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山行朗读视频:中国民间禁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22:08
中国民间禁忌
  
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中国民间禁忌风俗,包括禁忌的起源、日常生活中的禁忌、各行各业的禁忌、人生一世的禁忌、万事万物的禁忌以及禳解禁忌免遭惩罚等方面的知识。“入国问禁,入境随俗。”了解禁忌知识,不仅有益于我们树立破除迷信的科学观念和保持良好的民风民俗习惯,还能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对待传统文化,同时又能大大方便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行办事。...    
   前言
序(2)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我收到了台湾版《七十二行祖师爷的传说》一书的样本,三个月后,又得知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愿意将拙作《中国民间禁忌》在台付梓的消息,这对我无疑是一种极大的鼓舞和慰籍。我深切地感觉到海峡两岸文化上和情感上的一脉相通,也为自己能为海峡两岸文化上和情感上交流作出一点点贡献而感到由衷地高兴。而这一切又都要感激杨炳南先生,是他为我们搭起了这样一座“鹊桥”。
《中国民间禁忌》也反映出台湾民间的风俗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台湾民间禁忌》、《台湾风俗志》、《台湾旧惯习俗信仰》等书籍。我本人是未曾到过台湾的,并没有对那里的风上民情进行过实地的考察,因此,虽然有所反映,但不一定反映得真切。
《中国民间禁忌》自一九九○年十二月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以来,短短的时间里,在大陆已发行了七万多册,读书界的反应是很热烈的。在读者和同行的帮助下,我业已有了许多补充、修订的想法,但因一时尚未来得及整理妥当,所以这次也就不能以修订后的版本与读者见面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点小小的遗憾。然而,这样也不是没有它的好处,好在我可以再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能有一个更为充实的修订方案。所以我非常希望台湾的读者、台湾学界的师友们对本书给予中肯地批评,对我也给予热忱地帮助。
任骋
1991年9月24于郑州
         
  
  
  
   
   前言
关于田野作业
               
            拙著《中国民间禁忌》九十年代初经由作家出版社、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分别以简繁两种汉字文本出版以后,在大陆和台港地区发行近十万册,受到学界及读书阶层的广泛关注和欢迎。许多书刊转引、参征。我本人也收到多封表示赞扬和鼓励的信函,使我受到工作成效的慰藉和付出辛苦的补偿。但“文章千古事,得失自己知”,萦绕我心头的不宁仍时刻不能放松。我知道,撰写这本书的原始冲动,要将禁忌的问题彻底搞一下的夙愿,实际上并没有圆满地完成。我从接到样书的第一天开始就又萌生了修订、补充的想法。然而,一来需要
资料的积累和认识的提升,二来又转入别一课题的研究、追踪,一时间不能马上付诸行动。如今一晃七八年过去了,回过头来再看这部书时,觉得有必要再做一些事情了。恰在此时,花山文艺出版社的社长方殿先生了解了我的心愿,表示愿意出版增补本,于是才有了这部《中国民间禁忌》(增补本)的刊行。
增补本将近年来收集到的中国各民族禁忌事项的新材料分门别类增加进内文,大约总共有三四千字。这些材料的补充远远不能够穷尽,是不言而喻的。增加进来的材料都是经过认真甄别的可靠的材料,因为它要作为科学研究的认识基础,不能凭空臆想。这方面的工作还要继续去作。材料越是丰富,越能保证对此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和符合客观实际。从某种意义上讲,材料比论证更有价值,材料才真正是本书的生命之所在。
另一方面,就认识而言,由于原书成文的思考毕竟是一个集中的认识过程,当时思想沉浸的浓度和深度可能是现今所不可企及的,行文也有它内在的文气贯通、连缀一体的特性,所以虽然后来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感到绪论中有的地方有欠缺,有的地方意思没能表达清楚、准确,也还是不好将这些新的认识直接穿插进去作补充。故而,绪论部分不再更动,一仍其旧,仅将一些新考虑到的理论问题在此简要列出,请读者诸君参照阅正。
一、关于田野作业
田野作业的问题,是我首先想要说明的问题。因为本书是以民间禁忌的材料为主要支撑的民俗学专著,材料多是从民俗学角度搜集起来的,认识也是以民俗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为依托,所以研究的方法也应当是民俗学的。这一点在写作《中国民间禁忌》的前后,我在认识上是有着质的差别的,因此不能不在此加以检讨说明。在这一点上有所交待,我想不仅能帮助读者认识书中研究的不足之处,而且还能为进一步研究此一问题提出一个深入探讨的正确途径。
民俗学是一门实证的学问,钟敬文先生曾经多次强调这一点,然而,以往我的认识总不能深刻体会。虽然口头上也承认田野作业的重要性,但实际上还只是把田野作业看作民俗学研究的准备过程,认为田野作业只不过是获取民俗材料的手段而已,没有认识到田野作业是民俗学的基本的研究方法。田野作业不可以仅仅是以搜集材料为目的,而恰恰应当是研究本身,这一点仔细体会,是不难理解的。在接触实际的过程中,民俗学的理论才得以建立,才得以调整,才能够发展,才可能趋向完备。虽然这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的一般性规律,而在民俗学中则体现得尤为显明。民俗学任何理论上的重大突破、重大进展无不依赖于对现实社会生活风俗民情的考察。没有一般的民俗学理论,我们对民俗或许会视而不见;而没有具体的民俗学考察,我们就不可能发展民俗学的基础理论。真知只能从实在的社会生活调查中得出,理论突破的勇气和信心也必然是以实在的事实为根据的。事物的真实形态不应当也不可能靠理论家在书斋中去框定它,而只能在实际的调查中发现它,然后再用理论去适应它、说明它。因此,虽然我比较地能够注重了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但也仅只是停留在、满足于直观的材料的核实之中,未能以田野作业的研究方法广泛深入地开掘实际生活中禁忌的民众自我认识(这里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认识不足,客观上条件所限。此处只谈效果,不论原因)。民俗学最看重的是什么?那不是由文人坐在书斋中为民间的信仰作出的种种说明而是生活中民众自己对自己生活的活生生的解说(包括民俗事象的描述、心意的表白、俗理信仰、文化压力、社会境况等等等等)。如果没有或者不是以民众自我的认识作为考察禁忌的更深进一步的目标,那就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毋庸讳言,这一点在书中的分析认识方面是有着先天不足的缺陷的,是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到的。它使我们的收获失去了许多泥土的芬芳和清泉的秀丽,使书中材料的鲜活生动性、理论的深厚明晰度以及叙述的富有光彩感都受到了理所当然的减损。当然,民俗学又不仅仅是材料的原始表露,也不仅仅是对民众信仰的简单认同,还要有科学的归纳与分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只是那材料的基础性,民众自我认识的客观性不可须臾脱离和忘怀。
民俗学的客观性是其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因此,田野作业的研究方法是极其可贵的。世界的客观性本来就很难记述,即便用了非常现代化的高科技视听技术也不能完整地透彻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方方面面,何况民俗学又常常要追寻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心灵意识形态领域里潜在的东西呢?又何况我们现在所从事的工作依然是以文字符号来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的图书著述呢?这一方面要求我们不能故步自封、自满自足,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还要面对现实,从现实出发去做我们眼下所能够做到的事情。这,也就是我们一方面在继续做着增补的工作,一方面又在作出必要的说明的原因所在。
         
    
   
   前言
关于禁忌的概念
               
            二、关于禁忌的概念
要求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完整的简捷明了的定义是正常的期望,然而这种想法和做法在现代学术界却越来越显得困难和不那么重要了,或者说是很不适宜、很不恰当的过分苛求。情况往往是这个概念的词汇本身便是最简明的定义(比如树、水、火、洞穴等等),再想加以说明,反而会越描越黑,越想说清越难以说清了。因为这个沿用已久的词汇极大而全面地概括说明着那一类事物的整体形貌,囊括了对所有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这个含混的词语我们自然可以“得意忘象”、“得鱼忘筌”,反倒容易把握那事物的基本内容。如果一认真起来要用几句话扩展一下,详细地加以限定说明,立即就遇到种种复杂的障碍,许多防不胜防的漏洞会从各个方面泄露出来,更有些意义由于难以言传而表达不准、说解不清。试图说解者必然要带有自己的个性,有一个特别的角度,这也就把自己的另一面暴露出来,语言的狭隘性就显得十分突出起来。对于概念来说,解释的文字越多,反而越不周严,这也是常见的通病。因此一个学科、一项专题研究可能展开的讨论已经累世经年,但其基本的概念却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是概念本身具有包容性、含混性的缘故,一方面也体现着认识的发展演变。总之,概念(词汇)可能是相对比较稳定的,而解释却总是活跃、新颖、变动不居。所以,期待有人作出一个定义而完全稳固地限制概念本身的所有意蕴往往是徒劳的和没有实际意义的。但是,概念既是我们的研究范畴、说明对象,又不能不大致有所把握。所以,尽管可能是不甚周全的,注定要变化的说明,我们也还是要给它一个定义,试着加以说明。或许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究竟是在哪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认识的必要。能达到这一步,也是前进的需要和具有价值意义的。不过,这的确是一件非常苦恼而又极具魅力的事情。
1围绕“转化”的设定
关于“禁忌”的概念定义,绪论中有一段文字说明,原文如下:
禁忌,一方面指的是这样一类事物,即“神圣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一类事物;另一方面又是指的这样一种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类行为控制模式。这样一类事物和这样一种禁制之间是完全相通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因为,这样一种禁制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这样一类事物的认识(心理反映)的结果。所以换句话说,禁忌就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
现在看来,这段文字大体上还是可以成立的。有人在“禁制”之外,又提出“忌制”。这是强调个体意识的一种区别。但既然称其为“制”,则必然含有群体意识的参与,也就有了“禁制”的意义在其中。“禁制”也可以包含有自我心理的抑制,亦即包有“忌制”。所以大体上用“禁制”是可以涵盖了的,尤其从民俗学角度来讲,民众自我的“忌”,总是融纳于群体的俗众共同心意表现之中,受其约束的。除此之外,“言行上被禁止”也有漏洞。“言行”只是行为的代称,实际上还应有视、听、思、食、居等等的分别,细分起来就很多了。这些都不是主要的,只是解释词语中概念的狭广义理解的问题。而主要的是这个定义在禁忌的深层次理解上并不能说明更多的东西,所以需要再补充解释禁忌的由来、禁忌的特征、禁忌的功能、禁忌的性质等等等等。这也看出定义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把握在某种程度上,还需要多方面的再认识,才能对一个概念有充分的理解。
关于禁忌的由来,绪论中拟出“灵力说”、“欲望说”、“仪式说”、“教训说”等等说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俗学的视野,进而涉及到了宗教学、心理学、社会学、认识论等方面。这些方面的认识,各有自己的把握角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各有自己的体系,不能割舍,又不便合并。于是便以分列共存的方式放置着。现在看来,它们是否还有某种共通性呢?能不能再有一种通行的认识将这几方面的认识沟通起来呢?因为毕竟是对同一种文化现象的说明,理论上讲是应当可以做得到的。那么这个共通性在哪里呢?是什么呢?我想,可以用“围绕‘转化’的设定”来说明它。
无论是最原始的巫术、法术思维和占卜原则基础上的塔怖,还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禁忌事象,都有一个共同的信仰基点,那就是对事物形态是正在、将要或者能够、必然“转化”的肯定。而禁忌(塔怖)便是围绕着“转化”所做出的设定。“转化”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而个体的人的境遇却时有不同。禁忌就是提醒人们在类似的转化中采取类似的办法达到转化的过渡。就人的愿望来讲,这种转化可以统一概括为求吉的心意趋向。在吉的情况下,要求转化得到控制,不失其吉,由吉到吉;在凶的情况下,要求转化得到改变,趋吉避凶,由凶到吉。总之都要达到吉的目的。转化的过程有长有短;有显有隐;有仪式的,有非仪式的;有期遇的,有偶遇的,然而共同的是都有一个渡过的意义在其中。从民俗学角度考察,习惯于将禁忌附设在人生仪礼和生活化的程式中去,而社会学、心理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则不一定非要这么去认识它。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特定的观察角度,各有自己不同的表述方式,然而“转化”的意义对于禁忌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所有的禁忌都是为“转化”而设定的。
2心意控制的方式
我们说禁忌是围绕“转化”而设定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围绕“转化”的设定都是指的禁忌。因为,人猿相揖别这后,人的目的性思维就越来越占有主导性地位。文明社会中,人的所有行为几乎都带有促使事物形态转化,进而使其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目的性。目的性思维充满了人的全部生命运动。“目的性行为”同样是围绕着“转化”而设定的。与“目的性行为”相对应而表现形式却正好相反的“目的性无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现象。因此,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禁忌又是以心意控制的方式和无行为表现为特征的。无行为表现是指行为的被否定,不做、不听、不看、不说、不吃、不想……在任何团绕“转化”所设定的禁忌中,其渡过的方式都是无行为的。这种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全靠心意的排抑而完成(顺便说一下,那种不得已或不由自主的禁忌行为的发生是属犯忌,为此而采取的破除行为是属禳解)。这里的心意排抑,一般说来是受社群俗众的共同认知(集体意识)的影响和制约的,又是在个体的内心由主观意识来完成执行的。
3也有积极的意义
绪论中关于禁忌的“消极的性质”有一段论述,原文如下:
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
这里,对禁忌的消极性质的认识总的说来是不错的,尤其是在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方面都作了一些含有积极因素的分析。但是,在“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方面,断定它“总是消极的”,也还有再分析、再认识的必要。这个论断看来是深受詹.乔.弗雷泽的影响所致。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说道:
由此,我们观察到“交感巫术”的体系不仅包含了积极的规则也包括了大量消极的规则,即禁忌。它告诉你的不只是应该做什么,也还有不能做什么。积极性规则是法术,而消极性规则是禁忌。……积极的巫术和法术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而消极的巫术或禁忌的目的则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
弗雷泽认为应用巫术是法术和禁忌的对立关系,他列出一个表。
在这个表里,禁忌被指定为消极的应用巫术以与积极的应用巫术——法术相对应。但是,就禁忌的目的性来看,它并不完全是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它同样含有“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这样的目的性(这一点在附属于某种仪式的禁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只不过它采取的方式不是“有行为的”,而是“无行为的”而已。实行禁忌的人有可能这样思索,只要我不去做什么,那么我就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理想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禁忌的应用巫术的性质也含有法术的积极的意味。因此,我现在以为,应当认识到禁忌在方式上也含有某种积极的性质和意义,虽然它基本上仍是消极的。
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说道:“禁忌体系强加给人无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所有这些责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完全是消极的,它们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它不可能在人身上激起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这个论断显然是过分的。也与他在同书另一处的论述自相抵牾。在那里,他又说道:
在人类文明的初级阶段,这个词包括了宗教和道德的全部领域。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宗教史家都给了禁忌体系以很高的评价。尽管它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但还是被称之为较高的文化生活之最初而不可缺少的萌芽,甚至被说成是道德和宗教的先天原则。
既然“禁忌”是“道德”的“先天原则”,那么它就不可能不激起人们依照甚至捍卫这个“原则”的“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道德的能量”,有时表现为“见义勇为”,有时表现为“见不义而不为”,甚至表现为“杀身成仁”。“禁止的方式”,“不为的意志”,在道德操守方面谁能说它不是被激发出来的新的强烈的积极表现呢?谁能说它“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呢?
4神意和人意
在禁忌的概念意义上,有人主张凡是涉及神意的即属禁忌,凡是不涉及神意而只涉及人意的,则不属于禁忌。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禁忌给人们造成危险乃至危害的结果方面,神意往往是与人意交融在一起的。远古时代,人们认为神是统治一切的,人的一切意志都在神的意志的支配之中。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运转变化,也都在神的控制之下。非但人意,连自然的意向也是由神来确定的。所以有些事情,比如年景收成、人丁兴衰、世运好坏,甚至口角、诉讼、寿命、财运等等好像只与人发生关系的事都牵连着神意的参与。在这种迷信的泛灵信仰中,禁忌是很难作出神意与人意的区别的。在违犯禁忌的惩罚中,也多是由人意来代替神意执行的。如果我们仅仅看到执行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神就概定它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那么我们所说的禁忌就可能根本不会存在了,除非我们承认真的有神意的存在并且和人的存在是并行不悖的。相反,我们必须清楚,所谓的神意只不过是人意的折射反映,是人的错讹的解释。在禁忌的惩罚中,一切神意的体现都不过是人意的曲解而已。禁忌正是存在于这种谬误之中,没有这种谬误的俗信也没有禁忌的存在了。所以用人意和神意来区分禁忌的是与非,是难以成立的。真正的禁忌与非禁忌的区别在于人类是否走出了自我意识中的试误性探索区域,是否真的摆脱了属于谬误性质的“想象的不幸”。弗雷泽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不要把手放在火中’,这句话并不是禁忌,而只是一种常识性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如不禁止,必然要造成实在的后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不幸。”这话是对的。不过,弗雷泽在这里举的例子只是一件人身与自然力的对抗关系问题,扩展一下,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也是如此。例如当着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的面,我们不能说有伤害他自尊心的话,必要说及他的生理缺陷时也要用一种委婉的话来讲。这同样不是禁忌,而是一种常识,只不过这是一种道义上的常识、社会人际关系的常识,而弗雷泽所举的例子是一种自然规律的常识罢了。
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常识毕竟是属于知识的领域。在知识的掌握方面是有层次的分别的,又是有特定的认知环境的。有些虽然是事理或者物理中的事情,由于具体环境不同和人的认识水平不同也会造成禁忌的。这也正是形成文明和野蛮、科学与愚昧、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文化差异,从而具有不同的禁忌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上边的两个例子,如果认识上处于愚昧的状态,也仍然会把它当作禁忌,固执地从中寻找受到伤害或报应的违禁犯忌的原因的)。我们不可以因某个民族、某个社群的禁忌体系表现出一种文化的滞后而轻视小看这个民族、这个社群的生存权力,同时也不能不因那常识性的东西仍被视为禁忌,仍在束缚着那里人们的思想而感到悲哀。破除禁忌的迷障,脱离禁忌的羁绊,走向自由,走向发展,才是我们人类共同的目标和理想。
         
  
  
 
 
  
   
   前言
关于禁忌的分类
               
            三、关于禁忌的分类
绪论中没有关于禁忌分类的讨论。最初的撰写体例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安排,但一方面由于禁忌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当时有关禁忌分类的实践也比较更少一些,所以后来放弃了这部分内容,留下了一个空缺。现在,虽然仍不能对这一问题说得十分清爽,但觉得已是有了讨论的基础和条件了,所以借此机会就现在学界的状况作一些大致的分析。
1禁忌分类的理论说明
由于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对禁忌的认识又是多学科、多角度的,所以禁忌的分类理论上也就有了许多方式方法,有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例如:
从禁忌的信仰根据方面,可以将禁忌分为禁忌对象(禁忌事物)是“神圣的、圣洁的”和“不纯的、不洁的”两大类;
按禁忌主体(执行禁忌者)的禁忌行为(无行为)的方式,可分为:视的、听的、说的、做的、食的、思的等等若干类;
按时间,可分为原始禁忌、古代禁忌、近代禁忌、现代禁忌、当代禁忌等等;或者分为汉代禁忌、唐代禁忌、宋代禁忌、清代禁忌等等;
按地域,可分为欧洲禁忌、太平洋禁忌、尼罗河流域禁忌、中国禁忌、吴越禁忌、定县禁忌、丁村禁忌等等;
按宗教,可分为道教禁忌、佛教禁忌、伊斯兰教禁忌、基督教禁忌等等;
按人种,可分为白人禁忌、黑人禁忌、黄种人禁忌、红种人禁忌等等;
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禁忌、满族禁忌、朝鲜族禁忌、日尔曼族禁忌、犹太人禁忌、吉普赛人禁忌、俄罗斯人禁忌、印第安人禁忌等等;
按职业,可分为农业禁忌、渔猎禁忌、商业禁忌、医药业禁忌等等;
还可以按年龄,按性别、按物形、按事态等等形式来划分。
或者,又可综合某几方面的因素来划分。比如詹.乔.弗雷泽着重论述原始禁忌,将其分为:禁忌的行为、禁忌的人、禁忌的物、禁忌的词汇等等类别。
还有具体到某一种因素的分别,如弗洛伊德侧重于论述人的因素,他将禁忌分为:对敌人的处置、对统治者的禁忌、对死人的禁忌。在图腾信仰方面,则又将禁忌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即:禁止杀害图腾动物和禁止与相同图腾宗族(部落)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在中国,当代民俗学界对禁忌的分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例如陶立璠先生在《民俗学概论》中有论述“禁忌的分类”的专门章节。他将禁忌分为(1)宗教禁忌;(2)生产禁忌;(3)语言禁忌;(4)一般生活禁忌。虽然分法比较笼统,有欠严整,但却是最早讨论这一问题的学者之一。乌丙安先生在《中国民俗学》中对禁忌的分类则是基于禁忌的民间信仰源的。他将禁忌大体上划为五个方面,即:
第一,把大自然中的自然力或自然物看成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事物,加以崇拜,形成了对日、月、星、风、雨、雷、虹、水、火、山、石等物的禁忌观念与行为。
第二,把某种动物或植物看作是和本氏族祖先有近缘关系的神圣物,形成了严禁捕杀或禁止冲犯等禁忌。
第三,对祖灵的崇拜所派生的关于祖先象征或遗物的禁忌。
第四,对鬼灵、精灵的崇拜所派生出来的关于所谓鬼、怪之类及其活动场所的禁忌。
第五,对吉凶祸福的命运的迷信派生出来的趋吉避凶观念所形成的禁忌。
这五个方面,大致可概括为:(1)自然崇拜;(2)图腾崇拜;(3)祖先崇拜;(4)鬼神崇拜;(5)命运崇拜。这里的禁忌分类,即是按照这五种生成禁忌的崇拜原由所划分的。理论系统严谨,认识也有深度。只是目前尚未见到全面系统地依此分类法而进行的实际分类成果。或许是因为这五种崇拜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有所交融,不易分别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吧。
2禁忌分类的实践
如果仅以理论的分析来对禁忌加以分类,似乎禁忌的分类还应当而且可以从禁忌的惩罚效应上作出区别。比如,可以将禁忌分为:致死的、伤害的、亵渎的、破财的、绝嗣的、遇难的、厄运的等等。这种分类,虽然看似有一定的价值意义,但却使理论上难以明晰起来,实际上操作又极具困难的。因为,禁忌的事象通常是具体而又灵活的,与其存在的时空有着现实的不可脱离的互为说明的关系。如果依照理论上的分析来框定它,或者企图按照理想的而不是自然的形态将其排列开来,那就势必遇到许多人为的麻烦。这是此种分类不被人们想到或采用的原因所在。实际上,进行比较全面的禁忌的分类实践的,现在看来,大都是依民俗的生活实态为标准的。这可能是比较浅显的然而却又是比较自然和比较容易的一种分类方式。最近出版的一些直接分析论述禁忌文化的书籍,比如《台湾民间禁忌》(林明峪)、《民间禁忌与惰性心理》(李绪鉴)、《民间禁忌》(尉迟从泰)等等,包括本书在内,都是从民俗事象的区别中去区分禁忌的。除此之外,尚未见到有其他的系统的禁忌分类的实践成果。或许这只是一种禁忌研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表现,是一个阶段性的现象而已。随着禁忌文化现象的深入研究,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新的更有理性观念指导意义的禁忌分类实践成果,比如体现在信仰类别、功能效应方面的,甚至是从哲学的高度上所进行的区分,那无疑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并且愿意为之而努力的事情。
3禁忌分类的科学性
禁忌的分类,一定要注意科学性。例如在涉及到概念的把握时,一定不能不认真加以鉴别。我们所谈到的禁忌,是有特定的文化涵义的。它的根基是在于原始的“塔怖”之中。虽然后来的禁忌体系在此基础上有所延展,但其民众的俗信基点不可动摇。因此,离开民间风俗惯习的制约而从社会文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禁止和忌讳都不能归纳进我们所说的禁忌中来。这一点必须弄清楚,否则,我们就会流于漫想而失去对目标的科学性把握,从而导致研究的方向性偏误。比如,赵慧平先生所著《忌讳》一书,将忌讳的分类列为:日常忌讳、社交忌讳、道德忌讳、政治忌讳、信仰忌讳,就是从更广泛的文化角度来看待忌讳的。其中既包括了民间禁忌的俗信,又包括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常识性认识。在此,我们不能强求一致,不能说这种关于忌讳的研究是不严密的,只能说这里的研究角度,与我们所说的禁忌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民间俗信一点。在民间俗信中的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民间禁忌,不在其中,超越之外的则是另一回事了。并不是说禁忌没有或者不能涉及政治和道德等等问题。把禁忌和“社会契约”联系起来看的观点就承认着禁忌的政治性困素。说禁忌“决不是一种道德的危险。如果它与其它事物有区别的话,那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道德辨别力,也不包含一个道德判断。”(恩斯特.卡西尔语)也不尽全面。事实上违反某种禁忌,尤其是公益性禁忌,在民间也常常被视为是违反道德的事情。当事人也会因此而受到良心的搅扰和谴责,甚至有至极而死亡的。问题不在于禁忌涉及到政治和道德的范畴没有,而在于这禁忌所处的层次和所依的根据是不是民间俗信中的超自然力控制下的神圣的或不洁的信仰。若是如此的,便为禁忌;或者不是如此的,而是直接从政治或道德本身出发的,则应为政治的或道德的禁制的规避原则,则应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理智的思想常识。那就离开了民间禁忌的含义,与禁忌的概念不相关了。因为它失去了禁忌的灵魂、禁忌的本质。
由于赵慧平先生《忌讳》一书论述的启示,使我们认识到原来在绪论中所说到的“忌讳”就是“禁忌”就是“民间禁忌”的意思,有必要再作调整。那样简单的等同是不行的。民间禁忌必须严格限定在民间俗信的基点上,超越此一限定便虽有泛指的忌讳的意义,也不再一定是我所说的民间禁忌体系之内的事了。
以上便是我在《中国民间禁忌》(增补本)出版前所要作的一些理论认识上的说明。如果由于先前对这些理论上的问题不够明确而引起材料上的宽泛收录和论述上的游离不当,则请读者诸君明鉴。另外,原版许钰先生的序中所提到的一些“毛病”,此次由于时间仓促未能一一改正,又请读者诸君见谅。
最后,我想再次声明一点,即,虽然本书汇集的习俗禁忌,有一些具有迷信性质,但用意绝不在于倡导、发扬这些东西,而完全是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研究它,以民俗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哲学、社会学等等学科的理论去说明它,以使人们能够真正认识这类禁忌迷信的无理性,尽管这种研究的说明还是初步的。设若有人竟然从书中寻找这些禁忌习俗的宿命观而以为自己遵从的信条的话,那无疑是与作者的初衷相悖的。虽然,迷信禁忌的消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我们应当坚持移风易俗的正确方向,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走向。由于自己学识水平有限,理论素养欠佳,在对这些习俗禁忌的论述中,有些地方可能仍然并不完全恰当,存在着这样那样一些疏漏和谬误,对此,我真诚地希望读者诸君给予批评指正,以便在将来有机会再版时作出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使得本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科学进步的要求。
任骋
1997年11月29日于郑州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来电话商议出版本书时并不知道这已是第四版了。因为有了前面的一些序文,此处的弁言也就只需说说第三版以来的情况。这五年来,中国学术界在禁忌理论研究方面有了一个大的飞跃。专著、文章层出不穷,纷至沓来。尤其是在文化人类学、民间文学、宗教学方面,成绩更为突出。我本人也曾有过一些专题的评述,甚至在一本书稿中还专门论及到了“禁忌民俗史”和“禁忌民俗研究史”的问题。然而,考虑到本书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是禁忌事象的记述,那些民间禁忌基础理论之外的研究成果就不便更多地介绍了。这里想说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关于禁忌的一种赋有哲学意义的视角。
这是一种从人类思维结构出发的理论观点。人类思维结构本质上被认为是二元对立的。因此,从这一本质特点出发,那些不能被明确划分为二元对立中某一极的事物就成为禁忌。此说来自海外,不过中国本土的民间哲学也有类似的认识基础。比如,将“不伦不类”的“异形”视为“怪物”、“妖孽”,禁忌看视接触,以为不祥的观念就是此类认知的表现。我在本书第三版“自序”里“关于禁忌的概念”中说到的“转化”,也包含有这样的意思。“转化”的过程即为“渡过期”,是由二元对立的一极转向另一极的危险时刻。人的出生、成丁、婚嫁、荣辱、祸福、寿夭等等,从无到有,由此及彼,那关键处,都属不定型的“异常”时刻,都是禁忌的多出地带,其本身也常常被视为禁忌。这方面的意义,过去认识得并不清楚,还大有深挖、细嚼的琢磨头。理论思维一旦进入哲学的范畴,必将反过来大大促进学术思想的提高。在这一点上,我们期待着禁忌研究的理论能有新的更大的突破。
在本书付梓之际,谨对冯斌先生、史平先生以及给予本书出版以帮助、校正的诸君表示衷心的感谢。
任骋
2003年6月1日于郑州
         
  
  
 
 
  
   
   第一部分
第1节 禁忌的含义
               
            禁忌与塔怖
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国际学术界把这种文化现象统称之为“塔怖”(Tabu或Taboo)。Tabu或Taboo,英文,汉语译作“塔布”或“塔怖”等等,为禁忌、忌讳、戒律之意。“塔怖”原是南太平洋波里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其基本含义是表示“神圣的”和“不可接触”的意义。
在中国,与“塔怖”相对应的词便是禁忌。
禁忌一词,早在汉代就见著于史籍了。
《汉书.艺文志》云:“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
《后汉书.朗顗传》云:“臣生长草野,不晓禁忌,披露肝胆,书不择言。”
这里的禁忌的含义,和“塔怖”成为国际通用的学术名称之后的含义是一致的,即表示“禁止”或“抑制”的意思。
学术界对于禁忌和塔怖的一致性,认识上是有分歧的。如中国宗教学界就有人强调塔怖“只有具备曼纳灵力之意而无不洁之意”,因而塔怖“仅为禁忌之一种”,只是后来才“被衍用以泛指各种禁忌”(参见任继愈主编的《宗教词典》“塔布”条、“禁忌”条)。而在民俗学界,则大都认为禁忌和塔怖是完全一致的。塔怖的最初含义虽无明显的“不洁之意”,但那是因为“‘神圣的’和‘不洁的’二种意义在禁忌的原始起源中并不加以区别。……它仅是指‘似魔鬼的’、‘不能被触摸的’,……只有在稍后才开始分化为二”(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俗学界多依此说,参见乌丙安《中国民俗学》和陶立璠《民俗学概论》等书。
这里,两种观点的分歧,实际上并不很大。宗教学的界强调点在于“塔怖”本身意义的前后变化;而民俗学界则指出了“禁忌”含义原始状态的“混沌”性质。二者的分歧只是在于“塔怖”一词的原始意义上,而不在于塔怖一词用作“各种禁忌的通称”之后。因而成为国际通用学术名称之后的塔怖的含义和我国禁忌一词的含义应当说是完全相一致的。
禁与忌
组成“禁忌”一词的两个字,“禁”与“忌”,是可以再分别的。
虽然“禁”与“忌”有相同之处、相通之处,如:
许慎《说文解字》云:“禁,吉凶之忌也。”
孔颖达《周易.夬.疏》云:“忌,禁也。”
但,它们所相同、相通之处,是在于禁、忌的原由和效果方面;而在于禁、忌的主、客观意识方面,则是有所区别的。
禁,“从示林声”(《说文解字》)。
林者,“君也”(《尔雅.释诂》)。《尔雅.释诂》:“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邢昺〔疏〕:“皆天子诸侯南面之君异称也。”
示者,“语也,以事告人曰示也”(《玉篇》)。
“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说文解字》》)。
故知,林、示之禁,所含“禁止”的意义较重,且一般是指君上(社会)或神祇(宗教)的外力干预。
忌,“憎恶也。从心己声”(《说文解字》)。
己者,“身也”(《广韵》)。
心者,“人心土藏在身之中”(《说文解字》)。
故知,己、心之忌,所含“抑制”的意义较重,且一般是指基于自我情感的避戒行为。
“禁”和“忌”,组成“禁忌”一词之后,就代表了一种约定俗成的禁约力量。其中,既有集体(社会或宗教)对个体的“禁止”的含义;又有体现个体心理意愿的自我“抑制”的含义。
禁忌与忌讳
禁忌类属于风俗惯习一类较为低级的社会控制形式。但是,如果过分强调了禁字的意义,便可能使禁忌中“禁止”的含义上升而趋向于成为道德或者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控制的高级形式。如《周礼》中所云:“犯禁者,举而罚之”、“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戮其犯禁者”等等。相反,如果突出忌字的含义,则又往往会使禁忌中“抑制”的意义增强,同时显现出一种更加通俗化、民间化的倾向来。到了最后,禁忌一词便与忌讳一词完全相等同了。
在民俗调查中,有时常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当我们问起“禁忌”,普通村民表示不太懂得的时候,只要我们再解释一句:“就是忌讳”,他们便会长长地“噢——”一声,说:“那知道。有!有!”可见,“忌讳”较比“禁忌”是更具有通俗性质的。这不仅仅是书面用语和口头用语的区别问题,其中也还有它语义上的差别,亦即“忌讳”一词更多地强调了民间自我的“抑制”。从词义上讲,“忌”与“讳”同,而“禁”与“讳”异。
《广韵》云:“忌,讳也。”
《礼记.曲礼》云:“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
可见“讳”自古以来是更基于民间的。因此,“忌”与“讳”联合而成的“忌讳”一词至今仍比“禁”与“忌”联合而成的“禁忌”一词更能通行于民间。或许,这是因为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往往更多的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禁止他人方面,而是放在如何抑制自我方面。所以他们对“禁”字比较淡漠,而对“忌”字和“讳”字则更多地给予关注。但是,毕竟民间也还存在着风俗惯习的禁止力量,这是大家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自我抑制不可缺少的环境和基础。况且,自我抑制的结果也带有某种自我禁止的意味。所以,为了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风俗惯习中的这一禁制的意义,中国学术界通常在正式场合都是采用“禁忌”而不采用“忌讳”。当然,在一般场合下,或者由于行文的需要,“禁忌”和“忌讳”也是可以互相通用的。
民间禁忌
禁忌,一方面指的是这样一类事物,即“神圣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一类事物;一方面又是指的这样一种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类行为控制模式。这样一类事物和这样一种禁制之间是完全相通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因为,这样一种禁制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这样一类事物的认识(心理反映)的结果。所以换句话说,禁忌就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
一般说来,“禁忌”是属于风俗惯习中的一类观念。它与法律制度意义上“禁止”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不许”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在风俗惯习中,“禁忌”一类的禁制是建立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之上的。自我(我群)由于心存忌惮而表现出来的自我(我群)的“抑制”性质是其基础的成分,在禁忌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其中“禁止”的意义,也完全是来自于共同的忌讳,来自于“自我抑制”的集体意识,而不存在“意志的强加”和“观念的强求”。其实施过程必然是通过心意的,因而它属于一种民间的自然状态下的禁制形态。因此,又可以直接称之为“民间禁忌”,也就是说,我们所论及的“禁忌”一词,本身就是等同于“民间禁忌”的。它们共同区别于法律制度或者道德规范中的其它禁制形式。
民间禁忌,主要是指一社群内共同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又是基于该社群中最广大的基本群众的。一般说来,它不包含社群中的上层文化,亦即社群中一小部分精英文化的特殊禁制。但是,这并不是说,一社群中属于上层文化圈子里的人是能够被排除在民间禁忌共同信仰的的基础之外的。他们不但是基础(基数)之一(部分),而且往往也是难以完全彻底地摆脱其观念的影响的。
总之,禁忌,便是指的民间禁忌。民间禁忌是比较大的概念,民间禁忌中又可按民族、地域、社会分工等等分成若干禁忌的方方面面,或者某种具体的禁忌。不过它们的性质仍然是属于民间禁忌的。只有当禁忌中的“禁止”的成分加强到道德规范化或者法律制度化的时候,禁忌才脱离了“民间”二字,而这时的禁忌,也就不称其为禁忌了。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在中国,由于封建文化的长期统治,许多民间禁忌被士大夫阶级义理化、道德化,甚至法律化、制度化之后写进了典籍之中。我们今天对于民间禁忌进行研究时,还应当注意透过这些史料去发现那些真正的民间禁忌的原始形貌、原始状态。这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研究民间禁忌时,除了需要大量的田野作业,实地进行社会调查之外,也还需要参考、研究一些文史资料,以便从上层文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补证。
         
  
  
 
  
   
   第一部分
第2节 禁忌的由来
               
            说到禁忌的由来,大体上有四个方面。一是对灵力的崇拜和畏惧;二是对欲望的克制和限定;三是对仪式的恪守和服从;四是对教训的总结和记取。这里,简称之为:灵力说、欲望说、仪式说和教训说。以下分别简要论述之。
灵力说
灵力,即曼那(mana)mana,英文,汉语又译作曼纳、玛那或马拉等等,是源于大洋洲的一个人类学术语,指事物或人所体现出的超自然力量。汉语中与之相对应的词即为“灵力”。,其含义为“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据说,禁忌就是灵力依自然的、直接的方式,可者以间接的、传染的方式,附着在一个人或物或鬼身上所产生的结果(参见《图腾与禁忌》及《大英百科全书》“禁忌”条)。这种原始的观念形成了原始人心目中的禁忌物和原始的禁制。鬼魂和精灵都被认为是具有曼那(灵力)的,因而附着有曼那(灵力)的人或物,也被认为是“似魔鬼的”、“不可接触的”。温德特曾经说道:“埋藏在所有禁忌里的那种无言的命令,虽然因为随着时间和空间而造成了无数的变异,可是,它们的起源只有一个而且仅只一个:‘当心魔鬼的愤怒!’”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也说道:“有些禁忌是从鬼魂崇拜中产生的,人们知道有所触犯,也被认为要受到鬼魂的报复。”王充在《论衡》中则指出:“夫忌讳非一,必托之神怪,若设以死亡,然后世人信用畏避。”所以可知,禁忌的产生是与人们对灵力的畏惧有关系的。
灵力说,实际上是从人类信仰发展史方面对禁忌的认识,它分析了人们对灵力的信仰以及由此一信仰而产生的情感诸如崇敬和畏惧等等,并据此而追溯到了禁忌的来源。一般说来,灵力说更多的是着眼于禁忌的原始状态和原始的禁忌状态的。
欲望说
弗洛伊德认为单从信仰方面寻找禁忌根源是不够的。他在《图腾与禁忌》中说:“温德特使人们知道,禁忌是一种原始民族对‘魔鬼力量’信仰的表现和延伸。……温氏的理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追溯到禁忌的原始原因,或者发掘出深藏在它最底部的根源。‘恐惧’或‘魔鬼’在心理学上并不能被认为是‘最早的’东西,也就是说一种无法再找到其来源的东西,除非魔鬼的存在是真实的。”弗洛伊德的意思是应当从心理学方面对禁忌的由来进行更进一步的追溯。他指出“‘禁忌’本身是一个矛盾情感的字眼”,因为“一件强烈禁止的事情,必然也是一件人人想做的事情”。“一个具有能激发人们被禁止的欲望,或使他们的矛盾情感觉醒的人,即使本身没有触犯禁忌,他也将永远或暂时的成为禁忌”。而“破坏禁忌的人所以会成为一种禁忌,仍是因为他已具备了一种诱使他人追随他的行为的特性了”。
这里,弗氏所注意到的是心理上对欲望的抑制。欲望,是人的本能要求,但是作为“社会的人”便要对欲望进行某种抑制。例如,“食”、“色”是人之大欲,但不能“随心所欲”。这种对欲望的抑制,便是禁忌的根本来源。当然,欲望不止是“食”、“色”,对物的接触、对事的控制等等都可纳入欲望的范畴。因此欲望说也是很宽泛的。它主要是从心理学上对禁忌来源的追溯。强调了禁忌中“抑制”的一面。
仪式说
在欲望说中,实际上已经透露出社会的制约作用来了。最初的社会制约是从“仪式”中表现出来的。“仪式”代表了一种“无理的”“社会规定性”。
弗洛伊德曾经说过:“有些禁制的目的能够很明显地看出来。可是,相反的,有些禁制却是令人难以了解,它们几乎是被视为无意义和愚蠢的。后者我们称它为‘仪式的’。这种分别,我们也在禁忌的观察中发现。”(《图腾与禁忌》)
恩斯特.卡西尔也指出:“占有一个物或人——占有一片土地或同一个女人订婚——的最初方法,就是靠一个禁忌记号来标志他们。”(《人论》)
靠仪式规定的禁忌是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一种禁制。如果说仪式的规定性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要确保该种仪式顺利、圆满地完成,亦即确保这一仪式所标明的意义能够完全地、丝毫不打折扣地被认可。有时候,人们注重的甚至不是违反禁忌以后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恶果,而是禁忌的执行是否完全按照仪式的规定去做了。
有人把禁忌定义为“消极的崇拜仪式”。
还有人把“塔怖”直接译为“祭仪上的禁制”。
这里,仪式说实际上是讲禁忌来源于一种“社会的规定性”。禁忌即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胚胎”(参见杰文斯《宗教史引论》)。
如果从“社会的规定性”这一意义上来讲,仪式并不简单地只指祭祀的或者某种巫术的、宗教的仪式,像社会分工这样一类社会契约性质的禁忌也可以说是被某种仪式规定下来的。比如法国沙利.安什林所指出的“劳动分工和妇女之从狩猎中被排除出来,建立了对于食物的禁令的基础”(《宗教的起源》)。
仪式说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禁忌的由来作出了说明。仪式的规定往往会带有某种随意性,有时候,社群首领(酋长)或者神权的代表人物(巫师)可以“有权宣布任何事物为禁忌”(参见弗雷泽《金枝》)。然而一旦禁忌形成之后,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约束力量”。人们出于社会化的需要,往往并不去认真考察它的合理性,而只是绝对的服从。并且它还将依靠社会的、宗教的、宗法的权威意识以强制的方式传承下去。这一类禁忌的根据由于最初的规定是无理的,所以后世也终归是难以捉摸的。
教训说
教训是从失败或错误中取得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过程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推导过程。由于早期人类的愚昧和科学的不发达,这种推导往往造成偏差,从而形成人们对某种“偶然因素”的共同的误解。这种“共同的误解”而得出来的“教训”,也是形成禁忌的一个缘由的。
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说:“原始宗教所以会产生上述种种限制人们向自然界斗争的禁忌和麻烦的仪式,正是来源于人们在向自然界斗争时所遭到的失败和损失……人们在一次或几次失败和损失中失去信心,把不敢积极地再去向自然界斗争的心理神秘化,或在彷徨中把检讨到的一个偶然的因素夸大和绝对化,结果就成了限制人们行动的戒律和仪式。”
秋浦在“论禁忌”(《思想战线》1987年第一期)一文中也说道:“不管是早先的禁忌也好,后来的禁忌也好,其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把一些偶然的因素,误以为是普遍适用的内在规律,一人传开,说得有声有色,众人跟随,也就信以为真了,自此逐步形成的共同的禁忌。”文中还列举了苗族某金氏因房顶上的瓜砸死了孩子而世代禁忌种瓜和其陈氏因牛误吃麻线致死而从此禁忌种麻的两个例子。其实,这两个例子中遭到禁忌的事,“种瓜”和“喂牛”,与那偶然的因素,“瓜砸死了孩子”,“吃麻线死了牛”,还是有那么一点内在的联系的,只不过不该当作一般的规律去对待它。还有一些禁忌,其中的推断就更加荒唐,更加无理了。比如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一书中所指出的,《山海经》中“描绘一些事物不可见,见之则有恶果。既有恶果,必成禁忌……”这种“视禁”,以及民间许多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实际上和判断违禁犯忌之后将会发生的恶果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们纯粹是一种“神秘的心理”反映,是一种“逻辑的混乱”。其最初形成的时候,或许有过“偶然的巧合”,但它们根本没有任何科学的根据。如果是有科学根据的因果推断,那种教训的记取,就应当是“经验的”、“技术的”而不是“禁忌的”了。
教训说,是从认识论方面对禁忌由来的一种追溯。它指出,禁忌的产生反映了人们认识活动中的某种偏差,但在人们的认识发展中却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的“实践的”意义、“经验的”意义,但其“教训”的总结和记取是不着边际的,因为它的思维方式是原始的、巫术的、非科学的。因而它最容易落入迷信的窠臼。在客观效果上,这一类禁忌往往成为某种“多余的,或者过火的防范”。
小结
以上所谈到的禁忌由来的四个方面,是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禁忌来源(成因)的追溯和认识。这种追溯和认识当然是从它们各自学科研究的需要出发的,因而往往既带有它们各自学科理论认识方面的优长和特色,又会有某种不足和偏颇的现象存在。比如,每一方面的认识都很难兼顾其它方面的认识,因而显得不那么充分和全面。还有一些认识是带有时代的或者禁忌目类方面的局限的。而如果从这四个方面,亦即从信仰的、心理的、社会的、认识的方面来共同追溯禁忌的由来,那就是比较全面、比较充分的了。因而,这四个方面的认识都是有价值的、意义的,在我们进一步研究禁忌现象时,它们是可以互为补充、互相参照的。
         
  
  
 
 
  
   
   第一部分
第3节 禁忌的特征
               
            “危险的”和“具有惩罚作用的”特征是禁忌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危险的特征
凡是被视为禁忌的事物,都含有危险的特征。
一般认为,禁忌事物的危险性是与该种禁忌事物所具备的灵力(mana)的大小成正比的。灵力大的,其危险性也就大;灵力小的,其危险性也就小。“例如,国王和领袖们具有较大的权力,也因此使直接称呼他们名称的行为成为一种冒犯,而称呼者的下场,无疑的,将是死亡;至于触犯部长或较其他一般人稍具玛那(mana)的人则可以不受伤害。这种情况,可以依照他们身份的递减而渐失去其危险性……”(《大英百科全书》)
禁忌的危险性又是可以传递的。禁忌危险性的传递,可以使非禁忌物成为禁忌物。据说,“一个单一的禁忌之物,或许会侵染整个宇宙”。这种传递不但可以靠触摸,而且可以靠视听,甚至可以靠心意的联想而贯通。在有些传递的过程中,禁忌物也可以去掉其危险性而成为非禁忌物。就像人们相信沐浴的仪式可以洗刷罪孽的污点一样,人们同样认为通过某种仪式,也可以去掉禁忌物上附着的危险性特质。这种危险性可以传递到一只“替罪羊”身上,或者一棵大树上等等。于是,这种危险性就在传递中得到了转移。
惩罚的特征
凡是违禁犯忌者,都是要受到惩罚的。
一般认为,禁忌的惩罚与违禁犯忌者所具备的反灵力(抵御mana的力量)的大小成反比。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弱的,受到的惩罚就重;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强的,受到的惩罚就轻;具有超强反灵力者,甚至还可以使禁忌的征罚被祓除和禳解掉。
一般说来,违禁犯忌之后的惩罚都是必然要到来的。它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由自发的力量来控制的,即由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或者,与神鬼观念结合起来,由神秘的力量来实施惩罚;或者,由信仰相同的团体来担负起惩罚的职责。在时间上,虽然有“现时报”、“现世报”、“身后报”(“冥间报”)、“来世报”(“转世报”、“轮回报”)等等一引起报应的区别,但笃定无疑的是:惩罚终究是要到来的。
禁忌的惩罚作用永远是机械的、不加分辨的。破坏禁忌者不论是好心还是恶意,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一切都是一样的,都要同样地受到惩罚。禁忌的惩罚对违禁犯忌者的道德、意图、情感丝毫不加甄别,不予分辨,它只是机械地给予惩罚。杰文斯在《宗教史引论》中说:“惩罚,就像雨一样,既落在不义者身上,也落在正义者身上。”
         
   
  
   
   第一部分
第4节 禁忌的功能
               
            功能在社会科学中的一般含义,即为达到预期结果或目的的作用。禁忌的功能因研究范畴、研究角度的不同又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自我保护的功能
《大英百科全书》指出禁忌的原始功能,是出于一些直接的目的,起到了对人的某种保护作用。例如:(1)保护重要的人物——酋长、巫师等——使之免于受到伤害。(2)保护老弱妇孺和通常包括一般民众——不受酋长或巫师的玛那(mana)的伤害。(3)防止以手触摸或接触到死人尸体所引起的危险或误吃某些食物。(4)保护危及生命的重要行为——生产、成人礼、婚姻,和性机能等,使之避免受到干扰。(5)保护一般人不被神鬼的愤怒或其力量所伤害。(6)防止个人的财产、工具被偷窃,等等。这些禁忌的保护作用是当时的社会需要。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禁忌的这种保护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又有着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其性质仍然不变。
为了达到避开危险和祸患的目的,禁忌往往在它存在之处造成一种神秘的气氛。就像发出一种不间断的警铃声响一般,使禁忌事象呈现出一种危险的状态,提醒人们在婚嫁、生育、丧葬、祭祀等仪式或接触某事物时必须小心行事,千万不能乱来,否则将导致灾厄,受到惩罚。
禁忌不但对于危害人身的事具有警示作用、回避作用,而且在巫术范畴中还可直接起到某种抵御作用、扼制作用,以具备保护的功能。例如,在巫蛊信仰地区就有“出门不饮酒可防蛊”的说法。这里关于酒的饮食禁忌就是抵御伤害巫术的一种有力措施。一般说来,禁忌的严格执行既可以保障巫术的正常实施,又可以抵制另外一些巫术的侵扰。
心理麻痹的功能
实际上,禁忌本身便是一种巫术,即消极巫术(这一点下文还要谈到)。在生产落后、生活贫困及人们不能充分掌握自己命运的条件下,禁忌具有较强的心理麻痹作用。人们往往把严格遵守某种禁忌想象为改善环境,遇难呈祥的特殊的有效手段。人们在险风恶浪中出海捕鱼或者在群兽包围中搏斗拼杀,只要是使用过巫术并且严格遵从了某些禁忌的,他们就有自信,有胆量,从容不迫,临危不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禁忌(巫术)的信仰麻痹了他们的心理,满足了一种精神的上的需要,弥补了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和环境条件的恶劣而引
起的忧虑和失望,使他们在对付自然和命运的挑战时增添了几分强硬和进取心。禁忌的目的是要维护心理上所得到的美好的结果不致被破坏。禁忌的这种心理麻痹作用,一般说来是无济于事的,但有些时候——在物质基础、技术力量和环境条件基本许可或接近许可的情况下——歪打正着,不但可以作为精神上的支撑点,而且还能取得某种实效。
社会整合的功能
严格遵守禁忌,可以带给人们以保护的作用;否则,违反禁忌,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禁忌的这种功能实际上体现着某种社会的凝聚力,起着一种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的作用。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禁忌的主题意义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以乱伦禁忌为例,性欲的冲动,是极富于颠倒迷惑性质的,它是社会分裂的力量。“一社会若允许乱伦的存在,就不能发生一巩固的家庭,因之亦不能有亲属组织的基础,在一原始社区中结果会使社会秩序完全破坏”(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而乱伦禁忌的存在便严厉地限制了这一方面的性欲满足,从而使某种社会秩序得以建立。事实上,禁忌是原始社会惟一的约束力,是以后人类社会中家庭、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禁忌的社会制约功能和禁忌的人身保护作用是辩证统一的。这两个方面共同在确定人类的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作用。中国人说“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这话,正可以概括禁忌的社会功能。
小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谈到的禁忌的功能,并不能替代我们对禁忌的性质的认识。因为,当我们论及禁忌的某种功能时,并没有指定它的效益是怎样的。而事实上,它的效益则往往是不能尽如人意的,或者还可能会更糟,因为,它的性质并不是科学的,虽然它具有某种功能的意义。关于禁忌的性质,我们将在后文中详谈。
         
   
 
  
   
   第一部分
第5节 禁忌的体系(1)
               
            民间禁忌的存在,一般说来是有一个信仰的基础和系统链的,我们称之为信仰体系。在中国,民间禁忌的信仰体系可分为预知系统、禁忌系统和禳解系统三个组成部分。
预知系统
预知系统是禁忌系统的先导。一切禁忌都是建立在预知(吉凶祸福)的信仰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有许多繁复的预知信仰。其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兆”和“占”两类。
(1)兆
兆,是兆示现象的统称。《说文解字》释为:“灼龟坼也。”即是由龟壳被火烧裂而呈现出的纹状。以后又引申为将要发生的事情的预示征候。
汾,还可分为象数兆和卜筮兆两种。
象数兆,是指消极的自然出现的兆示。象,指天象《周易.系辞上》云:“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亦。”;数,指气数《左传.僖公四年.疏》云:“象者,物初生之形。数者,物滋见之状。凡物皆先有形象乃有滋息。是数从象生也。”《周易.系辞上》云:“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象、数都是指物事发生变化的兆示。民间常言:“观天象,知气数。”
卜筮兆,是指积极的人为求得的兆示。古人求兆,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史记.龟策列传》载:“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后来,卜筮就统指各种谋求兆示的仪式了。而通过这些仪式而求得的兆示,便是卜筮之兆。
在预知信仰中,卜筮兆和象数兆一样,都被认为是上天或者鬼神的告示。因为这些兆示的呈现都是人所不能预定的。人只能是被告示的。二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告示是在人的主动的寻求下发生的还是在人们并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出现的。也就是说,卜筮之兆是人们有计划的行为与偶然的自然现象复合而来的结果;象数之兆则是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出现的结果。而不管是卜筮之兆,还是象数之兆,单单在兆示的阶段上,它们都还并不说明什么,仅止是兆示而已。要想知道其兆示的意义,还必须通过“占”的过程。
(2)占
占,就是占验。《说文解字》云:“占,视兆问也。从卜口。”《韵会》云:“凡相侯谓之占,占亦瞻也。”所以可知占所指的就是对兆示所具有的意义的判定。占验的目的,可以是各式各样的。比如通过占验兆示,可以预知胜负、预知生死、预知得失、预知有无、预知晴雨、预知丰歉等。这其中,凡是与吉凶有关的预知,才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尔雅.释言.疏》云:“占者,视兆以知吉凶也”。所以,一般说来,占验的过程,即为判定兆示是吉是凶的过程。吉凶一经判定,预知系统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剩下的,便是由吉凶的信仰而导致的禁忌了。《周易.系辞上.疏》云:“凶虽民之所患,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知,占验的结果,无论是吉还是凶,都有引起禁忌的可能。凶之禁忌,为避防其凶;吉之禁忌,为佑其吉。所以,整个预知系统实乃为禁忌系统之先导。
禁忌系统
(1)无行为表现
禁忌系统在整个禁忌体系中是一种无行为表现的心意民俗形态。无论是远古时代由于神圣、不洁观念或者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神崇拜而带来的恐惧,还是后世吉凶祸福观念带
来的忧患,其反映在心理上都凝聚为一个忌字。忌是心意上的、精神上的东西。《说文解字》解释:“忌,憎恶也。”既是心理上所憎恶的,便希望避开它们。在禁忌系统中,忌,只是心理上的某种反映过程,某种因恐惧、忧患而希望回避的情绪和要求。这种情绪和要求除了影响到人们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而外,在行为方面还可能形成“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亦即行为上的讳、避、戒、止等等。然而这种“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在外观形态上通常也是无所表现的。所以,禁忌系统内不管何种情况下,都是没有行为表现的纯心意民俗形态。
(2)巫术之一种
在预知系统中我们谈到吉凶皆有患的问题。但是,吉凶征兆对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压力毕竟不同。凶兆的压力自然是更大一些。吉兆顶多带来忧虑之患,害怕吉祥不能真正到来,或者已到来又害怕失去它;而凶兆而直接警告凶难灾祸就要发生。凶兆会立即引起人们心中的惊悸,成为一种忌惮。所以禁忌系统主要是针对凶兆或祸事而言的。禁忌就是不愿意或设法防止凶厄不幸的事情发生。禁字古意也有防的意思。《礼记.王制.疏》云:“禁谓防。”防者,防患于未然也。既防祸患,亦防凶兆。这种思想根源于相信人能影响于神的巫术信仰。有人把占卜也归于巫术,可能是因占卜也有影响神、干预神意的意味。比如在卜筮和占验中都要求神公开表明它的意志,这多少是对神的自由的一种干预。然而这毕竟还不是要改变神的意向。如果神是具有无上权威的,那么它对是否公开自己的意志并不介意。所以又有人主张占卜最好还是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概念。占卜不管是什么,反正人们不会到此为止。他们会想到,既然能够弄明白神意(天意也是神意。《周礼.春官.神仕.注》云:“天者,群神之粗”),那么也许能够改变神意。《风俗通义.怪神》中说:“死生有命,吉凶由人。”即是说对于吉凶祸福之事,人是有主动性的。相信人的意志可以影响神的意志从而控制事物发展的思想是巫术信仰的基础。最初,这种信仰表现为人幻想驱使神力来影响和控制事物及其发展。巫术信仰付诸实施,便是巫术行为。在中国,专职行巫术者叫做巫,或觋。《周礼.春官.神仕.疏》:“男子阳有两称,曰巫,曰觋。女子阴,不变,直名巫,无觋。”《说文解字》称:“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巫、觋被认为是具有超强灵力的人,他(她)们可以行施巫术,上达神明,以舞降神。后来一些简单的巫术流传到民间,许多人视事情的大小,也可不用巫觋,自己行施巫术以达到影响神意的目的。
巫术中能够避凶趋吉,化险为夷的形式很多,禁忌只是其中之一。禁忌是消极巫术,是以消极的无行为表现的方式避开祸端的一类巫术。和禁忌相对应是法术。法术是积极巫术,是以积极的行为去消除祸根的一类巫术。
(3)崇信的原则
禁忌崇信心灵感应。笃信“心诚则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起自心灵的躲避诚意是这一巫术的崇信原则。由于一般说来神灵是强于凡人的,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人们是不愿耗费精力与神作对而采取积极消除祸根的办法的。多数人在神的意志下示弱服输,采取躲避的禁忌方式,以求达到一个免遭灾祸的结果。能够维持现状与神相安无事,也就心满意足了。
(4)担负的责任
禁忌系统与预知系统对于吉凶的认识是一致的,对吉凶来源的认识也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预知系统担负的任务是吉凶的判定和预知,禁忌系统则是担负着在吉凶的征兆尚未形成或吉凶祸福尚未到来之前,以避开、禁止某些行为的方式达到逢凶化吉,遇难呈祥的目的的任务。预知系统虽然指示“凶祸就要来临”,却不指示怎样做可以使它不再来临。禁忌系统提供使凶祸不再来临的一种方法,那就是“只要不干什么事情”(或“不怎么着”)。至于“只要怎么怎么着”,“只要干什么什么”就可以避免凶厄,这样的方法〔如压胜(厌胜)、符咒、祈祷等等〕,就是属于法术的、禳解的,而不再是禁忌的了。
         
  
 
   
 
  
   
   第一部分
第6节 禁忌的体系(2)
               
            (5)主观的作用
禁忌系统中没有行为的表现,只有意志的蕴含。因此,它总是通过个体的主观意识去起作用的。禁忌中“禁止”的含义是“自我”的“禁止”,外来的、他人的“禁止”——指信仰方面的集体意识的束缚力——也只能通过“自我”,被“自我”接受,才能发挥作用。巫师或他人只能告知吉凶征兆,或者告知应当如何禁忌才能避凶趋吉,或者作法术替人禳解凶厄,而不能代替人实施禁忌。禁忌必须本人实施,因而,它最终总是自我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自我的行为限制。禁忌,这种消极的巫术形式,据信也可以增强自身的力量(灵力)。在许多守禁成功的传说故事中,严格遵守禁忌的人或者是增添了能力(如能飞、能入水火等等),或者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能够抵御邪恶力量的杀伤、侵害等等。总之,由于禁忌——只是按照吩咐坚决地不去做某种事情——便增强了自身的力量(灵力)。在另一些传说故事中违禁受罚,犯忌罹难的教训也屡见不鲜。它从反面告诫人们不能不严格遵守禁忌,否则的话,凶神将要发怒而带给人们灾难,就是那些善神或巫师所具有的消灾驱祸的法力也会因人们的违禁犯忌而失去效应。因此,这些传说故事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禁忌的主观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不可替代的。
(6)真实的存在
禁忌虽然是无行为表现的,但它也绝不仅仅是传说故事中才有的天方夜谭式的神话,在生活中它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民众的信仰之中的。在禁忌系统中,人们相信灾祸的根源到处都有,它们就潜伏在那许多事物中,各种场种,各种行为,甚至时间、方位、言谈话语都可能引出灾祸、厄运。这些祸患或者有迹象兆示于人,或者需要通过占卜才能知道它们的确切
所在,一切都是神的意志,人们最好是通过躲避的方式防止与这些祸患遭遇。他们相信通过限制自我各方面的行为,作茧自缚,把更多的自由让给神,才能与神达成谅解,从而避开凶厄灾祸。因此他们不得不限制自己的行为,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位、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事物中有意地去掉某些行为,不接触,不看,不听,不说,不吃,不穿,不干,不想某些事情。这些由于禁忌的主观意志的干预而不再出现的个人行为随着民间信仰的发展衍变越驳越驱杂纷纭,也越来越变得过于繁多琐碎了。在禁忌中,所有的“禁行”都至少是为防范一种“忌事”的。而每一种“忌事”又常常暗示着会有一些行为被取消。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禁忌的事情越来越多,许多灾祸的根源还表现为某种复合形态,因此,人们常常同时要从多方面限制自己的行为,以至于防不胜防,禁不胜禁,弄得人们手忙脚乱,无所适从。这是一个不幸的客观实在。
需要禁忌的事情太多了,需要取消的行为太多了,因此不论你怎样小心谨慎,还是难免有违禁犯忌的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漏洞怎么办呢?不管是有意无意的,违禁犯忌都是要受到惩罚的,没有严格遵守禁忌,必然会带来凶厄灾祸。为了使灾难不至于真的降临,或者能够减轻一些灾难危害的程度,人们还要再作一些努力,这就是禁忌体系中禁忌系统之后的禳解系统的事了。
禳解系统
禁忌体系中的禳解系统不是泛指所有的禳解行为,它主要是指虽然运用了禁忌的手段,但却仍未能阻止凶祸时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一般是在发生了忌讳的事情或者违反了禁忌的规则之后进行的活动。民间亦称之为“破法”。
(1)法术行为
禳解是一种积极的巫术——法术行为。当人们没有躲避得了,或者躲避失败之后,他们知道凶厄是必到无疑了,于是便运用法术企图削弱或抵消凶祸的侵害。这种可以作为违禁犯忌的破法的禳解手段是很多的,像古来就有的祓、禊、祛、符、咒、诅、祩、祝、祝由、禳、压胜(厌胜)等等。此外,民间也还流行着许多消灾解厄的办法,如破财、叫魂、请神、驱鬼等等。这些方法不外乎是用更强大的灵力去对付能够带来灾祸的灵力。假若人的灵力不够,就借用物的灵力;个人的力量不行时,就借助于巫的力量;采取一些措施增强自身的力量;或者用一些使凶神恶魔惧怕、厌恶的方法削弱其灵力,使其不能再行凶作恶,等等。这样一来,禳解成了禁忌重要和必要的补充手段。禁忌失败了,还可以再通过禳解这种法术活动挽回败局,同样达到禁忌的目的。
(2)祈祷行为
还有一些祈祷的仪式,也是和禁忌相配合的,它们不属于积极的巫术行为,不是通过法术的手段去向神鬼挑战,去设法遏制住凶厄的发生,而是通过乞求的手段,向鬼神献媚、致敬、许愿、哀求,使鬼神怜悯而不再降祸与人。这就是祈、祷、祰、祭以及民间所谓的烧香、拜佛、求神、上供、朝圣等等方式。这些祈祷形式,多与宗教信仰相关联。宗教信仰对于禁忌的信仰和违禁受罚的规定都有直接的影响力和决定作用。不过与禁忌体系有关的祈祷,一般仅限于违禁犯忌之后的祈祷,这同一般的祈福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祈祷是全面的祈祷,并且多是有规律的。时间、地点、仪式、祷词都有严格的统一规定。而在禁忌体系的禳解系统中,祈祷往往是没有规律性的。时间、地点、仪式、祷词的规定也是不那么严格的。主要是为了弥补禁忌方面的某种失误而临时安排举行的祈祷。它可能是集体举行的“公祷”,也可能是独自进行的“私祷”;可能是本人的“自祷”;也可能由别人来“代祷”;祈祷的形式虽然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都有语言出现。
《周礼.春官.大祝.注》:“祈,嘄也,谓为有灾变号呼告于神以求福。”
《说文解字》:“祷,告事求福也。”
可见,祈祷是通过语言进行求乞的。然而有的是大声的呼号,有的是口中念念有词,也有的是默祷或心祷。祷词有的是固定的成文,有的是随心所欲的求告。总之,祈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祈禳并举
在民间,禳解系统中的祈祷又常常与巫术手段的禳解联合并用而为祈禳。祈禳中既上供,又贴符,既乞求,又诅咒,既请神,又压胜,既敬神又惩神。总之,是要达到祈禳的直接目的——挽回禁忌的失误,和最终目的——避凶趋吉。
(4)无禁无忌
在一些特殊的时间里、场合下,禁忌事项特别繁多,在人们来不及禁忌,甚至也来不及禳解的时候,人意终于对神意使用了“否决权”。人们做出了此一时间里、场合下“无禁忌”的决定。他们或者抬出一大神(如“姜子牙”),或安置一个大灵物(如“泰山石”),或者干脆把诸神都请上天廷去(如“岁终”)。以这样的名誉解除一切禁忌(“百无禁忌”),或者使其一类事情不再避忌什么(如“嫁娶无禁”)。这种无禁忌的情况实则仍然是禁忌体系中属于禳解系统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的根据还在法术和祈祷方面,只是人们为了更保险起见,把违禁犯忌的事后禳解提到了实施禁忌之前。它的作用还是在于防止人们违犯禁忌而遭到祸殃。事实上,人们虽然在此之前一再声明这里没有禁忌,然而在这个时间里、这种场合下,人们还是小心翼翼地执行着禁忌,只不过一旦违禁犯忌之后便可更方便地以此时此地没有禁忌为借口来禳解,来消除心理上的恐惧和不安罢了。
         
  
  
 
  
   
   第一部分
第7节 禁忌的性质
               
            先验的性质
禁忌,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是人们头脑的产物,因而,它的形成是有经验的过程的。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原理》中说:“一切认识在初级水平都是从经验开始。”
然而,一但禁忌被约定俗成之后,它的基本的性质便成为“先验”的了。这时候,它形成了一种“暂且凝固的意识”。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指出:“禁忌的本质就是不依靠经验就先天地把某些事情说成是危险的。”
禁忌的先验性质,有它必要的一面,这就是它的警示作用。禁忌就像一个“危险的符号”,随时提醒着人们采取禁止和回避的方式尽量不与某种危险的事物相冲突或者发生接触。那种所谓危险的事物,实际上正是人们经验中无把握之处——经验积累过程中的存疑点已被实践的经验反复证明无疑的是常识而不再是禁忌。例如,“不要以手触火”等等。弗雷泽在《金枝》中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而禁忌可以在“试误性摸索”中打一个“提前量”,及早地出示一张警示牌,发出一道禁令,以确保那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不至真正出现。
然而,禁忌的这种先验性质,又具有一种不由分说的特点。因此,它在传承递继中往往表现出强迫性和盲目性来。正如王充在《论衡》中所指出的那样,许多恪守禁忌的人都是“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所以,禁忌的这种先验性质又使其在传承过程中保存了大量的无理的、荒谬的东西。
从社会发展的轨迹中有时候可以清楚地看到禁忌信仰突然或者逐渐失落的现象。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常常会有一些依附在原有的社会风俗、社会文化形态上的禁忌突然地或者逐渐地失落了其权威的地位。一个社会对以往社会中的某种禁忌(禁忌事象或者禁忌原则)会感到十分可笑、可悲,以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实际上即是社会发展对禁忌的否定。这种否定,是需要经验的积累和科学认识的提高的。一旦人们又通过经验的认识否定了禁忌先验的权威之后,那么,禁忌本身也就跟着被否定了。
消极的性质
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
禁忌是以制止和抑制的方式去回避矛盾和斗争的。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绝不指导如何去战胜危险,而只是一味地发出禁令,要求回避、要求退让。因此,它虽然给人们强加上了许多责任和义务,但丝毫不能激起人们积极进取的理想和要求。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说:“原始宗教的种种禁忌和仪式,正是人们对自然力感觉无能为力和恐怖情绪的反映,它给人们在向自然界斗争时,设下了种种限制,可叫人们与自然现象进行某种妥协,或对它表示让步、屈服,很难看出它有增加和鼓舞人们向自然界斗争的勇气和力量的积极因素。”
禁忌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虽然有着一定的“社会契约”的功用,但其消极的性质决定它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方面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往往还会起到一些消极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要进步,要前进,要发展,那就势必要打破一些原有的禁忌的束缚,否则,就只能被消极地禁锢着。当然,这种对禁忌的“打破”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迷信的性质
迷信是指盲目的笃诚的信仰。禁忌的先验性质、消极性质决定了它还必然具有迷信的性质。禁忌的先验性质带来的荒谬和消极性质带来的禁锢,使得禁忌被理所当然地认定为旧文化、旧意识中愚昧、落后的信仰的一部分,亦即迷信的一部分。虽然,其中也有现今仍具实用价值的或者是无害的成分,但是,从根本上讲,禁忌属于应当被破除的一类信仰。
对于禁忌的破除,不能简单从事,不能幻想用刀一砍,就可以解决问题。那样的话,抽起刀来,迷信的水流又会重新跟了上来。因为,简单的方式只能一时地使人们由“迷信”变为“迷而不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正视禁忌,把它摆在桌面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地研究它、认识它,就像对待一团需要认识的细菌一样。等我们完完全全将它认识透彻了,研究到家了,对待它的方式方法,便自然会有了。当然,在具体做法上,还要考虑到人们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以及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等等方面的因素。一般说来,禁忌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因此,最好是以说理的方式从思想上解决问题。只要我们能够把禁忌迷信的性质分析透彻,解释清楚,指出它非科学、伪科学的道理所在,人们自然就不再相信它了。
小结
由于禁忌具有“先验”、“消极”、“迷信”的性质,所以民间也有厌恶、批驳禁忌的说法,如“正月里忌讳多,好了懒老婆”;“无禁无忌,食百二”等等。一些先哲也纷纷指出“世俗禁忌之说不可信”(《无何集》),“衰世好信禁,不肖君好求福”(《论衡》);“人不可多忌,多思妄畏,实致妖祥”(《潜夫论笺》),等等。这些都反映了人们对禁忌束缚的反抗和对某些禁忌的非科学性的先见之明,也说明了禁忌的破除是有着一定的认识基础的。
         
