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血牙蜘蛛坐骑:共青中学教师手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5 22:41:29
第一部分 办学理念
教 育 方 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团结勤奋  严谨文明
校风:团结勤奋  求实创新
教风:严规善导  敬业务实
学风:诚实守纪  勤学善思
办 学 思 想
为了一切学生,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办 学 目 标
面向全体,全面发展,
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第二部分  学校管理制度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包头市教育局严格师德规范的八条规定
1、自觉学习并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教育法规,不得有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言行。
2、宣传科学、传授知识,不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不参与赌博活动。
3、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和家教,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二职业。
4、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下课,不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在工作时间下棋、打牌、玩计算机游戏;不在课堂上吸烟、打手机;工作日中午不饮酒;着装要大方、整洁、端庄,不浓装艳抹,奇装异服。
5、教态自然、大方、亲切、稳重,授课时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不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和无教案上课;家庭作业要适中、难易适度,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杜绝教学事故。
6、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轰撵学生;坚持家访,讲究方法,不随意训斥、指责家长。
7、既教书又育人,不向学生发牢骚,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不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不借故向学生家长索取礼物。
8、严格执行教学法规,不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与资料和向学生推销文具用品、食品主其它商品。
三、师德建设“十讲”
讲学习、讲正气、讲文明、讲团结、讲协作
讲公德、讲礼仪、讲师表、讲创新、讲奉献
四、师德建设“十不”
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言行,不参加邪教组织迷信活动,自觉抑制黄毒。
2、不准开着手机、传呼机进课堂,不在教室内吸烟,严禁酒后上课。
3、不着奇装异服,不戴奇特饰品、浓装艳抹,不留怪发型。
4、不说脏话、粗话,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5、不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有医治学生心理疾病的能力,建立民主平等、亲密和谐的师生关系。
6、不轰撵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残疾、弱智和后进生,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7、不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遵循教学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8、不私自向学生收费和摊派读物及学习用品。
9、不收学生礼物,不用家长办私事,不给自己的学生做家教。
10、不训斥、责难和恫吓学生家长,与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
五、共青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2008年1月
为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组织纪律性,激励全体教师勤奋工作,创造优异的教育教学成绩,我校重新修定《共青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不含三天)填写请假条,由所属各处主任审批、批准后将工作安排好,做好考勤记载。
2、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填写请假条,校长审批、批准后交各处主任,并安排好工作,做好考勤记载。
3、请假教职工必须自己填写请假条,若确有特殊原因,先打电话,后补请假条,不准让其他人代请,也不允许事后补假。
(二)处理办法
1、旷工
(1)旷工一天(有课不上,有工作不做或者没做均视为旷工一天)扣发80元工资。
(2)政治学习、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经有关处室批准的每缺一节,记一节事假,未经批准,记一节旷工。
(3)累计9节旷工,记一天旷工。
2、事假、病假
一月内,请事、病假一天之内,每人扣20元,每月中事病假超过一天者,每天扣发30元;请病假4天(含)---10天(含)每天扣款10元;请病假11天—一个月者,每天扣款15元。
临时聘任教师请事病假每天扣发10元。
3、迟到、早退
(1)每日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每迟到一次扣发3元。
(2)每早退一次,扣发工资5元。
4、临时请假
教师中途有事有病,临时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填写请假条。每周临时假不超出1小时,不耽误课或者集体活动,暂不计假,超过1小时后计假,每40分钟计假一节,以此类推,累计9节记一天事假,临时事假每学期结算一次。
5、上课迟到早退3分钟以上,按事假一节课计入考勤,拖堂在两分钟以上记一节事假。教师临时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若抽查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按一天旷工论处。上班时间不得做私活,发现一次,记旷工一天。
6、教师连续请病假在1—3个月者,只发70%的工资;3个月以上只发70%的工资,且年终无奖励工资。
7、凡连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者,停发请假期间全部工资及年终奖励工资。
8、特殊病假鉴定小组召开会议另定。
(三)其他假别
1、法定假(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提倡教职工婚假最好在两个假期,如有特殊情况,一般婚假三天,晚婚晚育者婚假7天(包括双休日)。
(2)产假:女方休假六个月,但提前请假天数计算在产假内,男方根据情况可休假两天。
(3)丧假:直系亲属丧假7天(包括双休日),直系亲属指夫妇双方的老人。
2、公假:指批准的出差、进修、学习、开会、公伤、不影响工作的哺乳时间等。
3、特殊时期请假扣相应假别扣款的2倍,如开学、放假、期中期末考试、阅卷、集会、义务劳动等。
(四)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能评选各级各类先进。
1、每学年事病假超过一个月;
2、每学期临时事假超过3天(含);
3、有旷工行为者。
此项制度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六、共青中学教职工素质教育综合评价考核细则
序号
考  核  内  容
负责处室
满分
得分
1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升旗、会议、学习、劳动)。无故缺席一次扣0.5分,请假扣0.3分。
办公室
5
2
2、面向全体学生,能积极主动的承担学困生的转化工作,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打击、排斥、轰撵学生,不侮辱学生,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能积极、随时教育和制止。不定时抽查,发现违反一次扣1分。
政教处
3
3
3、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同志,尊重他人,不做有损他人的事,不背后议论、琢磨他人,不煽动、挑拔他人,上课不接打手机。不定时抽查,发现违反一次扣1分。
教务处
3
4
4、劳动纪律:按当年计算,每请事病假一天扣0.5分,旷工一天扣10分,干私活扣3分。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每发现一次扣0.2分。
教务处
10
5
5、积极参加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活动。缺1次扣0.2分,按时上交有关材料,缺1次扣1分,迟交1次扣0.5分。
考核办法:教研组、年级组占1/4,学校考核占1/2。
教科研室
3
5、教辅、后勤人员: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能主动、积极的为师生服务,能随时随地服务育人,很好保护、维修学校的物品,有勤俭节约、爱校如家的意识。
办公室
6
6、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包括校级、高新区级和市级以及教学基本功培训。缺1次扣0.2分。
办公室
3
7
7、教学人员:积极参加听评课活动,完成听课任务,年级、教研组长每学年40节,其它教师30节,按时完成读书笔记,按要求订阅杂志,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交流。完不成听课任务缺一节扣0.1分,完不成读书笔记扣1分,不按要求订阅杂志者扣2分,每缺一篇论文扣0.5分。
教科研室
10
7、教辅、后勤人员: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坚守工作岗位,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能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考核办法:各口考核占1/3,行政会议占1/3,个别调查占1/3。
办公室
8
8、工作量:语数外每周10节,理化12节,其它学科14—16节,凡带活动小组、训练队每周加计2节(训练天数占上课天数的1/2以上,否则不记分或者集训队因能按学校规定的天数完成),跨头加1节,毕业年级文化课教师加2节,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课外活动小组每周计2节,实验室、电教室每周计6节,有报酬的工作不计工作量。
计算公式10×承担工作量/标准工作量,班主任每周计2课时工作量(要求:没有重大失误,辍学率在规定范围之内,主题班会、班主任培训完成情况在80%以上,否则不计工作量),年满45岁的一线教师每周加1课时工作量,行政、教辅、后勤人员根据岗位,行政会议确定每一个人的工作量。
教务处
10
9
9、教学成绩:
均分:达到平均均分(指联考学校)得满分,每增加减少5分,加减1分,初四毕业年级按全区计算(第二学期)
合格率:达到平均合格率(指联考学校)得满分,每增加减少5%加减1分,初四毕业年级按全区计算(第二学期)
优秀率:达到平均优秀率(指联考学校)得满分,每增加减少5%加减1分,初四毕业年级按全区计算(第二学期)
差生率:达到平均差生率(指联考学校)得满分,每增加减少5%减加1分。
音体美劳电心理校本及其它教师的教学成绩没有重大问题,按35×85%计算。
教辅、后勤人员没有重大失误,按35×80%计算。
