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泣翠西h百度云:2011031116161468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遵从提示手册参考范本(查账征收企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58:39

 

 

 

 

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

遵从提示手册

(参考范本)

 

(查账征收企业 适用)

 

 

二零一零年三月

 

 

 

 

 

一、申报程序提示... 3

二、申报表填报提示... 4

三、重点事项提示... 6

(一)收入的确认应完整、及时... 6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应真实、相关、合理... 7

四、年度最新政策... 9

附录:专项提示... 1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专项提示...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专项提示... 16

一、收入类... 16

二、成本、费用类... 16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专项提示... 21

一、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 21

二、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 21

三、收入全额归中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2

四、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3

五、建筑企业... 24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在2010年中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便捷、准确地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程序、申报表填报要点、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事项以及年度最新政策等内容进行提示,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果在申报过程中有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电话咨询。

一、申报程序提示

(一)您必须在完成2010年第四季度(或者12月份)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税法规定,您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但为避免集中申报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在2011年5月31日前,如果您发现申报有误,可以进行更正申报。

(四)在2011年5月31日后进行申报或补充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可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完成2010年度申报的企业,如果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则2011年一季度预缴申报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企业年度中间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未经审批年度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七)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审批)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八)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房地产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事项,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九)备案(审批)事项所需报送的材料,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

1.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电话:××××××××;

2.登录国税网站查询,网址:××××××××;

3.向办税服务厅索取,地址:××××××××。

二、申报表填报提示

(一)请您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认真阅读填报说明(苏国税发【2008】201号),熟悉年度纳税申报的内容、程序、填报方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您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张主表和十二张附表组成。填报申报表时应首先填报二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二),然后填报一级附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最后填报主表,注意表内、主表与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关系。以下逻辑关系提示您重点关注:

1.主表: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第3、7、8、9行根据企业财务资料分析直接填列,第13行 “利润总额”=损益表(2005版)第27行“利润总额”;其余行次均根据附表或主表其他行次计算结果填列。

2.附表一: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 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

3.附表二: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

4.附表三: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 “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

5.附表四: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0”

6.附表五:小型微利企业请先填报第45行至第47行,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能再填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的其他所得税优惠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否则本表不能填报。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须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须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附表八: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来自于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 。

8.附表九:第3列不需填报,第4列按大类填报,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

9.附表十:本表仅填报第2、3、5列, 第1、4列不需填报。

10.附表十一: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第5列合计数=附表三第6行第4列;第10列合计数=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合计数=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

11.附表十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九张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有对外投资的企业以及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四)建议您选用方便快捷的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由于网上申报系统设置了表内栏目和表间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功能,对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要按提示信息进行数据的修改或进一步确认,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正确的,系统不能发送申报。

三、重点事项提示

根据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所关注的重点,建议您在填报时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一)收入的确认应完整、及时

1.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或者两者之和相符,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

2.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的所得税累计收入与年度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

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应真实、相关、合理

1.季度预缴申报的成本费用累计与年度申报成本费用应相符,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在汇缴申报前取得合法票据,该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除另有规定外,年末应对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3.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在汇缴前全额发放,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4.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5.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

6.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7. 未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进行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8.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9.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

10.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

11、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发生额与企业规模配比,如企业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用等应符合常规。

12.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非正常损失,应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审批数与实际损失数应作纳税调增。

13.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以上提示供您在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

 

四、年度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江苏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21号 


附录:专项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专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0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特将与您有关的重要纳税事项专门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

 

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部门将取消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5.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享受该项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八大内容;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区分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9.当年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专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0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特将与您有关的重要纳税事项专门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

 

一、收入类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果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

3.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成本、费用类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并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之和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其中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委托境内销售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税前扣除。

4.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5.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6.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7.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中。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企业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4)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5)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在上述四种方法中自行确定。

9.企业除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和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三项成本可以预提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预提成本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出包工程: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公共配套设施: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指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模型中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对于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则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并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按规定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

10.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进行处理。

11.除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成本外,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   月   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专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0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我们根据汇总纳税企业的不同类型,特将与您有关的重要纳税事项专门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

 

一、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

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是指总、分机构均在江苏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总机构

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季(月)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2.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由于您的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统一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您不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二、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

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是指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总机构在江苏省的纳税人

(1)总机构

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季(月)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并在季(月)度申报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向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提示事项:如果您内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可视同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机构也不需要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月)所得税预缴申报及年度申报。

(2)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江苏省的,由于您的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统一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您不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及年度申报。

分支机构不在江苏省的,应根据您的总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月)度预缴申报,年度终了后不需要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2.总机构在外省的纳税人

(1)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由外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2)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江苏省的,应按照您的总机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按季(月)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但年度终了后不需要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分支机构不在江苏省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江苏省征管。

三、收入全额归中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中央的企业(国税函【2010】184号等文件,中石油和中石化除外)。

1.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不在江苏省征管。

2.分支机构

(1)二级分支机构

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有权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您不需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四、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暂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

1.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不在江苏省征管。

2.分支机构

在江苏的分支机构,指上述企业在江苏省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1)二级分支机构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先在就地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免。

您应根据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月)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您不需要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也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企业

1.总机构

(1)预缴:

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2)汇缴

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分支机构

如果您是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纳税事项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3.项目部

如果你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江苏省的,项目部预缴税款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申报缴纳;总机构不在江苏省的,项目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按季(月)办理所得税预缴。项目部不进行年度申报。

如果您是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将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速查表(“√”为“是”,“×”为“否”)

纳税人类型

(机构在我省)

季度

年度

是否

申报

是否

缴纳

税款

是否

申报

是否

缴纳

税款

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总机构

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

×

×

×

×

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总机构

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总机构在我省)

×

×

×

×

跨省总分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总机构不在我省)

×

×

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

×

×

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在我省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

×

×

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分支机构

×

×

建筑企业—总机构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机构在我省)

×

×

×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机构不在我省)

×

×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

×

×

×

 

 

 

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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