  
  
 
  
   
   第一部分
第8节 人体禁忌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禁忌的观念和习俗也在不断地发展着、变化着。最初的禁忌的意义——塔怖,如今已经很难找到一个和它的意义相当的译词了。“因为它代表了一个早已不再被保有的观念”(《图腾与禁忌》)。不但禁忌的观念在起着变化,在发展着,禁忌的实际内容,禁忌的着重点,禁忌对于人类生活、人类文化所起的作用等,都在发生着这样
那样种种不同的变化。这些变化总地说来是与外界环境、人类自身的进化、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的增强密切相关的。
人类现时代的生存环境、生存条件与几千年、几万年以前是大大不同了,同样是生存问题,同样是防备灾难的警戒,人们实际上需要面对的“敌手”已经面目全非或者是大不相同了。许多曾经是最严格的禁忌信条已经无形中被自然而然地抛弃了、淡化了;有些即便是人们还甘愿去遵从的也不可能再期遇而无意义了;有些我们今天再也不能体验、甚至再也不能想象了,历史的大潮已经永久地将那些禁忌席卷而去了。但是与此同时,历史又将许多新的禁忌补充到我们的生活中来,我们同样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将它们排开了去。那些至今仍没有消除的疑点,那些带有“恒定”意义的难题,还为古老的禁忌包裹着厚实无缝的铁衣,我们还在绕着圈子,躲闪着,跟随着它一起向前滚动……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由于习惯和适应并不是每时每刻都能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实际上仍然和古代的人们一样整天生活在一张密织如云的禁忌网里。这张网就像是我们人类捆扎在生命和历史两棵大树上的一张睡床。我们要做的事,只是努力剪断这张网上已经失去张力、腐朽烂坏了的那些绳结,再织一片新的重新补上。不停地这么做的结果,将使我们在这张密网中不致毁灭地逐渐成长壮大起来。
人类的求知欲和进取心是无止境的,只要有未知的、必然的景况存在,人类无把握地忧虑和失败、受挫的恐惧就会形成禁忌的心理。禁忌,作为一种保护意识,一种警觉意识,一种进取的回旋余地,一种必然的有误的认识过程,将会长久地存留在人类心灵的深处,直至进入人类真正的自由正国。
人体禁忌
人人都知道爱护自己的身体,从某种意义上讲,身体就是生命。中国人相信,只有身体是自己的,是最可宝贵的,身体以外的任何事物都是第二等的,所谓“身外之物”。身外之物是可有可无的,一切都无法和身体相比较。中国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一生不落残疾,落一个善始善终,是民间最低的“幸福”标准。所以中国民间关于人
体的禁忌很多。这些禁忌大都是出于自身保护的目的。
1自身以外的人体禁忌
神圣人体禁忌
人体与人体不同,有些人体内具有更大的灵力——中国人谓之“命大”、“克星”。这些人能够“妨”人。“妨”是个俗字,妨者,害也,亦即能够危害他人,甚至致人于死命。比如国君、权臣等身居高位的人上之人;巫觋,神汉、端公等民间神权人物;还有命相、骨相中属于不可交的或者相克的“对头人”等等,都是能妨害、妨死人的人(参见本书“骨相禁忌”部分)。对于这样的人,这样的人体,普通的人们是要谨防与其接触的,最好敬而远之,退避三舍,不然就会招致祸患。
命大命小与人的社会地位有关,国君是最高位的,其命也就最大,所谓“真命天子”,不但是普通百姓不敢接近他,就连他身边的大臣也都提心吊胆的,总觉得随时会有危险的事情发生,所谓“伴君如伴虎”。由于国君是社会权力的集中体现,他可以为所欲为,所以这种危险自然是客观存在的。然而,社会中一般人并不去考察其中的道理,只从现象上看,直感地觉得,那种威慑力就出在国君的人体上,于是国君便被视为禁忌体了。国君所具有的灵力还可传递到他人身上。国君具有神秘的力量,具有危险性,和其经常接触或接近王妃、宦官、权臣等等人物也就随之而具有了一种魔力,也具有危险性了。只不过他们的危险性要略低于国君。这样依此类推,拥有各种社会权力的人都具有了不同程度的灵力,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都是具有危险性的。于是,形成了一个权力的梯阶。在这个梯阶中,下对上总有一种畏惧的心理,上对下则理所当然的是一种禁忌体。加之封建社会对此种制度的维护,使这种人体的禁忌观念越发得到加强。旧社会,一个七品芝麻官——县太爷,升堂问案时,也是不准百姓视觑的。所以,唱戏时往往有这样的对白:“×××,抬起头来。”“小民不敢”。“恕你无罪。”“是——”可见,只有在事先开禁恕罪的情况下,平民百姓,才敢抬头让官员视看,或者抬头看视官员。否则,便会因官员的“命大”而伤害自身。《礼记.曲礼》云:“天子视不上于袷(交领也),不下于带。国君绥视,大夫衡视,士视五步。凡视,上于面则敖,下于带则忧,倾则奸(奸恶)。”可见,一些视忌是在上古时就已经被制度化、礼教化了的。其中强调的也是一种有关人体的禁行。
被视为禁忌的人体,还与本人所具有的神性有关。一些具有神职神权的人物,或者能够通过行施巫术、法术上达神明而与神鬼世界勾通的人物也都有较大的灵力,因而也被民间信以为禁忌的人体。他们借助于神的力量或者自身所具有的神性往往也可以对普通人造成威胁,给普通人带来祸患和灾难。普通的人们对待他们必须向对待神祇一样,顶礼膜拜,小心奉迎,唯命是从。人体获得神性的途径很多,有的是在转世信仰的基础上通过宗教仪式得来的,比如藏传佛教中的“朱古”,亦即“活佛”便是如此;有的是通过寻仙访道、修真养性得来的,比如道教中的术士、仙师、道长、真人们便是如此;还有的是在病中、梦中与神交往而得到神授的;也有的是在设坛、祭典、巫医等神事活动中暂时获得神力的;有些人是生前具有神性,有些人是死后具有神性,不一而足。历代农民起义,往往借助于民间对神祇、天意的信仰。秦末陈胜、吴广起义便是以“鱼腹丹书”、“篝火狐鸣”的办法来先“威众”,而后起事的;汉末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也是通过画符治病传道,利用“汉行气尽,黄天当立”的谶语,宣传“黄天泰平”的思想,树立自己的“神威”,来争取民心的;太平天国洪秀全创建的“拜上帝会”也有类似的作用。一旦某一人体获得超乎寻常的神性和神力就使普通人肃然起敬,处处对其避忌,不敢稍有冒犯。
在许多情况下,神性的大小又同社会地位的高低密不可分。历代封建帝王都自命为“天子”。天,即天帝玉皇,亦即天神,是中国民间最高的神。天子之意,当为天神派到地上来管理臣民百姓的“全权代表”,其神力是高于地面上一切其他人的。甚至天子的神力还要大于一般民间诸神,民间有以天子圣旨、御笔或与皇帝发生过联系的圣物来弹压鬼祟的信仰活动。可见天子的神力之大。天子的这种神力也是世传的,一般说来是按宗法承继制度传递的。不过,历史上也常有违反常伦的递继出现。所以,究其实质,还是一种世俗的权力交替。其他各层官宦也大都享有世袭的权力。神力大的宗教界人士也与世俗的权势者相依相存。在有些地区神权和王权又常常是直接统一在同一人体之上的。他们共同成为民间普通百姓的禁忌对象。中国人一向也就生活在这种种重重禁忌人体的包围之中,在世俗权力和神权的双重重压之下,讲究拘忌到极其繁琐的程度。
不洁人体禁忌
在中国对于不洁人体的禁忌,主要反映在对经期和分娩中的妇女以及罪人、病人、死人方面。这方面的禁忌我们将放在后边有关章节中详谈。对不洁人体的禁忌也是出于安全的需要,和权威人体的禁忌一样,他们都是不能接触的。非但不能接触,也不能和他们相互注视、对话,甚至使用已被他们使用过的器具等等都是不许可的,都是被禁止的。只是就普通人
来说,对权威人体的禁忌往往在心理上更多的是处于被动的、受压抑的情状,而对于不洁人体的禁忌,则往往是处在主动的、限制对方的境地。当然客观上禁忌是对双方都有所制约的。
禁忌的方式
对于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人体的禁忌方式,通常所用的,就是采取种种方式将他们与普通社会人士隔绝开来。国君、权臣起居在高大厚实的宫墙、官邸里边;喇嘛、和尚、道长生活在脱离凡尘的寺院、庙宇、道观之中;分娩要另住一处;罪犯要押进监牢;病人要独处慎交;死人要葬埋土中……虽然这些隔离的方式已经千百年延续而成为一种惯习,人们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道理,似乎从来就没有什么用意在其中。但是,细想起来,总归是事出有因的。应该说,不是为了隔离才隔离,那种种隔离的方式,最初都是起源于一种约定俗成的禁忌符号。最初可能只是一个服饰的点缀,一种装束的差别,一围栅栏、一座草篷、一阫黄土,然而,它标明的却仍然和后来大大丰富以致越来越复杂化了的形式中所包含的意义是基本相同的,亦即是一种危险的信号,是一个禁区,一种令人望而却步、敬(厌)而避之的指令。这也就是禁忌的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推进,这种人体禁忌的方式也日益繁复博杂起来。不但在空间上实行隔离,还有物质享受、文化占有、种姓传递等等许多方面都一一相应地树立起差别的标志,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各种不同的人体,在社会化的总格局中一一分别出相互之间的距离。人们以文化制度、风俗惯习的规约,各自恪守着自己应持的禁忌态度,不得稍有违拗,以保持中国社会有一个稳定的常规秩序。这就是中国禁忌在民俗文化中的实际作用。
2自身的人体禁忌
中国的平民百姓只所以要尽力远离那些“命大”于己的神圣的权威人体和不洁净的危险人体,当然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目的。他们害怕那具有更强的神秘力量的人体通过接触、目视、语音的传导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这是对自身以外人体的禁忌。除此之外,民间还相信,自己还需要对自己的人体采取一些禁忌行为,进一步确保自身人体的安全。
裸露禁忌
中国人忌讳裸露自己的身体。除了小孩子可以光着身体到处跑以外,成年人绝对不可以将肉体裸露人前。民间有“男不露脐,女不露皮”的俗语。可能是出于对男性干重体力时太热的照顾,也可能是出于男性上体无性刺激敏感特区的考虑,所以男性上体的裸露限制尚不太严格。对于女性,要求的严刻是惊人骇世的。旧时,一般平民良家妇女,人幼年起就深藏闺阁,所谓“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整天呆在家里。这意思不外是要将难以包裹的脸、手都隐藏起来,不让外人看到。因为女人任何部位的裸露都会产生“性引诱”,都会引起男人的淫欲,从而招致祸患。在孟姜女的传说故事中,万喜良为逃避修长城的苦役,跳进了孟姜女的家院,正巧看到孟姜女在玩水时裸露的胳膊。于是,孟姜女只得做了万喜良的妻子。从这里看,裸露禁忌的根由并不仅仅在于有失礼貌或者男女间的私情,而还有更深层的信仰根源。亦即,在别人看到自己裸露的肉体的同时,自己的灵魂也就被这人摄去了、占有了、控制了。因而,裸露者也就完全失去了自卫的能力,只有服就这人而去了。只不过,这种深层的根源在后世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变换了形貌而更加隐蔽罢了。直至如今,当人们提起某某人时,有人会带着很自豪、很自信的口气说:“他呀,我见过!”“我认识他!”“我们是莫逆之交。”“我们从小就在一个水坑里洗澡。”等等,这口气里多少还隐约地可以感到他是在说,“我已经占有了他!”这种占有的观念,当然也是属于灵魂的占有的!他越是熟视过他的面孔、他的肉体,越是更多地、更牢地把握着了他的灵魂!
现代中国人对于裸露身体仍是有所忌讳的,不过不像旧时那样拘泥了。对于乳房、性器官的裸露是禁止的;对于四肢和其他不太性感的地方则听之任之了;对于“比基尼”三点式泳装的接受以及对人体画展、人体艺术的欣赏标志着中国人在这方面意识的突破和进展。
         
  
  
  
   
   第一部分
第9节 骨相禁忌
               
            由于相信通过注视可以摄取、控制灵魂的巫术效验,所以中国上古时就有许多人体相法。骨相便为其中一种。王符《潜夫论笺.相列》云:“人之有骨法也,犹万物之有种类。”王充《论衡.骨相篇》云:“案骨节之法,察皮肤之理,以审人之性命,无不应者。”王充还列举了范蠡去越,尉缭亡秦的例子。说:“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荣乐。”“秦王为人,隆准长目,鸷膺豺声,少恩,虎视狼心……不可与交游。”都是通过骨相、占验掌握对方灵魂从而加以避忌的实证。可见民间是有“长颈鸟喙”、“隆准长目,鸷膺豺声”等骨相禁忌的。骨相呈凶兆的俗信原则一旦在民间约定俗成,便不仅适合于别人,也适合于自身。因而自身如有呈凶兆的骨相也会自我讳忌的。当然,这种相论是唯心主义的,但是在民间仍有众多笃信不疑者。此种情状,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早就在《荀子.非相篇》中指出了,他说:“相人之形状颜色而知其吉凶妖祥,世俗称之;古之人无有也,学者不道也。”他还列举了许多实例来论证骨相之法是不可信的,指出“相形不如论心”。可见相骨禁忌是属于俗信的,其中迷信、谬误的地方,也早已被明眼人看破。不过,民间信仰的存在和发展并没有因少数智者的觉悟而中止和改变,骨相信仰仍然越来越繁复地发展、延续下来。民间有“上身长,佐君王;上身短,福分浅”、“上身长,坐中堂;下身长,走忙忙”的说法。这是媚上的。还有一种说法是:“上身长,下向短,不吃嘴就是懒”。这是劳动者自珍的俗谚。两种说法虽有立场的分别,却也有一致的地方。它反映了对同一骨相不同立场的不同禁忌,也是一种骨相俗信的特例。总之,民间对骨头的灵气还是崇信的,“骨法为禄相表,气色为吉凶候”。对意志坚定的强者,民间俗称之为“硬骨头”、“有骨气”。《西游记》中白骨精能从一堆白骨而变化成人形也是中国民间相信骨头是有灵性的一个证据。《水浒传》中武松葬兄以骨,还有今天对故人哀思寄托于其骨灰等等,也都与骨灵信仰不无关系。由于民间存有骨灵信仰,所以迷信活动中,凡骨相不好的人便成为众人禁忌的对象,对自身骨相不好的,便也深以为忌,想方设法要改变自己的厄运。
肉体禁忌
与骨骼相连的,是人的肉体。民间俗信以为,肉体也是灵魂依附的处所。《左传.昭七年》:“人生始化为魄,既生魄,阳曰魂。〔疏〕魂魄,神灵之名。附形之灵为魄,附气之神为魂也”。(见《康熙字典.鬼部》)或谓“魄,人阴神;魂,人阳神”(见《淮南子.说山训.注》)。而“阴阳不测之谓神”(见《周易.系辞》),又以骨肉必归于土故以归言之。归者,鬼也。所以知道,在古人的眼中,人体的骨肉同是魂魄的驻地,当骨肉归之于土时,人始化为鬼灵。由于这种信念的存在,所以有时人也可以有魂魄在身以显吉凶兆示的灵性感觉。比如身体某部位的肉在颤动,就以为是魂魄在显灵,或者是神灵附体、神灵感召的结果。《台湾风俗志》中说,在酉时、辰时、寅时身上的肉跳动不止便象征着凶灾、失财等祸事将临,因而是俗民所要忌讳的事体。其实,人体肉跳不过是一种生理现象而已。肉体既是灵魂的宿地,所以人们很注意身体的胖瘦。太胖了不好,太瘦了也不好。一般说来婴儿喜胖,忌瘦,生下来时,是个“大胖小子”、“小胖妞”很讨人喜欢。如果生得瘦小,就很忧虑,担心是否能成人。到了青年时期又喜瘦忌胖,如果青年后生身体突然发胖起来,那将是个凶兆。有谚语云“后生发福,棺材当屋”。中年人体发胖是正常的,太瘦了往往是有病的表现。老年又喜瘦忌胖了,所谓“有钱难买老来瘦”,老年人越瘦越精神。不过中国人还有体胖为福气的观念。几日不见,一见面总是言称对方“胖了”、“发福了”,忌言人瘦。人瘦不吉利,不是有病,就是“穷气”。所以不管年龄大小身体好坏,见面说“您又发福了”是准没错的,人家不会怪罪。如果说,“您又瘦了”。听者心里就会犯嘀咕,“是吗?不会吧?”要是心量再小点儿,回去当真还生起病来呢。这就是忌讳的效应。
文身禁忌
除了骨肉,人体之皮肤也有禁忌。文身禁忌便是很普遍的一种。据说中国五十六个民族,都有过文身的历史。现代学者一般认为,文身是民族早期发展阶段中存在的一种风习。方法是用针在人体全身或局部刺出自然物的形状或几何图形。有的染色,有的不染色,一般用作图腾标志。《庄子.逍遥游》中有言:“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
”许多史志典籍中也都记载着少数民族文身的风习。直至现今,傣族、基诺族等许多少数民族中还在流行此俗。文身一般从十五六岁开始。许多人一生中文刺数次。男女都有,女的大都只黥刺小腿部,花纹与衣服上宽阔的边饰图案相仿;男的在臂部、腿部都有,图形有动物、花草、星辰、日用器物等。文身的图式表现着某种具体的意象。这些具体的意象又凝聚着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方面的意义,与族群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宗教观念、民间信仰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人指出“文身是一部镌刻着痛苦与意志的精神现象学”。解释文身功能的说法大致有:美饰说、尊荣说、吸引说、巫术说、标志说等五种。与文身禁忌信仰相关的主要是巫术说和标志说。例如基诺族、傣族等少数民族就有忌不文身的信仰。他们认为一个人如不文身,死后就不能进鬼寨与祖先聚合,而只能当野鬼。这当然是一种族类认同的信仰。除此之外,在自己身体上刻出文样,标出一个独特的自我,是否也有让常常会离开肉体而出游的灵魂返回自我时不致认错、不致犹豫不决的含义呢?如果是有这层含义,那么,不文身就有灵魂走失的危险了。还有的民族把文身视为抵御侵害、防止祸患、增强自身魔力的一种办法,这就有巫术的作用存在了。台湾高山族中的泰雅人妇女婚前都要“黥面”,即在脸上刺上三道蓝色花纹。有的在前额和下颏刺上放射形的粗蓝纹,夸示自己善持家,有本事,会织布
等。男子下颏也要刺上一条蓝纹,表示威武勇敢。实际上这些文身的行为除了美饰的作用而外,也还有着一种巫术的作用,他们相信,“黥面”的结果会使自己增强应付新生活的能力,并且确保自己不致受到陌生人的伤害。如果有谁文刺了不该文刺的纹样,也是要受到惩罚的。因为文刺的不同纹样具有不同的意义。高山族中文身还有许多具体的禁忌。如泰雅人文身者必须是处男、处女。私婚者禁忌文身。文身施术中禁忌孕妇及其丈夫探视,否则以为伤口会血流不止。文身创口未愈合前,禁忌与外人相见。一般妇女在月经时不施术,同族中有人死亡不施术,家族设陷阱狩猎不施术。如果违犯这些禁忌,文身就很难取得成功。排湾人还有月朔日不施术、有人打喷嚏时不施术、放屁不施术等等禁忌。以为月朔时文身,刺处会化脓;打喷嚏、放屁时施术,灵魂会闻声脱走,不安全。赛夏人和泰雅人还规定文身施术前不能吃兽类的鲜血及内脏,否则文身时出血多;不能吃锅巴,否则皮肤会硬化,受术要痛苦;不能吃盐,不可抽烟,不可吃橘子,否则花纹会变颜色。不能吃鱼或竽头,否则,创口会发痒。排湾人鲁凯人在施术后至创口痊愈前,不可吃米饭、猪肉、盐、豆或烤白薯,只能吃蕃薯、糊糊和其他蔬菜。泰雅人在文身时还不许家人穿花衣服,尤其是红色衣服。汉族也有文身习俗。例如《水浒传》中九纹龙史进,以及其他习武人的文身等都是这种习俗的残存。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文身还作为等级身份或作为秘密会社成员的标志。总之,凡强调文身的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身的禁习风习。只是那些文身风俗早已消退的族群,才不见了文身禁忌的桎梏。时下偶见于中小学生,或者男女青年间的臂花、胸图就更是兴之所致的游戏之作了,谈不上文身,更谈不上文身禁忌了。不过,能否认为它也是文身风习的某种残留遗迹呢?我想,也是可以这样看待的。
影像禁忌
中国人俗以为,人体是由“形”和“气”二者合一而成的。形者,容也,又,形为骨现,亦即貌姿、体形、容色一类物质的实体;气者,息也,又,神之盛也,亦即精神方面的存在。形者,形体;气者,元气。所谓“形者生之舍也,气者生之元也”(见《文子.守弱篇》)。王充《论衡.言毒篇》云:“万物之生,皆禀元气。”所以“形体”和“元气”都是人体要护卫的,失一不可,损一害二。形体和元气的完好与否又直接关系到魂魄的安稳,因为“魄附于形而魂附于气也”(见《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四.疏》),所以形与气的关系也就是体魄与灵魂的关系。因此,中国民间,在与人体有关的禁忌中,不仅有体魄的禁忌,也还有灵魂的禁忌。灵魂的禁忌,如何体现?中国人很容易地把灵魂具象化为影像。在中国人的俗信中,以为人的影子既和人的身体相像又和人的身体相关。身体为阳,影像为阴,所以就觉得影子大约就是自己的灵魂,或者是与灵魂有关的属于自己生命中重要的东西。人体中有灵魂才有影子的。鬼魂没有影子。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自己的影子(据信这是完全可能的),那么这个人就会变成鬼而失去生命。同样,如果谁的影子被别人损害了,那么他的身体也会因此而得病或者受到伤害。如果要诅咒或者暗害某人,就可以悄悄踩住或者暗暗用刀子砍、用钉子钉某人的影子,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目的。所以中国人是忌讳和禁止别人踏踩自己的影子的。如果身体有了病或者受到伤害而查不出别的原因时,他们便会回忆是否有人踩过或者伤害过自己的影子。在收殓死者,往棺木上加盖子的时候,也特别要小心,不要让自己的影子被钉进棺材里去,以免自己的健康因此而受到危害。葬埋时,也要后退到离开墓坑一定距离的地方,用绳子把棺材续进墓坑中去,以免自己的身影落进墓穴使自己受到伤害。阴阳先生也总是站到影子落不到墓穴内的坑沿一边指点安葬事情的进行。掘墓人和抬棺人都用布条紧紧缠住手腕,以使自己的影子稳固地牵牢在自己身上,否则,影子掉落进墓穴便是大不吉利的事情了。
由阳光和烛光等投射的影子联想到镜子中的影像,就觉得镜子中的影像也是自己的魂魄。中国文学名著《西游记》、《红楼梦》以及许多民间传说、民间故事中都有“魔镜摄魂”的情节描写。民间普通人也认为照镜子不宜过多,照镜子越多,老得越快。因为照镜了时,魂魄就会被摄去。这样反复地照来照去,魂魄是要劳神受损的,人体也会因之而受到损害。
当照相机发明并在中国开始使用时,中国民间许多人害怕照相,担心会因此而损伤元气。据说连慈禧太后也相信此说,认为照相有灵魂失落的危险。直到现在,还有人认真地解释,照相和洗澡一样都会使人伤元气。洗澡会损伤身体,照相能摄走真魂,这两样都是需要避讳、禁忌的。现代照相技术又加上了镁光灯的闪烁,就更加深了这一层顾虑,甚至还有人说照相会失血的。更有一些人为照片没有把全身都照进去而担忧,以为没有照上腿脚的相片会导致自己真的失去腿脚;没有照上头面及仅照上半个身子的照片就更犯忌讳,要也不敢要的。然而,事实是,照相机还是越来越多起来,爱拍照的人也越来越多了,看来只要是能留下一张满意的照片,人们也就不顾不上自己的灵魂和肉体是否要受痛苦了。
在照相机普遍应用之前,人们还对画像心存忌惮。一旦自己的形象被画在纸上,自己的灵魂也就被拿去了。古代缉捕罪犯,都是画一张像贴在城门口和交通要道路旁,以此辨认罪犯。同时,也含有先摄住罪犯的灵魂,再缉拿真凶的意义。有些术士、巫师还可以根据图像判断出罪犯的去向,甚至可以控制罪犯,使其自投罗网。因此,中国人一般是不愿意让人画下自己的肖像的。民间相信,如果要惩治某人,可以将他的像画下来烧掉,或者戳破,这样至少可以损伤他的灵魂,如果不是直接损害他的身体的话。直到现今,这种办法还被用来对付那些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的元凶,不论他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他是普通人还是领袖人物。假如不是幅真的画像,而是漫画,把某一人物的某些特征加以夸大,用来表示一种幽默感或讽刺意味,就更不能被中国人所容忍了。无论怎样说,被画者都感到是对自己的一种辱没,至少是使自己陷入一种难堪境地的羞辱,这仍然是影像禁忌的观念在作怪。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漫画在中国一般只能画某种无名无姓的类型人物。究其信仰上的根源,还是与偶像崇拜与灵物崇拜密不可分的。在中国民间俗信中,存在物与影像是同一的。人的影像、画像以及塑像和人本身一样,都是人的灵魂的寓所,甚至这些影像、画像以及塑像还就是人本身。像《红色娘子军》中那个年轻的女子嫁给了一尊木雕塑像;像《原野》中那个老太婆针刺偶像的举动;像《神笔马良》、《叶公好龙》、《画中人》等等传说故事中描绘的情景以及殡葬死人时烧掉的纸扎童男童女、牲畜、房屋、器物等等塑像,都是在这一民间信仰的背景下产生的现象。因此说,中国的影像禁忌是有着悠久的民俗文化传统和深厚的民间信仰基础的。
色气禁忌
和形体、影像相关连的还有色气。色,《说文解字》云:“颜气也。”今有容颜气色之说。颜,指眉目之间。一个人的容颜气色的变化可以看出其心情、体质的好坏。“心热者,颜发赤”。《周书》云:“喜色,油然以出;怒色,厉然以侮;欲色,妪然以愉;惧色,薄然以下;忧悲之色,瞿然以静。”可见色是气之表,气是色之中。中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中国人忌色欲,戒好色。把具有色相的人体,视为不洁的人体,是需要禁忌与之接触的。相信好色损元神(这一点在后边房事禁忌中还要详谈,此不赘述)。民间忌争气,相信争气伤身。不好色是指不沉湎于性爱的淫欲之中;所谓“正配还须洁,邪姻不可结”。如果好色纵欲,不但损伤元气,还要遭到因循报应,是为大忌。不争气是指不与人斗气。和为贵,贵圆通。如果与人斗气争胜,势必小怨成大仇,冤冤相报,伤财害命,祸患无穷,亦为大忌。但是,如果是正当的婚恋和立足于自强不息,那还是可以“向往美色”和应当“争一口气”的。
民间称久病体弱者为“气虚”,气虚者易招灾。纵欲亦易导致“气虚”,所谓“阴虚”是也。气虚是元气大伤的表现,是魂魄衰弱的表现,此时忌外出,以防凶神降祸。为了增强抵御鬼祟侵害的能力,往往在必须外出时,身上装点朱砂,或携带桃树枝、佩戴红头巾等以避邪魔。
突然乏力也是民间一大忌讳。本来很有气力的人,突然没有气力起来,又好像没有什么病因,这是很让人惊恐的事。这种情形总是一种凶兆,大约是灵魂就要离去的先兆吧,所以民间是很忌讳的。南方有俗谚说:“要死格(的),没有气力!”
         
  
  
  
   
   第一部分
第10节 人体成分液体禁忌
               
            唾液禁忌
中国民间俗以为唾液是含有魔力的。如果哪里的皮肤被蚊蝇叮咬或者无名疼痛起来,就往哪里涂些唾液,疼痛的感觉立即会削弱、减轻。劳动累了的时候,手上没有劲了,只要吐两口唾液在上边,就立即感到消除了疲劳,力量陡增起来。据信,唾液中含有元神,也就是人的元气、精神。因此,一个人如果得了病,一直吐痰,就会大伤元气,损耗精神。俗语说:“白痰轻,绿痰重,吐了黄痰要了命。”所以老是吐唾液、吐痰不止就是凶兆,是要犯忌讳的。又因为唾液中含有元神,所以遇到一般的鬼祟,遇到一些小麻烦,或者偶尔违犯了禁忌,民间也便常常用吐唾沫的办法来破解,以自己的元神精气去弹压小鬼小祟,有时,或许还真能抵挡一阵子呢。遇到不顺心的事或者不顺心的人也常常连“呸”三声,连吐三口唾沫,以示轻蔑、鄙弃。然而,这种不尊重人的行为是要遭别人忌恨的。一般人也最忌讳别人向自己吐唾沫。来而不往非礼也,你吐我,我也吐你,于是唾沫大战也就成了人性——人性中的神性的交锋了。
血液禁忌
血液禁忌的形成,应当是很原始的。在远古时期,人们就自然地接触到血与伤亡的关系问题,与猛兽搏斗和奔跑在山石林间都会造成流血。血的流出必然伴随着痛苦,或者还有嘶喊,接下来便是伤亡。所以,血,很容易形成令人惊恐的条件反射。于是,血液便成为一项惊悸。对于这种触目惊心的红色液体溢出体外的后果,经过反复观察和体验,人们会确认它是人或者动物所必不可少的东西。至于为什么它流出来之后,人或者动物会伤亡,在原始时期是很难给予科学的解释的,人们只能满足于原始思维的简单说明,即那里边含有一个生命的灵魂,或者含有某种可以使之生又可以使之死的特殊的“魔术元素”。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后世,发展成为可以称作“血气”的生命观念。《关尹子.四符篇》云:“一为父,故受气于父,气为水;二为母,故受血于母,血为火。”所以血气乃是受之于父母以成己身的基本元素。故《礼记.中庸》又有“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的说法。俗信还以为,同血统的人血液相交合,异血统的人血液相离异。传统戏曲《三滴血》中的县官便是以此为据来断案的,他让当事人刺破手指,把血滴进水盆中,血合则是亲生,血离别不是亲生。当然,弄出了笑话。这种做法受到了讥讽和批判。但是民间这类信仰确实存在着也是事实。中国人还习称精力旺盛、性情刚烈的人为“血气方刚”;指凭一时感情冲动而产生的勇气为“血气之勇”,所以血气是与一个人的精灵魂魄有密切联系的。因此,“惜血”便成为人之常情,而“失血”亦成为一种禁忌了。如果某个人面色苍白,便说此人是“失了血”、“血气不好”,是不吉祥的兆头,需要赶归想办法调治,否则人们便不敢过于接近他,本人也会因此而烦躁不安
的。如果真的受伤失血了,就更是要加紧补养了,最好是杀只鸡,一方面补身子,一方面还可讨个“吉(鸡)利”。在这种信仰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人对于“献血”、“抽血”是颇有顾虑的,如果没有道义上的考虑,那是绝不会去做这种事的。
从禁忌包含“神圣的”与“不洁的”两个方面的意义来看,血液禁忌是最完整的禁忌含义了。因为中国人对血液的看法正好两个方面都有。祭祀或者设坛时,荐献的牲血,以及交拜、起誓时刺破胳膊所滴下的血,都是神圣的、有禁约力量的;妇女的经血、分娩时流下的血水便视为不洁的,是危险而必须避忌的(参见本书性别禁忌和生养禁忌部分)。
由于血液是红色的,所以红色也可以使人联想起血液。有人说红色禁忌亦是变形的血液禁忌。种了牛痘的胳膊上要缀一小块红布,标明这是禁区;交通岗上的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用红色墨水写信也是禁忌,表明的意义是要与人绝交;还有新娘子头上的红盖头,也不准乱动的。又因为血气是青春活力的象征,所以红色衣料也成了少女的专利品。在中国,青年女子穿红色是很美丽的,年龄大的人再穿红衣服就有失体统了。老年人则更是忌讳穿红衣了。这些恐怕都是血液禁忌的折射反映。另外,“红色”可以避邪,也是血液禁忌的一种应用。是把“视血为忌,见血而避”的思想强加到了鬼神精灵的头上,用这种法术的方法来达到人们心理的平衡。
汗液禁忌
人体在剧烈运动之后,或者由于天热、劳累,皮肤上会流出汗液来。中国民间俗信以为,汗液和血液是类似的东西,都生于心。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说:“汗出于心,在内为血,在外为汗。”既然汗和血是同类的东西,那么汗液也和血液一样,是应当有所禁忌的。汗液中也包含着人的精神、元气,因而应当珍惜。辛苦谓之“血汗”。汗流得过多会使人体受亏,丧失元气。如果有病,夜间“盗汗”,必然惊觉,或以为是凶兆。如果天热、劳累而无汗,也不好,是血气不顺畅的表现。出汗多时,禁忌洗冷水浴,不能喝井里的凉水,不能马上脱掉衣服,不能站在风口等。那样会使汗出不来,要憋出毛病来的。伤风感冒以后,民间常熬姜汤趁热喝下,盖上被子,捂得一点不透风,把憋在内里的汗逼出来。这些大都是劳动者在生活中的经验体会。旧时靠迷信活动骗钱的人也常常附会一些鬼怪魂灵的事在上边,大都是临时胡编的词句,谈不上民间通俗的信仰。
精液禁忌
精者,灵也,真气也。《周易.系辞》云:“精气为物,游魂为变。(孔颖达)〔疏〕精气为物者,谓阴阳精灵之气氤氲积聚而为万物也。游魂为变者,物既积聚,极则分散,将散之时,浮游精魂,去离物形而为改变。则生变为死,成变为败,或未死之间,变为异类也。”所以精在于人,是为人的精灵魂魄生命也。人禀承精气而为人,精气当常聚而不可多分。
在人们逐渐有了一定的性知识之后,知道精液与人形的孕育有关,于是,对精液的珍贵也就更加自觉了。民间有“十滴汗一滴血,十滴血一滴精”的俗话,就是这种“惜精更甚于惜血汗”的观念的典型表述。民间以为淫欲过度会使人丧失生命。所以男好色纵欲是一大禁忌(其余有关精液禁忌参见本书房事禁忌,此不赘述)。
         
  
  
  
   
   第一部分
第11节 人体成分器官禁忌
               
            发须禁忌
中国民间对头发和胡须是很看重的。《说文解字》释“发”字为“根也”。《康熙字典》上“发”字义有“肾之华在发”、“血之荣以发”的说法。可见发须虽为首、面之毛,实
则与人体魂魄亦是有关连的。或者是联系到“山以草木为发”,草木是野兽隐现出没之地,从而想到人的灵魂可能也会隐藏躲避在发须之间。如果剪掉发须,身体的健康就会受到影响;如果发须被仇人拿去,他们就会通过对发须实施的巫术来伤害自己。由于发须与灵魂有关的观念存在,再加上封建礼教、功利思想的影响,所以,关于发须的禁忌就很多了。
(1)胎发禁忌
新生儿的胎发,百日内是禁止剃去的(有些地方是不满月不能剃),否则小儿就有夭折的危险。现在汉族地区仍有此俗流行。剃胎发的时候,还不能剃正头顶上胎发。正头顶俗称“呼歇顶”或称“天灵盖”,那里的波动起伏让人感到可能就是灵魂出入的地方,因此是要格外小心避忌的。这地方禁止手触、拍打;否则,压伤了天灵盖,小孩子会变成哑巴,或者成为痴呆。小孩儿剃头,周围的头发都可以剃光,惟有此处的一定要保留下来。头发长长了,就梳成一个小辫,辫梢上系一根红头绳,以示警戒。汉族流行小男孩后脑,或在头顶的一边留一撮头发不剃,一直让它长到十二三岁才剃掉,有的还把缕头结成小辫儿,俗称“八十辫”,豫南又称“尾尾尾”(读作wěiwěiyǐ),是祝愿小孩儿成人、高寿的意思。尤其是一个男孩儿,特别宝贵,更须如此。其中,也就包含有让灵魂长驻其发间的意义了。
(2)“天菩萨”禁忌
在彝族,男性头顶前端一块方形头发都要蓄留起来,编成小辫或以头帕竖立包裹起来,称之为“天菩萨”、“指天刺”。俗以为,这是本人尊严的象征。内藏“天神”,主宰着本人的吉凶祸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人绝对不得随意触摸。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被人触摸了“天菩萨”,本人都以为是件倒霉的事情,是凶祸的征兆,必然要奋起与犯忌者搏斗。犯忌者也自认为是输了理的。如果双方身份相等同,犯忌者会主动打酒赔礼;如果犯忌者身份低下,便要杀猪、宰羊、宰牛,大办酒席,赔礼请罪。如果人家不依,犯忌者还会被断臂,甚至被处死。尤其是妇女,更不能乱摸男子的“天菩萨”。如果妇女抓摸了“天菩萨”,就是对“天菩萨”的“亵渎”和“触犯”,那对男子将是终身不利的,除了要由女方杀鸡买酒当众赔礼道歉外,“天菩萨”还必须剃掉否则死后就不能升天。这种禁忌信仰的习俗在彝族一直被严格地遵从着,就是在仇敌械斗时,双方也严禁触动对方的“天菩萨”。否则,也要砍去犯忌者手指,或令其出银赔礼。
(3)理发禁忌
在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中流行有丧事时禁忌理发、剃须的习俗。家中有人死亡,男性一旦得知凶信,便在一个月或百日内不得理发、刮脸。其中的信仰,可能是因为发须受之于父母,所以不在先辈亡故时抛弃之,以示孝敬之心,以表哀痛和思念之情;也有人说,是追忆故人悲伤感怀,不思整理容颜,以表明孝心的;还有人讲,不理发、不剃须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形貌,使亡灵不能辨认,以免凶事殃及自身。前两种说法都与礼教有关,比较接近,是儒家思想的流传和影响。后一种说法则与发须与灵魂有关,以及发须能通过巫术伤害本人的形体等等俗信有关了。
理发、刮脸不仅在丧葬期间是被禁止的,其他方面也还有不少禁忌。例如鄂温克族有下午禁忌理发刮脸的风俗习惯,不知与灵魂的回归是否有关,或者正是担心下午理发刮脸改换了容颜灵魂不能顺利地回到自己体内来吧。汉族还有外甥禁忌在舅家剃头的俗风。说是如果外甥在舅家剃头会“妨舅”。“舅”与“旧”谐音,“旧”有指老年人的意思。据《尔雅.疏》云:“舅者,旧也;姑者,故也。旧故,老人称也。”(又见《白虎通义》)可知,妨舅即为妨旧,亦即妨害老年人的意思。这一习俗旧时在河南、河北、山东等中原地区流行。尤其在正月里忌之更甚。正月是新年伊始的新春季节,如果在舅家剃头则更易引起对“旧”的联想,故而忌之尤甚。哈尼族人多于农历五月后祭龙,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祭祈之后,巫师在山坡上先播下一些旱谷,随后各家也随着播种。在秧苗破土前是禁止理发的,否则,秧苗就长不出来了。在这同时,还禁止砍柴草。由此可知,这时的理发禁忌,是因为把头发看成和柴草、秧苗一样的东西了。为了防止它们之间发生“交感巫术”的不良影响,所以,不砍柴草,不理发,好让秧苗也像柴草和头发一样顺利地长出来。这显然是交感巫术中相似律的某种特殊应用。民间还有“饱不洗澡,饿不剃头”的说法。恐怕其中也有关于“体魄”与“魂灵”的安危问题存在。中国西北地区回族、东乡族、伊斯兰教新教流行地区有忌剃胡须的习俗。伊斯兰教新教主张男性年满十二岁,必须留胡须,否则被视为违背“圣行”之徒。有“剃掉一根胡须,罪同杀死一个天仙”之说。后来这种宗教信义超脱出宗教范畴,演变为较为普遍的生活习惯。在兰州、凉州、青海等地,留胡须者走到哪里都受人尊敬,并可以得到保护,当地有“胡须是路票”之说。相反,不留胡须的人就没有这种优惠的待遇了,
甚至会被冷落。汉族旧时也多蓄须,有男儿无须不美之说。西北地区的回族、东乡族、伊斯兰教老教流行地区又有忌留胡子的习俗,是由老教规演变为生活惯习的。汉族,父母健在,忌儿子留须。但如果有了孙子还不留起胡子来,就又要有人说闲话了。鄂伦春族女子把头发梳成两上辫子缠在头上,是订过婚的标志,这也是禁忌的标志,说明这个女子已有了婆家,不能再另议婚事了。
关于理发或者不理发成为禁忌乃至成为法令的事,中国人还有一段特殊的经历。在满族统治中国的清朝时期,中国的男性一律都剃光了头,只留头顶一块头发,编成长长的发辫背在身后。这原是满族人的风习,是满族统治了中国之后强加与中国其他民族的。传说,清朝刚建立时,并没有推行此风。当时上朝的时候,殿陛之间,分满、汉两班文武大臣站班,各是各的打扮,一向也相安无事。后来,溜川有个叫孙之獬的,在明朝时也曾官到九卿。可是当清兵入关后,他全家就一起改成了满族的装束,连发辫也留起来了。有一次他上朝觐见皇上,归入满班,满班以其为汉人,不许;归入汉班,汉班又以其为满饰,亦不许。弄得他很狼狈,于是他就向清帝奏言道:“陛下平定中国,万事鼎新,而衣冠束发之制,独存汉旧,此乃陛下从中国,非中国从陛下也。”此番话感动了清世祖,于是乃下令削发。后来孙之獬阖家被反清的山东义民所杀。这个传说见到《清稗类抄》,是否清室有意将削发之责任推卸于汉人,也未可知。不过,不管传闻是否可信,满清削发的强令已在民间广为推行确属事实。以后经过三百年的延袭,在民间已成为惯习。至使民国初期“剪辫子”又成了一件阻力很大的事了。时至如今,中国的男子再没有留长辫子的了,就连满族人也变革了这一习俗。说起来,发型如何,理不理发,本是可以随意而行的,然而一旦形成风俗,便又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量,使任何个人不易与之相对抗。现时期人们对发型的要求已不太苛刻,可以有更多的自由,但是仍不见有人——特别是男子再留起长辫子来,连留长胡须的也很少见。这说明,在发须方面人们仍然是有所禁忌的,不过不大自觉罢了。而且,发须禁忌很容易与生命联系起来,像“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号令就是一个见证。当然,这里边已不纯粹是民间
信仰的问题而是又含有一些社会的因素在其中了。但是,民间信仰的发展、演变有哪些又是能够完全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呢?发须象征生命的信仰,在中国古来就有。这方面的例子也还很多。例如《三国演义》中曹操就多次以头发和胡须替代自己的生命,为严明军纪,斩发代斩首,割须代割头。中国民间也常以青丝代身,遥寄情思。剪发辫留给妻子(或丈夫)就好比人还在她(他)身旁一样。第一次把命运结合在一起的夫妇,叫做“结发夫妻”。又用“白头偕老”来祝愿夫妻关系地久天长,无限美好。过去,还有以遗发招魂葬人的,谓之“发冢”。这些都是理发、剃须禁忌之所以存在的深厚的民俗文化基础,有了这个基础,这一类禁忌才存在、发展下来。
(4)落发禁忌
发须既然是灵魂的栖止地,既然是生命的象征,那么,落发自然也就是人们所忌讳的事了。一般人落发也是一种不吉祥的征兆,而尤其所谓“木形之人”发落就更凶(参见熊伯龙《无何集.五行贼害辨》)。这大概是除了一般人不希望自己灵魂的栖止地变得太稀疏或者害怕头发被别人拿去作法伤害自身等等原因之外,还有“木”即是“发”的缘故吧。“山以草木为发”、“木形人”本身就是“山之发”,那“落发”岂不真等于是“落自身”吗?自身的败落当然是凶兆了。相者的推理,大体应是以此为“影子”的。落发禁忌反映出一种惜发的心理。据爱新觉罗.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回忆:“慈禧很爱惜自己的头发,给她梳头的某太监有一次在梳子上找到一根头发,不由得心里发慌,想悄悄把这根头发藏起来,不料被慈禧从镜子里看到了,这太监因此挨了顿板子。”惜发,并不全是因为它是自己身上的东西,民间还以为头发里藏着自己的“财气”(或许这种财气正是自己灵魂的神力的体现)。所以,当一天劳作以后,晚上是忌讳梳头的。豫西有俗谚说:“白天挣个牛,搁不住晚上一梳子搂。”晚上一梳头,就会把一天聚起的“财气”梳去了。而休息一晚上,等第二天清晨再梳头就不要紧了,大概这时“财气”已经通过头发根吸收到体内了吧。
(5)拔白发禁忌
白发是老年人的象征,也意味着生命的衰弱。好像随着白发的增多黑发的减少,人的生命中的灵魂元气也逐渐跑掉了。所以人们害怕白发染首。最初发现有了白头发时,总是有些惊讶,“哎呀,我已经老了么?”有时,不由得伸手去拔下那刚刚出现的几根银丝。然而,不久就又发现,白发拔去后又生出更多的白发来。于是,俗信以为,白发是不能拔的,“拔一根,长十根”、“越拔越多”,在这种惧衰老的心理作用下,拔白发成为一种禁忌。尤其是青壮年时期,发现了白发更不能拔。现时期老年人把白发染成黑色的也很多。染发虽然是出自一种爱美的心理,是讲究仪表的美,同时,也有的是通过染白发而成黑色的手段使青春永驻其身,保持住矍铄的精神。
         
  
   
   
   第一部分
第12节 头面禁忌
               
            头,首也;面,脸也。头面是人的尊严之所在。有荣耀、有作为的人,民间称之为“头面人物”。为了坏事,做了不光彩的事,民间称之为“丢脸面”。俗信以为打头、打脸是最损的,所谓“骂人不揭短,打人不打脸”。教训小孩子可能打身上、打屁股,但禁忌打头、打脸。打头会使小孩呆傻,打脸最刺伤他的自尊心。佤族人特别忌讳别人随意触摸自己的头,如果有人这样做了,他们就以为是对自己的莫大侮辱,会勃然大怒,与之搏斗、打架的。
旧时,相面算命的迷信职业者,还把人的面部划分为“十二宫”、“十三部”、“十四星”以及八封、干支、三停、三才、四渎,五岳、六府、六曜等等名堂,甚至又有分为“日角”、“山林”、“阁门”……等一百二十个部位的。弄得玄而又玄,其中的道理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弄不通,就连算了一辈子卦、相了一辈子面的人也说得稀里糊涂的。无非是留下许多周旋的余地,不致因自己的胡说八道被死定的格式卡住、被人端住了嘴巴骨,无言对答罢了,哪里有什么一定之规呢?只是,迷信的骗术在迷信的土壤中滋长并以其腐枝败叶又反过来肥沃着迷信的土壤,在这种恶性循环过程中,民间俗信也肯定是被挟裹进去而又被反复洗染过了的。民间俗信肯定影响着职业的算卦相面人的“文化创见”,同时也还包容了这些“文化创见”在大众心目中的“沉淀物”,从而形成了民间俗信与民间迷信活动的相互影响的关系。有时我们很难区别一种信仰是什么性质的,因为俗信中也有迷信的成分。但是既然民间俗信是一种基础,民间迷信活动是位于这一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现象,那么有一个简便的办法便是把通行于人民大众口头或心目中的信仰划归于民间俗信,而把需要推导演算的,尤其是需要由专人去推导演算的信仰划归于非俗信的范畴。这样,也许还不致抹杀了统治阶级、上层文化对迷信活动的扶植、支持的功绩和作用,同时,也使得民间俗信的界限更清晰而有所依据了。鉴于此,对于相面算卦那一套推导吉凶的信仰就不再多说了。下面接着说民间俗信中对于人体头面方面的禁忌。
头、面含有人的尊严,也是人的仪表。对于头形、面容,民间亦有许多讲究。俗信忌讳头大面小,说是“头大面小,终身不了”;忌讳五官不正,说是“五官不正心不正”、“五官不正,邪气通天”。相信人的心术正与不正是会由五官颜面上看出来的,所谓“人心好坏难欺天”;忌讳面上长痣。俗语有“头无恶骨,面无善痣”的说法。痣是可主吉凶的。所谓“平痣无事,鼓痣招事,黑痣主吉,白痣主凶”;又忌讳女人的颧骨高,俗谚云:“男人两颧高,生来志气高;女人两颧高,杀夫不用刀。”还视面长横肉为凶相,又说两腮无肉不可交。忌人中狭窄,说是“人中宽又长,儿女站满堂”,“人中一条线,有子也难站”。更忌脑门和下巴不对称,所谓“天庭饱满,地阁方圆,主大富大贵”;“天地不对称,一生命苦受孤伶”,“下巴歪,衣食贫穷少人来”。在满族和汉族中还有一种忌讳小儿头未睡成扁形的风俗。尤其是女孩,如果哪家姑娘枕骨部位没有睡扁,就被认为是“丑闺女”,虽然这是出于对于美丑观念的选择,但是因为丑闺女将来是难嫁到一个好婆家去的,所以终究也又牵连到祸福命运上去了,因此也是要禁忌的。据说这一习惯来源于满族的先人,早在汉朝的史书中就已经有了记载。不过,那时传说扁头不是睡出来的,而是用石头压扁的。这一说法不合情理。《满洲源流考》批评这种说法云:“夫儿初堕地,岂堪以石押头,其说甚悖于理。国朝旧俗,儿生数月,置卧具,令儿仰寝其中,久而脑骨自平,头形似匾,斯乃习而自然,无足为异。”可见,扁头还是睡出来的,而不是压出来的。现在民间常在枕头内装上小米之类的囊物,让初生婴儿仰枕其上,久而久之,小儿的头骨就变得扁扁平平的了。
不但头形、面容有所忌讳,就连面部呈现的气色也是有所讳忌的。据典籍记载,师旷曾经说过“赤色不寿”的话。民间相信,面色发青、发黑、灰暗都是不吉祥的凶祸征兆,是不长寿的预示,俗语云:“脸发黑,不过半月。”
面部的吉凶兆示,还与脸上的肌肉跳动有关。俗信以为,午时、辰时、巳时右边脸上的肉颤抖是不吉的,是凶兆;亥时左边脸上的肉颤抖会失财;其他时刻脸上的肉颤动则是吉祥的兆示,或遇贵人,或有喜事,或升官发财。如果脸发烧,也有吉凶兆示之讳忌。丑时、未时脸发烧,不是有什么烦恼、忧虑的事发生,就是有口舌、诉讼的事发生。在亥时,还要分左右,右半边脸发烧会有诉讼的事情发生;左半边脸发烧则会得到官位;其他时刻里脸发烧不忌讳,不是无甚关系,就是吉祥如意。这方面的信仰,至今在台湾等地仍在流行。
鄂伦春族有病人忌洗面的习俗。相信病人是不能洗手洗脸的,否则病情就要加重而不易痊愈。汉族人忌讳头肿,尤其是女人,头肿是性命将要丧亡的象征。
正是由于头、面有以上许多禁忌,所以民间为了护佑自身,以防不测,就忌讳在人前抛头露面。这一方面是防止别人通过注视给自己带来灾祸,另一方面,也怕自己的弱点直露人前,被人抓住把柄,整治自己。这种消极躲避的思想意识,形成一种封闭的心态,至今仍可从中国人的许多民俗文化惯习中反映出来。
眉毛禁忌
因为眉毛的长势关系到人的面相,所以眉毛也有禁忌。从长相上看,眉梢搭拉,不好,俗称之为“八字眉”,一般认为是为人阴险的象征。也有认为是爱情不专,好淫逸的,俗语有“眉分八字,贪花柳”的说法。如果眉毛翘竖,成“倒八字”形,也有认为其人心毒、心眼坏的,不过一般认为是性野,有勇无谋的表象,俗称之为“虎眉”。眉毛一般是男的粗、
浓,女的细、淡。如果女的同男的一样长着又粗又浓的眉毛,则被人认为是凶恶泼赖的表征。瑶族妇女尤忌粗眉,其俗有修细眉的惯习。细眉是妇女温厚、善良的表征。
眉毛也常与寿限相提并论。俗信以为,眉毛浓密粗长者,必然长寿。因此,眉毛忌剃掉,忌拔掉。尤其是那长得突出的长的几根眉毛,俗称之为“寿眉”。寿眉越长得长越好。寿眉是最忌讳拔下的,即便是长得遮住了眼睛,也不拔掉,否则便会“折寿”的。据说眉毛很少的人,无兄弟,有兄弟亦很少。眉稀少者后世子孙亦不会繁荣。
眉毛忌说“倒了”。因“眉”字谐音“霉”字,恐其成为谶语,真的因此而“倒了霉”。眼睫毛离眉毛很近,也忌言“倒”,其意近同。
眼睛禁忌
眼睛者,目也。《灵枢经.大惑论》云:“五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为之睛。精之窠为眼。骨之精为瞳子。筋之精为黑眼。气之精为白眼。”《韩诗外传》云:“(目为)心之符也。”可知眼睛乃是人的心灵的表现。孟子也曾说过,“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见《孟子.离娄》)人们心中所想,在眼睛中常能反映出来。民间隐约地意识到,人们的心理活动是与人们的生理构成有着密切关系的。任何感情的表现,如喜、怒、哀、乐、惊、恐、忧等等,都源于生理的机能,同时又会牵动筋肉,习久而凝,会在生理上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这种思想促成了相学的发展。古代相书很多,各种相书都很重视对眼目的观察,所谓“欲察神气,先观目精”。这种对眼睛重视的相法原则一定也是有民间信仰的基础的。俗信以为眼睛是有魔力的。通过眼睛的注视可以施放出一个人的精气元神,导致另一个人的吉、凶、祸、福,甚至可以使妇女怀孕、草木荣枯、事情成败。西双版纳哈尼族人离婚后再见面时,禁忌双方再相看,这大约也是担心相看时他们双方的灵魂又会汇合在一处的缘故吧。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眼睛,就失去了灵性。如果一幅动物的画像,没有画眼睛时,它是死的,被点上了眼睛,这幅画像就活了。《画龙点睛》的故事就是这一信仰的反映。
在眼睛的长相方面,即眼形方面,据信“人眼有方睛者多寿”。眼忌歪科,俗以为“眼斜心不正”。眼睛上忌长黑痣,长黑痣要做强盗。眼下长痣也不好,鄂温克族人相信,眼下长的是淌眼泪的痣,应用刀割掉,否则要常遇到伤心的事。汉族民间,妇女忌“四白”。“四白”即谓睛之上下左右皆露眼白也。俗语说“目有四白,五夫守宅”。又忌三角眼,俗以为长三角眼的人,孤僻、无情、凶恶、贼性难防。过去民间还把眼形分别与各种动物的名称联系起来,比如分别叫做龙眼、凤眼、牛眼、羊眼等等。这里有一份民间说唱艺人关于以眼形相人的唱词,颇为有趣,兹录如下:
长就的龙眼人必坐王位,
长就的凤眼人必坐正宫,
长就的狮眼人阁老宰相,
长就的虎眼人四路总兵,
长就的马眼人东奔西跑,
长就的牛眼人力大无穷,
长就的羊眼人吃斋好善,
长就的狗眼人伤人行凶,
长就的猴眼人熟能生巧,
长就的猪眼人蠢笨无能,
长就的鸡眼人扒明起早,
长就的鼠眼人好挖地洞。
其中,虽有韵脚限制和语意含混的性质存在,但也不难看出在眼形方面的一些民间信仰和民间禁忌。应当指出,这并不都是为了凑趣才如此编排的,据一些史书中讲,古代相法里就有对眼形的这种分类法。其中的类别要比这些还丰富,比如还是象眼、鹿眼、蛇眼、蜂眼、狼眼等等。这里边肯定包含有民间对动物眼形和动物习性的观察经验,而民间则往往是把与某种动物的眼形相似的人看作其禀性也与该种动物的习性相雷同。
眼睛是有魔力的,眼泪中亦有元神,故在哭丧时,切忌不可将眼泪掉进棺材里去。小说《暴风骤雨》中老孙头说:“这对身板不好。”
因为眼睛中有神灵精气,所以它可以预示吉凶。台湾高山族在视觉方面就禁忌遇见百步蛇、山猫、横死者及其死所,又忌讳看见动物交尾,以为眼见为凶。过去民间还有染彩忌恶目者看见的禁忌俗信。《抱朴子.金丹卷》云:“染彩者恶目者见之,皆失美色。”《异苑》记述兰陵有华山,“山上有井,鸟巢其中,金喙黑色而团翅,此鸟见则大水。井又不可窥,窥者不盈一岁,辄死”。
俗信以为眼跳就是神的兆示。鄂温克族以为上眼皮跳是好兆,下眼皮跳,要有哭事。汉族俗语中有“左眼跳财,右眼跳灾”、“左眼跳福,右眼跳祸”的说法。又有“左跳喜,右跳愁,左跳发,右跳杀”等等,意思都一样,都是左吉右凶。可能与“男左女右”、“左为阳,右为阴”、“左为上,右为下”的古老信仰原则有关。据说,河南省修武县有一种说法是有男女分开着的。男人是“左眼跳了财宝,右眼跳了是祸害”。女人则是“右眼跳了是财宝,左眼跳了是祸害”。这就更明显,是以阴阳对立的观念来解释眼跳的吉凶兆示了。不过,一般是不分男女都是左吉右凶的。遇到右眼跳时,民间又常用席篾、草棒粘贴在右眼上,以为破法。《清稗类抄》曾录,“目颤粘麦草”一事,云:“王氏妇偶于右目粘一麦草,或骇而问之,则曰:‘右目肉颤,则将得殃。俄顷右目颤,故为此以厌胜也。’”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台湾,民间还把眼跳的兆示分成不同的时辰。在不同时辰内左右眼跳的兆示又各有不同。
         
   
 
  
   
   第一部分
第13节 鼻子禁忌
               
            气息从鼻孔出入,因此而有鼻子与元神相关的禁忌信仰。打喷嚏,俗以为是有人思念或有人在背后咒骂自己。《诗经.终风》云:“寤言不寐。愿言则嚏。〔传〕愿,犹思也,盖他人思我,我则嚏之也。”《毛诗笺》云:“今俗人嚏则曰人道我,此古之遗语也。”信是有人思念,便推想是谁;信是有人咒骂,便觉得败兴,或者认为将有祸患加身。河南林县等地还认为,如果新年五更起床时打喷嚏更是不好的事情,是凶祸的征兆。因此,初夕时大人要嘱咐孩子,五更起床时要迅速下炕(床),脚一踏地再打喷嚏就不怕了。鄂温克族人认为打喷嚏或者是有人思念,或者是有鬼在思念。人思念无妨,鬼思念有灾。鬼思念谁,谁就要得病。也许是人在连连打喷嚏之后常会病倒的缘故吧。因此,鄂温克族人在听到有人打喷嚏时就说:“祝想你的人活一百岁;愿想你的鬼掉进火里烧死。”以此来破除打喷嚏可能带来的厄运。俄罗斯族人聚谈时,如有人打喷嚏,在座者需祝其人健康,以禳解不祥。高山族人在耕作时如打喷嚏,便立即辍耕休息,或干脆停工回家。汉族人常常在打了喷嚏之后要咒骂一句。这些都是破解因打喷嚏而带来的凶兆的办法。
鼻形关系到面相,因此也有讳忌。俗语有“鼻歪意不端”的说法。鼻子长得直、高为好,但亦不易过高,过高而面颧不相称也不好。鼻梁短、凹不好,俗称“塌鼻梁”、“葫芦鼻”,是劳碌卑贱之命。民间还以为鼻尖下勾者小气、薄气,为人阴险。俗称“鹰钩鼻”。遇上这样的人要远离,避忌与其共事。台湾民间俗信还以为女人鼻子弯尖如鹦鹉嘴的会克夫,不能与之联姻,等等,亦属面相迷信的一种。
鄂温克族忌讳鼻梁(二目之间)的肉跳动、颤抖,以为是死人的征兆。
耳朵禁忌
耳朵主听觉,也是人体通神之一窍。一聋三分傻,俗以为耳朵也是有灵性的。佤族人最忌讳别人摸自己的耳朵。汉族有耳朵(一说耳根)发热的忌讳。耳朵发热、发烧,通常以为是有人背地里在咒骂自己,往往用手搓耳朵来破解之。台湾民间忌讳己时、戌时、亥时耳朵发烧。认为巳时左耳发烧会失财,右耳发烧事不明;戌时左耳发烧有争讼,右耳发烧有口舌;亥时左耳发烧闹是非,右耳发烧有争讼。而在其他时刻里耳朵发烧无妨害,有的还兆示喜庆吉祥。耳鸣也有忌讳。鄂温克族男人右耳鸣,女人左耳鸣都是好兆头;男人左耳鸣,女人右耳鸣都很忌讳,以为将要听到坏消息。有时耳鸣时他们还通过询问别人来进行占验。假如对方猜对了,便认为这是有人在想念自己,并祝福自己交好运;假如对方没有说对自己耳鸣的是哪一只耳朵,就认为是有人在咒骂自己或说自己的坏话。《台湾风俗志》中记有台湾人关于耳鸣的信仰,书中写道,耳鸣时,相信会发生下列事情:“子时,左:朋友在思念;右:会失财。丑时,左:有口舌;右:有诉讼。寅时,左:会失财;右:心急。卯时,左:有坎坷,右:有客人;辰时,左:有远行,右:有客人;巳时,左:有凶事,右:大吉。午时,左:有远信;右:会生病。未时,左:有酒食;右:有远客。申时,左:有行人;右:有喜事。酉时,左:会失财;右:大吉。戌时,左:有洒食;右:有客人。亥时,左:大吉;右:有酒食。”其中“失财”、“口舌”、“诉讼”、“坎坷”、“凶事”、“生病”等都是要讳忌的。汉族还有关于耳屎(耳垢)的禁忌。以为自己的耳屎(俗以称作“耳聋”)不可乱扔,让别人脚踏了对自己身体不利。如果自己吞食了自己的耳屎则会变成哑巴或聋子。总之,耳屎虽然离开了自我,仍然能对自我有魔法影响,所以要避忌。
口齿禁忌
民以食为天,吃饭必以口,所以民间有许多关于口形的俗信,以为口形关系到人的吉凶祸福。汉族,有“男人嘴大吃八方,女人嘴大吃菜糠”的俗谚,意思是说,男人嘴大有福,女人嘴大无福。还有“男人嘴大吃四方,女人嘴大吃钱粮”的,也是忌讳女人嘴大的,是指嘴大难养的意思。这是旧时对女性的一种卑视和侮辱。民间还忌讳口小,有“口小而圆,衣食难全”的说法。大约是针对男人嘴大吃八方而言的吧。女人嘴小却是一种美德。所谓“樱桃小口,一点点”。嘴形最忌讳的是嘴角有纹路入口,这叫做“锁口纹”。长有这种锁口纹的会被饿死!俗语有“锁口纹,饿死人”。王充《论衡.骨相篇》中记载一个故事。说的是西汉人周亚夫,他是汉高祖时大将绛侯周勃的儿子。在他未封侯时,有一个姓许的妇女为他相命,说:“您三年后要封侯拜相,权倾朝野,除了帝王,再没有人能和你比。不过再过九年,你要被饿死的。”周亚夫听了不以为然,笑道:“我的哥哥已经承继了侯爵。父死长子理应替代他,怎么能轮到我封侯呢?假如真像你所说的那样,我会封侯拜相,一定是很富贵了,怎么又会饿死呢?这样说有什么根据呢?”许妇就指着他的口,说:“你脸上有通往嘴角的横纹,这就是主饿死的命相。”后来,许妇说的果真都一一应验了。此事又见于《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民间还有关于严嵩也长有锁口纹的传说,说他身居宰相,位极一品,终究败落,拿着一只大金碗沿街乞讨,没有人肯施舍他饭食而被饿死。这些传说虽然并非可信,但说明民间确有关于嘴角有纹路入口主被饿死的俗信存在。此外,还有“合嘴出现弯弓样,其人恶毒心极狂”,“唇厚忠实,辱薄奸猾”等有关嘴形的信仰。除了口形,唇色也有讳忌。所谓“唇红者主贵,唇白者身寒,唇暗者自插卑,唇黑者主危。”鄂温克族人认为唇上的肉颤抖跳动,是将有口舌,要与人吵架的征兆,因而也是犯忌讳的。
唇齿相依,牙齿据信也是有灵气的。佤族认为小孩子掉牙,要丢到房顶上去,并且要说:“善良的蜥蜴,我的牙给你,你的牙给我,你最讲友情,我相信你。”等等,这样新牙才能长得好。汉族中民间俗信以为,小孩子掉牙,上牙要扔到沟里,下牙要扔到房上,这样牙才长得快,否则便长不出牙来了。扔牙时要扔到无人处,谨防被人用脚踩了,那样自己会倒霉的。小孩子掉牙或长新牙时,大人要嘱咐不能用舌头舔牙根,否则长出新牙来歪斜不正。牙忌外露唇外,忌牙色发黄发黑。不该掉牙的时候掉牙不吉利,主丧亲族。基诺族过去有用梨木烟脂染齿的习俗。其办法是将燃烧后的梨木放在竹筒内,上面盖着铁锅片,待铁片上的胭脂成发光的黑漆状时,即手持铁锅片以胭脂染齿。染齿也是一种互相爱慕和尊敬的表示。青年男女在一起相聚时,姑娘常把铁片端到自己爱慕的青年面前请其染齿。此俗是基诺族的古老传统,据说不习此俗者死后将不受祖先的鬼魂的欢迎。因此,实际上不染齿也是犯忌讳的。如今,此俗已不甚流行。
脖子禁忌
汉族民间有忌讳脖子长得短,俗谚云:“脖项短,不是瘸腿,就是瞎眼。”不知是否从脖项短不敏捷方面说起的。脖项短的人看上去显得呆板、笨拙,但如果一定说这必然会造成后世的残疾,也显然是武断和缺乏爱心的。
肩膀禁忌
旧时,人们劳动依靠体力,靠肩挑手提,肩膀是力量的象征。人们比喻强者,常说,“人家的肩膀头高”。其中也包含能力超人的意义。汉族人习惯年长的拍打年幼的肩膀,而忌讳年幼的拍打年长的肩膀,以为那样是对年长者的不尊重。崩龙族人相见,男的最忌讳别人拍摸自己的肩头,以为是对自己的挑衅和侮辱。肩膀也是人体最敏感的地方之一。汉族人习称男女调情为“调膀子”。男人忌碰、摸女人的肩膀。阿昌族也忌讳男子扶妇女的肩膀,以为这是不怀好意的举动。鄂温克族忌讳肩上的肉颤抖跳动,以为这是凶兆,肩上肉跳兆示三日内要有人死亡。
乳房禁忌
中国妇女禁忌裸露体肤,尤其禁忌裸露乳房。旧时妇女穿衣服也要带大襟的,把胸部裹得严严的、厚厚的,连乳房的隆起也要尽量避免。而男人则禁忌看视女人的乳房,其中的原因不单单是性诱惑的畏惧,甚至还包含有注视乳房会导致女人怀孕的信仰在内。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今,乳房虽然仍禁忌裸露,但人们也开始敢于表现乳房的曲线美了,有些半裸露的服装也不再遭人过分的责难和非议了。
因为乳房对于妇女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性敏感区,也是用来哺育后代的重要身体器官,所以禁忌随意抚摸妇女的乳房是各民族比较普遍存在的习俗规约。但是,在没有或者缺乏性知识和卫生知识的历史时期,对于禁忌抚摸乳房的解释并不合乎科学的道理,而是一种“俗理”。例如《清稗类抄》中记载了“俍人善歌”一篇轶事,就反映出民间禁忌摸乳的一种“理由”。该文记述如下:“俍人善歌,女有笄,父母纵之山野间,少年从之,歌者且数十,视女答歌之意为去留。一人留,则众皆散。男子镌其歌词于木赠女,字细若蝇,间以金彩花鸟,髹以漆,女则具绣囊锦带以答男。妇多美姿,人即抚摸其身,不禁,及乳,则怒,甚且见杀,谓诸支窍皆天生,乳则己所成,不可侵也。”这种解释虽然简单,却也能满足禁忌摸乳的实际需要了。所以,俗理的实用性和其简便、易被人接受的特点,便是它得以在民间产生并且通行的必然缘由了。
心房禁忌
《荀子.解蔽篇》云:“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按荀子的说法,心是主使形体的,而形体不能指使心。在民间也有“心灵手巧”、“心去难留”等等说法,都是讲的同一个道理,都指出了心在于人体中的重要性。心房总是跳动不止的,然而每遇惊险、危难,则心跳加速,有“心慌”的感觉,实际这时的心跳才是民间所谓的“心跳”。心跳既然常与危险的情境相关连,所以“心跳”亦为一大忌讳。尤其是突然心跳不止,就相信是有所兆示的。心跳有吉兆凶兆之分。台湾民间忌讳丑时和亥时突然心跳,以为将会有凶事发生。
生殖器禁忌
人体的生殖器官是禁忌裸露的。一般女孩子长到四五岁,男孩子长到七八岁就不再穿开裆裤了。成年人如果在人前裸露性器官便被视为是对别人的侮辱,是要受到惩罚的。妇女比男子要求更严。旧时妇女不慎在人前裸露了性器官,有因羞愧难当而自杀的。异性间禁忌看视对方的性器官。在公共场所,禁忌提及有关性器官的词。性器官具有不洁性,说话带性器官词语的,民间称之为“脏话”。与性器官接触的物什,如内裤、便盆、厕所,俗称之为“秽物”、“污地”。这些都是要避忌的。
同时,性器官还有神圣的性质。民间有许多性崇拜的遗迹、遗物。如女阴崇拜地、物,和男阳崇拜地、物等。旧时,历代太监有一个传统,他们在净身之后,都把阉割下来的“阳物”(即男性生殖器,俗又称之为“宝贝”)用油炸透,再用油纸包好后,放在“升”里,垂吊在高处僻静的房梁上。因为太监死的时候,亲属必须将他这个“宝贝”放在棺内。连最贫穷的太监的亲属也不会忘记这件事。其说法是:“这辈子虽已六根不全,来世还可以变成个整身子。”放在“升”里垂吊起来的意思是,祝愿被阉割的人到了宫中能够步步高升。阳物禁忌丢失,否则将来转世也仍然会是“六根不全”的。
         
