鸳鸯豆沙卷做法:关于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费用和税金扣除问题的理解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32:39
关于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期间费用和税金扣除问题的理解
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是可以扣除的。
首先将总局先后下发的有关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逐一列示,并作简要分析。
一、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一项中规定:“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明确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总局2006年修订的季度预缴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也明确:“‘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是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后的会计利润,而会计利润可能可能为负数,特别是在房地产企业没有实现收入只有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这里的“利润总额”是一个合计数,可见这些费用、税金及附加是可以从中扣除的。
三、国税函[2008]44号文件填报说明第五项第3条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与上面2中内容基本一致。
四、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第一项规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明确是“计入”利润总额,同样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是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后的会计利润,可见这些费用、税金及附加也是可以从中扣除的。
该文件的第三项规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同样,除预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含确认的正常销售收入)所计算出的会计利润也填报在第4行“利润总额”内”。
五、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第一项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仍然强调的是将预计利润额“计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已扣除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总额中。
下面进一步分析,阐述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期间费用和税金可以扣除的理由和依据。
一、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总对“预计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对“预计利润率”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是同一个内容。
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那么可以得出,预计利润与预计毛利额内容应基本是一致的。
二、2008年4月份,总局缪慧频司长在线答疑时,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同样当时就被提出,有人问:“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文执行?”
缪慧频司长解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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