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血藤手镯几节的好:《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十八章 官与经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23:31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十八章 官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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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

潜规则

官与经济

杂谈

  经济重来就不是孤立的经济,从来就是政治的表现。所以有关经济发展一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争论也很大,要么不谈,要谈的话,事先一定要把住领导的脉搏,一定要了解最新的最近的信息。
  
   计划经济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在宏观经济领域,行政控制经济,排斥市场作用;二是在微观经济领域,扶持国有企业,消灭民营企业;三是在发展战略领域,重工业优先发展;四是在收入分配领域,批判按劳分配,搞绝对平均主义;五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全面批判西方经济学,全党学习苏联的《政治经济学》。
  
  计划经济是一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是一竿子插到底,既管宏观又管企业;市场经济则不同,政府调控是宏观调控制,政府只调节市场,由市场引导企业。我们抛弃计划经济,也不是反对企业有计划。计划经济与计划是两码事,切不可张冠李戴,更不能把企业计划的重要性当作否定市场取向改革的借口。
  
  彻底的市场经济是无耻的,有的只是利益搏弈。在这种搏弈中,双方都有权去寻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关键看双方有没有利益共同点、彼此利益重合的地方有多大,以及搏弈双方的处境和力量对比。如果双方的利益非常一致,或者重合的地方很多,且双方处境相当,那么,搏弈的结果就会趋向均衡,这种均衡对双方来说,都是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
  
  经济学里有句名言:资本是有嗅觉的。只要有利益的地方,资本总能知道,并且千方百计地进去获取利润。很多地方的房地产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房地产的价格不断上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而人为提升的结果。
  有的人政治嗅觉相当敏感,要是事先被他嗅出了什么味道,他就会立刻采取措施,变被动为主动。所以,高手往往不从政治上入手,而是从经济上入手,使对手疏忽大意,以为只要自己政治上不出问题,就不会有问题。但他忘了一点,有时侯政治也会以经济的面貌出来,这就要犯错误、吃大亏、栽筋斗。
  
  在过去的许多年里,一个重要的、流行的理念是“算政治帐”,于是导致了很多违反基本经济规律的荒唐和严重的浪费。如今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年代,算帐的方法似乎完全被颠倒了过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用经济帐掩盖政治帐和道德帐。
  
   中国的特色之一,就是政治话语在经济生活中依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商场上的权力和金钱是紧密结合的,表面看起来好象遍地都是生意,其实真正的资源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不惜一切代价,如果不惜一切代价,这个代价太高。
   从经济力量的角度看,资本的话语权越来越不容忽视,商业价值、社会价值、权力价值之间的制衡与互动机制已经体现。
   一味追求效率的结果,就好象以最快的速度爬上梯子,然后发现架错了墙。
  
   公有制在名义上是人人所有,实际上是人人都没有。这就造成人人都想占有这种现象的滋生。
  
  试点推广模式是中国改革经验的金科玉律之一。改革开放的许多难题都是通过试点、试验田、特区逐步解决的。试点模式一般被认为稳妥郑重。但是,试点思维本质上不过是计划经济与中央集权的产物。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领导单纯当干部不搞经济不行,出不了政绩;知识分子单纯搞学问也不行,财力、物力不支持,出不了成果。只有领导与学者相结合、学问与权力相结合,才能如鱼得水、如虎添翼。
  
   市场经济的核心,其实就是两个字:一个是“买”字,一个是“卖”字;在市场经济的天平上,包括人,都是可以卖的。
  
  垄断霸王的巨额利润,实际上就是每个老百姓的生活成本。竞争格局只是一种伪市场化的表象,背后的“利益同盟”才是垄断的本质。
  
   一个企业家,一切思考都以利益为前提,政治正义之类的东西,并不是影响他决策的重要因素。
  在现实中,最初是企业求银行贷款,当银行向企业投入大量资金以后,关系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是银行求企业还息。至于还款,银行连想都不敢想,,因为这已经是显而易见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只要企业不破产,银行就烧高香了。开始银行是企业家的老爷,而一旦贷款到了一定规模,银行就会变成企业的儿子。再说,银行是国家的,风险也是国家的,与银行具体的信贷员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贷给谁都是贷,只要给点好处就能打倒,太容易了。 关于官商问题(1)
  
   官商关系的历史考察。
  中华帝国从宋朝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其表面特征之一就是工商业的繁荣。在明清两代出现了以前没有的大商帮,晋商和徽商为其中声望最显著者。
  工商业者为中国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这些一点都没有改变人们对商人的鄙视,其中原因很复杂,最让人不能容忍的就是商人和官员之间的暧昧关系。
  明清以来的商人大多数有很强的依附性,由于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财富没有法律保证(甚至连道德保证都没有),因此他们大多数有依附于某个官僚,依附于腐败政治的倾向。骤然壮大起来的商人,在腐烂的政治环境中左右逢源,翻云覆雨。由于“钱能通神”的格言屡试不爽,他们无所忌惮地收买官员,攫取财富,他们的财富与其说来自于他们的生意头脑,不如说来自于他们杰出的交际能力,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一种垄断性质的生意,只要拿到政府的特许证,就可以财富滚滚而来。
  商人们利用贿赂官员来牟取发财的特殊机会,保护自己的财产,这也是他们不得已的选择。但是这种方式其实到头来并不总是有效,即使有效也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和成本。
  从1865年到1890年,满清政府总共创建了21个军工企业,创办人几乎都是地方的督抚。这些企业只不过是这些督抚的另一个衙门而已。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是与这些地方督抚的权势直接相连的。控制这些企业,是成为一方霸主的有力资本,因此大员之间常常为争夺这些企业的控制权而产生纠纷。
  而近代新式企业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这种局面。如果没有地方大吏的保护和扶持是建立不起来的。没有一个官方的保护人难以筹措到大额的股金,在传统的社会中,也得不到能与外国资本和旧式企业竞争的特权,躲避不了来自官方的勒索;依附于官僚,自然也就难免来自官场的骚扰和腐蚀,由于各督抚都把这些企业作为自己的私人势力范围,所以新式企业成为督抚安插亲信的肥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企业总是带有严重的衙门气息。
   企业中贿赂公行,任人唯亲,冗员泛滥,正所谓“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依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
  进入民国以后,在中国丧失了基本的政治秩序后,企业与政治的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一方面企业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能量,他们操纵政治,为军阀提供财政支持,两面三刀,朝秦暮楚,甚至可以左右政府的产生和政策方向,如上海的总商会可以影响舆论、控制市面;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极为虚弱,任何一个军阀随时都可以前来勒索,威逼企业家,甚至绑架杀害,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更不要说能够建立正常的秩序和竞争规则。
  作为一个自觉的阶级,企业家在利用政府、官员的特殊关系的时候,一定不能让这种关系危害到企业的制度理念,所以对于政治,企业是利用,而不是被同化,这之间主客关系的区别看似极为细微,但在实践中这一差别却将决定企业的命运。
  
