志:既然基于模糊的标准,不尽完善的司法制度,决定了误判的发生不可避免,那么,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应对何种范围之内的误判抱有宽容?

陈兴良:从现有的司法体制看,误判应该说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立法层面上,我们一些法律标准还规定得比较模糊;二是司法层面上,长期以来我们过于强调打击犯罪,对人权保障有所忽略;三是在人的层面上,司法人员的素质还不足以有效避免误判的发生。所以说,误判并不是简单的误杀,它表明司法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这种缺陷的直接承受者就是那些被误杀的个人,但实际上整个社会都受到了伤害。一个无辜的公民被误杀,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更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悲剧。因此必须要重视这种现象,我们的最高标准应该是一个也不误判。一个人的误判都是社会不能容忍的。这要求我们在死刑的判决上必须慎之又慎,宁纵勿枉。

方圆杂志:我们发现,很多误判的纠正都是通过很偶然的因素,比如真凶的落网,而被发现的。如果抛却这种偶然的因素,我们的司法体制本身能否发现这种误判?

陈兴良:我想这会很困难。有些错案是无法纠正的,因为根本就发现不了,错了就错了,只有被冤枉者自身和极少数的人知道他是被冤枉的。被纠正的错案也许只是极少部分。而目前最常见的通过真凶的被抓获进而揭露出一些错案,这应该说司法的悲哀。

方圆杂志:那么您认为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应如何应对这些误判,尤其是可能存在相当数量的死刑误判。

陈兴良:我觉得重要的从防止错案的发生上去考虑,而不能将目光放在事后纠正上。通过一种严格的司法制度使这种错案根本不发生,比发生以后事后去纠正好得多。

我们现在在事前的防范上往往过于注重打击,有些时候也放宽了证据标准,这造成了更多的错案。所以应该通过这些案例来看一看,在我们的司法体制当中、在刑法的适用标准上、在证据的认定标准上,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何来解决。

方圆杂志:这些问题是否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下放?

陈兴良:应该说有一定关系,增加一个复核程序,揭露错判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一些。但是我认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权主要不是为了揭露错判,而是为了控制死刑的适用。我们不能寄望错判的问题都靠或主要靠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而应该是从一开始,从一审、二审就加以解决,尤其是一审。一审是一个事实审,如果一审的事实基础就不扎实,到了二审甚至是最高法院,就很难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还是要强调一审。当然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我们认为是很有必要存在,而且也是很有必要收回的。

方圆杂志:对于刑事司法人员来说,在办理应适用死刑的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陈兴良:从目前的错判案件来看,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证据上。尤其是侦查阶段中的刑讯逼供危害很大,当案件难以突破时,一些侦查人员就会将刑讯逼供作为“讯问技巧”来使用并籍此获得口供,又通过刑讯使口供圆满起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虽然是一个起诉部门,但也承担着对公安机关初侦的案件进行审查的任务,审查时必须严格把关。虽然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能够发现问题的,错案肯定会有破绽。比如有刑讯逼供情况发生的案件到了检察院,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翻供,这时检察人员就应当查明原因。当然也有个别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犯罪嫌疑人也不敢有翻供,像云南的杜培武案件,这是很特殊的。总之,刑事司法人员应认真对待被告人的辩解,不要抱持被告人一辩解就是拒不认罪的固有心态,以对立的情绪对待他,而是要以科学的态度去分析,以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他,察微析疑看看案件到底有没有问题。

(特别鸣谢《方圆》杂志执行编辑吴建丽协助本访谈)

张股长的话令人心寒

2010年05月11日02:39荆楚网金海燕我要评论(349) 字号:T|T

被人称为“佘祥林案翻版”的赵作海冤案,在舆论一片哗然声中,我们却听到了一个令人心寒的声音,这个声音还是来自这桩冤案始作俑的单位:柘城县公安局。该局宣传股张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两句话,一是说:现在第一位的就是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破了这个案子,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二是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5月9日《新京报》)

 

作为县公安局负责宣传工作的张股长,在回答记者的的问题时,他说的话当然不仅代表了他个人,更有“新闻发言人”的意味在。然而,从张股长的话里,我们却不难听出他那逻辑的荒唐的混乱。当“被杀死的受害者”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时,当初以“杀人犯”而被判处死缓的赵作海的案子,明明白白已经大白于天下:那就是一桩十足的错案和冤案。但作为公安人员的张股长却说赵作海的案子是不是错案冤案,还不能决定,只有等那无名尸的案子破了,赵作海的案子才能“真相大白”。照此推理,如果那无名尸的案子破不了(因为那是十年前的积案,破不了的可能性不是没有),赵作海的杀人嫌疑就永远不能洗清。此其一;其二,既然“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对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作为公安局负责宣传工作的张股长,又有什么根据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呢?难道就是因为“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就足以断定不存在刑讯逼供?

 

当然。逻辑上的荒唐和混乱,只是一种表象。内在的原因却是为了推卸作为错案冤案始作俑者的责任。其实,作为一个并未杀人的人,却不得不承认自己杀了人,若没有外部力量的高压,恐怕谁也不会做这样的傻事,相信按照张股长的正常思维,也是很容易推断出来的。可是他却偏偏要做出另一个“推断”,自然不是他的正常思维出了毛病,而是为了推卸责任,只能口不择言了。

 

其实,说张股长为了推卸责任而口不择言,也只是看到了表层,所以能说出这样的话,只是暴露了他内心对制造错案冤案的冷漠,暴露了他对普通百姓权利的冷酷。面对这样冷漠和冷酷的执法者,只能让我们感到心寒。

 

 

结语:

黄亚全、黄圣育、丁志权、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佘祥林、聂树斌、 张虎、张峰 、焦华、王浩、赵作海这些或因真凶落网、或因“遇害人”“复活”得以洗冤的翻版案件,应该有个了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