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的英文单词怎么读:社论:遏制道德滑坡,还需司法与社会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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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遏制道德滑坡,还需司法与社会共济

2011年08月21日07:32南方网我要评论(98) 字号:T|T

当下的中国社会,涉及公共道德的议题往往可以引来众多的讨论声音。近几日,有关“天津许云鹤案”的纷纷议论开始扩散,天津一车主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10万元引发争议。从纸媒到网络论坛,再到微博,一场由许云鹤案引发的有关社会道德的思考和讨论再次被推上舆论的浪尖。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遇王老太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称,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他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王老太的说法与许云鹤的说法迥异。王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有不少人都不约而同地将同情的目光投射到被告许云鹤身上,也自然而然地将该案称作“天津彭宇案”。因为按照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庭既不能判定许云鹤撞倒67岁的老太王秀芝,也不能判定他没有撞倒。于是,法庭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针对这一起民事案件做出了被告许云鹤承担40%责任的判决,即许云鹤需要赔偿108606元给原告王秀芝。从媒体的报道,以及微博上原告与被告的辩论来看,人们更愿意相信被告是被诬陷的,而原告则丧尽了天良。

在这起事故中,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在微博中,双方都各执一词、各说各话,这都极为正常。无论双方如何为自己辩护,最终作裁决的都只能是法院,而非民众。不过可以预见,在“彭宇案”巨大的社会影响下,民众必然会更倾向于认定这是一起“见义勇为,反被诬陷”的劣性道德案件。在这样的情势下,法院必须要做出更为审慎的判决,以避免因为判决本身的含糊其辞或者其他错误造成舆论的哗然乃至社会道德的崩溃。

然而,在此案的判决书中,最后判定许云鹤赔付责任的核心一段却是这样:“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必然会受到来往车辆的影响。”这里还需要解释的是,事故发生时,67岁的王秀芝正违规跨越马路栏杆穿行马路。也就是说,最后判定原告有责任的核心是惊吓导致老太倒地,这就导致了一起“并未碰撞,但却发生了”的交通事故。以此为前提,许云鹤在事发后搀扶老太、打电话叫急救车以及陪护至医院等一切行为都应该摘下“见义勇为”的帽子,而仅仅是肇事者应该履行的责任罢了。

正是这份来自天津红桥法院的判决书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这一判决显然触动了广大民众的道德神经,一个是违规翻越栏杆穿行马路的原告,另一个则是并未撞人但却在事后迅速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被告。面对二者,民众心中的道德天平几乎不容争辩地倾向了被告。

就具体判决而言,在民事案件中,在“证据链”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会采取公平责任原则选择一个责任分摊的临界点,要求双方共同担负责任,而并非采取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就此推理,红桥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无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事件真相的认定和责任的指控层面,还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从目前来看,原告方并没有给出有力证据表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法院的一审判决更给人感觉是一笔糊涂账。

回到社会,许云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的讨论目前已经是一个客观事实了。面对这样一股道德热议的浪潮,红桥法院显然有必要对真相本身做出更为精准的界定和令人信服的解释。因为只有在真相面前,公正才有获得的前提;而只有在公正面前,社会的道德才不至于步步滑落。

是否要见义勇为,本不该成为一个讨论议题。但当有关该议题的讨论铺天盖地之时,整个社会从个体到体制,势必都应该作出必要的深思。就司法而言,面对这样一起引起公共道德上巨大争议的案件,在判决上务必慎之又慎,当力求还原案件之真相,以做出公正之判决。就社会而言,对于类似事故的社会救济事宜理应早早提上议事日程:只有当制度能够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权的时候,人性恶的一面才可能被隐去。

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我们需要明白,中国人与中国社会并不只是需要建设一个规范的市场,还需要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更需要重建我们的社会道德。只有在三者皆完备的情况下,我们建设国家的任务才算完成,我们每一个个体才有真正的安全感与幸福感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