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不怕蜈蚣和蝎子吗?:资产重组获税收政策支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8:40:5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
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2月2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国税函[2009]585号(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终于说了个痛快话!此前虽然一般认为,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还要加上若干解释工作来前顾后盼,纳税人心里没底儿。有的税务局认为合并不征税,分立要征税。笔者日前见到的一个案例,某省级税务机关就是坚持这个观点的。总局这么多年,一直就是不说句明白话,这下子,多年之隐,一时了之!
第二,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虽然出售、置换只有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意味着大连金牛们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大连金牛将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给东北特钢的行为,虽然不是合并分立,但是由于其本质相同,因此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其实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要得到对方的资产,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意味着保留了对方的“壳”。  第二种模式,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不复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相同的增值税待遇。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会计准则中资产组合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资产组合的转让,否则也就不属于资产重组了!到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交易的关键之处。
第四,明确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这一条的力度也很大,一步到位,否则纳税人如果只是部分资产的剥离,还要做所谓的先分立,后重组的无谓税收筹划,13号公告的该项规定,使得一切变得很简答。假使,2005年的黄河尼那水电站事件发生在13号公告的政策环境下,就不会被征税了!
第五,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可能会留下争议。例如,假如大连银牛公司借壳重组案例可以适用13号公告,大连银牛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同时大连银牛公司有留抵税额5000万元,对大连银牛将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都出售给母公司保留上市公司壳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留抵税额,是否应该带着走呢?从道理上来看,当然应该带着走,但是文件没有说清楚,可能会引起部分税务机关教条的理解该问题。 再如:大连铜牛公司资产重组交易中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该项资产价值1亿元,大连铜牛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那么该部分交易是否能够带走一半的留抵税额呢?具体带走的比例,又应该如何计算呢?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王骏点评——留抵一直是合并分立的老问题,其实张大师提出的比例法带走法就是一条解决之道,我也赞成带走。既然是不征增值税,重组环节的增值视为根本不存在,因此要将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移转到重组后的下一个环节去。如果是免税,是在重组的资产移转环节,认可其有增值但免税,那么重组后再次处置资产产生销项税额应该在重组增值后的基础上确认。免税法不好操作,因为重组环节的资产移转定价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不是一般的货物转移定价,因此我赞成不征税法。税务总局应该尽快明确真个问题,同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给出合适的配套措施,让政策和票能够互动。
第六,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这一条面对现实显得那么的重要。自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税务局纷纷回头看,笔者研究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公告,凡是借壳上市的案例,为了腾出净壳,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出售出来,是必经之路,如果严格执行585号文件,意味着都要补缴天价税款,笔者年前正在处理的一个针对中石化旗下上市公司的案件,就是这个问题,这也意味着这个案件就此打住了!借壳上市公司们,面对13号公告,确实应该吃一次涮羊肉,以资庆贺!
第七,13号公告政策强度很高,意味着将是未来税收策划考虑的重要政策。13号公告同财税[2009]59号文件的政策组合与融合,将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对“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产生疑问——说语法有问题。说既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就不应该叫“纳税人”。不能以“纳税人”代替企业来称呼。
其实这个问题恰恰反映了这个文件的一个重要的奥妙之处。一般来说本公告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销售交易行为,是作为资产投资重组行为来处理,本来应该做增值税进项转出。理论上:企业根据增值税法规和59号文相关规定的税收事项继承的原则精神应该可以将留抵增值税可以转走或者部分转走进行抵扣。 但是目前这个将留抵增值税转走的事先还真不具备操作性,想抵扣必须有三个前提解决:
1、他们是否在一个税务机关管辖。
2、A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和B公司一致。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主体(税务登记号码不一样)的问题。
这个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具体配合。
学习过行政法规或者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应该知道,这个公告实质上属于一个授权性规范的文件(总局很少出这样的文件,如同828号文其中某条一样),与以前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文件是不一样的。
因此想明白这个公告,首先必须明白什么叫“授权性规范”,它是什么意思?
“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应该分解为“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不是所谓的“净权益”交易。
什么叫实物资产?为什么使用税法和会计上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动产”、“固定资产”、“货物”、“财产”“资产总额”等等词汇。
那“实物资产”包括哪些?
什么叫“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有什么区别?
“资产重组”应当是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重新整合。强调企业层面的“资产”重组,不涉及股东层面的“产权”重组。是“企业重组”中的一部分。资产重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资产的重新组合以及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投资,而只谈企业与外界之间发生的资产组合与企业的产权变动。如:保借“壳”上市、资产剥离等。
附资料:资产重组概念具有中国特色
在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上市公司为保“壳”或类似目的而进行的资产重组,其实是包含债务重组(剥离)、股权重组、职工安置(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在内的系统工程。因而,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符合资产重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我国的国有股回购与成熟市场当中的“股份回购”是不同的。这些正是源自于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
资产重组并不仅仅是存量资产的调整
对于资产重组到底是存量资产的调整还是增量资产的调整,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基于存量资产结构的调整,往往需要有新的增量资产的进入才能进行更好的调整。资产重组从一般意义上讲,应当是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重新整合,这种整合是一个动态过程。
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比国外企业重组的概念要广
在国外,企业重组指的是清偿一些领域的项目,并将资产重新投向其它现有领域或新的领域。而中国证券市场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比国外的“企业重组”的概念要广得多。从包含的内容上我国资产重组概念已经涵盖了兼并收购以及企业重组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