   会馆演绎的官商故事
  官商之间的事儿,从来都是大事。自秦汉以来,封建制基本上见了鬼,皇帝要靠官僚来治理整合国家,从此以后,中国社会的两大最有势力的群体,一是官,其中包括候补和退休的,一是商,其中包括半农半商和半官半商,他们之间的事,小得了吗?不过,在一般人看来,官商之间,没有什么好事,提到“官商”后面跟着就是 “勾结”,勾结之后,自然是坑害老百姓,损害国家利益。
    官商勾结,是官主动还是商主动?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这个问题,在有皇帝的年月,答案一向是清楚的,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大家都认定商家一方,是罪恶之源,就像亡国都怪那些倾城倾国的美女一样,板子不由分说,都打在老板的屁股上。即使到了今天,前几天刚看的一个黄纪苏写的话剧,《我们走在大路上》,依然是批官的时候,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打商之时,乱棍齐下,既狠又黑。在这些人看来,世道坏,就坏在商人黑心趋利,把官老爷连带老百姓都带坏了。
  尽管我不相信商人都是邪恶的逐利之夫,但在官商关系上,的确商显得要主动一些。问题是,商人为什么非要巴结官?道理很简单:在官与商之间,官是绝对的强势,不仅握有公共资源(可以通过商来分享),而且享有福人祸人的权柄,一个小小的七品芝麻官,也是百里侯,人称“灭门县令”。纵使富埓王侯,一个有权的小吏,也可能让你阴沟翻船,身死财空。反过来,商人,则处于绝对的弱势,不仅权势上无法与官抗衡,连自家的身份也带有道德上的污渍,在有“市藉”的时代自不必说,身份上就是准贱民,在有了正常的法律地位之后(明清),士农工商,商依然排在四民之末。
   商人勾搭官府,到底是出于分享公共资源的动机多些,还是出于自保的动机多些?这还真是个问题。
  不管哪个原因多些,反正只要做买卖,就得跟官府和官员打交道,赶集买菜也就罢了,只要有个固定摊位,哪怕卖包子,也得对衙役老爷陪个笑脸,忍受人家时不时白吃几个包子。大一点的商人,跟官府打交道,途径当然有很多,但跟今天比起来,却有太多的限制,王朝政府对商人的道德岐视,无形中增大了商人与官员沟通的难度。官员接受商人的吃请,包括同赴妓馆青楼,都可能受到都老爷(明清之际的监察官)的弹劾,上门送红包,更是风险巨大,因为官衙就是官老爷的私邸(在任上的地方官,都住在衙门里),难保不让人看见,即使让自己的属下知道了,也大事不妙。这些书吏和衙役,原本就不是自己带来的,都憋着找正印官的茬,做成把柄,便于操控,为自家舞弊提供机会。因此,在那个时代,商人勾搭官员,双方必须是熟人,至少得经过熟人的介绍,这样做起来才保险。
  一个新入道的商人,怎样结交官员呢?一则可以经过已经结交了官员的前辈商人做中介;一则可以通过资助家乡的儒生,看哪个有出息,是绩优股,先投资押宝;一则可以培养自己家的子弟读书,然后一步步考上去,为官为宦。除了这些一个比一个效率低的渠道之外,明清之际,官商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非常有效而且特别为官员(尤其是京官)所喜的交往渠道,这就是会馆。
  那时的北京南城,是会馆的天下。大一点有以省为单位的,比如湖广会馆、山陕会馆、安徽会馆、江西会馆等等,江西会馆据说在民国还第一个备有发电机,建有西式洋楼。小一点的则以县或府为单位,如绍兴会馆、南海会馆、新会会馆等,感觉上都是地缘的圈子。
  建会馆的都是商人,会馆的运作,也是商人支持,不过,会馆却跟商业关系不大。建会馆,目的是为本地进京赶考的举子提供吃住的——记住,是免费的吃住。北京的会馆,最早出现于明朝中叶,因为是为了给赶考的举子,提供吃住的方便,因此也叫“试馆”。由于发现这种会馆(试馆)对于联络京官和培养举子(候补官员和正选官员)跟商界的感情特别有效,于是会馆越办越多,到了清朝,凡是本地商业稍有规模的府县,都在北京设有会馆。会馆的建设,有各地在京的官员参与,但资金基本上来自商家(因为明清两代,官员俸禄很低,京官捞钱的机会不多,不大可能有此财力,即便有,由于京城目标明显,也没有人敢公然露富)。
  许多出身科举的名人,都有过在会馆居住的历史,比如林则徐、曾国藩、李鸿章,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乾隆年间的名臣陕西人王杰,就是住在长安会馆期间中的状元,这个状元,破了西北地区几百年的天荒。
  直接帮助进京赶考的举子,比起从童生开始培养来,无疑是一项短线而且见效快的投资,因为所资助的对象,基本上处在科举台阶高端的人,步入仕途的概率相对较高(最差的也是参加顺天乡试的生员),即使考不上进士,也有可能从举人大挑和五贡出身。做了官之后,如果顾念资助之恩和乡谊之情,那么就有可能对商家有所回报。更何况,很多考中进士又做了京官的同乡,如果家底不太厚,考虑到京城消费的压力,往往就住在会馆里,为商家联络官员,提供了非常大的方便。
  既然会馆是商家联络官府的由头,商家当然不会把注意力,仅仅投放在资助同乡考生和京官上。因此,像样的会馆,都设有戏楼。不仅省级会馆像湖广会馆、江西会馆的戏楼特别有名,连一些府县会馆,如洪洞会馆,平介会馆,也设有戏楼,不仅演各地的地方戏,而且大演昆曲,清朝中期以后,新兴的京戏开始占据各个会馆的戏楼,成为名角和看戏的商家跟官宦出没的所在。各地的地方菜系,也随之进京,有吃有看有听的,到了看戏的时候,原来的地缘规矩就不存在了,沟通无极限。
  在没有广播影视等现代传播和娱乐形式出现之前,戏曲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消闲娱乐唯一渠道(前提当然是戏剧已经出现),官员当然也不例外,许多人不仅喜闻乐见,而且还是“顾曲周郎”,比如汤显祖和孔尚任。尤其是清朝禁止官员嫖娼之后,官员对于青楼妓馆的兴致,全都转移到了戏园子上,加剧了官员对于戏剧演员狎玩的分量,一时间,逛“相公堂子”蔚然成风。这样一来,某些设施比较好,在看戏的同时可以摆宴招待客人的会馆,就成为商人联络官员的最佳场所。通过演员这个中介,官商关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有的名角(尤其是旦角),往往跟大商人和王公贵胄、达官贵人,同为腻友,彼此兄弟相称,乳名互唤,商人可以借机得到了大批政府的订货,以及承包政府工程的机会,甚至直接变成官商,获取垄断性商机。明朝到清朝中叶的盐商(徽商),晚清的晋商的票号业,都是会馆的杰作。而徐润、郑观应,乃至胡雪岩、盛宣怀这样的富埒天子的官商,商官的产生,也跟会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胡雪岩是红顶商人,盛宣怀则是商人红顶,因为他最后变成了朝廷实任的邮传部尚书)。
  官商勾结到了这般田地,以至于李鸿章和一些淮军将领在1872年兴建安徽会馆之后(估计资金也是商人报效的),一反会馆常规,特意规定,会馆除淮军将领之外,其它人员不得入内。这到底是欲盖弥彰还是故意遮人耳目,就说不清了。反过来,可以说明当时会馆官商勾结风气之盛。
  当然,商人所要联系的,并不限于官府,一切有权的人,或者跟权力中心沾边的人,都是他们联络的对象。比如宦官,六部的书吏,军机大臣家的长随等等,甚至,八国联军打进来以后,各国占领军成为北京城实际的统治者,这种情况下,商人为了生存,同样要跟他们拉关系,联络感情。八国联军总司令、德国人瓦德西在日记里曾经记录过商人请看戏的情景,地点在湖广会馆,热情的商人将瓦德西迎到雅座,为看戏的洋人准备了红酒、咖啡和西式点心(不像中国人之预备瓜子和茶水),特地邀来名角,知道洋人喜欢翻跟斗打把式,所以把武戏的分量加得很重,可惜,瓦德西一听锣鼓声响,头就大了,半途退场,生生辜负了北京商家的一片盛情。
  清末科举废除以后,会馆逐渐开始式微,进入民国之后,北京虽然一度还是首都,但由于中国政治呈现多元状态,地位开始下降。一部分会馆成为一些穷京官和来京读书的外地大学生的住所,依然起到联络官府的作用,一部分则逐渐被管理者霸占,成为他们的私产。会馆这种官商联系的平台,逐渐没入历史。
  会馆这种官商联络平台的存在,是明清之际的商人挖空心思创造的一种隐形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格外清晰地表明,在传统的中国,官商两个群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商人群体,只有依附官府,包括官员个人,才可能求生存和发展。靠自身的经济力量壮大,行会的组织力量,最终通过市民运动的方式,染指政治权力的途径,在中国似乎根本没有市场,商人甚至不乐于做这个方面的尝试,他们更热衷于通过软性的贿赂方式,实现跟官府以及官员个人的结合,从而获得安全的保障,以及分享垄断权力。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不惜迂回曲折,通过地缘关系,借助资助举子的名义,转弯抹角地跟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搭上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人群体的依附性,得到了他们自身行为的高度强化。
  在当代中国,自从计划经济告别历史舞台之后,新生的企业家阶层,似乎依然无师自通地在袭承前辈商人的故技,他们对于依靠自身力量改造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不感兴趣,对市民运动畏之如虎,反而特别热衷跟官府和官员个人的私下结合,从找保护伞到寻租,实际上随着最终可能仅仅是舔上一点官员吞噬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余沥。为了在国家加大反腐力度的情况下,更好地跟官员拉关系,某些商人对上党校学习和参加某些重点高校的高级管理班特别有兴趣,其主要目的,无非是力图跟官员有机会接近,建立“同学”关系,最终在双方的交易中,加大保险系数,让官员更放心。不消说,从这些行为上,我们或多或少可以嗅出昔日“会馆”的陈年霉味。
  历史告诉我们,尽管有会馆这种运转有效的沟通平台,但中国的商界并没有因此而得到真正的发展,明清的“资本主义”只好一直萌芽下去,从来长不成树,现代工商业只有在清末到民国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变革中,才赢来了自己两个黄金发展期(1914到1918;1927到1937),成长起新一代企业家群体。然而,在清末崛起的一代企业家损失殆尽之后,令人想不到的是,第二茬的企业家群体却重蹈会馆时代商人的覆辙,不能不令人感到悲哀。
  事实上,腐败的官员,并不是一个好的保护伞,基本上没有可靠性。而对公共物品的分享掠夺,官员往往占有更大份额,而且既不承担风险,也不付出成本,而且还有在大事不妙的情况下,反噬的可能。现在的官商合作中,官员的份额越来越大,贪欲会使他们变得非常疯狂,贪欲使合作的“诚信”荡然无存,只要有必要,他们毫不犹豫地吞掉合作伙伴,这样的事情,现在是越来越多了。官商结合,现代市场运作,资本运作的结果,使得今天的官僚阶层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充沛财力,手中的权力变得格外的强大,不仅可以方便地操纵政策的制定,聚敛社会资源,刮老百姓的钱,而且终有一天可以吞噬合作者,因为他们有这个能力,这个能力,部分来自于迷恋政府权力的企业家。一个老百姓都知道的真理:作茧者,终究是要自缚的。
  在中国的企业家中,最令人诟病的小煤窑主。各地的小煤窑主,都在做着一样的事情,在安全设施不具备的条件下招募工人下井挖煤,出了矿难则掩盖事故,转移尸体。但是几乎每个能运转的小煤窑,背后都有官员。官员平时分享着煤窑的利润,出了事,只要瞒不住了,前来查处的人中,也往往有昔日拿股份的官员。等于是婊子要做,牌坊要立,扫黄也要参加。小煤窑主固然可恨,但是这样官员呢?我们看到,最大的利益,官僚拿走,最黑的黑锅,往往都是企业家在背,我们要问,你们还能背多久?
  今天,北京城里,昔日残留的会馆还有孑孓,有的如湖广会馆,还重新修缮,再度开放,戏迷们依旧可以前去听戏。但是这些会馆留下的残墙剩瓦也许想不到,时间过了这么久,昔日的官商故事还在继续演绎着新的悲喜剧。
  