   
 
 
  
   
   第二部分
第14节 手脚禁忌
               
            手脚是人体最活跃的部位,行动举止大都与手脚有关。民间因有“苦乐关乎手足”的说法。俗语云:“男子手如绵,生来一世闲;男子手如爪,一辈子好不了。”这种俗信很可能来自对生活的直接观察。生活中,手指粗大枯梗,足骨瘦长干燥者,其人必辛苦;手若细软润泽,足若骨肉圆肥者,其人必逸乐。这种推测虽然没能揭示社会中人贫富不均的根本道理,却也含有一定的客观性。另有一些关于指纹的歌谣,也很有趣。其一为:“一斗究,二斗富,三斗四斗开当铺,五斗六斗挑柴卖,七斗八斗住大屋,九斗十簸箕,买地到江西”;其二为:“一斗好,二斗宝,三斗四斗割马草,七斗八斗买地盖楼,九簸箕跑山西,十斗全,点状元。”就这两种说法而言,已有许多矛盾处。同是“一斗”,一说“穷”,一说“好”;同是“三斗四斗”,一说“开当铺”,一说“割马草”。可见不能视为民间俗信,而极可能是一种带有游戏性质的拘泥于方言韵脚限制的谚语而已。民间对此并不太当真的。还有看手相算命的迷信活动者,编出一本本手相书来,根据指纹的走向、深浅、粗细,胡诌八扯,乱说一通,其言多是随机应变的无稽之谈,也很难说是代表了民间俗信的。问卜的人并不是依据自己的信仰,而是把自己交付给算命人去胡说八道,把算命人的话当作神的示意,所以算命人照书本查找也好,信口开河也好都能博得问卜人的虔诚的信赖。这种相信算命人的现象是一种风俗信仰。而算命人的掐算方式、口诀就不能是民间俗信的内容了。因为,民间大众本身并没有直接掌握它,更不能直接应用它,像需要查阅的卦书一样,虽然其中也吸收有民间俗信的成分,比如,论手指时所说的“指硬而疏者破败,指柔而密者蓄积”;“指如春笋者清贵,如剥葱者食禄,如棒槌者愚顽,如竹节者贫贱”等等。但经过文字加工重新编排、整理,就不再是民间俗信的本来面目了,失去了民间信仰的纯朴性,而带上了某种陈腐的“书卷气”。再加上一些算命术士把手相又分为“八卦十二宫”与八卦、五行、天干地支、三才、六合等等相术编排到一起,随便解释,实在不好称之为何种“信仰”。所以这里对一般卦书上的手相看法不再收录。虽说如此,关于手相的认识,也有一些深入民间大众心目之中的信条,这些信条,如果分析其来源,未见得一定是出自于民间的普遍信仰,也可能是产生于算命术士们的行业群体内部,是他们反复传播、一致强调了某种征象的意义,从而使这种意向深入到民间,而为民间普遍接受的。这种已被民众掌握和信从的,自己可以随时应用、占验的信条,便也应当是属于俗信范畴的了。例如,断掌纹的禁忌,就是一例。断掌纹是指手掌上的纹路,从左到右有一条很深的沟,就像把手掌从中间切断一般。俗以为有这种手相的女子会克死丈夫,台湾有谚语云:“断掌查晡做相公,断掌查某守空房。”意思是说,有断掌纹的男人当大官,有断掌纹的女子死丈夫(参见《台湾旧惯习俗信仰》第164页)。旧时,还有“红不染手,手不染红”的说法。红象征血液,是犯忌讳的,手上染了红色,总以为是凶兆,所以要禁忌。彝族女子喜好在两只手背和手肘上刺“梅花针”,彝族称为“马扎”,亦是文身一种,以示吉祥和美观。“马扎”是彝族妇女与其他民族妇女的区别标志之一。如果不刺马扎,是犯忌讳。彝族人认为如果女人不刺“马扎”,死后不能见菩萨。
民间对脚形也有禁忌。广西有俗谚云:“(脚胫)上五寸、下五寸,三年不死扶拐棍。”河南有俗谚云:“二拇脚趾长,长大不要娘。”南方也有“二趾长过分(拇趾),唔(不)死一世穷”的谚语。旧时,兴裹小脚的年代里,妇女忌天足。以将天足缠裹成人为残疾形状的“三寸小金莲”为美德的象征。不裹足则为世所不容。此种陋俗民国后始渐革除,现已无存。
脚上长的毛,据信也有魔力。俗语云:“一支脚毛,管三个鬼。”此种信仰大约同发须间藏有元神是相似的。这种说法的起因,可能与男子夜间行路、干活有关:因为怕夜晚鬼祟祸害,幻想脚上有神力附着,它就隐在脚毛之中。为了显示雄壮和弹压鬼魅,所以禁忌拔一脚毛。脚毛不拔,胆就不怯。拔下脚毛,就心中发怵。这也是民间常用恪守禁忌来保持和增强自身魔力、神性的一个例证。河南修武县有“正月洗脚脚头空”的说法,以为已婚夫妇正月里洗脚不吉利。男的洗脚死媳妇,女的洗脚死丈夫。这大约也是脚上有神灵魔力的一种俗信表证吧。
脚是神圣的,又是不洁的。塔吉克族最忌用脚踢羊,最忌用脚踏食盐或其他食物。这两种禁忌都是为了防止脚的接触带来的危险。台湾民间对脚底发痒很忌讳。俗语有“土地公痒脚底”,意思是说,脚底发痒是土地公暗中在警告自己做事要慎重,可能会有什么不祥的事情会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一般都中止正在从事的活动,以避防不测。东北牡丹江市郊,人死后,要在送葬前把墓穴挖好,穴里忌讳留下脚印。谁的脚印留在穴里,谁的灵魂就会随着木棺的安葬而被压在下面。那对本人是绝对不利的。
手、脚的指(趾)甲也是忌讳随便丢弃的。否则,“虫蚁行于上,令人生疮”(《无何集》)。
从以上实例看,不管是自身以外的人体禁忌还是自身的人体禁忌,也不管是自身整体的人体禁忌,还是自身部分的人体禁忌,其主导观念都在于魂与魄的护卫,在于对灵魂的安慰和保护,在于对体魂的照顾和捍卫。同时又掺杂着对于生平命运的关心和趋吉避凶思想。这些,是人体禁忌的重要特色,也是一般其他禁忌所共同关心的根本问题,不过,于人体禁忌中显现得更为直接一些罢了。
人体,很容易分成两个类别,那就是男人和女人。当我们说到男人或者女人时,就已经区别了人体这个统一的概念。性别,是人类生理构成的客观实在,同时,它又带有浓厚的社会生活的文化印痕。不同社会生活环境中,性别的区分有着不同的文化风貌。在中国,男女分别的界线是始终被强调和看重的。男女之间存在着许多严格的、不容忽略的禁忌信条。它们大体上表现在男人和女人的性分别、男女之间的性诱惑、男人对女人的性压迫、男人与女人对于神明的性亵渎等等几个方面。
         
  
  
 
  
   
   第二部分
第15节 性分别禁忌
               
            区别男女,在中国人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需求。似乎男女不分,一切行为方式都将失去依据,所谓“阴阳不分世理乱”。阴阳可指男女。阳代表男性,阴代表女性。对于两性人,俗称“二尾(yi)子”、“阴阳人”,民间总是带有一种嘲弄、蔑视的态度。穿着打扮方面,亦忌男女不辨。男女服装,每一个朝代的时尚都有严格的区别。如果男穿女服,或者女着男装是要犯忌讳的。鄂温克族人,禁止夫妻互换衣帽穿戴,否则以为对狩猎不利。民间许多神话传说中,有因男女换了服饰而使女方怀上身孕的说法。汉族有些地方,结婚时,让男女双方换裤带,也有象征生育的意义。还有许多民间故事、民间笑话中把“穿了女人的裤子”作为嘲笑某位绅士、官员或者其他男子的笑料,很能引起人们的情感共鸣。正因为旧时人们严格遵守着男女区别的种种标志,所以才出现“梁祝”、“花木兰”等等女扮男装(也有男扮女装)成功的事例。这种男女泾渭分别的符号标笺——服饰、举止——使人们相信,它和人体性别是绝对一致而不可怀疑的。祝英台、花木兰等都是钻了性分别习俗的空子,在错误的性别符号掩饰下,蒙蔽了众人的眼睛。现如今,假如有男人留了长发,穿了花色的衣服,或者有女人穿了男装,在公共场所都会引来许多好奇、询问的目光,好像在说“这人是男的还是女的?”不弄个清楚明白水落石出,总好像有一块“心病”似的。男、女应当一眼就让人看出才好,才是中国人的习惯。在生产、劳作方面也是如此。男人有男人干的活,女人有女人干的活,女干男活,男干女活都是遭忌讳的。台湾高山族男人不能接触女人专用的小锄、农具、织机和猪圈;女人禁忌接触男人的武器、猎具,不能进入男人的会所。普米族的妇女就不能犁地,不能打猎和取蜜,那是男人干的活。青海省藏民中的男人不能做抹牛粪、打酥油、背水、磨炒面、做饭等家务劳动,认为这是妇女们干的活。
佤族人械斗时,女人不参加,男人则不能不参加。成年男子能参加而不参加者为习惯所不容,轻则受舆论指责,重则罚谷罚钱,以至抄家。汉族中有“男做女工,越做越穷”、“男做女工,一世命穷”、“男做女工,烂脱臀宫”等俗谚流传。旧时,男人一般干田里的活,参与社交活动,女人一般干家里的活,不参与社交活动。男人干家务常被人耻笑,以为“没出息”;女人参与社交活动,又被指责为“疯”、“野”、“不守规矩”、“不正经”。现在,这种观念有所更新,男女分担家务,同工同酬,男人能干的,女人也能干。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的话,便是对这种习俗演进的集中概括。当然,民间要求男女分别的惯习和社会上以男女分工有固定的认识之间并不完全等同,性别的区分本身也并无大错,有时还确是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因此,区别男女性别的惯习并不能轻易被取消,它还会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来。
性诱惑禁忌
性分别的作用之一就是要防止性诱惑。男女的标志越明显,性隔离就越容易实施。实施性隔离,被认为是制止和抵御性诱惑的有效措施。因此,分别出单方面的男女性别之后,还要进一步防止男女之间的性接触和性混杂,所谓“男女不同群”、“男女授受不亲”。中国人过去一直主张男女之间相互避忌,男女之间一般不说话、不相视、不拉手、不互赠礼品,以防被人猜疑有性行为的发生。只有儿童时期才不避嫌疑,所谓“两小无猜”。普米族忌讳男子向少女赠送手镯和腰带;土家族禁忌男人跟姑娘开玩笑,并不准外人和姑娘坐在同一条凳子上;汉族民间有“男女七岁不同席”的俗谚,汉族、傣族、彝族、哈尼族、壮族等许多民族都有妇女不上宴客席的习俗。妇女不与男客同席。妻子不与丈夫同宗长辈同桌吃饭。《中国礼俗学纲要》云:“男女之嫌疑,如何辨之,则如男女不同坐,不共巾椸,乃至叔嫂不通问,不相为服,以此礼辨嫌疑,复以此礼保证其分辨也。”这些古训礼教,来自民间风习,也在后世民间风俗中反映出来。“男女不同坐”,不但素不相识的男女是如此,即便是亲兄弟姐妹之间也是如此。姑、姊妹、女儿,已嫁而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不但在私下里是如此,在公共场合也如此。直到清末民初,在戏院看戏还分男席、女席,男女看客是分开来坐的,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再往上溯,中国古时一向禁止妇女观剧,谓之“有伤风化”。《清稗类抄》中有段“京师妇女观剧”的文字,涉此风习演变,不妨录下以供参考。文曰:“道光时,京师戏园演剧,妇女皆可往观,惟须在楼上耳。某御史巡视中城,谓有伤风化,疏请严禁,旋奉严旨禁止,而世族豪门,仍不敛迹,园门虽揭女告,仍熟视无睹也。
某愤甚,思有以创之。一日,赴园,坐楼梯旁,遣役登楼宣言,谓奉旨明禁妇女观剧,宅眷自谙禁令,来此者必为妓女,今召尔等下楼,候点名。宅眷不听,某又使人传谕曰:‘果为宅眷者,则弁髦圣旨之罪,当更加等,速言夫家、母家姓名、官职听参。’诸人大惊,图窜,乃勒令各具不再观剧甘结,事乃寝。京师戏园向无女座,妇女欲听戏者,必探得堂会时,另搭女桌,始可一往,然在洁身自好者,尚裹足不前也。光绪庚子,两宫西巡后,京师南城各处,歌舞太平如故也……然自光绪季年以至宣统,妇女之入园观剧,已相习成风矣。”
“不共巾椸”,则由人体性别的区分联系到衣物性别的区分,男女衣饰不能晾晒到同一根竹竿之上。这样做的目的,或者是以为男女衣饰的接触即等于男女之间的接触;或者是担心晾衣收衣时男女同椸枷便会使相遇、相接触的机会增多,从而难免发生苟且的事情。“叔嫂不通问,不相为服”、“嫂不抚叔,叔不抚嫂”(参见《礼记》)是汉族的古俗。叔嫂是一个门里的非夫妻关系的男女,平时接受较多,嫌疑最重,因而要求也更严。古时匈奴兄死妻嫂,是恐种姓之失。但在未具夫妻名分之时,叔嫂间的禁忌也是很严格的。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载,山西有“男女不贸易”的说法。男女间说话很讲究分寸,一般不互相开玩笑。男女间禁忌互相看视,禁忌互相调笑,民间有“眉目传情”、“暗送秋波”、“人浪笑,马浪叫”的俗语流伟。过去藏族妇女见喇嘛和宾客时,都要以红糖或乳茶涂面,否则以为冶容诲淫,有蛊惑僧客之意,须科以罪罚(参见《中华全国风俗志?西藏》和《清稗类抄?藏女之服饰》)。维吾尔族的妇女一般不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面纱或盖头。
         
   
  
   
   第二部分
第16节 性压迫禁忌
               
            在封建社会中,妇女被视为万恶之源,是一种堕落、邪恶的象征。女性常常要受到男性的压制,男女是不平等的。有些俗语听起来是尊重妇女的,比如“男不同女斗,鸡不同狗斗”、“男人不问女人疾”等等。实际上仍是一种大男子主义的表现。遵从这种信仰的人并不是为了尊重女性,而是怕失去了男子的权威性、优越感,是卑视妇女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其对妇女心理上的损伤、侮辱则更甚。旧时,对妇女的歧视、压迫表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一般男人从事的活动,女人不便不能参与。傣族(德宏)禁忌妇女参加男子集会跳舞,妇女不能打击乐器,男人说话时,除老年妇女外,年轻女子不能插嘴。汉族旧时对妇女的户外活动限制尤严。妇女忌闲游,忌串门儿。所谓“妇不闲游,宅肆不相通”。爱串门儿的女人被人说闲话,指责为不规矩的女人。苗族妇女也不得串门儿,认为串门儿会踩着别人的门神。瑶族妇女过年节时不能串门儿,说是“出门儿多病”。广西民间妇女“出入必戴帽檐,不露面首,亦得冶容诲淫之戒也”。好像女子把自然的体态容貌亮出来就是一种诲淫的罪孽了。而男子无论如何总是被蛊惑的,这种性别之间的不公平已被习俗的力量巩固下来。“妇女无故不出户庭,不事耕获,不给薪水、不行鬻子市”成为旧时中国风俗中的普遍现象。
除了限制妇女的社会活动而外,对妇女的言行举止,即所谓“妇容”也有许多严厉的禁忌。比如,旧时禁忌妇女走路时抬头挺胸,否则便以为女子属“桃花克夫”型的,会压男人一头,克子克夫。只有男人才能挺胸抬头,女人则要低头细步,最好是靠墙根躲着男人走,把男子的夫权优势再鼎趁的高高的,才符合男权社会的崇尚。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古时在妇女裙边或鞋面上缀上一些小铜铃,便称之为“禁步”。如此一来,妇女行时跨步稍大,即叮当作响,于是自己便恐失礼而缓慢下来。《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云:“金银珠翠插满头,宝石禁步身边挂。”汉族人旧时要求妇女“目不斜视”、“走不露鞋,笑不露牙”、“言不露齿,外不露面”。京剧艺术家程砚秋在谈到古典戏曲表演时曾提到凤冠上的挑子和民间妇女的艾叶钳子,他在《程砚秋文集》中写道:“就以凤冠上的挑子来说,它就和封建时代一般妇女耳上戴的艾叶钳子有着同样的作用,艾叶钳子很长,垂在耳下,摇摆在脸的两边,看着是一种很美观的装饰品,其实它的原意并不单纯的是为了美,而是一种限制妇女自由所采用自我管制的刑具。穿上官装、戴上凤冠,如果你想左顾右盼一下,也不能稍有自由,否则凤冠上的挑子,会打在你的脸上,给你敲一下警钟。民间妇女的艾叶钳子也是一样。”在坐姿方面,景颇族忌讳妇女坐时托着下巴,以为这是哀悼的姿势,不吉利;妇女坐时,忌讳跷二郎腿,以为不雅观,不像安分守己的好女人;古时妇女还忌讳两脚向外岔开坐着,即“箕踞”。《礼记?曲礼上》云:“坐毋箕。”有人考证,说这是因为古代下衣不全,恐箕踞露下体,构成大不敬。《韩诗外传》、《列女传》中都有此类事例的记述。不但行动言笑受拘束,连睡着了也有忌讳的。俗语“男人鼾田庄,女人鼾空房”,即是说女人忌讳睡觉打鼻鼾的。男人打鼾不要紧,非但不要紧还会打来田地庄园;女人打鼾就不吉利了,是要妨死丈夫的象征。
既然男女不能平等,不能一视同仁,不能平起平坐,那么就要分个高低强弱了。中国民间一直有着男尊女卑的民俗信仰,“男人大丈夫,女人小豆腐”是至今流传在童谣村语中的俗话。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民间俗信中便有许多忌讳男在女下或女在男上的信条。比如,假如男人在楼下,妇女禁忌上楼。必须上楼时,要示意男人避开,否则是大不吉利的。阿昌族、布依族等都有此俗信,并且禁忌妇女住在楼上,尤其忌外来的已婚妇女住楼上,说是怕冲犯了祖宗。这种忌男在女下或女在男上的禁忌信条,还扩延到衣物用具方面。白族、阿昌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汉族等许多民族都忌讳女人从男人使用的工具如扁担、锄头、犁、耙、刀、枪、马鞍子、马鞭、套马杆等器物上跨过,更不能用脚踏在上边;男人的衣、帽、行李等,女人也不能踏踩或跨过,更不能坐在上边,否则对男子不利,就像女人从男人的身上跨过一样,会发生不祥的事情。男人们也忌讳从晾晒着的妇女的衣裤下走过,那样如同女子从男人的头上跨过,是男人的耻辱和不幸。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发生,就禁忌妇女的衣裤晾晒到过路的地方,禁忌妇女的衣裤晒得很高,一般妇女的裤子只能晒到厕所旁边。
对妇女的性歧视和性压迫甚至转化成为道德问题。封建社会里,男子可以娶三房四妾,女人则要“从一而终”,不得有任何失节的情事发生。女人最忌失节,失节便无颜面见人,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过去,许多妇女被封建礼教逼死在这一名下。民间习俗常以为妻必敬夫,视“怕老婆”、“气(妻)管炎(严)”为一种值得嘲笑的反风俗现象。女忌不柔顺,不从夫;男忌“惧内”、“管不住媳妇”。这种风俗在绝大多数民族中都存在。阿昌族认为“妇女当家家不富”,因而禁忌妇女当家作主;傣族(德宏)也忌妇女掌握经济;
洱源西山白族人中有“妇女无喉咙,说话不算数”的俗话流传;崩龙族群众爱说:“骒马不能戴铃,女人不能比男人。”汉族对妇女的贱视,从称谓上也看得很清楚。旧时,男人对外称自己的爱人,很少叫“媳妇”的,一般只说“我家里的”、“我们家做饭的”,或称“贱内”、“糟糠”等等,简直不把妇女当人看。旧时妇女一般没有大名,只有娘家姓,出嫁后,再加上婆家姓,婆家姓还要加在娘家姓的前边,称作“××氏”,这就算是妇女的名号了。可见不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妇女都是受歧视受压迫的。现时期,男女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歧视、压迫女性的习俗是根深蒂固的,很难一下子消除,因此在生育、教养、升学、就业等等社会问题上仍然有所反映。
性亵渎禁忌
男人和女人都可能亵渎神明,尤其当被敬祀的神祇是有性别的而敬祀者又属异性时更为警觉。汉族农历八月十五夜,有拜祭月神的习俗;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夜有拜祭灶神的习俗。相传月神为女神,民间以为月神便是神话传说中的嫦娥。嫦娥是羿的妻子,因偷吃了王母娘娘的不死药,化为仙女,遂奔月为月精。因此后世禁忌男子拜月,以防亵渎了月神嫦娥。俗传灶神是男神,称作“灶王爷”,据说他每年腊月二十三日要回天宫述说人间的是非。因此民间常在天祀灶。最早曾是由老妇祭祀灶神的,但后来改由男人祭祀了,妇女最多可跟在男人后边祭祀一下。《日下旧闻考》记载:“京师居民祀社,犹仍旧俗,禁妇女主祭,家无男子,或迎邻里代焉。”《京都风俗志》云:“二十三日晚间,于供桌设灶神纸像,或有二像者,谓之张灶、李灶,其一又曰烧灶。祭时男子先拜,妇女次之,谚云‘男不拜月,女不祭灶’”。《帝京景物略》云:“灶,老妇之祭,今男子祭,禁不令妇女见之。祀余糖果,禁幼女不得令啖。”由“家无男子,或迎邻里代焉”和“祀余糖果,禁幼女不得令啖”可知禁忌妇女主祭灶神之严格,亦是谨防亵渎神明之意。假如实在无人替代而又需祭拜怎么办呢?河南民间有一通融的办法,即男子拜月,女子祭灶时,头必戴一斗笠。可能是戴上斗笠,神祇就辨认不出祭拜者是男是女了。
相比较而言,中国民间信奉神灵,男神多于女神,而且在生活中女性又是受男性压迫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有了灾祸发生,很容易地就被归罪于女性,被认为是女性亵渎了神明所造成的恶果。女子于是被认为是污秽的、霉气的,是灾星、祸水、丧门星等等,所以嫌恶的词汇都加在了女性的身上。鄂温克族绝对禁止女人摸男人的头,他们认为男人头上有佛,女人摸男人的头是对男人的不尊重,也是对佛的亵渎。女人禁止在屋内大小便,男人倒无所谓。许多民族都有女人经血脏的观念。彝族因此而禁忌十五岁以上的女子爬上屋顶,对身怀有孕者要求更严;鄂伦春族禁忌妇女在经期跨过泉水,否则泉水要干涸;也不能到河里洗澡,否则要天降大雨;达斡尔等民族禁忌妇女跨过锅台,否则会冲犯灶王;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禁忌妇女使用男人的马鞍子。献给神的马、驮神像的马,禁忌妇女骑坐,怕骑脏了使神发怒,降祸于人。妇女禁忌到神位旁和“仙人柱”后面去,不能到挂有神像的地方去,不准触摸萨满的衣物、祭神的器具;怒族人禁忌妇女参与对氏族神灵、龙树、山神的祭典;阿细人的祭密枝活动忌女人参加;崩龙族屋内设有佛爷起坐处,这个位置妇女是绝对不能去坐的;傣族旧时中厅设的床位也禁忌妇女坐卧;阿昌族、白族、土家族以及汉族部分地区都禁忌妇女在堂屋门坎上坐,以为妇女坐了堂屋门坎要辱没家神,家中要破财的。汉族旧时还禁忌妇女到打麦场上去,禁忌妇女坐在打麦场上的石磙上,恐怕冲犯了财神,少打了粮食;禁忌妇女到打新井的地方去,说女人霉气,女人一看打井,就打不出水井来了;禁忌妇女跨坐建房用的梁檩,怕冲了宅神,将来房子盖得不结实,会有灾祸发生;维吾尔族禁忌妇女入坟地,死者的妻子也不例外,送葬时只许男子进入坟地;人死为鬼,逝者成仙。对于亡故之人更不能亵渎的。《礼记?丧大记》云:“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郑玄)注曰:“君子重终,为其相亵。”可见汉族对性亵渎的忌讳之深;青海省蒙古族、藏族据说禁忌妇女之间打架斗殴,以为对牲畜发展、草原茂盛不利。处罚的办法是剃掉半个头的头发;佤族禁忌用女人的旧衣服布来补男人的衣服,大约也是怕女人“不洁”、“不祥”。
总之,民间以为女人的“不洁”、“晦气”、“不祥”、“霉气”是与生俱来的,是命中注定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女性的经血的恐惧,以为是不洁的,危险的;另一方面也是性压迫、性歧视的结果。但是,为什么女人会亵渎神明呢?如果反过来想想看,神灵鬼魅是不是也有一点怕女人呢?是不是女人的经血对神灵鬼魅也有一点“煞威风”、“破灵性”的作用呢?所以“经血”的“不洁”是否也有一种真正能够胁迫神鬼的东西呢?这是男人的力量中所没有的,是男人们所不能理解的,因此也为男人所嫉妒、所担忧。所以男子要竭力贬斥经血为污秽的东西,说它会损伤神灵和男人。因此,禁忌妇女们在白天洗涤、处理这些秽物,而且洗涤时只能站着不能坐着。此类衣物不能见太阳,一定要隐藏起来。经血最忌让男人看见,但民间也有以经血来行法术以制服鬼祟的。这时,经血又有其神圣的一面了。在生小孩的时候,男人是不准进产房的,否则,会被产妇的污血冲犯,会发生凶事的。按说这是妇女有理由阴止男人的时候了,但在旧社会里许多地方的风俗都规定让产妇离开家门到别处生产。可见即便是在性亵渎的信仰中,也仍然是不能摆脱性歧视和性压近的。因此,性亵渎就几乎成为女性单独一方面的罪孽了。
         
   
  
   
   第二部分
第17节 结语
               
            性的区别是人类的客观实在,强调性别标志的风俗惯习也基本上是无可指责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性压迫和性亵渎就是另一回事了。性压迫是有社会背景的,无论是在思想愿望方面,还是在实际社会行为方面,无论是在生理基础上还是在心理感觉上,男性对于女性的压迫都是有根据而无道理的。上文我们已经指出过,性亵渎中也充分体现着性压迫的作用,所以性歧视、性压迫是性别禁忌中的一个主要的谬误。如果就纯民俗学的眼光看,这种谬误的产生有可能是从人类的性别差异在形体、体质、生理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性行为的外观形态中得出的直感错觉。现在一些人还习惯于把某些人类的性行为描述为对女生的践踏、蹂躏、强暴、侮辱等等,或许这在野蛮时期里常常毫无掩饰地发生在人前的性行为的确会让人们觉得男性对女性使用强力是一种正常的,因而能熟视无睹的事情;而女性如果反过来如此这般地“欺负”男性就很觉得别扭,感到不那么自然、不那么正常了,这是一种自然的状态。这种自然的状态,随着人类生活的社会化程度的不断的提高,也得到某种相应的补充和加强。男性的生理方面的优势使他们更多地担起了人类共同生活中的重负。女性的劳动成了从属的地位,因而在经济上,女性对男性有了依附关系,这就进一步扩大了性别之间的差异,使男性更占据了优势,男人主持的公共事务越多,女人就越会退缩到家庭的小圈子里去,女人的地位越来越低了,直到任凭男人摆布的境地。这里边就出现了许多不纯粹属于风俗惯习的而是属于上层文化的问题了。也就是说不纯粹是民俗学的问题而是社会学的问题了。但是不管怎么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两性间的性歧视、性压迫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是一个谬误了。这种谬误正在逐渐地被人类自觉地克服着,两性平等、男女一样的观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现在这方面的禁忌也正在消失和减弱着。这是令人欣慰的。
婚姻乃是男女两性间建立的一种社会公认的夫妇关系,这种关系是家庭和子嗣合法存在的基础。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到一定发展时期后的产物。婚姻的形式有多种。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婚姻的形态发生着种种演变和进化。汉语中婚姻指婚嫁和男女之家。《礼记?昏义?疏》云:“婿曰婚,妻曰姻是也,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又云:“婿之亲属名之曰姻,女之亲属名之为婚。”故“女氏称婚,婿氏称姻”。《尔雅》云:“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又云:“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可见除了夫妻关系称为婚姻之外,夫妇双方的家庭亲属之间也有一种婚姻关系,所谓“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学为姻兄弟”。民间又称作“姻亲”是也。
子之妻为妇,女之夫为婿,夫妇的关系原应当是很好理解的,但在汉语中,夫妇的称谓也有性歧视的释意。《说文解字》云:“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白虎通》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又云:“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可见道学者们的解释,处处体现了一种“扶阳抑阴”、“男尊女卑”的思想。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只配洒扫,只有屈服于男人;而男人是扶接女人的,是成就女人的。这也就说明了中国婚姻中男女的地位关系问题了。由于女性对于男性在婚姻方面的依附是很明显的,所以中国古代从氏族社会的父系家长制起至周代结合政权的分封制就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族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家庭、社会的财产、财富全都计算在男子的名下,按着严格的辈分、嫡庶关系确立尊卑,明确递继。因而,婚姻的缔结便直接影响到一个宗族系统的发达与否。所以,婚姻虽属吉事,亦颇多禁忌。在民间,则从择婚、议婚、定婚到嫁娶乃至离婚、再婚等等方面形成了繁多博杂的禁忌事项,惟恐在婚姻这一人生大事、宗族大事上出现了差错而影响到各个方面的发达昌盛,惟恐稍一疏忽便不能得到那全部的幸福、美满。
         
    
   
   第二部分
第18节 择婚禁忌(1)
               
            这里所谈的择婚,首先是指群属意义上的个体,在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下,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任何一个以各种名分划分出来的人群集合体,都有可能在婚姻选择上实行与这一人群体的名分有关的禁制。这方面的禁忌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婚制,一类是内婚制。实行外婚制和内婚制的禁忌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一种乱伦禁忌或乱伦禁忌的推衍。乱伦亦即乱了名分。但是,一般说来,与乱伦禁忌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的还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乱伦禁忌在禁止血亲间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内婚制则往往表现出一种维护血统、属性稳定和纯正的意向。其次,择婚还指个体的主观意识,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恋爱时,选择配偶的一些禁忌习俗等等。当然,这种看起来是当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现,其中也隐含着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不过,毕竟是通过个体的主观意识表达出来的,因而比起由他人从外界包办代替,直接干预还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外婚禁忌
氏族外婚是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规例,以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为特征。氏族外婚实际上是把同一氏族内的所有成员都视为血亲关系了。这种视氏族关系为血亲关系的情形大概与视氏族图腾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无关系的。根据有关资料,近现代中国许多民族,如独龙族、普米族、苗族、鄂伦春族、黎族、鄂温克族、珞巴族、畲族、布朗族、基诺族等都保留着这种婚姻的遗俗。在一些民族中还构成有狭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团体。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家族的男子为妻,而需嫁给丙家族的男子为妻。这样,每个氏族都有固定的异氏族通婚的对象。另外像云南巍山彝族实行的家庭外婚制,是以祖公碑和祖公单为据,凡是老祖公相同的就禁止通婚。这些都是氏族外婚的不同形式。凡是实行着氏族外婚的民族,禁忌氏族内通婚是很严格的,若有违反,即认为会导致氏族全体成员的厄运,当事人必遭习惯法的严厉制裁。
氏族内婚禁忌
氏族内婚和亚血缘内婚都是原始公社群婚制的残余。即婚姻关系多在同一氏族、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外,叔伯兄弟姊妹之间,从兄弟姊妹、再从兄弟姊妹之间均可婚配,甚至不同辈分之间也可婚配。此外还普遍保留着“兄妻弟妇”的转房制。实行这种婚配是为了减少女子外嫁,并把她们当作家族的财产或劳动力保留在家族内部。据有关资料表明,怒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近现代仍有此种婚俗流行。实行氏族内婚和亚血缘内婚的民族地区是忌讳与外氏族通婚的。违犯者要受到谴责和制裁。不过,现在新的婚姻法实行后,这类婚俗也逐渐改变了。
民族内婚禁忌
民族之间由于民族习惯、信仰不同,或者由于地域、语言方面的限制,或者是由于有意维护民族种属的纯正等等原因,也常常形成通婚的禁忌。据有关资料表明,锡伯族、彝族、维吾尔族、门巴族、达斡尔族、崩龙族、畲族等都禁忌与其他民族通婚,或很少与其他民族通婚。在禁忌严厉的地区和时期里违犯禁忌而与他族人通婚者是要受到谴责和惩罚的。有些民族虽然关系很好,但也严遵此俗。如达斡尔人与鄂温克人、鄂伦春人、索伦人的来往比较频繁,关系也很密切,但是互相通婚的现象极少。过去,满族也曾有不与汉人通婚的禁忌信条,俗语说的“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即是清朝前期的俗法。现在,由于交通的发达,社会的进步,民族关系的改善等等因素,民族内婚禁忌越来越淡化了。许多有此婚俗的民族都打破了民族内婚的界限,开始与临近民族以及远方民族通婚了。不过,有些民族间的通婚还要加上一些条件。比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撒拉族等,可以与其他民族通婚,但是要求其他民族的配偶要遵守伊斯兰教的教规,要信仰伊斯兰教,结婚前必须举行“随教”仪式。而乌孜别克族则只许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结婚(妻子要改信伊斯兰教),而女子则不准嫁给非穆斯林男子。这反映出一些民族要求宗教信仰纯化和仍然希望保持民族内婚习俗的一种思想倾向。
同姓不婚禁忌
同姓不婚的婚俗禁忌在中国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绝大多数民族至今都遵从这一习俗。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载也很多。不过最早时期,即远古(神话)时代,据说婚姻是不限于同姓异姓之别的。据张亮采《中国风俗史》言,黄帝至夏商时的婚姻“无同姓异姓之别。如颛顼女女修,为伯益之曾祖母。尧二女嫁舜皆同姓连婚是也”。可见夏商时,不论同姓异姓都
可以婚配的,当时还并无同姓不婚的限制。可能是与当时人们重图腾归属而不重血亲归属有关联的。又据谷城先生在《中国政治史》中考证,最初(三代之前)“姓是用以称呼女子的,氏是用以称呼男子的”。“在母系社会时代,两个不同姓的氏族间如发生婚姻关系,出嫁的不是女子,而是男子。女子不出嫁,故能维持着表示血统的姓于不变”。“直到稍后母系社会逐渐丧失权威,图腾意义逐渐被人忘却之时,于是用于女子的姓逐渐被用于男子的氏所代替;含有图腾意味的姓字逐渐加上边旁,变成没有图腾的意味了”。正是由于女姓被男氏所替代的这一转换过程的存在,所以在姓与氏的问题上搞得比较混乱起来。不过大体上说,夏商时期的婚姻是属氏族外婚或氏族内婚型的,其注重的是图腾关系、氏族关系,亦即土地关系、地域关系。《左传?隐八年》云:“胙之土而命之氏。”氏,即所居之土,无土则无氏。大约到了西周时期,才开始重视血亲关系,这时已由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赐姓封土的宗法制度确立了男性的世袭地位,婚姻关系中也形成了异姓通婚的特色。这时的姓,也成为别婚姻的标志了。《白虎通义?姓名篇》云:“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者,皆为重人伦也。姓者生也,人禀天气所以生者也。”郑樵在《通志略?氏族略序》中也说道:“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庶姓、异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同姓不婚始见于周,姓的作用在于“别婚姻”、“别种族”,但是为什么要别种族、别婚姻呢?为什么同姓一定要禁忌婚配呢?这其中的道理有许多种说法。最普通的说法是同姓同血统,同姓婚配,影响后代子孙的生育。《白虎通义》云:“不娶同姓,娶同姓者一国同血脉,遂至无子孙。”《左传》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讲的都是此理。这一说法,从优生学上讲是有道理的、有意义的。血缘相近的人通婚于后代人的健康不利,这是有科学根据的。另一种说法是,同姓人结婚会带来灾乱。《国语》云:“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佤族人认为同姓结婚是“乱来”,同姓人结婚会得罪“天”。“天”会因此而惩罚人。比如,“天”会降灾祸,让人和牲畜死掉,让谷子长得不好,让雨下得太多或者太少,让雷击劈人等等。这种“天”的惩罚不止是加之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要加之于全寨人或一地区的人。因此,若有同姓结婚者,要受到双方的族人和寨中人集体的严惩。对他们或者抄家,或者赶出寨子,或者罚他们扫寨子、剽牛请全寨人共吃,或者要他们祭鬼,求“天”饶恕。祭鬼时将牛头劈做两半,示意二人永远不得来往。有的还逼迫他们与狗同餐,以示他们的行为与猪狗无别。可见,同姓不婚禁忌在有些民族中仍是很严厉的。同时这种灾乱说也反映出了图腾时代乱伦禁忌中乱伦恐惧的一些思想遗迹。另外
,还有一些形象化的说法。例如丽水地区畲族对同姓不婚的习俗,只说“竹节不分,同姓不婚”。道理还是指的同姓一体的含义。对于这些同姓不婚的原由,吕思勉先生曾在《中国制度史》一书中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其生不蕃”、“则相生疾”并不是最原本的理由,而是后来所附益的。最原本的理由还是像《礼记?郊特牲》中所说的“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因为“群之患莫大乎争,争则乱。妃色,人之所欲也。争色,致乱之由也。同姓为婚,则必争,争则戈矛起于骨肉间矣”。这似乎又是将同姓不婚的原由归之于色欲和嫉妒心的避讳之上了。虽然,这仍是与乱伦禁忌很相仿佛的。除此之外,笔者还以为,同姓不婚当与原始社会的掠夺婚,以及后来买卖婚的遗俗影响是有着连带关系的。这两类婚姻都可说是“外向型”的。当母系社会为父系社会所替代,而父系社会中男性血统又有家庭承继观念时,向姓外发展也就等同于以往的向氏族外发展了。财产的私有化及按男性传承递继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会促使和激发男性向姓外扩张的野心和要求。而女性,则终于沦为这种婚姻制度下的男性附属品了。
有资料表明,中国汉族、佤族、畲族、阿昌族、鄂温克族、彝族、锡伯族、达斡尔族、布朗族、蒙古族、基诺族、满族、景颇族、白族等许多民族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在此俗盛行的时期里,违禁者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
基诺族中,有的村寨,在实行族外婚,同姓不婚的原则之下,还要求同一“长房”内绝对不能通婚。“长房”是基诺族居住的一种竹楼。是一个父系大家庭集体居住的“大房子”,最长的可达六十多米长。“长房”内有象征大家庭的总火塘。房子中间是通道,两边有各个小家庭的小火塘。各个小家庭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各有各的柴米用具。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阿车造”、“阿勒劳”、“喔仓”等四个姓氏,还保留着聚居“长房”的习俗。一座“长房”内绝对不能通婚,这是基诺族的古老规矩。虽然,同住一座“长房”的并非都是同姓,例如姨表兄弟姊妹之间,若分住两座“长房”,通婚是不被禁的,但是,住同一“长房”,便成为一家人,绝对禁止通婚。畲族、白族等又有同姓同宗与同姓异宗之分别。同姓同宗不婚。同姓异宗,又称同姓不同香炉者可以通婚。但是同姓异宗结婚的比较少见。
现在,由于姓氏观念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一些姓氏已经不再是同一血统的标志了,所以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不那么严格了。就汉族来讲,虽然同姓结婚仍有所忌讳,但人们直接关心的是血缘关系的远近而非姓氏的异同。这,实际上更具有科学性。
         
   
  
   
   第二部分
第19节 择婚禁忌(2)
               
            在中国,也有一些民族是实行同姓为婚的习俗的。“据史书记载,很早以前土家族曾有过‘同姓为婚’的风俗,后来才逐渐改变的”(参见《西南民院》1981年第2期)。还有一些民族由于种种原因也实行着某种有条件的同姓通婚习俗。例如广西苗族就是如此。当地苗族人居住在高寒山区,形成小集中、大分散的分布局面。有的寨子都是同姓人,寨子里的人又不愿远嫁,加上苗族只实行族内通婚,所以往往在恋爱、婚姻问题上造成了实际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拔散”的手段来解决。通过一些仪式,由村寨的头人宣布从某年某日开始,实行同姓婚姻的决定。然后,来参加仪式的人们便杀一头带花斑的牛来聚餐。这花斑牛象征着混淆、混乱的意思,吃了花斑牛肉后,就再不存在同姓不婚的禁忌问题了。凡参加“拔散”的人们都可以实行同姓婚配而不再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在没有举行“拔散”活动前,同姓是不能通婚的,直到现在仍然是这样的。举行“拔散”也并不是很随便的,而是极慎重、极严谨的。据说举行“拔散”活动,会给村上带来某种灾难,所以一般很少举行这种活动。还有云南的克木人,也有类似的举动。“克木人实行氏族外婚制,即同氏族的人不能通婚。又根据子随父姓(氏族)、女随母姓的原则,兄弟之女与姐妹之子都分别属于不同的氏族,是属远亲,可以通婚。而兄弟之子与姐妹之女不同姓,堂兄弟与堂姐妹也不同姓,但他们都是近亲,犹如亲兄弟姐妹关系,所以概不通婚。如有青年男女违反这个规矩,硬要在近亲中通婚,即被人视为猪狗,必须举行一种带惩罚性的‘同槽吃食’的仪式。所谓‘同槽吃食’就是把糠和水倒进猪槽里,命此二人学着猪叫爬近猪槽就食。同时,由另一男子手提斧头从二人的上空劈一下,代替雷神的惩罚,并含有向雷神认错的意思,请雷神以后不要再劈打他二人了。又由另一妇女提一桶水向二泼去,代替水中龙王的惩罚,并含有向水中龙王认错的意思,该龙王以后不要再咬他二人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从前大家遵守较严,后来就不怎么严格了”(参见《云南少数民族》第429~430页)。这类情况下,虽然实行了同姓通婚、近亲通婚,但仍然是被视为同姓不婚的反动行为的。同姓不婚,是正常的风俗习惯,同姓通婚则是反风俗的特例,是在通过某种巫术的或宗教的仪式之后,事先禳解掉违禁犯忌的灾害的一种通融的办法。这说明同姓不婚的禁忌虽然常常被合法化地(有时也许是合乎情理的)破坏掉,但同姓不婚禁忌中所包含的乱伦畏惧却总是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灵。
异姓不婚禁忌
在中国,还有异姓不婚的情形,不过这些异姓不通婚的理由是他们同一祖宗。
由于古时姓氏关系有一个转化,最初是姓表血统,氏表居地,后来就转化为姓氏都表血统并且代表着同一血统内的差别。如《史记?秦本纪》云:“秦之先为嬴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氏、黄氏、江氏、修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赵城为赵氏。”这里秦分封的十三氏加上其先祖造父被封赵城而为赵氏,共十四氏。按照百世不通婚的说法,这十四氏是不可通婚的。因为“凡此十三氏,并赵为十四氏,其为氏不同,而姓则同嬴也。”(见郑樵《通志略?氏族略》)然而,分封之后,既“以国为姓”,十四氏又都可立氏为姓,实际上后来的氏、姓也都逐渐统称为姓了。所以这十四姓,虽说各异,仍应是不能通婚的。因为他们的祖宗是同一的嬴姓。不过,说是百世不通婚,实则很难实行得了的。至今日恐怕很难再有此忌讳了。如果今天有人说徐、江、黄等姓不得通婚,则必会遭人非笑的。
但是,在民间,一些地域和民族中仍然有异姓不婚的特例确实存在着,据说台湾民间就有“周苏连”、“陈胡姚”、“徐余涂”、“萧叶”、“许柯”等等异姓间不许通婚的禁忌。若触犯了这一禁忌,会有“生歹子”的后果,这和古代畏惧“不蕃”、“不殖”、“灾乱”、“不伦”是同一个意思。因为据信这些异姓的祖宗是同一的。再如东北鄂伦春族也有“关魏葛”、“吴孟”等异姓间不通婚的禁忌。据《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些异姓不婚的原因有五种。一是同祖先;二是义兄弟;三是最初结亲未成;四是扩大家庭势力;五是最初的部落联合。其中以第一种说法最为普遍。看来也是因同是一个祖宗姓氏的分支,所以才禁忌通婚的。由此而知,大体上说异姓间不通婚的禁忌仍然不过是同姓不婚禁忌的延续而已。
异辈不婚禁忌
异辈通婚是民间最典型的乱伦行为,必在禁忌之列。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忌之最甚。这是符合科学道理和社会道德的。汉族、满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侗族等等中国绝大多数民族都禁忌异辈通婚。个别违反这一婚姻习俗的人会受到人们强烈的谴责和严厉的惩罚。只有极少数民族保留有异辈通婚的婚俗,旧时,怒族、傈僳族等部分地区也有年龄相差不多的异辈相互通婚的习俗。
表亲婚禁忌
“骨血不倒流”是民间针对单向舅表婚的一种禁忌习俗。舅表婚又称中表婚,中表即内外,舅子为中、为内,姑子为表、为外,俗以为姑母和父亲的血脉相同,娶姑家的姑娘为媳妇便是“回头婚”。因此,“骨血不倒流”的说法是反对姑家的女儿嫁给舅家的儿子的。汉、满族都有此忌讳。南方还有“骨肉还乡,家败人亡”的俗语流传。云南一些壮族城区也有此禁忌。达斡尔族、拉祜族、景颇族等忌之尤甚。景颇族有“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婚姻习俗,这是依父亲亲属观念来表达一种姻亲关系,和汉、满族的“姑母做婆”相一致。其含义是:姑母的儿子有权而且必须娶舅父的女儿为妻,或者说,侄女一旦坠地就注定要当姑家的儿媳,而舅父的儿子却绝不容许娶姑家的女儿为妻。把这个意思扩大,即为:凡姑爷种姓氏的任何一男子必须娶丈人种姓氏的任何(同辈的)女子,而丈人种姓氏的男子却不准倒娶姑爷种姓氏的女子。景颇族人普遍恪守这一婚姻禁忌习俗。如果舅家有女儿,外甥在求偶时违背惯习要向别姓氏的丈人种求亲,必须事先向舅家送礼,征得舅家的同意方可。舅家同意了,还要向表姊妹道歉,为之“洗脸”。如果舅家无女儿或女儿的年龄和外甥不相当,外甥不得已另找丈人种时,也必须征得舅父的同意,否则,亲戚关系就会被破坏,这是很受忌讳的。丈人种与姑爷种的姻亲关系因故中断,想再恢复时,姑爷种一方可向丈人种一方送礼认亲。如对方同意,则以酒食相待,并回送一支火药枪和一对手镯。这样双方就算恢复了姻亲关系。虽然这种单向的舅表婚是禁止“骨血倒流”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另一方面,即“丈人种”、“姑爷种”婚姻习俗,也是属于近亲结婚的,其对子孙的繁衍和人类的发展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因此,婚姻法中对此也是禁止的。
中国民间许多地区,曾经热衷于表亲婚,并称之为“亲上加亲”,认为是喜中之喜。后来,新的婚姻法有了近亲不得结婚的规定,才逐渐改变了这种习俗。过去,土家族、布依族、傈僳族、瑶族、壮族等都有姑表亲(又称姑舅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土家族的俗语说:“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布依族若姑之女不同意,女家要向舅家交纳“舅爷钱”。某些壮族地区流传着“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的说法。广西天峨县白定乡壮族称这种姑舅表婚为“借姑过表”。即把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作为当年姑出嫁的一种赔偿。即使舅表是有残疾的,或者年龄过小或过大也无可更改,否则便用强硬手段逼迫成婚。只有舅家不愿意娶甥女时,甥女才可嫁于别人。瑶族在舅父无子,姑之女嫁于他人时,其聘礼出舅父领取。可见表亲婚的规约习俗是带有某种民法性质的,违反了其中的习俗规约即是犯禁行为,势必受到谴责和惩罚。另外,景颇族、侗族和彝族等还恪守姨表不通婚的习俗。其规矩也是很严厉的,族民一律不得违反。彝族人就认为,姨表兄妹等于亲兄妹,严禁通婚,违者处死。这种姨表不通婚虽说符合近亲不婚的原则,但它往往又是以姑表通婚、舅表通婚等近亲通婚为习俗的另一面的。而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凡是近亲结婚都是不好的,所以一切表亲婚姻都应彻底地革除。只有这样,才是有利于民族和人类的健康发展的。
等级婚禁忌
中国不少民族中都实行着严格的等级内婚制。汉族民间的门第观念就对等级婚姻的缔结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所谓“门当户对”方可联姻,一般说来,越级婚姻是很少出现的情形。在顺势的越级婚姻亦即新郎地位高于新娘地位的婚姻和逆势的越级婚姻亦即新娘地位高于新郎地位的婚姻中,由低位升级到高位的一方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布由高位降级到低位的一方则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在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盛行时期,越级婚姻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地位高的一方是忌讳找地位低的一方作配偶的。而地位低的一方出于对世俗偏见、舆论压力以及婚后姻亲关系等方面的考虑也往往忌讳“攀高门”。一是恐怕事不成被人耻笑,二是提心成亲后自己的一方会受对方的歧视和虐待。事实上缔结婚姻的双方,其社会地位和贫富情况也是不能不作为一项基本条件来考虑的,但理想的婚姻不会以此作为惟一的标准。等级内婚有时也通过职业内婚的形式表现出来,旧社会汉族有对某些职业卑视的俗见,比如剃头的、修脚的、当衙役的、唱戏的等等行业都被人们认为是低贱的行业,一般社会中人都不愿与这些行业中的人联姻。维吾尔族也忌讳剃头匠的儿子娶银匠的女儿为妻,以为这也是门不当,户不对。其中的原因,一是人们有职业的偏见,二是这两种职业就其经济收益上也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差别几乎大到了可以把这两种职业也当作社会中的两个不同等级来看待的地步了。因此,社会地位、贫富境况差别不甚大的家庭,其联姻的可能性就大些;相反,如果两个家庭分属于社会地位和财力非常悬殊的两个等级(阶层),那么,其联姻的可能性也就很小了。汉族统治阶级和奴婢阶级之间是绝对禁婚的,有些这方面的婚禁还被列入了法律之中而成为制度。据有关资料表明,藏族的阶级内婚制也很严格,农奴主和农奴之间是绝对禁止通婚的。违反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景颇族也实行等级内婚,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百姓与官家是禁忌通婚的。傣族人忌讳与会放鬼的“琵琶”家庭联姻。被认为是“琵琶鬼”的家庭,其子女禁忌与其他老百姓的子女结婚,而只能与另一“琵琶”家庭的子女结婚。这其中有信仰的原因,也有等级差别的原因。哈萨克族过去长期处于蒙古族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上层的“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白骨头”(托利),而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贬为“黑骨头”(哈拉),即贱民。“白骨头”与“黑骨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的分别,是禁忌通婚的。在旧社会,珞巴族内部分成“麦德”(意为主人)、“涅巴”(意为低贱的人)两个等级。“麦德”自认为是血统纯洁高贵的“高骨头”,在社会上受尊敬、有地位、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即使穷了,后代仍然是“高骨头”。“涅巴”被诬蔑为“低骨头”,他们的后代即使财富地位上升,甚至蓄有奴隶,也不能成为“麦德”,只能成为等级地位稍高于“涅巴”的“伍布”。“麦德”和“涅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界线,不能通婚。如果“麦德”违反了禁忌,与“涅巴”结了婚,就要下降为“低骨头”的“麦壮”(麦让),而“涅巴”将会被处死。凉山彝族也有此类婚俗。在统治等级的黑彝内部也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等级分别。黑彝必须恪守等级内婚制。黑彝内部有所谓“硬骨头”、“软骨头”、“黄骨头”之分,血统纯洁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伯”,意为“血统好的诺”或“硬骨头”;在历史上混杂过被隶属等级血统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低”,意为“血统不好的诺”或“软骨头”;还有一种晚近血统混杂的黑彝家支称为“诺比”,意为“黄骨头”,他们的统治等级身份不被社会承认。在“诺伯”(硬骨头)、“诺低”(软骨头)和“诺比”(黄骨头)之间亦是禁止通婚的。彝族中的被统治等级如“曲诺”、“阿加”和“呷西”等,其嫁娶也有等级的限制,但没有黑彝严格。黑彝与其他等级之间更不能通婚。如果黑彝的女儿与其他等级的小伙子发生了两性关系,按惯例男子要被烧死,而女子也要被勒令上吊自杀。黑彝女子成为寡妇,也不能嫁到其他等级,甚至不许离开夫家。“曲诺”的等级要高于“阿加”、“呷西”,所以“曲诺”一般也绝不与“阿加”、“呷西”通婚。这些婚俗惯习是为了确保血统的等级界限。用黑彝的话来讲,就是“黄牛是黄牛,水牛是水牛”、“人由种,水由泉”。
         
   
  
   
   第二部分
第20节 恋爱禁忌
               
            恋爱也是一种择婚的过程。不过,这里的择婚已不全是群体意识的体现而是着重于个体意识的体现了。当然,许多恋爱的形式都是在前边提及的那些择婚习俗的基础上展开的。
恋爱是有缔结婚姻愿望的两性间的初步结识、交往过程。在旧社会,由于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教和父母包办婚姻的习俗存在,青年男女是不能够自由恋爱的。男女相婚配,必得有媒人。《诗经?豳风?破斧》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媒人,又称“月老”、“月下老人”、“伐柯人”、“大冰”、“冰人”、“红娘”、“介绍人”等。汉族旧时男女恋爱忌无媒人。有婚姻成时,总会问及:“谁的大媒?”没有媒妁之言,婚姻尝不被人所承认。现在一般倡导自由恋爱,媒人只是帮助男女相识,或有或无,均可(参见下文“议婚禁忌”中“媒人”一节)。
中国许多少数民族的恋爱比较自由。有些并不需要媒人从中帮忙,男女青年可以在特设的场所或公开的场合下建立恋爱关系。不过,也有这样那样一些禁忌需要遵守的。
傣族在农忙时禁止青年男女谈恋爱。每年的七月十五日关门节到十月十五日开门节,是农忙季节,这一段时间里青年男女是禁忌谈恋爱的。
苗族、瑶族等民族的男女青年有以对歌的形式建立恋爱关系的习俗。但苗族规定不得在家中唱情歌,只能在田野或姑娘们云集的挑花场去唱。小伙子吹芦笙,也忌讳边吹边向寨内走,只能边吹边向寨外走。吹芦笙时只能吹一对芦笙,忌两对以上同时吹,因为只有办丧事时才吹两对以上的芦笙。瑶族则规定同寨的青年男女不能对歌;老人在场不能对歌;自己家中的人更不能对歌;男女二人不得单独或在僻静地方对歌等。
崩龙族男女青年恋爱,父母不加干涉。男青年可以自由邀会姑娘“讲话”,但只限定在家中谈恋爱,禁止在外边幽会。山寨竹楼前有供男子出入的大门,后有供妇女通行的小门。男子邀会姑娘时,要走小门,不得走大门。
佤族谈恋爱的方式是“串姑娘”。旧时,男子十四五岁就开始“串姑娘”了。在串姑娘时,男子忌做不好的梦。如果做的梦好,就能结婚成夫妻了;如果做的梦不好,恋爱关系只得终止。
旧时,傈僳族、怒族、哈尼族、景颇族、彝族、壮族等少数民族都设有专门的公房作为青年男女恋爱的社交活动场所。怒族称作“吴尧”,哈尼族称为“尤拉”,景颇族称作“王治”或“恩拉达”。公房多由村寨建立。男女青年在晚上相聚于公房,燃起旺火,吹拉弹唱,谈情说爱,之后在公房同宿。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禁忌。一般同姓、近亲、不同辈分不得进入同一公房。彝族玩公房仅限于未婚男女,而且必须是不同宗族的青年。同宗族的男女,即使相隔八代,也不能同到一个公房中对歌、恋爱。已经婚嫁的男女禁忌混进公房中去。已进入恋爱期的男女,如果不去公房寻找意中人,也会遭到舆论责备,认为是无能的表现。
中国绝大多数民族都禁忌婚前性生活。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是见不得人的事,是绝对禁忌的事情。汉族强调“童贞”,女子尤甚。失去童贞者,会被社会和家庭所遗弃,造成婚姻的破裂甚至有生命的危难。贵州苗族青年男女谈恋爱被称作“游访”。为了给青年男女提供方便,每个村寨都设有能供一二十人坐着闲谈的“游访坪”、“游访坡”。这样的场所多设在偏僻,但又能被人看得见的地方。青年男女谈恋爱,忌讳一开始就到很隐蔽的地方去。否则,是要遭人议论的。“游访”时,男女必须态度严肃,不许口出秽言,动手动脚。否则要受谴责和惩罚。桂西南背篓瑶男女青年可以自由恋爱,对歌地点,在男女双方家中均可。但对歌时要有男女同伴陪着,双方都得规规短短,不得动手动脚,否则便受到谴责,并被取消对歌资格。大瑶山的茶山瑶,当姑娘到了谈恋爱的年龄,父母就安排她到吊楼里去住。小伙子来谈情说爱时,不能直接从大门进屋再沿楼梯进吊楼内,而是在吊楼下的巷道时攀爬而上,人们叫这种恋爱方式为“爬楼”。“爬楼”的规矩是很严肃的。已经结婚成家的人均不得参加“爬楼”活动;已确定了终身大事的姑娘也不允许其他人再来爬楼。在“爬楼”过程中决不允许胡来。一旦有伤风败俗的事发生,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佤族青年男女谈恋爱结婚前不得同床,更不能有孕,否则即认为是对寨神的侮辱,要受重罚。哈尼族如果姑娘未婚怀孕了,就要立即与未婚夫结婚。如果未婚夫不乐意结婚,女方亲属就要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再找一家把她嫁出去。如果姑娘婚前生育了,就会被人们视为罪人而赶出寨子。她的父母还要受罚、遭人歧视。汉族等其他一些民族也有类似的婚俗。哈尼族男女青年在“公房”里谈情说爱乃至发生性关系,都无人干涉,但如果女方怀孕,就要马上结婚,否则孩子生下就要被弄死,女家要被罚款作礼,姑娘也要被赶出村寨。
中国绝大多数民族都禁忌婚外恋。以为婚外恋是不道德的,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不幸和灾难。婚外恋者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但在旧社会,由于婚姻制度中种种不合理的情形存在,人们对于配偶的选择也很不自主,所以,对婚外恋的情形亦应有所分析地对待才是。不过,作为风俗惯习,婚外恋始终是受到禁忌的。
对于身体有残疾的人,恋爱也受到挑剔和限制。民间忌讳身体健全的人与身体有残疾的人恋爱、结婚。一般家庭也会对这样的婚姻、恋爱进行干预,禁止的。当然,在感情的基础上,健全的人与残疾人之间产生爱情,冲破俗见,结合为美满姻缘的人还是有的,但毕竟不多。汉族民间又有禁忌与有狐臭的人家结亲的风尚习俗,说是狐臭会传染,难治愈。还忌讳与有内疾的人结亲,包括有性病的人结亲,这些从健康方面的考虑还是有道理的,也是应当的。台湾南部嘉义地区忌讳女子额头上长“额头叉”,认为大不吉利。凡是额头上长“额头叉”的女人,无人敢与之恋爱、结婚。当地流传着一句俗语,叫做“额头叉,克大家”。可见,这种忌讳担心的是把她娶过门来之后,全家大小都会受她的克伤。但是,这种俗见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和汉族旧时忌讳妇女有“断掌纹”,说是会“克夫”一样(参见本书“人体禁忌”的“手脚禁忌”一节),完全是对女性的一种迫害,是性歧视、性压迫的表现。
         
  
  
  
   
   第二部分
第21节 议婚禁忌
               
            上文所谈的“择婚”是指可供选择婚姻配偶的范围和方式,这里的议婚也可以说是含有选择婚姻配偶意义的。不过,和择婚不同,议婚是在可以选择配偶的范围内和习俗允许的方式上所进行的具体交涉,是为定婚所作的进一步努力。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禁忌习俗。下面就分别从若干个方面来谈。
媒人禁忌
由于民间忌讳“失贞”很严厉,而谈恋爱男女一接触又势必会引起别人的猜度,所以旧时汉族以及其他一些民族就尽量不让男女青年自由恋爱,不让他们直接接触,所谓“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双方必须通过中间人——媒人的转达才能商议婚事。媒人在双方家庭中传递双方各自的姓名、年龄、品貌、身世等基本情况以及对此事的态度,因而成为议婚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甚至,习俗成礼,认为只有通过媒人的婚姻才是正规的、合法的婚姻。在包办婚姻盛行的年代里,许多婚姻就是在两个家庭和媒人之间议成的,而婚配的男女青年本人根本就没有参与其事的权力,甚至根本就不晓得这一议婚的过程,只是听凭别人摆布,直到入了洞房才能和自己的“配偶”相识。这是非常可悲的。然而几千年来中国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的婚俗就是这样延续下来的。早在周朝时就已经有“媒官”的设置。《周礼?地官?媒氏》云:“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可见在周朝甚至周朝以前就有了专司“做媒”之职的人了。后经社会变迁,朝代更替,媒官已转而为民间的媒妁。媒妁常易为女性担任,且又需上了些年纪的,所以民间又称之为“媒婆”。媒婆一般都能说会道,常常能把“死蛤蟆说出尿”来。所以求媒婆说亲的人不敢慢待媒婆,对媒婆的招待与送“媒礼”都是周到和丰厚的。如果哪一方无意间得罪了媒婆,因她的从中作梗,三言两语,会把一桩好姻缘给搅散了。还有一些根本不相配的婚事,因媒婆受了厚礼,也会昧着良心,瞒天过海,弄假成真,把婚事说合成功。可见媒婆的影响力是很大的,所谓“买卖凭仲人,嫁娶凭媒人”。如果婚后双方不满意,媒人也不负责任,因为媒人“只包入房,不包一世”。当然,也有许多媒人促成了不少和谐美满的姻缘。而民间流传的“三人共五目,日后无长短脚话”的笑话也正是对媒人机警善辩的一种笑谑。媒婆说媒虽然受人敬重,但也有许多忌讳。一般说来,媒婆说媒忌讳四处张扬,开始的时候要尽量避人耳目。否则非但婚事可能说不成,还要遭人唾骂。托人说媒的人家,尤其是女方更忌讳媒婆“嘴碎”,媒未说成时,四邻八舍都知道了,会坏了女方的名声。如果最终也未说成,女方还会认为失了“名节”,从而酿成灾祸和悲剧。直到现在,青年人谈恋爱,不论是自己认识的,还是由介绍人介绍的,开始时都是隐密的,到了一定的程度,关系确定了,才逐渐公开。在台湾媒婆虽勤快地奔走于男女两家,但亲事未撮合成功时都忌讳吃双方款待的食物,以为若是吃了,亲事反而会告吹。这其中有点“吉事怕说破”的道理,好事不能先高兴,乐极生悲,发事就会变成了坏事了。亲事一告吹,白跑几十趟,最后连份媒礼也落不下,岂不自找倒霉吗?所以不敢“贪嘴”。再说,吃了人家的东西,万一婚事说不成,人家会说是“骗吃喝”的。或许有几次没说成婚事的,一回想,恰好是吃了人家的东西,由于偶合心理的归咎,更视此行为说媒之禁忌。然而生活中确有以说媒为由头来往于两家之间骗吃骗喝的,因为他(她)的目的不在说媒,所以没有说不成的顾忌,当然也就不讳避吃喝了。
媒人,不但自身是个禁忌体——结婚不能没有他(她)们。俗以为,他们是赋有神圣使命的,他们能让冥冥中(命中)注定合该结为夫妻的人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说明他们是可以上达神明的,是有一定的魔法威力的人体。因此人们对其怀有一种敬畏的情感,不敢得罪于他们。而且,他们自身也有一些禁忌需要遵从——如上边所谈。更重要的是,媒人由于职业上的需要,他们还是对民间婚嫁禁忌事象知之最详,记忆最深,传统观念保留最完整的人物。一切撮合事项,有赖于他们的穿梭奔忙;有关的风俗礼数,有赖于他们的传播、提醒、协助办理。所以媒人是整个议婚过程乃至整个婚嫁过程中的最活跃有趣的角色。
纳彩禁忌
纳彩是古代婚仪六礼之一。据《礼记》和《仪礼》记载,六礼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种,它概括了从议婚到完婚前的全部手续和过程。不过六礼多行于贵族豪门家庭,民间因陋就简,大多数仅有六礼中的若干项程序,并且是点到而已。当然,民间也还有民间的一些新花样作为各地不同的特色。
纳彩,即纳其采择之礼于女家也。也就是指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古时纳彩通常要用活雁作为提亲时的礼物。《礼仪?士昏礼》云:“昏礼下达,纳彩用雁。”用雁为贽礼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一曰顺阴阳,这是较早的说法,因为雁是一种候鸟,“木落南翔,冰泮北徂”。纳彩用雁,取其顺乎阴阳往来有序之意。二曰不再偶,据传说,雁一生只配偶一次,失去配偶,终生不再成双,民间用雁多取此意,以表达对婚姻缔结忠贞不二的思想愿望。三曰摄盛,这是研究礼俗变迁者的推论。据认为,周朝以前,贽礼分不同等级。《礼记?曲礼》云:“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挚匹。”可见当时贽礼是天子用香酒,诸侯用玉器,公卿用羊羔,大夫用雁,士用雉,平民百姓只用布帛。又因为对婚礼的重视,所以一般士民也假借大夫之礼而用之,故遂为统贽雁礼了。从以禽为贽一点来看,此礼当是狩猎时代的一种遗俗。现在已很少能见到用雁为贽礼的了。一般改用鸡,或者鹅代替之。然而,无论雁、鸡还是鹅,作为纳彩礼都要用活的,而忌讳用死的。因为婚事是件喜庆的事,如与“死”字联系起来,是太不吉利了。而且按用雁的前两义来讲,死雁又怎么能顺乎阴阳,往来有序呢?难道送一只死雁,让对方一开始就象征着过门来当寡妇吗?所以此事忌之甚严。纳彩礼如今也有不用禽类的,只是一般不会让媒人空着手去女家,总要拿上些酒、点心、水果、布匹等礼品的。有时纳彩并不止是去女家一次。像达斡尔族就有一种习俗,忌讳男方一次两次求婚女方就答应了。他们认为,多次求婚才答应,说明女儿家主贵;如果少次求婚就答应,则显出卑贱。达斡尔俗语说:“好女百人求。”所以媒人提亲是要多跑几趟的。
问名禁忌
问名也是六礼之一。问名者,问女字也。民间常与纳彩礼合并。后问名扩展到议门第、家产、年龄、职位、品貌、健康等等诸方面的情况。问名可能源于周朝媒官将未婚男女的出生年月日及姓名登记成册的制度。本来是用来分别男女年龄大小的,后来被一些算命的术士故弄玄虚地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因而引出许多忌讳。
         
   
 
  
   
