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 晨芳园:2010给排水专业问题答疑,来自专家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56:40

给排水专业问题答疑

(2010年6月)

 

 

 

 

 

 

 

 

 

消火栓系统

 

1、一栋多层建筑,消火栓室内、外消防总用水量超过25L/S。现设计为有一路市政自来水进水管,在室外设消防水池(满足室内、外消防总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用水由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增压供给,室外消防用水由连接在基地内的市政自来水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供给,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本工程虽然基地内的市政自来水给水管网上接有室外消火栓,但因仅有一路市政自来水引入管,室外消防用水仍需考虑消防水池供水问题。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 m(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 m);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 m。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室外消防用水供水泵及室外消火栓。

2、丁类厂房不设室内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一路进水,根据“建规”8.6.2条规定,是否可不设消防水池。

答:可燃物较少的丁类厂房,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时,根据“建规”8.6.1条第2款,可不设消防水池。

3、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当设有室外消防储水提升泵供室外消火栓时,是否要设消防水池取水口。

答:可以不设。

4、关于消防水池,“建规”8.6.2条 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设计中往往难做到),而“高规”GB50045-95 7.3.4条为5m. 怎样判别。

答:“省水规”10.2.2条第6款已统一为:不宜小于5 m。

5、“高规”7.3.4条:供消防车吸水的消防水池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是指最高水位还是最低水位?

答:是指最低水位。

6、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建规”8.2.8条第4款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150m,请问此为行走距离,还是保护半径?是否要将建筑物全部包裹?

答:是保护半径,所有建筑都应在保护半径之内。

7、对于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建规”很明确,不应大于120米,而“高规”则不明确,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室外消火栓间距超过120米算错吗?当然“省水规”6.3.3条第2款明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但此规范是地方性规范。

答:江苏省内的工程应执行“省水规”,根据“省水规”6.3.3条第2款,高层建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8、设有人防地下室的建筑,若有消防水池、消防泵房设于非人防区域。在人防区域内是否必须按“人防火规”中7.4.1条和7.4.2条规定,设独立的人防工程消防水池及增压泵房?

答:“人防火规” 7.4.1条和7.4.2条并未规定人防工程要设独立的消防水池及增压泵房。人防区与非人防区可合用消防设施。

9、食品类(非橱柜式)冷库,当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冷库外无法满足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冷库内任何部位时,如何处理?

答:参考严寒地区非采暖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做法,可在食品类(非橱柜式)冷库内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10、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其室内消火栓应如何布置?

答:对于省内工程,可采取以下的方式:

(1)布置在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

(2)至少在每一单元的商业服务网点底层设一个单出口消火栓,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相邻单元的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商业服务网点任何部位。商业服务网点若有带内楼梯的二层时,应计算到二楼的任何部位。当底层设一个消火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上、下楼各设一个单出口消火栓或在底层设二个单出口消火栓。

(3)商业服务网点不能以设置双阀双出口栓减少栓布置点的方法来满足两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要求。

11、“省商规”8.3.4条,三层小型商业并联店应设封闭楼梯间。请问如何设置消火栓以保证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答:至少在并联店的每一层各设一个单出口消火栓,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其上层或下层的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并联店的任何部位。

12、一些大型生产厂房(面积、体积较大)设计说明中未说明其生产产品的种类、工艺流程及生产人员相关参数,仅简单说明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为“丁、戊、丙”类,如何进行审查?是否需要设计人员提供确定依据?

答:厂房消防设计必须明确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丁、戊类厂房应说明厂房内可燃物情况,丙类厂房应说明生产什么产品;仓库消防设计应明确储存物品的种类、物品存放型式(堆垛、单排货架、双排货架)、物品存放高度等,不明确者无法审查,应由设计人员补充材料后审查。

13、色织生产车间、酒厂发酵、酿酒车间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是否可以?是否必须由设计人员提供确定依据?

答:(1)色织生产车间参照服装加工厂房;酒厂发酵、酿酒车间参照饲料加工厂房,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均应确定为丙类。

(2)若厂房的生产产品在“建规”条文说明表1中未列出,或无同类型参照,设计人员应提供其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依据,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等。

14、厂房与附属办公用房贴邻建造,如何计算消防用水量?是按厂房还是按民用建筑计算?