注:①凡转入学生,复班学生、招生没有成绩或成绩在双科总分100分以下的学生,按2/3计算,但另1/3只记分子,不记分母;②班内在一学年内无辍学者,给科任教师集体奖励分值,初一、初二、初三分别为10、15、20分。班内有辍学,但辍学比例不超过3%,不奖不罚,辍学超过3%,每超一名,初一、初二、初三分别扣任科教师集体10分、7分、3分。代两个班以上的教师,此项奖罚取所带班级的平均数。(任课教师集体指所有任科教师,包括音、体、美、劳、电教师。)初四年级随政策而定。③实验班、特长班成绩计算方法另定。④若不联考,成绩计算方法另定。⑤中途接班教师:第一学期加接班前最后一次成绩的年级平均成绩的差值;第二学期加接班前最后一次成绩的年级平均成绩的差值的1/2;第三学期加接班前最后一次成绩的年级平均成绩的差值的1/4;第四学期不加接班前最后一次成绩的年级平均成绩的差值。
校行政
教务处
35
10
10、常规管理 10×所得平均分%
教务处
10
10、教辅、后勤人员:各口按月考核取平均值。
办公室
10
11
11、学生、家长评教:设计问卷,让学生家长答卷,所得分=8×优良率,优良率在80%以下不计分。
教务处
办公室
8
11、教辅、后勤人员:设计问卷,让全体教学人员答卷,所得分=8×优良率,优良率在80%以下不计分。
12
12、加分
①论文: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9、0.8分,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8、0.7、0.6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6、0.5、0.4分。
②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基本能完成任务,无重大失误(包括辍学率),带班时间在一学期以上,每人加计1分,另校级、区级、市级、内蒙级先进班集体分别再加0.5、1、2.5、3分。
③工龄10年以下者记0.5分,10—20年者记0.7分,20年以上者记0.9分,30年以上记1分。
教务处
政教处
办公室
13
13、一票否决: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后果严重,导致学生辍学者②违纪违法造成影响的;③一学年内事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包括累计);临时事假每学期超过3天者;有旷工行为者;④考试、成绩统计有作弊行为者
校行政
教务处
14
14、备注:评优、评先进、综合评价进入前30名有资格参与。
七、教学常规检查细则
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办法
得分



15

1、按教改模式,要求每位教师在自己备课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备课,基本程序是自己备课      集体备课
自己备课      上课。要做到同年级同科四统一。即进度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测试练习统一,探究作业统一。
2、在教案中要有预习提纲,自学提纲,测试性练习题
和探究性作业。
3、要认真填写课后记,要建立错题和学困生档案,要  有课后得失。
4、要提前备出一周课的教案。
5、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教材要求备课,不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1、凡不参加集体备课或集体备课走过场者,每人每次扣3分
2、做不到四统一者扣2分。
3、预习题、自学题、测试题和探究性作业选择的有代表性,多少适中,否则扣2分。
4、随时抽查,若发现未备出一周课者,扣3分。



20

1、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前1分钟必须在教室门前等候,不拖堂。
2、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换课、停课或占做它用。
3、按教改模式、评课标准上好每一节课。
4、上课要面向全体学生,督促、巡视、指导必须到位,任何人不准坐着上课和监自习。
5、上课前要较为合理的分组,充分调动学生的自学和互学,确保每一位学生在学习。
6、要充分利用教具、投影仪等教学设备,使用要规范,要加大课容量。
1、上课迟到、早退、拖堂发现一次扣1分。
2、私自换课发现1次扣双方各1分。
3、不按教改模式和评课标准上课发现1次扣2分。
4、督促、巡视、指导不到位者每次扣5分。
5教具利用不正确或不用者扣3分。








15

1、不搞题海战术,要精选测试题与探究性作业。
2、根据学生情况,可留不同类型的测试题和探究性作业
3、通过督促、巡视、指导,保证让学生独自完成作业。
4、测试题最好是面批或学生互批,对错题最好在课上和自习课上改正,为达到学生天天清的目的,对探究性作业教师要认真批阅。
5、提倡批改作业要有记录,对有独特见解和有代表性错误,要有详细记录,作为点拨时的依据,共性问题要通过学生讨论、辩论、指导来完成,对个别问题要个别辅导。
6、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要经常对中差生有鼓励性批语,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7、对学生的作业要严格要求,使学生的作业规范、整齐,能及时修改错题。
1、作业设计不认真扣2分。
2、督促、巡视、指导不到位每次扣5分
3、批阅不认真、不及时者扣2分。
4、没有记录扣2分。
5、学生作业不规范扣2分。



15

1、辅导要面向全体学生,对中差生辅导要有耐心。
2、辅导要因材施教,要课内外结合,集体、个别结合
3、积极组建活动小组,开展课外兴趣活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特长。
4、要重视对学生学习 方法的辅导。
5、要因公、因事、因病缺课的学生,老师要及时的给予补课辅导。
1、不辅导中差生者扣5分。
2、不辅导学习方法扣2分
3、不给缺课学生补课者扣2分。
4、按年级学科组织活动小组,每位教师分工负责,否则每人扣3分。





30

1、每位教师必须准时参加教研组、备课组的集体活,每次教研组、备课组活动都要有准备、有材料、有记录、不搞形式,要起作用,见实效。
2、每位教师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每年读一本教育专著,撰写1~2篇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3、每位教师都有教改的义务,要实实在在落实我校课堂改革的模式,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放在教研教改上。
4、凡教改的教师必须有教改方案、有记录、有资料积累。
5、每位教师都要参与听、评课活动,都有将公开课,示范课的义务。
6、凡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必须都带1~2名新老师,建立师徒关系,使他们尽快的成为合格的教师,保证每周至少听徒弟一节课,徒弟至少听师傅两节课。
1、参加教研组、备课组活动每迟到1次扣2分,因事、因病缺1次扣1分。
2、业务学习不主动,没有读书笔记扣1-3分,不撰写论文扣2分。
3、不参加教改扣20分。
4、听课、评课不按要求进行扣2分。
5、每讲1次公开课、示范课加计1分。






5

1、全体老师都应认真监考、阅卷,不准弄虚作假。
2、每次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搞好成绩统计和试卷分析,建立中差生档案、制定帮、转学困生计划,并付诸实施。
1、因病因事不参加监考、阅卷每天扣2分。
2、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发现1次扣20分。
3、试卷分析不到位,转化学困生不到位者,扣5分。
八、教师听课评课说课制度
(一)听课
1、听课节数:每学年校长不少于50节,教育教学副校长不少于80节,教务主任、教科研室主任、副主任不少于80节,其他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不少于40节,其他教师不少于30节。
2、听课要求:听课要做到有记录、有听课意见,并及时与讲课教师交流。原则上每周听课、不集中听课。
(二)评课
1、评课组织:评课由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原则上是听完一节立即评议。
2、评课要求:评课从教学目的是否明确具体、教学重点是否突出、是否面向全体学生、是否把学生放到主体位置、是否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能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是否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等而进行。每位教师都要积极参与,指出优缺点,本节课的得与失,组长做好记录。
(三)说课
1、说课组织:说课利用备课组活动时间,由备课组长负责安排内容。由讲课人进行说课。
2、说课要求:说课要指出本单元的重点、难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导入的方式,小结的方法,板书如何设计等。要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新教材的精神。
九、共青中学教师教学常规十条要求
1、不得擅自更改或调动课程表规定的课程,如需调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教师因公、因私请假,经批准后,一律在前一天到教务处登记,并说明实际教学进度,以便及时安排课务等其他工作。
3、做好课前准备,上课铃响前应迅速赶到门口,上课铃响即进入课堂开始上课,不得提早下课,不得拖堂。眼保健操在正式铃响后进行。
4、教师仪表端庄、整洁、教态自然、大方、和蔼,坚持用普通话教学。
5、上课时,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禁止抽烟、喝茶、接听电话,禁止接待客人,不得随便离开课堂,无特殊情况不得坐教。
6、要保护学生的视力,指导学生正确的读书、写字姿势,注意板书的位置和字体的大小,板书清晰、端正、规范。
7、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予以教育,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8、要认真严肃进行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9、要注意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上体育课、实验课、电化教学课等尤其要注意安全教育。
10、每学期每位教师做到“九个一”:
(1)每学期读一本教育理论书籍;
(2)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教学研讨课;
(3)每周做一次教后记录;
(4)每学期提供二个典型教学案例;
(5)每周至少听一节课;
(6)每学期写一篇新课程实施总结;
(7)每学期转化一名后进生;
(8)每周开展一次研讨活动;
(9)每学期准备一次教师论坛发言稿。
十、共青中学课堂教学整体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真正做到面向全体、全面发展,真正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开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推行“课堂教学整体改革模式:导、学、点、测、探”。这次课堂教学改革本着:从中差生入手;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入手;从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入手;从分层教学入手;从合作学习入手。达到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每一个学生感到成功的喜悦的办学目标。