   第二部分
第22节 婚龄禁忌
               
            问名首先是由媒人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生辰八字交换送至对方。让对方知道议婚男女的年龄。关于婚龄,民间有一些俗规禁忌。这些俗规禁忌不能不知,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议婚可否继续进行。一般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年龄是不能超过正常婚龄太多的。假如超过婚龄太多,就会有嫌疑了。为什么这么大还未娶妻呢?为什么这么大还未嫁人呢?光是这舆论的压力就够人受的。汉族有句俗话,说:“闺女大了不可留,留来留去留成仇。”就是讲忌讳女儿大了还不嫁人的。因为青年男女到了结婚的年龄不结婚,还恐怕会做出苟且的事情来,正如俗谚中说的“男大不婚,女大不嫁,恐怕弄出大笑话”。然而,究竟多大才是适当的婚龄呢?在中国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习尚。在西周之前和西周时期,一般认为男三十,女二十是合适的结婚年龄。《周礼?地官?媒氏》云:“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内则》云:“(男)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可见当是令男三十而娶是为的让其在冠礼成了之后有一个学习礼义知识的时间。另外,也还基于人体发育成熟后结婚对下一代有利的考虑。如《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肤肌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又见《礼记?昏义?疏》)当然,婚龄的限制,有时也因社会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经济发展的情况而发生着升降起伏的变化。如春秋初期,齐桓公为争霸天下,就曾把女子婚嫁的年龄降低了五岁。令“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后来越王勾践,为了复国报仇,天阔兵源,曾下令:“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婚者,罪及父母。”再后来,到了南北朝时代,婚龄曾被压降到男十五,女十三。这大约是我国历史上最低的婚龄规约了。唐初婚龄曾经恢复提高到男二十,女十五;而唐代中后期又降至男十五,女十三的水平。直到明、清两代,最低的法定婚龄还仍是男十六,女十四。建国初期,新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二十、女十八以上。1980年又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除了国家,民族的法定以外,民间婚龄也有不同。一般农村偏低,城镇偏高。农村习尚早婚,城市则乐于晚婚,农村一般在男二十,女十八时就开始提亲,一到规定年龄,立即结婚,有的还虚报年龄,提前结婚。这仍是“早得儿子早得继”的旧思想在作怪。城市里,一般都在男三十,女二十五左右结婚。对于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道理,也接受得比较自然、自觉一些。有些民族,在婚龄上还有一些特殊的禁忌。比如,达斡尔族女子禁忌在母亲生自己的那个年龄结婚。还禁忌在十六、十八、二十等偶数年龄时婚嫁,以为偶数年龄结婚不吉利。一般多在十五至二十间的奇数年龄时结婚,男子则无此禁忌。畲族旧时贫家多在十四五岁时就将女儿嫁出门了,富家往往在十九、二十岁时嫁女。而不论贫富,都忌讳在十八岁时嫁女。俗以为十八岁时婚配是不吉利的。不论男女,十八岁时结婚,婚后都将受“十八难”,故而男女双方都禁忌在十八岁那年结婚;和达斡尔族的禁忌相反,基诺族男女青年结婚喜好在偶数的年龄。如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时结婚就合宜,他们禁忌男子十九岁,女子十七岁时结婚。
以上一些婚龄禁忌都是单方面可以控制得了的。另有一些关于婚龄的禁忌是需要参考男女双方的年龄来断定的。比如男女双方年龄的差别方面,就有许多禁忌存在。汉族一般说来,习尚男比女大,但也忌讳双方年龄相差太大。如果相差十岁以上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俗谚云,“年老不娶少妻”,“年老不要娶少妻,要娶少妻生闲气”。这可能是有似异辈之嫌,也好像是出于一种近乎禁忌乱伦的心理。在解放前,汉族一些地区还流行一种小女婿的习俗,时兴男孩十来岁时就与一个十七八岁的姑娘结婚。多是出于把媳妇当劳动力,早娶进门早使媳妇的思想,这是对妇女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婚姻给妇女造成很大痛苦,现已禁绝。在男女双方年龄相差不在时,汉族还有忌年龄相差三、六、九岁的说法。以为会犯刑、冲、克、害,于婚姻不利。对于女比男大,一般是忌讳的。尤其忌讳女比男大一岁。俗语云:“女大一,不是妻。”也是单单忌女比男大一岁的。豫西一带俗称:“女大一,黄金飞;女大两,黄金长。”意思即是女的比男的大一岁,结婚后要破财,但女的比男的大两岁,结婚后反而会发财,它忌讳的是女的比男的大得少,说是越大得多,越知道心疼男的,男的越享福。彝族忌“女大三”。以为女比男大三岁,结婚不吉利。汉族中还有忌男女双方同年生人的。尤其忌同年同月出生。河南有俗谚云:“同岁不同月,同月子宫缺。”意为同年同月出生的人结婚会影响下代子孙的繁衍。
在婚龄的禁忌方面,还有与兄弟姊妹的排行有关联的。例如傣族旧有男行三、女行四不能结婚的禁忌。据傣族的传说,俗以为男行三女行四结婚,不能白头偕老,或者会家运不盛,终身无子;乌孜别克族、景颇族以及汉族等有按兄弟姊妹长幼次序结婚的习俗,如果违反了长幼次序,就犯忌讳了。乌孜别克族,按照传统习惯,男女青年结婚必须遵循先长后幼的原则。哥哥未婚,弟弟不能先娶,妹妹也不能先嫁;姐姐未嫁,弟弟也不娶妻,妹妹也不能嫁人;景颇族也是如此。如要先娶次女,则男方须给长女一头牛作越过行次的赔礼,次女也要送项链(有的价值相当二三头牛)给姐姐,表示不得已先嫁的歉意。兄弟之间娶亲也要顾及行次。若无特殊原因,弟弟绝不先于哥哥结婚。汉族也有此忌讳,但不甚严格。如果弟弟先于哥哥结婚了,或者妹妹先于姐姐嫁人了,总要向哥哥、姐姐表示歉意,或者总觉得做了件对不起哥哥、姐姐的事情。因为不管怎样这总是乱了长幼次序,况且又牵涉着男女婚姻的事,因而也好像与乱伦有了某种近似的关系,所以是有所禁忌的。但是,婚嫁并不都是按行次进行的。古时候,汉族还有过“长女不得嫁”的习俗。据《汉书?地理志》载,齐襄公时,“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虽然最初是齐襄公为了与其胞妹私通才这么做的(可为其淫乱行为打掩护),但后来却也终于形成了一时代的婚嫁习俗。在这一习俗下,次女的婚嫁是不必再受姐姐的限制了,因为姐姐压根儿就不嫁了。
以上所谈婚龄的禁忌,除了男女双方年龄不宜相差太大,婚嫁不宜过早、过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外,按行次结婚也有一定的道理,能说明年幼对年长的尊敬。至于那些偶数、奇数的忌讳,和男大三、六、九;女大一,女大三的忌讳,以及男行三、女行四的忌讳都是唯心的,无科学根据的。从现实的婚姻中也不难找出可以证明这些忌讳实属无稽之谈的例证。更有甚者,是在议婚双方的年庚、生辰八字上大作文章,以生辰八字加上五行说来敷衍出一套合婚的禁忌原则来。亦即相克——相贼害与否的道理,并以此来断定婚姻的吉凶。
现在,合八字一项已不时兴了,很少有人再信这一套了。但在旧时,这一套程序是很谨慎而严格的。汉族一般是通过媒人的联络,把男女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干支合写在一张红纸条上,俗称“庚帖”。庚贴忌用白纸,上边的字数要是偶数,忌单数。如为单数,可在男名下酌加“健”字,女名下酌加“瑞”字,以凑成双数。男女双方交换过庚帖之后,各自安置在自宅的神龛上,也有的将帖压在灶王爷的牌位前,然后对神明祖灵焚香卜吉。如果三支香烧得很整齐,就认为是吉祥的,如果三支香烧得参差不齐,就认为“有长短”,不吉祥,因而不敢进行婚事。还有的地区是把一碗清水供在神座旁边,如果三天之内没有飞蛾虫子掉进碗里便是吉祥的征兆,如果三天之内有飞蛾虫子掉进了碗里,则认为不吉祥,因而也不敢再谈婚事。总之,在收到庚贴的三日内,是听从祖灵神祇示意的时间。除了上边两种问卜的形式之外,汉族、瑶族、畲族和其他一些民族还忌讳家中有碗盏打破,筷子折断,人畜疾病,争吵斗殴,遭遇强盗,火灾,狗嚎,闹鬼等等意外不幸事故发生。若有此类事情发生,都会归之于祖神对此婚姻的不满,因而要立即退还八字。此门婚事,也便自然告吹。如果三天之内,平安无事,便认为祖神认可,兆示吉祥,此门婚事便可继续进行下去。下一步,是将男女双方的八字交算命师来“合算”一下,看是否有相克之虞?如果没有相克的不吉,便可继续进行以下的婚仪;如果发现八字中有相克的地方,便要立即停止,就此打住。可见合八字,在旧婚俗中是占有相当关键的位置的。而“八字”是每个人并不由己的事情。一出生,八字就定了,谁也无法改变它,所谓“落土时,八字命。”所以,这种合八字的办法,完全是一种宿命论的推论,毫无科学道理。以往的好姻缘不知被它拆散了多少对,这种封建迷信的邪门歪道只能增加和强化人们“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的消极错觉,不能有丝毫的进步意义。至于合八字的原则,也有许多。例如男的选妻,要注重女方八字的“夫星”、“子星”。如果夫星与子星明显,且无破损,就是好姻缘,娶之可以旺夫益子,夫荣子贵;如果夫星、子星暗淡无光,就犯忌讳。还有男女命八字皆中和者是好姻缘。如果一强一弱,则男命稍强女命稍弱者尚可,最忌讳的是女命很强,男命很弱或男命很强,女命很弱,那样一方会被另一方“克死”的。但是,究竟如何推算八字的命相,那就是算命先生的事了。虽然他们也有“庚辰冲甲戌,丙子冲庚午”等等一套“天克地冲”的推算方法,但毕竟是推算出来的,而非民间记忆中的事了。这种经过推算出来的吉凶祸福虽然对民间信仰有干预影响的作用,但是,很明显,它是不能算作纯粹的民间信仰的,正如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干预影响民间信仰但却不能视为就是民间信仰一样。另外,这种算命先生的推论还经常呈现出一种多变的、功利的、实用的文化形貌,是在民间信仰的基础上加入了“实用文人”或“实用智人”的创造,成为一种谋生的“说(shùi)术”,其中包含有固定的推导方式,也掺杂有谶语、民间哲理、民间信仰以及个人的经验等等成分。因为它已超出了民间信仰的范畴,所以这里也就不多说了。
         
   
 
  
   
   第二部分
第23节 生肖禁忌
               
            “问名”合婚时,除了婚龄方面的禁忌,还有生肖方面的禁忌。生肖就是属相。这是中国一个很独特的记人生年的办法。就是以十二地支来循环往复地记录人们的生年。十二地支为: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因为这些字音很枯燥,很抽象,不好记忆。民间就又以十二种动物的名称和其一一对应地排列起来,成为“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十二属相。这一办法,起源于何时何地,历来说法不一。一说是古代华夏民族纪年法与少数民族纪年法相互融合的结果。据说古代西、北部少数民族曾创动物纪年法。《唐书》载:“黠戛斯国以十二物纪年,如岁在寅,则曰虎年。”清?赵翼《陔余丛考》云:“盖北俗初无所谓子丑寅卯之十二辰,但以鼠牛虎兔之类分纪岁是,浸寻流传于中国,遂相沿不废耳。”考察十二生肖的起始,初步的形成见于《诗经》。《诗经?小雅?车攻》云:“吉日庚午,既差我马。”(孔颖达)疏“必用午日者,盖于辰,午为马故也。”又见于《礼记》。《礼记?月令?季冬》云:“出土牛,以送寒气。”(郑玄)注:“丑为牛,牛可牵也。”到了东汉,王充所著的《论衡》中就记录得更全了。《论衡?物势篇》云:“寅,木也,其禽,虎也。戌,土也,其禽,犬也。”又云:“午,马也。子,鼠也。酉,鸡也。卯,兔也。……亥,豕也。未,羊也。丑,牛也。……巳,蛇也,申,猴也。”共计提到十一种生肖之名,加上东汉赵晔撰写的《吴越春秋》中有“吴在辰,其位龙。”恰巧补上了“辰龙”,而凑足了十二生肖。可见在东汉以前十二生肖就被普遍用来记录人的生年了。
不论十二生肖中的十二种动物是怎样被选用、编排起来的,一但这种方法被用来记录人的生年之后,民间便产生了一种属相与人品之间的沟通。肖者,似也。谁是哪一年出生的,属相是什么动物,好像也就很像那种动物,有了那种动物的禀性,或者至少在某些方面是和这种动物很相像的。到了唐宋时代,这种观念又影响到社会上层,发展为把个人的生肖所属当作自己的本命神,如生命一样地重视之。如唐?柳宗元曾描写了一个生肖属鼠的人,认为老鼠是他的本命,一任老鼠在屋宅内横行。据说宋徽宗属狗,当时的宰相曾奏言圣上:“十二宫神,狗居戌位,为陛下本命,今京师以屠狗为业者,宜行禁止。”直到如今,人们还有这种“错觉”、这种俗信,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爱作这方面的联想。在旧社会里,这种俗信就被动用到了许多正式的场合中。像合婚这样的大事,当然更少不了要检验一下属相是否相配,生肖是否相克。
合婚时,生肖禁忌很多。有一种忌讳女方属虎的禁忌流行很广。这种禁忌俗信大约是直接出自于民众“畏虎为患”的心理的。是把属相为虎的女子当成了真正能够伤人害命的“猛虎”了。由于老虎总是夜间出来吃人,所以对于夜间出生的属虎女子,忌之尤甚。并且非常认真地把夜间出生的属虎女子进一步分为“上山虎”和“下山虎”两类。前半夜出生的,谓之“上山虎”,后半夜出生的,谓之“下山虎”。相比较起来,认为“下山虎”比“上山虎”更凶恶、更厉害!因为“下山虚”是肌肠辘辘,下山找食儿的,所以一定要伤害人;而“上山虎”是下山找食儿回来的,或许它吃饱了,不再伤害人了也未可知。因此,如是“上山虎”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若是“下山虎”,则万万不能娶进。汉族旧时某些地区还有合婚时忌女子属羊的。以为妇女生肖属羊者出嫁后必克死其夫而寡居。清?翟灏《通俗编?直语补证》引明?江元禧《耳目日书》谚云:“女子属羊守空房。”为什么属羊的女子也遭忌禁娶呢?这就不是因为属相动物的禀性是凶恶、危险的缘故了。不过,民间有“眼露四白,五夫守宅”的说法,而羊眼又被认为恰是“眼露四白”的。或许正由此而引起了男方的忌讳,就不管女方的眼是否真的“露四白”了,只要是属羊的就害怕起来,不敢娶进门了。如是,则仍是把人与人的属相“等同”地联系起来了。那么,属虎的和属羊的女子不都嫁不出去了吗。在当时的确如此。不过,一般属虎和属羊的女子都会把年龄多报一岁或少报一岁。上半年出生的,虎报成牛,羊报成马;下半年出生的,虎报成兔,羊报成猴。也就将此禁忌破了。这种情形和女子的八字不佳,有意伪造生辰年月日时的道理一样,是为了应酬合婚时命相禁忌的,也是为了能改变一下自己不好的“命运”。正应着了一句俗谚,叫做“女命无真,男命无假”。在男权社会中,男子主宰一切,当然不怕公开自己的“真命”了。女子无力做别的反抗,编造一个不受忌讳的“假命”,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能反映出妇女改变自己命运的迫切要求。
旧时,方家术士们还将生肖属相与五行相生相克之道联系起来,演变成生肖属相与生肖属相之间亦有相生相克的现象。如《论衡?物势篇》中便有这方面的记载。五行即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中国古代有人以这五种常见的物质来说明宇宙万物的起源和变化。其中包含着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但是方家术士们将其神秘化,形而上地任意套用,造成许多矛盾百出的漏洞,使之庸俗化,从而变得毫无情义。在生肖方面,因为十二地支分别应属于五行,即寅、卯属木,巳、午属火,辰、未、戌、丑属土,申、酉属金,亥、子属水。所以与之相配的动物属相也有了五行之属,即虎、兔属木,蛇、马属火,龙、羊、狗、牛属土,猴、鸡属金,猪、鼠属水。又因为五行金木水火土之间有相生相克的关系,所以生肖之间也有了相生相克的关系。这种关系适用于各种人际关系,因此也被用于婚配的合婚。东汉王充反对生肖相克的说法,他在《论衡?物势篇》中问道:“水胜火,鼠何不逐马?金胜木,鸡何不啄兔?……土胜水,牛羊何不杀豕,……火胜金,蛇何不食猕猴?”最后,他的结论是“以十二辰之禽效之,五行之虫以气性相刻(克),则尤不相应。”然而,方家术士在民间的迷信活动并未因少数像王充这样的无神论者的忠告、劝解甚至是批驳而中止。相反,他们的活动反而越来越风俗化了。当然这种迷信活动的风俗化是与民众的愚昧和统治阶级的倡导都是有关的。由于民俗文化传承的口承性质和变异性质的存在,后来的生肖五行相克的原则又与古代的原貌大相径庭,有些合婚生肖禁忌的原则也早已脱离了原本的轨道,变得面目全非了。比如,在《论衡》中“木胜土,故犬与牛羊为虎所服也。”如果是用于合婚,则应属虎的忌配属牛、羊、犬的,属牛、羊、犬的忌配属虎的。但是后来,一些民间历书中所列“男女配婚吉凶表”中,属虎的倒不忌配属牛、羊、犬的,而独忌配属猴、蛇的。而属牛、羊、犬的也竟无一忌配属虎的,堪称怪事。可见后来的生肖相克已经不是五行相生相克的承继而成了各种民俗文化的“合成事实”。
另外,汉族民间口头上至今还流传着一些生肖婚配禁忌的谚语和歌谣,也录在这里,以备参考。
谚语有:
龙虎相斗,必有一伤。
龙虎相斗,必定短寿。
两只羊,活不长。
两虎不同山。
猪猴不到头。
白马怕青牛。
鸡狗不一家。
鸡狗相配断头婚。
青龙克白虎,虎鼠不结亲。
歌谣有:
白马怕金牛,
鼠羊不到头。
蛇见猛虎如刀锉,
猪见婴猴泪长流。
子鼠见羊万年愁,
不叫白马见青牛,
虎见巳蛇如刀割,
兔子见龙不长久,
酉鸡不与犬相见,
亥猪不可见猿猴。
自古白马不配牛,
羊鼠相配一旦休,
金鸡不与狗相见,
青龙见兔泪交流,
猪猴见面如刀割,
虎蛇相配不到头。
蛇配虎,男克女;
猪配猴,不到头;
兔见蛇,如刀割。
白马怕青牛。
乌猪怕猿猴,
蛇怕猛虎如刀断,
羊鼠相逢一旦休,
黑狗不能进羊圈,
庚鸡见犬泪交流。
辰子申忌蛇鸡牛,
巳酉丑忌虎马狗,
寅午戌忌猪兔羊,
亥卯未忌龙鼠猴。
这些谚语和歌谣大都是在中原一带搜集起来的,如果与台湾民历中的生肖婚配禁忌相比较一下,就知道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这是风俗的必然特征,正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不过,这一比较也暴露出了这种生肖婚配禁忌的不可信性。一对男女在此地合婚不成,受到生肖方面的禁忌,如果换了地方,还是他们两人,很可能就丝毫不受什么约束了。这不是很有戏剧性、喜剧性的事情吗?同时也很有讽刺性。可见生肖婚配禁忌完全都是无稽之谈,是不值一驳的。这一点已经逐渐被广大民众认识到了,所以这种生肖婚配禁忌的信仰也就越来越弱少了。
         
  
  
  
   
   第二部分
第24节 定婚禁忌
               
            纳吉禁忌
在议婚阶段中,纳彩、问名等婚仪顺利通过之后,便是纳吉一项了。纳吉就是把问名后占卜合婚的消息告知女方的仪礼。男家卜得吉兆后,备礼复至女家决定婚约,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礼。俗称“送定”、“过定”、“定聘”等。订婚时,古时用雁,表示婚事已定。后来,随着买卖婚姻的兴盛和发展,逐渐演变成为带有定聘性质的定金和定礼,一般多为戒指、首饰、钱币、彩绸、礼饼、礼烛等。明、清时代汉族及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流行送茶礼。云南拉祜族聘礼中忌无茶礼。拉祜人常说:“没有茶就不能算结婚。”定聘的定金必须是偶数,外边包上红纸,俗称“红包”、“喜钱”或“定钱”。定礼也都要成双成对,忌讳单数。礼单、礼帖用红纸(忌用白纸)写好,上边的字数也要成偶数,忌单数。甚至,一些讲究的人家,还要把礼物的名称也补单成双。如“一头猪”要写成“全猪成头”;“一盘菜”要写成“喜菜成盘”等等。这些,都是为取意“双双对对,万年富贵”,以象征新婚夫妻婚姻美满的。如果出现了单数,岂不象征着孤单吗?大喜的日子,让人产生“丧偶”的联想,当然是很败兴的事,何况,人们更害怕那征兆真的会应了验呢!所以,定婚时是一定要忌讳单数的出现的。
在定聘时,还忌讳说“重”字和“再”字。比如男方送来了聘礼,女家将礼饼、礼烛供在神龛上祭告神明祖先,这时烧香时,不管插入香炉里的香是不是歪了斜了,都忌讳拔出来再插一次;再比如男方来订婚的人回去时,女家送出门口,打招呼千万忌说“再来坐”。因为“重插香”犯了“重”字的忌讳,“再来坐”犯了“再”字的忌讳。据信,这是会导致“重婚”、“再嫁”的,因而也必须禁忌。
以上忌单喜双,讳“重”讳“再”的禁忌习俗都是担心美好的姻缘被破坏的心意表露。还有一些定聘中的禁忌是出于礼节方面的考虑。比如台湾民间纳吉送定时有忌将聘礼全收下的习俗。男方送来的猪肉,女方要将带骨的部分退回男方,当地的俗语说是:“食你的肉,无吃你的骨”,若女方疏忽了此项禁忌,男方会很生气的。湖南湘潭一带,定亲之后,男女双方就要改口,分别和对方一样称呼亲友。每逢三节(端阳、中秋、春节)、两生(岳父母的生日),男方都要提礼物去女家,当地俗称“提节”。提节时要提鲤鱼,忌提草鱼。如果提草鱼,就等于是骂岳父母是吃草的,女方是会很生气的。类似这样的禁忌,各地恐怕不少,这种于礼仪上的习俗规约,很能考验出哪一方“知书达礼”,哪一方“不懂礼教”。严重的也会影响到婚姻的成败,所以这些禁忌也是必须了解和注意的。不过,有些禁忌,看上去是属于礼节的,实则确有深层的民俗信仰的根由。如民间有禁忌未过门的媳妇吃食礼饼的习俗。看起来似乎是未来的新媳妇抢吃喜饼会被认作“好吃懒做”或者“行为不端庄”等等,其实,那其中的意义,还在于担心未来的新媳妇将自己的“喜”给吃掉了,会导致转吉为凶,出现不可预料的祸事。惟有这一层才是男女双方都怕得更狠的理由。但是,这一深层的忧虑和担心,竟不好跟那未过门的新媳妇明讲出来,因为说出来本身又是被忌讳着的事情。所以只好用“结婚日会有月信(月经)”来吓唬阻止她,使也不再敢吃喜饼了事。可见一件禁忌习俗,往往牵连着许多层意识方面的道理。就是我们前边提到的单数双数问题和忌讲“重”、“再”的事也都不止是一个表面礼数的禁约问题。所以民俗学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揭开那些表面习俗礼仪下隐藏着的各种民间信仰的根源秘密,让人们认出深层民俗文化的本来面目。
纳徵禁忌
纳徵是“六礼”之一,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等。纳吉之后,男女双方缔结了婚姻,男家正式将聘礼——俗称“财礼”送往女家,就是纳徵的仪礼。旧时,这一仪礼非常隆重,男方往往借此机会荣耀门庭富贵、婚礼盛大,通常备有礼单。礼品装入箱笼,或挑或抬,走街串巷,燃放鞭炮,吹奏鼓乐,在媒人、押礼人的护送下送至女家。聘礼中各样物品要取吉祥名称,数目也要取双忌单。民间忌讳送女方鞋子作聘礼,怕是女方穿上鞋子溜掉了。山东一带,订聘的礼盒忌用肉馅。据说用肉馅,新媳妇过门后性子肉(即慢性子,不麻利)。聘礼送到女家后,女家忌将聘礼全部收下。一般要将其中一部分食品退回男家。中原一带的习俗中,女方收聘礼时,不留公鸡,并配回一只母鸡。母鸡要活的,且忌白色的。回礼之后,还发送陪嫁的嫁妆。嫁妆中的被子,旧时中原一带禁忌九月里做,喜好在十月里做。俗语云:“等十月,忌九月。”因为“十月套被十相出(希望连生十子),九月套被九女星(恐怕连生九女)”。而且套被子时忌用白线,喜用红线。缝制者忌寡妇或儿女不全的人参与,一定要请儿女双全的“全活人”来缝制,以图吉祥。在娘家陪送的嫁妆中还忌讳有剪子、镜子、茶壶一类的东西,否则会“妨舅”,即新娘娘家的哥哥或弟弟会因此而死去。浙江杭州一带嫁妆中忌无子孙桶,否则会影响子嗣的延续。子孙桶就是马桶。浙杭一带的马桶有两种。一种是便溺用的;一种是生产用的。新马桶内盛有红蛋、喜果,有祝福子孙昌盛之意。
台湾订婚后,女方请吃订婚宴。吃完后,男方的亲戚应抹抹嘴自己悄悄离去,而女方人也应故做不知情地照旧谈天。忌讳说“送”、“顺走”或者“再见”。否则不吉利。因为台湾的“送”、“走”,常表示死亡、丧事,而“再见”又会令人想起“再见到一次”,恐怕引出“再婚”的霉头。
卜婚禁忌
有些地区和民族并不按“六礼”的程序来议婚、定婚。他们实行卜婚的习俗,把婚姻的成败与某种物象联系起来,形成许多独特的定婚习俗禁忌。
例如,布依族订婚日禁忌响雷。如果订婚那天响雷了,双方都认为是恶兆,立即自动解除婚约,而且各无怨言。有人称此习俗为“雷打鸳鸯散”。大概布依族以为雷响是天神对此婚约不满的警告,所以他们不得不遵从神意而离异。哈尼族(墨江碧约人)婚姻的缔结,除了须征得父母的同意之外,还要经过“踩路”之后才能决定。“踩路”是由男女双方家庭的老人一同在寨外林间小道上走一段路。双方老人一边默默地往前走着,一边用眼睛盯着小路两旁,看看是否有兔子、狼等野兽出现。哈尼族认为,假如遇上了兔子、狼等野兽,就是不吉祥的象征,婚约就要解除。如果没有遇上这类野兽,就算正式订婚了。现在,这一习俗已有所改进。有时虽然双方老人踩路时遇到了野兽,也会顾及青年人的感情或双方要求缔结婚姻的强烈愿望而对那出现的野兽视而不见,照常订婚。因此,踩路如今只不过是一种必行的定婚仪式罢了。景颇族过去有掌管批准婚嫁的“魔头”,因此旧时景颇族的定婚必须要由“魔头”的批准才行。而“魔头”批准男婚女嫁依据的却是一种占卜的游戏。即是把一只盛着水的碗放在地上,然后放进两个鸡蛋。如果鸡蛋能凑合在一起,那么一对青年便被允许成婚;如果鸡蛋凑不到一块儿,那么婚约即不成立。德宏一带,傈僳族婚姻的成败,还决定于被“抢”去的姑娘是否被找得到。过去,青年男女在私定终身之后,绝不把心中的秘密告诉父母。当暗定的结婚日子到来时,小伙子便领着姑娘悄悄躲进了深山密林。姑娘的父母不知姑娘找了什么样的人家,于是就把亲友找来,一起寻找姑娘的下落。按习俗规定,三天之内找着了姑娘时,男方便被认为是愚蠢无能的小伙,婚事即行告吹,男方还要赔偿女方一笔钱财。如果三天之内找不到姑娘,那么,这一对青年的婚事就算定下了,并且会得到社会的公认。所以,男女青年能否定婚是决定能否被人找到的。黔西北苗族,举行婚礼之日还要举行最后的卜婚仪式,即抢牛尾巴。该日,女家请几个青年人把牛牵到举行婚礼处。新郎来到时,新娘用一把快刀突然将牛尾巴砍下,新郎则立即扑向新娘抢夺牛尾巴。新娘一方的人就帮新娘守卫,不让新郎接近新娘。如果新郎在女方父母亲友到来之前把牛尾巴抢到手了,便立即举行婚礼,否则,便认为新郎无能而使婚姻告吹。这种占卜式的婚俗禁忌虽然形式野蛮一些,但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良好素质的男性传种接代的积极意义。
以上所谈的几种婚俗,都带有占卜的性质,都是占卜决定婚姻的实例。其中也都含有着婚姻决定于“神判”的意味,正如前文所提以的,“六礼”中“问名”时,汉族、瑶族、畲族等等民族要在收到庚帖后三日内进行一些物事占卜行为一样,都是把这种“占卜吉凶,以定婚姻”的行为视作是在听取神明祖灵的意见,也就是把婚姻的决定权,交给神明祖灵来判定了。占卜得到的是吉兆,婚姻即成;占卜得到的是凶兆,则遭受忌讳,婚约随之解散。所以此类婚俗完全地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人们的自主权力,虽然有些习俗也含有某种“优胜劣汰”积极意义,但总地说来是应当改进、革新或者扬弃的。
         
   
  
   
   第二部分
第25节 嫁娶禁忌(1)
               
            请期禁忌
“六礼”之一的请期,旧指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女家,求其同意。现在,婚期多由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商定。在婚期的择定方面,俗间多有禁忌。
俗话说,“典当勿催赎,女子勿催嫁”。婚期一般是由男方先提出个意见,很少是由女方主动要求的。婚姻大事,嫁娶的日子是最关键的,一定要择吉避凶。根《中华全国风俗志》载,旧时,南京一带“男家欲迎娶,先将男女八字送星家诹吉,必使无冲犯,无刑克之良辰,以全红柬上记新人沐浴宜何时,水倾何方,新上轿何时,合卺何时,避忌何人,谓之送日子。”白族也有此俗。据《白族社会历史调查》载,白族“结婚要择吉日,举行婚礼时,看其是否有‘白虎压房’或‘白虎压床’;若白虎压房、压床,便不能结婚,只有另择吉日”。
让星相家推算黄道吉日,拟定婚期,是相信星相家的术算,相信星相家推算出的吉日才是真正无疑的吉日。这是俗信对于迷信活动的支持和维护。星相家为了区别于普通人故弄玄虚而讲说的那一套理论(参见本书“物事篇”岁时部分),已经不是俗信,而是迎合俗信而又超越俗信的“高谈阔论”了。它必得使民众不能自行掌握而始能保持自我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只谈民间俗信中关于婚期吉凶的见解及其禁忌。
(1)忌年
结婚大礼,安排在哪一年份内,民间是有讲究的。一般是放在无甚特殊情形的正常年份办喜事。汉族许多地区忌无春之年嫁娶。无春之年,即当年无立春日,有些地方称之为“寡年”。“寡年”的“寡”字是结婚时日的大忌,会令人想到“寡妇”、“寡居”“鳏寡孤独”等词语,显然是大不吉利的。有些地方还认为“寡年结婚不养崽”,也就是没有后代,这层意思,或许是由“春”字的缺乏而来的。春字有男女欢爱的意思。像春情、春意、春心、怀春等与春字有关的词语也都有这个意思。因为,古代嫁娶是在春时举行的。《白虎通义?嫁女篇》云:“嫁婚必以春何?春者,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接之时也。”如果当年是无立春日的,民间也就会以为是无春的,因而男女不得交接,或者交接会造成“不养崽”的后果,所以嫁娶便忌讳安排在这一年内,而要提前一年或者推后一年了。在一年内,如果有两个立春日,各地的情形又有不同。一些地区认为这年结婚好,取“双春双喜”的意思因而出现婚嫁高潮。另一些地区认为这年结婚不好,取“双春喜冲喜”的意思。凡事过多则为淫,春淫或伤风化,不可取。再者,民间普通人总喜好平稳,不爱冒风险。在有两个春日这样不同凡响的年内,最好息事宁人。因此,也有故意躲开这年嫁娶的。和一年内两个“春”的意思相似,中南一带汉族地区,还有同年内一家禁忌举办两次婚事的习俗。湘潭一带一年内,同屋不能有进有出。一家乃至同住一屋的几家,不能在这一年中又嫁闺女又娶媳妇,否则被认为是不吉利的。这也是出于“喜冲喜”的顾忌。据《白族社会历史调查》,白族嫁娶年的地支忌与男女生年的地支相同,相同则不能结婚。这若在于属相方面便是属什么的不能在什么年内结婚,大约也是怕伤害着他们的“本命”。再推算一步,按地支排列的顺序,十二年是
一轮。十二岁不可能嫁婚,那么,也就是忌讳男女双方在二十四、三十六、四十八,等等年龄时结婚了。在嫁娶忌年方面,除了“喜冲喜”的忌讳,还有“凶冲喜”的忌讳。据《德宏傣族社会历史调查》,德宏傣族“在直系亲属长辈去世一年中是服孝期间,禁忌举办喜事。认为在此时期举办婚礼,对死者极不尊敬。更主要的是,认为在服孝期内结婚是不吉利,将来子女稀少,不易长大成人,家运不顺”。汉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中也有此风俗。不过,有些地区,还有有意在丧服中嫁娶的。据民国《弋阳县志》载,“俗有乘凶纳妇,名曰参孝,非礼也。然其因有二:一由家贫省费,吉凶同举;一因姑舅双亡,中馈乏人,遂冒丧而易吉。”这种冒丧易吉而婚娶的习俗,据说宋代就有。虽不合礼教,然行之有因,更主要的恐怕还在于以喜压凶的求吉心理使然。这也可以看出,嫁娶忌年归根结底还是民间避凶求吉的心意体现。
(2)忌月
年份定下来后,还有月忌。在一定的月份中宜嫁娶,在另一些月份中便禁忌嫁娶。据《中国制度史》云:“古以九月至正月为婚期;仲春而尤不克昏。”相传周代男女成婚多在仲春之月。《周礼?地官?媒氏》云:“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后世民间又有将婚嫁之宜娶月份与属相联系在一起的信仰习俗。山西定襄县一带,人们认为鸡兔两属相宜正月、七月嫁娶;蛇猪两属相宜三月、九月嫁娶;马鼠两属相宜六月、腊月嫁娶;牛羊两属相宜五月、十一月嫁娶;狗龙两属相宜四月、十月嫁娶;虎猴两属相宜二月、八月嫁娶。旧时汉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还认为腊月(有的说是腊月二十三日以后)乃至新年前后是神祇上天的时间,民间百无禁忌,这时嫁娶最合时宜,每天都是吉日(参见本书“物事篇”岁时部分)。其实,如果从社会生产方面看,腊月至新年前后正是农闲时期,这对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中国社会来说,形成如此的风俗习尚是非常自然而合理的。相反,在农忙季节的五月、七月、九月,汉族、佤族以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则禁忌嫁娶。说是“恶月”,这期间鬼多,不宜嫁娶。如嫁娶,则不吉利。实际上五月、七月、九月里天气炎热,食物易腐,人们劳累,牲畜易病,这期间尽量避免举行嫁娶婚礼也是有道理的。傣族在傣历九月十五日以后的三个月内禁忌结婚,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三个月傣族叫做“进洼”时期,在进洼出洼这三个月内老年人每隔七天要拜佛一次。这期间正值雨季,生产较忙,筹办不易。这期间结婚,群众会说新人像牛马一样,像狗一样,不知季节,死后会变成狗的。现在虽然这种禁忌有了一些变化,个别男女青年由于爱情深厚或因婚前有孕等情况也有不顾传统惯习的限制而结婚的,但结婚后,仍须用酒肉祭寨,请全寨人吃一顿饭。否则,大家会认为触犯了寨鬼,将来寨子内发生疾病和其他灾害时,就要由结婚者负责。台湾民间有嫁娶忌四至九月的习俗。当地的俚谚云:“四月死日,五月差误,六月娶半年某(妻),七月娶鬼某,八月娶土地婆;九月狗头重,死某亦死尪(夫)。”其中的道理,“四月死日”是因“四”与“死”同音,因而嫁娶吉日不能放在四月里,以免引起不祥的联想,成为不吉的兆头。“五月差误”是因“五”与“误”同音,五月为恶月,这月嫁娶恐有“差误”。当地民间还有“五月娶五毒某”的说法,也是基于五月五日端午节,俗称“五毒节”的缘故。“六月娶半年某”,是因六月等于半年,俗畏“半年夫妻”之兆,担心早丧偶或离婚,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不幸。“七月娶鬼某”,是因为七月俗称“鬼月”。这月阴间的一些孤魂游鬼会一齐涌到阳间来讨吃。在崇信鬼神的时代,人们害怕触犯鬼魅,便忌讳在此月内嫁娶。“八月娶土地婆”,是因当地八月十五日是祭土地公的日子,八月里嫁娶,恐怕娶着了土地婆。据说土地公惧内,怕老婆。因而在八月里嫁娶恐怕将来也要怕老婆的。“九月狗头重,死某亦死尪”,“九”与“狗”谐音,“狗”是常常用来骂人的咒语。民间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女为“狗男女”,所以当地人忌讳“九”字。九月又是霜降的节气,“霜”与“丧”谐音,故而担心在这月里结婚,日后不是死妻就是死夫。以上所谈到的台湾忌四月到九月嫁娶的禁忌理由,表面上是从吉凶观上考虑的,而实际上则仍是根据农忙农闲的气候变化的关系而约定俗成的。台湾十月到翌年三月是农闲时期,四月到九月是农忙时期。而且四月到九月间,天气正值暑热,台风、暴雨变幻无常,往往会打乱人们的正常生活安排。如果恰在预定的嫁娶日来了暴风雨,或者天气特别炎热,都会影响嫁娶的正常进行,会影响人们喜庆的心境,给人们带来烦恼,这当然对于嫁娶这样的吉庆喜事来说是不祥之兆,因而四至九月便成为嫁娶的“忌月”了。
(3)忌日
嫁娶的月份选定之后,还有需要避开忌日。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中都有忌单日嫁娶、结婚的习俗。俗话说,“好事成双”。婚姻为男女双方之喜事,若在单日,意味着不吉,故多择取双日。汉族某些地区尤忌七月七日嫁娶。据陕西《蒲城县志》载:“七月七日,迎新嫁女避节。”此俗与织女牛郎的传说有关。相传织女为天帝之孙女,私自下凡与牛郎婚配,后被迫回到天上。织女与牛郎每年七月七日才能相逢一次。民间忌七月七日嫁娶,亦反映出人们祝福儿女婚后永不分离、幸福美满的良好愿望。在农村一些地区还忌初五、十四、二十三等日子嫁娶,许多地方又有一些特殊的事由而忌某日嫁娶的,都是为了避凶求吉。白族婚日,忌用男女任何一方出生年月的属命,如男女一方属马或属鼠,则属马日属鼠日不能结婚。黎族人婚嫁择日避忌虎、猴、牛日。据《清稗类抄》云:“黎人无时宪书,不知甲子,然于婚姻,亦必择吉日。其法:按十二兽,以手推算,所择日与选择家暗合。或云,虎猴牛,黎人以为恶兽,避之则吉。”哈尼族嫁娶忌在日蚀日或月蚀日。以为日蚀日、月蚀日内嫁娶,婚后必生六指儿、双胞胎或缺嘴婴儿,故视为大忌。
以上所列举的忌年、忌月、忌日等选择婚期之禁忌习俗,除少数地区仍有保留外,大都已被革除。现在嫁娶,农村仍是农忙时少,农闲时多;城市里则大都选择在“五?一”、“十?一”和春节前后等国家法定节假日里举行,且多以公历纪年计算时日,因而旧时的婚期择日禁忌,大都失去了约束人们的效力。有些老年人虽然仍能记得一些择日方面的禁忌习俗,也往往会因为青年男女的不在乎而无可奈何地放弃了自己的意见。
         
  
  
  
   
   第二部分
第26节 嫁娶禁忌(2)
               
            亲迎禁忌
亲迎是“六礼”最后一项,即迎娶新娘的仪式。因为亲迎是周以后的礼俗,所以是指的男的迎娶女的。
(1)入赘禁忌
在远古时代,是“男子出嫁,女子娶夫”。那时是男随妻姓,子从母姓。如大禹王就是这样,未婚时姓姒(从母),婚后姓涂山氏(随妻)。所以,如果远古时代亦有亲迎的仪礼的话,那一定是女的迎娶男的了。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演进,亲迎的风俗仪礼也全然倒过来了。现在如果再有女娶男的婚姻,民间反而会称之为“倒贴门”、“倒插门”、“倒站门”,一个“倒”字说明了它是“反风俗”的现象。在男权社会中,赘婿是不得已的事情。据《汉书?贾谊传》云:“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赘,一说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可见这种赘婿是有典质的性质的。秦俗,赘婿必须剃光头,称之为髡,是一种刑罚,可见秦时赘婿是倍受歧视的。直至今日,在汉族、景颇族、白族(勒墨人)以及其他一些民族中仍然有忌讳招女婿的习俗。世俗对赘婿仍有轻视、歧视的陋习。不过,现在赘婿一般无有典质的性质了,却常常是为了传宗接代,或者是为解决劳动力的不足。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这种婚姻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种易风移俗的典型和男女平等的象征。还有一些民族中素有赘婿的惯例。如门巴族中招赘婚就占婚姻的半数。在人们认为“嫁”和“赘”一样,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女婿照样可以顶立门户,继承财产,养老送终。但招赘婿的仪礼比较简单,没有下聘礼等过程,只要男方同意,择吉日由一男青年陪新郎到女家举行婚礼即可。壮族入赘婚也是比较简单的。结婚时男方不收礼物,不备嫁妆,结婚所需一切都由女方准备。男子出嫁好天,家中一般都不举行婚礼,不摆宴席。但女家要杀鸡宰鸭,招待宾客。当日由女方家长者为赘婿改姓换名,随女儿排行。壮族赘婿在家中和社会上,不但不受歧视,还有极高的地位,普遍受到人们的尊重。
在女家,赘婿被当作亲儿子一样看待,同辈与他称兄道弟,禁忌用“姐夫”、“妹夫”来称呼赘婿。台湾高山族男子“终身依妇以处”,以致“俗重生女不重生男”。生女谓之有“赚”,生男谓之“无赚”。另外,像云南傣族的“上门居”和布郎族的“从妻居”等也都有“女娶男”的意味。不过意义不是那么完全。就“男到女家”落户的婚仪简约一点来看,一是可以说明这一习俗的古朴无华,因为它是自远古时代相沿袭下来的缘故;二是可以说明,这一习俗于男权社会中存在的不易和艰难,这是其倍受歧视和袭扰的结果。无论如何,招赘婿仍是现实中国社会婚俗中的个别现象或者少数现象。在中国大多数民族和地区内“女嫁男,男娶女”的婚姻还是最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因此,男方迎娶新娘的礼仪就被俗众日益丰富、强化因而演变得十分繁杂了。在这些风俗中包括着许多禁忌,其目的仍然不外乎趋吉避凶,消灾免祸,确保新人婚后的幸福和美满,当然,也会掺杂着一些伦理教仪的思想意识在其中。
(2)婚期前夕禁忌
在婚期到来前夕,为了婚礼举行得顺利,尚有许多禁忌。据《说蛮》载,仡佬族女嫁必折二齿,否则恐妨夫家。俗称之为打牙仡佬。清人田雯在《黔书》中说:“(找牙仡佬)女子将嫁。必折其两齿,恐妨害夫家也。”凿齿习俗是仡佬先民的遗俗。西晋张华《博物志?异俗篇》云:“(僚人)既长,皆拔去上下齿各一,以为华饰。”而恐妨害夫家,显然是后世附会到这一习俗上的礼教。土族姑娘出嫁前一个月内忌见生客,忌操持家务,除做嫁妆外,就是学唱“哭嫁歌”。这期间因为老坐着不动,所以俗称“坐嫁”。坐嫁期间,姑娘的饭量要逐日渐少,以使体态窈窕,面孔白皙。也显得孝顺娘亲,不愿离去。这与彝族的“杂空”是差不多的。彝族姑娘临近婚期,也要开始“饿食饿水”(减少饭食),甚至绝食。彝族称之为“杂空”。“杂空”时间,一般为三五天,多者七八天。“杂空”期间,新娘仅吃少许鸡蛋,喝几口水。俗以为“杂空”时间越长,越显得新娘懂礼,有毅力,光彩。如果姑娘在出嫁前大吃大喝,就要被大家耻笑。据说这样限制新娘,减少饮食是因为一个“虎妻”的传说。传说古时候,有个要出嫁的姑娘,在娘家大吃大喝,等她走向夫家时,半道上便要解小便。结果在路边草丛里被老虎吃掉了。老虎变成了新娘成为虎妻。新郎的妹妹发现了虎妻的秘密,也被老虎吃掉了。后来,新郎才用计谋烧死了老虎。这个传说故事可以告诉我们,不让新娘多吃多喝是为了避免在去婆家的途中大小便。因为,新娘去婆家途中忌讳大小便。甚至进了男家,三天之内大小便都是要被人笑话的,所以才有这嫁前“杂空”的习俗。这实际也有礼教带给妇女的束缚。女子一旦嫁人,就身不由己了,必须学会严格地约制自己的行为。过去,回族男女青年结婚前一个月内,不准彼此见面,要呆在家中,请阿訇念“尼卡哈”经。如今,此俗已不很严格了。东北某些地区的汉族中,也有结婚前三天不准女方到男家去
习俗。大约是重视亲迎仪礼的意思。如果平时双方来往自如,那么亲迎也就显不出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意义了。湖南湘潭一带婚期前还有一件对男性保密的禁事,即让新娘吃醋炒蛋。目的是根据日期推算,抑制新妇婚日来潮。婚日新妇有月经是很忌讳的。旧俗谚云:“骑马拜堂,家破人亡。”汉族民间有将妇女用的月经带叫做“骑马布”的。可知系指此事。妇女的经血,本来就是禁忌的事物,含有“血污”、“脏”、“不洁”、“崩”、“破”等多种忌讳的语意,在此喜庆之日时,是根本不能出现的,所以要忌讳。在豫东一带,婚期之前,若是新郎的母亲病了,常好与女家商议,择某吉日黄昏起更后,约亲家母和未过门的媳妇来男家“冲喜”。俗以为未过门的媳妇做的面条儿,有治愈疾病的效力。如果未来的婆婆吃了未来的儿媳做的面条儿,病就一定会好的。做饭时,须未来的新郎执灶。但未婚男女双方,不得谈话,否则,就不灵验了。俗称之为“哑饭”。这一习俗很有趣味。一是反映出婆婆想儿媳妇的焦急、迫切心情,——一旦满足她的愿望,她的病就会好的;二是看到了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教在民俗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假如未婚男女在这种场合下一说话,那面条儿祛病的魔力也就消失了。可以想象,这一幕“冲喜”习俗的哑剧该是多么富有诗情画意。恰切地符合男性家族的需要,正是这一习俗得以在汉文化中滋长生存的根基。
以上的几个婚期前夕的禁忌实例,大都是针对女方的限制,还有一些习俗禁忌,是针对男方的。例如畲族“作亲家伯”的习俗中便有这样的一些禁忌。“作亲家伯”在福建霞浦县畲乡最为流行。按惯例,“亲家伯”既是男方选派的歌手,也是男方婚礼仪程中的全权代表。结婚吉日前两天,亲家伯便挑着礼物来到女家。女方村寨的妇女热情迎接亲家伯,将板凳放在女家堂屋东首让他坐。畲家规矩,坐东首为贵,坐西面为谦。十分懂得畲家规矩的亲家伯马上就会把板凳从东首移到西首,以示谦虚。接着,女方请他抽烟,他会在感谢声中掏出
自己的烟来敬献给女方村寨的人,不但向男子敬烟,向妇女敬烟,甚至向在场的小孩子客客气气地敬烟。按畲家风俗,要是亲家伯不表示卑微,不懂得挪板凳而稳坐东首,不懂得敬烟礼仪,女方村寨上的妇女们就会绝不客气,会当场在他的板凳底下点燃鞭炮轰他,甚至要烧他的衣服,把他赶走;如果亲家伯的歌子唱得不美,也会遭到妇女们的奚落,甚至让他扛犁做牛,连夜把他赶出村寨,另请高明来娶亲。当然,那些既懂规矩,歌子唱得又绝的亲家伯,妇女们不但不敢难为,还会以重礼相待,陪伴对歌,从夜幕降临直到旭日东升,连续长夜对歌两晚。
(3)婚不亲迎禁忌
亲迎的礼节,中国大部分地区都是这样的。古时称婚配的妇女为“妻”,是取“齐”的意思。《说文解字》,妻为:“妇与夫齐者也。”(《康熙字典》引《说文》云:“妻,与己齐者也。”)《礼记?郊特牲?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为了显示同尊卑,所以要亲迎。亲迎是六礼中最重的一项礼节。如果不亲迎,则女方是不肯嫁过门去的。据《中国制度史》云:“六礼为为妻之征。故六礼不备,贞女守义不往,以嫌于为妾也。”妾俗称“小老婆”,贱于妻,故民间忌为人妾,且讳担妾名。
据邓子琴《中国礼俗学纲要》所说,亲迎婚俗,古代无有不行者,只有皇帝结婚时亲迎与否说法不一。《春秋公羊传》说,天子至庶人皆亲迎;《春秋左传》则说,天子至尊无敌,无亲迎之礼。不过,亲迎虽是古礼,但民间也有习俗不同的地方。据《山东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云:“齐俗不亲迎,于春秋已然。”可见古时民间也有不亲迎的婚俗。而今,不亲迎的习俗也还不少。像江西南昌县、戈阳县等地都有不亲迎的习俗记载。据《山东民俗》一书称,现今山东省内的婚俗,就有“迎亲”、“等亲”、“送亲”三种情形。其中只有迎亲一种是新郎亲自往女家迎接新娘的,可以称作“亲迎”,而其他两种就都不是“亲迎”的方式了。亲迎或不亲迎都是一方一地的风习,本无所谓是非,只是,身在其地,往往不得不随俗而已。不随俗者,便会有犯忌之嫌。
(4)婚不用乐禁忌
如今结婚,常常吹吹打打,以鼓乐相配。农村吹鼓手有专司其职的“喜班子”。还有用录音机播放歌曲、戏曲、器乐曲的,显得非常热闹、喜庆。如果谁家结婚没有鼓乐声响,冷冷清清,倒让人觉得不吉祥,是犯忌讳的。但古时候结婚是不用乐的。《礼记?郊特牲》云:“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郑玄)注云:“幽,深也。欲使妇深思其义,不以阳散之也。”也就是说,婚礼不用乐是为了让新娘子深思做妻子的妇道,而不至被喧闹的音乐声动摇她的意志。这种解释道学家的气味甚浓。或许这并不是民间的初衷,而是礼教对风习化一的结果。设想,假如当时无人将音乐用于婚礼,那《礼记》中又何必一定要言及此意而立此规矩呢?大概当时就有一些用乐的风习存在,故而甄别文质,抑或效法古仪,士大夫们才选中了不用乐的规矩。甚至还规定有“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的礼法。虽然礼法立下了,但民间仍旧有民间的俗信和民间的做法。因而婚礼用乐,自古不绝。河南、山东等中原地区一些方志中常常有这方面的感叹。如“礼,婚礼不用乐,幽阴之意也。今县俗俱以鼓吹从。由来已久,莫悉所始”。“县宦族富室,虽或亲迎,而必用鼓乐,亦非古也。……然秦汉而后,已不为非矣。非独于今然也”。不过,如今有些偏远山乡中和城镇里婚事从简者,也不用乐。此属风俗中的特例,应当别论。少数民族中亦有婚不用乐的。云南巍山彝族办喜事时不打歌,办丧事及其他节日才兴打歌。此或为婚礼的古俗遗存。
(5)婚礼不贺禁忌
中国古代有婚礼不贺的礼法。《礼记?郊特牲》云:“婚礼不贺,人之序也。”婚礼只是人生正常地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的仪礼,没有必要特别地进行祝贺。但后来这种礼法也完全被世俗的惯习所淹没了。或许是出于对此种人生最重之仪礼的珍视,婚礼的祝贺超过了其他任何人生仪礼。民间惯习的这种力量迫使统治者从礼法上也不得不作一些让步、更改。《汉书?宣帝纪》云:“秋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至此,婚礼相贺成为合礼合法的事了。有人说这是喜筵之滥觞,实则不如说是喜筵合法化之滥觞。
婚姻贺礼,如今仍相当普遍。今俗有“凑份子”一说。即是指为亲友婚嫁送的贺礼。贺礼的“价码”,不断暴涨,不送又遭忌讳,所以民间这一陋俗,颇遭非议。现实新风尚,提倡改革旧俗,但目前尚收效甚微。
河南荥阳一带,婚礼用羊、酒作贺。羊忌黑眼,酒忌不醇。台湾风俗,婚贺礼忌用鸭子。因“鸭”与“押”同音,恐不吉利。但若用来做菜肴,倒也不妨。
婚嫁日祝贺的人多少都无妨,但最忌有人上门要债、闹事。婚姻是喜庆的事,假如往日有仇冤的人家,此时上门来闹事,则是大大破坏了吉事的,是最受忌恨的。这将在新婚夫妇今后的生活命运中投下可怕的凶厄灾难的阴影。这时也最忌有人上门讨债。白族结婚时,按规定由男女双方氏族头人公开宣布:今天是喜事,不准任何人要债、逼债。如违犯禁忌,就会受到众人的谴责和惩罚。
(6)婚礼不放爆竹禁忌
据清人熊伯龙《无何集》云:“爆竹本驱鬼之意,非礼莫甚。而今世吉凶事皆用爆竹,失礼之中又失礼矣!”这反映出礼法对世俗惯习的无可奈何。其实,喜庆中燃放爆竹,确有驱鬼之意含在其中,民间所谓“崩崩邪气!”因为越是大喜的日子,越是担心有恶鬼捣乱。所以要用爆竹崩崩,以壮行人之胆魄,也不至使那吉祥之兆散失。由于每逢喜庆(包括喜丧)之时都要燃放爆竹,所以久而久之,由于条件反射的缘故,一放爆竹,人们就猜想是有(红白)喜事在举办了。所以放爆竹便又增添了喜庆、热闹的一层含义。而办喜事不燃放爆竹也就更多了一层忌讳的理由了。
(7)迎娶时辰禁忌
和请期不同,迎娶的时辰是由男方自定的。但一般都遵从当地的风俗惯习,并通常也是要与女家通气的。从婚姻的婚字,可以知道古代婚娶是在日落前后举行的。婚,古文为昏。《尔雅?释诂》云:“日入后二刻半为昏,昏来则明往。”《仪礼?士昏礼?注》云:“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可见古时嫁娶在昏时,是取阳往而阴来之意,亦即实扣男(阳)亲迎女(阴)之意。若不以此时迎娶,则婚不以时,恐不吉也。今民间仍有半夜娶亲的风俗残存。不过,其理由大都传说不一。许多人说是因当地曾有某某恶霸或权势人物强行“初夜权”而导致此俗的形成。不过,笔者仍觉得此俗是古代蛮野时期掠夺婚姻习俗的一种遗存。《仪礼?士昏礼》云:“主人爵弁,纁裳缁袘(衣)。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这种穿黑衣,乘黑车,执火炬的亲迎队伍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始部落夜间隐行“掠妻”的壮举。现在湖北神农架一带,还有夜半打鼓娶亲的风习。待夜阑更深人静之时,男家即遣迎亲者打鼓鸣锣放鞭炮去女家迎娶新娘。按当地的俗规,当日必须把新娘接进家门,否则,便担心会出什么差错。由于山高路远,所以他们半夜就早早起程了。敲锣打鼓固然是为了喜庆热闹,也有惊吓山中野兽的作用。因此,这种婚俗的存留归根结底还是适应了当地民众生活的需求的。如今,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婚娶都是安排在白天进行的。夜间嫁娶毕竟有许多不方便处。这种习俗的演变,也是由质朴向文明的转化,是民间风俗的一种自然、正常的发展趋向。不过,旧时,婚嫁还有拘惑于术士们的谰言而不敢随意更改吉时的禁忌。比如必须在巳时午时之交(即上午十点到十二点)迎娶等等,这就是迷信的困扰了。
         
    
   
   第二部分
第27节 嫁娶禁忌(3)
               
            (8)婚服禁忌
中国民间结婚办喜事时,绝大多数地区和民族都有特制的新婚礼服。婚服要新,取“新婚大喜”之意。若着旧装,则不吉利,或有新人不贞之嫌。不过,也有穿旧衣出嫁的风习流行。新娘出嫁穿旧衣见于黔东南侗族,其他地区也习见。新娘出嫁这天,送亲的姑娘都着新衣,带银器、首饰,个个花枝招展,惟独新娘却穿着旧衣、草鞋,且无头饰、首饰,不带嫁妆。此举之意义,在于告诫新娘婚后要勤俭持家,反映了侗族的传统美德。其他民族和地区,大都对婚服十分重视。做嫁衣亦要选择吉时。嫁衣要由福寿双全、儿女双全的妇女裁剪。忌寡妇、不孕妇等裁剪缝制。新嫁娘的礼服忌有口袋,以免将娘家的财产以及福气带走了。礼服要用一块整布料裁制,忌讳用两块布缝接。取“从一而终”、“不再婚”之意。一般新嫁衣崇尚红色,忌讳白色。此俗流行于汉族,其他民族也习见。山东一带,嫁衣要上下一身红,通常喜棉忌单。云南巍山彝族结婚时,新郎新娘都忌穿白色衣服,直到婚后一百天才能穿白衣。台湾民间新娘出嫁虽亦喜好红色,却又有上头衫、仔裤颜色纯白的,取“忠贞洁白”之意。粤北壮族新娘出嫁喜穿黑色的嫁衣。并由穿黑衣裤的伴娘陪伴,打黑伞去男家。黑色嫁衣是由男家缝制的,只是在婚娶前才由媒人送往女家。据说这一习尚是从喜鹊羽毛为黑色而来的。俗信穿黑色嫁衣表示喜庆、吉利。不知是否还与古代亲迎着黑衣的习俗有牵连。
旧时,男子娶妻俗称“小登科”,是可以穿九品官服的,新嫁娘则必用凤冠霞帔,以象征吉祥。过去此俗多流行于满族、汉族、朝鲜族及其他民族。据《清稗类抄》云:“凤冠为古时妇人至尊贵之首饰,汉代惟太皇太后、皇太后入庙之首服,饰以凤凰。其后代有沿革,或九龙四凤,或九翠四凤,皆后妃之服。明时,皇妃常服,花钗凤冠。其平民嫁女,亦有假用凤冠者,相传谓出于明初马后之特典。然《续通典》所载,则曰庶人婚嫁,但得假用九品服。妇服花钗大袖,所谓凤冠霞帔,于典制实无明文也。至国朝,汉族尚沿用之,无论品官士庶,其子弟结婚时,新妇必用凤冠霞帔,以表示其为妻而非妾也。”可见,当时新娘不用凤冠霞帔已成为一种忌讳。一是怕不吉利,二是怕人说不是嫡妻。辛亥革命以后,随着帝制的垮台,此俗逐渐变革。如今穿九品官服,用凤冠霞帔的已很少见了。汉族等多以漂亮、崭新的西服、时装为时兴婚嫁衣。新娘佩戴红绒花,以谐音“荣华”,象征富贵。其他民族也多以自己的民族服装为婚嫁衣。凤冠霞帔式的婚嫁衣只有在民俗展览会上、戏台上或民间游艺节目中才能见到。那些相应的婚服禁忌也大都随之消失或转化为他种形式了。
(9)迎亲禁忌
迎亲是大喜的日子,这一天是阴阳合配,男女双方成就百年之好的第一天,民间十分看重,总想有一个吉祥如意的好兆头。因此,这一天禁忌也特别繁多。迎亲日,虽是吉日,也有宜忌,男家应先看好该日忌什么。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均有此习俗。白族迎亲日如果忌路,须沿途打锣;忌地,走时要铺毡或席;忌门、忌厨,要把门和厨房遮住。哈尼族迎亲时,男家派一对父母健在、家中无死于非命的所谓“干净”的中年男女作为迎亲人,到女家迎接新娘。东北汉族、蒙古族迎亲的人要是单数,少则七到九人,多则十一到十三人,人数不等。回来时加上新娘,正好是双数。而湘潭及中原一带,迎亲的人数要成双,但又有忌八、十六这两个数的,其意不详。许多民族迎亲人都忌寡妇参加,要派“全科(活)人”。朝鲜族迎亲时,新郎忌脚踩地。离家上马时要踩粮袋,到女方村庄下马时第一脚也必须踩在粮袋上,取婚后稻谷满仓、生活富足之意。新郎忌直接闯入新娘家,要在女家近邻借一所房子临时驻脚,在这儿换上九品官服——婚礼服。苗族迎亲时,按规矩,新郎要到隔壁邻居家中吃饭,不能在新娘家进餐。而一同来迎亲的陪郎们却能够受到新娘父母的热情接待。保安族在迎亲日,女家设宴盛情招待迎亲客、媒人、阿訇等人。这时,女方村中的小伙子要来“闹席”,让迎亲客和媒人吃不安宁。有时还会把迎亲客一一拖到院子里,用沾有锅底灰的棉花、羊毛等乱抹一气,把迎亲客抹成一个个的大花脸,甚至拳打脚踢一顿。这时,迎亲客忌讳变脸生气,还要满面笑容。如果谁脸上有不高兴的表示,就意味着两亲家以后不和好,不吉利。抹黑脸、拳打脚踢是一种特殊的祝贺婚姻美满的方式。据说,是为了让新娘婚后生的孩子能够认识舅舅。锡伯族接新娘的喜车,不论路程多远,一旦上路,既不能停歇,也不能离开车辙,更不能给其他车让路,必须马不停蹄地一口气赶到婆家。如遇对面行来的也是喜车,则在两条车辙正中插一把刀,各自顺一条车辙错过。新娘从上车直到婆家,不论喜车如何拐弯,一路上须面朝事先定好的方向坐着,亲人则帮助其不断挪动身子。柯尔克孜族迎亲日的风习更奇特。当新郎在迎亲人的陪同下骑着马来到女家时,女眷们很有礼貌地迎接着新郎和客人,男人们却手拿绳子,一涌而上,把新郎五花大绑捆在帐篷(或门)前。此时,新郎绝不能说一句怪话,也不能流露半点不满意的情绪。新郎被绑之后,打扮得花枝招展的新娘也被女家亲友们绑了起来。人们把新娘和新郎拴在一起,大家在欢笑声中围观这一对新人。直到新郎的父兄向女方亲友“求情”再三,赠送许多礼物之后,这一对新人才被“释放”。但整个过程迎亲人都忌讳恼怒,否则于亲事不吉。这种迎亲习俗可真新奇,其中是否也体现出了野蛮时期掠夺与反掠夺的婚姻习俗遗迹呢,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10)送亲禁忌
送亲是指女方亲友送新娘出嫁。送亲的人也要是“全活人”,忌寡妇、孕妇送亲。这在中原一带极为讲究。在渤海湾一带,送亲的人有“爹送妈不送”、“姑不娶,姨不送,舅妈送一场病”的禁忌习俗。都是关于女人的禁忌。禁忌女人在迎娶中出面,一方面是对女人的蔑视,另一方面也因女人心肠软,感情脆弱。看见亲人出嫁会生出一些悲伤的情感来,说不定还会流泪失声,其与婚娶不吉,因而有些禁忌。迎亲、送亲的人还有属相禁忌。山东流行的忌讳歌谣为:“辰子申忌蛇鸡牛;巳酉丑忌虎马狗;寅午戌忌猪兔羊;亥卯未忌龙鼠猴。”许多地方是不亲迎的。由女方直接把新娘送往男家。也有一些地方女方不送亲到男家,只送上轿(车、马)。富贵人家还有随新娘“嫁”过去的“陪嫁丫鬟”,这样的送亲人便一送而不返了。古代有嫁女之家三日不举火之禁忌。《礼记》有记载,说是为示伤离。送亲禁忌中以孕妇送亲为最忌。大概是怕“触染”得新娘也有了身孕,从而成为一个不贞的新妇吧。其实,新娘的贞洁与否,与送亲的孕妇又有什么关系呢?这种联想乃是原始思维中“同类相生”观念的反映,是对“交感巫术”力量的畏惧才实施的禁忌习俗。
(11)上轿禁忌
新娘上轿前,中原一带有喝“催轿汤”的习俗。娘家嫂子辈给新娘做临行前的一顿饭,叫“催轿汤”。新娘吃起来很有讲究,即不能不吃,又不能吃完。民歌中有这样的唱法:“如若是喝了吧,怕穷娘家;若要说不喝吧,怕穷婆婆;罢罢,我喝一半,留一半,两头都过好生活”。可见那“催轿汤”是某种“财气”的象征。喝催轿汤又是对新娘情感的测试。为了不使新娘子丢丑,好心的人儿是会事先把其中的忌讳告诉她的。
新娘了上轿时禁忌足踏土地。旧时,汉族、回族、满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有此习俗。不踏土的理由据说是怕沾走了嫁家的灰土,带走了娘家福气,有人认为这原是新娘依恋娘家不肯离去的缘故;有人说这是表示高贵的身份;还有人说是为了避邪求吉。民间婚礼通常只是执行这些婚俗禁忌,并不解释其中的道理。上轿不踏地的办法有许多种。有的是把轿子退到房门口,由新娘的父兄或抱或背送进花轿;有的则让新娘在红缎绣鞋的外边再套上父兄的大鞋,走着上轿,上轿后再将外面的大鞋脱掉,不沾娘家泥土;也有的是在地上铺上红毡子或草席子。有的民族新娘不坐轿、车,而是由娘家舅、兄等用红毯子裹住新娘子,轮流背到新郎家。中途不准新娘脚沾地,也忌讳新娘脚沾水。南方水乡婚娶时,也有隔船抛新娘的习俗。如果在这些习俗中由于不慎让新娘掉在地上或水里了,那是很不吉祥的。娘家人就要让人笑话,甚至会遭厄运。
上轿前,按汉族的习俗,新娘要蒙上红盖头。红盖头即是一块二尺见方的红布,可蒙住新娘的头面脖肩,使其不能被人看清楚面目。旧时,其他许多民族中也有此俗流行。现在汉族中也已很少见了,但有些少数民族中仍有此俗流行,像瑶族新娘就有用蜂蜡把头发染硬,盖上有眼的木板,加上红盖头的习俗。据说,此俗是很古老的,有类女娲“以草为扇”,是遮羞的,其红色象征火,象征吉祥,可以防邪。陕西流传一句禁忌掀盖头的俗谚:“盖头一掀,必生祸端。”还有人说“盖头”是古俗掠夺婚的遗存,新娘子蒙上“盖头”就看不见路
了,使她不得跑回自己的家中。现代文化人类学者又从过渡仪式上解释“红盖头”的作用,说盖头的作用是通过这一形式完成一个过渡的仪式,使新嫁娘结束了在娘家做姑娘的生活进入到婆家成为媳妇。“盖头”被揭开象征了女人一生中的最重要的生活转折。回族新娘的盖头与汉族不同,它不是红色的,而是黑色的。过去,回族妇女都戴盖头,少女戴绿盖头,老妇戴白盖头,新娘戴黑盖头。这是因为伊斯兰教把妇女的头发列为羞体,必须遮盖起来。现在回族婚俗中这一禁约也不太严格了。也有许多新娘开始把烫了若干花样的头发露给外人看的。新娘子蒙盖头的习俗现在虽然很少存在了,但在旧时却是中国最普遍最有特色的一种婚姻习俗。新娘子从上轿前蒙上盖头一直到下轿、拜天地,入了洞房之后才能由新郎掀开。否则,不蒙盖头,或者过早掀开都是要遭忌讳的。这一习俗曾使许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生米做成了熟饭”。在封建礼教的重压下,往往都是新郎掀开“盖头”之时,才得见新娘的面孔,因而许多婚姻悲剧也就从这一瞬间拉开了序幕。
中国大多数民族都有哭嫁的习俗,即在新娘上轿前后要放声痛哭,有的还边哭边唱着“哭嫁歌”。哭嫁的原因,是表示不愿离开生身父母,去到一个陌生的家中生活。同时,也含有惜别少女时代的亲友的心情。哭嫁有真哭假哭,或者说是真伤心的哭还是履行传统习俗的仪式而哭的差别。如果婚姻不称心,新娘不情愿,那哭声就很悲伤,是真哭,是对不合理的旧婚姻制度的哀怨和控诉;如果是心里很高兴,对婚姻很满意,那哭声就平平。还有新娘上轿时哭不出来的。这时娘家人就会觉得很难看,要劝新娘哭,送新娘的嫂辈们会半开玩笑地说:“哭两声吧,嘴里哭,心里愿,不哭两声不好看!”再不哭,母亲就要上前打着、拧着逼新娘哭了。因为新娘上轿时不哭,人家会说新娘子傻,没教养,没人情味,婚后两口子也不会过好。哈尼族、土族等也认为新娘不哭嫁,意味着这门亲事不吉利,婚后日子不美满。
新娘上轿出大门后,女方家人随即将大门关好。据说这样做也是防止新娘将家里的财气带到夫家去的。旧时汉族有此忌讳,如今台湾仍颇流行。山西有送女出门之后为女儿祝福的习俗。据《清稗类抄》云:“山西某县,凡嫁女者,喜舆既出门,设几于堂,女之母辄服大红衣而坐其上。旁一人,持饴糖与食,且问之曰‘甜否?’必大声应之曰:‘甜’。意谓若是,则女必为翁姑所爱宠也。无母,则父为之;无父,则伯叔父母为之;无伯叔父母,则疏属或戚串为之。不行此礼,则视为不祥。”可知女儿出嫁后能否受翁姑的爱宠是女家最挂心的事了。这是家长制社会中产生的习俗禁忌。其重视的不是夫妻间的感情而是尊长的态度。反映在民间生活口语中,则表现为不说“娶妻”,而说“娶媳妇”;不说“嫁人”而说“过门”等等,都是从属于家长的说法。土家族新娘出大门后,女方几位老者即站在大门口,朝着新娘离去的方向大喊:“丫稍—丫稍—丫稍口扶。”意即“福运回来哟,福运回来哟。”从大门口一直喊着走回经堂。以为这样,就可以把新娘带往夫家的福气追回来了。否则,新娘会将娘家的福运瑞气带往婆家。由此可见,“福”当是自私专有的。虽是儿女亲家,也是相争不让的。
         
  
   
   
   第二部分
第28节 嫁娶禁忌(4)
               
