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 sens:新节税筹划技巧“11妙计”之增值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40:45
八、“买一赠一”和“买一送一”纳税筹划技巧

    “买一赠一”和“买一送一”的赠送商品不是无偿赠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为了规避赠送的商品被税务局判断为视同销售而缴纳增值税,应进行如下操作:

    1、该企业在销售时一概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或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或礼品价格分别下调后,联袂销售,但要在账务和实务处理时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或礼品”视做一种“新商品”。

    3、“买一赠一”行为只要具有以下要件,不论如何开具发票,税务机关都应当认可: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九、企业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技巧
    1、发票管理力面.

        ①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2、纳税筹划技巧
    若企业要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所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发票也可以使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况且发票是消费的合法凭证,有什么消费纷争可以发票为凭据。
    其实生活中这种案例有很多,有些企业平时规规矩矩,认真纳税,结果因为做生意交往的供应商漏税而多缴许多冤枉税。其实,主要问题在于对方提供的发票可能违背税务法规,企业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在税前作为成本费用。

    在收取发票时,要重点留意的事情有五件:①发票是否真实、②发票上所列金额是否属实、③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是否属实、④发票抬头是否正确、⑤发票专用章是否正确。

    十、利用经济合同的准确签定进行税收筹划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其实,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进行承担。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对方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税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的税费由对方承担,但是由本企业代收代缴”。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十一、公司给经销代理商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技巧
    许多企业在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
    企业对折扣销售可以采用以下纳税筹划技巧。

    方法一:保证金法。
    采购方享受的优惠,在销售发票中体现的折扣优惠则是整体采购享受的优惠,而对于超过差额的优惠则以保证金的形式滞留在销售方,一旦采购方购货数量达到或接近合同协议的最大值,则在年底时一并将差额优惠即保证金予以返回;否则将取消整体采购享受的优惠,同时财务上要将享受的差额优惠补做收入并申报纳税。
    方法二:折扣平衡法。
    销售方给予对方的优惠,在销售发票中体现的折扣优惠也是整体的优惠。一旦采购方购货数量将要接近合同协议的最大值时,则在最后的几批采购中将给予大于目标折扣率的折扣优惠,在最后的几批销售发票中注明,以此来平衡前期折扣水平,并在总体上把握采购的优惠目标值。
    方法三:预估折扣率法。
    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如果担心有的经销代理商会比上年销售量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则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再不用怕税务局补税、罚款了!

    方法四:红字冲销法。

    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第802 )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十三、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四、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十五、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发布《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
    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案例:
    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 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 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 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 547元,即增加利润8 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 136.758 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2 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 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10 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 2 375[10 000-500)×25%]元,两税合计2 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 875-2 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 453元,应交所得税2 136.75元,两税合计3 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 4533 589.75-2 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 589.75-2 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
    十六、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因此,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