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新课程标准》为指导;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全新素质教育理念;把教育的立足点放在全体学生身上,真正做到“为了一切学生,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办学思想。
课堂教学模式及教学要求
一、模式:导、学、点、测、探。
二、教学要求:
〈一〉导:指教师而言,起导演、引导、指导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教学:要求教师按时上下课,包括组织教学,学生分组(按学科进行分组,以有利于学生的互学为目的),组长的指定等内容。
2、新课的导入:
①要用短、精、准的语言,创设教学情境,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保证能让每位学生进入学习状态。
②按层次设计预习题纲和自学题纲,但不易太大太难,要易于学生理解,并通过预习和自学,学生能够掌握或解答。要提示学习方法,进行自学前的指导,对于学困生的学习方法要不断的个别指导,保证每位学生能够会自学。
③提示教学目标,要准确、具体,便于学生理解和识记,让每一位学生总体把握本节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为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可用投影片,也可用其它教学用具。
〈二〉学:指学生而言,包括自学和互学两个方面的内容:
1、自学:
①学生必须明确学习的内容、方法、时间。
②保证每一位同学都在学。老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认真督查、巡视发现问题个别指导,特别注重中差生的督查、指导,提高自学效果。
③通过自学,老师巡视指导,老师要了解每个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归纳、总结,为讲评进行第二次备课。
④督促、引导学生完成检测性练习,教师在选择测试性练习题要难易搭配。通过检测,让学生感觉到我能学会,我能学好,我能成功,树立他们的自信。
2、互学:
①要求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进行互学。老师及
时引导学生分组进行评判、讨论、更正,使学困生受到优等生的指导。
②对疑难问题,教师要通过点拨、补充、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并完成教学任务。
③通过互学,对学生完成的测试题要及时加以点评。
〈三〉点:指教师而言,是通过学生的自学、互学的基础上进行点拨、更正,起到引航、路标的作用,具体要求:
1、对学生存在疑难问题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进行点拨、补充,对学生通过自学、互学能够掌握的内容,教师一般不作讲解。
2、通过学生自学、互学,对教学目标中没有完成的任务给予补充完成。
3、点拨过程实际上也是兵教兵的过程,教师可根据疑难问题让学生讨论、辩论来完成,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经师生讨论,探讨后认为是正确的知识,教师要引导学生及时归纳整理。
〈四〉测:指学生而言,主要以课堂测试为主,测试要让每个学生独立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测试形式要多种多样。
要求:
1、测试前教师向学生讲清测试的内容、时间、目标要求,以本节内容为主,目标以巩固所学知识为重点,通过训练形成知识网络。
2、在测试中教师必须深入学生中,特别是中差生,了解学生知识掌握情况,逐步培养他们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基本技能。
3、测试过程中,教师要通过巡视、批改作业等手段,不断获取信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每位学生完成本节课学习任务。
4、教师要精选测试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学生测试时间内完成任务,不搞题海战术。
〈五〉探:指学生而言,通过学生自学、互学测试,在学生完成本节课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进行探讨,探究与本节有关的内容,解决尖子生吃不饱的问题,本环节必须分层进行,不能一样对待。教师可给尖子生留有一定数量的探究性作业或拨高测试题,但要精少,或者任课教师成立第二课堂活动小组,通过小组活动,可培养尖子学生。
三、操作过程:
在课堂上,教师首先用精、准、短的语言,创设教学情境,当学生进入角色后老师可用小黑板、投影片等教学手段,提示教学目标,设计自学提纲,指导学生自学,暴露问题后,通过互学讨论解决,教师在这里只作评定、补充、更正,然后让学生完成课堂测试训练。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中差生给予个别指导,经过训练,让每一个学生学有所获,感到成功的喜悦。最后给学生布置精少的拔高作业。
要求:
①课堂全过程都要让学生自主学习,教师要巡视、质疑、个别询问,使学生明确自学的方法、目标、要求。
②教师点拨的内容学生通过自学、互学,能掌握的不教,教师要明确教的内容、方式,杜绝只讲题和答案。严格按大纲的要求进行。
四、辅助措施:
1.本年度加大备课组、教研组的工作力度,保证一定的活动时间,每周至少两节课,要把备课组、教研组工作落在实处,要有学习材料,严格考勤。
要求备课组:集体备课: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坚持同科者集体研究,要做到统一教学目标,统一进度,统一测试题,统一作业布置要求,提前备出一周课。
2、修改、补充教师“五认真”教学考评细则,从有利于教研教改,有利于“导、学、点、测、探”的课堂模式的实施、完善方面靠近。
3、加大听课力度,起到“比、学、赶、帮、超”的作用。课改好的教师要讲示范课,要有资料积累。
4、参加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青功赛比赛,必须是教改教师。
五、组织机构;
组  长:李跃庭
副组长:苗建平 杨 靖
组员:刘中新、胡志玮、田俊生、贾颖洲、苗丰山、王志忠、方强、闫明荣及各教研组组长、年级组长
要求:
①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并实施。
②经常深入课堂,指导教师课堂教学改革。
③协助教师分析改革情况,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④学期末对教师课堂教学改革的情况做出评价和考核,并有书面总结材料。
十一、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的人身不受侵害,逐步完善校园安全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各部门各负其责,积极努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李跃庭
副组长:杨  靖
组  员:苗丰山 方强 田俊生 刘中新 胡志玮 王志忠 贾颖洲 闫明荣
各年级组长及班主任
(二)具体措施:
1、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1)充分利用晨会、班会、板报、广播等形式,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2)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法制宣传教育报告会,请公安、政法等部门的领导作专题讲座。
(3)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有关安全的主题班会。
(4)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知识答卷或演讲等活动。
(5)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综合治理的宣传活动。
(6)宣传动员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使学生受到伤害后得到经济保障。
(7)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证学生正常活动秩序,规定各班行走路线并进行紧急疏散演练。
(8)坚持“靠右行走,轻声慢步,不打闹、不起哄、不拥挤”。
(9)经常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身防卫能力,途中结伴而行,遵守交通规则。
(10)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有领导和老师带领,学生应遵守纪律,不许单独行事。
(11)学生在校期间,不许离开学校。
(12)放学后,学生应及时离校,不许在校逗留。
(13)如遇停电、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学生应迅速有序地离开危险地带,严禁起哄、拥挤而造成踩踏事故发生。
2、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
(1)班主任应随时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学生无故未到校,应立即向政教处报告并及时与家长联系。
(2)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严禁停学生的课,将学生请出教室或学校,否则,追究责任。
(3)负责保卫的人员要按时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外来人员要仔细询问,进行登记,严禁学生出校。
(4)各室人员要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维修。
(5)负责学生疏散值岗的教职工,一定要按时到岗到位,对学生进行管理与疏散。
(6)常年坚持领导干部夜间值班制,节假日安排教职工值班和带班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记录,及时汇报。
(7)加强对小卖部的管理与监督,不许出售有问题的食品,从业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3、加强校舍、设施等的检查与维修
(1)学校校舍的管理与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2)每月至少一次检查照明、玻璃等设施,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3)体育教师负责学生上体育课的安全,规范学生的动作与行为,每月至少一次检查体育器械与设施,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及时进行维修与处理。
(4)夜勤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睡觉,及时关闭照明与门窗,锁好校门,经常进行巡视,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与处理。
全校每一位教职工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做头等大事为抓,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中,要求全体师生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十二、班级(班主任)考核细则
(一)政教、团委(40分)
以共青中学班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摘要为依据执行,当月检查占80分(其中班主任工作占20分),学期班级考核计入总分40分。
(二)教务处(40分)
教学考核成绩如下四项,按公式计算:
总均分=(班级总均分/年级总均分)×15分
总及格率=(班级总及格率/年级平均总及格率)×15分
全科及格率=(班级全科及格率/年级全科及格率)×5分
总分优秀率=(班级总分优秀率/年级总分优秀率)×5分
(三)总务处(20分)
以总务处考核为依据,当月考核和学期考核按20分计入总分。
(四)公寓管理处(10分)
附加(10分,超过10分不计)
1、班内无辍学学生加5分。
2、班主任撰写的德育论文、班级工作论文获奖,校级2分,上一个档次加1分.