            (12)途中禁忌
中国人观察事物,总爱以对称的心理去补充想象。上对下,左对右,前对后,始对终等等,都容易产生这样的联想。因而,“始”总是带有征兆(兆头)意义的。开始的时候怎么样往往便认为最终也会有相应的结果,所谓“一好百好”、“一顺百顺”。这种信仰观念在嫁娶中也反映得很突出。把新娘子接上轿往男家抬去。这途中便是一对夫妇始合阴阳之“始”。所以,这一段路是带有兆示意义的。如果一路平安,未犯忌讳则新娘夫妇便大吉大利,如果有什么忌讳的事情发生了,便不是好兆头。所以,必须采取一些避忌的措施和违犯禁忌后的破法以确保吉祥,祛祓凶患。
新娘子忌三相,即上轿、下轿和坐帐的方向。这是迎亲前就看好了的,大多数是听信风水先生的。不过既然有人说了这样的方向好,便不敢违拗,最好照此办理。风水先生正是投机于民间这种“慎行笃诚”的迷信心理。
中原一带,汉族结婚行轿的习俗中,有“东来西走,不走重道”的规约。即轿来和轿去的路不能一样。这或许是怕“重”字讳,担心走重道要重婚。豫北民间有“走回头路,夫妻不能白头到老”的说法。又或许是怕一些恶鬼邪祟等在那轿来的道上捣乱使坏。绕道一走,那恶鬼邪祟自然便阴谋落空了。这也是一种避忌的思想原则,虽然简单了一些,却很可满足一般平民的心理需求。
迎亲途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禁忌,要数“喜冲喜”的忌讳了。据资料表明,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台湾、云南等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此俗流行。汉族、锡伯族、畲族、苗族、回族等许多民族都有类似的禁忌。所谓“喜冲喜”,即“两家婚娶相遇”。俗以为这是不祥之兆。这是基于相克思想的考虑,以为两喜相遇,势必要比个高低,或论财势,或论人势,假如一方超过了另一方,则那比败的一方就会很丧气、败兴,因而是不吉利的。而比胜一方的“喜”虽然冲了、淹没了比败一方的“喜”,但是自己一方的“喜”也因此而减弱了,喜庆的气氛受到了影响,所以也是不吉利的。说到底还是不愿意让别人的兴致扰乱、抵消自己的兴致。所谓喜“好事独占”,讳“福无双至”。
但是,婚娶相遇的事还是经常会碰到的。因为,嫁娶的随俗,一般都在农闲季节,民间忌月、忌日又是相同的,选择吉日吉时,也很可能就碰在了一起。那么真的发生了“喜冲喜”的事情又该如何办呢?
过去,假如两家娶亲的日子相同,有比赛相争不让的风习。谁争了先,占了上风,谁就有福气,另一方就“晦气”。苗族如果有两个(或几个)新娘同一天出嫁同一个寨子,那么,俗以为先进寨子的有“福气”。一般情况下大家都尽量避开同一天出嫁,如果避不开了,就要千方百计地争先进寨子。锡伯族接新娘的喜篷车禁忌与其它喜篷车相遇。如果相遇,不能停车相让,必须很快地并行而过。江西全南县忌讳“迎娶花轿碰头”。如花轿碰了头,双方轿夫各自竭力将花轿抬高,力争超过对方。据说,谁家的花轿抬得高,谁家就能赢得“发运”。往往因此而发生双方的激烈冲突,甚至大动干戈。也有另外一种解决的办法,就是由双方的新娘互换随身佩戴的金戒指,或者由迎亲队伍双方互换新手帕、新毛巾。用这样互相祝贺的方法代替互相竞争的方法,使双方都避免了不吉祥的兆头。湘潭也有这种新娘互换礼物(手帕、红头绳)的习俗。回族新娘前往男家的路上,也忌讳与其他娶亲的队伍相遇。如果相遇了,两家新娘要互换腰带,以为补救措施。台湾民间婚娶如果遇上“喜冲喜”的情况,也要让双方新娘互换头上插的簪花,俗称“换花”。据说不“换花”,必然会有一方要遭遇灾难。大概这类互换物什的方式可以使双方具有同一性。中国民间有这样的习惯,即把敌对的一方和己方同一起来,从而让敌对的一方自己取消敌意。当然,喜轿相逢,互换礼品,不是互相诅咒,而是一种妥协的方法,客观上也起到了互相祝福的效果。畲族如果两个新娘同一天出嫁,走同一条路线或同走一段路,两个新娘必须商定谁先走,谁后走,不能同时并行。一般都是让婆家路程较远的先走。后走的新娘不能跟在先走的新娘后边走,那样叫走“旧路”,是不吉祥的。后走的新娘要让一头角上扎红布、插红花的黄牛在前边“踏路”。经过“踏路牛”踏过了的路就又是新路了,新娘再走上去就没有什么顾忌的了。而且还吉祥如意,
预示着婚后的新生活是美满幸福的。
迎亲途中除了忌讳“喜冲喜”,还忌讳“凶冲喜”。在台湾,婚娶的行列如遇上送丧的行列也认为是大不吉利的。因为它是凶事对喜事的破坏,所以叫“凶冲喜”。中原等地也有这方面的忌讳。不过,也有人说不忌丧事的,因为丧事有棺材,“棺材”谐音“官财”,所以也有说遇见丧事是吉兆的。但是,办喜事与办丧事毕竟不相融洽,一般丧事总让人想起“死人”,听到“哭声”等等,总是与结婚的喜庆气氛难以相谐调起来的。所以,人们总地说来还是忌讳办婚事与办丧事相遇的。如果事先知道会遇上办丧事的,就一定要换上一个时日迎亲。有时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真的碰上了办丧事的,无法解脱而别作一番解释,比如有“官运”、“财运”等等,也不过是一种自我安慰的破解方法罢了。
云南红头瑶,在迎娶途中忌水,遇有河流,要由人背着新娘过河,不得使新娘子的脚沾了水。锡伯族人迎亲的喜篷车一路上不能停留。汉族也有迎亲途中花轿禁忌落地的习俗。因为无论是新娘,还是喜篷车、花轿,这时候都成了一种禁忌体,是必须小心避忌的。不沾水,不停留,不落地都是加在这种禁忌体上的“行为限制”,目的还要造成一种谨慎的气氛,以引起人们的注重,小心从事,不要出现什么意外的差错。
花轿一上路,哭嫁就停止了。新娘在迎亲途中是不许哭的。这时候再哭是不吉利的。俗传新娘有煞气,所以禁忌窥视轿中的新娘。新娘坐的花轿,四周围绕着彩帘。人们跑到街上看娶媳妇的只是看个热闹,一般总是看不着新娘子的。据说看到了新娘子会瞎眼,或者会犯着煞气而死亡。新娘子这时完全和普通人区别开了,她的这种特殊性身份中就往往被认为有某些能够伤害普通人的灵气——邪气——煞气。这种煞气不但会冲犯人,还可能冲犯神灵。据《中华全国风俗志?河南》说:“(洛阳婚嫁)新娘轿前有两人先行,各持一红毡。每过庙,或大石、大树,均遮掩之,以为恐有触犯神明。”这仍然含有女人不洁的观念在其中,而尤其是新娘,尤其是办婚事,就更担心会亵渎神明了。同时也可见俗间相信那神灵鬼祟不是在庙中享受祭拜便是在大石、大树中伸头探脑,用红毡把它们同新娘子隔开,一是怕新娘子冲犯了神明,二是怕鬼祟捣乱、作恶使坏,不然,何以要用有避邪祛恶作用的红毡子呢?
普米族新娘出嫁途中还禁忌新娘回头张望,禁忌新娘子骑骡子和穿白衣服。大概不许回头张望是夫家开始要求妻子一心向着夫家的象征。新娘子忌骑骡子和土家族新娘骑儿马或骡马,忌骑骟马的道理是一样的,都是出于对生育的考虑,与子嗣的联想有关。骡子和骟马是不能生育的,因而要忌讳与其接触。忌穿白衣也是喜事忌白的表现。畲族新娘动身到婆家的路上忌遇孕妇,说是孕妇的血灾之光会冲了新娘的喜,邪魔也会附在新娘身上跟到郎家。这其中暗含着也会使新娘子受到感应而身怀有孕的危险。而且据说那位孕妇分娩之时,这新娘也要与新郎分手了。设想如果新娘过早地生下一个孩子来,岂不是要与丈夫分离的吗?这正是民间感应巫术信仰所产生的禁忌。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新娘在动身前早已有了准备。她会随身带着一个装满桂圆的小包。遇到什么不吉祥的违犯禁忌的事,只要撒下一把桂圆,就能把邪魔化解掉了。
在迎亲途中,还怕出现不好的天气。有些地区忌讳下雨。台湾有结婚当日下雨会使新郎日后变成酒鬼的说法。水族、壮族等最忌讳结婚这天响雷。以为是不祥之兆。如果出现打雷现象,预兆夫妇两人中有一人要早死。
接新娘到男家的时辰、方向,也有禁忌。达斡尔族喜车一定要在日落前到达男方家中。万一在日落后到达,要在大门西侧挂一面镜子,以代替太阳。否则,婚后不顺利。在快到男方家时,喜车一定要向东方走。白族新娘去新郎家时,必须顺着云彩移动的方向走,若夫家住的位置与云彩移动的方向相反时,新娘则要绕至夫家背后,再转到夫家。这和汉族忌三向相仿佛。锡伯族旧时迎亲的喜篷车必须在破晓前到达男家。到男家的时限在日出日落之前的不同,是与婚娶的时辰有关的。娶亲以昏和娶亲以昼,自然不同。不过如今这方面的限制都不那么严格、认真了。
(13)下轿禁忌
汉族旧时的传统,花轿抬到男家门口,按忌三相的规约,顺好轿子,由两个少女来请新娘出轿。许多地方这时要放爆竹,以示喜庆。同时也是崩崩新娘子带来的煞气。在新娘子尚未进门,又即将进门之际,民间还有许多“煞威风”的陋习。江浙一带等花轿来到男家门口时要有意停留片刻,以灭新妇之火性,使她日后不敢犯上,不敢不服管教。有些地方还要让花轿从婆婆预先悬挂的裤裆下穿过,其中也含有媳妇在婆婆之下,不得违命的寓意。广东番禺县习俗,新娘下轿时,新郎要以折扇敲打其头,驱入新房。藏族婚俗,新娘乘马到男家,男家宾客相迎时,众人突然大吼一声,随以五谷撒向新娘,使新娘惊愕,谓之“吓魔”。满族、裕固族等,花轿需从男家门前两堆旺火中间通过,平落院中,这时新郎要以三支无镞箭射轿门。取“兴旺发达”、“驱邪避煞”之意。台湾风俗新娘子下轿前,新郎还要上前冲轿门猛踢一脚,意思也是给新娘一个下马威,好让她日后百依百顺、服服帖帖。否则,将导致日后家庭的不和睦。但此时新郎的父母必须回避,否则,新郎一脚或者会没踢中新娘,反而踢中了自己的父母。因为公婆和儿媳处于相对的状态。民间有不吉则凶、不福则祸,不里则外、不东则西的对应观念,所以不踢中新娘就踢中公婆。不过,按此说,亦应该新娘和新郎相对应才是。新郎和新娘理应是阳与阴的对应状态,二人谁的灵气更强大,谁就能降服对方。公婆只是新郎一方的同情者,最多是辅助的次要力量而已。所以新郎踢不中新娘(实际并不真的踢到新娘身上去,而是象征性的),就该是被新娘挡回来而反中自身。但作为新郎的父母,因和新郎有血缘关系,此时如在一旁,怕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者至少会使他们感到某种羞辱、不光彩,所以还是最好让他们避开为好,免得让老辈为小辈之间的事受气伤神。总之,不管怎么解释,公婆在新娘下轿时不能在场观看是民间客观实在的规矩。这与古俗结婚当日新妇不见舅姑(新郎的父母)是有相通之处的。白族至今仍有新娘八字与翁姑正冲,则新娘进门时翁姑要避开的习俗。
和上轿时一样,新娘在下轿时也禁忌踏土。旧时汉族、回族、满族、壮族等许多民族都有此俗。《东京梦华灵?娶妇》云:“新人下车檐,踏青布条或毡席,不得踏地。”民间一般是在新娘下轿时铺上红毯或木板、席子等让新娘从上边走过,直到进屋(洞房)后坐在床(炕)上。山东有新娘出了轿门,就被男家用杨木椅子抬进家中的;江苏民间有铺红毡或麻布袋的;安徽合肥一带则又有用米袋铺地,让新娘踩着米袋进屋的。还有许多地方,不但新娘不能踏地,还不能见着天。因此有用米筛子或雨伞遮撑在新娘子头顶上的。河南太康一带,新娘下轿还忌讳睁眼。几乎所有顶着盖头的新娘都是由人搀扶着进入男家的。不让新娘子“见天”、“踏地”,据说是怕新娘子的煞气触怒了天地鬼神,其中也有不让天地鬼神伤害着新娘子的意思。这时不让新娘子踏土不是娘家怕福气被新娘子带走了,而是表示着男家娶进门来的是一个贞洁贤德的妻子。还有一种说法,即“不踏地”为“不得地”之意。意思是新妇到男家不能有权有势,要服从管教。其实,不管作何解释,不让新娘子“见天”、“踏地”,不让新娘子睁眼,新娘子要有人搀扶等等这些规矩总起来会造成一种“慎重对待”的气氛。人们把精力放在严格遵守这些禁忌礼节上来,就自然会使新娘子下轿进男家这一段时间,成为大家都谨小惧微地对待之的一个过程。这样新娘子就不至于在众目睽睽之下心慌意乱跌跌撞撞地冲进门去,而只能很小心地慢慢地步入家门。这样才显得有条不紊、秩序井然,因而也就兆示吉祥,象征美满。
搀扶新娘的青年女子,忌与新娘的属相相妨。过去婚嫁有新娘带伴嫁娘的习俗。作伴嫁娘的妇女非逾百日后不得再充是职。其道理,也在于要验证伴嫁娘是否贞洁。
广西柳江壮族婚礼有撒五谷的习俗。这和河南开封一带的“撒谷豆”(见《东京梦华录》),以及南阳一带向新娘头上撒麸子的意义相仿,都是祝福新娘婚后生活幸福美满的。据说只有撒过五谷,婚后才能五谷丰登,如意吉祥。壮族给新娘撒五谷是在新娘下牛车(喜车、轿)向男家大门口走去的路上。这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要选择一位父母健在、子女双全的妇女来撒。撒时还要注意撒的次数喜双忌单,装五谷的布袋不能从手中滑落下来。所以撒五谷要挑选十分精明的人才行。
云南普米族迎娶新娘忌当天进男家。新娘来到男家,要在村边的一个僻静的地方留宿一夜(如新娘、新郎是同村人,或者相隔很近,能在早晨太阳刚升起的时候把新娘子接到男家,可以不留宿野外),住宿地点由男方事先搭好木棚,准备好留宿时要吃住的全部食品及用具。留宿之夜男方家和村子里的人都可以前去游玩、作伴。入睡前由主管人烧一坛香,念上几句祝词,一般不举行什么仪式。这种禁忌习俗或许是氏族内婚的遣存。以留宿村内一晚的方式来表示新娘和新郎同属于一个氏族群落,因而是可以婚配的。
         
  
 
   
  
   
   第二部分
第29节 嫁娶禁忌(5)
               
            (14)进门禁忌
汉族民间俗信,居处多神。门有门神,灶有灶神,床有床神,窗有窗神。就是门坎上也有门坎神,因为各有各的用处,所以似乎各有各的本领,不能慢待,都要敬重,所以新娘子进男家门时特别忌讳触犯了各种神灵。尤以门坎为最要小心之处。新娘子绝对不能用脚踏在门坎上。据说会触怒门坎神的。门坎民间又称门限,那是一家之界,门里门外,家里家外的分野,平时有人进入家门时也忌踩踏门坎,以为是对这家主人的不尊重,何况新娘子又身带煞气、秽气呢?让新娘子踩踏了门坎更是不吉利,是踩了丈夫家的威风,甚至还会有妨死公婆的严重后果。所以台湾婚俗有“跨得过(门坎),活百二岁”的吉语,以提醒新娘子跨过门坎而不要踏在门坎上或者被门坎绊住了脚。在民间口语中,门坎还有指找窍门或占便宜的本领的意思。俗话说,“你不懂门坎”,“他门坎精,不会上当”等,就是这种意思。从这点看,男方也不愿让新娘子踩住了门坎,站在门坎上边。那样,岂不是要被刚过门的媳妇占了上风,得了便宜吗?谁保她降住了门坎神,不妨门里的人呢?所以男家是最忌讳新娘子踏门坎了。河南民间婚娶以马鞍当门,使新妇骑之,曰“骑鞍”。据《东京梦华录》和《梦梁录》记载,宋代即有让新妇跨马鞍、跨秤而过门的习俗,取其“平平安安”之意。不过,有的妇女性情刚烈,往往会有意踏踩门坎以反抗夫权思想。鄂西土家庭踩门坎甚至成了一种习俗了,新娘跨进男家大门时,有意用脚猛踩门坎,猛蹬门栏。这种情形也表示出妇女渴望自身解放的强烈愿望。
侗族旧时是午夜举行婚礼。当新娘由伴娘陪同步行往男家时,男家的人都要躲藏起来,不得窥视新娘进门。否则,便会导致日后家庭不和睦。新娘进门后,不许乱走动,由一位子孙满堂的老妇人把一只象征勤劳持家的小水桶交给新娘。新娘提桶进正堂,将桶放在神台祖位的左边,就到房中顶梁柱旁,背靠着柱子坐下,俗谓之“坐中柱”。等伴娘进门后,新娘才可离开中柱,不拘礼节地自由走动。乌孜别克族新娘的亲友会在婚礼后来“搬新娘”,将新娘接走,新郎只有送了礼物,才允许将她“赎回”。凡是被“搬”走的新娘,在“赎回”以后,忌直接进屋。必须在院内架起的火堆边绕行一周,才能进屋。这些禁忌都表示出民间对新娘子进门的重视和希望家庭和睦、新婚夫妇幸福的良好愿望。
拜天地禁忌
“拜天地”是中国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中典型的婚姻缔结的仪礼。一般是在男家中庭,设香案(天地桌),新娘和新郎在唱礼官的唱导下行交拜礼。拜天地的程序有三项,一曰拜天地,二曰拜高堂,三曰夫妻对拜。拜高堂即拜公婆。如果公婆的年纪才四十出头,比较年轻,是忌讳受拜的,恐经受不起而折福。这时往往叫新郎新娘朝神龛叩拜。古代正婚时不拜祖先,翌日始见舅姑,舅姑乃为公婆。其道理是,应先有夫妇关系,而后才有公婆与儿媳的关系。《仪礼?士昏礼》云:“质明,赞见妇于舅姑。”《酉阳杂俎》云:“腊月娶妇不见姑。”朱庆余《近试上张籍水部》诗云:“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畲族如今新婚夫妇拜堂时仍忌先见父母(公婆)。父母这时要躲到虽人家里,待拜堂完毕,等新婚夫妇到灶前烧过香后,再把父母请回来。拜完天地,新郎新娘就有了正式的夫妻名分。接下来,便由媒婆或“好命人”把新郎新娘一起送进洞房。
俄罗斯族举行结婚仪式时,新郎新娘要互相交换戒指。这时忌讳新郎不把结婚戒指戴到新娘的左手无名指上。因为未定婚的女子才把戒指戴到右手无名指上,即使戴到左手上,也绝不能戴在无名指上。否则,人家会误会的。
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忌讳小孩子和带孝的人进入结婚厅堂。因为小孩子常常会哭,结婚是件喜事,给小孩子一哭一闹,是很败兴的,不吉利。带孝的人容易使人想起丧事,也是很不吉利的。鄂伦春族人在结婚仪式上,还特别避讳孀妇,避讳与新郎、新娘属相相同的人。河南方城一带把扶持新娘拜天地的人称为“搀客”。搀客长得要聪明伶俐,手脚要干净利落。搀客忌讳生肖与新娘相克。如新娘属兔就不能用属狗的作搀客,属猪的就不能用属虎的作搀客等等。结婚多年无子女者也不能参与结婚事宜,更不能到拜天地的厅堂上来。陪伴新郎和新娘的人数,都要双数,忌讳单数。畲族、土家族等都有结婚时忌花烛熄灭的习俗。鄂西土家族在婚礼开始前,男家请两个儿女双全、肯劳动、善理家的人,于花堂中同时占燃两支红蜡烛,插在神龛上,谓之“结烛”。若蜡烛燃得不旺,或中途有一个熄灭,就认为新人有灾,不能白头偕老,是很忌讳的事情。
婚宴禁忌
民间在闹洞房之前,有大办宴席招待来宾的习俗,叫做“吃喜酒”。婚宴忌讳寡妇、孕妇及载孝者参加,否则不吉。白族还相信若是寡妇、孕妇做了喜事客,新娘将来有了孩子也养不大。
吃喜酒时,男女不同桌。对来送亲的娘家客要单独招待。忌招待不周,让客人挑出毛病来。过去,一般是新郎出来挨桌向大家敬酒。朝鲜族吃喜酒时,要新郎先饮三杯之后,别人才可动筷。喜筵的菜肴,照惯例是十分丰盛的。有十八道菜,二十四道菜,三十六道菜不等。但菜盘子数要是双数,忌讳单数。办喜筵时台湾忌用鸭,因为“鸭”与押送犯人的“押”同音,所以是很不吉利的字眼,要讳避的。忌吃葱,尤其是新郎更忌讳吃葱。据说“葱”与“冲”同音,也是不吉利的字眼。还有一种说法是葱象征阳性,说是吃葱会“倒阳”。台湾民间元宵节夜间有一种习俗,即未婚女子要潜入人家的菜园子里偷拔葱。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嫁得好丈夫。所以葱有象征新郎本人的意义。故而婚筵上忌吃葱。尤其忌新郎本人吃葱。恐怕吃了,自己本身会有灾厄降临。台湾婚宴上还忌吃一种咸粥,即内掺菜瓜瓠子、虾仁等物的咸粥。因为当地一般是用这类饭食接待办丧事的帮佣、客人的。所以办喜事时便忌食用。桂西盘古瑶婚礼期间,禁食青菜和辣椒。据说吃青菜说明婆家小心眼儿;吃辣椒,新娘日后会变成“辣椒嘴”。禁忌之严,连最嗜辣者,也不敢越轨。办喜事时,许多地方还忌讳吃白馒头,也是喜事尚红忌白的缘故。因而有将白馒头上点上红颜料的,称为“喜馒头”。吃红烧鱼时,吃过一面,要翻过来吃另一面时,忌讳将鱼骨翻断,以免有婚姻中途两断之虞。
吃完喜酒,收拾盘碟时,忌讳将空盘相叠,以免犯了“重婚”之讳。如果酒宴上有客人不小心打破了碗碟,也是犯忌讳的。懂得破解的方法,会将碎片收拾起来,放入石臼的圆心处,表示破了又圆,以避凶求吉。
在宾客们吃喜酒的同时,或稍晚一个时辰,新郎和新娘在洞房中也要吃合婚酒,即古俗合卺礼。卺即是瓢,把一个瓠瓜剖成两个瓢,新郎新娘各拿一个,用来饮酒,就叫合卺,合卺始于周代,后世相承用匏。匏,苦不可食,用来盛酒必是苦酒。所以行合卺礼不但象征夫妇合而为一,而且也含有让新婚夫妇同甘共苦的意思。到了宋代,合卺礼演化为吃交杯酒,即用红彩线把两个酒杯拴在一起,新人共饮之后,掷于床下,以卜和谐与否。这时忌酒杯同仰或同合,是谓不和谐。若酒杯一仰一合,则是谓大吉,象征天覆地载,男俯女仰,阴阳和谐,婚姻美满。吃合婚酒菜要双数,忌单。一般是六荤六素。汉族此时常让新娘吃一种未煮熟的水饺,并问新娘:“生不生?”此时新娘忌讳说“不生”,而必要答“生”,以取“生育”之义。俗谓之“讨口彩”。赫哲族新郎要吃猪头,新娘要吃猪尾,取“有头有尾,白头到老”的意思。海南岛苗族有新郎新娘同吃猪肝饭的习俗。猪肝饭由媒人公念咒作法之后。交给护郎护娘喂给新郎新娘吃。据说这种猪肝饭只有新郎新娘才有资格吃。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吃光,而且不能掉落饭粒,否则今后会离婚。由此可见,合卺礼是有使新婚夫妇永远合为一体的魔法力量的。合卺而成为匏,合新郎新娘男女而为一家之夫妇。如果一方的酒未饮干,饭未吃尽,或者不是双方同时喝干,同时吃尽的,便自然有一种不和谐,不完美的感觉,进而发展成为一种不祥的兆示,成为一种婚姻习俗禁忌。
洞房禁忌
洞房是特意为新婚夫妇准备的寝房,俗称“新房”。一般都布置得富丽堂皇,花团锦簇,喜气充盈。不过,洞房内忌摆生花(鲜花),因生花易萎,恐不吉利。惟莲蕉花不忌,取“连招贵子”之意。洞房中最重视的是婚床的摆设。婚床是夫妇关系得到公认许可的见证物,也是传宗接代的重要场所,其意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旧时汉族有举行安床仪式的习俗。先准备铜钱一百零八枚,把八枚铜钱垫在床腿下,象征“八字合同(铜)”。一百枚铜钱分别放置在床头床尾,取“同(铜)心同(铜)体”之意。还有的安床时要选择吉日吉辰,安床的位置也要配合男女双方的生庚干支,并视门窗与神位坐落的方向而定,民间俗信,十分忌讳床与桌椅柜橱的尖角相对。安床完毕,还要祭拜“床母”一番。从此,新房忌讳任何闲杂人等踏入。尤其忌讳寡妇、孕妇、属虎的人等进入。更忌坐新床,摸新房内的物品。恐会对新妇不利。只是在晚上睡觉时,要由一名童男陪伴新郎,睡在婚床上。新房从布置好婚床等摆设之后就忌空房,婚床也忌单人独睡,旧时汉族有些地区在新房布置好后,准备去迎娶新娘时还叫一童男手持大锣,在铺设齐备的新房内敲打三声,谓之“响房”,随后,喜轿才出门发往女家。否则,便恐怕接娶新娘时会出什么差错。
         
  
  
 
  
   
   第二部分
第30节 嫁娶禁忌(6)
               
            云南洱海东岸的白族,结婚时,有入洞房抢枕头的习俗。新娘被迎至新郎家门时,新郎和新娘便争先恐后地跑进洞房去抢枕头。俗以为谁抢着了枕头坐在床沿上,将来就会成为这个家庭的当家人。永宁纳西族,也有抢入洞房的习俗。先入者即意味着能够挟制对方。鄂西土家庭新婚夫妇拜天地后,新娘新郎直奔洞房,抢坐于婚床上。男左女右,不得超过中界。有时新娘坐于中界线上,新郎便尽力将其挤至界外,在双方相争难解难分时,新郎突然揭下新娘的盖头巾,新娘这才嫣然一笑,即告夺床结束。以上这些“抢先”习俗,反映了父系制取代母系制时,父系与母系之间的斗争,是一种古老遗风。在现实婚俗中又起到活跃气氛、增添喜庆的作用。如果谁在其间落后了,自然也会存有一点讳忌,恐怕日后真的“吃了亏”,会被对方“降住”。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新郎和新娘并不太认真的。此时此刻,恩爱多于抗衡,谦让多于相争,大家只不过随俗热闹一番而已。
俗话说,“不打不闹不热闹”,洞房最喜热闹,最忌冷清。因而中国大多数民族和地区都有闹洞房的习俗。
洞房是新娘到夫家后的始居地,因而对新娘又生出许多禁忌来。比如新娘入洞房后坐在床(炕)上,不许言笑,不许乱动,否则不吉。东北习俗,新娘子不能自己下地,要由小叔子拽下炕来,拽的时候还要向背后打一掌,用以考验新娘子的脾气禀性好坏。满族在小叔子拽新娘时还要说:“小叔拽一把,又有骡子又有马。”蒙古族又有俗话云:“新娘子好当,坐福(坐帐)难熬。”新娘子坐福(汉族又称“坐财”),是叫新娘子盘腿坐在床(炕)上的红褥子上,整天不下炕。忌讳此时大小便。如大小便(俗称“见外”),就要受到亲友非议,认为不贞。
闹洞房又称“逗媳妇”、“闹房”、“吵房”,是对新婚夫妇的一种祝贺方式,多流行于汉族地区。闹洞房的原因,一说是洞房中常有狐狸、鬼魅作祟,为了驱逐邪灵的阴气,增强人势的阳气,才闹洞房的,所谓“人不闹鬼闹”;一说是为了让新娘见见世面,熟识一下男家亲友的;还有人认为是亲友们担心新娘头天来男家,太寂寞,所以都来洞房和她开开玩笑,逗逗乐的。据说闹房始于六朝。一般是在婚礼后的晚上进行。届时,不论辈分大小,都聚在新房中祝贺新郎新娘新婚之喜。这时候不论谁说什么戏闹的话,新娘新郎都不许恼,忌翻脸生气。俗话有“三日无大小”,即是说闹洞房不分辈,可以不受平时长幼尊卑的限制,随便说笑逗乐。俗以为“闹喜闹喜,越闹越喜”。只是寡妇、孕妇、产妇、婴儿、戴孝者、属虎的或生辰八字与新娘新郎相克者禁忌参加闹洞房。不然,会使新婚夫妇日后不和睦,或有灾祸。台湾还有姑婆、姑母、小姑也禁忌闹洞房的习俗。因“姑”与“孤”同音,犯了“孤单”、“孤苦伶仃”的忌讳。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载,浙江一带,宾客闹房时,“或涂脸扮女,装成妖丑之态,戏弄新人,或搦足看手,口讲游嬉之谈。种种兴趣,出人意表,无非意欲引新娘一笑耳。无论如何喧闹,主人不但无言,且以为愈闹愈发,喜可加倍焉。”闹房时多是出一些令新郎新娘难为情的题目,让其应对。如让他们谈恋爱经过;同啃一个红线拴起的苹果,过独木桥(一条长凳),让新郎从新娘嘴中吃瓜籽等等。通常戏谑是有一定限度的。也有一些人借机戏弄甚至侮辱新娘。据《中华全国风俗志》云,广东某些地区“闹房之际,会友毕集,新娘立于中庭,会友乃多方调笑,或令新娘为不能为之事,稍不如命,则多烧爆竹。新娘面目手足衣服常为火所伤,其情状恍若囚犯之行刑。更奇者,闹房时不许新郎在侧,实不知其目的之所在也”。还有的地方兴左右开弓打新娘的脸,说什么打是为了发财,越打越发等等,闹得失去理智,至使主客间发生争执、殴斗,甚或有人员死伤的事情发生,使喜事变为祸患。这种不文明的闹房习俗,对于新娘来说,实在是一场灾难。中原一带,有些地方还有听新房的习俗,忌讳新房无人听,说是“人不听,鬼听”。有时公婆发现无人听房还有意用一个扫把披上一件衣服放在洞房门外,为的是让鬼祟见后以为是有人在听房,他们就不再来捣乱了。南阳一带听房又叫“听墙根儿”。俗忌无人听。听者又忌秽灾。据说听墙根儿会受霉气、晦气,种庄稼不收,做生意亏本儿。所以自愿听的不怕这些。没人听,请人来听时,还要为人家花钱破灾。先杀只公鸡,把鸡血抹在鼻尖上,用以避邪。由于闹新房经常闹出悲剧来,所以此俗有些地方不兴。如山东有些地区就禁绝此事,不兴闹房。满族恰喀拉人也绝对禁止闹洞房。天黑以前,就把洞房周围彻底清理一番,甚至连鸡鸭鹅狗等家禽家畜都赶到离洞房很远很远的地方去。让新娘新郎安安静静地度过这美好的一夜。
新郎新娘上床安寝时,那新郎要特别注意把自己的鞋放在新娘踩不到的地方。万一被新娘踩住了,新郎就一辈子在妻子面前抬不起头来。新娘忌讳踩新郎的鞋,如踩了新郎的鞋就是对新郎的莫大侮辱。衣服也是一样,忌讳新娘的衣服放在新郎的衣服上面。否则,丈夫将被妻子挟制一辈子。这些习俗禁忌旧时流行于汉族某些地区,也都是大男子主义的表现。
洞房花烛夜点燃的灯烛忌吹灭,要一夜长明。相传新婚夫妇谁要先把灯烛吹灭,谁就先死。所以二人谁也不吹灯。汉族有些地区还有“守花烛”的习俗。即新婚之夜,新郎新娘通宵不睡,看守着洞房花烛,不让其熄灭。俗有“左烛尽新郎先亡,右烛尽新娘先亡”的说法。故一烛灭时,随将另一烛也熄灭,取“同生死”之意。满族洞房花烛忌吹灭,要用扇扇灭,否则不吉利。
洞房花烛夜,本来是新婚夫妇合床共眠的时刻。但中国有些民族却忌结婚日同房。像普米族、怒族、彝族、仫佬族、哈尼族、瑶族、白族、苗族等许多民族中都有此习俗。有的是结婚日禁忌夫妇同床,有的是结婚后三日内禁忌夫妇同床。还有的时间更长一些。其原由有的是要对歌,试试新郎的才华、情意;有的是要返回娘家也住三日,再返夫家;有的则是长期不落夫家的习俗所造成的。社会舆论把不落夫家,过着自由性生活的新娘视为强者,新娘一旦有了孩子就不能不长住夫家了。所以才有了新娘初次到夫家(结婚日)不同床的禁忌习俗(参见本书“婚后禁忌”一节)。
洞房新婚,忌新娘非处女。据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说:“中国人对于处女的要求,自宋以后,实在是日甚一日,因为男性对于这事看得太重的原故,女性亦认此事为当然,甚至把全个贞节问题,都放在这一点上了。清代就有结婚后新郎谓新妇不是处女而毁婚的。北方最显,南方虽然没有这种风俗,但丈夫在结婚时若觉新妇的处女膜已破(惟一的标准),便要说她不贞,至少在心理上会发生莫大的隔膜。这样的怪癖,是一直到现在都存在的——一直到现在都存在的!”陈东原先生所谈到的情况的确如此,洞房验贞的习俗,旧时在中国颇为普遍。据《清稗类抄》中所提及的“粤中婚嫁”,也明白地记载着这一习俗禁忌的详情。该文说:“(粤人)成婚之夕,喜娘为新郎脱靴,即授一白巾,备交合后拭秽之用也。如有新红,即为完璧,可吃烧猪。”“新妇入门,直入洞房,新郎即与新妇登床而寝,室门亦砰然而阖,新郎之父母宗族戚属皆静待于房外。少焉,室门辟,新郎手捧朱盘、盘置喜娘所授之白巾,盖以红帕,曰喜帕者是也。在门外者见新郎手持喜帕而出,而父母戚属皆大喜,贺客至是始向新郎道贺。其未见喜帕之先,例不道贺,盖恐新妇不贞,则不以为喜而转以为辱也”。“三朝回门,即以烧猪送母家。富贵之家规用烧猪数十头焉。故嫁女者恒惴惴于心,惟恐烧猪不至。如待之不来,则家人对坐愁叹,引为大辱。既至,则举家相庆,且迎烧猪于门,以为吾家某姑,果能不辱门户也。于是重犒来使,即以烧猪分馈戚友,媵以红色馒首若干枚,所谓麻蛋者是也”。可见当时洞房验贞的习俗已经成为一种当场验明并有众人在一旁作证的赤裸裸的人身检验了。可悲的是新郎不以为是对自己的情感的亵渎,新娘也不觉得是对自己的人格的侮辱。这一切都是愚昧落后的封建礼教严重地扭曲了人们的心理的结果。
洞房花烛夜完婚之后,第二天(有的是第三天)新妇拜见舅姑(公婆)。据《中华全国风俗志》云,广东某些地区有跪茶跪酒的习俗:“见舅姑时必膝行,庭中置一方桌,新娘膝行于桌之前方,必叩首数次,膝行至桌之后方,又叩首数次,如是周而复始约数时,新娘多有不胜其苦,而当堂痛哭者。”古礼,见舅姑,以枣栗为贽,取其早起战栗之意,是要求新妇自正的。这一习俗禁制,主要是禁的成分大,是对新妇的一种礼教规定,据说宋代就已经制度化了。
洞房从婚日起算起,一个月内忌空房,亦即忌讳新婚夫妇不在洞房内度过整整一个蜜月。如果婚后新娘回娘家去,也应吃过午饭即往回赶,当天尽早回到婆家,以避空房之忌讳。否则,便会有灾厄发生。这大概是为了确保新婚夫妇能够甜甜蜜蜜地过好婚后第一个月而特设的俗约吧。其中肯定也含有老年人渴望早得贵子,早见后辈人的希冀。
         
   
  
   
   第三部分
第31节 婚后禁忌
               
            新妇禁忌
汉族新娘入夫家之初有许多禁忌,在夫权社会中是含有某种训戒意义的,其目的不外乎是让新娘子顺顺当当服服帖帖地成为男家的一成员。这些禁忌表现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比如新妇吃饭时要“懂规矩”,忌讳狼吞虎咽,大吃大嚼。一般都是由夫家姑嫂等陪伴着。最初三日里,新妇甚至忌下炕、吃东西和大小便。否则以为有污神明,会招来灾祸。旧时,汉族许多地区流行“新妇三天不下厨”、“新娘子三天不干活”的习俗,其意义并非是让新娘子轻松三日:休息三天,主要的还是怕新娘子身上有秽气。那种照顾新娘子身体不适,新来乍到,不熟悉各种家什摆设的位置等等,只是后来人们对这一习俗的解释,并非原始的深层民俗信仰。豫北一带有“新妇忌相见”的习俗。结婚不到一个月的两个新娘子,忌讳见面。假如不得已相见着了,要隔箩相拜,否则不吉。实则是限制新妇出门走动的意思。江宁一带也忌讳新娘子乱走动,乱串门。据《清稗类抄》云:“江宁之新嫁娘,非于一月以后不能入人家,如或误犯,必责令斋百怪以祓除不祥。斋百怪者,须备香烛、纸马、牲牢、酒醴以往,且必男着女衣,女着男衣,夫妇双双顶礼,斋毕偕归。”由此可知,新妇串门,不单是夫家忌讳,新妇去到的那家人家也忌讳。主要仍是出于新妇身上有煞气,或者不洁的观念。所以在犯忌之后,还要举行一些斋戒的仪式来祓除不祥。有些地区婚后四个月(一百天)内都属新婚,这期间仍有许多禁忌,对于新娘子来说是不能减免的。例如新妇禁坐床沿,说是新妇坐床沿会使她心神不定;新妇禁睡午觉,说是新妇睡午觉会使她变得懒惰起来;婚床上的红罗帐忌掀开,说是掀开红罗帐恐影响早生贵子;忌观看歌仔戏、布袋戏、傀儡戏等,说是怕伤了夫妻感情或生下有残疾的婴儿;忌将新妇梳妆用的镜子借给他人用,说是如把镜子借给了他人,尤其是借给属虎的人用会使新妇失去丈夫的恩爱。因为镜子是夫妇两个人合用的,以不借给第三者为宜,如果借给属虎的,还怕犯冲克,再说,镜子借出去难保不人摔破,镜破意味着婚姻不合。所以忌讳借给别人。还有一些禁忌是婚后三年内都须遵守的。黑龙江一带有新妇头三年要“躲灯”的习俗。婚后三年内正月十五这天晚上,新媳妇要到姑姑或姨姨家去住,既不许看婆家灯,也不许看娘家灯。据说,看了婆家灯,死亲爹;看了娘家灯,死公公。河南一带也有“躲灯”的习俗。民间所说的“闺女看了娘家的灯,娘家穷得钉打钉”,“正月十五不躲灯,先死老公公”等一类俗话,正是说明躲灯的禁忌原因的,显然这确属无稽之谈。
不落夫家禁忌
中国许多民族中,有婚后新妇不落夫家的习俗,忌讳新娘子一结婚就落夫家。广东顺德女子结“金兰契”的旧俗,布依族“戴假壳”的婚俗,普米族“三回九转”的习俗,苗族的“煮饭”习俗,仫佬族的“走媳妇路”习俗都是与这一婚俗禁忌有关的惯习。不落夫家的原由有多种说法。一是视男女性生活为羞耻的事,因而许多不落夫家的习俗中还有婚后验贞的规约和措施;二是要大家一同落夫家,忌讳个别人单独落夫家,如“十姊妹”、“自梳妹”、“金兰会”等民间组织便是如此;三是出于对自由生活的追求。因不落夫家期间,仅在逢年过节及农忙时在夫家短住,其余时间仍住娘家。这期间,新妇在娘家大都仍可享有社交及生产、生活的自由。例如,黎族新妇还享有与没有血缘关系之男子“放寮”的自由;布依族新妇则有参加“赶表”活动的自由;广西隆林壮族新妇不但享有参加“歌圩”活动的自由,且享有耕种一份田地的权利;四是为的确保能够传宗接代。例如彝族婚后新妇仍住娘家,直到为夫家生了孩子,才能到男家去长住。如果婚后久不生育,男方就认为她不能传宗接代,就要同其离婚。据史料记载,侗族、黎族等以及福建惠安一带也有不落夫家的习俗。黎族婚后禁忌再有私情,如犯禁违忌则群黎立杀之。黎族妇女在夫死后,也便回娘家与兄弟父母一起生活。妇女患病要“赶鬼”,须祈求娘家的“祖先鬼”,病重要抬回娘家,死后埋在娘家的公共坟地,死者遗物归亲兄弟所有。这些说明不落夫家是对偶婚家庭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时的一种婚姻形式,反映了母系制对父系制的顽强斗争。如今个别地区仍有残留。
口门禁忌
回门又称“归宁”,亦即“回娘家”。回门禁忌也多是关于新妇的禁忌,不过是指新妇在回娘家方面的禁忌事项。
河南一带,除了上文提到的正月十五禁忌回娘家看灯以外,还忌祭灶,正月初一回娘家。因为女不祭灶,所以祭灶日亦不叫闺女回娘家。正月初一是一年之始,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嫁到夫家便是夫家的人了。大年伊始,阖家团圆,自然不便回娘家去。正月十五也是一年之中第一个月圆日,恐媳妇回娘家举家不团圆。所以一般都是正月初二回娘家,正月十六回娘家。以便照顾到婚姻双方的团圆喜庆。鹿邑县有“正月十六请(闺女),二月二送,一辈子不生病”的俗语。
浙江等地,旧时忌新妇在冬至节回门。否则以为将克死其夫家家长。俗谚云:“娘屋住个冬,夫家去个公。”江苏也有此俗。不过,理由不同,谓如冬至在娘家过,则娘家家道将因之而衰落。
陕北一带有六月六回娘家的习俗,传说是为了联络姻亲间的感情,届时娘家要请闺女、女婿回门团聚。河南也有此俗,不过,是与收麦打场的季节相联系的。俗谣云:“收了麦,打罢场,谁家的闺女不看娘。要是闺女不把娘来看,不死公公就死婆母娘。”
回门时日的禁忌,是要让新妇遵守往来之序,不该回门时一定不能回门,否则会有凶事发生;该回门时,一定要回门,否则,也会有凶事发生。一般结婚三日时,新郎新娘要回门看望二老,但是当晚必须在日落前返回夫家,因为新婚不能空新房。河南林县一带,新妇三天回门时要顺着迎亲的那条道走,所谓“三天不走两条路”。彝族新妇回门时忌在路上与新郎交谈,两人像陌生的路人一样。这与其不落夫家习俗有关。汉族回门时小两口总是亲亲热热,有说有笑的。民间有“回娘家”的小调流行。新婚夫妇回门带的礼物,都是成双成对的,忌单数。娘家不能全收下,待回夫家时,还要再捎回去一部分。有些新妇,受迷信思想影响,直到一百二十天(四个月)后才能归宁,还有的要三年以后才能回家。浙江一些地方有女子命犯所谓“破娘家”的,这样的女子,不可在家中上轿,出嫁时由男家接女出门,女穿破衣,扮作讨饭模样,在庙宇中换装上轿,谓之“借嫁”,女家父母亲属必须避匿,一切由夫家照应。婚后一百二十天,才可归宁。否则,娘家定会破败或遭受不幸。还有所谓命犯“离窠”(夫妻离散)及“回头禄”(遭天火)的,都要在四个月后,甚至三年后才能回家。
一般新婚满一个月之后,姻亲间便可自由往来。回门时,新娘可住在娘家。住的天数颇有讲究。河南一些地区有几日去的住几天的习俗。俗语云:“八对八,两头发”,“九对九,两头有”。就是说初八日归宁的就可在娘家住八天,初九日归宁的就可在娘家住九天。这样,最多的时日是住个对月。如果是按这样住的,对男、女两家都是吉利的,否则便不好。不过,也有忌住八天之说,所谓:“住七不住八,住八穷娘家。”这一禁忌的形成一般是出于嫁出去的闺女不易在娘家多住的思想考虑。其中有感情的限制、道义的制约,也有经济的压力和生产的需求,是多种因素促成了这一习俗的约定。
如果新郎和新娘一起回娘家,那么,他们在娘家的住宿也有不同的禁忌。在汉族和满族中都有新婚夫妇回娘家忌同房的习俗。满族准许姑爷住在西炕,别的客人一律不许住在西炕。但姑娘和姑爷是不能住在一起的,据说新婚夫妇在娘家同房会使娘家家道衰落。这也是性行为不洁、会亵渎神明的观念导致的。民间常以为,男女间的事,女方总是吃亏的。出于这种考虑,女家心理方面总有一点受压抑的感觉。再说,娘家、婆家不归一个血统,怎么能在娘家室内为婆家提供传宗接代的场所呢?假如真的是在娘家怀了孕的,岂不将娘家的“人势”、“财势”带到婆家去了吗?娘家一定会因此而衰落的。所以是绝对禁忌小两口儿在娘家同房的,这是这一风俗下的思想观念。但是,同是在汉族,也有许多地方是不忌讳新婚夫妇在娘家同床共枕的。有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风俗还会并存于同一县境之内,例如在河南林县这两种风俗就同时存在。
新妇回门后,身份已经变了,是人家的人了,因而娘家也时常“防着她”。鄂伦春族出嫁的女儿回到娘家,禁忌刷锅。否则,娘家的财运会被她刷跑的。河南修武县也有类似的禁忌。当地民间忌讳出门的姑娘摸、拿娘家的勺和火柱。说是“摸勺不死公公,死婆婆”,“拿火柱不死公公,死女婿”。还忌讳拿娘家的刀、剪,禁忌逮娘家的狗等等。说是:“恐怕日后割断娘家的关系,咬断路。”总之是生尽百法,防止出嫁的姑娘再动用或者拿走娘家的东西,如果出嫁后再拿娘家的东西,并且因此而发生了口角、争执,那势必会影响男女两家的关系的,但是,严加防范毕竟不是好办法,怎么才能让她自觉地不拿呢?于是就用“死公公”、“死女婿”的咒语来吓唬她,以警戒之。
新妇归宁,忌把在婆家遇到的不顺心事一一说给娘家人听,又忌回到婆家,再把娘家的事不分轻重地都倒给婆家人听。这样“学舌”的结果常常会引起事端,影响男女两家的关系,新妇也会落一个“饶舌婆”的名声。因而俗间有“会当媳妇两头瞒,不会当媳妇两头传”的谚语。这在新妇处理男女两家关系方面也确实是很有实用价值的经验。
         
  
  
  
   
   第三部分
第32节 离婚禁忌
               
            旧时无婚姻法,俗以礼(理)为法,关于离婚之礼,古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据《中国礼俗学纲要》云:“《大戴礼记?本命篇》有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多言;(7)窃盗。复有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此与汉族民间传说着的“七出”、“三不去”意思完全一样,只是有次序和语词方面的稍异。在夫权社会中,这“七出”完全是男性主掌着婚姻离合大权的表白。至于“三不去”的说法,几乎是有名无实。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忌讳婚姻破败,夫妻分离。认为夫妻白头到老,终身相伴是幸福、美满的姻缘。如果中途离异,便觉得丢人,是很羞耻的事。这一点尤其在于女子,就更是悲伤而凄惨的。旧时,离婚完全取决于男子的意志。离婚叫做“休妻”,就正好说明这一点。虽然,有些情况下也并非男子本人的意愿,如《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宋代著名诗人陆游等,他们的休妻都是婆母的意志。但也是在“不顺父母”的名下,通过男子一方来强令执行的。女子是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力和辩争的余地的。所以,“七出”实际上成为女子婚后一切行为中的禁条,是要处处小心,避免犯忌讳的。旧时维吾尔族的离婚在一般情况下,男子一怒之下说了一句“塔拉克”(意为休妻):就等于宣布离婚,夫妇俩就不能呆在一起了。如果要恢复夫妇关系,必须请宣礼员或诵经人诵经。如果男方说了三遍“塔拉克”,就不能再复婚了。这一习俗禁忌虽然有警告男子不要随便说“塔拉克”以免自食苦果的意思,但毕竟是把离婚休妻的权力完全地、毫无保留地交给了男方。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认为离婚是无奈之举。穆罕默德说:“最惹真主厌恶之合法事件,便是离婚。”这一点对回民有很大影响。但是,回族中禁忌把妇女没有生育能力作为离婚或抛弃之的条件和理由。蒙古族一般是禁忌离婚的。认为离婚最不道德,是很不吉祥的事。婚后虽然感情不合,特别是女方受男方的打骂、婆母的虐待,也不敢提出离婚,只能拧着鼻子过一辈子。有的女子离婚后,不仅要受到父母的严厉指责,在社会上也要受歧视,远亲近邻也忌讳离了婚的妇女进院门屋门。台湾也忌离婚,忌在家中写休书。写离婚书多就废宅荒寺。俗谚云“休妻一片地,三年不生草”。民间甚恶之也。达斡尔族人认为离婚是极不吉利的事,俗语说:“写离婚书的那块地方,三年不长草。”如果男方坚持要离婚,也要举行离婚的仪式。仪式由娘家主持,男人俯伏地上,妻子跨过他的颈,然后在男家的炉灶口和烟囱上缠一块白布,象征丈夫已经死亡,这样才算正式离婚。以这样的方式来禳解离婚带来的不祥。现时期离婚的程序由法律规定,各民族离婚大都按婚姻法办理。但民间仍以离婚为禁忌事。
再婚禁忌
中国婚俗,多为一夫一妻制。旧时允许男子再娶,但禁忌妇女再嫁。所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男人再娶,一般是以无子嗣为由。如有子,则纳妾亦遭人非议。《中国礼俗学纳要》云:“有子纳妾,人多非刺,谓非齐家之道。”然旧时往往仍有嫌其妇年老、貌丑而娶媵妾者。男子再娶,俗忌得新忘故,谓之“负心郎”。赫哲族男子忌娶被休弃(离婚)的女人,谓之“不找活人妻”。汉族亦有此俗,谓之“娶活头妻”,人必耻笑之。维吾尔族,女子改嫁,必须要经过三个月零十天或六个月零十天的“待候期”。离婚时,如果男子说的是“塔拉克”,待候期为三个月零十天;如果男子说的是“乌其塔拉克”,待候期为六个月零十天。离婚时,女方如果怀了孕,就须等生下孩子四十天后才能改嫁。所生子女,仍归原夫。
中国大多数民族忌娶寡妇。亡夫为寡。俗以为其夫之魂魄常随归身,有娶之者,必受其祟。《中华全国风俗志》云:“(广东)寡妇俗称孤矜,又称鬼婆,人咸目为不祥人,以为其夫主之魂魄,常随妇身,又娶之者,必受其祟,故辄弃置不顾,无人再娶。”又以为娶寡妇,到阴间将要与原夫争夺其身。所以娶寡妇是民间一大忌讳。若男子丧妻续弦,则不忌寡妇,以为条件对等,命运相同也。汉族忌讳娶近亲孀妇,恐有乱伦之嫌。苗族、门巴族、景颇族等许多民族中旧有“转房制”,不避近亲遗孀,常常是兄死,弟娶其嫂;弟死,兄娶其弟媳。门巴族同父母兄弟和从兄弟之间都可以转房,但必须征得女方的同意,并在发丧后一二年才转。不同辈份之间,禁忌不一。如:墨脱县的门巴族严禁转房,但错那县的门巴族可以转房。赫哲族旧时也有转房制婚俗,但限制不严,也可改嫁外人。据说还有忌嫁夫兄的禁制。景颇人以为通过转房得到的妻子不能算正室,因为她与原夫正式结婚时祭过“家鬼”,跨过“草蓬”,将来死后还会去找原夫共居,所以作为一个男子,光娶转房妻是不行的,还要娶一个正妻,否则,死后会过孤独的生活。
寡妇改嫁,古称“再醮”,意思是再举行一次酒宴,并无禁止之意。历史上寡妇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不论宫廷还是民间,都是允许寡妇改嫁的。据说隋文帝时,曾立禁,命九品以上妻妾不得再醮。事实上,官民皆不受此约制,直至五代北宋,犹是如此。只是程、朱理学之后,民间始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忌讳。“从一而终”,“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男”、“好马不鞴二鞍,烈女不嫁二男”的思想逐渐得到强化,遂以为寡妇改嫁为大逆不道。因而在寡妇改嫁时,便有许多禁忌,并在风俗惯习方面明显地区别于正常的婚姻嫁娶。江西、河南一带,俗耻再醮,有寡妇嫁,必走偏门、后门或从墙壁上凿洞钻出,不能走正门、大门。嫁时还要在夜晚,不能用鼓乐。假如被人看见,人们便以为是不祥之兆,有的还要唾骂几声,以为破解。鄂伦春人的习俗,寡妇如有儿子,一般不能改嫁。如要再嫁,须把儿子养大才行。如娘家愿让寡妇改嫁,原夫家不同意,娘家就要“抢婚”。只要抢出“仙人柱”,男家就无权强留女方了。朝鲜族也忌寡妇再嫁,认为改嫁不贞节。改嫁者往往受到歧视。山东汉族娶再醮妇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迎亲用车不用轿,俗称“拉后婚”。台湾俗间寡妇改嫁,也忌像初婚那样从娘家坐轿,必须徒步走到半路上再坐轿。有的寡妇还要在上轿的地方,丢下一件自己平日所穿的衣服,然后才敢放心上轿。如果不这样做,前夫的灵魂就会跟随寡妇来到新夫家中,是不祥之兆。寡妇先走段路的用意就是让前夫的灵魂发生错觉,误认为他的妻子是到某地办事去。当她在途中上了花轿后,前夫的灵魂再想要跟去也就无法找到她了。丢下旧衣,也是为让前夫的灵魂不能再认出自己。桂中一带的壮族,把蜜月里死了男人的,称为“伞下寡”,生儿育女后死了男人的,称为“鸳鸯寡”;男人不是因病而死的,称为“断桥寡”。由于情况不同,各种寡妇改嫁的习俗也就不同。“伞下寡”改嫁,出门忌梳妆打扮。半夜里一个人从后门悄悄走出。半道上,还要有人朝她走来的方向打枪,吆喝:“不准他跟来,打死他,打死他!”意为赶跑原夫的灵魂。然后,像押解犯人一样,把她押送进新夫家门。“鸳鸯寡”改嫁,先要半夜三更来到深山野林的小草棚中,躲避原夫七七四十九天,然后才能去新夫家生活。“断桥寡”再嫁,要先到野外呆三个晚上,每晚都要搂抱大树多次,意思是让她“克树”,不再“克人”。被“断桥寡”搂抱过的大树,人们忌砍伐使用。河南沁阳一带,旧时汉族娶孀妇,都在傍晚或夜间。孀妇坐的是没顶轿,周围没有围布。还有的坐大椅或反坐方桌。上轿(椅、桌)均在村外的十字路口。不用鼓乐,不放鞭炮。下轿(椅、桌)时,双手端一斗粮食,转椿树,或者转碾道、转磨道。用这种办法使前夫的灵魂不再跟来捣乱。寡妇改嫁后,禁忌再到原夫家去。俗谚云:“寡妇回房,家败人亡。”赫哲族寡妇改嫁不受歧视。只要给前夫撂过档子、脱了孝服,就可改嫁。喜车喜船,不扎彩棚,仪式简略。到男家去的途中如遇着大树,要抱住停上一会儿。说是可以免除灾难,过好日子,不“妨”丈夫,过好后半生。寡妇出嫁后,忌讳再回到前夫家去。锡伯族寡妇要为亲夫守孝三年,三年之内禁忌改嫁。
建国后,由于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对性歧视、性压迫的批判,寡妇和离婚妇女的再婚已被社会所承认。因而,再婚方面的许多禁忌,也都消失或者明显地改变了。
         
   
  
   
   第三部分
第33节 结语
               
            以上所谈及的婚俗禁忌,大都是过去存在于中国各地各族民间的一些旧俗。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辛亥革命以前,几千年时间里,中华民族正是在这些婚俗的携裹下繁衍生息、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嫁娶,把它当作自身终生之大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可见夫妇关系的建立是一切父子人伦、君臣礼义的先导和基础。无婚姻便无子嗣,无子嗣便无后代。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统治下,婚姻是人人必经历的一件正事。不过,婚姻的目的,有很大成分是为了“传宗接代”而并不看重男女间爱情的分量。所有一切婚姻的程序、习俗仪礼都是向社会表明婚姻的合法化而并不在于表明男女间感情的笃诚与真挚。所以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夫妇间要求的基础由外界的条件、环境进而转向男女双方的内心世界,一切旧有的习俗、禁忌都相应地被改造或抛弃了。这种变化和物质文明的进程也是相适应、相同步的。轿子的消失使所有关乎轿子的习俗禁忌也都随之而消失或者转化了;西服革履的兴起也淘汰了凤冠霞帔以及围绕着凤冠霞帔的一些习俗禁忌;自由恋爱使得媒婆的职业逐渐消声匿迹或者改为婚姻介绍所等公办事业的形式。总之,现代婚俗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城市里更是重树一代新风,几乎完全不见了昔时婚俗的旧影。旅行结婚、集体结婚等新式婚俗逐渐形成时尚。许多婚姻禁忌在新一代年轻人的观念中已是荡然无存了。只有老年人还时常记起旧时风习禁忌的例规,也只是在口头上说说而已,无意也无力再要求青年们去遵从它了。但是,习俗的力量是很顽固的,有些习俗表面上看似不复存在了,实际上则变换形态又挤进了新的生活中来。像择日、避凶趋吉、慎始、善终、求子嗣、图吉祥、求富贵等思想都可能在新的婚俗中再度表现出来,虽然形式不同了,但实质还是一样的。而且,现代婚俗也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的旧俗全都排斥开、改换掉,总有那么一些习俗禁忌依然如故地传递下来。民俗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和认识这种习俗禁忌传递、演变的情状和规律。因为新的风尚习俗、禁忌规约需要有一个沉积、认识、总结的过程,或者将来若干年后,再可来做这项工作。
         
    
   
   第三部分
第34节 婚恋房事禁忌
               
            房事是指性行为、性生活。婚姻是性行为、性生活的合法化。那么在婚姻禁忌中,凡属于男女双方禁忌结为婚姻的,实际上都包含有禁忌他们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意义,因此在上文中所提到的择婚禁忌(包括氏族内外、同姓异姓、表亲血统、长幼异辈、等级差别等情况下的择婚禁忌)和议婚禁忌(包括婚龄、生肖、门户等方面的禁忌)都有房事禁忌的性质。例如佤族婚俗中有同姓不婚的禁制,实际上也意味着严厉禁止同姓之间发生性行为,他们以为这是大逆不道,会触怒鬼神。如有人违犯,全村人、全姓人都要受鬼神的惩罚,会遇上旱灾或涝灾。如果发生了什么灾祸,他们也往往会从这里寻找原因,怀疑是有同姓人发生了性行为。据《佤族简史》云,“一九五七年春旱,西盟永广寨饮水都感到困难。该寨头人认为有人乱伦了,便到处侦察,一天晚上,发现艾香的养子与同姓人发生性关系,于是头人便击响了木鼓,立即有很多人手持火把、长刀奔跑寨内,边跑边吹家畜(按他们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谁家的家畜都可以砍,最后由乱伦者赔偿)。艾香的养子吓得逃跑了。艾香赶快请魔巴杀鸡做鬼,求鬼神饶恕,并向因此损失家畜者一一赔偿”。可见性行为的禁忌是可以与婚姻禁忌相一致的。
黎族在允许通婚的范围内,可以参加“放寮”。据吴存浩《中国婚俗》云:“(黎族)参加‘放寮’的男女主要是未婚青年人,但是,已婚尚未落夫家的女子亦可参加。这样的女子‘放寮’中发生性行为一般也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与别的男子所生子女不但不被夫家刁难和歧视,反而受到欢迎。至于寡妇参加‘放寮’,更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是,‘放寮’对象必须和通婚范围一样,严禁在同血缘氏族内部进行,同血缘的人不能通婚,也不得‘放寮’。”这里,通婚的范围几乎等同于“放寮”的范围了,当然这不是一个共性的规律,并不是所有民族都是如此的。但从反面来看,不能通婚的人,也不得“放寮”却对理解性行为禁忌和婚姻禁忌的一致性是有所帮助的。
从以上列举的两个例子来看,性行为禁忌和婚姻禁忌是可以相一致的。凡是禁忌通婚的,也就禁忌发生性行为。这一点尤其在婚姻的群体意识方面,表现得更为显著。这是与原始时期的图腾禁忌和乱伦禁忌有直接关系的。至于婚前性行为禁忌,主要是指允许通婚的男女在结婚前的性行为禁忌。它主要是关于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的,而一般于群体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当然,从道德风尚出发,这种禁忌也体现着整个群体的意向。由于这方面的实例,我们在前面“婚姻禁忌”中已经谈过不少,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婚外房事禁忌
中国大多数民族禁忌婚外性行为,以为是极其不道德的事情。
广义的说,婚前性行为也是属于婚外性行为范畴的。婚前性行为的禁忌,在于女性更为严厉。汉族旧时“洞房验贞”和男性对于新娘一定要是处女的强调都体现了这种观念的存在。对于男子,虽然也是禁忌婚前有性行为的,但旧时实际上并不十分严格。尤其是对于富家子弟,有些地方甚至鼓励男子婚前在性生活方面的放荡行为。这虽然不合礼教,但至少这种性行为是被认作一种享乐的,而非危险的、可怕的事情,因而它不是被坚决的制止的。如果同一民族中一种禁制只是针对一部分人的,而另一部分人则可以不受此约束,那么它一定是社会化了的、制度化了的禁制,而不再是与恐惧、危险相关的,出自人们内心的禁忌了。中国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对男女婚前的性行为并不看重,不但不禁忌,还设有公房,为了提供方便。但是,发生了性关系,或者有了孩子之后,便要结婚,否则会受到舆论的非难或物质的惩罚。一旦结了婚,便不能再有婚外的性关系了。有些民族有不落夫家的习俗,其婚外性行为禁忌的时限是被延续到长居夫家之前了的。这说明,结婚或者有孩子,或者长居夫家便是一个禁忌的符号,一个自由的(不受婚约限制的)性行为的终止符号。凡是有婚姻形式存在的民族和社会里都会有婚外性行为禁忌(亦即婚外房事禁忌)。违犯这一禁忌的性行为都要受到谴责和惩罚,因为,没有被禁止的性行为也就无所谓合法的性行为了。
狭义地讲,婚外性行为禁忌,是指已经结了婚的人又与第三者发生的性关系、性行为。这种婚外性行为是不合法的性行为,因为它极易引起乱伦畏惧。据信,婚外性行为是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灾难的。汉族中流传的俗谚:“赌近盗、奸近杀”、“赌博场里出贼情,花柳巷里出人命”、“过去桃花运,就是窟窿山”,便是这种思想观念的反映。民间还以为“万恶淫为首”。如果有婚外性关系,将会导致轮回报应,所谓“淫人妻女,吃谷还米”。许多传说故事中都有淫人妻女的人,自己的妻女又被他人所淫乱的情节。这是冥冥中落在当事人头上的自我报应。如果被人捉了奸,大家还可以对其实施公众的现实的处罚。汉族是这样,其他一些民族也是这样。据《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云:“(佤族)男女婚后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否则当事双方会受到全寨人的处罚,有因此而被罚牛数十头的。”《开封民俗》也指出:“按伊斯兰教的教规,除了正当合法的婚姻外,严禁两性之间发生不正当之男女关系,一旦发生,会遭到严厉的罚处,且为全体回民所唾弃,几无容身之地。”可见婚外房事禁忌在中国许多民族中都是很严格的。
养生房事禁忌
即便是合法的夫妇间的性生活、性行为,也有许多禁忌,这多数是出于健康方面的考虑。俗以为淫欲过度,会损伤身体。前文已经讲过,人们对于精液的认识是很神秘的,以为那里面含有某种精气、元神,一滴精水,万滴血水,精液是比血液更珍贵的东西,因而房事过多会损神折寿的。俗话说,“色是刮骨钢刀”,“贪花,不满三十”就是这个意思。房事年龄的大小,体质的强弱,也有关系,台湾俗谚“惊死暝暝一,不惊死暝暝七”,是说怕死的一晚上只交合一次,不怕死的一晚上交合七次。谁不怕死,所以男女房事过度就成为一种禁忌了。还有一种说法是“二更更,三暝暝,四数钱,五烧香,六拜年”,意思是,二十岁时每更可交合一次;三十岁时一晚上可交合一次;四十岁就要像一五一十数钱那样,每五夜交合一次;五十岁时就要像初一、十五烧香那样,每半月一次;到了六十岁就要像一年一度的拜年那样,一年只能交合一次。这些规劝节欲的俗谚是有一定的养生健身的道理的。在民间,也确实起着禁忌淫欲过度的告诫作用,直至现今,社会中仍有不少事业心强,成就欲大的人,每每以禁约房事来逼促自我上进。甚至有禁欲、节欲可以直接影响到货币、粮食、物质增长的迷信思想存在,俗以为禁绝房事可以使精力得到储存,并因此而影响到其他事物也产生类似的效应。
《素女经》中也有此类劝诫。其言曰:“人年二十者四日一泄;年三十者,八日一泄;年四十者,十六日一泄;年五十者,二十一日一泄;年六十者,毕,闭精勿复泄也。若体力犹壮者,一月一泄。凡人气力,自相有强盛过人,亦不可抑忍。久而不泄,至生痈疽。若年过六十,而有数旬不得交接,意中平平者,可闭精勿泄也。”
还有的时候,房事虽不过多,也会损伤身体的。如在身体劳累困乏时是禁忌房事的。俗话说“百里行房事者病,行房百里者死”。意思就是远行前后禁忌行房事。走远路后再房事会生病的,而行房事后再走远路就更危险。行房事的危害还与人的情绪有关。一般心情郁闷、愤怒的时候是禁忌房事的。因为情绪闷躁、恼怒是肝火太盛的表现,此时行房事,会火上浇油,伤肝损脾的。另外,受到惊吓之后,情绪紧张,也不能行房事。还有吃得太饱或空肚腹时也不宜行房事。俗以为醉饱后行房事会损伤五脏,空腹时行房事会大伤元神。凡有病,或病未痊愈时都禁忌房事,俗以为痨病者,性行为的要求很强烈且频繁无克制,然而痨病者最忌行房事,虽已养好痊愈,看上去很强健了,仍要断欲一年以上,否则,将无可救药。生疮出痘后,如未完全复原,千万不可行房事,否则,疮破痘发,无可收拾。眼疾未愈或始愈,不可行房事,否则眼会失明。伤筋动骨的,要养好伤后再断欲两个月才行。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即是一百天才能复原的意思。那么行房事则需要再加上七十天才行。否则百日内行房必死,刚过百日就行房也会导致残废。行房的场所忌阴冷,竹席上忌行房事。因竹子性寒冷,犯者易感寒气,将来会落得腰酸腿疼。台湾民间有忌与白虎女子行房事的禁例。白虎指女阴无毛者。其由或为对少女的保护作用,或以成年女子阴户无毛为异常凶象,故禁忌之。
行房事时男女的精力十分集中,事后,双方都松懈下来,需要休息。此时是本身防御力量最虚弱的时刻,因而也就有许多禁忌,以保障房事后不会发生灾难。民间以为行房后,最忌饮凉水,尤其是刚从井中打上来的“井巴凉”(水)。喝凉茶,扇扇子也不行。行房后,暑天不可贪凉,冷天不可冒风雨,否则男缩阳,女缩乳,四脚冰冷,不是落疾病,便是会死亡。妇女行房后,忌马上乳婴,恐血气受损,对婴儿也有不利。
为了节欲,为了防止性行为的混乱,民间禁忌男女平日接近能够引起性欲的事物。要求“多沐浴,少情欲”;“男勿看春,女勿看灯”,“美女不观灯”。因为灯节上人群簇拥,男女混杂,摩肩擦背,难免引起苟且之事,所以干脆禁忌女子观灯,也就防止了淫秽的事情发生。鄂温克族还有禁忌寡妇参加群众性的娱乐活动的习俗,也是防止有不名誉的事情发生的。汉族民间以为“寡妇门前是非多”,一般男子都要尽量少与寡妇来往,以免发生误会,或者真的有不正当的性行为发生。这些除了对寡妇不公正的歧视态度以外,也都是房事禁忌的扩延。《红楼梦》、《西厢记》过去是被认作“淫书”的,因而禁忌妇女观看。俗语有“男不看西游,女不看红楼”、“男人莫看三国,女人莫看西厢”。但是,为什么只限制女的看红楼西厢,而不限制男的看呢?显然,旧时在夫权社会中,妇女是被看作“淫佚”的祸水的,一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归罪于女性了,男性只是受诱惑而已。这当然是不公平的,是性歧视、性压迫的表现。
         
