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论坛枣庄台儿庄: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38:4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8年10月6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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