  历史上红极一时的“红顶”商帮莫如晋商和徽商。他们盛极而衰的原因除了战乱之外,最主要最致命的一点就是依附官场。自古以来,官场就没有起码的是非或道德标准,只认同实用的游戏规则和现实的生活逻辑,一旦他们手中的权力消失,那么附庸在官员身上的商人就不可抗拒地走向其悲剧的宿命。
  表面上看来,商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自始至终受制于重农抑商政策,也没有社会地位,虽然握有万贯财富,足以傲视权力,但始终摆脱不了权力对他的干预;政治上是弱势力群体,需要权力的庇护,为了少被官府干预,甚至获利于官府,迫使其不得不依附政府,而且紧密联手,与官场的往来密切。其实在他们看来,紧密依附于官府不仅是最有效的产财之道,而且是还可以保障自己财产安全的最可靠的办法。
  徽商后起于晋商,但手腕更为活络,商业成功后喜欢交接权贵,倚重权力;游刃于官场,左右逢源;善借权势之力,利用官场敛财;也善于以金钱贿赂,收买权势人物,以商人身份赢得官府头衔,以顶戴之便获得特许和专营之利。
  现实生活中的逻辑无法解释官府与晋商之间的奥妙。无论是晋商还是徽商,发家之初他们都只是将生存利益放在第一位,毕竟与官府打交道会使自己的命运充满无穷的变数。然而传统的中国社会处境迫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找强势集团的庇护,历代王朝中的强势集团无非就是官僚集团、军阀以及悍匪,而官僚集团是显性的社会主流,权力与财富的结盟顺理成章,而且权势还可以给商人带来巨大财富,但权势的险恶无处不在,所以攀附权贵的晋商和徽商,以及历代的官商走向衰落也就成了定局。
    官与商的关系
    官府与企业的关系,既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又是一个现代的问题。
    说古老,自打商业出现,官与商之间的纠结便没完没了。就是中国踏上了现代化之途,官府与企业的关系错综复杂,不断变形,直至今日,这种关系仍然千奇百怪,没有定法。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朝代如何变迁,不管意识形态如何调整,官与商的实质关系并无改变。
    一份县政府的文件中说:“政府再小也是政府,企业再大还是企业,政府必须领导企业。我们政府前些年放水养鱼,现在该企业加大对政府的回报力度了”。其传统的父母官心态溢于言表,完全看不出现代政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的一般姿态。
  概括起来说,令企业头疼的官商关系无非以下几种类型:
    1、 新官不认旧帐,前任的承诺毫无法律保障,后任在情况改变后便擅自推翻;
    2、 大官好办,小吏难缠。上级领导表态支持的事情,下边的办事人员虚与推委,企业不吐血不算完事;
    3 、 随意干涉企业的经营(主要是国有企业),以行政意志替代市场规律;
    4、 乱摊派、乱罚款;
    5、 更有甚者,官商勾结,权力寻租。
    官商关系之所以显得日益紧迫,是因为现代工商业越来越要求规范的法制环境和可以预期的经营前景,如果所有的企业只是靠搞定官府,一对一的利益博弈,那么所有的企业都将面对不确定的市场风险,这对企业而言,显然是致命的。
    中国是一个有2000多年历史的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政府几乎控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的力量极端弱小。经历了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力量逐渐发育。此刻,调整官与商的关系,为现代工商业开创一个更好的行政环境,规范政府的行为,已经成为中国能否完成现代化的最关键的环节。
    政府主导了企业的一切,这在全国都有案例。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此,创业者无法主导企业的命运,企业在政府的耳提面命之下会出现什么结局。
    政府官员出任企业之职,股权任其转手倒卖,关于官员随时的干预难以节制,如果不中断政府之手的限制,那么,无法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命运仍将一再重演。
    既然企业沦于政府股掌之间,其被任意拨弄只在于政府意志操纵者的好恶了。
  
    现在是一个官商依存,共创政治经济神话的特殊转型时期,官员需要商人投资出政绩,商人需要官员出租权力发大财。道理很简单,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互利互惠、共生共荣的大好事,谁能抓在手里,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无论是从商还是为官。
  
    各界人士谈官商关系
    官府与企业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先秦以来,迄今为止,只有清未民初的一名实业家曾以六字箴言一语道破此中奥秘,那就是:离不开、靠不住。
    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汪立成说:
    政府再小也是政府,企业再大也是企业。
    要依靠政府,但不能依赖政府。
    尊重政府,但若即若离。
    要相信法律法规,不要轻信政府的承诺。
    通过权钱交易而获得利益的方法,无疑是踩在“地雷”上生存。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华纲说:
    中国现在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环境。官和商肯定是要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必然的。这里面有很多有利和不利的地方。不利的地方就是传统的要改革;有利的地方实际上还是在围绕着传统的价值观在做。
    资源性企业,象一些垄断企业,和政府的关联度比较密切,还是离不开的。只有不是资源型的、更多市场化的企业,才和政府的关系度低一点,对资源的利用度越高的企业和政府的关联度越高。如果企业和政府的交往不太密切,就很难生存。
    因为中国的“官”是真正的官,而不是西方的形式性的“官”,因为我们是一党制的。而西方国家的“官”是象征性的官,西方国家的官是管理大事而不管理小事。我们的官是全的,什么都管,所以有离不开、靠不住的感受是正常的。
    嘉富诚国际资本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锦桥说:
    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中,企业是被动的。作为众多企业中的一员,首先要合法经营,按照政府的法规政策来进行你的各项业务,但是又不能被这些业务所牢牢的牵制而影响了你整个企业的发展。
    政府经常“违约”,好多政策说变就变,对企业是个致命打击,在此之前根本不会和企业商量。
    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说:
    土地作为政府主导的垄断资源和暴利资源,已经造就了一大批或明或暗的富翁,其中有商人、也有官员。政府和企业,在土地等传统而必需的国民生计的资源上,无论从何种角度,互相之间都离不开利益和规则的博弈,而这种博弈的最终裁判还是市场和法制,而不是政府,更不是交易。
    天下谷企业家文化研究所所长杨鹏说:
    离不开,首先要看官提供什么样的投入。官首先要最起码提供社会秩序,使社会稳定,还要对商界的纠纷提供公正的裁决。如果从这上面讲,当然是离不开。但不是所有的都离不开。在公共服务这方面,商明摆着是离不开官的。不管是在任何的社会都存在着政府,这就说明需要政府这种形式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说到靠不住,主要应该是指做生意不能依靠官场的关系。依靠关系的话,如果官员变动了,你的关系也随着变动了,怎么靠得住?市场最靠得住。
    现在仅仅靠官场的关系是靠不住的,现在要靠消费者和市场,靠不住就是当然的了。靠不住反映了中国企业家由纯粹的官商、由纯粹的依附官场的关系走向市场,在市场中成熟和独立起来了。
    以前做生意就是靠官场,你要做生意就要先搞定官场。同时,你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环环都被官场控制着,所以你的经营一定要靠官场;过去不但离不开,还必须靠。
  在全球化背景中,大家有各种资源来源了,在这种情况下和官场的关系,就由一个绝对的附庸变成慢慢独立的法人了。企业和官场的关系就是依法纳税,政府依法管理。在法律之外政府找企业麻烦,政府也不会得到好处;同时企业也不会在法律之外贿赂政府,因为没有这个必要。
    企业家认识到官场靠不住,这就是企业家的一种超越了,这也是中国企业家的一种健康心态。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孙为民说:
  地方政府越位主导企业,参与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就不应该拥有产业,政府只可以控制一些战略性的企业,以及私人不愿意而不得不由政府投资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
    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只是一个公共管理者的角色,除了担负国防外交等职责,别的不宜介入,也不应该强行主导,否则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寻租。
  政府拥有企业必然导致产权不清,必然导致腐败,必然导致管理低下。一旦管理者是官员的话,那么他就会完全听命于官场,纯粹按照官场的游戏规则来行事而不是根据科学的治理结构。
    从世界范围看,没有哪个国家的国企能够做好,经营效果也非常之差。国企具有先天性的弊端,产权很难真正清晰,亏损之后根本无法追究赔偿责任。
  过去政府是重要角色,拥有大家庭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现在放弃了责任,但权力却迟迟没有退出。
    政府功能过去错位,越俎代庖,企业纯粹是权力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应该避免动用国家机器、暴力手段与私人争夺利益,政府只能是公共管理者、协调者,而不应当强行掠夺私人财产;在规范私人企业行为、帮助企业清晰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完善法治环境等方面,政府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恰恰就在这些方面,政府不应该也不适当地出现了缺位。
    权力企业在一定时期能够发展壮大,曾经取决于政策的优惠和扶持。企业管理层没有强大而有力的监督,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无法避免;而现实恰恰却是,权力时不时地介入企业,现在所谓的市场经济实际上仍然是权力市场经济。
    产权机制成了很大的问题。民主国家是通过民主程序,由公权力主持拍卖,而中国不是直接民主,需要委托代理人;但现在的困难是,没有人民真正信得过的委托人,没有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完全开放式的拍卖。
    实际上国家给了政策也就相当于投资,是公共权力参与了寻租;而企业享受了优惠就别怪国家没有投入。现在看来,明晰产权只能按照土匪原则来协商,见者有份;而职工与企业,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只是一种雇佣关系。

关于官商问题(2)
 
  面对官员
  官员与商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于所有的中国企业来说,与政府的关系象是一道必答题,无论企业大小,也无论企业家本人的政治身份高低或者有无。
  中国企业必须要经营良好的政府关系,因为这样的关系决定着企业资源政策的多寡和生存空间的大小。与面对市场不同,经营政府关系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人与事。
   收费多寡是影响官商关系的最现实问题。
   “挣扎与较量”基本上比较准确地概括了企业与部分官员之间的真实状态。由于种种现实的原因,大多数民营企业在与政府部门的交往中处于劣势位置,在“较量”中“挣扎”,在“挣扎”中“较量”。
   官本位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而“商本位”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官员在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良行为:
   一是变相寻租;二是滥用红头文件;三是索要物品或产品;四是安排人员。
  
  重农轻商,是各个王朝奉行的国策。抑商却不等于消灭商业,尽管官府鄙视商业和商人,对商人手中的钱却一点不鄙视。不少工商业者在官府的盘剥之下倒闭、破产,但是官府的商业、官僚支持的商业却很兴旺。官网恢恢,自有向官靠拢、以官为奥援的商人。胡雪岩就是典型。
  
   官商结合,权力与金钱结合,产生的合力将比简单的一加一强大得多。官商结合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得到权力官员们认可的企业家,在今后的商战中就已经取得了制高点和优势。这是一笔难以估量的创造辉煌必不可少的无形资产。
  在任何国家,政治都不允许非法经济上台面。政治体制不作重大变革,必定会制约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必定会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更高的要求。
  凡是渗透进了政治权力核心的企业集团,如果不发生政局变化,其地位已经牢不可破,其发展前途无可限量,这是几乎所有国家都证明了的一条规律。
  
  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捍卫人民的自由。有产者不希望政治权力侵害自己,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政治权力侵夺,并将其提升到宪法的高度。
  