     
   第三部分
第35节 不洁房事禁忌
               
            中国民间有性行为不洁的观念。其不洁之来源,主要是妇女不洁的观念引起的。妇女之月经,被视为“血污”,俗以为是不洁的。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就指出:“女子阴类也,以血为主,其血上应太阴,下应海潮,月有盈亏,潮有朝夕,月事一月一行,与之相符,故谓之月水、月信、月经……女人入月,恶液腥秽,故君子远之,为其不洁,能损阳生病也。”所以男子以此卑视女子,说女子是不洁的。除了在月经时禁忌行房事外,也视一般房事为不洁的行为,常常小心避忌之。东北地区有“宁承丧,不承双”的说法,即是宁可把炕借给人办丧事用,也不愿意借人结婚用,认为借给人结婚用,会脏了自己的炕,会遭晦气的。如果夫妻外出借用人家的炕了,临走时一定要扔下几个钱,叫“买炕钱”,是对自己不洁行为的一种赎罪。汉族、布依族及其他一些民族中都有忌外来夫妇在自家同宿的习俗,包括自家女儿、女婿也是如此。否则便于家不吉利,或说会影响自家后代子嗣的续衍等等。浙江一带,船家也忌讳男女搭客在船上交媾。鄂伦春族、汉族等许多民族中都有禁忌孕妇、产妇行房事的禁忌习俗。在怀孕期间,尤其是大月份(8~9个月)时,忌房事,是恐胎儿受损,怕早产。又有此时行房事,会导致生下的孩子长大后好淫佚的说法。产后“过月子”期间,忌房事,是认为产妇身上不干净,会使男女染上疾病。
亵渎房事禁忌
由于认为性行为是不洁的,所以又产生出性行为会亵渎神明的观念。于是在鬼神常在的地方,或者鬼神出没的时间里,在与鬼神交往(遭遇)的场合下,或者涉及到鬼神意志的方面都是禁忌行房事的,惟恐亵渎了鬼神,使人们自己遭受不幸。
例如在日蚀、月蚀、暴风、骤雨、地震、电闪、雷鸣、水灾、旱灾、雹灾、蝗灾、瘟疫等情况下会有房事禁忌的心理反映。以为此时行房事是对天意的违背,是对天神的不敬,是对鬼神意志的亵渎。或许那灾厄正是由于这种亵渎才来临的,或许还会因这种亵渎而继续发展下去,恶化下去。因此,人们在这些情况下禁忌房事,并幻想由自己的节欲而能感动上苍,感动神灵、鬼魅,使它们不再降下灾难。
另外,在宗祠里、祖堂上、庙宇内、宫观中、神龛下、井灶旁、坟墓地、棺柩处等位置都是严禁行房事的。因为这些地方都是鬼灵神明常居地或出入处,男女如在此交合,势必会亵渎、触犯了鬼神精灵。如果惹得它们恼怒起来,是会给人类降下灾祸的。
云南彝族阿西(阿细)人有祭密枝活动,这期间,禁忌夫妻同床。清代南方赛水神活动期间也禁忌夫妻同床。据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篇”云,在赛水神活动中,曾经有一名当会首的舵工,因“一夕犯不洁(即指房事),方跪致祝,有风刮灰扑其面,骨栗神悚,几不成体。退而拂拭,则额上现一墨画秘戏图,神态生动,宛肖其夫妇,洗濯不去,转更分明,故以膏药掩之也”。其意皆为祭祀神明期间不得行房事,否则必会受到神的惩罚。
因为天地是天神地祇的驻处,所以民间有禁忌在露天野合的俗信。俗以为男女交合必在避开天地的房间里、床铺上。因而将性交行为雅称为“房事”、“床第之欢”。不在房中交合的则称之为“野合”。野合是犯忌讳的。野合会污秽天地,冒渎神明。违犯禁忌者会遭五雷轰顶,被劈而死。其用意当在于以此来恐吓那些男女间不正当的性行为。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积久成习,养成了行房避天地,进而避人耳目的习俗。据张紫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云:“(真腊国)行房不欲令人见,此俗与中国同。”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云:“(苗族)獠人夫妻异宿,唯于晴昼,牵臂入山为乐。于路口插松竹,以断往来。谓之插青。见者即避。如或误入,刀斧相加。”又云:“(苗族)夫妇野媾,插青路衢,以断行路,不知误入,张弩射之,媾精入地,是生短狐。”性行为忌讳直露人前的观念,还形成了一种道德风尚。俗话说:“上床夫妻,下床君子。”“君子厅,小人房。”即是要求尽量使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性生活不外露的。民间,不但忌讳公开谈论性行为,就是夫妻间在这方面也都讳言极深。一般行房事还要避开日月灯光能照耀到的地方,要在黑暗中进行,否则,即使在房中也怕不够隐蔽。这足以反映出民间对房事的保守性和隐蔽性。由于长期以来,行房事都是隐蔽的,因而,一旦行房时被人撞见,便会惊慌失措,羞愧难当。虽是夫妻,也会骇然,若是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就会更加惊恐。然而,行房被人撞见,因而受惊吓,感羞耻而病伤夭亡者也确实不乏先例,所以行房忌被人见也成为一种禁忌风习。比较起来,在一般民众心目中,行房事避天神地祇的观念倒不是那么自觉明朗的了。反而不如忌被人见显得更切实、可信,这也许是体现了风俗传承中某种正常的变异性规律吧。再者说,人言可畏。被人看见了自己的“丑行”,难保他不到处传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人人都知道了的事情,还能再瞒得了神灵吗?所以被人知道也就等于冒犯了神明,同样会遭到神鬼的惩罚的。这就又联想到了冥冥间的惩治,各种各样的因果报应等等,所以房事是绝对禁忌裸露的,必须极其隐蔽才行。
日时房事禁忌
中国传统的观念,把男女分归为阳、阴,男归阳,女归阴。男女交合方可繁衍后代,所谓“孤阴不生,孤阳不长”。然而,男女交合必以时,才能达到阴阳调和,否则,阴阳不调,不但不能有利于后代的繁衍,还会生出许多祸患来。所以男女行房事也要有阴阳时日方面的禁忌。
民间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禁忌房事,如冬至、夏至前后半月内禁忌房事,据信,冬至阳气尚微,夏至阴气尚微,如草木萌生,易于伤伐,阴阳不能调和,虽说指的是自然界里的阴阳二气,也怕感染了男女体内的血气精神,这时候行房事恐怕不能配合节气而走泄了精血,导致神气疲乏,引来祸灾。每个月的初一、十五是月廓亏空之时日,月属阴,此为阴虚,民间也忌房事,惟恐阴阳不调。每年五月初五,俗称“五毒日”;九月九日,俗称“九毒日”,均忌房事。五月俗称“恶月”,据说五月初五日这天,阴阳之气争雄,阴胜阳,鬼魅、邪祟、瘟疫、毒气猖獗一时。此时行房事自然危险,或谓会“倒阳”,或谓会“中毒”,所以要禁忌行房;九月九日称“重阳节”,或者是因阳盛阴衰,或者是因“重九”是阳数之颠峰,恐过后则一转而为阴数了,所以禁忌一切冒失的行为,小心慎行,包括房事也在禁忌之列了。每日的晨昏,也是阴阳转换交接的时刻,此时亦恐阴阳不调而禁忌房事。实则昏时人体劳累困乏不易行房,晨起精神未振,行房事也易影响一天的劳作,所以晨昏刻均不易行房。阴阳之说只不过是对此类民间经验的一种解释。除此之外,本命生辰日正冲甲子、庚申晦朔之日行房事也是忌讳的。还有各地不尽相同的祭神持斋日也忌讳行房事,否则,以为是对神明的大不敬,会受到神鬼的惩罚或阴谴的。《素女经》中提到的“合阴阳”、“避九殃”,也是指的此类禁事。其言曰:“人之始生,本在于胎合阴阳也。夫合阴阳之时,必避九殃。九殃者,日中之子,生则殴逆,一也;夜半之子,天地闭塞,不瘖则聋盲,二也;日蚀之子,体戚毁伤,三也;雷电之子,天怒兴威,必易服狂,四也;月蚀之子,与母俱凶,五也;虹蝗之子,若作不祥,六也;冬夏日至之子,生害父母,七也;弦望之子,必为乱兵风盲,八也;醉饱之子,必为病癫疽痔有疮,九也。”又据台湾一九八八年《中国民历》讲:“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诸日为神明降鉴,察人善恶之期,宜戒斋不可行房,以免冒渎而受阴谴。”又《台湾民间禁忌》龚序云:“忌初一、三、五、七、九、十五日行房”。如果再加上诸如“月经期”、“风雨日”等等禁忌,那么可以进行房事的时日实在是没有几天了。可见,禁忌事项的繁多已经到了令人无所适从的地步了。禁忌太多,适得其反,顾不过来的,也就不能再顾及了。
结语
房事禁忌是一种远古的禁忌,从图腾时代直到现今,这一禁忌始终存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类、族群的繁衍、生息,所以历来被人们所重视。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形,越是大家都慎重对待的事情越是避忌谈论,生怕触动了什么而引出不好的结果,损伤了那共同珍视的事物。房事一直是中国人视为神秘禁区的事情,人们习惯在各种情况下尽量避开它,而不习惯使这类事情或与之有关联的事情被自己看到或听到。中国人在性方面讳莫如深,因此,这方面的禁忌很难传播、很难搜集。许多有关习俗,也囿于某一社区,或者在家族、种姓系统等极狭窄的范围内传继着,很少为外人所知。只是近年来,人口问题成为中国一个至关重要的迫切问题之后,人们才开始不得不正视性的问题。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人们开始公开谈论生育问题了。这必然涉及到性生活,于是房事禁忌也就相对公开一些了。
房事禁忌是个体的事也是集体的事。大的方面可以影响到一个族群的生存、伦理、秩序,小的方面可以制约个人的性生活规范。其中有些是带有人类发展的共性特征的,有些则是地方性、个别性很强的经验归结。不管它们正确与否,事实上这些禁忌总体上说,在形成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风貌方面和促使其发展至今的过程中都是起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的。
如果把孕育和最初的抚养比作人类的“摇篮”的话,那么编织这个“摇篮”的过程中,就充满了禁忌。
         
    
   
   第三部分
第36节 胎神禁忌
               
            孕,怀子也。孕,是两性结合的直接后果。有孕,才有可能有育。孕,又是生命之开始。在重子嗣的中国社会中,孕是一件喜事,俗称妇女怀孕为“有喜了”。然而,自从妇女受孕那一刻起,一个个难解之谜就诞生了。那小小的生命是男是女?将来会成就一个什么样儿的人材?产时是顺利还是难产?希望和忧虑交织并存,再加上怀孕期间生理方面的反映,头晕、呕吐、偏食、懒倦、无力、浮肿等等,会时常引起孕妇以及亲属们的焦躁不安。于是,能不能度过这一关,让那喜事真正安全地降落在自己家中便成为周围人们最最关切的事了。为此,大家都觉得有必要而且应当乐于遵守一些共同的禁忌。
胎神禁忌
古时,人们不清楚胎儿是怎样孕育的。他们只看到妇女的身体发生变化,肚子渐渐地大起来,但是,是什么原因导致妇女如此地怀上了孕直至最后生下一个孩子来呢?他们理解不了。于是就想象是由超人力的神灵起的作用。中国古时候有许多关于妇女怀孕是因神鬼感应的传说,比如说,妇女的怀孕是龙、凤、麒麟、大鸟、巨人、虹、日、月等有关,或者说是命中注定的,是前世的缘分等等,总之是由某种超人的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超人的力量后来就被人们想象成为一个具体有形的“胎神”了。“胎神”是专管胎儿的神灵,它通常存在于孕妇的周围。人们对胎神既敬又畏。因为胎神有保佑胎儿和伤损胎儿的双重性质。当胎神有益于胎儿时,人们自然敬它;当胎神有害于胎儿时,人们又畏惧它。这时,人们不管它叫胎神,而管它叫胎煞。其实神、煞一也,不过是反映出人们对胎神敬畏的双重态度而已。神可敬,煞不可犯。据民间信仰认为,胎神对胎儿的损伤皆因人们对胎神亦即胎煞的触犯。俗传胎神能与胎儿的魂魄交通。胎神按一定的时刻有规律地出现在孕妇周围一些固定的方位或者附着于某些物体上。人们不得触犯、伤害到它,否则,便等于伤害到了胎儿,严重的会导致孕妇肚痛难产,或者胎损子夭。
布依族孕妇的丈夫忌狩猎、捕鱼。据信,动物、鱼类的灵魂因敌不过男性的阳魂,被捕杀,便会寻了孕妇所怀的处于阴阳界中的胎儿腹婴进行报复,使之夭亡、流产。孕妇的丈夫也忌参加征战,如果丈夫在征战中面临恐怖场景,腹婴也会受到惊吓,受到伤害。
基诺族妇女怀孕期间丈夫打猎时忌砍棕树,不能打猴子,不能割岩蜂,不能打黑色、红黑色、黄白色、花色的鸟类,不能打大嘴鸟、犀鸟、叫声不好听的鸟,否则认为会影响婴儿的容貌和声音。妻子怀孕时,丈夫还忌参加某种社会活动。如葬人忌参加抬死人;忌参加绷大鼓;忌斗刀把;不能打蛇;不能爬树摘果子。否则,孕妇生育时会难产。
畲族孕妇也有许多禁忌,如三种事情不能看,一是孕妇不能看做功德,因为他们认为祖图花花绿绿,如果让孕妇看见了,这将影响胎中幼儿,小孩将来会得神经错乱之病;二是不能看戏,戏服也是色彩斑斓的,孕妇看后会使胎动;三是不能看棺材出殡,否则会相冲。另外,人们认为,孕妇横跨扁担会引起难产、跨越牛绳犁耙会使孕妇延长孕期达十二个月才能生出婴儿。孕妇也不能进产妇房,否则将来会难产。在饮食上忌食田螺、牛肉和兔肉。但凡有孕妇人家,其墙、砖、瓦等都不能动,也不能敲钉子,否则会引起胎动。
据信胎神是会按月令的变更自动调换位置的。瑶族称胎神为“胎魂”,大概是指胎儿灵魂的意思。据说一月和七月怀孕的,胎魂在正门,禁忌修理正门和在正门处挖地;二月和八月怀孕的,胎魂在庭院,禁忌在庭院存放重物;三月和九月怀孕的,胎魂在舂米的臼里,禁忌移动米臼;四月和十月怀孕的,胎魂在厨房里,禁忌在厨房里淋水;五月和十一月怀孕的,胎魂在卧室,禁忌修理或挪动孕妇卧室;六月和十二月怀孕的,胎魂在孕妇的腹腔,禁忌将孕妇的衣服泡在开水里。以上禁忌,如有冒犯就会导致流产、死胎或婴儿先天残疾等灾异。过去汉族、畲族、土家族等许多民族都有此俗流行。如今大陆胎神信仰已经淡漠了,除了个别偏远地区仍有残留外,一般很少有人讲究了。据有关资料表明,台湾关于胎神的信仰,还是比较普遍的。不过和瑶族胎魂的流动存在情况不同,台湾胎神的流动存在不是按妇女怀孕月份分定的,而是按月份定死了的,对每个孕妇来说都是同样的适用。
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宋代陈自明“胎煞避忌产前将护法”中有一种按农时节气分定胎煞位置的办法,其文曰:“月游胎煞:立春在房床,惊蛰在户,清明在门,立夏在灶,芒种在母身,小暑在灶,立秋在碓,白露在厨前,寒露在门,立冬在户及厨,大雪在炉及灶,小寒在房母身。”还有一些以天干地支来推算的胎神日游方位禁忌大都出于江湖郎中或者游方术士之口。这些玄言,由于太繁复、艰涩,极难在民间生根。民间还是易于接受那些一目了然、便于记忆的东西,像以上所列举的几项与月份、节气相关的胎魂、胎煞禁忌便是民间可通行的。其中谈到的胎神所处的位置,也都是中国普通农家小院的典型环境,更是一般中国家庭妇女经常所到之处。这也可以看出,所谓触犯胎神的禁忌,实际上是要处处提醒孕妇小心行动,并且尽量限制孕妇的活动范围和劳动强度,以便保护胎儿不受伤害。其他人在胎神存在的地方也要小心从事,否则,伤着了胎神就会通过感应的方式伤损胎儿。据说,刀犯者形必伤,泥犯者窍必塞,打击者色青黯,系缚者相拘挛。总之以什么方式触犯了胎神,便都会以相应的损伤体现在胎儿的形体上。因此,民间在妇女“有喜”之后便有许多禁忌存在。
         
  
    
   第三部分
第37节 室内禁忌
               
            孕妇的住室也是胎神常驻的主要处所,民间似乎有把孕妇的腹腔与孕妇的住室相类比的惯习和信仰。或者是把胎儿的驻处由腹腔扩大到寝室了。以为在室内的活动会感应到孕妇的腹中。因此在孕妇室内的行为要处处小心谨慎,不可稍有大意。否则便会影响到孕妇腹中的胎儿。归纳起来,孕妇室内必须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忌动砖瓦土石
室内墙壁房上的砖瓦土石禁忌移动、毁坏,恐怕触动了胎神,胎神自己可以按月令变更位置,但忌讳它不变时,人为地给它变动。也就像胎儿自己可以在孕妇腹中移动,但不能人为地推拿,帮他移动。否则,恐有拔苗助长之虞。
(2)忌钉钉子
室内墙壁上、家具上、门窗上都忌钉钉子。俗以为会伤害胎神。如果万一不幸把胎神钉在那里不能动弹了,岂不意味着胎儿也不能正常发育而变成“死胎”吗?故而严禁之。
(3)忌挂人物画像
湖北一带孕妇室内忌挂人物画像。据说多看画上的人会使孕妇腹中的胎儿和画上人物长得一样。俗称“换胎”。《清稗类抄》“鄂妇妊忌”篇云:“湖北妇人妊子,避忌最甚。有所谓换胎者,言所见之物入其腹中,换去其本来之胎也。故妇人妊子,几房中所有人物画像,藏之弃之,或以针刺其目,云其目破不为患矣。”
(4)忌动剪刀、针线
动剪刀会剪断东西,动针线、锥子等会扎穿衣物,如果恰逢胎神在时,岂不又伤着了它。一旦伤着了胎神就会生下无耳朵、豁耳朵等不全活的孩子,或者生下瞎眼的孩子。
(5)忌捆绑东西
据说在室内捆绑东西,会生十指不能伸直或手脚弯曲的怪孩子,又有的说会使胎儿生时肚脐带缠绕在脖子上。
(6)忌塞瓶口
据说孕妇塞瓶口,会使胎儿的口、鼻、耳、肛门闭塞。亦是出于同类相互感应的信仰。浙江温州一带有此俗信。
(7)忌拆、堵门窗
恐弄瞎胎儿的眼睛。
(8)忌手臂上举
俗以为胎儿在母腹中咬着一个奶头一样的东西(有称为“奶筋”的)才不致坠落。孕妇如在室内举臂向上摘、摸、够什么东西,会使胎儿所含的奶头(奶筋)脱落,导致胎儿饿死或滑胎(流产)。
(9)忌搬动大型家具、器物
忌随意移动室内箱笼、桌椅、橱柜、床凳,以防触动胎神,导致流产、滑胎,或生下五官不齐全的婴儿。
(10)忌声响过大
恐生下耳聋的孩子。
(11)忌烧烤东西
恐生下有痣、胎印(紫斑)或被烧伤的孩子。
(12)忌属虎的人闯入
因畏虎的心理和属相即为本命的思想,所以担心属虎的进入孕妇室内会暗伤胎儿。
(13)忌坐、睡在熊皮、獐子皮上
鄂伦春族孕妇忌坐、睡在熊皮、獐子皮上。不能接触熊皮、獐子皮。否则,会引起流产。
(14)忌冷水洗浴
孕妇忌冷水洗浴,恐伤胎气。
(15)忌肩披线、绳
孕妇忌肩披线、绳,恐婴儿绕脐生。
以上孕妇室内的禁忌所起作用,明显地是要给孕妇制造出一个清静幽闲的环境,让其平平稳稳地产下婴儿来。但是,有些时候又不得不做某些禁做的事情,那又该怎么办呢?民间常常用一张红纸,上写“胎神在此”四字,安贴在室内某处,意思是先把胎神暂时请到一个安全的处所,就可以翻箱倒柜,钉敲穿凿而百无禁忌了。还有的人家先请道士、和尚来祈祷一番,贴上咒符,再办那些素常禁忌的事也就没什么要紧的了。如果事先没有准备,无意间触动着了胎神,便要举行一些“安胎神”的仪式。情况轻微的,只需用扫帚在“动着”的地方,比划着轻拂三次,口诵“请胎神退避,庇佑母子平安”就可以了。据说扫帚是有灵力的,而且家家具备,使用方便。旧时轻贱妇女,说妇女是专司洒扫的人,汉字扫(掃)与妇(婦)的边旁是一样的,民间又有蔑视妇女为扫帚星的说法,所以用扫帚去安胎神,亦有以孕妇本命去安胎神之意。假如情况比较严重,触动胎神后已经造成孕妇肚子疼痛了等等,那就必须请道士、法师来作法祈祷,并加贴安胎符、镇煞符,以保母子平安了。当然,这是迷信的作法,如今已没有多少人相信了。如果孕妇肚子疼痛不适,人们首先想到的已不是扫帚和法师了,而是马上到医院去检查治疗。现时期,以上所谈禁忌也起了很大变化。由于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人们不但不再相信胎神、胎魂,甚至也放弃了一切靠静养保胎的办法。
         
   
  
   
   第三部分
第38节 室外禁忌
               
            如果说胎神主要是在孕妇寝室内驻足的话,那么孕妇假如要离开寝室,实际上也就要远离胎神了。虽说胎神还可能在孕妇的腹中,但毕竟有时是不在孕妇身上的,所以当孕妇离开住室时,往往会暂时得不到胎神的护佑。因而,离开室内到室外去,对孕妇来说是更有一层危险的,归纳起来,孕妇在室外的禁忌又有如下几种:
(1)忌手抓食盐跨过户磴
孕妇忌手抓食盐跨过户磴。据说分娩时,会因此而难产。俗信孕妇手抓食盐跨过户磴会得罪户磴(门坎)神,将来孕妇分娩时,婴儿的手会先出来。
(2)忌在门口伸头缩头
孕妇忌讳站在门口看人。这样一会儿伸头到门外,一会儿缩头到门内,会使婴儿出生时伸伸缩缩不能顺利地产下。这和上边一条禁忌相仿,都说是民间俗信是把门户和阴户相类比、视同了,也和把寝室等同于孕妇子宫宫室一样,是出于相似互感的原始思维逻辑的。
(3)忌夜晚不归,在外露宿
孕妇忌讳夜晚外出不归。因夜晚室外多鬼祟,恐胎儿被鬼煞的邪气伤害。据说夜间会有黑虎神、白虎神出没,如孕妇撞见,对胎儿最为不利。忌夏夜在室外露宿,恐有妖魔扑身,而生怪胎。尤其在雾夜,孕妇最忌在室外露宿。俗说会“雾(误)了胎儿”。
(4)忌爬果木树
云南巍山地区彝族孕妇忌爬果木树,更不能摘果子。爬果树可能会被摔着,当然是危险的。树上的果子和孕妇腹中的孩子也有相同之处,因而摘了果子也会感应得胎儿早产。
(5)忌接近牲畜
满族妇女怀孕五个月以上者,禁忌再进入马棚内,也不许牵马。鄂温克族孕妇忌坐毛驴车,恐会被牲畜踢咬碰撞着,伤了胎儿。
(6)忌跨过牵牛绳
汉族、畲族等民族都有禁忌孕妇跨过牵牛绳的习俗。据说孕妇跨过了牵牛绳,就会发生难产。因为牛的怀胎期为十二个月,孕妇如果跨过牵牛绳,就会和牛的怀胎期一样长,那自然是难产的象征了。另外,要跨过牵牛绳一定离牛很近了,所以忌跨牵牛绳的习俗也包含有忌讳接近牲畜的意义。
(7)忌跨过戥秤
旧时,孕妇忌跨戥秤。过去的戥秤为十六两一斤,据说孕妇从上边跨过就会使她的孕期延长到十六个月。
(8)忌跨过扁担
畲族孕妇忌跨过扁担,否则难产。
(9)忌把澡盆拿到室外
台湾七月份普渡孤魂饿鬼期间,一说是在盂兰盆节(农历七月十五日,又称“中元节”、“鬼节”)期间,禁忌把孕妇的洗澡盆拿到室外院子里。恐夜间忘收回,触怒了普渡公、黑虎神或孤魂饿鬼,对胎儿不利。
(10)忌坐房檐下
河南有此习俗,俗忌孕妇坐于房檐下,恐胎儿中风。
(11)忌在葡萄架下乘凉
河南有此习俗。传说葡萄架下易藏仙家、鬼祟,怕孕妇中了邪气,又恐将来会产下葡萄怪胎。(12)忌足践落花
湖南有孕妇忌踏落花的习俗,否则,分娩时必致踏花生。俗谓小儿生时双脚先下为踏花生。据《中华全国风俗志》云,旧时,此禁忌习俗在当地闺中少女中亦流行。
(13)忌在非常地大小便
孕妇大小便忌在生地。在平日不常去的地方大小便,会有“异常”之虞,或谓将导致难产,使母子伤亡。
(14)忌把衣裤晒在蜂窝旁
云南巍山彝族孕妇禁忌把衣裤晒在蜂窝旁边。
(15)忌见月蚀、月晕
月亮属阴,俗称“月娘”、“太阴娘娘”,是女性的象征。因此,民间忌讳孕妇看见月亮发生异常现象,如月蚀(月食)、月晕(月亮周围的亮圈,又称“白虹”或“风圈”)等。惟恐受此感应,导致孕妇贫血、流产,或生下四肢残缺的婴儿。
(16)忌看戏曲
俗间多以孕妇不宜看戏听曲。其由不一,有的说看布袋戏,会生无肝肺内脏的孩子,有的说是看傀儡戏,会生无骨或有软骨病的孩子;有的说看戏,会使胎儿面花(因剧中有花脸出现)等等。这些都是“换胎”禁忌观念的演绎。即认为看戏能把戏中人物形象的特征带给(由感应而传染给)腹中的胎儿。湖北一带还有忌讳孕妇见优人的习俗。原因也是怕生出胎儿来和戏台上化了装的优人相像,成为怪人。据《清稗类抄》“鄂妇妊忌”云:“又一妇偶观优,及生子,头上有肉隆起,如戴高冠,两耳旁各有肉一片下垂,如以巾幂之者然。因忆观优时,有优人之冠如是,为其换胎矣。”换胎观念在民间的影响颇深远,许多人笃信不疑。或者有不甚信者,亦不敢冒险犯忌。然而,从另一方面看,禁忌孕妇看戏还是有一定的客观实际意义的。这样做可以限制孕妇到人多噪杂的热闹场合中去,令孕妇深居简出,以避免孕妇被挤着、撞着,以至闪腰扑跌,确保胎儿不被损伤;再者,戏中情节大起大落,有悲有喜,或使孕妇感伤落泪,或使孕妇喜乐大笑,或令孕妇情绪郁结,或令孕妇岔气不支,都对胎儿不好。所以禁忌孕妇看戏,并非全无道理。
以上室外活动禁忌,多数仍是与胎神禁忌有关的。是从孕妇及孕妇腹中胎儿的安全、吉祥方面考虑的预防措施。
         
  
 
  
   
   第三部分
第39节 冲犯禁忌
               
            另有一些孕妇的禁忌项目,是从冲犯的观念中生发出来的。冲犯观念,又源于妇女不洁和妇女的不洁会亵渎神明等观念。在妇女不洁观念中,是以孕妇为尤甚的。
(1)忌接触嫁娶
由于孕妇不洁的观念和“喜冲喜”的忌讳,孕妇禁忌接触嫁娶方面的事物。孕妇不能参加别人的婚礼,也不能观看嫁娶,不能到新娘身边去,忌摸新娘的轿子、嫁妆,忌到洞房里去,忌坐新人的婚床,忌出席喜筵。这方面的禁忌前文(婚姻禁忌)中已谈到过,这里就不多说了。汉族、满族、白族、彝族等许多民族都有此类禁忌的习俗。一般说来,这类习俗,其中当然也有为怕“喜冲喜”而影响到胎儿的意义,但更多、更主要的是在于害怕影响到嫁娶的一方,以为孕妇接触嫁娶的事物,会对新娘子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孕妇乃是被视为不洁的因素而加以避忌的对象,孕妇(俗称“双人体”)此时因其具有更为突出的异常性和危险的特征而成为一种禁忌体。
(2)忌接触孕妇、产妇
民间俗信,孕妇忌接触孕妇、产妇。这里边有“喜冲喜”的顾虑,也有不洁对不洁,结果更不洁的思想,还有同类相斥,“二虎相斗,必有一伤”的推导。总之,是担心双方或者对其中的一方不吉利。
民间忌讳孕妇与孕妇同坐一张长椅或同睡一张大床。其中除了一般禁忌相见的顾虑之外,还担心会与对方“换胎”。假如自己本来怀的是个男孩,对方怀的是个女孩,据信,两个在一起时,就可能会暗中调换过来的。这在重男轻女的时代,是很计较的。一旦有一个生男、一个生女时,那生女的就会想到,是因和那生男的孕妇在一起坐、睡时,被她偷换掉了的。这虽然是属无稽之谈,但在人们极端失望而又无其他理由可寻的时候,便也会很自然地联想到这一层的。
台湾高山族孕妇禁忌与曾流过产的妇女交换用物、借贷钱货,恐怕被沾染而难产。对于多产、顺产妇女家的东西则喜好借用,以求自己也多产顺产。
东北鄂伦春族孕妇忌入产房。据说曾经有一个孕妇对一个产妇说:“你等等,咱俩一块儿生吧。”结果那产妇就生不下来了。所以再不准孕妇进入产房。河南林县一带孕妇忌进产房,据说是怕孕妇自己会难产。东北一带也有类似的习俗。当地禁忌孕妇看产妇分娩,也是怕将来自己难产。也许这是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因为孕妇看到产妇分娩时痛苦的样子,会使自己产生某种心理上的压力和精神方面的过度紧张,以致引起难产。白族也忌讳孕妇进产妇的家门,产妇生下小孩后往往在门前挂上蒸笼底,见到这个标记,孕妇就不能进去了。否则,孕妇会把产妇的奶踏干,使新生婴儿无奶吃。据信,孕妇腹中的胎儿会将产妇的奶吸了去。一个人的奶喂两个婴儿是不够的,一般做母亲的最怕的就是自己的婴儿受屈,所以禁忌孕妇上门。如果孕妇无意中进了产妇的家,按白族的规矩,必须到这家泼水,以示赔罪和补救。东北一带也有此俗,孕妇如果进了产妇的家门,并把产妇的奶给“带走”了。产妇家一定要让孕妇再把奶“送回来”的。“送奶”的具体做法是:由“带走”奶的孕妇做一大碗面汤送给产妇喝。进院时要喊着产妇的名字说:“喂,××,给你还奶来了。”这时产妇在屋里要应声:“哎,奶回来了!”接过面汤后,产妇要背着人,脸冲墙把面汤全喝光。这和白族泼水一样,是一种赔罪仪式和补救的措施。民间相信通过这种仪式和措施,那水和面汤就会变成乳汁再回到母体身上,从而挽回孕妇所造成的损失。
(3)忌接触丧葬
汉族、畲族、鄂伦春族等许多民族都有禁忌孕妇接触丧葬方面各种事物的习俗。俗以为是“凶冲喜”,对胎儿不利。
孕妇忌看丧葬时做功德、上供、祭祖等,否则认为是大不吉利。畲族因祖图花花绿绿的,据信,孕妇看了,会导致小孩生下后神经失常。孕妇忌触棺木,忌看入殓、出殡,忌食葬仪食品,忌受丧家赠物,忌摸丧葬用具。否则,皆为大不吉利。孕妇忌入坟地,忌入丧家,忌走抬过死人的路。这一切都是为孕妇及孕妇腹中的胎儿着想。丧葬是凶事,有邪气、秽气,怕冲犯了孕妇,伤着了胎儿。即便孕妇是丧葬家亲人,也要避开丧事。因为孩子未生就去送终是不吉利的。如果再悲伤痛哭起来,更会使孕妇母子双双受损。迷信者还以为接触丧葬事物阴魂还可能会扑在孕妇身上,使胎儿受害。这些禁忌,总的说来,是担心“凶”冲了“喜”,是要求孕妇节哀、保重身体的防御措施,是为胎儿着想、重视子嗣的表现。
(4)忌接触神事
妇女的不洁会亵渎神明。孕妇因其不洁,所以忌接触神事。汉族孕妇一般是禁忌参与祭祀的。据说孕妇靠近神龛、巫祝,都会污染神地,冒犯神祇。满族忌孕妇侍奉祖先神。台湾禁忌孕妇擅入寺庙。湖北忌讳孕妇见到弥勒佛像。据《清稗类抄》云:“(湖北)其地每月游僧担荷衣装,乞食村落,担上有弥勒像,此尤为所忌,孕妇见之,谓生子必肖弥勒像矣。故此僧所至,村人辄噪而逐之。孕妇或不及避,猝与相遇,必坐于地,自解其履,以左履换至右足,右履换至左足。此僧亦必将所荷之担,从右肩换至左肩,从左肩换至右肩,如此相持。及人众咸集,逐此僧去,乃得无事。”民间还忌讳孕妇观看盖庙、雕塑神像。据说,建庙、塑神像时如有孕妇在旁,此庙无香火,此神不灵验。这些都是旧时轻视妇女、贱视妇女所致。在男权社会中,一切都是男子的意志体现。在男子眼中,妇女是“污秽”、“不洁”的,被人轻贱的,所以也就想象神也是厌恶女人的。如果有女人,尤其是有孕妇在旁,举行神事就是对神的大不敬,对神的亵渎,神事活动一般都是在严肃、庄重、圣洁的场合。男人们对神灵都要小心敬奉,磕头求拜,女人们就更不能自由行动了。因此,孕妇禁忌接触神事,在客观上也使孕妇免去了叩拜大礼和战战兢兢的心情,对于孕妇和胎儿是有一定的好处的。然而,这却未见得是出自于此一禁忌习俗形成的初衷的。
(5)忌接近要地
由于旧时对妇女的轻视,许多重要的活动都禁忌妇女参与。说妇女“头发长,见识短”,“办不成大事”,还是轻的,重则将一切失败的原因都归之于妇女。说妇女是“丧气鬼”、“丧门星”、“灾星”、“祸水”。什么事办坏了,办砸了,都往妇女身上找原因,说妇女会把本来可以办好的事情毁了。孕妇又是将临危险的女人,更是挨不得碰不得的。俗以为无论什么事,一挨近孕妇就算“触了霉头”,十有八九是要倒霉的。因此民间禁忌孕妇到重要的地方去。过去,农村里的大事,要算打井、建灶、上梁了。凡属此类事,都禁忌孕妇近前观看。据说,打井时,孕妇要靠近了,这口井就肯定白打了,不是打不出水来,就是打出的水是苦的、咸的,不能食用。建灶、上梁,过去都是很慎重的事,灶有灶神,梁有梁神,如果被孕妇的秽气冲犯了,人家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在一家之中,锅台、窗台、磨台这三处是最重要的地方了。这三处最忌孕妇坐。孕妇或许可以在这些地方的旁边干活,但累了,想坐一坐,是不行的。孕妇的秽气会污染这三处要地,使全家“霉气”。东北汉族还忌讳孕妇到酱缸跟前。过去,做酱也是农家普遍重视的事情,有许多禁忌。下大酱时,酱缸上要系红布条,酱缸忌挪动等。因为在生活水平很低的农家说来,酱是一年中重要的副食品。因为相信孕妇不洁,所以,也不让孕妇接近酱缸。
(6)忌接触巫事
由于冲犯的忌讳,禁忌孕妇接触许多事物,而孕妇本身也怕被巫术所伤害。江苏民间俗信,认为雄黄精会有“转女为男”的巫术力量,因此,妇人怀孕,常将雄黄精佩在身畔。若想要女孩的,则避忌之。旧时,民间不理解怀孕生男生女的道理,尝以为胎儿的性别决定于临出生的一瞬间,或者决定于出生时的那一瞥。因此担心会被人使用巫术的力量“栽花换斗
”,将男孩换成女孩,或者将活胎儿变成死胎儿。旧时,广东东莞一带民间有一种“打席”的习俗。“打席”又名“打胎”。某家有了病人时,经过百般治疗,不见好转,便会怀疑病人将死。根据转世再生的迷信观念,又认为病人会投胎到别的人家。这时,就要运用“打席”的巫术,把病人投胎的去路断绝,使病人的灵魂重新回到病人身上,使其好转过来。“打席”的时候,请邻居老媪数人,各人拿卷成一捆一捆的席子,携带香烛冥纸,来到十字街头土地神处。先焚化香烛冥纸,然后大家一齐动手,把席在地上用力乱拍乱打。从土地神处一直打回家中。沿途还要不断地叫着病人的名字。是一种叫魂压惊的法术,俗以为,这样做后,便可把病人投胎的胎魂打下追回。所以当地孕妇最忌见着此事,惟恐腹中胎儿真的会被打落而致流产了。
         
  
   
   
   第三部分
第40节 执炊禁忌
               
            俗话说,“妇女围着锅台转”。这是旧时妇女家庭活动的真实写照。一般中国人的家中,多是妇女执炊。但是妇女有了身孕之后,在执炊做饭方面也就有了许多禁忌。
(1)忌砍柴夹住斧子
基诺族孕妇砍柴,忌把斧子夹在柴中间。又忌采摘白参、黄色菌、独朵的鸡棕。背柴时,忌把竹子柴和树木柴背在一起,否则会难产。
(2)忌用草绳升火
台湾俗信,孕妇要动手烧灶煮饭时,忌讳使用草绳起火,因为草绳一绺绺的形状,类似鹦儿的垂涎。如不避忌,恐怕将来生的婴儿会有不断垂涎的毛病。
(3)忌切肉、鱼
浙江一带孕妇做饭时,忌切肉、鱼,否则,以为胎儿会皮肤破裂,或者四肢畸形,五官不端正。
(4)忌煎焦食物
民间还忌讳孕妇在锅里将鱼、肉、蛋等食物煎焦炒糊。否则,将来生下的婴儿身上会有烧烂的疤痕或黑痣。
(5)忌烤肉食
俗以为孕妇烤肉会生烂手脚的孩子。
(6)忌胳肢窝夹葱
河南郑州一带有此禁忌,据说恐生下的孩子得狐臭。
以上执炊禁忌,都是将执炊中各类现象与胎儿的未来相互联想,由此大约可以推断,此类禁忌最初可能是由孕妇本人心中生发出的某种禁忌思想,经过传播、递继,造成一定影响,而成为一方一地之习俗的。
饮食禁忌
民间俗信,胎儿的成长,以及日后生下小儿的形象、禀性,都与孕妇的饮食有关。因此孕妇的饮食一定要注意,不能吃下影响胎儿健全发育或会造成日后小儿某种缺陷的食物。这方面禁忌,主要有以下几处。
(1)忌想吃的吃不到
据信,孕妇想吃什么实际上也是胎儿想“吃”什么。这时一定要让孕妇吃上她想吃的东西,而且,最好是让她吃足吃够。否则,怕胎儿在腹中急出红眼病来。
(2)忌食兔肉
这一禁忌,在中国流行最广泛,也最久远。意思是恐吃了兔子肉,胎儿会像兔子一样长一张“豁嘴”。《论衡?命义篇》云“妊妇食兔,子生缺唇”。可知汉代已有此俗信禁忌存在了。熊伯龙曾在《无何集》中发问道:“世间缺唇之母,皆食兔乎?”这是不同意此一禁忌的疑问。无疑,熊伯龙的质问是有道理的,食兔和缺唇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然而民间却也不光是认为食兔一项可导致生子缺唇的。河南一带还有孕妇跳豁墙,或在门坎上劈木材,都会导致生孩豁嘴,缺唇的习俗禁事。其中反映的都同样是民间的一种“同类互感”的巫术迷信思想。
(3)忌食驴、马肉
这一禁忌也是流行很广的。据说孕妇如果吃了驴、马肉,会使孕期延长。就如驴、马的怀胎期一样,会超过十个月而到十二个月。这当然是令人不安的。这种“食驴马肉,令子延月”的俗信,医圣孙思邈曾经在其著述中提到过。可见这一习俗禁忌早在唐代就已经广泛流行于民间了。
(4)忌食羊肝、羊肉
古俗。据说孕妇食羊肝,令子多厄,食山羊肉,令子多病。
(5)忌食糯米、鸡肉
古俗。据说孕妇食糯米、鸡肉,令子多生白虫。
(6)忌食鸭肉
古俗。据说孕妇食鸭肉,令子倒出。
(7)忌食鱼肉
河南一些地区,有孕妇禁食鱼肉的习俗,据说会使婴儿皮肤上生鱼鳞刺。古代有禁忌孕妇食干鲤鱼的习俗,以为会使生下的孩子多疮。
(8)忌食狗肉
黑龙江一些地区孕妇忌食狗肉,否则,将来生下的孩子爱咬人,吃奶时爱咬奶头。河南也有孕妇禁食狗肉的习俗。豫东虞城县一带尤忌妇吃黑狗肉。据说孕妇吃了黑狗肉,会化胎、流产。旧时汉族未生育的妇女也禁忌食狗肉,以为狗肉不洁,食之日后有孕时会导致难产。
(9)忌吃熊肉、獐子肉、獾子肉
鄂伦春族孕妇禁忌吃熊肉、獐子肉,否则会流产。鄂温克族孕妇禁忌吃獾子肉。台湾泰雅人孕妇禁食动物血和内脏,否则以为会流产。
(10)忌吃田螺、牛肉
畲族孕妇禁忌吃田螺和牛肉。
(11)忌食豆酱、雀肉
古俗。据说孕妇食雀肉和豆酱,令子满面多雀斑黑子。如食雀肉和酒,令子心淫情乱,不畏羞耻。
(12)忌食虾米
古俗。据说孕妇吃了虾米、鳝鱼,令子喑哑。俗间也有说是吃狗肉,或其它畜、禽肉,令子无声喑哑的。各地禁忌不同。
(13)忌吃螃蟹
江浙、台湾一带有此习俗。据说孕妇吃了螃蟹,会使胎儿横生难产。据说宋代已有“食螃蟹,令子横生”的记载。可见此俗亦颇久远。
(14)忌食鳖肉
古俗。据说孕妇若食鳖肉,令子短项。此是出于老鳖常将头缩进龟壳中的联想。
(15)忌吃异常鸡蛋
河南郑州一带,孕妇忌食异常鸡蛋,如鸡因缺钙而下的“软蛋”,或杀鸡时从鸡肚中扒出的未成熟的小鸡蛋等。俗以为孕妇吃了这些蛋会流产。
(16)忌吃辣椒
河南一带,有孕妇忌吃辣椒的习俗。一说是恐怕将来生下孩子烂眼圈、害红眼、长眼疮;一说是恐怕将来孩子脾气火爆,性格毒辣。
(17)忌食桑椹
古俗。所说孕妇食桑椹,令子倒出。
(18)忌食梅、李、梨
古俗。以为孕妇食梅、李子,令子目青失明。梨性寒,孕妇亦忌食用。台湾高山族孕妇及丈夫不吃并蒂果实,并生野菜和桔子(桔子多瓣儿),忌怕生双胞胎、多胞胎。
(19)忌食豆酱和茴香
古俗。以为孕妇食豆酱和茴香,会导致坠胎。
(20)忌吃鲜姜
这一禁忌习俗,也非常普遍。见鲜姜外形“多指”,恐孕妇食后生下的孩子有余指。据说东汉张仲景已有“妊妇食姜,令子余指”的记载。可见此俗流传是很久远的了。又因为姜有辣性,所以又以为孕妇食后,会得眼疾。还有的因姜可以散气,便说孕妇食后,会导致散胎、流产。总之姜是孕妇严禁食用的。
(21)忌食生冷物
俗以为,孕妇不能吃生冷食物,不能喝凉水。否则会闹肚子,影响胎儿生长。古时也有“妊娠食冰浆,绝胎”的说法。
以上孕妇饮食禁忌主要是从食物的性能,包括外形和内质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这一角度进行的考虑。其依据无非是“同类互感”的俗信原则,担心对胎儿或者孕妇会造成灾难祸患,所以要禁止食用。其中有些食物禁忌甚至被医家所引用,这是因为中国自古就有巫、医不分的历史。中国的医术很多都是心理上的医治同药物上的医治并举同用的。有时下一味药,或者减一味药,究竟是物性方面的考虑还是理性方面的考虑连医师自己也很难说得清楚。此风至今犹存。民间用药很可能由于药名的谐音、语义的忌讳而导致禁用此药。据河南鹿邑县同人讲,当地民间医师为孕妇用药,就忌用“虫退”(蝉蜕)、“丹皮”、“无寸”(麝香)、“班毛”(斑蝥)、“红娘子”等等。其中的意义,多是出于药名的忌讳,怕对胎儿不利。严格地讲,这也是一种禁忌习俗的反映。当然,从药性来讲,对孕妇的病或胎儿不利的也有忌用的,比如含麝香的药,孕妇禁用,就是有科学道理的,这不是有关信仰而是有关经验的。这种禁忌不属于我们所谈的范畴。
另外,出于冲犯的观念,孕妇还禁忌吃食诸如礼饼、喜果、冬瓜、冰糖、酒菜等等有关嫁娶的喜物,以防“喜冲喜”,对人对己都不吉利。还忌讳孕妇吃食用以祭神的酒饭。佤族禁忌尤严,不仅孕妇忌食祭品,就连孕妇的丈夫也要受此禁约。这是怕孕妇不洁的身体冲犯了神明,给大家带来不幸(这方面的内容还可参见本书“婚姻禁忌”和“祭祀禁忌”等有关篇目)。
         
    
   
   第三部分
第41节 胎教禁忌
               
            胎教的观念源于物事间相互感应的观念。《周易》中就有阴阳二气相互感应的思想表述。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铜山西崩,洛钟东应”的现象,又看到母子之间有许多类似之处,所以相信母亲的言行举止会直接影响到胎儿,因而要求母亲在怀孕期间的一切行为必须谨守礼仪,给胎儿以良好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胎教”。
“胎教”一词汉代或汉代以前就有了。汉?贾谊《新书?胎教》云:“周妃听妊成王于身,立而不跛,坐而不差,笑而不喧,独处不倨,虽怒不骂,胎教之谓也。”(转引自《辞源》“胎教”条)从这里看,当时的胎教已经注意到了要以母亲的行为影响胎儿将来的身体和禀性等诸多方面。汉?刘向《列女传》中也有这类记载,据云:“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诵诗书、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德过人矣。”不过,这里的记载都是以儒学礼教的规范筛滤过的民间信仰了。有许多原始意义的胎教信条,很可能因儒家不语“怪、力、乱、神”的缘故而未能收录记载下来。
到了北齐,胎教的规约更进一步详尽。据徐之才《逐月养胎方》云:“一月,宜食大麦,毋食腥辛,不为力事,寝必安静,勿令恐畏。二月,毋食辛臊,居必静处,当慎护之,勿惊动也。三月,欲生男者操弓矢,欲生女者弄珠玑,勿悲哀、思虑、惊动。四月,当静形体,和心志,节饮食。五月,卧必晏起,沐浴浣衣,深其居处,厚其衣服,勿大饥,勿甚饱,勿食干燥,勿自炙热,勿大劳倦。六月,身欲微劳,勿得静处,食甘美勿太饱。七月,居处必燥,饮食避寒,勿大言,勿号哭,勿薄衣,勿洗浴,勿寒饮。八月,和心静息,勿使气极,勿食燥物,勿辄失食,勿怒大起。九月,勿处湿冷,勿着炙衣,不可转侧。十月,但俟时而生。”其中“三月,欲生男者操弓矢,欲生女者弄珠玑”一点,透露出古人相信“妊娠三月,未有定象,见物而化”的思想,这种思想现今仍存在于民间。郑州现时流行一种说法:妇女怀孕后,先吃一只公鸡,可生男孩。又说孕妇吃鸡蛋生女孩,吃核桃生男孩。唐代医圣孙思邈也在《千斤方?养胎论》中指出:“旧说凡受胎三月,逐物变化,禀质未定。”这里边都含有胎教还可以通过感化而影响到胎儿性别的意思。这就是比较原始的感应巫术信仰了。其实,胎教本身,说到底,就是一种巫术信仰。像上文我们提到的孕妇禁忌,包括孕妇饮食禁忌在内都有胎教的性质,也都曾被引入一些礼教、医术书籍中去。只不过有些属于道德行为规范的,其巫术性质不大容易觉察,而那些能令孕期延长,或者能够造成胎儿发生异常变化的,其巫术性质更明显一些罢了。巫术可以分成两种,一类是积极的法术行为,如“欲生男者操弓矢、欲生女者弄珠玑”、“宜食大麦”、“居必静处”等等宜行的主动性行为;另一类便是消极的禁忌行为,如以上所谈到的一切忌戒的避讳行为。
中国人历来重视开端、伊始,所以在重视子嗣方面,尤其重视胎教。据《大戴礼记?保缚》从“胎教之道,书之玉板,藏之金柜,置之宗庙,以为后世戒”。可见胎教是非常重要的。只是胎教有上层文化与下层文化之分别。在于上层文化中的胎教其礼教意味太浓,其中的禁条已远非民间的禁忌习俗信仰,而几乎成为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思想意愿要求规范子嗣德行模式的一部“法典”了。如果说民间也有民间的胎教,下层文化中也有下层文化的胎教的话,那就是以上我们谈到的那些孕妇禁忌,它们真实具体,并且客观上也是一直流行在民众之中的真实思想。这种分别也是自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文化际、层次不同的人,对子女的希望和要求,也确实存在着差异和区别。
小结
孕妇禁忌带有一种妇幼保护的性质。不过这种妇幼保护完全是为男子着想的,是为男子的子嗣递继、宗族传承着想的。妇女的利益只是其的附属成分。由于这种性压迫、性歧视、性偏见的根源的存在,孕妇实际上并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行使禁忌的。各种禁忌实际上对孕妇形成一种更加密不透气的禁锢氛围,孕妇在此间并不能感到有执行了禁忌后的坦然,相反,她们常常为不能够完全地、正确地、严格地执行那繁多博杂的禁忌而感到恐慌和紧张。事实上孕妇不是在享受优待,而是如身陷囹圄,处处不得伸展,不得自由。单是饮食方面的禁忌就几乎剥夺了她们享受任何新鲜、特别口味的权利,除了主食,家常饭外,其他食物几乎一概不能品尝了。这难道不是一桩苦事吗?行动、视觉方面的禁忌就更苛刻而带有蔑视的意味。所以,总的来说,对孕妇的禁忌乃是一种妇女压迫的表现形式。从这里不难看出旧时中国妇女卑贱的社会地位和所经受的苦难折磨。如今,妇女的地位提高了,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政策,妇女在怀孕期间得到了真正的科学的人道主义的保护,一些陈旧的无理的禁忌事象已经逐渐地被人们抛弃了,有些甚至已经早被人们遗忘了。
         
  
   
   
   第三部分
第42节 分娩禁忌(1)
               
            分娩是婴儿脱离母体,降生世上的神圣时刻,也是决定大喜大悲的关键时刻。母子平安,阖家欢喜;若遇难产,或可造成悲剧。因此,这期间,人们的心情是复杂的,既有热切的希冀,又有焦急的等待,还有恐惶和畏惧。就像下了大赌注,马上要揭宝时的心情一样,人们必须做好喜悦、失望、悲伤、遗憾等等各种思想准备。因此,就要屏气凝神,不能稍有疏忽,不能稍有分心。于是禁忌事项在此种场合就又该大显身手了。
产地禁忌
分娩时随着婴儿的降生,会有血水、羊水相伴而下。民间以为这是污秽不洁的,并会亵渎神明,带来灾害,俗所谓“血光之灾”。因此,在分娩的地处方面就有许多禁忌事项存在,现略归纳如下:
(1)忌在原住处分娩
产妇分娩是一件吉凶未卜的要事,因此,通常都专门特设一产地,忌讳在原来的住处分娩。
旧时,鄂伦春族产妇禁忌在原来住的“仙人柱”里分娩,要远离住处,在另外搭起的一个“仙人柱”(“纠哈汉”即“产房”)内分娩。建国后,为了尊重鄂伦春族这一习俗,鄂伦春自治旗在已定居的鄂伦春人村屯修盖公共产房。谁家妇女分娩,可以到那里去“坐月子”,满月后再回自己家中。后来,一些人家渐渐改变了这一习俗,现在妇女也可以在自家分娩了。过去,鄂温克族、赫哲族也有此习俗,规定产妇必须到另搭的简易窝棚里去分娩,直到“满月”后才搬回原住处。
藏族妇女也不能在帐房内生孩子,分娩一定要离开住家。独龙族禁忌产妇在室内分娩,说是怕产妇的“不洁”之气,冲犯了室内的弓弩等狩猎用具,致使有猎无获。产妇分娩时必须到室外,生下婴儿洗净后方可抱回室内。此俗今仍流行。羌族忌在室内生产,其俗规定,产妇必须到牛羊圈中分娩。
汉族也有忌讳产妇在原住地分娩的习俗。早在汉代,就有这方面的记载。据王充《论衡?四讳篇》云:“讳妇人乳子,以为不洁。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渡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舍丘塞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可见当时忌妇人乳子的习俗与今时仍存于以上一些民族中的这一习俗是颇为相像的。又据王充所记,当时江南、江北,其俗又各不同。“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无恶也。”可知,这一习俗也有地域上的不同。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演变,这一习俗如今在汉族已很少见了。一般汉族产妇分娩还是在室内,或者也仍然是在产妇原来的住室内,或者到医院里(接生婆处)等等。只是个别地区还有这一习俗的遗迹存在。
(2)忌回娘家分娩
汉族、哈尼族、壮族、苗族等许多民族中都有孕妇忌回娘家分娩的习俗。出嫁的闺女,就成了婆家的人了,再到娘家生产是不合情理的。如果母子有了什么差错,娘家也是担待不起的。据说还会因分娩的血污、秽气,给娘家带来“血光之灾”。苗族妇女怀孕八个月后,就禁忌转回娘家了,怕因早产而把孩子生在娘家,俗以为姑娘把外姓人生在娘家家里,会把娘家的“福气”带走,给娘家留下灾难。苗族孕妇如果万一来不及回婆家生产了,就由娘家人(一般是她的妹妹)在室外搭一个小草棚,让她在那里分娩,如果连草棚都来不及搭了,孩子生在了娘家里,那么等满月后,回到婆家,要让丈夫请一位巫师(“阿爷布说”)到娘家举行“净屋”的仪式。巫师作法,直到把屋内的污物都“洗净”了,恶鬼都撵走了,娘家的灾难才能被免除掉。可见,民间对这一禁忌习俗的重视。哈尼族妇女一旦怀孕,就须立即停止“不落夫家”的生活,改为长期定居夫家。按哈尼族的传统风俗,孕妇一律不得在娘家分娩,否则认为不吉祥,甚至是全村人的灾难,会遭到娘家亲属及村人的严厉谴责和处罚。汉族忌在娘家分娩的习俗,由来已久。《风俗通义》云,“不宜归生,俗云令人衰。按妇人好以女易他男,故不许归。”可知汉代已有此俗,且是由男方作主的。其理由,一是怕孕妇身体受损、衰弱;二是担心回到娘家后,怕人“移花接木”,换了他姓人。山东泰安一带,认为在娘家生孩子,会使娘家一辈子受穷。临清一带认为,在娘家生的孩子不成人,如果真在娘家生了,丈夫要把自己的宅院用牛耕一遍才能破解。总之,忌在娘家分娩的习俗,在中国流传较广,许多民族都有此禁忌。这是中国宗法制度的影响,也是中国家族观念的表现。不过,现实城镇有一种逆反的风习似乎正在兴起、流行。即,产妇分娩反倒常常是在娘家进行。由娘家负责产前护理,送往医院分娩,然后又被接回婆家,在娘家住一段时间才回婆家。俗说,闺女是娘身上掉下来的肉,还是娘家会疼她,闺女吃不了亏,受不了气,对母子身体也都有好处。当然,这一现象还不足以成为一时代的风俗特征,但也可以看到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以及主要从母子身心健康着眼的新风尚对于旧惯习俗中迷信思想的干预和抵制了。
(3)忌在他人家中分娩
随着长期的定居生活,许多民族不再以为一定要在室外分娩,汉族隋唐以后,民间已无在自家室内生子的禁忌了。只是分娩“不洁”的思想观念依然普遍存在,所以仍然忌讳别家产妇在自家分娩,同时,也禁忌自家产妇在别家分娩。据说,借给外人房屋分娩的人家,“福气”会被新生婴儿带走。又说会因别人在此生了孩子而影响到本家不能再生孩子,或者不能再生出如此有福气的好孩子来。因此,一般人家都忌讳借给产妇房屋,让其在自家分娩。如果万不得已,产妇在别家分娩了,按东北一带的习俗,事后产家要为主家买红布铺炕、盖锅盖,以祛邪气,讨吉利。台湾俗间有此事时,产家也要给借家挂“红彩”,烧“糕仔金”(即备办糕饼、香烛、鞭炮、金纸等物,向借家神龛礼拜),以挽回借家的损失,保障借家的福气不被产家带走,这些习俗反映在俗谚中就是所谓“宁借人死,不借人生”。可见此一禁忌的严重性,是比凶丧事间的某些禁忌更加厉害的。
(4)产房禁忌
即便是在自家分娩,也有“不洁”的忌讳。因而产房安置在何处,也很有讲究。满族产房忌设在西屋(又有忌设在正房的)。在居住方面,满族有“崇西”的习俗。西墙是供奉祖先的神圣部位,不准悬挂其他东西;西炕俗称“万字炕”(也就是“姓氏炕”的意思),是神圣的位置,不准随便坐卧。西屋如果作了产房,也恐怕会冲犯了祖灵,亵渎了神明,所以忌设产房于西炕。云南哈尼族孕妇的产房多设在丈夫的小屋内,忌讳设在公婆居住的大房中。西双版纳的基诺族,过去是一个大家庭住一座竹楼,内含许多小家庭,每个小家庭有一个火塘。妇女生孩子不能在竹楼楼上,只能在竹楼下炒茶叶用的小房内分娩。婴儿脐带脱落后,才能上楼。
(5)产床禁忌
东北人睡火炕,汉族有句俗话,说“门坎是当家人的脖子,炕席是当家人的脸”,旧社会,生孩子忌讳沾炕,必须首先把炕席掀起来,铺上谷草,把孩子生在谷草上,俗称为“落草了”。否则,如果在炕席上生孩子,会认为脏了当家人的脸,今后日子必定过不好。
东北一带,孕妇分娩时,产床忌对有烟囱的墙,说是怕冲犯了“太岁”。据说冲犯了太岁会有碍生育。俗以为太岁神在地,与天上的岁星(木星)相应而行。天上为大,地下为小。冲犯了小太岁,六年内不能再生育;冲犯了大太岁,十二年内不能再生育。这在信仰“多子多福”的年代里是足以对人们形成很大威胁的。台湾至今有相信“产图”风习。“产图”又称“安产图”,是对产床方位的限定图示,据说唐宋期间大陆民间就有张贴安产图的习俗了。俗以为“不依产图,令子母多妨”,或者将发生难产。台湾也有产妇分娩在稻草堆上的习俗,和东北地区不同的是,台湾普通人家是在床前地下铺上草分娩的,而不是在床上。据说是怕血污冲犯了床母(神)。哈尼族元江、墨江一带的多塔(豪尼)孕妇是在大房火塘前面分娩的,其俗规定产妇的身向直对屋脊,不能偏斜,否则,不吉。
(6)玉器禁忌
满族产房内禁忌放置玉器。产妇忌见玉器。产前要把玉器拿出去,或者用红布包好。
(7)出入产房禁忌
产房是禁地,许多人是被禁止出入产房的。汉族、苗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满族、阿昌族等许多民族都有禁忌男人入产房的习俗。
鄂伦春族男人不许进产房,包括自己的丈夫在内。妇女分娩时,如家中无妇女照顾,男人做好了饭,用木杆拴牢饭桶,挑进产房给妻子吃饭,也不准进去。彝族妇女分娩时,丈夫也不能留在产房内服侍妻子,要和全家的男人一样离开屋子。产妇如要出门时,必须选择吉日,并洗脸、扫地,不然便认为产妇会把脏东西带到屋外。达斡尔族忌讳男人进产房,据说是男人容易踩了孩子。假如有男人无意间进了产房,他走后,小孩如有什么毛病,如鼻塞等,就会认为是那个男人踩的,必须找到他,把他的脚趾甲剪下几片,拿到产妇家和艾蒿一起点火烧掉。等冒烟时,把小孩子抱着在烟上悠几下,吐几口唾沫,说:“唾唾,邪气快跑掉!”如此,才能消除灾厄。阿昌族孕妇分娩后七天内,别家的男子禁忌进入产家的院子。
禁忌男人入产房,一是怕产妇不洁,恐对男人形成威胁;二是,男属阳,女属阴,分娩时女阴虎弱,难与男子阳盛相抗衡,恐男子进入产房后对产妇母子不利。除此之外,也还有男女易避忌、产期内禁忌房事等顾忌的因素存在。
产房不但禁忌男人进入,女人也不宜随便出入。产房内的人数不能太多。黑龙江一带有产房人多孕妇难产的俗信。据说产房内多一个人就会使产妇分娩延长一个时辰,胎儿也就要晚出生两个多钟头。因此,产房内的人即便都是女的,也要尽量少才好。白族孕妇分娩后,忌讳女人进屋,据说会踩掉孕妇的奶水。这是担心妇人会把别人哺乳的能力吸引、转移到自己的身上。鉴于此点,白族家中如有牛、马生子,也忌讳妇人进屋,道理是相同的,怕被妇人踩掉了牛、马的奶水。这种产妇的奶水可以被人“踩掉”的观念在许多民族中都存在着。尤其是孕妇进产房,更容易“踩掉”或“带走”产妇的奶水。河北定县又称此为“蹬嘴头”。如果有人无意中走进产房,蹬了小孩嘴头的话,这进屋的人就得同产妇调换腰带。俗以为这样一换腰带,产妇的奶就能恢复过来。当着孕妇的面,还忌讳说“填圈”、“糊窗”等话,也是怕产妇失奶的一种禁忌。
         
   
 
  
   
   第三部分
第43节 分娩禁忌(2)
               
           
为了防止外人进入产房和产妇失奶,各地各族有许多规矩、禁忌,如:青海藏民孕妇分娩后禁忌接待一切客人。汉族产妇分娩后,一个月内禁忌生人入产房。特别是孕妇、寡妇、属虎的、新娘子、信佛教神灵的,带孝的人,更是忌讳。即便通常以为是照料产妇分娩的最合适的家里人,如果属于这几种情况的,也必被拒之门外,不得入内。因为俗以为她们会给产妇母子带来灾难。正闹眼病的人也不能进产房,否则眼病会越闹越严重。汉族还禁忌带铜、铁等金属器皿进入产房,尤其禁忌带钥匙的人进入产房。更忌讳产房的东西往外拿,也忌讳外借。这些禁忌都是怕将产妇的奶水带走。为了防止万一,东北一带,还要用锁锁住炕席,意谓锁住了奶,即便有人带了钥匙等物进来也不害怕了。鄂温克族除了忌讳进产房的人带钥匙,还忌讳带枪或马鞭子的人进产房,大约这些东西都是与男人有某种联系的,因而会引起“男人进产房”的联想。
产房忌门,在许多民族中都有类似的习俗存在。古时,家中生男孩,即在门左挂弧,“弧”是木弓,象征男性阳刚;家中生女婴,则在门右挂帨,“帨”是佩巾,象征女子阴柔。如今,汉族多改为悬挂红布条,以为警戒。山西定襄县一带,产房忌门,是将带根的黍谷与红布连结扎成一束悬挂在门口。俗称“挂红字”,又称“看葫芦”。生的是男孩,就在“红字”上佩以弓箭和大蒜;生的是女孩,就只佩大蒜。俗以为如此既可以阻人进入产房禁地,又可以避免婴儿生病夭折。云南蒙古族产房忌门是在门外挂一顶篾帽。按男左女右,生男孩挂左边,生女孩挂右边。据说也是为了防止被外人踩断了奶水。瑶族人产房忌门是以新生青草扎一个小人儿,以示婴儿降落人间。其俗尤忌外人穿草鞋进产房。苗族、壮族忌门以草帽。苗族俗有不慎误入产房者,出门时要洗脚,并喝下一碗冷水,以防将产妇的奶水“踩干”。哈尼族人产房忌门是在门头上悬挂起用红泡刺、野姜汁、笋叶剪成的人像和锯形木刀等物。一方面具有抵抗恶神的符咒意义,一方面也提示人们,不得入内。如果不知情的外人无意中闯进了产房,家人便立即将一块烧得通红的火块浸入小盆水中,并用手指蘸起一点盆中水向婴儿轻轻弹去,以避邪祟,以为破法。羌族以红旗为门标,忌生人入产房,认为生人会带“鬼”进入,于产妇母子均有妨害。侗族产房忌门是用柔草缚鸡翅毛,另加一块布(生男用红布,生女用青蓝布),合挂于产房门前以为记号,禁止外人进入。又有一些地区的侗族人是在门上扎蛋壳和青树叶。达斡尔族的忌门,是在门前横放车轴为标志,外人不能擅入屋内。如非进不可时,可在屋门外放一铲火,让进来的人从火上跨过。俗以为这样经过了“火的祓除”之后,产妇和婴儿便无被惊扰和伤害之虑了。其他,如畲族、拉祜族等民族也都有此类禁忌习俗。
(8)产地忌刮锅、劈柴
产房宜静,尤其是产妇分娩后,忌讳在产地附近刮锅、劈柴。这是怕刮锅时发出的刺耳的噪音和劈柴时发出的轰然巨响惊吓着了婴儿。
(9)产家炊事禁忌
河南林县一带,产家月子里忌烧干锅,忌烹、炒、油炸,否则,婴儿身上要起泡。实际有注重炊事,忌让产妇食油腥物的效用。若实在避不开时,也有破法,可在锅台上放碗凉水解之。
(10)产褥忌烧毁
产妇分娩使用过的产褥,一般是埋掉或抛进河中冲走,忌讳烧掉。据说如烧掉产褥,会使婴儿身上长红斑,就像被火烧着似的。这是因为产褥和婴儿有过接触粘连,所以俗以为二者之间可以互相感应。产褥被烧,婴儿也要受到某种感应,这是典型的“接触巫术”思想的体现。还有的说产褥如被烧掉,婴儿就难养活。这也是一种认为产褥始终与婴儿有着某种连带关系的迷信思想。
(11)产房内忌烧金冥纸
烧金冥纸,意在与神明交通,求神明保护。在产房内烧金冥纸,神灵降临,会受到产妇不洁的血污冲犯,对产妇也可能造成伤害,于双方都不吉利,所以禁忌在产房内烧金冥纸等物。俗传,如不注意,在产房内烧了金冥纸还会使婴儿身上长红斑或黑斑。
(12)忌乱丢胎盘
胎盘,即胎衣,又称胞衣。民间很重视胎盘的保存。常用石灰铺垫,装在大瓦壶内,埋在床底下,忌讳乱丢乱弃。河南林县一带,旧时要将胎衣埋在屋内炕跟或墙角,或院内避人处。还有人把男孩女孩的胞衣分开来埋,男孩的埋在门里边,意谓男孩“顶门势”;女孩的埋在果树下,取意“花繁子多”,黑龙江一带有人为使子女能得高官厚禄,又将胎盘埋在山坡、高岗上,取意“站得高,看得远”;或者将胎盘埋在大门口,取意“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也有愿子女光宗耀祖、顶立门户的,就把胎盘埋在房屋门坎下边,取意“顶门杠”。这些都是以为胎盘关系着婴儿前途、命运的思想观念在民间习俗中反映。黑龙江一带还有胎衣的埋法关系着婴儿的食欲的俗信。以为胎盘不能随便埋,必须将胎衣的开口朝上,这样才能装住奶,婴儿才能安生吃奶;否则,若是开口朝下,就会漏奶,婴儿也不会好好吃,光吐奶。另外,胎盘正反面也与胎儿的性别有牵连。如果胎盘翻过来了,下胎会生一个不同于上胎的孩子,如上胎是女孩,下胎便会是男孩。如果胎盘未翻过来,那么下胎将和上胎生的一样,是男仍是男,是女仍是女。光生女孩,想要男孩的家庭是很注意反转胎衣的。埋胎盘时禁忌张扬,多是在夜深人静时悄悄掩埋。埋好后不许乱动。
俗信以为胎盘与婴儿始终有着某种神秘的连带关系,胎盘埋不好,会使婴儿噎乳吐奶,不得安生。又说,如埋胎盘的地点发生火灾,这个孩子就会被火烧死。明朝有人记录了当时的藏胞衣法,并说明了胞衣与小儿的互应关系。现摘转其文如下:“儿衣(胎盘)清水洗,勿令沙土草污,又清酒洗之,仍纳钱一文在衣中,盛新瓶内,青绵裹瓶口,密盖置便宜处。三日后,依月吉地,向阳高燥处,入地三尺埋之。瓶上土厚一尺七寸,须牢筑,令儿长寿。若不谨,为猪狗食,令颠狂;虫蚊食,令病恶疮;犬鸟食,令儿死;近社庙,令见鬼;近深水污池,令溺死;近故灶,令惊惕;近井旁,令聋盲;弃道路街苍,令绝嗣;当门户,令声不出耳聋;著水流下,令青盲;弃火里,令生烂疮;著林木头,令自绞死;此忌须慎。”此记录该俗,可谓翔实。可知当时人们对胎盘处理的慎重,简直把胎盘认作是第二个“自我”了。胎盘的安危直接关系着小儿人身的安危,并且还联系到后世子嗣,这种俗信的繁琐程度和联想之丰富、有趣,即使是不迷信此说的今人,也不得不由衷地惊叹而感慨万千了。
云南哈尼族多塔产妇对胎盘的处理方式,有的用炭火将其烧毁,任其消失,有的是在火塘近旁挖一个小洞,将胎盘埋入,盖上灰土。如果遇到脐带缠绕婴儿脖颈的现象时,胎盘要用棕片包住,带到村脚(村后)或村两侧,不到村头(村前),丢在树上任其干枯腐烂。日后如果发现树上的胎盘生蛆虫,要用开水浇杀蛆虫,从哈尼族人对胎盘处理的态度和用开水浇胎盘上蛆虫的行为来看,哈尼族对胎盘的处理也是极慎重的。也有关于胎盘和婴儿间存在着某种神秘的连带关系的信爷,所以违背这些习俗,对胎盘任意所作的其他行为也是属于禁忌的事情了。
(13)忌乱丢肚脐带
肚脐断后,忌将肚脐带乱丢。俗以为肚脐带和胎盘一样,是与小儿的本命元神互通灵犀的。据信肚脐带如能好好保管,等这孩子长大后,和人打官司时,把肚脐带带在身上就可以见官不畏,增强胆力,获得胜诉。还说肚脐带是个宝,带上它打赌,可以赢钱等等。总之,是相信本人的肚脐带有保佑自己的某种神力,所以要妥善保管,切忌乱丢,也忌讳被人偷走。
         