答:(1)当厂房与附属办公用房符合无防火间距的两栋建筑的条件时,厂房按工业建筑设计,附属办公用房按民用建筑设计。

(2)当厂房与附属办公用房按一栋建筑进行设计时,应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分别进行计算,取大者。

15、多层住宅下的非人防地下室,使用性质为自行车库,上部建筑满足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条件。问题:(1)总建筑面积大于300 m2小于500 m2,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如2000 m2),但划分为多个小于500 m2的防火分区,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自行车库属于戊类库房,根据“建规”8.3.1条注解,自行车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2)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一栋100 m以下的一类高层住宅,地下室局部有面积小于200 m2的水泵房(有单独出口至室外地面),有防火墙与其他地下室隔开,是否可以不设消火栓?

答:根据“省水规”4.0.2条第1款,应设室内消火栓。

17、一栋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多层建筑,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根据“省水规”3.0.6条,多层建筑中的住宅和商业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省水规”4.0.2条第3款中的商住楼不适用于多层建筑。

(1)商业:根据“省水规”4.0.2条第2款、第8款和8.1.1条第5款,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商业体积>5000 m3;商业每层建筑面积>1500 m2;商业总建筑面积>3000 m2;商业设有集中空调。

(2)住宅:根据“省水规”4.0.2条第5款,当总层数≤7层时,住宅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总层数>7层时,住宅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层数计算方法见“省住规”第8.1.3 条注)。

18、一栋多层建筑,底层商业单间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商业部分体积小于5000 m3;二~四层办公,总体积大于5000 m3、小于10000 m3。查“建规”8.3.1条,没有明确要求设室内消火栓。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答:与此类型相似的工程必须按总体积进行消防设计。

    对照“省水规”4.0.2条中第2款,商业体积大于5000 m3时就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简单地认为总体积小于10000 m3而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9、一栋体积大于50000 m3的多层展览建筑,根据“省水规”第7.5.2条,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以此计算相应的水枪流量约5.7L/S。查表5.0.4-1,同时使用水枪数量4支,则流量为22.8 L/S。请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取20 L/S,还是22.8 L/S?

答:根据“建规”8.4.1条第1款:“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 L/S”。本建筑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11.4 L/S,故本工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20 L/S,符合规范中的用水量规定。

20、一栋高度小于24 m、体积小于10000 m3的厂房,根据“建规”表8.4.1,消火栓用水量5 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2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5 L/S,如果采用DN65的室内消火栓,每支水枪的流量实际为5 L/S左右,此时消火栓用水量是按10 L/S取值,还是按5 L/S取值?

答:按10 L/S取值。

21、“省水规” 7.1.5条是否可以理解为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时,就可以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设增压设备,而不设消防水池及消防主泵?工业建筑(如丁戊类厂房)是否适用此条?

答:并非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 L/S的多层民用建筑都可以采用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设增压设备、不设消防水池及消防主泵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此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一般为体量较小,仅一栋建筑,市政自来水水量充足,但水压不足的建筑,并应事先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工业建筑不适用此条。

22、“省水规”7.1.5条提到了用增压泵代替消防水泵的做法,请问这种情况消防水箱的容积是否按10 min的用水量计算?

答:消防水箱的容积按10 min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23、“省水规”7.3.4条提到设置冷却塔的场所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问题:(1)此处的冷却塔是不是指设置在屋面上的冷却塔?(2)此时的室内消火栓箱设在室外,如果周围没有可供安装消防箱的墙、柱时,可否用落地型消防柜?(3)某工程设计时,屋面大部分面积设计了太阳能集热器,冷却塔放置在屋顶消防水箱间等设备间的屋面,此时消防水箱低于保护冷却塔的消火栓,如何设计?