3、一学期班级财产完好,加5分。
4、学校组织的竞赛活动,班级第一名至第三名按4、3、2、计分,其余各计1分。
5、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区级加1分,上一个档次加0.5分。同一档次降一等级减0.1分。
6、学困生转化工作得力,学困生学期成绩名次有提高者,思想行为有明显进步的酌情加1—3分。
(五)一票否决
1、各处室对班级的评分,年终有一处得分不足半数,取消班级评选先进班集体的资格。
2、班主任应根据学生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经常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班主任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安全问题或学生流失过多,取消班主任、班级评选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资格。
3、工作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取消有关评选先进资格。
说明:
1、流动红旗按值周检查结果发放。
2、班主任当月津贴由政教处(80分)、总务处(20分)考核计算分5个等级,一等每年级1名,二等每年级2名,三等奖6名,四等奖6名,五等奖6名,三、四、五等奖不分年级按分值依次排列。以2005年7月为准,初一年级(1—6班)评选一等1名,初一7、8班若有超出该班分值者选前一名也享受一等津贴。
十三、班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一)出勤评分标准:(5分)
1、早上、下午上学迟到1人次扣1分,早退1人次扣5分,课间迟到1人次扣1分;每天上、下午各查1遍各班人数。
2、旷课1人次扣5分。
(二)仪表评分标准:(10分)
1、不穿校服每人次扣1分,穿奇装异服每人次扣5分。
2、不戴胸卡每人次扣1分,不戴红领巾每人次扣1分。
3、发型不规范(如理光头、留长发、染发)每人次扣5分。
4、打口哨、语言不文明或给同学起绰号扣5分。
(三)守纪评分标准:(20分)
1、在教室内、宿舍内、实验室、音美教室、电脑室、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团队教室内大声喧哗或故意拥挤者,每人次扣2分。
2、在以上各室内、教室前、过道上拍球、打球每人次扣2分;往墙上击球,用脚往墙上蹬踏或其他故意破坏卫生的现象,除扣班级10分外,并给本人纪律处分。
3、打架斗殴、招来社会人员来校扰乱或向同学强行“借钱”,每人次扣10分,凡违犯本条例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4、课间休息教室内混乱、声音嘈杂,互相追逐打闹者扣3分(2、2、3、
3)。
5、自习课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者,每人次扣3分;互相追逐打闹者扣5分(3、4、5、5)。
6、干扰刁难甚至责骂、侮辱值勤同学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扣除班级5分;有威胁行为者从重处罚。
7、拒绝值周生检查或假报班级、姓名者扣10分。
8、学生出入校门骑自行车、互相拥挤、在校园内骑自行车,1人次扣5分,自行车不摆放在指定位置扣2分,自行车摆放不整齐扣2分,不锁自行车每人扣5分。
9、翻墙、爬树、折树、爬篮球架、往房顶扔杂物、上房每人扣10分,坐课桌或践踏翻越门窗,每人次扣5分,踏坐乒乓球台每人次扣5分,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如践踏草坪、折树、剥树皮)每人次扣10分并照价赔偿。
10、凡携带刀具、匕首、棍棒、枪械、弹弓等危险器械,除没收外每人次扣20分,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生监护人负责解决。
11、学生抽烟、看不健康书籍、上网吧和游戏厅每人次扣10分,对经常出入网吧的学生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2、班级标志牌损坏扣5分。
13、凡放学、节假日未锁门窗者一次扣5分。
14、乱用电、煤一次扣2分,浪费水一次扣2分,使用饮用水用于非饮用途径一次扣5分,并赔偿该桶水价值,在使用煤、水、电设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者从重处罚。
15、过晚离校每人次扣2分。
(四)卫生评分标准:(10分)
1、教室门前不干净扣2分,教室内地面不干净扣2分。
2、教室内外墙面有脚印、鞋印和乱写乱画,有痕迹扣5分。
3、教室内物品摆放无序桌面摆放不整齐扣2分。
4、讲桌不整洁扣2分,玻璃、黑板、窗台不干净扣2分,课桌内不整洁每人次扣2分。
5、室内外、环境区无人清扫扣5分,清扫不彻底扣2分。
6、环境区内有废纸杂物扣2分。
7、随地吐痰每人次扣2分,乱扔杂物每人次扣5分。
(五)两操评分标准:(10分,包括升国旗仪式、体育课、活动、集会)
1、迟到一人次扣1分。
2、队形凌乱不齐,精神状态不佳扣2分。
3、不服从管理说话每人次扣2分,有打闹现象每人次扣3分。
4、两操每班最多留三名值日生,多留1名扣1分。
5、不听指挥提前离队每人次扣5分。
6、升国旗仪式不准留值日生,违者扣5分。
7、大型集会不按时到场、说话、不认真听讲视情节扣5—10分,不能维护会场秩序、卫生、乱扔杂物扣10分。
8、体育课(活动)不服从管理有危险行为者每人次扣10分。
9、体育课必须课前带到操场,违者扣2分。
10、不做眼保健操扣2分。
(六)班主任工作(20分)
1、及时制订书写和上交有关计划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如班日志和学生评定手册、收费等),缺一项扣3分,上交质量不高扣1分,不准时扣2分。
2、认真按要求组织好班团队会,凡不按要求开展主题班会每次扣5分,无班会提纲(教案)及准备过程扣2分,内容单调、秩序差扣2分,班主任不到场扣2分。
3、大扫除或临时性集中清理卫生组织不好或所负责办公室(包括实验室)无人清扫每人次扣2分。
4、安全工作不到位,有重大安全隐患一次扣5分。
5、认真组织有关大型活动,凡集体性活动包括劳动、组织不力,秩序混乱扣2—5分。
6、教室内布置合理整洁,有特色。无班务公开栏扣2分,经常不更换扣2分。
7、认真组织升国旗仪式、早锻炼、课间操,班主任不到场扣2分,迟到扣1分,到场不监督,秩序混乱扣3—5分。
8、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困生转化工作,有歧视、轰撵行为一次扣5分,当月有辍学情况,一人扣2分。
9、班主任要经常协调科任教师参与班级工作,针对班级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要起协调作用,不协调一次扣3分。
10、学生考试人为的无故缺考或严重舞弊行为者一人次扣10分。
11、每月要完成10人次家访,家访记录每缺一次扣1分,认真组织好家长会,家长出勤率要求在90%以上每降5%扣0.5分,无家访记录,无安排记录扣2分。
(七)奖励:(5分)
1、主动捡拾杂物(非本班环境区)每人次加2分。
2、主动向有关报刊投稿,凡投中一篇加1分,发表一人次加3分。
3、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一人次加10分,举报不文明行为一次加2分。
4、主动帮助其他同学,形成“一助一”手拉手活动,一人次加2分。
5、其他好人好事,一人次加0.5分。
6、班主任能根据班级学生特点,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有过程、有记录加2—5分。
7、班主任每月能阅读、学习有关班级管理的文章,有学习纪录、有心得体会或工作反思(200字左右)、能运用到班级管理中加2—5分。
8、公寓管理宿舍当日评为“优”,所在班级加1分。
其他要求:班主任认为值周检查有误,请到政教处说明,并由政教处落实后答复班主任。
所有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
通过值周生检查,同年级积分第一名者发放流动红旗。财产检查由总务处负责。
备注:
1、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则该班不得参评本周流动红旗班级。
2、有不服从值周检查,严惩影响值周生工作者,该班不得参与本学年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3、所有扣分以扣完所在项目总分为止。
4、当月常规管理排名在考核年限内都在一、二等行列以内,年度评选先进班集体将特殊予以对待,优先考虑。
十四、班级财产管理考核方案
学校的班级财产设备是保证班级教学、生活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同时也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管好用好班级财产是学校财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凡没有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等,当事人要按物品的新旧,照价赔偿,如不能按时查清当事人,在发放班主任津贴时按价扣除。
(二)财产总分占班级考核总体分值20%,如当月财产考核分值少于20%的一半时,除扣分考核外,同时每超一分扣除班主任津贴0.5元,如当月财产考核分值扣除超出20%以上时,每超1分扣除班主任津贴1元。
(三)班级财产考核记分办法:
1、损坏一个课桌、讲桌、据情节、新旧扣5—10分;丢失扣10分。
2、损坏一个凳子据情节、新旧扣4—8分;丢失扣8分。
3、损坏一块黑板玻璃,据情节扣6—10分。
4、损坏一块玻璃扣3分。
5、水桶、簸箕等损坏扣4分,丢失扣6分。
6、损坏一处顶棚、墙体扣情节扣6—10分。
7、损坏一个灯口、拉盒、插座扣2分。
8、损坏一个饮水机、饮水桶,据情节扣4—6分。
9、损坏门窗,据情节扣5—15分。
10、损坏火炉、火筒据情节扣4—6分。
11、每日放学后,门窗不关,有一处扣5分;每双休日节假日放假时,门窗有一处不关扣10分。
12、故意损坏校园内公共设施一处,据情节扣6—10分。
13、如损坏玻璃不能按时安装,按一天损坏数量扣分,直至安装为止。
14、如损坏班内财产如不能及时向总务处报告,说明每一天按相应财产扣分,直到报告说明。
15、各班级每周上报一次财产使用情况,没报者扣4分。
16、如有隐瞒欺骗财产损失情况者,扣除全部考核分值。
17、学校组织的劳动,班级出勤差,组织混乱,完成情况差扣10分。
总之,加强班级财产管理,提高财产利用率,充分挖掘潜力,发挥财产物资的最大使用效果,对于提高经济效益、节约开支、促进教学发展、培养学生良好品德有着重要意义。
十五、住校生管理制度
学生住宿是学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学生的住宿质量,使住校生有一个舒适、安全、宁静、温馨的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学生住宿需经学校批准、登记,由生活指导教师统一安排,凭胸卡出入公寓楼。
2、学生必须按生活指导教师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
3、爱护公寓楼内和宿舍内的一切公物,不得私自拆装。损坏者照价赔偿。
4、实行室长负责制,值日生负责当天卫生。
5、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要留宿时,需向生活指导教师申请批准。
6、学生要按时归宿,特殊情况不能归宿时需征得生活指导教师的同意,否则一律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在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学生有特殊情况不需住宿,必须和生活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
7、学生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学生不得私自配钥匙。
8、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文明住宿,不在走廊、宿舍内大喊大叫,追逐打闹,未经别人允许,不随便动别人的东西,不给别人的生活造成麻烦,洗脸打水要讲先来后到,打扫卫生要认真仔细,床单衣服要经常清洗,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
第二章  细则
(一)卫生要求与扣分办法
1、生活指导教师与室长负责安排学生值日,并负责检查宿舍的卫生情况。
2、宿舍卫生:值日学生一方面要负责打扫当天的宿舍卫生,一方面要监督当天的宿舍卫生,如值日学生破坏宿舍卫生,证据确凿,每次扣该生所在班级2分。具体要求如下:
(1)地面要清洁,无任何杂物,无积水,包括床下地面要干净,不留任何死角。
(2)门边门面和门上玻璃要每天擦洗,窗台要干净。
(3)宿舍墙壁要保持原貌,做到无一个污点,无一个窟窿,无一笔乱写乱画,无一处乱贴乱划。否则一经发现,扣5分。
(4)值日生值日时,可打开窗户通风,但在离开宿舍时必须关好窗户,以防沙尘进入宿舍。
(5)白天上课时间宿舍内一律不准拉绳晾衣,包括暖气片上一律不准烘烤任何衣服,否则一律没收。
3、个人卫生
(1)床上的被子平时叠放整齐,被单、枕巾、褥单要铺展。被子要放在床头靠近窗户的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上课时间床上除枕头和被子外,一律不准放其它物品。
(2)床下的脸盆和鞋放在指定位置。毛巾要双叠后挂在脸盆边上,以便凉干。
(二)纪律要求及扣分标准
1、室长必须执行每日两次的点名汇报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缺人现象,必须及时向值班生活指导教师汇报。住校生有特殊情况不住宿必须和班主任、生活指导教师请假,不请假者扣该生所在班2分。
2、在公寓楼内,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杂物,严禁乱倒垃圾,乱泼脏水,严禁在宿舍内吃瓜子等零食。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
3、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自习结束,迅速从教室回到宿舍,熄灯前洗漱完毕。午休时或熄灯后,不做任何影响他人和自己休息的事。严禁点蜡或打手电看书,不许来回走动,不许说话洗衣或干别的事情。否则一经发现每次扣该生所在班级1分。
4、不准在宿舍追逐打闹,大喊大叫,吹口哨。敲门要轻,严禁用脚踢门。否则一经发现一次扣该生所在班级1分。