  中国封建官吏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是始终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的封建官吏,打一开始就集官僚、大地主、高利贷者及商人于一身。这种“四位一体”的典型人物,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那就是赫赫有名的孟尝君。
  虽然重农轻商是历代共同推行的政策,但实际上历代政府反对的并不是商业本身,而是反对民间经商,起码是反对商业的“主渠道”掌握在民间手中。这里面有争夺商业利益的经济因素,也有便于专制统治的政治原因。
  所以,政府介入商业活动在中国很早就开始了,到汉朝则全面对盐、铁、酒、布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管制,并从管制流通过程发展到管制生产过程,形成官卖、官营、官贷等官商合一的“国家经济”。然而国家是一抽象物,具体操作必得由各级官吏之手,于是经商成为国务或者国家公务的重要事项之一。
  中国封建社会里始终存在着两个层面的官商合一:一个是个人意义上的,一个是国家意义上的。这两个层面势必要融汇成一片,因为人世间还不存在着一种力量足以阻止这个融汇过程。一般的仕宦,“达则兼济天下”时,对各种形态的官业“负有责任”;“穷则独善其身”时,又“先天性”地注定是公共产业的经管者。
  官商合一的现象借商品经济之东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官吏自古以来从未如此地与经济打成一片,直到出现了“官僚资本”这个怪物。
  官僚资本主要是利用政治权力制造出来的,既如此,这种资本的拥有者就怎么也掩盖不住其贪污不法的伎俩;上行下效,也就无理由去阻止下属的贪污不法。
  
  在专制制度下,任何形式的国家垄断,可能有利于国家于一时,而对百姓的损害则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是国家垄断,没有竞争对象,商品不愁没有销路,其质量与价格难以保证;国家垄断其实是官僚垄断,大大小小的官僚成为经营者,他们将国有资产视为己有,偷工减料,抬高物价,对消费者巧取豪夺;由于是国家垄断,其生产与销售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官僚主义,或强行摊派,或无货可供,更谈不上什么售后服务。当代中国人经受过的官商的种种弊端,古代早已经出现了。
  
  什么是商机?决定商机的是人际关系。商人的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同政府官员的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是个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一半靠市场,一半靠权力。由权力和市场共同配置资源,权力利用市场,市场膨胀了权力。
   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生意只要大家商量着做,自然会有钱赚。
   在办公室里谈高尔夫,在球场上谈生意。
  在中国,没有来自政界的支持,想在商界有多大作为是不可能的。聪明的商人早就看到了这一点,都是在官和商的结合上肯下工夫钻研的。
  资源紧缺的时候,权力投入比资金投入更重要。这块资源给谁不给谁,权力占据着绝对支配地位。权力投入可以一次付讫,给予贿赂;也可以折算成“干股”,参与利润分配。
  
  在中国,人们办什么事情的时候,都要问一句话:你有人吗?有关系吗?这个“人”不是普通的人,而是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人;这个“关系”也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与国家权力攀上“关系”。这就是古话说的“朝中有人好做官”。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本来是“猫”,其职责是“抓老鼠”,但是如果老鼠用“鱼”把猫摆平了,实现了猫鼠“联姻”,猫对老鼠自然就“睁只眼闭只眼”;如果老鼠摆平了“大猫”,那么“小猫”甚至会怕老鼠。这种“猫鼠联姻”到“猫鼠一身”就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官商勾结”和“官商一体”。
  
   现在是经商的羡慕从政的,从政的羡慕经商的,其实大家都不容易。
   官商勾结的红顶商人有几个特点:一是利用官府资源的能力;二是同社会各方面斡旋的能力;三是资本运营的能力。
   如今在官场和商场有句流行语:“做官必读《曾国藩》,经商必读《胡雪岩》”。
  明清两代,富甲天下,显赫一时的晋商盛极而衰,据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官商跟进”。尽管权力运作是获取巨额利润的快捷方式,但官商勾结历来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乃至不完全的资本主义形态中,诸多无法规避的商业悲剧的源头。
  
  商人与政治有关系,原本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商人作为一个公民,关心公共事务,或个人对政治本身有欣赏和观察的兴趣,都无可厚非。但在我们的语境下,提到商人与政治,便直接将意思局限于商人与官员之间的勾结了。
  商人与官员的勾结,自然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如果说,时下商人们遵循的全是潜规则,没有权钱交易就一定办不成事情,这话不负责任;但如果说,商人们都是在商言商,远离政治,似乎也不太真实。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得到好处,商人主动靠近官员;二是因为通行潜规则,你不靠近不行。
  可以肯定的是,商人与官员走得太近,就容易有权钱交易的嫌疑。权钱交易当然与公共利益不符,也与法律相背。然而很多官员和商人还是愿意走得很近,即便有在法律面前输得落花流水的可能。这些人或许认为,现实中钱权结合体输掉的可能性很小,但他们忘记了机会成本却很大。
  难道是精明的商人不知道与官员们走得过近的代价吗?当然不是。但我们应当承认,在一个以权力结构为主的社会中,即便是有钱的商人,在公共权力面前也是弱者。在一个制度尚无法约束官员贪婪本性的市场环境中,商人们多少还是尴尬的。官与商之间距离的远近,事实上真切地反映出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
  商人与官员之间距离的远近,依赖于民营家企业的自律程度,依赖于官员依法行事的自觉程度,依赖于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最重要的是后者。在当下,所谓官商勾结的事情发生,板子应该更重的打在官员身上,打在拥有公共权力的人身上。因为没有制度的改良,没有执政行为的变化,怎么会有好的市场经济出现呢?
  
  目前许多合资企业中的外资部分,不是根本没到位,就是来中国打一个晃子又回去了。更有甚者,某些所谓的外资,不过是中方的某些单位,通过某个中介机构,找一个名义把钱打出去,然后再进来。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国家对合资企业有优惠政策,可以在这一进一出中,许多国有资产就被弥于无形了。
  商人从来是用经济的眼光来分析社会,透视人生的。这种分析法可能最接近于一个物流横溢的社会。有了经济实力,还要会应用资本运营的方式来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
  市场经济不是原罪,恰恰相反,如果有原罪,原罪来自市场背后:社会内部非经济领域的权力不平等。是权力不平等扭曲中国的市场机制,是权力不平等造成中国的贪贿横行,是权力不平等造成人人关心的三农问题。
   如何从体制内寻求资源成了企业运行的核心竞争力。
  
  在中国,大量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巨型项目因为选择地址不当,造成巨大浪费。多年来,中国的地方官员们有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工作词语,这就是“跑项目”。打听到上级(国家、省里)准备建设或者引进一个项目,地方官员就想尽一切办法,争取把它建在自己管辖的土地上;也有的是自己提出建一个项目,争取中央或者省里拨款。有没有能力“跑”来项目,“跑”来多大的项目,无形中成了评价地方官员工作能力和政绩的重要尺度。因此也因为“关系经济”、“诸侯经济” 派生出来了“关系项目”、“首长项目”。
  
   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官商勾结?
  中国经济是一个从计划经济转轨过来的市场经济,中国改革是一场从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演变的改革,在这一转轨过程中,中国的官与商有着千丝万缕般的联系。政府掌握着巨大的经济资源,商家的任何活动都不可能不与官家发生关系。有些企业家就是由官员演变而成的,有些官员也是从企业家转变的。
  所以,在我国改革初期阶段----初级资本主义阶段,官商有时是不分家的,在这一阶段的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任何活动都是官商勾结的活动。如果现阶段不要官商勾结,那就退回去搞计划经济,让政府的官员来唱独角戏,来直接指挥商(企业)。那种状态没有官商勾结,只有官商一体,官指挥商。
  但是,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近30年,经济资源已经大部分私有化和市场化,现在再搞官商一体化,就有违背市场经济伦理道德之嫌了。
  上海最近暴露出来的挪用社保资金一事,以及张荣坤的福禧投资公司,就是官员参与市场和掌控市场典型。而地方那些小煤窑,每每暴露出一些官员兼矿长的报道。许多官员一边做官,一边办企业。这种现象说起来不合法,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却大量存在着。这种现象是一种历史性的过渡?还是中国市场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异化或说失败?它将存在多长时间?官商何时能够清晰地划分出界限来?能不能说官商勾结是我国一个不可绕过的历史性现象?如果说很难杜绝,那么怎么样才能将这种官商勾结的危害降到最低点?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研究。
  我们还要对“官商勾结”进一步进行分析,如果官商勾结发生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那么这种“勾结”也许是很正常的一种勾结,这种勾结产生的后果可能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管理行为。假如官商勾结发生在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这里涉及的公与私的利益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国这一改革阶段,官商勾结有不同表现。好的官商勾结意味着政府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政府为企业服务。特别是有些官商勾结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地配置经济资源,使各种生产要素发挥了最大效用,从而产生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种官商勾结应当说是良性的。
  坏的官商勾结,意味着政府与企业合伙做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特别是做那些不平等竞争的事情。这种官商勾结使社会财富不公正地流入某些利益集团部门,或流入少数个人之手。这种官商勾结是罪恶的官商勾结,令人痛恨的官商勾结,必须加以杜绝。特别是在当前,随着市场化的深入,我国社会存在的官商勾结绝大多数是坏的官商勾结!
  我们要分清官商勾结的不同内容。在这里面,起重要作用的是政府,是官员,如果政府意图是公正的、合理的,在这种意图指挥下的官商勾结就是良性的。如果政府的思想发生了问题,只是为了部门利益、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官商勾结的后果就是极其恶劣的了。
  因此,我们要分清今天新形势下,官商勾结到底是为谁谋福利?官商勾结的根源是什么?如果政府官员不腐败,不会出现坏的官商勾结。如果企业家不腐败,也不会出现坏的官商勾结。但是,当今的中国,社会已经腐败到无官不腐、无商不奸的程度,这种穷凶极恶式的贪婪、攫取和掠夺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现阶段的独特现象。
  中国如何走出这一历史阶段?什么力量能够挽救中国向堕落腐败的深渊滑去?中国社会从哪里还可以冒出正气?仅仅是物质发展和财富增长就能创造出一个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中国来吗?我们寄希望于当前的中央政府,寄希望于千千万万不甘堕落的人民大众。
  中国的官商勾结活动至少还有一定的历史空间,这是一个权贵结合重新瓜分社会资源的历史阶段。或许这是一种中国不可避免的发展道路(有人认为),可怜的中国不是极左的共产主义、平均主义,就是极右的权贵精英主义,这两种力量总是交替产生强弱变化。缺少了无产阶级的教育,资产阶级会变得无比贪婪自私,缺少了精英的中国,会变得愚昧无知。这一对矛盾体为什么不能相得益彰,互惠互利?原因就在于中国缺少一种平衡各阶级利益的政治机制。
  再不建立起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中国社会永远都是失衡发展,畸形发展。因此,中国要尽早走出官商勾结阶段,没有相应的政治改革是不成的。只有政治,善政,才能杜绝经济领域中的种种丑恶。
   商业活动与官位、职务挂钩,或者借助官位来扩大商业影响,正在成为一种时尚。
  我们社会的进步,是因为我们不再是依靠天生的身份与权势,而是依靠我们自己的劳动,在契约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从身份到契约,我们人类的文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在今天,当我们看到在契约中仍然将官位作为一种交易的前提时,不能不感受到一种退步。
  今天这种契约与官位的紧密结合,与以前的“社会身份”的情形有着很大的区别。以往的“身份社会”,官僚对于各种商业利益的获得,是基于公共权力介入商业领域,通过压迫他人从而获得特殊利益。今天,资本将交易与官位的结合,把官位作为信用贷款数额的标准,是资本的自愿结合,没有外在的公共权力压迫。但正是这种反常的资本将交易与官位的结合,却深刻地反映了,在目前的情形下,权力能获得超额的收益。
  在目前的一些地方,权力就意味着经济能力,得权得势意味着致富。有权力的人,随着其地位的增高,不但他的工资收入、福利大幅度攀升,而且根据其级别能享有的各种补贴和待遇也不断提升,所以,行政级别越高的人其收入越多,偿债的能力也就越强。而上面这些仅仅是明处的,在暗处里,一些行政级别越高的人,所能获得的“灰色收入”可能更是无底洞。
  在一个权力运用正常的社会,很难想像会以行政级别来区分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因为,公务员并不是什么收入高的阶层,行政级别的高低更不是区分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多少的标准。
  为什么这些“伪改革”能够成事呢?主要是因为有权的腐败分子和有钱的不法奸商利用权力优势和金钱优势所结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最大程度地利用了原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打着“发展”的幌子,“雇佣”了一批唯利是图的“主流经济精英”作“舆论吹鼓手”。结果呢?这个“特殊利益集团”最大程度地侵吞了改革成果,成为前几年改革成果的“最大受益者”,而让广大百姓为这样的改革买单。
  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富豪要完成原始积累,需要一百多年的拼搏、几代人的努力,而在中国,几乎是一夜暴富,一夜成名。靠什么?靠违法,靠权力,靠与腐败官员结成的“腐败利益同盟”。
  