答:(1)包括所有放置冷却塔的场所。(2)如果周围没有可供安装消防箱的墙、柱时,可以设置落地型消防柜,并应采取防冻措施。(3)通常消防水箱应放置在屋顶最高部位。若特殊情况消防水箱低于最不利点消火栓时,在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增压设施。

24、“省水规”7.4.1条第2款,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应设消防软管卷盘,而“高规”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不需设消防软管卷盘,开发商不肯接受如何把握?其他省市套用“高规”,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不需设消防软管卷盘。

答:江苏省内的工程都应执行“省水规”。

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25、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是否要设消防软管卷盘?

答:“人防火规”7.6.2条第6款规定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但7.3.14条又规定了:“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汽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故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软管卷盘。但人防工程内的其他场所,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26、某建筑根据相关规范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设计时采用室内消火栓代替消防软管卷盘。请问该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该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27、消防软管卷盘的水源从生活给水系统接入时,压力有何要求?

答:满足生活给水系统的水压即可。

28、如下图所示的18层单元式住宅,入户花园为消防电梯的前室,左右两处入户花园内各设一只单立管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上图消火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但应注意,如入户花园作为套内空间时,消火栓不能设置在入户花园内。

29、根据“高规”7.4.7.2条规定,只要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则可不设增压设施,而对于顶层为跃层的高层住宅建筑如何理解,因室内消火栓设在跃层的下一层,一般来说能满足静水压力要求。

答:顶层为跃层的高层住宅建筑,应以跃层作为最不利点来计算消火栓静水压力。

30、“高规”要求消火栓静水压力超过1.0MPa时,进行竖向分区。《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解释:若为稳高压系统,静水压力应考虑持压,此种情况下,每个竖向分区高度一般不应超过80m。那就是说98m的高层住宅采用稳高压系统的话,消火栓系统必须在楼层上分区?

答:江苏省内的工程一般不能采用稳高压系统。计算室内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时,当屋顶消火栓系统设有增压设施时,应按增压泵的停泵压力进行计算。当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超过1.0 MPa时,应进行竖向分区。

31、设在住宅底层或底层和二层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视作住宅功能的延伸,而不需按照综合楼来设计消防系统?

答:该物业管理用房当符合“省住规”条文说明8.1.4条规定时,可定义为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32、商业服务网点设在住宅的首层及二层,当商业服务网点占地面积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时,是否仍定性为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答:是。

33、消防水泵若选用稳压型的,是否可以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答:根据“省水规”条文说明10.4.4条,消防水泵若选用稳压型的,当消防泵的最大出口压力大于1.0 MPa时,也应设防超压设施。

34、建筑物的底层架空作为汽车库,按室外停车场布置室外消火栓还是按室内汽车库布置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

答:底层架空的汽车库,属于敞开式汽车库,根据“汽规”7.1.8条,应设室内消火栓,同时也应设灭火器。

35、“省水规”10.3.3条规定了各类高层建筑消防水箱容量要求,只有不小于的要求,而没有前10min的概念;10.3.4条多层建筑有前10min的概念,当高层建筑设有喷淋系统时,12m3及6m3可能不够,是否应按18m3考虑?

答:当高层建筑设有喷淋系统时,消防水箱容积可根据“省水规”10.3.3条的规定确定,即一类公共建筑不小于18 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小于12 m3,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 m3。当然,二类公共建筑、一类居住建筑和二类居住建筑的消防水箱容积取18 m3也可以。

3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总则中有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的条款,当江苏省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如何理解、执行此条款?

答:“省水规”将现行国家关于民用建筑水消防的规范内容、条款进行了集成,增加了大空间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场所和区域消防供水的一般性规定。同时结合江苏省的地方特点,对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分内容作了延伸和补充。“省水规”经过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部分强制性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如7.3.2条,送审为强制性条文,审查时不同意作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条“高规”为强制性条文。对江苏省内的工程,当“省水规”有明确条文的,执行“省水规”,当“省水规”没有明确条文的,执行现行的其它规范。

37、“高规”中要求室内消防管道成环,明确必须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都能做到双向供水,“建规”并没有此说法。多层建筑的成环要求说法是否不必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双向供水。  

答:“省水规”7.2.1条要求: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的多层建筑,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38、在“省水规”表5.0.4-2中,医院当建筑高度≤50m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均为20 L/s;当建筑高度>50m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分别为30 L/s、20 L/s。但在该表的末行又加上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病房楼、门诊楼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分别为40 L/s、30 L/s。请问: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少部分医务办公)楼,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选用?