5、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赌博,严禁在宿舍内看不健康的书,否则,一经发现扣该生所在班级3分。
(三)安全保障及扣分办法
1、学生住宿,必须依次按号,不准调换床位。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严禁将贵重物品带入宿舍。如不按要求去做,责任自负。
2、严禁留住非住校生,违者扣留住学生所在班级3分。
3、增强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严禁私装电器,严禁在宿舍内燃放鞭炮,严禁将易燃易爆和毒物品带入宿舍。否则扣该生所在班级3分。
4、遵守道德规范,杜绝小偷小摸。如发现扣该生所在班级5分。
(四)处罚
住校生在住校期间不遵守住校制度,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惩罚,可分为口头警告,全校点名批评,取消住校资格并罚款。
(五)奖励
每学期评出优秀住校生、优秀室长、文明宿舍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部分  学校岗位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本校贯彻落实。
2、深入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维护和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研究党内外群众的思想政治状况,组织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
5、领导共青团、学校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引导并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6、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校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7、负责做好党务工作,抓好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做好统战工作。
二、校长工作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全权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统一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教学工作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教职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全面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人事、总务和勤工俭学等工作,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各种力量,执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制订与组织实施全校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和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和校务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总结工作。
4、负责组织和领导学校的教务工作,全面执行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改革试验,不断总结和推广教学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5、负责和组织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与政教主任、班主任及有关人员研究思想 政治教育的要求、内容、方法、规律等,不断改进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支持学校团委、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树立优良的校风。
6、抓好学校的艺术、体育、卫生和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
7、管好用好学校的教育经费,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负责,组织勤工俭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福利。
8、加强学校干部的管理,妥善任免学校的干部和安排学校的人事,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抓好教师的进修,考查干部、教工的工作,并进行奖惩,树立优良的教风和工作作风。
三、教育教学副校长工作职责
1、协助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分管学校教学工作、德育工作和体育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2、组织制定和贯彻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改革方案,推动和检查教学计划的实施,适时组织教学经验和总结交流。
3、分管教务处工作,建立严谨的教学秩序和优良的教学风气。
4、分管教科研室工作,协同教科研室主任抓好各学科教研组工作,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5、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统筹规划和领导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认真研究符合我校学生实际的、可操作的德育工作方案。
6、领导政教处工作,抓好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常规管理,创造良好的氛围。
7、指导校团委开展工作,大力培养学生干部,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控制的能力。
8、抓好学校体育、卫生、图书、实验、电教工作。
9、做好各年级的教学组织工作,分阶段召开初中各年级教师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协同教务主任做好初中毕业年级工作。
四、教务主任工作职责
1、在校长、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
2、制订学校教学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的安排,建立正常教学秩序。
3、和政教处一起,协助校长选配好年级组长,并负责对各年级教学工作的布置、检查和考评。
4、和教科研室一起,协助校长选配好教研组长,督促教研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活跃学校学术气氛。
5、制订学校教学改革方案,经学校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6、制订教学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经常检查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情况,了解教学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负责教学质量的评估。
7、负责教师业务的考核,建立教师业务档案。负责平时调课、临时代课的安排。并记录教师受表彰和获奖的情况。负责制订师资业务培训计划,注重骨干教师的队伍建设,组织在职教师业务进修。
8、协助校长做好初一年级新生和插班生的招收工作。负责审批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和结业、毕业。
9、领导实验室、电教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电子备课室的工作。
10、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考试工作,认真抓好考务工作。
11、抓好各类教学资科的收集、整理、交流、归档工作,建立资料信息交流网络。
12、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五、政教主任工作职责
在校长、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负责组织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管校长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制订学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与阶段工作安排,并负责实施。
2、负责各项德育工作的布置、检查、考评,及时召开有关方面的工作会议,相互交流工作情况及动态。
3、参与选聘班主任工作。主动关心、指导班主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布置阶段工作内容,听取班级情况汇报,研究学生思想动态,拟定教育措施,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检查、考评。
4、组织校级学生大型活动,注意把握方向,措施落实,精心安排学生的社会活动。指导班主任组织好每周一次的班会,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有总结。
5、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树立“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诚实、守纪、勤学、善思”的学风。平时对常规工作做到有要求,有检查,有评估,有结论。
6、抓好少先队、班委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培养干部自治、自理的独立工作能力,建立良好的校风、班风。
7、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先进班级的评选工作及布置学生操行评定工作,表扬和奖励优秀学生,批评犯错误的学生。
8、建立健全联系社会、家庭制度,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与家庭、社会德育网络。
9、了解并掌握全校教育管理秩序,协助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调查了解事情真相,提出解决意见。
10、做好班级目标管理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并收集整理班级目标管理材料,完成班级档案的记录,向班主任提供考评数据。并负责数据的统计、公布工作。
11、搞好校园文化建设。
12、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抓好校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13、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六、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学校后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总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经常进行检查。负责学校经费预算,并负责预算的实施。做好学期总务工作总结。
3、管好学校财会工作,督促会计、出纳及时结账,根据财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把好审批关。
4、做好学生学杂费等收缴工作,在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根据面向教学,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负责组织教学用品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做好民主理财。
5、建立健全学校财产总册和总账,对学校的财产做到家底清、去向明,心中有数,分析审核资金使用效益,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清帐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6、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和建设、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并配合档案室管好校舍档案(学校现状平面图、分幢、分层解剖图、建筑图张、预算决算会审验收记录和土地房屋产权证)。
7、掌握学校设备情况,做到逐步完善和充实,督促检查有关处、室建立和健全固定财产附设账,按规定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做到账物相符。并负责校产的添置、登记、管理、检查及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与师生签订校产保管合同。每学期组织二次以上的校产检查,并负责实施校产保管制度。
8、组织有关人员绿化校园,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整理校容,改善教学和学习环境。
9、管理好实物保管室、传达室,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学校的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所属职工的考察与奖惩。