   企业家犯罪
  有人说他们是“市场政治家”。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左右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游刃官场的手腕来搏击市场。他们深知政治是企业永远无法脱离的“地心引力”,所以,他们依附着行政资源把企业做大,却忽视以市场力量把企业做强。
  有人说他们是“企业保姆”。他们是企业的控制者而非拥有人,尽管他们大都策划着“从控制到拥有”,私欲在产权改革中不能刹车。然而,没有国家政策的倾斜与银行贷款支持作背景,他们如何能够施展拳脚?
  有人说他们是商,有人说他们是官。他们是政府与国企之间的血管,通过行政任命上马,受到长官意志的控制,行政命令的左右。尽管取消了国企行政级别,但他们的身份仍被视为党政机关的延伸,在商与官的角色中含混不清。
  有人说他们是“化公为私”的魔鬼。他们在管理松弛、权力失控的“温床”上,不断翻新地吞噬国资。有的大玩国企“家族化”的把戏,享受着左肩国企老总右肩私企老板的“两面人”待遇;有的热炒MBO(管理层收购),施展压低收购价格、操纵利润分配、营造“信息灰幕”等伎俩;有的擅长“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之术,剥离优良资产据为己有,将包袱扔给空壳企业;有的恶意经营、恶意亏损,贱卖企业……
  有人说他们注定上演悲剧。叱咤风云是昨天、兴盛一方在眼前,最终却难保全身而退:从被判无期的中国烟王褚时健,到免职被拘的三九药王赵新先;从惨败狮城的打工皇帝陈久霖,到身陷囹圄的伊利掌门郑俊怀等等,无不昭示着一种模式化的悲剧,一种宿命的结局。
  他们的经济犯罪是社会失范在富有阶层的投影,是制度转型期的畸胎;他们的“第一桶金”大都钻了体制与法律的漏洞,被赦免的原罪纵容其渐行渐远;
  他们的铤而走险是忽视法律法规的恶果,是陷入政治盲点的必然结局;其迅速暴富伴随着官宦社会的权利寻租,在权利向资本演变过程中备受庇护,被献媚的经济学家“理解”或宽容,甚至服务……
  他们始终处于风口浪尖,处于浮躁的公众舆论环境,落马前被媒体唾沫吹上天,成传奇、圣人或明星,落马后又被铺天盖地的公众口水打进十八层地狱,成巨骗、流氓或强盗。
  他们是刀尖上的玩家,玩走私涉黑,玩股市作弊,玩金融诈骗,玩大盗资本、玩盲目多元化,玩土地,玩国资,玩民众——最后玩完的是自己。
  
   当前企业家“寻租”现象之分析
   企业家为何要不惜耗费精力去寻租
  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基本制度的支撑。当这些制度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时,市场非但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还会因为市场关系遭到扭曲而使寻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回报增加,导致企业家才能的配置向非生产性活动倾斜。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保持政府主导条件下作出的“双轨制”等变通性制度安排,一方面给企业家发挥生产性创新活动的才能以空间,另一方面又使他们不能不耗用精力从事寻租等非生产性活动。
  后一种活动的负面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日益显露。20世纪90年代改革的推进,本应使两类活动的结构发生较大的改变,大大加强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和对非生产性活动的抑制。但是,改革的推进不足,诸如减少行政审批的措施不够有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度缓慢,都在绝对和相对意义上提高了企业家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动力和压力。
  所谓在绝对意义上的不良制度因素,指的是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已存在并造成消极影响的制度因素。就当前的情况而论,主要是指政府微观干预活动的保持,甚至在某些方面的强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完善和“从源头上反腐败”,各级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和行政审批权力都有所缩减。这大大激发了企业家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积极性。但是,世纪之交各级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依托自己对土地、信贷等重要资源的配置权力,大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能够接近于这种权力的“红顶商人”也由此暴利发家。与此同时,“从源头上反腐败”的风头一过,许多行政审批和变相的行政审批死灰复燃,或者假借“宏观调控”的名义设立新的行政许可。这就使业界人士不能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来与政府官员进行“勾兑”,打通“关系”,以便取得生存的权利,甚至进一步扩大对租金的寻求。
   企业家寻租活动的新动力何在
  政府微观干预能力在提高,却不能提供经济和市场发展所要求的服务,这增强了企业家从事寻租活动的动力。这就是说,当市场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而政府未能提供成熟市场所要求的公共服务,促使企业家用不正当的方法从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手中去“购买”这种服务的情形。改革以来,中国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公共治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十分有限。例如,我国市场已经从以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熟人市场”发展为以非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生人市场”,而后一种市场所必需的以正式法庭为主的第三方执法体系现在还极不完善,“司法地方化”成为合同执行的一个严重问题。在世界银行编制的各国法治指数排名中,中国的得分一直偏低,况且还从1998年的52.4分降到2004年的40.6分。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家不能依靠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中的一些人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相关政府官员相勾结,以便获取权力的保护和自己的竞争优势。
   企业家寻租活动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什么影响
   近年来,企业家寻租活动增强的趋势,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动力不足,弱化了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潜力。有调查报告显示,在一些经营环境不良的地方,企业家往往把他们的主要精力用于结交官员,陪吃、陪喝、陪洗(桑拿)一类活动,而不是改善经营管理、实现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行政腐败日益严重。行政机构干预经济权力的加强和寻租基础的扩大,增大了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和吸引力,这使得一些地方“买官”、“卖官”盛行,大案、要案、“窝案”增多。
  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除了在市场化条件下由能力和贡献差异产生的收入差距较之计划经济平均主义时代有所扩大,行政腐败和对资源的垄断已经成为贫富分化的最重要的原因。有研究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5,上升到1997年的0.42;当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和其他非法收入后, 1997年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49。显然,腐败和垄断,乃是我国基尼系数大大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的关键因素。
  总之,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已经暴露得日益严重,如果不能及时推进经济、政治和社会其它方面的改革,中国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会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滑向“权贵资本主义”的泥淖。因此,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改革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调整,而且是必然影响政府官员自身权力和利益的自我革命,因此免不了有种种困难和阻力。为了中国的兴盛,我们必须把这一革命坚定不移地推向前进。
   何谓“寻租”
  在世界历史上,很早就有寻租现象,主要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让出去,从承租人那里获取经由土地和劳动创造出来的利润。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将这种现象应用于经济学研究中,创立“寻租”理论。此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种利益主体往往利用行贿买通权力,从权钱交易中获得便利和保护,实现不平等竞争并享有高额利润。这种非正常情况下的利润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租”。权力寻租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关于商业贿赂问题
  