  
   
   
   第三部分
第44节 产妇禁忌
               
            分娩对产妇来说是人生的一大关口,是悲是喜,是吉是凶都要看分娩的成败了;分娩也是产妇身体和精神经受考验的最严峻时刻;又由于产妇分娩不洁净的观念存在,所以,不论是从外界对产妇分娩易冲犯的防范角度考虑,还是从产妇及婴儿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对产妇来说都有一系列的禁忌事项需要遵从。
(1)忌紧张、忧郁
产妇心情易紧张,特别是生头胎时,更是如此。因为听说或见到过一些难产的凶事,就不免容易引起联想,惟恐自己临产时也遇到类似情况,想得多了,又产生忧郁的心情,整天闷闷不乐,郁郁寡欢。这对胎儿不好,对分娩也不利。俗以为,“人越怕,狼越吓”、“事情是人想出来的”,想的凶事多了,闹不好,还真就应了。临分娩前想什么,往往有一种兆示作用,据信还很灵验。所以忌讳产妇心情紧张、忧郁,忌讳想不好的事。要多给她讲些顺心的、开心的话,让其精神放松,保持乐观。俗话说“瓜熟蒂落”、“自然成活”。这样分娩时就会减少麻烦,顺利多了。
(2)忌冷水、冷风
产妇分娩后要注意保暖,不能受凉。俗说分娩时产妇的骨头榫都张开了,这时如果被冷风吹着了,或被冷水激着了,会落下病根,一辈子受罪的。所以产妇分娩后,要捂得严严的,连房间门窗的缝隙都封上,一点不能透风。河南一带要求产妇产后避冷风一百天。否则,会得“产后风”,或称“月内风”。汉族、苗族、瑶族、畲族、布依族等许多民族都有禁忌产妇用冷水沐浴的习俗。苗族产妇产后三日内禁忌洗衣服;瑶族、畲族产妇分娩后四十天内禁忌接触冷水。河南、山东、安徽一带,均忌产妇分娩满月前用冷水洗浴、洗衣服,甚至洗脸、洗手的水也严禁用冷水。由于怕产妇接触冷水,河南一带还忌讳产妇坐月子期间到井里打水。布依族(荔波县一带)也忌坐月子的妇女到井边去。当然,其中也有产妇不洁的观念存在。据河南鹿邑县一带人讲,产妇去井中打水,水井内会生出小红虫子来。
(3)忌阳光直射
白族产妇在产期内要出门,必须戴笠帽,忌让太阳直照头顶,否则,认为是冒犯太阳的行为。实则有护卫产妇,使其免受强太阳光直射的作用。
(4)忌污水乱泼
产妇临盆,分娩时的污水最忌随意乱泼,俗以为会污及送生娘娘,或污及其他神灵鬼煞,遭其谴责或报复。此俗流行甚广。
(5)忌早掀炕铺
产妇在产后满月前忌掀炕铺,否则小儿难成。意在保障产妇产后静养足月。中原一带有此俗。
(6)忌遇红白喜事
产妇分娩前后,都忌遇红白喜事,以防“喜冲喜”、“凶冲喜”,对双方不利。
(7)忌月内串门
民间最忌产妇产后未满月就到别人家去串门。俗以为,产妇坐月子期间,“血污”未退尽,秽气重,俗称之为“血腥鬼”。如入他人家门,则被认为是“产妇冲宅”、“热血扑门”,是污秽不堪的事,是不祥之兆。如有犯讳者,俗传她死后做鬼也要去洗人家的门坎。除非她头顶红布(条),焚香、纸祭人家宅神,插柏枝谓“百(柏)不忌讳”,方可破除不祥,得到解脱。此俗流传甚广,几乎遍布全国。汉族、佤族、白族、畲族等等许多民族都有此禁忌。基诺族生孩子的人家要在大门边插两枝带叶子的桐树尖,作为不准外寨人进家的标志。在楼梯头的门头上放些竹叶片和桐树叶,以阻止鬼神进屋。傈僳人家生孩子,家门口挂茅草叶或刺枝,防鬼进来。婴儿多啼哭,则家门口挂毒箭一支(或非毒箭二支)。若生的是男孩,客人不能带弓箭和长刀入门;若生的是女孩,客人不能穿鞋进家;远道来客则不能进门。家里不能烧包谷花,不能取燃烧着的柴块,等等。认为触犯这些禁忌,小孩会夭折、短命。(8)忌参与神事
产妇产后未满一月,忌到寺庙中去,忌参与祭祀和敬神的一切活动。也是出于产妇不洁的观念,恐对神灵有所冲犯。
(9)忌见产妇
产妇忌见产妇,两个分娩未满月的产妇忌互相贺喜,恐犯“喜冲喜”之讳。
(10)忌夜间外出
产妇坐月子,忌出门,尤其是夜间,更忌外出。在家中院子里也忌讳坐到星星出全。俗以为夜间是鬼煞四处活动的时候,恐冲犯了神煞鬼魅,给产妇及婴儿带来不幸。如果实在需要夜间外出,可用一把雨伞遮秽,中原一带及台湾等地有此俗流行。
(11)忌触打小儿
俗传产妇手指有毒,忌以手触小儿眼睛或打小儿,否则,婴儿会染上红眼病,或长大后不畏挨打,不好管教。南方有此习俗禁事。
(12)忌养鹅
俗传鹅粪有毒,恐产妇饲养时,不小心脚踏鹅粪,使婴儿受到感染而出痘疹。南方有此习俗。
(13)忌穿蓑衣、担空桶、踏火炕
土家族产妇忌穿蓑衣出门,忌担空桶进屋,忌脚踏火炕及三角架。
(14)忌房事
产妇分娩前后禁忌房事。恐孕期、产后不洁净而损伤身体,对男女双方不利(参见本书“房事禁忌”)。
(15)饮食禁忌
产妇饮食禁忌是各地各族中普遍存在的习俗现象。俗信产妇分娩后的饮食直接关系到产妇母子的身体健康,尤其关系着产妇奶水的多少。所以在安排产妇膳食结构方面,要尽量使其避免吃那些“叉奶”的食物,多吃“下奶”的食物。由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和民间信仰的不同,所以各地产妇饮食禁忌的习俗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刚分娩后的头几天里,中原一带汉族和多数畲族地区以及其他一些民族和地区都禁忌产妇吃生冷的馍饭,忌吃硬性食物,和难以消化的食物,如肉类、油类等。而让产妇多吃(或者只吃)鸡蛋、红糖、鸡汤、面汤、小米稀饭等。按河南一带说法,生、硬、冷食“叉奶”。虞城县一带还说产妇过月子吃大肉,怕到年老时屙屎提不上裤子。实属产妇戏谑性的恐吓。湖北也有忌产妇吃食猪肉、牛肉的禁忌。据当地人说吃猪肉会滞气血,吃牛肉会使产妇乳子“吞謇”,亦即会令婴儿吃乳难吞咽之意,也都是与乳养有关的。不过,河南俗间又盛传吃猪蹄“下奶”。不知猪蹄上的肉与其他地方的猪肉有何不同,或者是民间贫家无力供给产妇吃食猪肉,只能让其吃猪蹄才有此说法的吧!除此之外,河南一带还忌产妇食芹菜、花椒,说是此亦为“叉奶”之物。畲族产妇产后不足一百天,忌食鸭、鹅,不足四十天忌食青菜和食盐。哈尼族产妇产后半个月内,忌食酸、冷、辣、腥味,和香油煎炸的香脆食品,忌食牛、鸭、鹅、公鸡肉和鸭蛋、姜等。鄂伦春族妇女在产期中忌吃狗、鹿、犴的内脏和头肉。在产房内忌煎食野兽的鲜肉。据说吃了这些东西,狩猎时枪弹就打不中野兽了。台湾产妇也忌食鸭肉和生冷食物(如白菜、萝卜)以及盐等,据说都是怕得月内风。当地人相信,盐会生风;鸭属寒性且有毒,并谐音“押”、“哑”,所以有诸多不吉的因素,故而一概忌之。产妇饮食禁忌南北方差别较大,这和南北方水土不一,产物不同有关。北方气候干燥,所以产妇分娩后多以稀饭为主,忌食干硬米饭。南方气候湿润,平日以主饭为主食,习以为常,产妇分娩后亦不忌干饭。等等,如此之类,是谓风俗异趣。
小结
以上所谈分娩禁忌,多是在以往家庭中自行安排产事的情况下兴起和存在着的。如今整个社会的医疗保健水平大大提高,处处有妇产科医院、诊所,孕妇未临产前就多次经医生检查、治疗,临产时又住在医院里,不要说没有难产的情况,即便是出现了难产的情况,经过吃药、打针、手术等医疗处理,也大都化险为夷了。如今,产妇分娩的危险性已大大减少。人们信仰方面也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人们把分娩的安全不再是全部寄托在神灵保佑之上,而是转向了现代科学医术;人们淡漠了往昔那些严厉的禁忌惯制,转而渐渐地习惯于谨遵医嘱了。妇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的思想,使分娩不洁的俗信越来越没有市场。产房、产地的公共设施化,分娩知识的普及教育,产妇对产厄顾虑的基本解除等等,都使得许多旧有的民间禁忌自行消除了。还有一些意在保护产妇母子身心健康的禁忌习俗(包括一部分迷信禁忌),虽然还一时难以磨灭,但除了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有着实用的“价值”而外,大多数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保险措施,作为一种心理上的补偿而徒有虚名地保留着罢了。然而,分娩的危险性,毕竟没有得到彻底地消除,分娩的神秘性也依然存在,所以,旧时的分娩禁忌也必然会长期地残存于人们的集体意识之中,并且不断得到新的禁忌信仰意识的补充。而且,新旧禁忌信仰在一定的场合下还会显出它们共同“干预生活”的力量。
         
    
 
 
 
  
   
   第三部分
第45节 婴儿禁忌(1)
               
            婴儿,一般是指人周岁以内的一段时间。这期间是人的生命最脆弱的阶段,需要各方面严格的护卫、细心的照顾才行。在特别看重子嗣的中国,对婴儿有着丰富的看护经验和诸多的禁忌事项。
始生忌
中国人重“始”,总以为“始”为“终”兆。所以婴儿刚刚生下的时候,有许多类似占卜的俗信,相信是以后婴儿成长过程中的征兆,其中,属不吉或凶厄者,是谓忌讳。
(1)产期变异忌
俗信在临近产期的某月份上生产,可以兆示生下的婴儿是否能够成活。一般是怀胎十月,正常分娩。如有异常,则俗语有“七成八不成”、“七成八败九难育”的说法,即是讲,如果早产,七个月时早产的婴儿尚能成活,八个月、九个月早产的婴儿倒难以成活了。据说这种俗见还是挺效验的,很可能是民间对大量早产婴儿成活与夭折的经验的正确总结。过去,有的民族对怀孕七个月生下的婴儿,还要作进一步的占卜(神判)才能决定弃、养。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苗族》云:“(僚人)妇人孕七月生子,置之水中,浮则养之,沉则弃之。”另外,还有“男怕生前,女怕生后”,“男怕超前,女怕落后”的说法,这是从婴儿性别上总结出的产期变异后果。意思是讲,男孩怕不足月而出生,女孩怕超月份出生。假如男孩超前出生,女婴落后出生,恐难成活。
(2)多胎不站忌
如果产妇前边有几胎连续未成活,旧时,东北一带俗以为此属“多胎不站”,是犯了“白虎吃子”的忌讳,很可能此胎仍然不活。其破法是:等胎儿生下后,将灶上的大锅掀起来,把赤身的婴儿从锅上口送入灶内,然后从灶口接出。因为民间有“死孩子走烟囱”的说法,这样做的意思是表明孩子没被“白虎”领走,给拉回来了,也就意味着灾难祛除了。当地有些孩子的乳名叫作“拉锅子”、“虎剩子”,大约就是源于此俗的。
(3)生辰忌
“八字”是中国特有的能够寓人一生命运祸福于其中的信仰习俗。婴儿呱呱坠地,其“八字”就确定下来了。“八字”,不过是以干支排列出某人出生的年、月、日、时。人的出生时间是难以自定的,然而中国民间却迷信,人的命运全在于出生的那一瞬间。汉族人的“八字”是必须记清楚的。否则,不但无法求人算命,不识前途吉凶,甚至将来长大后连找配偶结婚都有困难。因为,在那笃信“八字”命的时代里,不知“八字”,不知命运的人就像一个来路不明的“黑人”一样,是没有人敢跟他谈婚事的。汉族古俗,忌婴儿与父亲同月出生。据《风俗通义》云:“不举父同月子,俗云妨父。”所以婴儿“八字”与父亲“八字”月份上两字相同,是犯忌讳的。这种习俗信仰也影响到许多其他民族。例如白族也必须记住婴儿的“八字”。并且,婴儿一出生,就须请算命先生排“八字”,算本命,如果“八字”上有与父母的“八字”正冲(如子、午卯、酉)的,便很忌讳。必须把这婴儿拜寄给别人或神灵,或于大路口上立指路碑,以消除隐患。
在“八字”命相中,生年还忌属羊。据说羊年出生的人会遇到各种灾难。俗话说:“十羊九不全。”但据有人调查,属羊的人和其他属相的人情况是大致相同的,并无所谓一定有所“不全”的现象。许多属羊的人父母健在,儿女齐全,自身也无疾病残废等情况。可见,这只是一种盲目的讳忌。而且,这种在婴儿出生时就判断其命运的做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
在婴儿出生方面,旧时,中国有几个日子是很忌讳的。一是正月的初一、十五;一是五月初五;一是七月十五。
正月里,是过年的闲暇热闹日子,如果婴儿赶在正月里出生,俗以为是婴儿性毒,不让父母安生,好容易过年时想轻松一下,欢乐一下,一生孩子,又很紧张、繁忙,甚至于还要担心、害怕、受苦、受累。所以忌讳此时生的孩子,说是长大妨父母。河南一带有俗语:“
男怕初一,女怕十五。”初一是年节,年节出生的男孩,命大。过年不能打骂小孩,所以这孩子将来父母不敢管教,会妨父母的。正月十五,是元宵灯节,正是观灯的时刻,女孩这时出生,大人不能观灯游赏事小,还恐怕女孩生在这个时辰,长大了会贪玩耍,无管教,成为一个“疯丫头”,克伤父母。据说,民间曾有把正月十五出生的女孩儿抛弃不要的事情。
“五月五日生子不举”,在中国民间的影响是很普遍、也很久远的。据《风俗通义》云:“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又据《史记?孟尝君列传》所云,五月五日生子不举的原因是,“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而《西京杂记》又云:“俗谚举(五月)五日子,长及户则自害,不则害其母。”民间还一种说法,是说这一天出生的人,因五、户、父、母,同音,所以有妨于“门户”,有害于父母。男克其父,女克其母,实际上,整个五月,旧时民间都认为是恶月,五月五日又称“五毒日”,是不吉祥的。这一天生下的孩子,或有“五毒”转生、投胎之嫌,故而民间这一天中常有弃婴、溺婴之举,实为迷信所害。这一习俗的影响,也曾达于上层社会,如《世说新语》、《孝子列传》、《宋书》、《唐书》等典籍中都有五月五日生子不举的记载,据说因为此俗的“威力”,连五月五日出生的宋徽宗也不得不隐匿自己的生日,而改作十月十日出生,并定为“天宁节”。当然,这一禁忌本来是毫无科学道理的事情,所以,古时就有人反对过它,如孟尝君。如今,就更无多少人还相信它了。
七月十五日,旧时俗称“鬼节”,民间有放河灯的习俗。俗以为这天是野鬼还阳的日子。这天出生的婴儿,多半都是野鬼托着莲花灯转世投胎而来的。这日生的孩子长大后不好管教,会克害父母,北方多有此说。河南林县还有七月十五日是牛、驴、骡、马生日的说法,大概以为野鬼在这一天多数转生为牲畜而为人们效力了吧。人们在这一天不役使牲畜,还要善待之。而民间,也就因此而忌讳说人是七月十五日出生的了。只有开玩笑、骂人时,才说:“你是七月十五日生。”可见七月十五日出生是人们非常忌讳的事情。
(4)仰俯忌
黑龙江一带有以婴儿生时仰俯来卜日后是否好淫逸的习俗。有些老年人爱打听刚生下的婴儿是仰脸来的还是趴着来的,如果女仰、男俯,则认为不吉。尤其女仰,忌之更甚。
(5)便溺忌
民间忌讳婴儿刚出生就大小便,俗称此为“屙爹尿娘”,据说意味着孩子命硬,会克父母。对此忌讳的破法,各地不一。河南林县一带是抱起婴儿,将其头在墙上轻碰三下,便可化解了。台湾民间常常事先做好了禳祓的准备,在产房内放置一壶清水,等婴儿一旦生下时就便溺,连忙用清水将其大小便冲洗干净,也就相安无事了。
(6)啼声忌
正常的婴儿降生,都伴以哇哇的啼声。听到婴儿的啼声,产房内外的人都一颗心放到了肚中,喜笑言开。如无声无息地降生,则令人心焦,无声无息表明婴儿呼吸不通,必须赶快抢救。民间常常倒提婴儿双腿,轻轻拍打后背,使婴儿气出声发。古时,也有用灌暖水、捋脐带或用葱白慢慢鞭打的办法,使婴儿发出啼声的。如果婴儿降生后,较长时间无声响,便是凶厄的征兆了。古医道又有忌婴儿啼声断绝,散、深等说法,以为婴儿初生时啼声连续紧凑者寿,啼声断绝、或时断时续,或又突然很急迫者不寿,啼声散者不成人,啼声深者不成人,这也反映了民间从婴儿始生时的啼声中判断吉凶祸福的俗见,有些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三部分
第46节 婴儿禁忌(2)
               
            (7)逆生、横生忌
逆生,是先生出脚,后生出头。这种婴儿降生的情况,多数属难生。民间很忌讳的。俗说:“逆生者子孙逆死,顺生者子孙顺亡。”意思是,逆生者,虽成活了,亦不得好死。横生,就更是难产了,常常是先生出手来,这是很危险的,往往导致母子双亡。所以民间最忌“横生”、“倒养”。有时骂人时,还以此来诅咒对方。
(8)寤生忌
寤生妨父母,古来忌之。《春秋左传?隐公元年》云:“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后虽有“黄泉相见”的故事流传,但最初庄公因寤生遭忌,确是无疑的,可知这是当时就已存在着的一种婴儿始生禁忌。然而,何谓寤生,历来却众说不一。官字本意为“睡醒”,或根据此字意,林明峪先生在《台湾民间禁忌》中说:“寤生子,指婴儿一坠地即能睁开眼睛看人,属不正常现象。”今人也多有从此说者。而与此说恰恰相反,东汉学者应劭在《风俗通义》中却又有另一种解释,他说:“不举寤生子。俗说儿坠地未能开目视者,谓之寤生,举寤生子妨父母。”(见《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9月版第435页)。这两种说法虽然意思相反,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推论寤生与否的根据都在于眼睛的开合方面。另有一些说法,却不与此同,据《辞海》(1979年版)“寤生”条云:“逆生,谓产儿脚先下。”其根据为“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寤假借为牾,足先见,逆生也。’”显然,这里是把寤生解释为一种难产现象了。和这一解释几近将反的另一种说法,似乎又把寤生解释为一种顺产现象了。而且顺产之容易,竟使产妇不自察觉地生了下来。例如,晋?杜预、唐?孔颖达便持此说。他们在《春秋左传?隐公元年》“庄公寤生,惊姜氏”的注疏中意见是一致的。杜预在“注”中说:“寐寤而庆公已生,故惊而恶之。”孔颖达在“疏”中又进一步说:“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已生。’”这里说姜氏是在睡着时生下庄公的,当她醒来发现庄公已经降生了,便以其“寤生”而恶之。以上所举四说,大相径庭,莫衷一是,笔者因无深入的探究,也不便指定某说正确与否,姑且罗列于此,以期明君指教。不过,无论寤生是其中的哪一种,其妨父母的禁忌俗信,总是存在于民间的,或者至少是曾经于民间存在过的。
(9)有须忌
俗以为婴儿始生即有鬓须者为怪异,谓其妨父母。《风俗通义》云:“不举生鬓须子。俗说人四十五乃当生鬓须,今生而有之,妨害父母也。”俗间又忌初生婴儿额上有旋毛,以
为其子早贵,会妨父母。
(10)有牙忌
婴儿始生即有牙齿,据信会克父母。
(11)余指、豁嘴忌
婴儿有余指(多为六指,即拇指上多长出一指),或缺唇豁嘴,俗以为不吉。哈尼族以为在日蚀或月蚀之日婚娶会生六指儿和缺唇婴。旧时,若有人生下六指(趾)婴,则视为大不吉,全寨必“竜(lónɡ)”多日。婴儿被处死,婴儿的父母被逐出寨门,房屋烧毁,财物分尽。许多人曾因此被摧残得家破人亡。如今,此俗已被革除。
(12)畸形忌
畸形儿系指初生婴儿形体非同一般,如连体婴、双头婴、多臂婴等等,民间谓之怪异,俗信以为大不祥,多弃之。又以为能光示国运、世运。《风俗通义》云:“光和二年,洛阳上西门外女子生儿,两头异肩,四臂共胸,俱前向,以为不祥,因弃去。朝廷瞀乱,上下无别,二头之象也。”民间还忌初生婴儿骨胳不健全,以为不能成活。据说:“儿生枕骨不成者,能言语而死;尻骨不成者,能倨而死;掌骨不成者,能匍匐而死;睡骨不成者,能行而死;膑骨不成者,能立而死。”
(13)阴部白赤忌
初生婴儿,忌阴部白赤。据说,男孩刚生下时阴囊下白赤者死,卵缝通达黑者寿。
(14)一胎多子忌
双胞胎、多胞胎,因各族习俗不同,抑扬不一。汉族等许多民族不忌双胞胎,俗以双胞胎为喜事,大吉大利。但古时汉族也有忌一胎生三子的。据《风俗通义》云:“生三子不举。俗说生子至于三,子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现在,人们对一胎生多子已不再有什么忌讳,多是顾虑、担心如何能够更好地抚养他们健康地成长。过去,也有一些民族很忌讳一胎生多子的。例如,云南西双版纳哈尼族就特别忌讳妇女生双胞胎,以为是怪异事,大不吉,须要“竜(lónɡ)”。由全寨的首领和主持宗教迷信活动的儒玛下令处死婴儿,驱逐婴儿的父母,烧毁房屋,分掉财产。若当事人富有,可请儒玛做九天“大礼”,大量杀牲献祭,才可回寨居住,但一年内仍不得与他人交往,并从此不能参与全寨性的宗教活动,家贫者,无力做“大礼”,只好迁居他寨,或栖身山野。此俗现已革除。
(15)肚脐忌
婴儿出生时,忌肚脐带盘住脖子。民间俗称“犯锁”、“双挂珠”等。是大不吉利的事情。俗以为此儿难活,或者即使活了,将来也要被扼杀或有上吊的厄运。东北一带有“破锁”的习俗。遇上“犯锁”的婴儿降生,要由产家的人将一把锁头锁在脐带上,然后将钥匙交给助产士,由她把锁打开,就可以破灾免祸了。等婴儿安全生下后,产家还要向街坊邻居讨要七家的大钱(古铜币),用七家不同颜色的彩线将大钱一一串起,挂在婴儿项上,叫做“长命锁”,直到六七岁时,才能摘下不带。台湾遇到“双挂珠”的情况也深以为忌,婴儿长大后,要多次请巫师禳灾,以期消除灾厄。
婴儿的脐带,忌小,忌脐中有血。否则,不吉。断脐时,忌讳用刀剪。如非用不可时,应在怀中暖一会儿。否则,恐婴儿中“脐风”。断脐时,一般是先沐浴,后断脐,忌讳先断脐后沐浴,以免脐带内进水。断脐后,忌讳包裹得太紧太厚,忌尿浸湿,忌风寒邪气。
脐带间,据信藏有婴儿的本命元神,所以,肚脐带忌乱丢弃。否则不吉(参见本书“产地禁忌”一节)。旧时北京一带还有忌脐带五日落的。俗以为五日落脐的婴儿,必忤逆不孝(参见《中华全国风俗志》)。
(16)性别忌
汉族俗重生男,忌生女。生男民间称“大喜”,生女则称“小喜”,或称“如意”。又男曰弄璋,女曰弄瓦。俗谚云:“生个男子满堂红,添个女孩年年穷”。“生个闺女,灶王爷噘嘴三天”。旧时,有溺女婴的现象。其他一些民族也有此俗。塔吉克族生男孩,鸣枪三响或大喊三声,祝其长大英武有为;生女孩则在其头旁放一把扫帚,愿其长大后善理家务。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体现。由于俗重生男,讳生女。所以产妇生下婴儿,忌问是男是女。一是怕生了男孩时,一经说破,万一婴儿不成活,就应了“乐极生悲”的俗话,会给家人带来痛苦;二是怕生了女孩时,一经道出,被产妇听见,会令她心沉气闷,有伤身体和精神。如今,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俗间仍还是以为生男比生女好。在“从妻居”的时代和一些“从妻居”的民族中,也有“俗重生女不重生男”的,如古代沿海一带民族和如今台湾高山族中就有此俗存在。
以上所谈婴儿始生禁忌,远没有概全民间对婴儿初生时的讳忌。民间各处还有许多很细微的禁忌事项。有些禁忌虽属极个别的现象,并不见得能够称之为一方一地的风土民情,但其中对婴儿初生时的视察之重视以及由此而呈现出的占卜心理却也是值得注意的,如民间盛传的包公,就曾因其生时面黑且丑而被丢弃了。若不是其嫂将他捡抱回来,抚养成人,那“包青天”抑恶扬善,为民除奸的千古佳话,便也就无从谈起了。可见民间对婴儿初生时的状态是很看重的,有时一些并不见得怎样严重的怪异现象,也极易引起父母的讳忌,并且会因此而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为的是将来不致于受到他(她)的克害。如今,人们对生育的问题有了较为科学的理解,这类禁忌习俗,才渐渐失去了那种“疯魔的威力”。
         
  
   
   
   第四部分
第47节 育养忌
               
            婴儿初生,如果一切顺利,安定下来,接着便是婴儿的乳养和照顾了。在最初时期里,婴儿的发育和养护方面,也存在许多禁忌。因为这个时期里,婴儿的生命仍是很脆弱的,需要精心地照料,才能发育成长得好。这方面的禁忌,有如下一些:
(1)乳儿忌
浙江及沿海一带,民间有婴儿周天(24小时)讨“开喉奶”,亦即“乞奶”的习俗。有些地区有婴儿降生的第二三天,只让其喝点甘草水或蜜水,不给奶吃。要到“三朝”以后,才开始喂奶。喂奶之前要先“乞好缘奶”,即向邻居家讨要奶水喂婴儿。生男孩者要向生女孩家讨要;生女孩者要向生男孩者讨要。并且,乞奶忌同姓。其意在于祝愿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得到好姻缘。被乞奶的一方要是产后四个月的人家。否则,会有“喜冲喜”之虞,民间甚忌之。
在哺乳婴儿方面,忌乳母在热、寒、怒、醉、房事时乳婴,以防婴儿受损。如果请别人乳己婴,应选身体健康,有福气的人家。忌用有狐臭、疥癣、癫痫等病的人作乳母,以免婴儿受感染患病。婴儿忌喂得太饱,防积食。据说乳儿太饱,会中脐风。
(2)襁褓忌
襁褓是指包裹婴儿的布和被褥。一般忌新喜旧,主要是恐新布会损伤婴儿。又有人说最好是用高寿老人的旧裙袄做襁褓,可保婴儿长寿。襁褓又忌太厚,俗谓易使婴儿生疮,或说易令婴儿体弱畏寒。襁褓被婴儿的便溺弄脏,忌洗完后搭在高处晾晒,又忌夜晚不收回室内。否则,俗以为会遭鬼祟,伤害婴儿。
(3)穿衣忌
婴儿降生三朝时,民间一般要给婴儿洗一次澡,俗称“洗三”。洗完澡后,可给小儿穿件小褂子,但忌讳穿裤子。其中,迷信的说法,是婴儿不到一百天不许穿裤子。不穿裤子腿脚灵便,如将夭亡可速转生。否则,将被绊住腿脚,到了阴间将一去而不复返,实际上,因为婴儿不受束缚有利婴儿发育。
双生(双胞胎)婴儿,穿戴忌不一致。如双天子(女)穿戴不一,别人见了会责怪的。大概因其相像是天意,而天意不可违。实则也是以双胞胎为喜、为荣的习俗下,其父母的一种炫耀心理的表现。
(4)饮食忌
婴儿忌食生硬、不好消化的食物。北方忌让婴儿吃大米饭、馍、油饼、青菜等,未满月时,只吃母乳,别的忌食。满月后,可喝稀粥、面汤、菜汤、肉汁等,忌食肉类、豆类食品。直到满周岁后,才能动荤腥。否则,认为婴儿会积食、生病。南方,婴儿满月后,即可开荤,吃米饭、肉食。浙江温州一带,还有“叨光”的习俗。即婴儿满月开荤时,忌食自己屋里的食品,必须到人口多的人家办喜事的地方,去乞取鸡、鸭、鱼、肉之类的食品来开荤。俗信,可以将那种兴旺热闹的喜庆之光“叨”回家来,所以叫做“叨光”。如果碰不上这类机会,甚至有一连等待几个月才给婴儿开荤的,无非是要图个吉利。
(5)洗浴忌
婴儿宜勤洗浴,否则,恐生疔、疮。用水要冷热适中,洗得时间不能过久。俗以为洗浴后用蚌粉扑身,可避邪。旧时给婴儿洗浴还要择吉日。有“寅卯酉日吉,壬午丁未癸巳凶”的说法。勤洗浴是好事,对婴儿健康有益。洗后扑粉,也可爽身。惟择吉日,无一可取,纯属迷信。
洗婴水,尤其刚生下来头次洗婴水,忌讳乱泼,恐会亵渎神明。据信,婴儿四个月内,胎神还在附近滞留未去,因而处处仍须小心,如果污及胎神,就将使婴儿罹难。
(6)惊吓忌
婴儿忌受到惊吓。婴儿初来世上,对一切均属首次感触,未免奇异惊觉,常常最易被“吓着”。所以产房内忌大声喧哗,忌器物碰撞,忌生人来往,忌灯光过强,忌冷热物触动婴儿,让婴儿先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等慢慢长大后再渐次扩大视野,接触更多的新鲜事物。如一旦婴儿被吓着,忌大人大声喊叫。俗以为可轻轻摸摸婴儿的耳朵垂,便能使婴儿安定恢复过来。河南林县一带还有一种“挂神锁”的习俗。为了防止婴儿的魂魄被惊吓着或者被生人、野鬼“带走”、“摄去”,当地人在婴儿降生后,即用一把锁,锁在门上,直到满月后才开开。或者用红线穿一到四枚小铜钱挂在婴儿脖子上。俗以为婴儿的魂魄也像自己家中的物什一般,是可以用这样的办法“锁定”、“拴牢”的。
(7)剃胎发忌
婴儿的胎发,一般要在百天日或满月时剃去。俗说,因胎发沾染有母体的血污及秽气,所以要在百天或满月孕妇出产房前剃掉,以免触犯神灵。江浙一带,剃去婴儿胎发叫做“打光光”。杭州一带百日为婴儿剃发,叫“百禄”(“禄”读如“罗”。参见下文“言语忌”一节)。剃时脑门上(俗称“脑忽门”、“天灵盖”,或“忽歇顶”)要留足方一寸多的头发,叫做“孝顺发”。河南、山东等地也有此俗,叫做“胎里带”。俗间将所剃之胎发用红布包裹好,送到神庙中,求神保佑长生高寿。有些地方,剃去胎发,还要用杏仁等物擦拭婴儿头皮,以避风邪,免生疮毒。还有一些地方剃胎发的时间不都在百天日或满月日,且有男女的分别。如,女儿剃胎发有选在二十日的;男孩剃胎发有选在二十四日的,据说是取意“二十四孝”。也有的地方男孩剃胎发要在满两月日,女婴剃胎发要在满一月日。剃胎发和成人剃头理发一样,有避忌正月之说(参见本书“人体禁忌”、“发须禁忌”一节)。
(8)挠脚板忌
婴儿忌挠脚底板,俗以为挠婴儿脚底板会使其长大后没胆量,不敢过桥。实则,恐惊吓着婴儿。
(9)见人忌
婴儿出生后,许多民族、许多地区有悬物忌门的习俗,其中的道理之一,就是忌讳婴儿见到生人。浙江温州一带婴儿百天以内禁忌出门,外客也禁忌入内看视婴儿。否则,婴儿见到生人“犯冲”,对婴儿不利,甚至会引起死亡。畲族也有此俗,忌婴儿月内见生人,怕“冲”。瑶族认为有穿白衣、草鞋的外人进入产房,会引起月子里的婴儿日夜啼哭,不吃奶,不睡觉,后果会是很严重的,白族禁止带弩弓的人进产房去看女婴,看男婴倒还无妨。台湾忌属虎的人看视婴儿,恐被其“虎性”冲犯、吓唬着(以上参见本书“产地禁忌”一节)。侗族人家添丁生子,将第一个来家者称为“踩生”人。若是男踩女婴,则认为阳气重,女婴吉利,易养成人。而踩生者要晦气三载,主人须热情招待。若女踩男婴,则认为阴气重,男婴不吉,会体弱多病。踩生者三年内必交好运,但要受到主人冷遇。这显然是男尊女卑,男祥女晦的俗信在此间的反映。
(10)见物忌
婴儿忌见生人,也忌见生物。云南佤族婴儿不满月忌把老鼠、蚂蚱带到家里来,否则,婴儿见了身上会起疙瘩。基诺族婴儿满月时,猎物和瓜菜忌带进产房。直到太阳落山后,才能解除此类禁忌。否则对婴儿不利。
(11)摇篮忌
鄂伦春族忌往婴儿摇篮里搁置马镫、猎刀和猎斧一类的器物,否则,婴儿会遭不幸。汉族有忌摇空摇篮的习俗。否则,婴儿会爱哭,或将遭受不测。摇空摇篮又意味着失去了婴儿,大不吉利。
(12)看戏忌
忌婴儿看布袋戏、傀儡戏。恐受冲害,或惧怕婴儿因此而身残体弱。
(13)言语忌
河南林县一带,生男孩之家,一个月内禁忌说“男”字,怕走露真相,被邪魔拉去。甚至要伪称是个“女孩”。这一方面说明民间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另一方面也看得出生男孩者是怎样地害怕再失去他!当人们无比珍视某种东西时,甚至不敢提到它,惟恐一说出口,这东西就没了。禁忌的作用之一,就是帮助人们维护这种心理的变态平衡。
杭州婴儿百日忌言“百日”,而言“百禄”。因百日专指人死后百天而言,故避之。“百禄”又因与“不禄”同音,不禄者,亦死也。故又读“禄”如“罗”,以避之。
基诺族在婴儿满月那天,甚至一整天都禁忌讲话,以此来确保婴儿满月日的顺利度过。
汉族大部分地区都有忌言婴儿有病与否的习俗。说婴儿有病,固然犯忌,恐其真的病了,或者病会越来越重;如说“这孩子身体不错,从没病过”,却也同样是犯忌的。因为,说“没病”若被病魔听去,提醒了它,倒非叫婴儿大病一场不可,岂不就糟了。民间还忌议论婴儿胖瘦。说瘦,怕真的瘦起来了;说胖,怕被神灵误听成“嫌胖”的意思,反而使其羸瘦起来。这些都反映了民间在“说凶真凶”、“说吉反凶”之类矛盾心情下的求吉心理。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禁口,处处少说为佳。这也正是民间繁重的禁忌所必然造成的一种死气沉沉的公共禁约现象。
         
    
 
 
 
  
   
   第四部分
第48节 冲犯忌
               
            旧时民间“冲犯”观念很严重,动不动就说会冲犯到什么什么神灵。尤其在婴儿刚出生的前几天里,人们的行动更是百倍小心,甚至头三天内不敢畅快地高兴、热闹一番,惟恐高兴过了头,折了婴儿的福气,弄个乐极生悲,夭折了婴儿,到那时可就又后悔莫及了。这种“慎行”恐“触犯”、怕“冲犯”的观念,形成了各种禁忌,反映在鬼神信仰方面。俗以为,婴儿降生后不久,眼睛是干净的,干净到既可以看清尘世,又可以看清鬼魅。所以,许多时候,婴儿突然发颤、抽搐,惊恐不安,或者眼睛发直,视线导引不转,就是他(她)看到了什么成年人看不到的东西了。正因为如此,出于对婴儿的保护,要让婴儿尽量避开神事,以免在人们还不察觉的时候,被神鬼惊吓着了。所以民间一般庙会、打醮、道场、佛事、祭祀、朝拜等事,都禁忌让婴儿参加或者靠近。一般婚丧事,也忌婴儿靠近。如果不小心碰上了这类事,要赶紧躲开,并请人占卜化解。天一黑,就不准再带婴儿出门了。否则,婴儿会被野鬼吓着。
南方有床母神灵的信仰(床神有床公、床婆之分,但通常称作“床母”)。俗信,婴儿一出生就受到床母的保护。床母还能在婴儿睡觉时,教导他(她)。俗以为婴儿睡眠中时有微笑、皱眉、嘟嘴等表情,便是床母正在教他(她)呢。这时候忌讳将婴儿弄醒,使他(她)“学习”中断,恐将来变成呆痴。因为有床母信仰,所以也怕冲犯、触怒了床母。常常要拜床母。拜时要用衣食、香烛等物敬祀,但忌用酒。据说是怕床母喝醉酒,疏忽了看护婴儿,使婴儿从床上滚落下来。另外,婴儿睡着以后,据信床母神还会带着婴儿的魂魄四处游玩。这时候最忌在婴儿脸上涂抹各种颜料,以防魂魄回来时,不认得归宿了。如果真的如此,婴儿会失去生命的。
民间许多到寺庙中求过子的人家,真的生了孩子后,要到寺庙中去还愿。否则,恼怒了“送子观音”、“送子老奶”、“注生娘娘”等神灵,会把婴儿再“收回去”的。还愿时除交上许愿时说的钱数外,还要用黄金纸包一整块砖,放在寺庙中,写上还愿人的姓名,用这种方式表达对神灵的酬谢。这是至今仍残留于民间各地的一种求子还愿迷信陋俗。不知何时能够根除!在台湾,若是替婴儿祷告神灵,敬奉神明的鸡腿与通常敬神的鸡腿不同,即鸡腿不能屈入鸡腹中,而要完全放直。取意使婴儿“脚骨长,有食福”。敬神的酒也不能像通常那样分三巡注满,而要一次斟满酒杯。取意婴儿尿大泡,不要一会儿一尿,使母亲多洗尿布。从此看到民间是事无论巨细都要依靠神灵的,在敬神求吉祥的严肃场合中,竟连鸡腿的作用和小孩撒尿之类的事联想了进来,也是民俗中极有趣味的一例。
关于婴儿冲犯的禁忌,旧时还与“灶神像”和“孩儿灯”两事有关。据《中华全国风俗志》云,辽阳人逢朔望必敬灶神。灶神像上绘一犬一马,俗传买回的灶神像,像上之犬口若张开,当年所生的婴孩,必不能长寿;口若紧闭,则婴儿发育壮旺。所以有初生婴孩之家买灶王神像,忌讳买有犬张口的。“送孩儿灯”是旧时江苏一带的习俗。俗传用泥捏制成的孩儿灯送至不生育人家,能使之生子。故望子心切的人家遇有人送孩儿灯来,必以酒食相待,且将此灯供奉于堂前。婴儿生下后,则更要好好敬奉这孩儿灯,好像孩儿灯就是婴儿的本命
一般。如果这个泥偶的手足有所损伤。则以为是神意受到了冲犯,那么这个婴儿将来也势必要遭残疾。以上这些都是与婴儿冲犯迷信有关的习俗禁忌,也可见到旧时民间对婴儿看护的一些神秘观念。
喜礼忌
中原一带最重添人进口。生子养女是一件大喜事,俗中有许多庆贺的礼节。据旧志云:“新乡县初生男女,三日报喜。抬礼盒,用米、面、鸡、酒之类。男用雄鸡,女用雌鸡。母家但受酒,余物各添少许。鸡之雄者,配以雌,雌者配以雄。仍令抬回。亦有牵羊者,须添配一羊。否则,折羊钱。越五日,母家备礼叩喜,男家择吉请酒,谓之‘吃面’。母家赠小儿以首饰、衣物之类,厚薄不等。亲友亦以鸡酒致贺。弥月后,母家来接女,谓之‘叫住满月’。”这一记载,基本上反映出了中原一带在庆贺新生婴儿之喜中的习俗和禁忌。各地也还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和特色。林县一带,头胎婴儿,不论男女,报喜最隆重。建国前富裕人家抬食盒、酒坛,赶两只褐山羊,项系铜铃,一路叮当作响,为让众人知晓。建国后,一般农家,报喜时将“喜帖”放在一小木匣中,装入钱袋内,让一童子背着去报喜。生男孩用左肩背,生女孩用右肩背,“男左女右”,一路不准换肩,是男是女,一目了然。到姥姥家后,款待报喜者,要烙油饼、做鸡蛋面疙瘩汤等,忌讳给报喜者做面条饭,否则,据说婴儿会爱流鼻涕。上蔡一带报喜,俗称“吃喜酒”。男家又称“吃喜面条”,女家又称“送祝米”。生头胎婴儿后,男方的上辈要到女家报喜。报喜时,除送常礼外,生男孩要抱一只公鸡,谓之“大喜”,生女孩则抱一只母鸡,谓之“小喜”。双胞胎,抱两只鸡。女家见到鸡,不言而喻,就知道生的是男是女了。报喜时,双方商定“送祝米”的吉日。“送祝米”忌讳在中旬,因“十”与“死”谐音,故避之。“送祝米”抬礼盒,挑礼挑,忌讳用竹篮子。俗话说,“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因而避忌之。礼物之中要配一只鸡。男孩配母鸡,女孩配公鸡,有祝婴儿成人婚配之寓意。男方招待女家吃饭,主食一般是蒜面条,俗称“吃喜面条”,即从此出。
据有关资料讲,云南彝族生了孩子后,姑爷也要到岳父岳母家报喜。除带酒食外,也要带一只鸡。不过与中原一带的习俗不同,生男孩不是抱公鸡,而是抱母鸡;生女孩不是抱母鸡而是抱公鸡。岳父、岳母看来抱来的是母鸡,就知生的是男孩,看到是公鸡,就知是女孩。岳父岳母收下鸡后,要换只鸡给姑爷。抱来母鸡,换只公鸡;抱来公鸡,换只母鸡。姑爷把换来的鸡抱回饲养,不准杀吃。这意思,抱走的鸡,只是报信用的,换回的鸡才是婴儿的“本命属性”,所以是杀不得的。从生子报喜送鸡的不同习俗中亦可见到风俗之异曲同工之妙了。
开封一带,生子报喜又尝以鸡蛋(鸡子)为象征物。头胎产婴之当天,就由女婿持鸡蛋到岳家报喜。如生男孩儿,煮鸡蛋六个或八个,必为双数,忌单。用红颜色染过之后,在鸡蛋的一端,再用墨或锅底炭涂一黑点,表示为“大喜”。如生女孩则煮鸡蛋五个或七个,必为单数,忌双,也用红颜色染了,不再涂黑点,表示为“小喜”。报喜后,岳母要烙面饼一张,令婿带回,沿途撕碎喂狗,直到抛尽为止。俗信,如此可保婴儿成人,免于夭折。因为代表其“本命”的那张面饼已经喂过狗了,所以婴儿可以不必再有什么顾虑,也不会再有什么灾难了。俗间有孩子小名称作“狗剩儿”的,也大体是属此意。
未满一个月的婴儿,河南沁阳一带俗称“胎毛鬼”,禁忌走门串户。等到满月时,女家要来接闺女住娘家,俗称“接腿”,或称“走满月”、“过满月”等。走前,须先给婴儿剃去胎发(参见本书前文“剃胎发”一节),给理发师封礼。离家门时,产妇头上扎红布条,插桃枝或柏枝。婴儿头顶红布。俱是怕秽气未退尽,恐有所冲犯,故以红布、桃枝、柏枝禳解之。走时,婴儿的姑姑要在婴儿的鼻梁上抹一道黑色记号,到外婆家后,由婴儿的姨母擦去。民间俗话云:“姑姑抹,姨姨擦,婴儿能活一百八。”又云:“姑抹姨擦,婴儿强似铁疙瘩。”在外婆家,至少要住十天,否则,恐婴儿将来不够十成人。多则住一个月必须返回。返回时,婴儿的姨姨还要在婴儿的鼻梁上抹一道白色记号,由婴儿的姑姑给擦去。民间俗话云:“黑来白走,婴儿能活九十九。”
开封一带,产妇满月后回娘家时,娘家要由产妇的亲兄弟迎接婴儿。产妇无兄弟时,才可由外祖母迎接。住满月返回婆家时,男家要由婴儿的祖父来迎接,祖母、伯母等禁忌迎接婴儿。俗说女性属阴,恐在婴儿初次出门时,迎之不吉,故忌避女性迎接。
总之,从婴儿出生到回外婆家小住,这一段时间内,姻亲双方家庭中都是很热闹、喜庆的。同时又要备加小心谨慎;以免造成什么失误和差错,使得那已经来临的喜事再生什么变故。其目的,都是祝愿婴儿健康、长寿,阖家幸福美满的,只不过,这些旧惯习俗中也难免含有迷信思想的困惑和封建礼教的侵扰。
命名、认干亲忌
婴儿一生下,或者未生之前,长辈们便要给婴儿起一个名字。汉族一般是沿用父姓,下添两字,或一字,成为婴儿的姓名。旧时,子女多,还有以伯仲顺序或字辈形式固定下一字的,实际婴儿也就是再起一个字,连缀成名了。这是大号。大号的起名是很慎重的,往往要请有学问的人来仔细推敲,反复研究,才能定下婴儿的名字。由于过去迷信五行克妨的思想严重,有些地方在与婴儿起名时要先请算卦先生算命,命中缺少什么的,便设法在姓名中补上。比如,命中缺水,则起名时要有“氵”旁;命中缺火,则起名时要加“火”字等等。实属一种禁忌迷信,包括心理上对这种禁忌迷信的适应办法。民间又有一种“碰姓”(或称“闯姓”)的习俗。河南郑州、开封一带婴儿出生后头天早上,婴儿的父亲要出门碰姓。碰上第一个人,不管是男女老幼,跪下就磕头,然后说明家中生孩子,让对方起名。农村过去早起的,大都是拾粪老头,有的毫无思想准备,碍于习俗,不能推却,只好信口胡诌一个,于是“粪筐”、“箩头”、“狗妞”、“猪娃”的,就出来了好多。不过,这一般都是小名儿,小时叫叫也没什么要紧的。有人还说,这样的名字反而不生事、安稳。有些地方,给婴儿起过名的还要被认成干亲。干亲最喜姓“刘”的和姓“程”的,因其与“留”、“成”等吉祥的字眼儿声音相谐;最忌讳的是碰上姓“王”的和姓“史”的,因“王”、“史”与“亡”、“死”等凶厄的字眼儿相谐,恐不吉利,会使婴儿夭折。但若真的碰上了,也不能不算,不能再去另碰一次。最多暗地里祷告、禳解一番也就算了。可见“碰姓”习俗中也含有“碰运”的占卜性质。白族孩子出生后,如果八字与父母正冲,也要把他(她)拜寄给别人或神灵取名字。如拜寄给爱氏皇帝,就从爱字取,叫爱某;如拜寄给关帝君,就从关字取,叫关某等。这也是和“碰姓”、“认干亲”相类似的一种习俗,其中有些是直接把孩子托付给某一神灵护卫了。
至于被认干亲的一方,也是有忌讳的。河南滑县一带,未结婚成家的人,或虽结了婚但尚未有子嗣的人,或自家婴儿也还很小的人都是忌讳被认做干亲的。俗以为,认了干儿之后,自己就不会再有亲儿子了,所以“认干儿,失湿儿”。可见,人人首要的,还是要顾及到自己的子嗣安全才是。
死亡禁忌
民间以为婴儿在母胎内死亡,或降生不久死亡的,都要将死婴丢弃在水中。俗以为,如不这样做,婴孩就会变成邪鬼来作祟,母亲也不能再怀孕了。所以,死婴尸体常常在水坑内或河水中发现,即是此迷信习俗影响的恶果。
小结
关于婴儿的禁忌习俗是琐碎、繁杂的。我们所录下的都是比较普遍存在着的,还有许多更细微处,本书实难一一详述。不过这些禁忌总的来讲,其作用在于始生时刻,是判断吉凶,表达民众关于婴儿近期前景(成活还是夭亡,健康还是残疾等)的占卜信仰的;在于育养阶段,又多数是为着维护婴儿正常的发育和茁壮成长的;在于冲犯方面,是防止获罪于神灵或者希望得到神灵的佑护的,在于喜礼方面,是遵守礼教,联络姻亲情谊并且祝愿婴儿幸福长寿的;在于命名、认干亲方面,也是防止婴儿有什么缺憾,有什么闪失的;最后,在于死亡方面,又是于无可奈何之中寻求死者与生者的安稳以及新的转机的。总这,禁忌指出的总是凶厄灾祸,要求的总是避忌躲闲,而希冀的却又总是美满、完善。这种希冀尤其在于婴儿身上是更加丰富而闪烁着理想的光芒的。又因为,婴儿自身本是无所谓禁忌的,所以关于婴儿的禁忌实际上仍是关于大人们的禁忌。千百年来,正是这些民间禁忌习俗,像一架古老陈旧而又灵活多变的心理调节机器一样,随时调整着家家户户做父母的心态,使他们在恐惶、欢愉、担忧、亲昵、满足、渴望等等多种复杂的情感中度过了产育婴儿这一段令人难以忘怀的日子。
         
    
   
   第四部分
第49节 幼儿禁忌
               
            幼儿,即是幼小的儿童,也就是一至十岁的儿童。这个年龄正是小孩长身体、长知识、“全盘接受”的时期,他们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父母长辈的照顾、引导。在父母的教导中就会有一些需要父母们注意(禁忌)的事情和一些需要教育给幼儿们注意(禁忌)的事情。从这此值得注意的(禁忌)事项来看,大体上不外乎是关于幼儿身心健康,体智发展方面的禁事。但是,由于民间知识的科学性不足,或者根本是迷信、荒谬的,所以这些禁忌的事项又常常是与其目的、用意毫无关联或者根本无济于事的。不过,从这些禁忌事项中,我们还是可以感觉到一种东西,一种十分可贵的东西,那就是火一般炙热的天下父母心。
病灾忌
幼儿时期,身体发育很快,几天不见就又是一个模样。做父母的都喜欢别人夸奖自己的孩子。但夸奖时又有忌讳。河南忌讳抱人家的孩子时说“沉”、“重”,忌讳说“这孩子身体真好,从不生病”。俗以为,说吉反凶,说“沉”、“重”,孩子会瘦下来,变轻;说“不生病”,反会引得孩子生起病来。
幼儿生病,也是常有的事儿。有些小病小灾的,民间常用一些小法术祛魔消灾,进行破解。如幼儿夜间不寐,民间就喜用纸符,上书,“天皇皇,地皇皇,我家养个小儿郎,仁人君子念一遍,一觉睡到大天亮。”以这样的办法,使幼儿熟睡。广东一带还有于晨、昏时“喊太阳”的习俗,也是通过向太阳祷祝的办法来使自家的小儿安眠。但是,如果幼儿的病情严重,就不能自行其事了。一般要采取忌门的措施,即在门上贴挂红布条,插树枝,挂草帽、竹笠,或于门前生火等,禁忌生人进门。旧时,汉族、藏族、彝族等许多民族有此习俗。
白族在小孩出天花时,用小红纸旗和柏枝插在大门上,表示禁忌生人进门。将生病的幼儿与外界隔绝开来之后,一般还要再请巫师、鬼师、端公等来作法驱魔。布依族小孩生病要请鬼师“端命宫”,请鬼时,忌外人过路或接近讲话。幼儿生病如有昏迷不醒的状况,俗以为是被鬼祟所迷惑,或者是魂魄离体,被妖怪、鬼魅摄去。要行“喊魂”术。这些迷信的举动,大都牵涉到鬼魂信仰。据说如果不“喊魂”,幼儿就可能病逝、夭折。这是父母最害怕出现的情景,所以忌讳违犯此俗。
小孩蜕牙虽然是自然的生理现象,也有忌讳。蜕掉的奶牙忌乱扔。上牙要放在门枕上,或埋入土内;下牙要扔到房顶上,否则新牙长不出来,或长歪了。这也是顺势巫术在民间的遗存。
服饰忌
贵州忌小孩穿着鞋子睡觉,以为会被鬼迷着。浙江温州一带有忌幼儿穿鲜艳衣服的习俗。如果小儿穿了红色衣裤,外边还要罩上网衣,佩带虎爪,或特制的腰带,以避邪恶。中原一带俗忌幼儿衣物过夜不收。据说夜间多鬼鸟,恐污衣物,使幼儿患疾病。《荆楚岁时记》中有些记叙,据称还有一种鬼车鸟,能入人家收魂气。如果让其袭取幼儿露夜衣物,恐对幼儿不利。因此荆禁一带入夜闻其声,则灭灯、打门、捩狗耳以压之。台湾也有此俗。据说忌儿衣露夜不收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怕感染八邪之害,即温、热、风、寒、惊、积、饿、饱是也;二是怕感染无辜鸟屎,无辜鸟或为姑获鸟。传说此鸟夜飞昼藏,盖鬼神类。无子,喜取人子养之。如有小儿露其衣者,此鸟度,即取儿去也。这种传说从隋唐至明清至今时,相继不绝。开封一带也有九头鸟的传说,其伤害小儿之法,与此类同。景颇族忌用统裙直盖熟睡的小孩,否则便认为孩子永远也不会再醒了。这些幼儿服饰的禁忌都与幼儿的灵魂有关,说明民间有服饰是灵魂驻地的信仰存在。因此,伤害到服饰也就会伤害到幼儿的灵魂或者其本身;而成年人的服饰又有成年人更强的灵魂附着,或者与成年人可以伤害到幼儿一样,成年人的服饰也对幼儿有着某种伤害的强力。
饮食忌
民间禁忌幼儿吃鸡爪子。据说是怕上学读书写不好字,使字形如鸡爪子。还有的说是怕抓破书本;怕写字手发抖;怕与人打架。总之,由鸡爪子能够联想到的不吉之事,都是所顾忌的原因。民间还忌幼儿食鱼籽,说是怕长大了不识数,大概是因一团鱼籽本来就难以数清而联想到的吧,据说幼儿吃猪脑也不行,长大了也不识数,这是因猪素有“笨”名而来,幼儿还忌吃猪尾巴。据说吃了猪尾巴会事事落后,一辈子赶不上趟。又说吃了猪尾巴胆小,走夜路后怕。土家族还忌幼儿吃猪鼻子,说是吃了长大后睡觉打鼻鼾。台湾禁忌小孩吃猪蹄,说是将来婚事难成,恐怕会溜跑了媳妇或者女婿。没有蜕奶牙的小孩儿忌吃生葫芦种,否则,蜕牙后要生龅牙。忌小儿舔牙根儿,恐将牙抵出唇外,以牙露唇外为忌。民间祭祀祖灵神明的肉、菜、饭,忌让幼儿吃,据说吃了会影响记忆力,长大好忘事。或者还会得罪神灵,受到冲克损伤。这些幼儿饮食禁忌,多数是从食物会给幼儿造成不良的发育后果方面考虑的,然而其中的联想又很荒唐可笑,反映出民间某种带有原始意味的落后的愚昧的思维方式。现在这些禁忌习俗已无甚说服力了。不过,由于望子成龙的殷切期望,人们宁可让孩子少吃一口,也不愿冒降低儿童智力的任何风险,所以这些禁忌还真的能够在民间实施并存在下去呢。
游戏忌
忌幼儿数星星的习俗,是很普遍的。天气晴朗的夏夜,繁星点点,小孩子们爱数着玩。这时大人总要告诫一声:“小孩子不能数星星,长大了不识数!”这和上文中吃鱼籽的禁忌差不多,星星是数不尽的,恐怕幼儿数来数去,数糊涂了,如果长大了还继续糊涂下去,那就是不幸了。所以禁忌之。还有玩米时,也禁忌小孩儿数米粒,道理上和数星星禁忌是一样的。
小孩子玩耍的兴趣很广,然而水、火两样是犯忌讳的。俗话说,“水火无情”。在室外水边玩有可能掉进河里、沟里,会淹死的。在室内,也忌碰热水瓶,一不小心,就会被开水烫伤的。玩火更危险,弄不好就失火,不但家具房屋会烧坏,人也可能被烧死。因此,小孩禁忌在河边、沟边、湖边、井边玩,又禁忌玩缸里、盆里、壶里、锅里的水,特别是热水;凡是与火有关的,如火柴、打火机等都禁忌小孩子玩。小孩也禁忌靠近火炉、煤气罐、火坑洞、火塘、火盆等。都是为防止幼儿玩水、玩火发生事故。俗间还常敬祀水神、火神,祷祝其保佑幼儿,不要伤害他们。小孩忌捉麻雀,不然,写字的时候,手要发抖。大约是由于麻雀的“麻”字和手麻可以形成通感而成忌。小孩又忌捅屋里的燕子窝,据说捅了燕子窝要瞎眼的,不吉利。这是人们愿意保护燕子,以玄鸟为吉祥物的心意体现。贵州的小孩还常被告诫,不要弄死毛虫、蚂蚁,不然睡觉后要被索命。夜晚不能照镜子,否则会梦魇。不能用手指着未圆的月,否则耳根要溃烂。
山东郓城一带又忌讳儿童在家过立春日。不满十岁的孩子要到邻家渡过立春的时刻,称之为“躲春”。
幼儿喜爱模仿,但模仿口吃的游戏却作不得。俗以为小儿模仿口吃会真的成为口吃。尤其是在阴天下雨时模仿口吃,一学就会,而且很难再纠正过来。
教训忌
幼儿是必须加强管教的。中国民间谁家的孩子有出息,都认为是与家教有关的,所谓“教子有方”。俗语有“子不教,父之过”,“逞子如杀子”之说。又有“惯儿不孝,惯狗上灶”,“国败出妖,家败出娇”的说法,都是禁忌养儿不管教的。管教的方式,民间有主张体罚的俗见。所谓“棍头出孝子,娇养是逆儿”。据说贵州的小孩早晨禁忌谩骂吵架,也不能说鬼神及猛兽等事。说者,谓之“放快”。主这天有灾,或者打破碗盏,或者有其他过失。为此,小孩非挨一顿打不可。但体罚也有所忌讳。一般说来,打孩子只打屁股,不打上身,更忌讳打头、打脸,否则会“打傻了”,或者打得脸皮厚了,更不好管教。打孩子的器具忌用尺子。俗以为尺子是量长短的,恐怕用尺子会妨碍其长个子。民间禁忌在过年期间打孩子,尤其是正月初一日,更忌讳。俗以为正月初一为一年之始,始则有预示意义。这一天里打孩子,就预示着一年内要经常打孩子,孩子则要挨一年打。这是极不吉利的事,所以过年时孩子即便做错了事,大人们也都尽量克制自己,不打骂孩子,好让孩子痛痛快快地过个新年。另外,平时吃饭时也禁忌打孩子,所谓于家事、年景不吉利。
上学的年龄也有宜忌。俗以为男孩入塾,多以单数为吉,常在五岁、七岁时入学。俗称“男忌双,女忌单”,又有“男阳忌双,女阴忌单”的说法。至冠笄亦然。北齐时,李浑弟绘,六岁愿入学,家人以偶年俗忌约弗许。绘伺其伯姊笔牍之便,辄窃用,未几通急就章。则其来久矣(参见本书“社交禁忌”宗法礼教有关部分)。
小结
从以上禁忌事项看,到了幼儿阶段,已经不像婴儿那样禁忌繁多了,而且禁忌的理由也大都不再是担心其夭折、死亡了,而是在一个生命业已存在的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的保障。比如如何使孩子长得更结实健壮、智力超群、有出息、有作为等等。而且从此往后,再过几年,小孩子就成长大成人了,其禁忌事项也就与成年人相同了。
结语
生养禁忌中包括了从怀孕到分娩,从婴儿到幼儿几个阶段。这方面的禁忌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它是中国人种繁衍的民间信仰和民间经验的概括与总结。其中虽然有浓重的迷信色彩和愚昧落后的思维形式、思想观念,但确属民间笃信过或仍然笃信着,遵循过或仍然遵循着的东西。有一部分禁忌事项还带有真正的“经验”的性质,只不过,多数这类“经验”的正确性并不确定,而且它们还与一些原始的迷信思想杂揉在一起,所以,仍不能完全脱离禁忌的樊笼。
服饰有社会文化的特征。风俗的不同可以直观地从服饰上表现出来。俗语说“十里认人,百里认衣”,正是表达了这层意思。在服饰方面,不同的民俗文化有着不同的禁忌规约。但一般说来,关于服饰的禁忌都是有某种信仰根据的。或者是人与服饰的认同关系,或者是人与服饰的相互感应,或者是服饰本身的魔力信仰等等,都可以导致禁忌或者禁忌符号的产生和形成。《中华全国风俗志》一书中就曾提到一个女子上衣禁忌的实例。其文曰:“倮倮女子皆有上级位置,故众庶咸尊敬之。外人欲游历其地,非以女子为安全之向导不可。女子
着上衣,随游历人前行,若途中遇灾厄,女子脱上衣,铺以地上,然后诉之于酋长。酋长则立捕匪徒,为之判决,若事无着落,决不收取其上衣。此时尊重上衣,正如公使馆之国旗,不能触犯。”这里所说的女子上衣禁忌,实则是由该地习俗尊重女子之故,且女子上衣与其人等同之观念存在,故不敢触犯之。关于服饰的其他各种禁忌还常常表现于服饰的颜色、材料、款式、穿戴、放置、制作等等方面。
         
  
  
  
   
   第四部分
第50节 颜色禁忌
               
            颜色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有明确的象征意义的。表现在服饰方面,不同颜色,寓示着高低贵贱、好坏吉凶。因此,许多颜色在一定的环境场合、一定的身份人格方面是禁忌使用的。
(1)贵色忌
中国人以黄色、紫色、香色等为贵色。这些颜色曾经一度是皇室或权贵人士的专用色,民间百姓禁忌用于服饰。黄色常令人联想到金子的颜色,因有尊贵的寓意。历代皇帝大都喜尚黄色,俗称登基做皇帝为“黄袍加身”。据《清稗类抄》云:“皇子得服金黄蟒袍,诸王非特赐者不能服。”民间就更是禁忌有黄色的衣服了,否则,视为“要造反”、“想篡位”。历来不乏以此来判刑定罪的实例。宋朝时,黝紫色和赤紫色一度成为贵色,民间禁用。据《燕翼贻谋录》云:“仁宗时,有染工自南方来,以山矾叶烧灰,染紫以为黝,献之官者洎诸王,无不爱之,乃用为朝袍。乍见者皆骇观。士大夫虽慕之,不敢为也。而妇女有以为衫禐者,言者亟论之,以为奇褒之服,寝不可长。至和七年十月己丑,诏严为之禁,犯者罪之。中兴以后,驻跸南方,贵贱皆衣黝紫,反以赤紫为御爱紫,亦无敢以为袍者,独妇人以为衫禐尔。”(转引自《中国民俗与民俗学》第79页)到了清朝,又有香色(降纱,次明黄一类)为贵的习尚,民间也曾一度禁用。据《清稗类抄》云:“国初,皇太子朝衣服饰,皆用香色,例禁庶人服用。后储位久虚,遂忘其制,嘉庆时,庶民习用香色,至于车帏巾栉,无不滥用,有司初无禁遏之者。”由于皇室、官宦上层社会喜好的变幻和高贵专有的等次不一,民间服饰颜色禁忌还不止如此,据明代何孟春《馀冬序录》内篇云:“庶民妻女用袍衫止黑、紫、桃花及诸浅淡颜色。其大红、青、黄色悉禁勿用。”这里民间禁用的颜色,至少有一部分是由于颜色的尊贵性质而使然的。服饰上的颜色可以标明穿着者的身份。因此,服饰的高贵颜色的禁忌实质上仍是身居高位的人体禁忌的变形。普通的人们禁忌服用某些颜色,实际上亦是他们禁忌接触某些大人物的“禁忌体”的表现,换一种说法讲,即服饰颜色禁忌,在
这里,实际上是把颜色当成了人体禁忌的隔离物——“绝缘体”了。
(2)贱色忌
民间常以为绿色、碧色、青色为贱色,元、明、清时只有娼妓、优伶等“贱业”中人才用于服饰。据《中国娼妓史》云:“后代(元以后)人以龟头为绿色,遂目着绿头巾为龟头。乐户妻女大半为妓,故又叫开设妓院以妻女卖淫的人为龟,或叫当龟。又以官妓皆籍隶教坊,后人又呼妻女卖淫的人为戴绿头巾,或叫戴绿帽子。”明代也有此说,并且从制度上加以规定,如郎瑛《七类修稿》云:“吴人称人妻有淫者为‘绿头巾’,今乐人,朝制以碧绿之巾裹头……”又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云:“按祖制,乐工俱载巾,系红绿搭膊;常服则绿头巾,以别于士庶,此《会典》所戴也。”何孟春《馀冬序录》云:“教坊司伶人制,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可见明代乐人、伶人、乐工必得“常服”绿头巾。清代亦有此类记载,翟灏《通俗编》云:“又以妻之外淫者,目其夫为乌龟,盖龟不能性交,纵牝者与蛇交也……国初之制,绿其巾以示辱,盖古赭衣之意。至今里闬,尚以绿头巾相戏也。”《清稗类抄》云:“嘉庆时,优伶皆用青色倭缎、漳绒等绿衣边,以为美饰,如古深衣。”清代优伶,以青衣、绿衣为美饰,或是常服而不察其辱,反以为美吧。但从更远古时代的习尚看,碧、绿、青等色,也仍然是轻贱不尊贵的标志,汉代绿巾虽不限于淫业,“王八”戴,也是贱服,当时只有庖人(宰夫)、卖珠人等戴绿帻。颜师古说:“绿帻,贱人之服也。”唐代碧巾甚至是侮辱囚犯的一种刑罚。据《封演闻见录》云:“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罚,但令裹碧头巾以辱之,随所犯轻重以日数为等,日满乃释,吴人著此服出入州乡以为大耻。”宋代也以著青巾为不肖子弟、屠沽之徒,如沈括《梦溪笔谈》云:“苏州有不逞子弟,纱帽下著青巾。孙伯纯知州判云:‘巾帽为青,屠沽何异?’”可见历来青、绿、碧色均为贱色,士庶黎尼皆避忌用于服饰。皇室贵族就更忌服用了。即便与此等颜色接近的,也很忌讳。据《清稗类抄》云:“衬服初尚白色,嘉庆时,尚玉色,又有油绿色,国初皆衣之,殆沿前代绿袍之义。高宗恶其黯然近青色,禁之。”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颜色,也与贱业、贱民相联系着。如清代奴隶有以红白鹿革为背子的服饰习俗。但红白色并不是奴隶的专用色,它只是与背子的服饰款式相结合而常用于奴隶辈的,所以,红、白色不作贱色论。
凡属于贱色的,民间普通人士皆禁忌服用。如前文所引,贱色属古来惯习养就的成见,又如之附会地传说,用以特指某些贱业人等的身份。这些人实际也有“不洁”、“污秽”的性质,因而贱色禁忌仍然是一种贱人(不洁)人体禁忌的转换形式。
(3)凶色忌
中国人以为白色、黑色等为凶色,在服饰方面都有所忌讳。黑、白两色都与死人的事相关联,或者能够令人想起阴间的勾魂鬼——黑无常、白无常来。现时期,举办丧事,都带黑纱,或穿白色孝服,佩戴白纸花等。所以白色、黑色都容易使人联想到凶祸丧葬等不祥之事,故而一般人忌讳穿着,尤其在婚嫁、生育、过年、过节等喜庆日子里更是忌讳穿纯白、纯黑的衣裳,惟恐大不吉利。
服饰忌白的习俗,当起于染术精湛的后世。中国染色的起源,虽是很远古的,但因染术不精,古人用之不多,故上古时,人们还并不忌白。当时人们通服白色衣,丧服以精粗为序,不以色辨。素服色白。虽然当时王公大人服有章采,但民间大都素服。《礼记?典礼》云:“为人之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这是与丧服不同处。丧服是纯素的。《礼记?郊特牲》云:“素服,以送终也。”素服是冠、衣、裳皆白色。民间父母在,冠衣不纯素,即是恐有丧象的意思。不纯素者,或者冠、衣、裳有部分是染过的,带彩的。这时民间仍可服用一部分白色衣冠,说明白色还并不是严厉禁止使用的凶色。但是一般不可“纯素”,以免不吉之象。说明已开始有“纯素”不吉的讳忌心理存在了。鄂温克族近世的服饰习俗中,也是把白色看成是孝服的。其民除内衣外不穿白色衣服。内衣也绝没有用白色扣子的,而多用有色线缝。这样,也就认为不是“纯素”了。这说明不“纯素”是极易变通的。但是,由于“送终”以“素服”的习俗已转化为一种色彩的辨别方式,再加上民间染印技术的不断发展、日益精湛,使得“纯素”成为“送终”的惟一服饰色标,于是白色便在日常生活中演变成为一种令人非常惧恶厌憎的凶色了。大约到了唐宋时期,厌白尚采的风习便普遍流行于民间了。据《宋史舆服志》云:“凉衫其制加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礼部侍郎王曮奏:‘窃见近日士大夫皆服凉衫,甚非美观。而以交际居官,临民纯素,可憎有似凶服。’……于是禁服白衫。……自后凉衫只用为凶服矣。”这恐怕要算是民间服饰忌白和认白色为凶色的官方从制度上加以禁制的滥觞了。据《清稗类抄》云:“臣工召对、引见,皆服天青褂、蓝袍、杂色袍悉在禁止之列,羊皮亦不得服,恶其色白,近丧服也。”近世的鄂温克族,白色皮衣也都要染色后才穿。其方法是将熟好的白皮子用马粪和松树子燃烧烟熏成黄色。据说既可避忌白色,防止凶患,又很实用,可以防潮、防雨。
民间亦有不以白色为凶而喜尚白色的习俗。据《陇蜀余闻》和《清稗类妙》云,陕西汉中、临潼、华州、渭南等地都有衣饰尚白的习俗。传说是为诸葛亮带孝留下的风习。蒙古族牧民亦以白为祥瑞为色,习俗尚白,衣冠纯素,喜骑白马,住白色“蒙古包”,以白色哈达为敬献礼品。汉族如今人们亦有不忌白色的,在夏季常穿白衣白裙,着纯素服饰。有的甚至在婚礼上亦穿戴纯白色的服装,不以为凶,反以为吉祥、高雅。这或许是对西方婚仪习俗的仿效。但中国民间绝大多数地区和民众仍视纯白为凶饰。乡间老妪在说民谭讲故事时,还以“白胡子老头”、“穿一身白”作为恐怖、凶厄的象征来吓唬小儿。这也体现了一种服饰忌白的心理。
黑色,在中国民间曾经也是常用服色,因为染起来很方便,穿着又耐脏,比较实用。所以旧时许多人喜好穿黑色衣服。在农村,至今仍有不少人喜好黑色。但一般也忌讳纯黑色,总要与蓝色、橙色、杂色搭配起来穿。如果穿一身黑,也要扎一个白头巾或棕腰带等等,以为这样就不是纯黑了。另外,在做寿衣时,一般是禁忌用黑色的。给死者穿寿衣,要穿蓝衣,禁用黑色。俗以为穿黑衣会使死者转生为驴。有些地方忌用黑色,必用红色。俗以为人死后要上剥衣亭的。穿上红衣,剥衣鬼见到红色,就以为已剥出了血,会停手不剥的。否则,若是只穿了黑衣,剥衣鬼非把皮肉剥烂不可。不过,黑色尚未见有官方从制度上的明禁,其凶色的俗见,还是流行于民间,其忌讳纯黑的惯习,也是由不同地域内民众的心意自然调节的。
另外,有些颜色有一定的场合气氛中也有凶色的性质。例如红色。红色一般是吉色,有喜庆的性质,常用于婚嫁、生子、过年过节等喜庆日子。但红色又与血色同,因易引起伤害、流血的恐怖感,所以,丧葬期间禁忌穿着红色衣裳,惟恐冲犯鬼魅、神灵。且红色属阳,其与太阳色同,黑色属阴,穿着红色也恐阴阳不调,恐对逝者不利。旧时国殇禁忌一切人等服饰红色。曾有一段相声,讽刺某皇帝驾崩时禁忌红色,竟要人把红糟鼻子也用蓝墨水染了。可知丧事忌红之慎重。古时有人说,白色“于凶事为吉,于吉事为凶”。而红色却是“于吉事为吉,于凶事为凶”。二者正好相对应起来,白色是相反于吉、凶之色,红色则是相同于吉、凶之色。此亦为中国民间关于颜色禁忌的一项趣事。
(4)艳色忌
浓妆艳抹,穿着华丽,在中国民间也是犯忌讳的。俗以为服饰的色彩是应当与人的年龄、相貌、品行、德才相符合的。如果不相符合便有“超越本分”之嫌,被视为一种“越轨”行为。女人艳妆过分被视为轻浮下贱之人,男人穿着鲜亮过头,被视为浪当好淫之辈。所以过去中国人服饰色彩单调,女人非红即绿,大红大绿,而且红色只限三十岁以下女人穿着。
俗话说,“红到三十绿到老”,男人非蓝即黑,灰蓝黝黑,四十岁以上的男子就要少穿蓝色了,否则,怕人家说“不合适”,说“老来俏”。如今,这种禁忌已经逐渐被打破,人们在穿着上日益考究起来,服饰的色彩也越来越鲜艳,越来越多样化起来。
以上谈到几种服饰的颜色禁忌,除了颜色的崇尚与否常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一点需要补充说明以外,不同民族,不同社群对某种颜色的好恶,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一点尤其在族徽、国旗等集体意识的标志中最易得到显示。据说中国历代服饰“夏尚黑、商尚白、周尚赤、秦复夏制尚黑,汉复周制尚赤;到了唐代服色尚黄,旗帜尚黑,宋沿袭,元尚黄,明改制取法周、汉,用唐宋旗色而服色尚赤,清又复典。”民国尚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尚赤。国民党尚白,共产党尚赤。而崇尚的反面,便有所讳忌。现代史上曾有称“国统区”为“白区”,称共产党人为“赤色分子”的说法,都是以颜色论辖区和政见的。其中有对颜色的崇尚,也有对颜色的讳忌。可见颜色于服饰装点方面是有着象征意义和禁忌意义的。
         
