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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讲座  

2010-04-23 20:39:56|  分类: 法制教育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为什么重新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18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一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6月提出修订稿,63条。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为什么要修改?

1、全世界基础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全世界,近90%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99%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95%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其中,也包括除中国之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长年依赖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人民共和国。世界上只有少数非洲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没有充分体现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老百姓都以为实行义务教育后,上学就不用交钱了。事实并非如此,还要交杂费、集资费,农民还要交“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其中一部分用来给民办教师发工资。有干部向老百姓解释: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尽义务。

3、1986年《义务教育法》落实不好

按照专家估算,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的二十年里,全国至少有1.7亿适龄少年未完成初中教育,将近2004年全国初中在校生的三倍;近0.8亿适龄儿童未完成小学教育,相当2004年全国小学在校人数的70%。(教育部的资料只能查到2003年的,查到了国家统计局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年鉴公布的是2004年的数据,所以和2004年比较)

4、义务教育发展到新阶段需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这次修订的背景是:党和国家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要落实,成功的经验要吸纳,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使义务教育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解决。

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但法律已落后于现实。

——通过修订使这部法律更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有力的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

——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和义务性。使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更加名副其实。

——通过修订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经费——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均衡——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免费——西部农村已经免杂费,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收费——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5、是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要变人口劣势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新义务教育法彰显人本理念,体现国家意志,利于和谐社会,功在百姓民生。其意义在于:

1、标志着全民免费义务教育的开端。

2、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3、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

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七大亮点: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在哪里?

(一)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从义务教育本身来说,它本来就有免费的意思。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没有强调和突出免费的概念,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由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大国办穷教育、人民教育人民办,所以我们淡化了免费的特点和要求。

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二)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机制首先体现在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三)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谁都知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而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既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要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产品规格就要差不多,义务教育就必须均衡发展。

2005年12月1日《南方周末》登载了题为“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铜陵奇迹”的文章。文章说,安徽铜陵,一个仅有70万人口的小城,却是中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人间天堂”。原来,在这个城市,“学校没有好坏之分,只有远近之别”;在这个城市,盛行于整个全国的“择校风”已然风平浪静。不久前,国家有关领导曾就“铜陵推行教育均衡、消除择校风”作出批示,对“铜陵奇迹”给予充分肯定,要求认真调研总结经验。

铜陵积十年之功,创造了一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范例。那么,创造“铜陵奇迹”的成功经验到底是什么呢?当地分管普教长达12年的教委前副主任汪其惠给出了答案:“我们只不过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照做了而已”。

“铜陵经验”是如何运作的呢?无外乎是“取消小学及初中重点学校,取消初中升学考试”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定向切块、扶持弱校”。这些做法都是多年来被念得令人麻木的“老经”了,并不是什么新经验。可是,就是因为法律规定遵守得好,落实到位,可怕的“择校风”就真的刮不起来了,当地的义务教育就真的实现均衡发展了。

原来,创造“铜陵奇迹”的最大成功经验,竟然就是“遵规守法”。一个并没有推行任何教育创新举措的城市,仅仅靠“遵规守法”,却成了中国义务教育成功的一块“示范地”;一个合乎基本法律制度的实践模式,人们却把它视为“成功范例”,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所以,有人说,“铜陵奇迹”不是什么教育的“成功范例”,它是中国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均衡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乱收费导致”上学难上学贵”。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非常反对。新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如果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这次修订,把素质教育明确的写进法律,对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义务教育做什么?就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义务教育不是简单的应试教育、分数教育,而是以素质为导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义务教育方针、目标的指导下,新法对教育教学作出了规定。那就是,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六)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安全是进行教学活动,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针对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修订时把保障校园安全写进了法律。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七)、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职务和工资作出新的规定。第30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31条重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