11、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七、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1、按照学校办公室职责范围,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加强办公室业务建设、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2、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安排全校的工作日程计划。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学校重大工作的文字记录工作。
3、在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负责组织起草全校性的工作报告、总结、规划和决议等文件,负责全校公文的审核工作,做好文字综合和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
4、负责并组织安排全校各种会议、学习及重要活动,做好校党支部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通报、通知等的传达、贯彻及检查、督办落实工作。
5、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汇总和校务日志的记载等工作。
6、根据学校有关会议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告、通知、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及时处理各类上报下发、传阅的文件。搞好学校的年度统计,负责学校行政的各类报表。
7、负责和指导学校外事、档案、统计、收发工作,组织接待来宾的参观访问和校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根据校领导的指示,负责组织、协调党政各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9、注意调查研究,掌握校内外信息,主动了解与全局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10、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会同党总支抓好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1、领导图书室、阅览室、档案室、文印室的工作。
12、认真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八、教科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教科研室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并做好学期和学年总结工作。
2、认真抓好学校教研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教研组的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青年教师汇报课。督促、检查教师相互听课。负责教研组外出听课的联系工作和外来教学交流的接待工作。领导和组织各学科的兴趣小组和竞赛活动。并负责师生各类获奖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3、积极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工作。组织教研教改的课题研究。做好课题的确定、落实等工作,及时总结提高,拿出成果。
4、组织和领导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5、组织和领导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做好阶段性、突击性工作,做好学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6、除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外,凡遇有重大事件或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
7、建立健全教科研室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教研组、教研组长和备课组、备课组长岗位责任制和量化考核办法,并负责执行落实。
8、在贯彻执行教科研室岗位责任制过程中,既要以身作则,又要指导和帮助工作上有困难的同志搞好工作,还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的思想。
九、公寓处主任工作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寓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拟订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使公寓管理处的运行得以顺畅进行。
2、落实公寓管理处的各项管理目标和措施,协助校长建立、实施、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公寓管理处全体职工的管理教育、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处理公寓管理处存在的各种问题。
5、抓好住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6、定期组织召开公寓管理处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收集各类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7、负责迎接新生、毕业生离校、宿舍安排分配方案的指导工作。
8、负责公寓更新设备及维修,新生用具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工作。
9、抓好公寓生活指导老师的工作,做好“文明宿舍”、“优秀室长”、“优秀室员”的评比工作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1、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活动。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力所能及地解决会员实际困难。
3、维护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积极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
4、在党总支领导下,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教代会,执行教代会决议,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5、积极协助学校开办创收项目,增加学校的经济收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会员福利待遇。
6、具体负责有关教职工福利的安排工作。
7、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好育龄妇女的孕检工作。
8、在党支部和校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9、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岗时,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
十一、团委书记工作职责
1、在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 。 并负责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
2、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了解与领会形势要求, 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并认真考虑把学生的思想引导到中心工作上来, 使学生思想工作始终富有生气,跟上形势。特别要搞好节日庆祝活动。
3、做好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工作,及时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工作意图和政教处一起完成学校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学生中最富有代表性的思想状况,汇报学校并提出团员的解决意见。
4、建设一个先进、优秀的团组织,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争取团的工作走在前面。团员在学校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维护团员的利益,听取团员的呼声,及时反馈到学校各有关方面,并配合解决。
6、搞好团的自身建设,办好校园广播,普及团的基础知识。建立健全团支部的建设。
7、指导少先队的活动,积极培养先进青年、优秀少先队员加入共青团组织。
8、建立一个效率高、工作作风好、多办实事的团委。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9、主动向学校行政、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作用和任务,同他们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少先队工作,坚决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身心 健康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10、积极协助政教处抓好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11、协助校长组织课外、校外教育工作。
12、完成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二、年级组长工作职责
1、年级组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年级组的工作,是年级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要与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年级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本年级的各项工作。
2、组织本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学习教育理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两全”方针。及时组织教师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措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3、开学初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本年级学生特点,制定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推动计划的落实,期末向学校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4、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纪律、思想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和督促班主任的工作,抓好校风和班风的建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组织本年级开展各种课余活动、文体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组织好本年级学生和家长的各种集会活动。
6、协助教务处做好编班、奖惩等学籍管理工作。
7、组织和领导好本年级的学生干部开展工作,配合团委、少先队,开展好本年级团队的活动。
8、配合学校、政教处做好本年级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工作。
9、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教育研究活动,总结教育经验,提高教育工作水平,特别是帮助班主任提高班级管理工作水平。
10、协助教务处安排好教师的任课任务,遇有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及时指派本组教师代理。
11、认真执行学校各项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关心本年级教师的思想、生活和身体健康,搞好教师的团结。
十三、教研组长工作职责
1、教研组长受校长委托,在教务处和教科研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组的工作。
2、组织本组教师认真学习和执行《课程标准》,妥善安排教学进度,切实完成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把好教学质量关。
3、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制订本组具体的学期教研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每学期末向学校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4、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确定教学研究课题,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推动教学改革。
