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度剪板机: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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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 、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我国曾有过各种不同的兵役制度,简介如下:

1.夏、商、 周时代(西周、春秋、战国、秦汉、西汉)

  主要实行民军制。

  凡有权利受田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

  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战争的增加开始实行征兵。

秦汉时期逐渐实行征兵制。

2.隋、唐时代

  主要实行府兵制。

府兵是由设置在当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闲时进行训练,战时奉命出征。

3.宋代

  主要实行募兵制。

实际是一种定期征兵制。

4.元、明、清时代

  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

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世代代服兵役。

.民国初期

  1933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部兵役法,开始实行征兵制。

主要地区仍然盛行抓兵(抓壮丁)。

.历次革命战争时期

  自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所领导的军队一般都实行自愿兵役制。

  a.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一般实行逐级补充兵员的制度。

  b.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由于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参军参战、保卫祖国,所以没有固定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1949101,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

1)建国初期:志愿兵役制。这一制度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21955730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3197837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将兵役制度确定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 兵役制度。

  (41984531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颁布了新的兵役法,将兵役制度确定为: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519981229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确定新的兵役制度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我国兵役制度的变迁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的兵役制度由自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到今天实行的立体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

  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到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义务兵役制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应征公民入伍前需由国家卫生机关进行体格检查,凡适合规定应征年龄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惟一劳动力或独子,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予缓征,不得征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入伍。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义务兵役制度较之志愿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国家可以积蓄大量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保证战时的扩大和补充;平时可以缩减常备军,节省军费开支,将更多的钱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每个青年在服役期间,可以学到军事技能。在期满退伍后,又可以成为国家建设各条战线上的积极分子。由于服现役的期限不长,因此现役军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都不会受到大的影响。退伍后,他们学习技能和谋求职业也较容易。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立体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该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一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这种兵役制度为精兵之路打下了基础。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兵役法的制定和修改

 

2003年底入伍的武警江西总队一支队双胞胎战士李明海、李明春

    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准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强大后备队。参军参战的人,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不计物质报酬,不计个人得失,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志愿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军队在战时保留足够的兵力,不利于后备力量的积蓄,而且待遇相对较高,增加部队开支。

 

    士官制度

 

    自1999年12月我军实施士官制度改革以后,士官队伍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军基层建设的主力军。

    士官是在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军队中,对志愿兵役制士兵的一种称谓。士官属于“兵”的范畴,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头领”,又是军官的得力“助手”。这种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官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奠定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使我军战斗力得以稳步提高。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中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我军士官正式诞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士官的军衔

 

    新的《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并享受工资待遇。士官服现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第一、二期各为3年,第三、四期各为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以进入下一期服役。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服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成了一种职业。

    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  我国军队士官占士兵总数一半

 

    士官的待遇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退役后的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退伍安置(复员),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

 

    士官的来源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也可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现役军人待遇。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的区别

 

    中国实行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英美等国实行的雇佣兵役制(也称志愿兵役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是在公民服满两年义务兵役后,按照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转入第一志愿服役期的,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合同手续,士官本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与部队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出现与部队的对等关系;对士官实行工资制,也是从提高士兵待遇,解决士兵实际困难,使其安心部队服役的角度出发的。

    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虽然在形式上也是自愿报名服兵役,但实质上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服兵役的条件和待遇等公诸于世,然后采取与企业招揽工人相类似的做法招募兵员,凡符合征集条件的人(包括外国人)均可应募,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