答:病房楼、门诊楼是医院人员最为密集的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多为病人。因此,规范讨论和审查过程中一致同意将其标准提高。

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病房楼、门诊楼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为40 L/s、30L/s ,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医技(少部分医务办公)楼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为30 L/s、20 L/s 。

 “省水规”表5.0.4-2高层建筑物类别中的医院应为除病房楼、门诊楼以外的医院建筑。

医院的行政办公楼仍以办公楼论。

39、消水栓系统与自喷系统能否合用一套稳压设施?

答:“省水规”7.1.3条已明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施与消火栓的增压设施不应合用。

40、室内消火栓增压装置及自喷稳压装置是否可放置在地下消防水池边上?

答:可以放置在地下消防水池边上,增压(稳压)泵吸水管接自屋顶消防水箱,且要复核气压罐的相关参数。

41、多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是否设增压泵?“建规”未明确要求设置。

答:根据“省水规”10.3.2条,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满足重力自流的要求。

42、消火栓箱在封闭楼梯间的墙上暗装,是否按违反“建规”7.4.2条第3款?当消防立管敷设在封闭楼梯间内时,支管是否可以穿过楼梯间接至消火栓?

答:消火栓箱在封闭楼梯间的墙上暗装时,箱体背面应做防火处理,处理后耐火等级应不低于原有墙体。当消防立管设在封闭楼梯间内时,支管可以穿过楼梯间接至消火栓。

43、在一些大空间场所,其消火栓布置能否除设在四周可安装的合适地点外,中间无柱区域因不适宜明装消火栓箱,采用地下式室内消火栓井(井盖有明显标志)?

答:可以。

44、室内消火栓布置要求有二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问:(1)若水龙带穿越窗户可以满足要求是否可行。(2)屋面设有的消防泵房是否属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1)消火栓不应穿越窗户使用。(2)屋面的消防泵房属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一般设一个试验消火栓。

45、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在每层楼梯的休息平台设室内消防箱,是否可以设单栓室内消火栓?同层二支水枪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怎么执行?

答:11层及11层以下的住宅,消火栓可设在每层楼梯的休息平台上,设单立管双阀双栓消火栓。

46、十八层及以下住宅在电梯前室设单立管双阀双栓室内消火栓时,塔式住宅仅一根立管,立管是否可以不必成环。

答:可以。

47、在布置室内消火栓时,有的疏散走道很长,走道部位是否也要二支水枪充实水柱保护到尽端。

答:是。

48、室外消防设计部分内容未在单体设计时考虑,审图时应如何判别

(“建规”8.1.2条,应在建筑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给水设计)。

答:属于设计深度问题,要求设计人员补充。总图后出图的,审查意见明确不含室外给排水及室外消防给水设计。

49、当消防系统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压力差能否大于0.40 MPa?“建水规”3.4.9条第1款: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压力差应不大于0.40 MPa。

答:已咨询“建水规”规范管理组,消防系统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阀前与阀后压力差可以大于0.40 MPa。

 

 

 

 

 

喷淋系统

 

 

1、某商业并联店,三层,总面积5000㎡,如在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其构造要求符合“省商规”及“建规”的规定时,该楼是否可视为二栋商业建筑(每栋2500㎡)而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此商业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无法判定是否满足两栋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若不是两栋建筑,此商业并联店应设自喷系统。

2、某公寓:地上8层,地下一层,高度31米,建筑面积8500平米。公共部位按照公共建筑采用自喷系统,公寓套内按照住宅不设置自喷系统是否可以?

答:公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根据省消防局2010.5.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文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60 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60 m的公寓、宿舍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某多层办公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局部楼层或部位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是否可只在该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局部设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此多层办公楼设集中空调系统的部位,应设自喷系统。

4、多个高层或多层住宅楼的地下室自行车库与大面积地下汽车库相连,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作为汽车库疏散出口,当该自行车库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面积小于500 m2时,自行车库内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

答: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自行车库内可不设自喷系统

5、普通边墙型喷头能否用于机械停车库的下层?