5、组织好本组教师按教学要求搞好集体备课,研究教学的目的要求,教学方法,教材的重点、难点、关键,作业布置和课余辅导等。
6、积极组织和开展学生的学科兴趣小组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
7、通过听课,听取学生反映等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组教师的教学情况,督促教师备好课、上好课、批改好作业,加强辅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助学校考察教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
8、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师参加校内外业务活动,通过业务学习、示范课,实验课,以老带新、学习外单位的教学经验等形式,帮助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9、协助教务处做好期中、期末质量检测的命题、评卷、质量分析工作,组织教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0、协助教务处、年级组长安排好教师的任课任务,遇有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及时指派本组教师代理。
11、协助学校做好校内外教学方面来访接待工作。
12、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关心教师的思想、生活、身体健康,搞好本组教师的团结。
十四、备课组长工作职责
1、接受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双重领导,组织、指导本组教师的教学工作。
2、组织本组教师每周的集体备课活动,研究教材教法,做到四个统一即:进度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测试练习统一,探究作业统一。
3、组织好课外小组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加强对学困生的的帮扶工作。
4、组织本组教师出好单元练习、期中期末试题,做好试卷质量分析工作。
5、协助教研组长抓好本组教师的业务提高工作。
6、完成教务处、教科研室、教研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班主任工作职责
1、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每学期要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制订好班务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期末要做好班级工作总结。
3、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4、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劳动。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上好“两课两操”,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5、关心学生的课外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6、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的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理自治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7、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8、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工作,写好学生的操行评语和等级评定。
9、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处理本班学生的偶发事件。
10、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班主任不在岗时,副班主任履行班主任职责。
十六、教师工作职责
教师的职责是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教授学生掌握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智力,培养能力,使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1、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按照教学五认真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2、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按照课程标准及教学进度要求,制订学期授课计划、进度。认真备好课,上好课,及时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进行辅导,重视“辅优”和“纠偏”工作,抓好两头带动中间,切实完成教学任务。
3、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师德。主动协助班主任搞好学生的管理,做好课堂的组织工作,对学生上课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教育责任,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互通情况,不把问题推给班主任和学校。
4、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努力探索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科研及课题工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集体备课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认真总结自已的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学论文。
5、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拖堂,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加课、改课,上课期间不得无故离开课堂。
6、做好期中、期末和平时考查的命题、监考、阅卷、评分、总结、质量分析工作,搞好学期和学年总评,并向学校提出质量分折报告,每学期必须写出书面教学工作总结。
7、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评课任务,上好公开课。完成学校要求的教学案例、教学反思及随笔的任务。
8、积极开展各种学科小组活动,承担科技辅导任务,音、体、美等老师还应组织辅导学生开展课外文娱、体育、美术、科技制作等活动,搞好各类竞赛工作。
9、爱护学生,教学相长。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10、加强教师之间的团结互助,发扬协作精神,遇有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应主动承担代课任务。
11、关心集体、爱护学校,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体育教练(教师)工作职责
1、搞好科学选材。招生选材是整个训练工作的第一步。因此,要严格选材,尽可能选那些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身体形态、机能,心理素质符合某项运动选材标准的学生,经专项技术和身体素质测验,由体育组决定,把名单抄送教务处备查。
2、制定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每位教练员(教师)都必须制定多年、年度和阶段教学训练计划,并在训练实践中严肃、认真、全面地实施,定期检查、修订,同时要根据阶段计划认真制定课时计划。
3、努力实现训练的科学化。为使学生打好意志品质、基本技术、身体素质和基本知识四项基本功,在掌握运动负荷时,一定要注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积极运用各项科技新成果,使之与运动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训练的科学化。
4、保证训练时间。训练队每周必须保证10次以上训练,每次不得少于60分钟,年训练日要保证在200天以上。
5、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文化学习。文化学习是学生的重点,文化学习成绩不好势必造成其他学科教师的不满,因此将给训练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在课余体育训练过程中,应对受训学生的文化学习予以关注。
6、加强生活管理。要保证课余体育训练工作顺利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解决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饮水和早餐等问题,同时还要做好医疗、卫生、器材和场地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各种制度,保证训练的顺利进行。
7、加强训练工作的考核。根据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对训练效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训练的各项指标(指标:即在训练计划中预定的目标);运动员各种身体素质的发展指标;各种基本技术参数;各阶段运动成绩的水平;参加比赛的专项成绩,等等。
8、建立健全运动员的学习、技术档案,做好运动员的技术分析和跟踪调查。
9、充分明确自己的职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管理队伍,抓思想、抓作风、抓学习,对运动员的管理一定要从他们的心理特点出发,从小
养成良好的习惯,养成勤学苦练、坚忍不拔的精神。
十八、电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树立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在全校推广电化教学,协助教研组、教师用电教手段改进教学。每学期初要制订出电教工作计划,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电教指标。
2、督促检查教师按教材要求使用电教手段进行教学,每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电教课的开出情况。器设备、资料软件等准备工作,并负责有关技术咨询和电教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
3、协同教师上好多媒体、录像、幻灯、语音等电教课,提前一天准备好仪器设备。
4、熟练掌握有关电教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技术,能排除机件的一般故障。
5、熟悉与教学有关的软件,能适当制作必要的教学软件,向教师推广新软件。
6、认真做好设备软件的添置、验收、登记、回收、清点、保管、索赔等工作。设备和软件外借,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7、每学期做一次工作总结,清点设备、软件,维修保养,结算经费,预报下学期开支,总结工作经验,并向教务处主任报告。
8、为师生复制教学录音磁带提供方便和服务,做好必要的对外接待工作。
9、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防火、防盗,做好保卫工作。
十九、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教室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与维修工作,保证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2、协助计算机教师组织学生有序进出教室和指导学生的计算机操作。
3、保证计算机教室清洁卫生,做到上班后首先搞好教室卫生,下班后检查门窗、电。
4、教育学生爱护设备,保持良好课堂纪律,有权中止不遵守规章制度人员的操作。
5、协助教务处搞好期中、期末成绩统计工作。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电子备课室的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协助教务处开展对教师课件制作、使用的培训。
3、做好教室内投影仪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4、保持教室清洁卫生,做到上班后首先搞好教室卫生,下班后做到检查门、窗、水、电。
5、做好教育教学所需电教软件的管理工作,登记造册后的软件信息及时向各科任教师通告。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保卫干事职责
1、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条例规定,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和落实工作。
2、定期检查校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防火、防盗设施的完好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负责学校门卫工作管理,严禁校外人员和学生随意出入校门。上学、放学期间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的检查和管理。
4、节假日寒暑假做好安全保卫及值班安排工作。