   
  
   
   第四部分
第51节 材料禁忌
               
            严格地讲,颜色也属材料之一种。这里所说的材料主要是就服饰的用料质地而言。古时有禁忌用车帷帐做衣服的习俗。据《风俗通义》云:“俗说帷帐车不可作衣,令人病疠。”满族人忌穿狗皮衣,忌戴狗皮帽(参见本书“动物禁忌”部分)。清代在庄重的场合下,忌穿着亮纱做的服装。据《清稗类抄》云:“夏不得服亮纱,恶其见肤也,以实地纱代之,致敬也。”民间红布是一种服饰禁忌信号。豫北一带,小孩种牛痘后,在外衣胳膊袖上缝制一个红色“小公鸡”或“红布条”以为禁忌触碰的标志;某处生疮化脓了,也在外衣该处缀一红布块,禁忌碰撞;闹眼病时,在眼镜上系一红布条,以防传染。民间做寿衣时材料忌用缎子,恐有“断(缎)子绝孙”之虞。旧时还忌用带“洋”字的布料。洋布,过去是对应农家自制的土布而言。虽然质量好,色泽鲜,价格也便宜,但丧葬时还是禁忌用于寿衣的。因为“洋”字谐同于“阳”字。寿衣是给去世的人穿的,穿了寿衣就要到阴间去了,带洋字的布料会使寿衣带有“阳间”的含义,而去阴间的人就用不上了。这样做了也是白做的,所以忌用。另外,还有一些出于技术性的考虑,如土葬时怎样长久保持尸体不腐;火葬时怎样不致烧不化等等,也有一些服饰禁忌,因多属经验的而非俗信的,所以这里就不多说了。
款式禁忌
服饰款式禁忌,主要是指一般普通民众的衣冠制作式样中有关信仰的禁忌。与衣冠款式有关的禁忌原则,有两点是中国人最具特色的。一是裸露的禁忌原则,二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禁忌原则。这两点都于前文人体禁忌中提到过。
裸露肉体是中国封建礼教所严格要求避忌的。在服饰款式方面,民间有“男人露脐,女不露皮”的说法。因而中国服饰将身体各部位捂遮得严紧是一大特色。直到近年间,才有所“开放”。汉族居住地区,城市里夏季服装款式开始趋向于裸露胸、腿、臂部分;农村服饰款式,除可裸臂外,其余仍禁忌裸露。至今有些地区的回族还禁忌穿着短袖衣、短裤和裙子。维吾尔族也禁忌衣服款式短小,上衣一般都要过膝,裤腿达到脚面。忌讳穿短裤在户外活动。旧时甚至妇女外出还必须蒙面纱,否则会受到民众舆论的谴责。云南有些地区的妇女外出,也必手执一伞。伞有布围,借以遮首,不欲使人见其面目,且最忌人揭开布围看视。这些都是禁忌裸露的习俗所致。
发须,古人不剪不剃。以为剃之有损身体、精神,不吉利,也是不孝的行为表现。因此,或披于肩,或挽于顶。只有犯法的人才被剃去须发,称为“髡首”。商代以前人们用兽骨、玉石制成“束发器”,罩于头上。后常梳成辫子,盘绕于顶。再到后来,人们制成冠、冕、弁、巾、帻、幞(袱)等各种各样的帽子。帽子的款式随时尚的演变而演变,其款式禁忌,常常与朝代的更替有关,冠戴常被统治者视为风俗、礼教、制度化一的标志。据《清稗类抄》云:“明之士人类多方巾大袖者。至顺治甲申,则戴平头小帽,以自晦匿。而禁令苛暴,方巾为世大禁,虽巨绅士子,出与平民无异。间有惜饩羊之遗意,私居偶戴方巾者,一夫窥瞷惨祸立发。常熟有二生,于巡按行香日,戴方巾杂行众中,为所瞥见,即杖之数十,并题奏将二生磔之于市。”可见冠戴的款式一旦与朝政治理相关,将遭苛禁,违者能至于杀身之祸矣。民间自此而后,恐再无敢戴方巾者。此外,从上而下限定冠戴款式的,还有宋史中一例。据《宋史?舆服志》记载,宋代曾明令禁止民妇禁用金器首饰,以防“上币弃于下民”。并规定“袱(幞)头巾子自今高不过二寸五分,妇人假髻并宜禁断,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销金、泥金、真珠装缀衣服,除命妇许服外,余人并禁。”如果说这是从“实为虚费”的节俭角度的考虑,那么,还有从“不祥”、“妖服”的角度发出的禁令。同书又云:“皇佑元年,诏妇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广毋得逾尺,梳长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为之。先是宫中尚白角冠梳,人争效之。至谓之内样冠,名曰垂肩等。至有长三尺者,梳长亦逾尺。议者以为服妖,遂禁止之。”这些出于信仰方面的顾虑而实行的冠戴款式禁令,是更易于在民间形成习俗惯制的,在民间,发形、冠戴的款式还往往成为人的某种身份的标志。例如河南旧时梳辫子或垂发于肩,插花、结红头绳的是未婚女子;挽“纂儿”、别“发卡”、“簪子”的是已婚女子。冠戴款式和发式是不准打乱这个规约的。否则,就犯忌讳。轻者人家笑话,重者要受谴责或惩罚。
民间做寿衣时,服饰款式方面也有一些禁忌。如衣服的袖子要长,须将手完全盖住。忌
讳袖短露手。否则,据说将来儿孙要讨饭的。
由于在社会中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职业行当不同,男女性别不同,婚嫁与否不同等等,其在服饰款式方面也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也不容混淆。否则,亦是有所忌讳的,由于这方面的差别很多,不能一一枚举,所以只举清朝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其余类推即可。如清代团龙褂为贵式服装,用于皇室,且有皇帝、皇后、皇太子、太子福晋等差别,民间禁服。蟒袍亦贵,用于大臣,且有品位等级的差别,民间禁服。补服,俗称补子,是一般官吏的服装。作为徽识,所补之物,又分等级。文职以鸟,武职以兽,民间禁服。清代戴毡帽者一般属农夫、市贩等贱民。清初民间还有一种关于服饰款式的传说,叫做“生降死不降,老降少不降,男降女不降,妓降优不降。”其意为:生不能不从时服,死者古服无禁;成人不能不从时服,幼儿古服无禁;男人不得不从时服,女人则可仍穿明代服装;妓女不能不从时服,优伶则可在演戏剧时穿着古服。这似乎是清朝初建时在服饰问题上与民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实也是朝代交替变更期间服饰民俗演化的必然现象,一种新的服饰款式不可能立即让人们普遍接受,马上更改一新,即便有强令禁制也不行。人们心理上不能很快适应的,总要有一个部分演变,部分存留的过程。这也是服饰款式禁忌中上“禁”与下“忌”的较量结果,是很值得从民俗学、社会学等方面来认识的。
在服饰款式禁忌方面,山东一带禁忌衣服的下摆有毛边,说那是丧服的样式,恐不吉利,又忌讳衣服的扣子为双数,俗话说“四六不成材”,以为扣子双数会影响到穿衣人的事业成功等等。除此之外,民间还忌讳男女服饰款式不分,男女不辨(参见本书“性分别禁忌”一节)。又有忌讳婚否不分的。旧时,四川西部一些落后地区,未嫁女子无裙裤,必嫁后始具。贵州布依族未婚男子在衣襟或衣扣上拴红线一缕,已婚男子禁用红线系襟扣;未婚女子腰间丝带和胸前的围兜上都绣着红花,已婚女子则禁用绣红花的丝带和围兜。这些禁忌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都说明服饰款式是有象征意义的,如果不遵守服饰款式方面的禁忌,就会的破社会业已存在的秩序,造成混乱,导致灾祸发生,所以必须有这方面的禁忌俗存在。
穿戴禁忌
服饰的穿戴方式,也有讳忌。衣冠忌穿着随便,尤其忌异常穿戴,如反穿衣,反悬冠等,河南沁阳一带有“反穿罗裙,另嫁男人”的说法。孀妇改嫁时才反穿罗裙,若平时女人反穿罗裙,自然是不吉祥的,所以忌讳。民间又有亲人死后要反穿衣的习俗。许多地方,给死人穿寿衣,并不直接穿在死者身上,而是先让孝子或亲属反面层层穿好,再剥下来一次穿到死者身上。于是,平日里就特别忌讳将衣服反穿着。否则,就意味着是在诅咒自己的亲人死去。旧时,又有人死后反戴帽子的,据《无何集》云:“毋反悬冠,为似死人服。”可见反悬冠也是凶相,所以禁忌之。
穿戴不能随便,还包括忌穿别人穿过的衣服。在衣服与本人有着同一性的思想观念下,或者认为衣服上会附着本人的魂灵,那么穿上别人穿过的衣服自己的灵魂就要不得安宁了。青海藏民特别忌讳这一点。汉族等其他民族中也都有类似的习俗。南方沿海一带甚至忌讳晾晒干的衣服不收下叠好放一段时间就直接穿在身上。俗以为这样人会变成“竹竿鬼”。因为过去当地人晾晒衣服是用竹竿把衣服穿撑起来,看上去像是一个竹竿人穿着衣服似的。如取下衣服来直接穿在自己身上,还怕自己也受到那竹竿人灵魂的侵扰而成为一个“竹竿鬼”了。而收下衣服,再折叠一下,放一段儿时间,就起到了化解的作用,不会再有什么不吉祥的事了。
民间还忌讳服饰不整齐。旧时山西一带习尚最重帽,俗以露顶为羞耻,忌讳不戴帽子。塔吉克族也忌讳随便脱下帽子,一般进屋谈话时双方见面都不脱帽。一旦脱帽谈话,那问题就很严重了。汉族民间忌讳帽子戴歪,俗语称,“歪戴帽,狗材料”;忌讳衣扣不系,或系错;忌讳不穿鞋袜,或只穿一只鞋袜。旧时妇女还忌不裹脚。又忌妇女裹脚带松驰拖地,说是这样的女人必犯酒色。尤其是祭祀的场合,衣着穿戴更要整洁,不敢过于简率。恐怕冒犯神灵。旧时,苗族人甚至平日居家入寝时也不解裙,惟恐衣饰不整,冒犯了鬼祟。
有些民族的某些服饰带有神圣性,禁忌穿戴时被人触动、摸碰。例如彝族男子头上的“天菩萨”禁忌他人触动;景颇族禁忌幼辈人乱动乱翻长辈人的包头;崩龙族也忌讳触动包头、衣物。汉族禁忌男性触摸女性的服饰、衣物,否则,视为“有邪念”。羌族小孩平时多挂铜镜,帽上钉海螺壳,用以避邪,忌生人触动。否则,以为会冒犯神灵,招致不吉。
还有一些饰物,佩戴时有所忌讳或者佩戴本身便是某种避忌的符号。例如傣族人挂刀时忌刀口向内,否则,认为居心不良,是“刺客”。民间妇女的手饰——戒指,传说古代曾是嫔妃禁戒“御幸”的标记。据《清稗类抄》云:“纣作宝干指环。汉宫人御幸,赐银指环。盖古宫禁中本用以为嫔妃进御或有所避忌之符号,后世遂用为普通之指饰,故曰戒指。”如今,民间仍有以戒指为聘定礼物的。有些地方,以戴戒指标志已婚,少女则禁忌佩戴。
         
    
   
   第四部分
第52节 放置禁忌
               
            在服饰的放置方面,民间主要禁忌在不适当的时候到不适当的地方晾晒。忌讳从衣物上跨过或踏踩、弄坏衣物。民间忌讳将妇女和小孩的衣物在夜间晾置在室外,恐怕落到衣物上贼星或沾染上鬼祟邪气。小孩的衣服还忌搭在高处,俗称三尺以上有神仙,恐伤害着小儿。青海藏民忌在帐房上晾晒裤子、靴子和毡子。达斡尔族等忌讳别人从自己的衣物上跨过,以为不吉。汉族也忌讳别人从自己放在或掉在地上的帽子上跨过,更忌讳别人,哪怕是小孩子坐在自己的帽子上。以为如此则等同于被人从自己的头顶上跨过,等同于自己受到了胯下之辱,是很不吉利的。如果衣物放置不当,被牧畜踏踩了,鄂温克族人认为是凶兆,非死即病,必须请萨满跳神破解之。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还忌讳女人的衣服、鞋袜放置在男人的衣物上边。以为女人的衣物在上是对男人的侮辱,男人们会因此而“失运”的。阿昌族男子甚至不走晒着妇女统裙的地方,以免沾染不洁,招致不吉。
缝补禁忌
衣物如破了,需要立即缝补起来,否则不吉。缝补衣服时,忌讳穿在身上缝补。河北定县一带,如不脱衣就让别人给缝补,自己嘴里必须衔一样东西,如筷子、秫秸等物。据说不衔的话会被贼偷。实则可能系家庭中的戏谑,或者是出于补衣如补洞,有了洞,不把东西“咬住”便会被人偷走的联想。山东也有类似的习俗,不过不是怕丢东西,而是说这样针不扎人。
小结
总之,服饰在以上若干方面是有许多禁忌俗信的。这还不包括上文曾提到过的婴儿、幼儿时期一些特别的服饰禁忌在内。当然,服饰禁忌也远非我们提及的这些方面,肯定还有许多是未被收集起来的。应当指出的一点是,服饰既是人们喜爱的、需要的,又是人们恐惧的、畏忌的。人们需要服饰,就像鸟类需要羽毛一样:那是人们爱美和保暖的需求,人们害怕服饰,因为它是某种禁忌的标志,某种权力、神威的象征,而且,服饰又与魂灵不可分割,如果自己的服饰落入坏人之手,那坏人就能通过服饰来行施黑巫术,使自己遭受不幸,所以服饰又常常使人感到畏惧。所有这一切都增强了服饰的神秘感,从而使服饰的周围蒙上了一层层禁忌的光环。
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民以食为天”,反映了中国人重视饮食的习尚。的确,“人是铁,饭是钢,一天不吃饿得慌”,而吃什么,怎么吃,中国人又颇有讲究。俗以为饮食可以关系到人的长相、禀性、吉凶、祸福、生死等等,甚至还可以关系到周围环境的变化,影响到他人的利害。这或是基于古老的图腾信仰,或是出于后世的宗教信仰,或是一般的民间俗信,总之,在饮食的食物食品方面,食品制作方面以及饮食方式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禁忌习俗。这些饮食方面的禁忌习俗,直接影响到各地各民族的饮食文化结构,因而也直接影响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民间文化形貌。
         
  
 
  
   
   第四部分
第53节 食物食品禁忌
               
            中国人对食物食品有许多独特的鉴别方式,比如从阴阳的角度,分析出各种食物是热性还是凉性,热性的食之有火,凉性的食之有寒。一般说来,物性相反的不可同食,但如热、寒太过,则热上不可再加热,寒上不可再加寒;从营养的角度,又分出是大补还是大损,补品有益,损则不宜。但“补”又忌过分,“损”或在积食、需泻等时也可适当食用。有些食物还被认为是有毒的。热、凉、补、损、毒的各种食物又可以专攻人体的某一部位,某一器官,因而成为一种食物食品禁忌的信仰根据。这方面的食物禁忌信仰往往是与医道相关的,中医很讲究这些。因为中药许多都是直接取之于可食用的动植物的。比如,俗以为多食韭菜可以导致神昏目眩;多食蒜,可伤肝痿阳;多食冬瓜,可发黄疽;多食鳝鱼,会得霍乱;吃食鸭蛋,会使疟疾病加重等等。俗语有“黄瓜上市,医生行时;茨梨上市,医生背时”、“黄瓜上市,医生行运;萝卜上市,医生倒霉”的说法,也是说黄瓜会使人害病,茨梨、萝卜对人体健康大有益处的。中原一带还有“桃养人,杏伤人,李子树下埋死人”的说法,也说明桃、杏、李三种水果对人身健康的不同影响。俗以为河豚鱼、夹竹桃、房檐水、蛇、蜈蚣等是有毒的,食后伤人。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不胜枚举。又由于民间自古巫医不分,所以许多这类食物禁忌又常常是包含着某种神秘意味的巫术遗迹的。比如,俗信鲫鱼春天不能食用,以为头中有虫,恐食后脚气病重;又因鸡食蜈蚣百虫,蓄毒,故夏不食鸡,恐食之杀人;还说吃秋姜会早死等等,把食物禁忌限定在季节性上。还有的是颜色方面的禁忌,比如“孝服”色白,白为不祥之色。因而香港、深圳等地,买鸡都忌讳要白色的;还有食物名称方面
的禁忌,比如湖北一带,有六月尝新忌鸡的,谓禁饥(鸡)也;又有食物形象方面的禁忌,例如土家族未婚青年男女忌吃猪蹄子叉叉,说是吃了找不到对象,找到后也会被那个叉叉叉出去(台湾也有此俗,恐少女食猪蹄,将来婚姻不成)。杭州、湖州一带,曾经有忌食螃蟹的习俗,俗以为死后将被驱入蟹山受罪,饱受蟹爪刺伤。又以为蟹背有星者、脚不全者、独目者、腹有毛者,食之能害人,有风疾者更忌食;山东一带,供神供祖的饭菜酒,一般忌双数。
总之,食物食品在时间、颜色、名称、形象以及食用数量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禁忌心理都是带有巫术性质的。由于民间相信食物食品有各种相互对应的性质,并且以为这些性质不同的食物食品可以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新的性质来——新的毒性——于是就又产生了许多食物食品相克禁忌。食物食品相克,实际上是说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会对食用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也就是讲要禁忌同时食用这些食物食品,旧时一些历书上多有食物相克之类的图表。然而因各地物产、惯习的不同,这一类图表也差别很大。古代笔记小说中也常记录此类禁事。如清代?竹柏山房《闲居杂录》中就有“物性相反”、“物性相感”两类食物食品禁忌的记载。其文曰:“有物性相反者,如河豚同鹿肉食之,杀人;羊肉同鲙酪食之,害人;羊肝得生椒,破人脏;猪肉得胡荽,烂人脐,是也。有物性相感,入腹成动物者。如鲙生同酥乳食之,变诸虫;鳖鱼与苋菜食之,还生鳖;牛肉同猪肉食之,成寸白虫;猪肉羊肉以桑楮柴煮炙食之,亦成寸白虫也。”中原一带民间也流传着许多关于食物相克的禁忌。如:鱼肉禁忌与荆芥同食,食之必亡,谓之“鲤鱼犯荆花”,鱼子与猪肝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葱与蜜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谓之“甜砒霜”;花生与黄瓜禁忌同食,因其物性相反,故以为食之断肠、亡命;柿子与螃蟹禁忌同食,因其物相同,皆寒,故食之得痢疾,或曰成膈疾;烧酒与生姜禁忌同食,食之坏心肺;鸡与韭菜禁忌同食,食之生虫;苋菜与鳖禁忌同食,据说鳖遇苋菜会复生,食之生血鳖。这一说法流传甚广。总之,这类禁忌也是很多的。如果不慎同食了相克的食物食品,民间以为大多数还有补救的办法,一般可用绿豆水、黑豆水、甘草水、芦根汁、冬瓜汁、橄榄汁、粪汁等化解之。但亦有一些严重相克的,无药可解。如“驴肉与荆芥同食”、“茅檐水滴到肉上同食”等,均认为无化解的可能。民间亦有不信此说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广州曾经有人登报打赌,专食相克的食物食品,据说吃了许多种也仍旧是安然无恙,这说明此类禁忌所说的犯禁后果也并不那么确凿,甚至多数是荒谬的。不过,民间仍有人笃信不疑,并且相互传承递继着。这实在是民间习俗的顽固性和民间习俗的魅力所致。
食物食品的热、凉、补、损、毒等等性质是人们对食物食品某种属性的主观判断和理性的赋予,由于它的直观感性差,所以一般只有少数几种能为民间所掌握,而大多数只有职业的郎中医师们才能分辨得清,而食物食品中另有一些自然属性则是民众可以一目了然的,可以凭直感觉察得到的。比如熊、豹子是凶猛的,老母鸡的皮肉是粗糙的,辣椒是辣的等等。因而,还有一种更为原始的饮食俗信原则,即相信食物食品的这一类自然属性也会传染给吃者。据《博物志》云:“孔子家语曰,食水者乃耐寒而苦浮;食土者无心不息,食木者多而
不治;食石者肥泽而不老;食草者善走而愚,食桑者有绪而M1;食肉者勇而悍,食气者神明而寿;食谷者智慧而夭,不食者不死而神仙。”如今民间也仍有类似的信仰,俗以为“吃了熊心豹子胆”,人就会变得同熊和豹子一样凶猛彪悍,而吃了老母鸡的肉,人的皮肤也会变得疙里疙瘩的粗糙起来。吃辣椒会使人心眼变得毒辣无比,成为不孝子孙;吃鱼肠会写出弯弯曲曲的字来等等。还有一些俗话,比如“吃了火药,脾气暴躁”、“吃了秤砣,铁了心”、“吃了灯草蕊,说得轻巧”等等,虽然是一些比喻,却也径直地表明了民间是有食物的素质能够转化为吃者的素质这一俗信的。正是由于这一信仰原则的存在,不但某些地区把吃食老母鸡、辣椒等这样比较正常的食物视为禁忌,而且尤其禁忌吃食那些具有异常形态的或者处于异常情况下的食物食品。因为异常的食物食品,其性质发生了变化,是没有定数的,是不可捉摸的,食之,惟恐导致某种不吉利的变异。关于各类变异食物的禁忌,清?竹柏山房《闲居杂录》中有所记载,其文曰:“凡禽兽虫鱼之属,或有感珍气形质变异者,如兽有歧尾,蟹有独
螯,羊一角,鸡四足是也;有形色变异者,如白鸟乌首,乌鸡白首,白马青蹄,白马黑蹄是也;有肉变怪者,如落地不沾灰尘,经宿肉体尚暖,曝炙不燥,入水自动是也;有肠脏变改者,如肝色青黯,肾气紫黑,鱼无肠胆,牛肝孤叶之类是也。”这些有异常变化的食物食品都是禁忌食用的。另外,民间还忌食双蒂的甜瓜和能沉入水底的甜瓜;忌食一荚五粒仁的大豆,忌食五爪猪,忌食三足、赤足、腹下有“主”字、腹下有蛇文的鳖等等,也都是出于这种对食物“异常”现象的恐惧而形成的禁忌。
民间还有忌食不洁净的食物食品的禁忌。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蒙古》云:“他如水族鸟类,则视为不洁之物,绝不沾唇。”俗以为一些动物的内脏和血液等是不洁净的。因而禁忌食用,惟恐食之不吉,会得病或招致灾异等。比如仫佬族忌食动物的心脏;鄂温克族忌食病死的野兽和家畜的头、五脏、淋巴腺、膝下骨髓等,锡伯族、达斡尔族等除羊血外,禁食其他动物的血;台湾也有少女未满十六岁忌食鸡鸭血的习俗等等。这一类饮食禁忌自古有之。据《礼记》云:“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乙,鱼目旁乙形骨),鳖去醜(醜,鳖窍也)。”又云:“牛夜鸣则庮(庮,恶臭也);羊冷毛而毳,羶;狗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郁(郁,腐臭也);豕望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漏(漏,如蝼蛄臭也);雏尾不盈握不食;舒雁翠(舒雁,鹅;翠,尾肉);鹄鸮胖(胖,胁薄肉);舒凫翠(舒凫,鸭);鸡肝;雁肾;鸨奥(脾);鹿胃。”其注疏云,此皆为不利人、不可食者。当然,古今民间食物不洁禁忌中又常常是含有其它俗信因素的。例如相信内脏、血液中含有动物的精灵魂魄等等,因而也是不敢食用的。据说兰州多鸽,盈城皆是,当地人不敢食用,以为食之必有灾。这即是超出了不洁信仰的。民间还以为有些不洁净的食物食品还可能影响到食者以外的事物。如鄂温克族人禁忌小孩子吃羊的肥肠,否则,以为会找不到好草场,影响放牧,将给大家带来不幸。
另有一些不洁食物禁忌形成了宗教信仰的特色,并且超脱宗教范畴,成为信徒们普遍遵从的一种生活惯习。例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东乡族、乌孜别克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等,都视猪、狗、驴、骡为“不洁之物”,禁忌食用。尤其禁忌食猪肉,并不能言及和接近之。伊斯兰教还禁忌食用自死物、血液,以为同样是不洁净的“秽物”。据《天方典礼择要解》中说,回族禁食的有:“暴目者、锯牙者、环喙者、钩爪者、吃生肉者、杀生鸟者、同类相食者、贪者、吝者、性贼者、污浊者、秽食者、乱群者、异形者、妖者、似人者、善变化者。”等等。其中禁忌的原因就不仅仅是“不洁净”一项了,还包括了食物的许多“不好的性质”在内,可见亦是有担心这些“不好的性质”会传染给吃者本人之类的顾忌的。即使是可食的畜禽,也必须经过阿訇或者懂得宰杀规矩的人宰杀才能食用。这是对食物禁忌的最后一次“把关”了,这种规约,无疑是带有鲜明的宗教色彩的。
有些民族在祭祀祖灵神明时禁忌吃食某些食物食品。以表示对神灵的虔诚。如高山族在祭祀时禁忌食鱼;佤族卜卦“做鬼”的鸡肉、鸡蛋,主人禁食,亦禁买卖,全要由魔巴食用;哈尼族凡为祭奠死者剽杀的牛肉,本家族或氏族的成员都禁食,只能按亲疏之序分给外姓亲友吃;汉族祭祀、吃斋时禁忌吃葱。俗谓“吃蒜不吃葱,吃葱假斋公”。河南一带祭灶的糖果,禁忌幼女吃食。否则不吉。
民间又有恐伤害生命,遭报应而禁忌食用兽畜类的。如鄂伦春族人禁忌妇女吃食熊前半身的肉,否则,以为会被熊抓住。俗信还以为吃斋敬神是积阴德,而吃荤腥伤害生命会遭到阴间的报应。汉族中有些地区有禁食牛肉的习俗,据说就是与这种俗信有关的,旧时,牛在人们的生产中贡献最大,是农家不可少的好伙伴。因其有助于人,所以不忍心杀食。食者,良心受谴责,便想到会遭受神鬼的报应。因而非到饥荒年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绝对禁食牛肉的。过去,苏州人不食牛肉,牛死后常将其抛入苏州河里。这一情况曾在当地“白蛇传”的传说中得到反映,说是白蛇在苏州河里还吃到了有人抛入河中的死牛。宋代人洪迈在《夷坚志》中也记载了这种禁食牛肉的传闻。如“食牛梦戒”一篇,说泰州一人因酷嗜牛肉而梦被拘斥,后遂恪守此禁,不敢再犯。“食牛诗”一篇中有一首诗云:“万物皆心化,惟牛最辛苦,君看横死者,尽是食牛人。”这些都说明宋代或者宋代以前民间是有禁忌食牛肉的习俗的。其实早在汉代时,也就有了不敢食牛肉的记载,如《风俗通义?怪神》云:“会稽俗多淫祀,好卜筮,民一以牛祭,巫祝赋敛受谢,民畏其口,惧被祟,不敢拒逆。是以财尽于鬼神,产匮于祭祀。或贫家不能以时祀,至竟言不敢食牛肉,或发病且死,先为牛鸣。其畏惧如此。”不过,这里所说的禁食牛肉其信仰不在于担心阴间的报应,而是担心阳间巫祝使术行祟。因食牛肉,发病且死,先为牛鸣之虞,只不过是拒淫祀的一种托词。然而,这种托词很可能传承下来,成为民间惯于接受的禁忌理由。或者此与后世惧报应的禁食牛肉习俗也是有着连带关系的。此俗自元游牧民族执掌朝政后,有较大的改变,食牛肉之风日盛。如今,汉族民间仍有禁忌食牛肉的习俗残留。佤族青年人也禁忌吃黄牛的心、肝,否则,认为会生病,家人不吉。汉族民间至今除极端困苦的时候不食马肉,认为马也与牛一样,有功于人,所以不忍心杀食之。这种感恩于某种畜类而禁忌杀食其肉的风习,与远古图腾禁忌也有某种相似性。图腾表达了人与生物间某种特殊关系的发展,图腾不仅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织起来,同时也把人与环境的关系组织起来,人们常常把最能影响到自己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某种生物(动物或植物)当作自我群体的图腾。对于动物图腾来说,一般是禁忌杀食它们的(或者即使杀食它们,也要举行某种庄严的仪式)。因为人们对它有一种认同感。马牛之类的牲畜虽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图腾(有人认为马、龙是一类的东西,因而相信龙的图腾也指马),但由于它们有功于人,所以人们对它也有一种认同感,故而不杀食其肉,也含有不杀食同类(至少是“朋类”)的意思。这也是人禁忌杀食人肉的一种心理上的乃至行为上的扩延。和牛、马等大牲畜相类似的还有狗。狗与人的关系也极密切,尤其以狩猎为主的民族,是离不开狗的。许多民族禁忌食狗肉,如瑶族、畲族、锡伯族、满族、拉祜族等。畲族不食狗肉,狗死后放到溪水中冲走,俗以为食狗肉会破相或生病,所以禁食。锡伯人不吃狗肉,是把狗看成一种神圣的动物和忠诚的猎伴。拉祜族相传祖先吃狗奶长大,故忌杀狗、食狗肉,并忌食狗肉者入其家门。满族人禁忌食狗肉,忌戴狗皮帽子。传说其祖上老罕王为“义犬”所救,为感狗恩,故传留下此俗。这些禁忌都和人与动物的认同感、一体感有关。
不但长期和人们生活在一起的动物,人们会因感因戴德而禁忌杀食之,甚至有些偶尔有功于人的一些动物,也能得到此种“殊荣”。例如南昌、瓯江一带的人忌食鼋、鳖肉,便是鉴于此。据《清稗类抄》云:“南昌人畏鼋与鳖,呼之为老爷。南康府附近有老爷庙,所祀为鼋老爷。相传明太祖与陈友谅战时,曾救御舟出险,赣人祀之甚虔,且相戒不食鼋鳖,恐犯老爷之怒也。”瓯江人禁忌食鼋肉,据说食之会亵渎神明。因为鼋是有功之物,是它在唐僧取经时帮助唐僧师徒渡过了八百里通天河,又驮回了经书。所以人们敬之如神,禁忌杀食。
当然,民间还有一些食物禁忌是出于一般的惯习的,其中并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信仰意义。比如广州一带视为名贵佳肴的“龙虎斗”,即蛇、猫肉,还有当地人爱吃的鼠肉等等,中原一带人就不习食用;而中原人爱吃鱼、禽类食物,藏族大部分地区却又没有吃食的惯习。这基本上属于各地生活习性的不同,谈不上更多的信仰根据。由于“习惯成自然”,所以对于不常以为食物的东西,就常常会有一种厌恶进食的感觉,俗称“反胃”,也可以自然形成一方一地的饮食禁约。就如中国人不食蜗牛一样,或者根本就没人去尝过它。只是在听说别国人都很爱吃的时候,才想起来。所以,真正的饮食禁忌应当是有吃食的环境,甚至有吃食的欲望而实行着吃食的禁忌的。而有些习惯上不吃的东西,实则并不能算作是真正的食物食品的禁忌,或者仅仅只是一种不为的惯习而已。
有些从卫生角度考虑的食物食品禁忌如今在民间也蔚然成风,如忌食生冷食物,忌食生葱生蒜,忌喝生水,铜器盛水隔夜忌饮等等。否则,认为会多病、肚子痛。这些都是蛮有道理的,已被现代科学、现代医学所证实了是正确的,为民间普遍接受和禁行。
         
    
   
   第四部分
第54节 饮食方式禁忌(1)
               
            习俗不同,饮食方式亦不同。饮食方式中的禁忌也反映出一定的民俗信仰。俗以为神鬼是能够影响到人们获得食物的多少的。农业、狩猎、捕鱼等生产活动常常与宗教、祭祀活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些独特的饮食习俗。过去,人们在获得丰收或捕猎到食物后常常是先祭祀祖先神灵,感谢神明的保佑,然后再自己食用。《礼记?少仪》云:“未尝不食新。”疏云:“尝谓荐新物于寝庙也。未尝则人不忍前食新也。”佤族习俗,不举行迎谷神、棉神、小米神和瓜神的仪式,就禁忌吃食任何新熟的庄稼和瓜果;景颇族认为谷子是有灵魂的,打俗时谷魂被吓跑了,必须举行叫谷魂的宗教仪式把谷魂再叫回来,这样谷子才能吃;鄂温克族打住鹿、犴、狍子,当日不能吃其舌,也不能切断其食道。宰杀时忌切断或弄破野兽的阴物。内脏忌食,只吃肉。吃肉时要举行祭火、祭神的仪式活动,喝酒时也必须先献祭佛神和“白纳查”(山神爷);藏族、佤族等民族喝酒时要用小拇指从杯里醮一点儿,洒向空中或地上,表示敬献神灵,然后才能自饮。这些都是为饮食而举行的祭神活动和敬神的仪礼,以表示酬谢敬奉神明的心意。否则,不敢擅自饮食,或者以为擅自饮食后,神灵佑,将来不能获得新的、更多的食物,会遭受饥荒灾祸。台湾高山族在祭仪、出猎、丧葬时,有禁忌食鱼的风俗,也是饮食禁忌在礼仪中的体现,是重视神圣事物的特殊表示。另外,一些大型的祭祀活动中也常常附带有公共的饮食聚餐活动,同时也有许多饮食方式方面的禁忌。如伊斯兰教的“斋月”期间,维吾尔族、回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十个民族的成年穆斯林们,都要进行斋戒。整个斋月期间,每天日出前吃好封斋饭,从日出到日落,严格禁忌吃食任何东西,平时抽烟的也要戒烟。老弱病幼者可不守斋,但也要尽量节制饮食。期满二十九天,寻看新月(月牙)出现时即行开斋,次日为开斋节(新疆地区又名“肉孜节”),如不见新月,则继续斋戒一天,开斋节顺延。这种斋月间的饮食方工,据说是为了表示笃信真主安拉,表示宗教信仰的虔诚。满族中又有吃肉大典的习俗。旧时满族富贵人家,有大祭祀或喜庆事,要设肉食宴会。是日,无论认识不认识,凡是明白这个礼节的人都可以参加。事先不发请柬,来人向主人“打千儿”道喜问候之后,就可随意入座。吃完就走,忌道谢,忌擦嘴,忌漱口。据说道谢、擦嘴、濑口是对主人的不尊敬。满族祭天时,还有吃小肉饭的习俗形式,即再祭结束时,由族中老年妇女分小肉给众人吃。据说吃小肉时屋内屋外的人不许乱串。做好一锅肉丝粥,无论什么人赶上就吃,吃完也不用道谢。只此一锅,不许再做。以吃净或不够吃为大喜,最吉利。忌讳吃不完。这种祭祀活动中附带的饮食习俗,类似《礼记?曲礼》所云:“共食不饮,共饭不泽手。”往往带有一种古朴的淳厚,或者会令人想起洪荒时代祭礼时人群聚餐的场面,那时候,人们都是神的奴仆,彼此不分你我,是共生一体的。所以这时的饮食不互致谢,不避粗野。有人以“古之淳俗犹存一斑”来形容它,实在说,也并非是过分的言辞。
中国人讲究尊重当地的习俗,所谓“入境随俗”。因而到某地某人家中做客,要明白当地的饮食习俗,了解当地饮食方式上有何禁忌,切莫犯了人家的忌讳。不然的话,就会闹出笑话,或者发生误会。
到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地区做客,要尊重其宗教信仰,饮食时禁忌提及猪肉。在维吾尔族家中做客,吃饭时,禁忌随便拨弄盘中食物,禁忌随便到锅灶前面去。如吃抓饭,食前要洗手。通常是洗三下,然后用手帕擦干,禁忌不擦手乱甩手上的水。俗以为这样是对主人的不尊敬。共盘吃饭时,禁忌将自己抓起的饭粒再放进盘中。吃饭时忌让饭粒掉落地上,如不慎掉落地上,要拾起放在自己近前的“饭布”上。吃饭时忌擤鼻涕、吐痰、放屁。否则,会被认为是失礼。这些禁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满族人禁忌杀狗,禁忌吃狗肉。去满族家中做客,忌戴狗皮帽子。如戴着狗皮帽子,必须在进门前脱下夹在腋下。鄂伦春族人平时多食肉,或烤或煮,均忌用刀子叉肉。到鄂伦春族人家中做客,也要注意这一点。哈萨克族禁忌用手背擦摸食物,不准乱丢食物,不准坐在装有食物的箱子或其它用具上,绝对不准跨过吃饭用的餐巾,青年人不能当着老人的面饮酒。如果到苗族家做客,吃饭时,家长会把鸡心、鸭心拈给客人。但此时禁忌客人一人独食之,必须与在座的老人们一起分享。否则,以为你不懂礼貌,不懂事,会被人看不起的。到景颇族家中做客,景颇人喜欢上山采来阔叶供人吃喝时当碗碟。但饮食中,千万不能把阔叶倒用。否则,会被误以为有敌意而当成仇人的。在汉族人家中赴宴,也有许多忌讳,如言谈举止,须小心谨慎,节奏放慢,不可匆忙急躁。如在席间毛手毛脚,移转酒樽将酒洒了,便是犯忌的。《风俗通义》云:“坐不移樽。俗说凡宴饮者移转樽洒,令人讼诤。”另外,座次、举箸、饮酒,或以齿或以贵,禁忌无长幼、尊卑之序(参见本书“交际禁忌”部分)。饭菜忌食太饱,要留有余地;席间忌脱衣、松裤带;忌谈论饭菜不好;忌站起身来夹远处的菜;菜盘忌食空食光;忌主动要求添菜添饭;吃鱼时忌主动把鱼翻转过来,俗谓“客不翻鱼”;忌不道别就离席而去等等。总之,到人家家中赴宴,要尊重人家的饮食习俗,在饮食方式方面,也不能违犯人家的禁忌俗规。这方面的禁忌,晚周时期中原一带就有了。据《礼记?曲礼》云:“(与人共食时)毋搏饭,毋放饭,毋流歠,毋咤食,毋啮骨,毋反鱼肉,毋投与狗骨,毋固获,毋扬饭,饭黍毋以箸,毋嚃羹,毋絮羹,毋刺齿,毋歠醢。”从这一类禁忌的目的来看,一般说来都是讲究卫生、讲究节约、讲究礼仪的。除了少数带有神秘意味之外,大多数又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而且流传至今的这类习俗,保留、变异程度不同,因而往往还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和浓重的地方特色。
中国人是热情好客的,他们很乐意在自己家中款待亲朋友好友,尤其是来自远方的客人。在如何待客饮食方面,也有一些禁忌,如果说上文谈到的做客饮食禁忌主要的是要求客人对主人的尊重的话,那么这里要谈的待客饮食禁忌则又主要的是要求主人对客人的热情、坦
诚与虔诚了。汉族人讲究敬宾客,在吃饭前要给客人递上热毛巾,请客人洗脸擦手。把客人让到首席座位上。山东一带,客人进门的第一顿饭忌吃水饺,因为水饺是送行的食品,俗称“滚蛋包”,意味着客人不受欢迎。河南郸城一带待客忌三盘菜、八盘菜,说是“三个盘子待鳖,八个盘子待王八”。一般是菜多为好,豫北一带有“七个碟子八个碗”的说法,表明菜肴丰盛、待客心诚。吃饭时,主人要亲自给客人布菜、敬酒。盛饭时忌勺子往外翻。一说这是犯人牢食的舀法;一说是为了避免财水外流。宴客席间主人始终陪坐,忌讳提前离席。吃饭时,忌讳将空碗空碟收走,忌讳席未散抹桌扫地,俗以为这是“赶客”的举动。宴客时又忌茶壶、酒壶壶口向人。否则,以为会有口舌,《礼记?少仪》云:“尊壶者面其鼻。鼻者,柄也。口柄前后相对;柄之所向,主施惠,为尊;口之所内,主受惠,为卑,不以口向人,实为敬客之意也(参见《无何集》第353页)。”河南一带,宴客忌问客人“吃醋不吃醋”,因讳“醋”字,要称醋为“忌讳”;酒席上,莲菜盘忌放首席前,要放远离客人的“席口”处。因莲菜俗称“眼子菜”。若放客前,恐有“捉眼子”之嫌,“捉眼子”含贬意,是一种污辱人的俗语。家中来客,打荷包蛋时,忌打两个鸡蛋,恐犯“二蛋”的忌讳,“二蛋”俗谓“傻瓜”之意,一般都是打四五个鸡蛋,才显得热情。招待客人吃水果时,忌讳两人分吃一个梨,讳避“分离(梨)”二字。其他民族中也有这类待客饮食习俗。其禁忌事项或略有差异,然敬客之心大体如此(参见本书“交际禁忌”部分)。
饮食方式方面的禁忌不惟对外客如此,对内,对家中人,对亲友也是一样的。而且从这类饮食禁忌的形式上看,主要的还是基于当地人自家日常饮食习俗之上的。外客来到此地,也不过是顺从当地的惯习而已。
在日常饮食方式方面,民间也有一些禁忌俗,比如,大多数人们习惯于在自己家中吃饭,他们进食时总喜欢躲开家庭成员以外的别人,农村中,旧有端着饭碗上街吃的习惯,但大家是吃极为普通的家常饭时,才这样的。一旦改善生活,吃别样饭或者来了客人时,就又要呆在家里了,这可说是一种共食惯习的遗存。上街吃表明了“我们家没吃什么特殊的好饭菜,是与大家一样的”。可以产生一体感。而避开别人,就说明饮食有了差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配方面日益显现出差别,如今,尤其在城镇里饮食避人的习俗是越来越强化了,到了开饭的时候,一般是禁忌串门的。小孩子吃饭时仍呆在人家家中玩耍,父母也是要训斥教训的。如果吃新禾时,有人离家未归,民间忌讳提及此事。如有人提及,则全家戚然不安,认为是不祥之兆。这又联系到民间吃饭时喜举家团聚共食而忌讳有人不在或分散开来吃“流水席”,这又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共食惯习”了。俗以为看人家吃饭也是不礼貌的。锡伯族人吃饭时,禁忌边走边吃,又禁忌端着饭碗在外头吃。土家族禁忌吃饭时端着碗站在别人背后。俗以为在别人背后吃饭是吃别人的背,别人会因此而“背时(食)”的。旧时,吃饭时又有男女不同桌,尤其儿媳不能与老公公同桌的习俗。主要是对妇女的轻贱和男女性隔离的观念使然。
         
     
   第四部分
第55节 饮食方式禁忌(2)
               
            民间还忌讳吃饭前用筷子敲空碗。俗以为“穷气”。因为,旧时乞丐要饭时才这样敲的。拿碗的手势一般是五指自然捧着饭碗,忌讳用手掌平托碗底,又忌用手攥着碗边,这也像乞丐要饭的样子。盛饭时,汉族有忌从窗口递进食物的习俗,据说吃了会得噎食病。佤族人忌讳用芭蕉叶盛饭。俗以为芭蕉叶是做鬼用的,恐其中藏有鬼魂,饭盛好后,民间又忌讳将筷子插在米饭碗上。据说这是丧葬时敬鬼神的方式,容易让人想到死人,是不吉利的。山东一带又忌把筷子横担在碗上,说这是供奉死人的放法。据说明代之前有把筷子担在碗上的习俗,后来明太祖斥为恶模样,因而后来逐渐成为一种禁忌。有些讲究的人家,酒杯碗筷的放置都有规矩,叫做“杯不出栏,筷不出缘”。又有筷子不放于杯子同一侧的忌讳。若是杯子两边,一边放一只筷子,就觉得不吉利,因为“快(筷)分开”了,这样,看上去也不雅观,不正常。并且,每双筷子应一般齐,不可一长一短,令人想起“三长两短”等不吉语,故以为不祥。这些,也是一种礼法的禁约。
中国人是用筷子吃饭的,筷子一般用右手执拿。《礼记?内则》云,“子能食食,教以右手。”左手拿筷子,民间以为反常,俗称“左撇子”。拿筷子的位置一般要适中,忌讳拿得过高或过低。俗以为从手执筷子的部位上可以占卜出来小孩子日后结婚对象离家是远还是近。手拿筷子过高的,对象一定离家远,手拿筷子过低的,对象一定离家近。这样,担心孩子将来远离父母或者不愿孩子没出息地守在父母身边的就必定是所忌讳的了。河南郸城民间又有吃饭时用筷八忌,即为:一忌舔筷(忌用舌头舔筷子);二忌迷筷(忌拿不定主意,手握筷子在餐桌上乱游灵);三忌移筷,忌刚吃了一个菜接着又吃另一个菜,中间不停顿,不配饭);四忌粘筷(忌用粘着饭菜的筷子去夹菜);五忌插筷(忌把筷子插在饭菜上);六忌跨菜(忌别人夹菜时,跨过去夹另一个菜);七忌掏菜(忌用筷从菜当中扒弄着吃);八忌剔筷(忌用筷代牙签剔牙)。也是家庭吃饭可者宴客时的禁忌俗规。多是关乎卫生、谦让、礼貌的。说明中国人是重视饮食的庄重性和严肃性的,如不以此为戒,违犯这些禁忌,则会被认为是不文明的“匪类”或污秽不堪的“丐帮”。
许多民族吃饭时的衣着穿戴以及吃饭时的身姿形态也有所禁忌。比如哈萨克人食忌无冠,如果事急来不及戴帽子或者忘记戴帽子,也必须用一根草茎插在头上,才敢就食,否则以为不敬。乌孜别克族也有类似习俗,用餐时,长者上座,幼者下座,家中人口多的,一般都分席用餐,妇女与孩子一席。用餐时严禁脱帽。鄂温克族吃饭时最忌穿一只鞋吃饭,俗以为如此则儿媳会变成小偷。达斡尔族人禁忌吃饭时坐在门坎和窗台上,或者边走边吃。俗以为如此,则会长粗脖子,或者会导致乳牛立着下犊。汉族也忌吃饭时以足践椅栏上,俗谓如此则食必噎。又忌吃饭脱鞋、摸脚趾。还忌吃饭伸懒腰,俗谓“吃饭伸腰,天打勿饶”。
吃饭是一件正事,俗忌心不在焉,思想不集中。汉族民间忌讳吃饭时看镜子,忌讳边吃饭边干活,或者边吃饭边玩耍,以为是对家神的不敬。俗谓“吃饭不要闹,吃饱不要跑”。许多地方还忌吃饭时说话,民间有“食不语”、“吃饭不拉呱,酒醉不骑马”的俗谚。蒙古人吃鱼时也忌说话,因鱼有刺,易伤喉,相戒临食不语,并称熟鱼肉为“哑口菜”。食不语除了卫生的功用外,还有防止说出不吉语的作用。吃饭时说出不吉语是更遭人忌的。俗以为饭时忌提到伤、亡、病、灾、祸等凶事,否则,不吉。山东一带又忌饭桌上说“蒜”和“醋”。因为当地方言“蒜”与“散”同音,恐家人分散,大不吉利。说“醋”恐有不贞事发生和令人生妒忌。
吃饭是一件严肃、神圣的事情,古代饮食常与祭祀活动结合在一起,某些宗教信徒也常在就餐前默诵经文或作祈祷。汉族饭时虽无甚明显的祈神行为,但也视吃饭为一天乃至一生中之大事。平常人们相遇时总爱问:“吃饭了没有?”可见吃饭是人人注意的一个焦点。因而在这样的时刻里是忌讳出任何差池的。河南一带,忌讳吃饭时将筷子掉在地上,俗以为不吉利。林县人如果吃饭时掉了筷子,要用掉下的筷子在地上画个“十”字作破法,然后再使用。河北一带禁忌吃饭时把碗扣在桌上,据说扣碗会得噎食病。还有一些地区忌饭时扣碗是因与吃药相类。吃汤药时,喝完后常将药碗扣于桌上,以示今后不再生病服药。如扣饭碗,还恐易生病将不能进食。白族(勒墨人)吃饭时忌把香油瓶弄倒了。如倒了香油瓶,俗以为是闹鬼,要死人。鄂温克族忌将奶制品洒在地上,如洒了就等于洒掉了自己的福气。不慎撒掉时,常以所撒之奶类涂在额前少许,以保福气不失。汉族及其他许多民族中都有吃鱼吐刺,忌吐在地上,要放在桌上的习俗。吃饭时还忌讳掉饭粒、撒米和剩碗根。实则是民间敬谷神、惜谷物的心理表现。俗以为“作践谷物,必遭雷击”。又以为,“小孩剩碗底,长大娶麻妻”。“吃不光,好生疮”。因此家长从小就要求孩子吃多少盛多少,要学会掌握自己的饭量。民间还有许多劝少食的俗谚,如“少吃多滋味,多吃坏肚皮”。“爽口食多偏作病,快心事过恐生殃”。尤其忌讳晚饭多食。俗说“少吃一口,安稳一宿;少吃一碗,安稳一天”。“少吃一口,活到九十九;多吃一勺,半夜睡不着”。并且忌暴食狂饮,所谓“饥不暴食,渴不狂饮”。
吃完饭后,俗忌躺卧不动,所谓“饭后不动,定要生病”。以为最好是走走步,活动活动。所谓“饭后百步走,能活九十九”。饭后又忌洗澡、剃头。民间有“饭饱不洗澡,酒醉不剃脑”、“肚饱不剃头”的说法。
烟、酒、茶是中国人饮食方面的特种嗜好,历来也有一些饮食方式上的禁忌。
烟草,据《续本草》云:“醒能使醉,醉能使醒,饥能使饱,饱能使饥。人以代酒代茶,终身不厌,与槟榔同功。然火气熏灼,耗血损年,人每不觉。”因其“耗血损年”,故民间忌食之。又因“人每不觉”,所以忌之不绝。有人曾论吸烟之宜忌,曰“烟有宜者八事,睡起也,饭后也,对客也,作文也,观书欲倦也,待好友不至也,胸有烦闷也,案无酒肴也。忌者七事,听琴也,饲鹤也,对幽兰也,看梅花也,祭祀也,朝会也,与美人昵枕也。宜节者亦七事,马上也,被中也,事忙也,囊悭也,踏落叶也,坐芦篷船也,近故纸堆也。”这虽是“雅士”的评论,却也反映出了民间吸烟的大部分习俗现象。就其禁忌事项来讲,祭祀、床第之禁大概是更能普及于民间的。
饮酒,是民间一大快事。往往在酒兴正浓之时,猜拳行令,以为劝酒之方。胜者不饮为乐,输者喝酒受罚。古俗或亦有赌酒获胜者得饮的风习,如“画蛇添足”之传说,即是说“诸画地为蛇,先成者饮酒”。而如今民间酒场上的博戏则大都以能使对方多饮为幸事,实则亦是敬酒的别一种方式,所谓“敬酒不吃吃罚酒”。民间的酒令游戏有很多种,此不一一赘述。然而一般通行的俗规禁忌却也不少,如:酒令大似军令,在场人均不得违犯;隔席不说话,隔席不问酒;交架腿不坐席,歪戴帽子不坐席,忌迟到,迟到者,罚酒三杯;罚酒必喝干,滴一滴,罚三杯;划拳伸手指时忌用食指和中指表示“二”,俗以为像“挖眼”;忌用小拇指表示“一”,俗以为小拇指是比喻“小人”的,常用大拇指表示“一”,这是尊重对方的意思。总之,这类规约很多,更有一些是因地因时因人而宜的。山东一带,没有孩子的人忌喝瓶子底下的残酒,俗说喝瓶子底生闺女。民间还有忌卯时饮酒的,卯时为清晨时分,一大早就吃得醉醺醺的,恐怕会耽误一天的活计。俗语说:“莫吃卯时酒,昏昏醉到酉。”饮酒又忌过量,以免酒后失德。《闲居杂录》云:“酒浆面上不见人影不可食。”实则也是一种戒多饮的方式。试想,人如喝多了,便什么东西都看得模模糊糊起来,又哪儿能于酒浆面上看见人影了呢?俗以为“气大伤人,酒多伤身”,所以“饭要少吃,酒要少饮”,“不贪意外财,不饮过量酒”。否则,“酒极作乱”,会导致“乐极生悲”的。
饮茶的禁忌,明清之际,曾有人总结为七条。曰:一不如法,二恶具,三主客不韵,四冠裳苛礼,五荤肴杂陈,六忙冗,七壁间案头多恶趣。亦是文人雅士自视清高的品茶戒旨。清代苏州官方还有过禁民家婢及女仆饮茶肆的地方法规,因而,曾一度茶肆无妇人入。但民间饮茶习俗已久,终不能禁。民间尚有一些关于饮茶的俗信禁忌。俗以为饮真茶令人少眠,吃茶多,腹胀(可以醋解之)。故禁忌晚间饮茶和饮茶太多。又以为“隔夜茶,毒如蛇”,不可饮。据清代《闲居杂录》云:“惊蛰后至九月,凡茶水在几上经宿者不可饮。因守宫(壁虎)之性,见水则淫,每于水内相交,余沥遗入,为性最毒。如误饮时,急觅地浆水解之,或吐或泻,尚可救一二。掘地以冷水拨之,令浊,少顷取饮,谓之地浆。”这里所说的隔夜茶不可饮的原由及其破法,颇带有民间俗信的韵味。虽不一定确当,总比空泛的“毒如蛇”一句比喻要形象、实在多了,因而是更具“说服力”、更能止饮“隔夜茶”的。
浙江一带新年互贺时,要饮红糖泡枣的茶。据说温州一带光饮茶水不吃枣,俗说,“无家教,吃茶泡”;而闽南一带饮红糖枣茶却要吃掉茶泡,谓之“吃红枣,年年好”。还有的地方,办喜事时,新娘要吃“卵茶”。是时,新娘只低头饮茶,不吃卵。如吃卵,就被视为不稳重,日后不会受到丈夫和邻居的敬重。这也是与不吃茶泡相类似的习俗禁忌。其取意为“不贪婪,懂礼节”。
宋代,居丧时饮茶,或以茶待客,忌用茶托。《齐东野语》“有丧不举茶托”,专门记载了这种俗礼。据说是因为“托必有朱,故有所嫌而然”。乃是恐茶托为朱红色漆器,犯丧讳。
         
  
  
 
  
   
   第四部分
第56节 食品制作禁忌
               
            食品制作方面的禁忌是与食物食品禁忌有关的,俗以为食品的制作可以直接影响到食品的性质。如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食不洁之物(猪、驴、骡等),而牛、羊之类是可以食用的。但可食用的牲畜又要看宰杀者是谁。宰杀者若是阿訇或者懂得宰杀规矩的伊斯兰教信徒,则认为是洁净的,可食;否则,若是非信仰伊斯兰教者所杀,则仍以为是不洁净的,仍要忌食。有的地区甚至只食一刀杀死的牲畜,一刀未致死而杀第二刀的亦忌食。或以为,一刀未杀死表明主示意,不该食之。天意不可违,故不肯食。壮族忌在厨房杀狗。壮族有吃狗肉的习惯。但绝对不能在厨房里杀狗,也不能在灶上煮狗肉。认为在厨房杀狗就会秽污灶王,狗血一淋,灶王会跑开,大家就没有神灵保佑了。所以,人们杀狗时多在屋外进行,烧火刮毛也在外边做,砍好狗肉拿来煮时,另用石头、砖头来砌临时的火灶,或在田边挖个灶,吃后就将灶毁掉。汉族也有惧杀牲禽的习俗。以为杀牲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多半是上了年纪的人杀牲禽,年轻人忌上前看,忌动手宰杀。不得不杀时,动手前,常用嘴噙一下刀背,以为“破邪”。传说这一噙,死后到阴间可吓跑兽怪,免遭报复。有的在下刀前还念几句咒语,如“不怨你,不怨我,光怨你主家卖给我”云云。杀完之后,还须蒸一碗血吃,以弥补杀性的罪过。
吃饺子,旧时是很慎重的,一般都是过年节时才吃的。中原一带包饺子忌讳数数,据说一数数就少了。忌讳说“够了”、“不够”、“多了”、“少子”。怕被神灵听去了整治人。据说有的人家因为说了这类话,饺子一下锅里就不见了,东北一带又有忌包饺子不捏褶的,说是捏光边像“和尚头”,不吉利。其俗又忌包好了饺子摆成圈。据说摆圈表明日子越过越死门子。而要摆得横竖成行,这样才显得财路通达。过年吃饺子时,又爱在饺子里包上钱或小煤块。吃着有钱的饺子兆示要发财;吃着有煤块的饺子就预示要倒霉了。因此都忌讳吃着有煤块的饺子。这些包饺子中的禁忌也表达出食品制作中人们趋吉避凶的神秘观念。不但包饺子如此,做其他食品也是这样。过年蒸年糕,也忌讳孩子们在灶前指指点点、乱说话。俗以为孩子们一插嘴,年糕就发不起来了,就蒸不好了。就是平日里蒸馍馍、炸油条时,也有恐怕得罪鬼神的忌讳。为了防止“鬼捏馍”和“鬼喝油”,一般这时是禁忌外人串门的。在门口,有的插把剪刀,有的放碗冷水,还有干脆关门闭户,以防人来。有人串门赶上正在蒸馍、炸油条时,必须先到火灶旁帮助烧把火,以为破解。壮族忌煮夹生饭,特别是周围熟,中间有一团口盅大或鸡蛋般大的米不熟,就认定是一种不祥的预兆,不久必有灾难或横祸。因而,要出门远行的改期,在一段时间里,处处小心谨慎,与人交往,也多加小心,言行举动都比较克制。有些还要求神拜佛,请师公道公来消灾。做饭时还忌讳秽柴烧火,俗以为也会导致食物不洁的。壮族忌烧被风刮倒的树木。壮族传说,古代柴草的枝叶为脚,与各种动物一样走路,其根部是头,根须是头发,后来柴草走到人家里,连人走动的地方都挤满了,人们去向始祖神布洛陀告状,布洛陀命倒生神把树木颠倒过来,将其头部插入土里,不许走动。从此
,柴草要由人去砍割,才能进家。过去,壮家村边被风刮倒的大树,人们不敢用,生怕倒生神见怪,遭受祸殃。由于月经期妇女、孕妇、产妇均为不洁之人,所以有些重要的炊事亦禁忌她们参与。没有福气的人,如孀妇、无子嗣者、带孝者,恐身上有凶煞气,不吉利,也常禁忌参与炊事。尤其是上祭的供品,更是忌讳得厉害。鲁迅小说《祝福》中就曾反复描写了这样的细节。旧时,由于做豆酱和酿酒一样,成败很难掌握,不是发酸便是发霉。于是民间就怨天尤人,乱找原因。《风俗通义》云:“雷不作酱,俗说令人腹内雷声。”民间则又有忌讳作酱时不洁女人、带孝者近前偷看的说法。俗以为经这些不洁净的人一看,豆酱必坏无疑。这是基于事前忌说破的心理。不论什么事儿,事前一经说破,一经看见,便不灵验了。
         
  
 
 
  
   
   
  
   
   第四部分
第57节 药物饮食禁忌
               
            中国的医药学是建立在民间关于药物食品性质的俗信基础上的。中药俗称“草药”,实则不仅包括着植物,而且包括着动物和一些矿物在内。除了一些外敷的药物外,大多数是煎服食用的,所以又称“汤药”。汤药入腹,事关人命,所以是较他事更为慎重的,所谓“医不三世,不服其药”。然而,中国自古巫医不分,后世民间也有许多巫师术士、巫婆神汉假借迷信活动为人“治病”的,再加上野医、庸医等等,使得中医的“理论”博杂纷纭,良莠不辨,颇为混乱。当然中国医药学中可贵的东西仍然很多,医学界也自有自己的学术见解,本书无意介入此事,现仅就民间广为人知的一些药物饮食禁忌,略述几项,以为说明。
民间俗以为有些东西,本身有毒,故而食之病亡。据《博物志》云:“《神农经》曰,药物大毒不可入口鼻耳目者,即杀人。一曰钩吻。”又云:“黄帝问天老曰‘天地所生,岂有食之令人不死者乎。’天老曰:‘太阳之草,名曰黄精,饵而食之,可以长生。太阴之草,名曰钩吻,不可食,入口立死。’人信钩吻之杀人,不信黄精之益寿,不亦惑乎。”可见古人便信一种叫做钩吻的草为毒物。民间还以为“食燕麦令人骨节断解”,“啖榆则眠不欲觉”,“蘑菇有毒不可食”,“巴豆(据清《壶天录》:‘腊梅花结实如豆,即药部中巴豆也。’)食之令人泻而死”,“蝎子胡蜂皆极毒之物”等等。民间又以为有些食物是因与其他某种食物同食而产生毒性的,所谓食物相克之类。这点上文已谈到不少,这里就不重复了。总之,俗以为饮食某种食物会使人中毒生病甚至死亡,所以对于有毒性的食物(药物)必须禁忌食用。
另外,有些药物虽然本身无毒,也无相克之虞,但用药不对症也会造成灾患的。比如人参、鹿茸,本为补品,可治血寒;但若用于热毒,则会导致吐血、尿血、流鼻血、腐肠而死等严重后果。还有痧症腹痛忌服生姜汤;疔疮忌服火麻花;骨蒸似怯症忌服生地黄,等等不一而足。所以《神农经》曰:“夫命之所以延,性之所以利,病之所以止,当其药,应以病也;违其药,失其应,即怨天尤人设鬼神矣。”
由于食物、药物各有性质不同的特征,所以有时治病服药后还要特别忌食某种食物食品,谓之“忌口”,又称“忌嘴”。俗话说,“吃药不忌口,医生跟着走”,“吃药不忌嘴,大夫跑断腿”。比如治痢疾时忌食油腥物;治脓疮时忌食鱼肉发物,等等。土家族不但吃药者有所禁忌,就连农村草医本人也要忌吃狗肉和其他五个爪子的各种兽肉,否则,他的药物就不灵了。这与其俗禁忌用狗和其他五爪兽肉、死肉祭神,说是对神灵的侮辱有关。民间也相信草医吃了狗肉和其他五爪兽肉,其降病祛魔的神力也就会削弱甚至消失的。
关于用药方式,民间也有一些禁忌。比如山东一带民间以为抓中药时,药方不能反叠。否则,药与病反,没有功效。抓来的药,又忌放在锅台、窗台、炕台上。湖南一带病人服药,忌将药端过门槛再服,以为如此,药将失效。河南一带吃完了中药,忌讳药渣乱倒,俗有“药渣倒高不倒底”之说。又有忌讳倒在垃圾堆和厕所内的。因为民间相信,即使是吃过的药渣仍然是与病人的病体相关联的。如倒放不妥,就会影响病人康复。沁阳一带以为最好是倒在马路上。这样人来车往,可将药渣踩碎踢飞,与此同时,病人的病患也就得到解除了。
小结
以上我们列举了食物食品、饮食方式、食品制作以及药物饮食方面的一些禁忌,再加上本书其它篇章中所谈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饮食禁忌,就基本上可以看出中国人饮食方面的禁忌概貌了。中国人是十分重视饮食的,自古以来饮食与男女并列而为人生的最大欲望,所谓食色性也。男女传宗接代,用以解决人种延续的问题,饮食吃喝烹饪,用以维持个体生命的存在和发展。所以吃喝是关系到人的自身的现实问题。饮食禁忌习俗,也大都是从主观愿望上对自身的一种护卫,防止因吃喝而发生疾病,损年折寿,带来祸患。当然,其中又掺杂着许多迷信的思想和礼教的限定,以至在客观上使许多饮食禁忌陷入了非科学和伪科学的泥沼之中,并不能真正是有益于人的。我们有责任在尊重民族的、宗教的信仰、惯习的基础上,逐渐以科学的道理来影响人们的思想,改进人们的饮食文化,改善人们的饮食结构,要人们的饮食更趋于合理、更科学化、更丰富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