答:可以,但一个普通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跨度只有3.6 m,因此一个车位应设两个喷头。

6、一至三层小型商业用房有内楼梯上下连通,一层总面积小于1500 m2,三层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小于3000 m2,但是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按“建规”5.1.7条(强条)执行,需设自动喷水系统;按“省商规”第9.4.1条5执行,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如何掌握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的差异?

答:首先根据“省商规” 7.4.1条第一款规定,多层商业建筑超过两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其次“建规” 5.1.7条是说防火分区超过规范要求,可以通过增设自喷系统的方法,增加防火分区面积,与“商规” 9.4.1条第5款并不矛盾。

7、根据“喷规”附录A,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中危险II级设计,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严重危险I级设计,那么物品高度如果确定,审图时如何把握?比如超市层高5.4m,最大梁高0.85m,物品高度有没有什么计算公式?或者统一扣除多少高度算物品高度?还是从最低点风管下多少算物品高度?上述建筑的物品最大高度按经验应该在3.0m-4.0m之间,设计时按中危险II级还是按严重危险I级?

答:超市的属性应是由设计人员确定,并提供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根据图纸内容进行验证。

8、1类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两项国标和省标规范都没有明确解释。其他省市有设计的,也有不设计的,本地如何执行?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制冷机房是否属于没有可燃物的场所,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可不设自喷系统。

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其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高层建筑制冷机房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制冷机房可不设自喷系统。

9、如图所示的18层住宅,其中一个单元骑在3层沿街商业建筑上(东侧单元住宅实际为15+1层),3层商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层的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此建筑住宅部分是按二类普通住宅设计还是按一类高层商住楼设计?住宅的公共走道、电梯前室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此建筑组团定性为商住楼,且应按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及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

 

 

10、“省水规”8.1.1条中:设于高层建筑中,有集中空调且面积大于3000 m2的餐饮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1)多层建筑中如果无集中空调,是否不论面积多少都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对外营业的酒店、饭店和学校、单位的食堂如何执行?

答:1)多层建筑中餐饮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设有集中空调的,应设自喷系统。

    2)对外经营的餐饮建筑应参照“省商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即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应设自喷系统。

3)学校、单位的食堂设有集中空调时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应设自喷系统。

11、设有集中空调的学校教学楼,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 m2,但每栋之间以联廊相连接,所有的面积远远大于3000 m2,请问是否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封闭连廊?敞开连廊?

答:若每栋之间以敞开联廊相连接,可不设自喷系统;

若每栋之间以封闭联廊相连接,有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应设自喷系统。

12、“省水规”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中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请问:“可设”述语怎么定义?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怎么设计?可否就近从消火栓给水管网上接出?

答:在“省水规”规范用词说明中对“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但要不要设自喷系统应由“省水规”8.1.1条确定。

自喷局部应用系统按附录C进行设计。

符合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当单元式住宅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的局部应用系统,自喷系统的水源可以就近从消火栓给水管网上接出。

13、商住楼内住宅公共部位设计喷淋时,设计参数如何确定(有时仅1~2只喷头)?是否每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答:商住楼内住宅公共部位设喷淋时,设计参数按“喷规” 5.0.2条执行,即“仅在走到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省水规”C.0.8条规定,满足每个单元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和末端试水装置,但应设自动启动消防泵和报警的设施。

14、半开敞的地下汽车库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半开敞的地下汽车库仍属于地下车库,应按“汽车库规范”的要求设置自喷系统。

15、五层综合楼,每层建筑面积1490㎡,一、二层商店,三~五层办公,无中央空调。此类建筑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答:该建筑可以不设自喷系统。

16、“商规” 6.1.4条注2:当商业建筑形态修正系数K2采用0.40(0.60)时应按仓库危险等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表中K2=0.4(0.6)的场所有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此条规定水专业是否执行?

