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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06:05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 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 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 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post]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 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 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 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 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 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如果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则一次性摊入.如果按原行业会计制度则按五年摊销.但是,按新会计制度一次摊入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仍是按五年算.计算所得税时要做纳税调整.
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 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企 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盈利情况选择一种办法进行处理。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于生产经营的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 内分期扣除。2001年允许扣除的开办费为24万元,在申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将本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摊销金额超过24万元的部分,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办费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的借款费用。会计上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方法会计上规定将开办费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 用”。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以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 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我们可以看出税法这样规定开办费摊销期限,是考虑到开办费的效用影响企业整个存续期间,故将 其视同资产分期摊销。
  对开办费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计入开办费的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将筹建期间购置固定 资产、开发无形资产、进行在建工程等应计入资产价值的相关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情况。对此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的借方,通过账户记录的记账凭证号码, 找到相对应的会计凭证,审查有无把不应计入开办费的费用采取虚假的手段列入开办费。
  2.对企业一次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开办费,检查企业是否 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已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对此可通过“管理费用”明细账反映的开办费摊销金额或“长期待摊费用”反映开办费的明细账贷方发 生额,以此为基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当年和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将计算出的当年准予税前列支的摊销额与“长期待摊费用”反映开办费的明细账贷 方发生额相比较,其差额即为当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的纳税调整金额,即调增金额。

企业筹建费用的若干会计税务问题探讨

  任何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前都会经过筹建这个阶段,在筹建期间自然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存在哪些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总是显得原则和抽象,对于这些丰富多彩的会计实践活动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税法也是如此,因此在实 践中总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现就此谈谈自已的一点看法,以请教于同行。
    
  一、筹建费用的内容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表述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 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 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内资企业筹建费用内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与会计制度规定也是一致的。
  实际上,筹建费用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几项内容。有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企业设立、征地建厂房到开始投产长达数年之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费用,金额也很大。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有:
  1.管理费用类
  ①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②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
  ③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④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⑤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⑥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⑦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2.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3.营业外支出类: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二、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简单,其核算过程是:
  1.筹建期间发生费用时,直接根据有关原始凭证:
  借: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
    贷:有关科目
  2.开始生产经营当月,将归集后的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的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
  借:管理费用――筹建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
   实务中有许多人将筹建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科目,并转入利润,显然是不对的,管理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尚处筹 建期,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处理。当然,如果企业筹建期很短(如一个月),金额又很少,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以这样简化处理。
  原行业会 计制度规定,筹建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可能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的 摊销作了重大调整,实行的是开始生产经营时的一次性计入方法。笔者认为,一次性计入的方法似乎不太符合配比原则,特别是筹建费用大的企业,必定严重影响投 产当月的损益,造成利润不真实。
  在实务中,关于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还有一些特殊事项值得探讨:
  1.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怎么处理? 对于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应与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同,除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如筹建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收益冲减在 建工程),其余的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应冲减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不应在财务费用账户中核算。
  2.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如一家 酒店企业,8月份酒店主楼已建好并装修完毕,现进行购置酒店经营用品、招聘员工、宣传推广等开业前准备工作,计划12月份开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计提折旧,则本例中酒店主楼需在9月~11月期间提取折旧,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由此可见,只要符合会计 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同的是,计提的折旧要先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中归集。
  3.筹建期是否计提职工福利费?对于筹建期内发生的医疗等福利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直接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对于筹建期较长的企业,笔者认为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三、筹建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收法规对筹建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可谓大相径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筹建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由于对于筹建费摊销两个不一致的 口径,使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在摊销期内将出现较大时间性差异。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大超过税前会计利润,第二年至摊销期末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又会小 于税前会计利润。
  在筹建费用分期税前扣除时,是不是所有的筹建费用都可以分期扣除?目前税法无明确规定。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筹建费用可以分为下列四类:
  1.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如办公费、注册登记费、培训费、印花税等。这类费用在经营期间可以据实税前扣除,毫无疑问,这类筹建费用可以全额分期扣除。
   2.限额扣除的项目:如工资等。这类费用在经营期间是限额扣除,如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笔者认为,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筹建期间发放的工资在限额以内的,可全额分期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得 分期扣除。
  3.规定比例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这类按销售(经营)收入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费用,因筹建期间无销售(经营) 收入,如何扣除?有人认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销售(经营)收入不相关,不受比例限制,可以据实扣除。笔者认为,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合理原则出发,业 务招待费等按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费用应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如赞助支出、罚款支出等。这类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然要从筹建费用中剔除出来,不能分期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存续期不足5年,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未摊销完的筹建费一次性摊销。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通常所说的“零申报”。因此,筹建期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就应 当进行纳税申报。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 生产经营的所有外资企业,因此筹建期企业勿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筹建期间的会计报表问题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筹建企业也不例外。由于处于筹建期的企业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利润,有人认为无需编制利润表,笔者认为利润表应按零填列一起向外报送为宜,否则缺少利润表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具有其特殊性。筹建费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从性质上看属于投资活动,不应填列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由于筹建费这种现 金流出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列示在“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栏,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栏列示。
  五、企业筹建期间的确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关系到会计处理上筹建费用何时一次性摊销?税务处理上筹建费何时可以分期扣除?但什么时候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或企业筹建期间的结束),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工业企业以企业设备开始运转,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标志;商贸企业以售出第一宗商品之日作为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经营周期较长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活动开始(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为标志)。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 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在实务中,有人将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人将取得第一笔业务收入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对于某些企业也可能是适用的。当然,企业类型及业务性质各不相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去判断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