鹊桥仙·七夕朱淑真: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2:44:19
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3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还是应该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在当地的国税机关缴纳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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