答:此类商场应根据所经营的物品,按仓库的类别设置自喷系统。

大件家具、建材市场应设自喷系统;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可不设自喷系统。

17、电子厂房在屋顶最高处净高大于8米,小于12米,此时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5.0.1A条设计?若按第5.0.1A条设计,应采用哪一种适应场所?

答:1)电子厂房根据《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 8.5.3条的规定,自喷系统喷水强度为8L/minm2 ,作用面积不小于160 m2 。

    2)净空高度大于8 m小于12 m的厂房,可参照“喷规”5.0.1A进行设计,但应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18、若中庭高度大于12米时,是否要设雨淋系统?

答:中庭高度大于12米、且满足“喷规” 4.2.5条中的条件时,可采用雨淋系统。但中庭可燃物不多,初期火灾蔓延速度慢,其消防系统可以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装置。

19、有的钢结构厂房其屋顶最高处净高大于12米,此时是否可以按保护钢屋架来设计?

答:保护屋顶钢结构采用自喷系统时,可以不受12 m的限制。但厂房本身要设自喷系统时,普通喷头不适用于净高大于12米的厂房。

20、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其喷水时间表格及文字说明均未明确,按第5.0.11条规定,是否应该是1小时?

答:按“喷规” 5.0.11条执行,火灾延续时间是1小时。

21、按规范不需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应业主要求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是否可以按业主要求来做?

答:可以参照相应标准或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

22、当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m2时,若卫生间分成三格(洗脸盆浴盆区,大便器区,淋浴区),用玻璃隔断从吊顶下隔断,问是否每个单独隔间内均需设喷头?还是只有大于5m2的隔间才要做自喷?

答:卫生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房间面积或卫生功能隔断面积计算。卫生间面积或卫生功能隔断面积小于5 m2,可不设喷头。

23、“喷规”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规范5.0.1条规定值的1.3倍确定,那么在具体实施时是否消防水池的体积和消防泵的流量均要增大为1.3倍?

答:消防水池的容积和消防泵的流量按干式系统计算的实际流量确定,干式系统的流量应保证系统的作用面积为“喷规” 5.0.1条规定值的1.3倍。

 

 

 

生活给排水与其它

 

1、厂房内排密闭式雨水系统,间距不超过12M的雨水排水立管上已设置检查口,是否有必要在排出横管上设置清扫口?

答:不需要。

2、采用分离式太阳能集热器在阳台板外侧布置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第5.3.2条提出了太阳能集热器不少于4小时日照时数的要求。对于太阳能集热器设置于阳台,不能满足4小时日照时数要求如何审查?

答:对日照时间不足4小时的住宅阳台不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日照时间在4-6小时之间的住宅阳台,有条件时,建议外挂在阳台板外侧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适当扩大。

3、图纸设计文件内容中许多建筑物中设置有箱式泵站、中水系统、雨水回用系统、直饮水系统等,图纸内容只做了简单的平面布置或只将管道接入或接出,图中只注明了工艺详见二次设计,对待此类问题如何提出审查意见?

答:可在审查意见中说明“本次审查不包括二次设计的工艺部份或二次设计的工艺部份应另作审查”。若图纸明确了箱式泵站等按标准图集选型及安装,则可视作符合设计深度要求。

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到怎样的深度才能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

答:(1)分散安装的家用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预留。

(2)集中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原理图,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集热面积、集热板、贮热水箱、循环泵),热水供水系统(包括供水与循环管路)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只有文字说明预留;集热系统可用简图提供,由生产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GB50368-2005的规定有第8.2.6条(强条),GB50015-2003的规定有第4.2.3条(强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或其它建筑执行那一条?

