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雷快艇发射鱼雷图片: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05:53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 ★第一旗舰群 - 中国财税群论坛 会计|财会...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如何处理?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 ★企业所得税实...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核算与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核算与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2010年企业才开始生产经营,对于其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 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把握要点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财税群论坛 会计|财会|财务|财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财税群论坛 会计|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