   目前我国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如果不即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
   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八大负面影响:
  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它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现实中,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屈从“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大开方便之门。
   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疗器具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破坏。
  四是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风气,必然会滋生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企业经理、政府官员。
   五是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
   六是商业贿赂还损害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是商业贿赂还有可能使我国经济“拉美化”。
   八是商业贿赂不仅给我国经济带来严重“内伤”,而且引起国际舆论的不利评论,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商业贿赂近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热点: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今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在我国的不少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瓶颈,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一、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
  一是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是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三是腐败孳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地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和影响,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当金钱发挥支配作用,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还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有人就曾直言:“类似问题到处都是,你管得了吗?!”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四是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二、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
  一是破坏了竞争机制。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里,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二是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应付检查等行为,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顾员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不可低估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是损害了公众利益。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给付和收取回扣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的公用企业,以及如医疗卫生等特殊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服务费,最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群众气愤地称那些包装精美、价格昂贵的药物为“回扣药”;面对那些地基不牢、刚通车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轰然倒地的“回扣楼”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药”、走“回扣路”、住“回扣楼”的多数还是广大普普通通的消费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要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是破坏了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五是孳生了贪污腐败。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执法软化。当前,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远不是执法过头,“影响经济发展”,而是执法不到位,不能制止其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行政、司法工作腐败的表现之一。造成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其中既有执法队伍内部的原因,又有少数领导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问题。加强内部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纪委监督,实施人大对各项法律的监督等,均不失为防止执法工作软化的好方法、好措施,但任何监督措施,都要防止成为一种形式,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
  加大,防止执法软化,也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执法活动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建设一支能胜任职责的公务员队伍,不断提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也才能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二是清除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商业贿赂行为是社会腐败在商品交易中的反映,脱离开清除腐败、净化社会大环境,去单纯强调制止商业贿赂,无异于空谈。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普法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严厉制止各种权、钱交易,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使社会大环境逐步净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高举反不正当竞争的大旗,努力做好执法工作。大环境的净化,将使商业贿赂的“市场”缩小直至逐步消失,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普遍现象”和“法不责众”的状况。
  三是体制改革,制约特殊权利。针对我国公用企业、特殊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尽量引入竞争机制,将带有独占性的服务与一般经营活动明确分开。如,将经营电信网络服务活动与出售电话机的经营活动分离,让诊病的医疗服务与药品经营行为分离等等。国家要从体制改革人手,使特殊服务行业失去滥用优势的条件和机会,从体制上防止商业贿赂、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将特殊服务与一般性经营分开以后,可以改变利税流失的状况。对于确需国家补贴投资的医疗卫生、水电、通讯、道路、交通等基础建设,国家完全可以从失而复得的利税收入中统筹安排,给予补贴。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是摆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保障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实现,还诚信商风于市场,还需要从多方位人手,多部门配合,尽力把商业贿赂活动的势头压下去,使其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犯罪。
  尽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商业界的“潜规则”。
   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广告中看到这样的话“出租车送客有回报”,这就是说,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到了“广而告之”的地步。
   中国的商业腐败有一个相当致命的特点——社会认可度特别高。
  市场经济竞争的是价格、是服务,这是一种效能竞争,看谁能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但商业贿赂是争人情、争贿赂金额和关系网,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的恶性博弈,看谁的贿赂手段更高明。
  近年来,国际上对腐败的定义产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2003年以后,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将其修正为“利用委托权力牟利”。国际反腐的一个趋势是私人部门的腐败行为越来越成为重点。
  
   商业贿赂作为众多行业的“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牢不可破。
  让圈外人惊讶的是,作为一家声名显赫的医学诊断产品企业,三分中国市场有其一的全球大腕,其丰厚定单的背后,竟然是一笔笔见不得光的“黑金”在施展法力。
   让圈内人惊讶的是,送回扣是人所共知的行业规矩,怎么就违法了?
  圈内人的这种惊讶会让圈外人更为惊讶:看似堂皇的表面秩序之后,真正法力无边的,竟然是这种不需要说破的但双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不仅在医药行业,在旅游、电信、建筑等等竞争激烈的商业领域,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牢不可破。
  在日趋激烈的电信业,“潜规则”是这样的:每个新建小区的门口都铺有数家电信运营商的电缆线,但是谁能进入小区,就看谁的“运作手段”更高明。电信运营商都明白,要想进入小区,必须要给开发商“意思意思”,谁的“意思”多,谁的电缆线就能入户。大家之所以遵守这个“潜规则”,是因为对抗的后果会很严重:已经铺设到小区门口的电缆线,将永远无法延伸出关键的“最后一步”。
  人们都有体会,同样的厂家,类似的产品,相同的质量和价格,买谁的不买谁的,还不是产品背后的利益因素在起关键作用。总之一句话,谁不守规矩,就只有出局。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对商业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法律界认为: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实质上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吴思说的,在潜规则盛行的秩序下,恶人会得势,好人会被淘汰。把这套理论应用到商业领域同样适用,一个遵守“明文规定”拒绝商业贿赂的企业,肯定会被“潜规则”排斥而被淘汰;而深谙“潜规则”之道的企业则会如鱼得水。在这种“囚徒困境”之下,遵守“明文规定”拒绝商业贿赂的企业,也会转而成为“潜规则”的信徒,进而增大“潜规则”的能量。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当游戏参与者屈从于“潜规则”,当裁判员默认“潜规则”,“潜规则”的力量会何其可怕。我们期待的是,当“潜规则”无限强大,膨胀到游戏参与者与消费者包括承受的时候,一个循环就该结束了。
  
  事实上,商业贿赂从一个国人陌生、漠视的概念演变成如今熟悉的概念,折射出的正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现实困境。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后,我国通向市场经济的车轮并未彻底摆脱泥泞,而四处蔓延的商业贿赂,正是其中一处危险的陷阱。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的污垢,正在玷污着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灵魂。商业贿赂颠覆了机会的平等、规则公平等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要素,当“攻关”、“行贿”成为通向市场机会、高额利润的高效道路甚至是唯一道路时,当遵纪守法的企业纷纷败落、大行贿道的企业笑逐市场,在“生与死”的决择中,我们如何能指望企业秉持应有的商业操守、作出良知的选择?“劣币”驱逐“良币”的荒诞经济图景,正是商业贿赂一手导演的。房价飞涨、药价虚高等坑害民生的现象,正是商业贿赂的“交易费用”层层转移和放大的恶果;假冒伪劣、投机诈骗横行所引发的社会信用危机,也正是商业贿赂裹挟的腐败文化日益滋长的反映。更为严重的是,以商业贿赂为纽带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重要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利益共同体,挑战着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我们面对的就是某些经济学家所担心的一个“坏的”市场经济。
  从本质而言,商业贿赂并不仅仅是一个腐败问题,而是制度短缺的外在症候。首先,“好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割舍不应该有的权力垄断。行贿者的供给是以存在受贿需求为前提的,当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拥有过大权力时,便无法避免大规模的寻租活动;其次,“好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障公平竞争的完善法律制度,当市场主体缺乏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时,腐败的商业文化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再有,“好的”市场经济还要求需要与市场体制相匹配的市场伦理。市场经济绝不意味着资本以 “带血”的姿态、肮脏的色彩肆意横行,而是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不断提升美好的人文精神,促使企业负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打击商业贿赂最根本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好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制度、企业、社会文化的良性互动。这意味着,对于习惯于权力垄断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重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制,通过政府的自身改革和职能转换,在市场经济中寻找到准确的角色定位,从根本上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对制度建设而言,应当加快市场法制的整体推进,厘清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为中国的企业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对企业和社会文化而言,应当充分挖掘传统美德中的优秀元素,培育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工商文化。从这个意义而言,打击商业贿赂作为一个鲜明的符号,并不是一场简单的斗争,而是必须取得胜利的一场斗争。
  
   商业贿赂与权力腐败:
  商业贿赂、权力腐败及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在部分领导的讲话和新闻报道中被混用,并且出现了用商业贿赂取代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倾向。
   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行为。
  大而论之,只要犯罪对象被锁定为领导干部或者官员,他就不是商业交易的主体,哪怕其犯罪事实为干预甚至幕后作品交易活动而受贿,其受贿性质也必须归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市场经济形态下,商业贿赂一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当然权力腐败及与此相关的职务犯罪也有可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但多半发生于影响或者左右交易的过程(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环节);因而,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种类、犯罪性质和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绝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广之,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虽然同属腐败,但二者的腐败性质和危害也截然不同。众所周知,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甚于商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因而,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律对两种犯罪的惩罚程度也不相同:相对于后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惩罚要重得多。这几年,人们对贪官量刑越来越轻的现象日益不满,完全可以设想,一旦大量的因权力腐败所致的以受贿或者索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义为商业贿赂,其社会后果及对反腐败斗争的负面影响是人们都知道的。
  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政治性腐败,它危害的是执政之基。与权力腐败的斗争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商业腐败则属于经济领域的腐败,其破坏性主要集中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倘若把权力腐败定义为社会腐败的最高等级,那么商业腐败则属于社会的“亚腐败”。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虽然互为作用,但权力腐败却是商业腐败的源头所在。打击商业贿赂采用目前这种运动式的手段并非全无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于它还符合中国国情,但运动式的打击只治标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权力腐败这个社会腐败的总源头。
  
  对权力滥用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与控制,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和实践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权力腐败与公务、商业领域中的“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官员腐败呈现出“前腐后继”的态势,通过司法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正向功能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我们在权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约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缺陷。
  从现实情况看,在当前,中国商业贿赂案件又出现了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交织状况,犯罪领域在重点行业突现的同时,开始呈现出普遍化的发展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相关性,都表明治理此类犯罪活动的形势更加严峻。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者间接付给或收授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基本涉及了所有公共行业,几乎无孔不入。商业贿赂强大的“收买力”不仅危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而可怕之处正在于,商业贿赂已经从以往的官员腐败、权力寻租,发展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职业寻租”,每个人都希望利用自己的职位,找到不正当的收入来源。商业贿赂、职位寻租已经变成社会的 “潜规则”,深深侵蚀着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甚至正常可以办成的事、可以做成的交易,人们也得送点好处才心安,否则总觉得“心里没底”。
  腐败的“权力期权化”则是指在官场腐败中将“期权”引进了“有钱人”和“有权人”之间进行钱权交易之中,是权力场上的“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少了, “期货”交易多了,权力拥有者已经非常得意地将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作为对私有企业“放长线钓大鱼”进行“权力投资”的一种方式。并且有蔓延、发展的趋势。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是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解决好“权力寻租”的问题。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白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和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那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所以会出现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往往既是权力垄断部门,也是制度设计部门。于是,在防范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以及进行权力约束和监管制度设计时,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这些制度的弹性空间就比较大,或者是制度设计虽然完善,但执行力度的弹性却比较强。
   商业贿赂由于手段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给执法部门的执法造成困难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概念模糊。商业贿赂不是一项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将其作为贿赂案件的一种普通类型对待。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对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作出专门规定。
  二是执法主体交错。按照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乃至立案查处权,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执法不力、打击不力,还可能贻误直肠子佳的侦察时机。
   三是缺少侦察手段。贿赂案件多为“一对一”方式,商业贿赂更具隐蔽性和专业性,目前侦察手段单一,使侦破难度加大。
  四是一些行业已经形成“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在诸如医药购销、工程发包等不少领域都成了共同默认的“行规”,操作更加隐蔽,并且根深蒂固。
  