答:住宅建筑按GB50368-2005第8.2.6条执行(强条)。公共建筑等非住宅类建筑按GB50015-2003第4.2.3条执行(强标)。不要用《住宅建筑规范》来审查非住宅类建筑。

6、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的集热水箱或贮热水箱容积较大,一般很难保证无滞水区,请问在此情况下医院热水系统能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注:GB50015-2003第5.4.3条: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条文解释:滞水区的水温在20℃~30℃之间,是细菌繁殖生长最适宜的环境

答:对卫生要求相对较低的有热水需求的医院场所(如病房楼卫生热水、洗衣房洗涤热水、职工浴室等)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卫生要求高的热水需求场所如医院手术室、产房、器械洗涤等部门严禁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加热器,但并不等于此场所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此时可采用间接式加热系统(即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热交换器的热媒)。

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2.16条关于地漏的问题,优先选用密闭地漏和多通道地漏,如果选用的其它地漏,如果直通式地漏加存水弯,磁性密封反返溢地漏等,是否算违规?

答:不算违规。

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民用建筑危险等级分类中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辅面按中危险级,日常用品小卖店按轻危险级,请问功能不清楚的小型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按中危险级还是轻危险级?

答:小型商业用房一般按中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商业服务网点一般按轻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9、进户给水管与排水出户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m,此排水管是否包括雨水排水管?

答:不包括雨水管。

10、工厂内的食堂、车间内的少部分淋浴头等处是否也要按照《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29、30条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要求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

答:可按建筑物节能要求来确定是否应设置太阳能热水器或其它再生能源。如该建筑物若设计了建筑节能,则也需要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反之同样。

11、厂区消防,从市政管网接入一路进水管。厂区设有消防泵房和水池,水池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室内外消火栓共用消防水泵和管网,同时,消防给水管又与市政给水管用防污隔断阀相连接。消防泵房和水池是否属于自备水源?是否违反强条?

答:消防用水不属于自备水源,该设计没有违反GB50015-2003第3.2.3条规定。

12、住宅规范不允许雨水立管设计在套内(含阳台),露台排水是否也包括在内(往往露台下部就是套内或阳台)?

答:露台排水属于屋面排水,不应设在套内。

13、江苏住宅规范中雨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临窗部位,条文说明中建议600,其实很难做到,如何把握?

答:住宅屋面雨水外排水不是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因此本专业对该类问题不作要求。

14、GB50368-2005、DGJ32/J92-2009、DGJ32/J26-2006中均只要求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其原因是为防治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照此不仅排水立管、通气管及排出管也应分开,由于条款仅限于立管,审查意见难以落实。

答: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的通气管和排出管有条件时应尽量分开设置,审查人员对规范中没有明确的条文可在优化意见中提出。

15、小高层住宅设置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屋面面积不够太阳能热水器平面布置怎么办?

答:省建设厅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有:(1)充分利用屋面可用面积,(2)太阳能热水系统用户一般不应少于60%。

小高层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如果已经充分利用了屋面可用面积,可以认为符合要求。

但项目所在地有地方规定时,应执行当地地方规定。

16、住宅户内清扫口的设置:有的认为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5.12条第3款规定,在水流偏转角大于4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清扫口;也有认为住宅户内原则上不设清扫口。以何为准?

答:住宅户内卫生间排水横管只要采用45°三通、弯头等排水管配件,一般均可避免水流偏转角度大于45°情况出现,因此住宅户内原则上可不设清扫口。

17、食堂是否属于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一定要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对没有淋浴设施、热水需求量较小的食堂,,是否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可据当地地方规定实施。

18、住宅空调板上设地漏后,冷凝水是否可作为已间接排放,可直接入雨水口或雨水井?

答:该做法不能作为间接排放,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2.13条要求空调冷凝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放,直接接入雨水口或雨水井均不能视作间接排放。

19、公共建筑(非住宅)外走廊排水管(雨水管)底部是否可以不间接排水?

答:外走廊雨水管底部应采用间接排水。

20、汽车库地面比室外地坪低,而室外雨水管网比汽车库地面低,雨水排除是否需设泵提升。

答:这样情况雨水排除应设泵提升。

21、若项目所在区域有二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可以不设化粪池?还是根据项目所在地地方规定实施。

答: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地方规定执行,若当地无特殊要求时,可不设化粪池(医院除外)。

 

 

 

 

 

 

 

 

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简称“建水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简称“高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简称“喷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简称“汽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简称“人防火规”

《民用建筑水防火系统设计规范》DGJ32/J 92简称“省水规”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简称“省住规”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简称“省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