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拔txt全集下载:独资煤矿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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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煤矿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小花 时间:2010-12-01 09:24  点击量:147改变背景颜色:                【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正文 ]  [ 加入收藏 ]  

  近日,一家个人独资煤矿企业询问,该企业2006年度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2006年12月31日,发生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他人,转让金额2500万元,扣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财产转让所得500万元。该独资企业以前年度按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没有任何欠税和违章行为,税务局每年都出具了税务检查结论。在财产转让缴纳税款上,企业对税务机关征税处理产生了疑问:地方税务局要求煤矿业主对财产转让所得500万元,先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再就整体煤矿转让所得按20%比例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他们问:地方税务局的这种征税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既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又按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依20%征税,存在重复征税,其征税决定是不正确的。

  对于该单位的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独资企业将自己的资产全部转让,但原企业仍然存在不解散;二是企业将资产全部转让,原独资企业解散不再存在。

  对于第一种资产转让情形,独资企业应将全部资产转让所得500万元,与本年度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一并计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骍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对于第二种资产转让情形,由于独资企业已经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企业的解散清算行为,应按清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骍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本例如果属于清算,企业清算的全部资产或财产的公允价值应为2500万元,实缴资本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因此,2500万元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视为你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同样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税收之前,你单位先要按照规定缴纳本年度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