   “商业贿赂”成为“权力腐败”的遮羞布
   今年起,反商业贿赂这个词语开始频频见诸报章及官方讲话。
  对于反商业贿赂,我举双手赞同。但我又注意到,商业贿赂、权力腐败及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已开始在部分领导讲话及新闻报道中被混用和混淆,并且出现了用商业贿赂取代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倾向。
  摘录几则近期的新闻报道:“浙江3年查处13名厅级领导干部受收商业贿赂案”,“陕西104名县处级以上官员因商业贿赂遭查处”,“北京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在工程中收受商业贿赂1004万元”……
   请思考,上述贪官的落马主因是收受商业贿赂吗?绝对不是!
  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行为。按此定义,上述落马的贪官,譬如毕玉玺,并不构成交易中的一方,因其本人并不参与工程施工的交易。他背后的北京市交通局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具备项目法人的主体地位,也不能构成独立的交易方。众施工队为何向毕玉玺行贿?关键在于毕某人手中的权力在工程招投标中能影响到谁中标谁中不了标。显然,毕某人受贿动用的是公权力,其犯罪性质系职务犯罪而非商业受贿。
  大而论之,只要犯罪对象被锁定为领导干部或官员,他就不是商业交易主体,哪怕其犯罪事实为干预甚至幕后支配交易活动而受贿,其受贿罪性质也必须归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事实上,国家现行《刑法》正是这么归类的。
  市场经济形态下,商业贿赂一定发生于交易过程中,当然权力腐败及与此相关联的职务犯罪,也有可能发生于交易过程(譬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但多半发生于影响或左右交易的过程(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配额分配、行政审批等环节)。因而,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种类、犯罪性质和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绝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广之,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虽同属腐败,但二者的腐败性质和危害也截然不同。
  众所周知,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甚于商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因而,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律对两种犯罪的惩罚程度也不相同。相对于后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惩罚要重得多。这几年,人们对贪官量刑愈来愈轻(乱)的现象日益不满,完全可以设想,一旦大量的因权力腐败所致的以受贿或索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义为商业受贿,其社会后果及对反腐败斗争的负面影响无须在此多作阐述。
  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政治性腐败,它危害的是执政之基。与权力腐败的斗争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商业腐败则属于经济领域的腐败,其破坏性主要集中于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倘若把权力腐败定义为社会腐败的最高等级,那么商业腐败则属于社会的“亚腐败”。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虽互为作用,但权力腐败却是商业腐败的源头所在。打击商业贿赂,整肃商业腐败,采用目前这种运动式的手段并非全无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于它还符合中国国情,但运动式整肃商业腐败只治标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权力腐败这个社会腐败的总源头。
  总之,商业贿赂该打击,商业腐败亦该整肃。但倘若有意无意地把“老虎”与“苍蝇”相混淆,将严重妨害反腐败斗争的政治严肃性。(鲁宁)
  
   商业贿赂治理难的三大原因。
   一是法律漏洞太多。
   二是执法力度不严。
   三是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
  商业贿赂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之所以如此,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依赖“关系网”来运作的社会。这种关系网不是人情的关系网,人情社会重视人情,讲究道德,但中国社会的现状是不道德的现象广泛存在,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人大有人在。
  这实际上是一种由权力和利益结成的关系网,权钱交易处于控制和支配地位。为什么执法尺度出现滑坡,为什么各地执法尺度宽严不一,背后也难免有关系网在作怪。
  
   商业贿赂收买了什么?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解决好“权力寻租”问题。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白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和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的品质、价格、服务取胜,而是致力于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人们担心的是,在尚未形成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之时,高利益化的权力寻租场里,商业贿赂的各种“收买”依然会暗流不断。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让更多的人认识这“收买”之害,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来遏制“收买”之恶。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隐形“利益圈”的商业贿赂。
  一个独立于社会其他群体的隐形“利益圈”,只要这个“利益圈”不出现人为的缺口,作为“圈”中人的腐败行为就不为人知。这也许是许多收受商业贿赂的人能够多年“保平安”的关键所在。
   “利益圈”已经存在多年,这个“利益圈”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从垄断经营中获得利益。只要“圈”内人不说,“圈”外人永远看不清,“圈”中人的所作所为,正是利益关联,使得罪行得以“隐形”。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人都处于一个隐形的“利益圈”中,而外部的人又很难看清“圈”内的事情,因此许多商业贿赂当事人都能够“安全”多年。这类“利益圈”的存在,对反商业贿赂斗争是严峻的考验。
  一件件“隐形”在各个领域、行业、部门的商业贿赂犯罪提醒监管部门,只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用“阳光”驱逐“暗箱”,主动发现各式“利益圈”的存在,并调整、重组其利益格局,才能在一些固有“利益圈”上打开缺口,让“隐形”在其中的利益主体逐一现身,使商业贿赂无处遁形。
  
  在各种各样、或大或小的权力与五花八门、或多或少的钱物之间,有一只魔手清晰地画下了一道等号。这只魔手,有人认为是商品经济的大发展,有人认为是封建腐败力量的残余,有人认为是人们精神世界中未消除的劣根性。这就是贿赂机制。
  由于市场与行政的双向渗透,逐渐使市场与行政作用在某些场合让位于贿赂机制。没有贿赂,诸多微观经济运行就难以启动和运转。不仅地位特权转化为商品货币,而且职业特权也大量成为贿赂交易的对象,经济机制转换阻滞下的僵持,为贿赂机制的生存和运行提供了良好的作用环境。贿赂机制作为一种无组织力量,既侵蚀了经济生活,也毒化了政治生活和社会风气,是深化改革的障碍因素之一。
  经济生活中价格不僵死,本来是一条我们可以在改革中引入的规律。供求矛盾也可以多多少少地改变商品本身的价格。但在中国,却渗入了另一种力量的干预。这就是行政的权力。
  经过几十年的集权经济体制,中国的各级行政权力已经牢牢地掌握了对经济生活的支配。这使得权力在最初和理论上虽然是无价的,但它在掌握经济的过程中却创造了空前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一种分配上的畸轻畸重的结果。
  权柄既然如此之重,那么花一点钱作为感情投资、“面子”的本钱又有谁能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呢?如此之重的权柄,在一部分掌权人的精神境界尚未达到“保险箱” 的高度,而社会监督机制尚不能开展有效的限制和约束的条件下,常常成为某些人滋生贪欲的温床。与权权交换相比,权与钱的交换就更显出了鄙琐、无靠、低挡次的特征。可是在现实中,不正是无权无势者要以钱作为武器打开一扇扇锁着的大门吗?
  权力在谁的手上?这在每一个工厂都引起关注、猜测、调查和分析。接着而来的是下功夫。相当多的功夫是往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人士身上使。当然不仅仅是那些中层的实力派官员,只要有可能,还要争取在高层领导人当中提高知名度。
   一方面,各种超经济特权侵入市场,行政权力商品化、货币化——无论你是有意为之或是无意间导致如此的结果。
  另一方面,市场交易原则侵入了非市场领域,市场内外的“直接挂钩”,编织起各种以权谋私、互利互惠的关系网,使得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亦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行贿、受贿、索贿等腐败行为的大量滋长和蔓延。
  
   “关系”竟成了“第一生产力”?
   商业贿赂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潜规则”,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把这些“潜规则”理论化为“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关系”能够成为“第一生产力”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但是,政府仍然主导资源配置,政府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往往可以随意介入市场,让活跃在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都不能不对其保持敬畏。
    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选择“入乡随俗”几乎已成为业内的“行规”,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得利益。一些在华外企行贿手段之隐蔽,花样之繁多,让人始料未及。跨国公司的钱当然不会白出,他们换取的回报会远远超出他们的“投资”。官员拿什么来回报跨国公司呢?当然是权力,通过权力之手,为跨国公司提供他们梦寐以求的特殊服务、特殊关照。
    只有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功能,弱化政府官员的权力,更多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才能让“关系是第一生产力”的说法不攻自破,才能断绝跨国公司的非分之想。
  (可以参考《官与腐败》中的关于期权化腐败)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
  
  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可以概括为财富的创造与分配的互动过程,财富如何被创造与分配,是社会进步水平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国民收入作为财富“流量”的概念,如何被分配,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一个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社会,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并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反之,则会造成社会利益格局失衡,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长潜能,并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分配关系尚未根本理顺和完善,收入分配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
  首先,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形成。由于中国社会二元结构的特征,基尼系数所反映的现实状况与一元社会有所不同,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不仅仅是有关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即使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需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时,收入差距扩大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需求萎缩。
  其次,收入分配差距拉开的速率非常快。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扩大趋势通常是在较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或显现出来的,往往是若干代际转换之后才表现得比较突出。而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几乎是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迅速拉开。
  第三,分配秩序不规范。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工资水平长期被压低到正常劳动力价值之下,并且经常被拖欠;另一方面,垄断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仅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且享有高水平的福利和职务消费。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一些企业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以及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炒作股票等,也使得少部分社会成员“一夜暴富”。分配秩序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正常收入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部分。
   第四,居民财产分布差距较大。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城镇居民财产分布差距也迅速扩大。
   二元社会结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于个人、群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大多数成员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不仅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尖锐化,而且也会抑制经济增长。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成因较为复杂,只有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寻求到有效解决途径,而有些方面由于受客观经济规律和发展阶段约束,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取得效果。
  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并非完全是发展因素所决定,分配关系的扭曲的作用也不可低估,政府公共政策取向和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些方面应该成为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重点领域。
   收入分配关系扭曲的体制性因素
  不平等的扩大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个必然结果。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社会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这类不平等主要是体制性因素所导致,它既不反映效率原则,又不受公平原则支配,是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要表现。
  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歧视源于计划经济早期的城乡分割体制,这一体制不仅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两个彼此不协调的经济循环系统,而且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社会成员的身份在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分配关系方面成为重要因素。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平衡,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谈判协调机制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基础。大陆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生了本质变化,资本与劳动矛盾必然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转轨中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本身就蕴涵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即使是国有资本,由于在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存在劳动要素被侵害的可能性。而在转型经济体制中,虽然按劳分配依然被强调为主体地位,但相应的体制设计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严重“缺位”现象。特别是劳动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劳动要素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存在,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掣肘;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还没有工会组织或徒具形式,劳资矛盾协调机制严重缺位。
   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中国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滞后的。集中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新体制因素主要是通过传统体制外的“增量”方式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内的变动相对要滞后,特别是大量的国有企业如何转型尚在探索之中。一方面,“体制外增量”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并日益向“体制内”渗透和拓展;另一方面,“体制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政府还难以“超然”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意味着,体制转型中的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些领域常常是模糊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以及交易过程中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往往对竞争结果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就收入分配关系而言,在政府依然介入市场较深的情况下,必然制约政府在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保证公平竞争方面职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到政府再分配职能和公共政策对社会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由于权力运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严格限制其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运行规定了公正透明的程序以利实施有效的监督。
  中国在体制转轨中虽然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行政性资源配置不仅在国有经济部门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近年来已经出现向非国有部门渗透的迹象。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权力具有了“价格”意义,因而“客观上”存在着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价差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人们不难观察到大量权力市场化的现象。近年来,在城市改造拆迁和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圈钱”等领域,权力市场化的现象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
  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还使后者产生严重扭曲。权力市场化导致了许多领域仍然是血缘和裙带关系盛行,抑制了基于企业素质和个人能力的公平竞争,市场运行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往往演变为逆向淘汰。
  权力市场化现象的根源,是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体制性制约机制,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期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少部分掌握公共资源配置权力的人甚至可以左右逢源,很容易地利用权力来交换、攫取自身利益。
  