5、做好各类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6、完成综合治理年度档案交卷工作。
7、协助上级综治及公安部门做好综治工作,完成分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校医职责
1、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学年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2、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检查工作,并对结果做认真统计分析,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3、与生活指导一起做好校园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生、教学卫生的检查指导工作。
4、协助有关教师开展对学生青春期的教育宣传工作。
5、及时了解师生因病不能到校情况,及时治疗师生的小伤、小病,健全药品出入手续。
6、开展卫生保健、预防常见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学期二次)
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报账员职责
学校报帐员是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报帐和记帐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有关财经制度,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任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支出坚决抵制。
2、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和全体人员,认真执行报帐手续,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各项制度。
3、人员要求即使填好报帐单并认真审核各种报销原始凭证,期限不能超过一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拒绝办理报帐。
4、报帐教师及时办理报帐手续,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所附票证与报销金额不符,以及书写不规范等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写。遇有伪造单据,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的行为应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5、期核对固定资产,教学及其它主要设备,及时处理添置、调入、调出、报废等事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6、上级机关、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来学校了解情况或检查工作时,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做好资金使用工作,各种资金或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上报校长,做好预决算工作以及各项收费工作,并及时上缴。
8、每月按时做好工资表及时上报财政,按时交纳水电费和电话费。
9、握学校各校收支数据和情况,调整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当好领导“参谋”。
二十四、打字员工作职责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要不断加强学习,逐步精通业务,树立为学校现代管理和教育服务的思想,做到及时准确。
2、做好有关文件的分类编辑、存储、打印工作。
3、经常检查、保养机器设备,按时完成安排的打印任务。
4、建立登记制度。每次用机编辑、打印文字、表格、试题等材料,要登记份数、页数、所属单位及打印时间等。
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有关《课程标准》和教材。刻苦钻研业务,熟悉仪器,能维修一般仪器。
2、积极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学期初主动向有关教师了解实验计划,统一安排、及早准备,帮助教师准备实验仪器和组织分组实验,积极帮助课外小组活动。每学期向教务处书面汇报实验的开出情况。
3、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的添置、验收、登记、领发、回收、清点、保管、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
4、及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仪器及其使用方法。
5、及时向教务处主任汇报仪器管理,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6、经常向师生进行爱护仪器,遵守管理制度的教育,制止一切违反操作规程和损坏仪器、浪费国家财产等不良行为发生。并具体负责有关追索、赔偿工作。
7、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十六、公寓生活指导工作职责
1、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日常行为、住校生常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生活指导在校交接班时,双方要清点好宿舍、公寓的物品(公用的物品);谁的班上发生问题谁负责。
3、生活指导在学生上学离开公寓后要及时检查宿舍内务,若不符合要求,及时组织该宿舍学生处理好。
4、生活指导每晚必须检查每个宿舍学生人数,不在的学生要查明原因并在第二天及时通知班主任。禁止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员。
5、晚上熄灯后,要逐一检查宿舍门是否关好,有否谈话、玩耍等行为,如有及时制止。如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向学校分管领导反映。
6、组织住校生搞好室内外大扫除。
7、经常对公寓、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
8、指导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选好宿舍室长,督促学生搞好内务,开展文明宿舍的竞赛评比工作。
9、指导学生节约用水用电,按照规定时间控制电源。
二十七、资料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义务教育资料及其他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对本校资料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室藏资料档案内容,充分发挥学校资料档案的作用, 热情接待查阅人员,及时提供利用。
3、及时收集本校处理完毕的文件和学校活动形成的资料,认真做好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善义务教育资料借还制度,做好借阅记录。
4、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5、为学校办学提供各种档案材料。
6、完成学校委办的有关文档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7、按照义务教育档案资料要求,及时督促、查收有关人员应交材料。
二十八、实物保管员职责
1、负责师生日常工作、生活用品的有计划分发、保管。每月结算统计消耗情况,做到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坚持原则,维护制度。力争送货上门,并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学校各种实物的验收、发放工作,建立收付帐,严格做好实物进出登记、签名、验收入册工作。每月汇总一次,学期末清理一次,年终大清理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3、负责全校的办公用品保管工作。对新添置的办公用品、教具做好验收、编号、登帐工作,做到每学期清查一次,并负责处理办公用品的分配、调度、回收等事项。
4、配合政教处、总务处、班主任做好学校教室、实验室课桌凳的登记工作,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及时组织木工维修,及时查明赔偿,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爱护公物教育。
5、负责物品的翻晒工作,防止物品霉蛀。仓库保持整洁卫生,物品排放有序。
6、固定资产的增减,每季度汇总后交会计入帐。
7、服从处内统一安排,主动参加突击性工作,积极完成任务。
二十九、体育器材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体育室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按时开放体育器具室。
2、清理、保管、维修好体育器具。分门别类、放置有序,常翻晒、修补,尽量延长使用时间,及时登记消耗(注明损坏时间、地点、班级、姓名、原 因及处理意见),增添重要器具,做好登记、编号,建立体育器具实物账,做到账物相符。器具出借有登记,归还有注销,严防器具的流失。
3、经常与体育教师联系,按教学计划进度供给体育运动器具。经常与班主任联系,合理安排课外活动轮流使用的运动器具,按时出借收回。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问清情况酌情赔偿,不得向校外私人出借,外借须经校长、分管校长批准,并收取租用折旧费。
4、保持卫生清洁,每学期接受总务处一至两次清点检查。
三十、图书、阅览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图书出借、管理工作。积极提高图书的使用率。每月统计图书的出借情况,上报办公室。
2、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图书的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并推荐给师生借阅。
3、认真执行学校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妥善保藏图书、杂志等,防止丢失,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蛀、防高温工作。每学期对藏书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办公室。
4、配合学校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橱窗的图片陈列等工作。
5、对待师生主动、热情、耐心和周到,通过师生接触及读者统计工作,了解师生需要,掌握阅读动向,做好图书馆服务工作。
6、对学生进行如何使用、爱护图书教育。
7、忠于职守,严格上、下班制度,开放时间做到门开人在。
8、负责教师、学生、学校各科室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积极做好师生的信件、邮件的管理工作。
三十一、传达室(门卫)人员工作职责
传达室门卫工作人员在政教处主任领导下,切实做好传达室门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治安保卫常识,服从学校政教处、总务处的领导。
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到人不离室,室中有人。
3、严格按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校门。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验收班主任签发的证明。
4、做好来客的传呼、登记工作,对外单位来人要热情,要讲文明,讲礼貌。
5、树立爱校如家的思想,物资出校时,应严格查验出门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扣留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值班老师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校内秩序,对社会上闲散人员有权谢绝进校,对坏人坏事敢于展开斗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校行驶和停放。
8、保持门卫室整洁卫生,做好包干区的卫生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部分  国家法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爽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度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筹备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用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能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的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帮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米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上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由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