   主流经济学家几乎成为今天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的道德承担者。公众对他们的批评是,为利益集团说话,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
  经济学家是否必须是没有个人利益欲求的道德圣人,是否必须是完全立场中立的人?在一个健全成熟的社会,经济学家当然可以有自己的立场,可以为利益集团说话。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在公共决策层面表达不同观点的经济学家,利益或者价值阵营是非常公开的。
  中国经济学家程度不同地卷入为利益集团说话的现象,说明社会需要经济学家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说话。一个正常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博弈,这种利益的博弈,通常靠的是政治层面上的代言人来实现,但往往也离不开有人从影响经济决策的角度为之代言;尤其到了微观的经济问题层面,经济学家的代言和服务就非常重要。虽然从学术角度上说,经济学家研究的内容通常总是效率问题,似乎天然容易站在强势集团一边,但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同样有从弱势群体角度考虑问题出发的福利经济学家。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更依赖与利益集团在政治上的博弈,而不仅仅是各种不同经济学家声音之间的平衡。
  经济学家的社会定位更具有“工具知识分子”的特征,尤其是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涉及公共利益的宏观决策,在西方国家是政治上的“多数同意”,民意决定政府在不同经济学家的声音中“购买”谁的,而不是象中国那样直接向政府建议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这种社会定位的差异,使得在西方社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样,既有纯学术的一面,又有成为服务和受雇的一面。
  强调经济学家的公有制身份与其主张的矛盾,并非凸显其言行上的自相矛盾。中国今天已需要象律师一样自由寻找雇主的经济学家,但他们在满足这种需求时,实际的身份却是“法官”。换言之,如今的经济学家在中国的权威地位,并非来自其纯粹的学术地位,而是来自体制所赋予的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正是经济学家这种身份与行为的矛盾,使他们在享受不正常的风光时,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道德要求。媒体对专家、学者的言论主张与社会不公正之间的道德联系,多少是知识分子对自己社会作用高估的一种错觉。因为言论和主张并不能真正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社会决策能否公平、公正,主要来自社会群体之间力量的均衡;而在中国,则是弱势群体在公共决策中是否存在议价能力,与经济学家的良心并无太大关系。
  今天集中体现在经济学家身上的各种矛盾,其实是政府公共决策的形成过程、监督过程,以及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表与实现等一系列牵涉政治层面的制度不完善的集中折射。
  中国应当加快相对经济改革已经严重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避免改革进程的中断和倒退。必须通过政治民主建设和完善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都能充分得到体现和代表,增进弱势阶层在利益分配和博弈中的政治议价能力,改变今天出现的改革成本承担者和受益者不对称的局面。
  
  尽管民众、官方和学者对“中产阶级”的界定很不相同,但这个群体的出现看来是公认的。不仅如此,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状,让“中产”不再单纯是一个收入的概念,而被赋予了政治的、文化的、道德等多重涵义。一个流行的理论是,中产阶级是社会的稳定器。中产阶级越庞大,社会就越稳定。因为中产阶级渴望保持稳定,不希望激进的变革。
  然而,这个被认为拥有强大力量和光明未来的阶层,却正在经受着难以言说的困惑和疼痛。计划经济下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滞后,前几代人的贫困并没有给这一代人留下多少可继承的资源。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眼下在这个领域里大行其道的往往不是诚信、不是法律,而是开发商和少数特权者的合谋。在城市,政府垄断住宅用地供应,政府又只向房地产开发商供应土地,市民不能获得土地自己直接建造房屋。于是,在城市,先有开发商,再有房子,然后才有业主。业主是由开发商创造出来的。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前,根本没有业主。这些成为业主维权的先天劣势。
   导致维权出现的常见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的冲突,但十有八九,它们最终会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甚至会导致流血冲突;
  而从根本上看,“单位”对个人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国家通过掌握的主要经济资源和项目审批权、对各类新经济精英、知识分子等的政治地位的决定权等各种手段,某种程度上重建了对社会和个人的控制。不能忽略的是,这个社会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资源,始终还掌握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对这些资源的掌控和运用,对个人的维权行动往往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在中国被炒得很热的“中间阶层”、“中产阶级”等概念和说法,只是在某方面与西方中产阶层的特征有些类似,仅仅是种 “雏形”,距离成为主流社会价值观的主体力量,还有相当艰难的发展路程。
  
   中国经济改革陷入困境源于权利与权力的错位
  中国的改革,成功于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失败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这就引出了一个令人诧异的问题:同样是“产权改革”,为何前者成功,后者失败?
  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着眼于政府“下放权力”,后来逐渐聚焦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了 “清晰产权”。
  按理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个进程,完全符合经济体制转型的逻辑,也是所谓“渐进式”改革的真实写照。因为,我们不难理解,二十多年前,在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松动、经济改革还没有赢得人心、思想启蒙还处于“完整准确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邓小平语)那个层次的时候,谁说要“搞市场经济”无异于离经叛道,且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舆论支持。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所谓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竭力推动下,中共十四大以后,当那个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的“清晰产权”被赋予实施之后,中国经济改革的面貌突然发生逆转。这些年来,急剧攀升直至远超国际警戒线的基尼系数、在严酷镇压中仍然风起云涌的民间维权个案,为中共十四大以来的改革提供了一幅简洁而生动的写照。
  由权贵主导的产权改革给普通民众带来了一场浩劫,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以最近两年为例,除了我们知道的太石村血案、汕尾血案之外,不到半年前,在上海闵行区,还发生因征地引起农民自焚的惨剧;就在一个多月前,在上海市的顶级中心城区黄浦区,也就是最近被撤职并立案审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发迹地,一名居民因不满住房动迁后的补偿,持刀冲进动迁组的办公室,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悲剧!
   这场浩劫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用产权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动迁居民至少拥有两个权利:第一,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作为原住民,从城市中心地段搬往偏远地区居住后,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来源于“先占原则”,这是由自然法理论演化出来的,在财产关系上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原则。因为,孙长征兄弟在居住之初,此地并无商业开发价值。随着这个地块升值,作为原住民,有权分享增值的部分。第二个原则则是我们熟悉的“公平原则”。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的动迁可以不遵循上述原则,一句“无私奉献”就可以在理论上“摆平”。而现在动迁居民所面对的,不是国家而是大大小小的开发公司,对于这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开发商,有什么理由要靠劳动吃饭的老百姓对他们无私奉献呢?进一步说,既然政府口口声声是说是按照货币化办法而不是行政性办法来动迁,那为什么又闭口不谈“补偿原则”呢?
  或许有人会说,承办动迁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政府。上述原则未必适用。果真如此,问题就更大了:明明是开发商的商业性动迁,那让开发商同原住民去谈好了,政府在一旁仲裁,有何不好?为什么非要横插一扛子呢?这不是有意为寻租创造条件吗!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其所以孙长征们缺乏谈判能力,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应该具有的“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和 “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没有凸显出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没有一个说法。虽然孙长征们感到懊恼,但他们除了抱怨动迁费太少,在南京市买不到房子之外,却也不知道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也就用不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代,只是通过暗箱操作,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来,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如何消受?
   与孙长征们权利不清相对应的,是政府方面的权力扩张。
  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纠纷发端于南京市的市政建设工程中。在中国,市政建设毫无疑问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执行动拆迁任务的机构才被命名为“拆迁办”,同那些林林总总的什么“计生办”、“文明办”一样。
  那么,作为政府,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时,同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换句话说,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在那里呢?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当遇到这类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诉诸法院的纠纷时,可以向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申诉来调解。比如,一名病人住院之后要支付费用,决不是仅仅由医院开账就要病人付钱,一定要经过一个中立于病人同医院之间的第三方,审核用药的合理性之后,才由病人付钱。道理很简单,如果医院开具的费用不经过独立第三方审核,医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怎能保证它不滥用昂贵药品以谋增加收益?
  而那个管辖拆迁办的南京市政当局,主要承担着改善南京城市形象的职能,其官员的政绩乃至升迁,均取决于城市形象工程的进展,它当然对尽快拆迁有着超强的冲动。这种“寻租”冲动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掩盖在“改善城市形象”的职责的幌子之下,而实现这种“寻租”冲动的行政权力又不受丝毫制约,于是,部门寻租批上了合法性的外衣,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在这个强大的“利维坦”面前,拆迁户不是成为任其宰割的羔羊就是成为拼死抗争的 “暴徒”!
  这个案例虽然发生在两年多之前。两年来,由于胡锦涛当局把民间维权列为打击对象,对媒体的控制更加严厉,我们再也无法从公开的媒体上获得这种信息。然而,事实上,因城市动拆迁引起的冲突丝毫没有缓解,这才有在本文开头时列举的发生在上海的那些事例。而那些仅仅是偶然获得的信息而已,连“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都谈不上。
  在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牟取私利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经济改革终于演变成一场浩劫,以至于个别体制内有点良知的媒体都在禁不住呼吁(以下引自《中国青年报》 2004年8月19日):“人大的权力在哪里?工人的权利在哪里?人民群众(真正的所有者)的知情权在哪里?这些问题不落实,国企的问题仍将是一团乱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