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僧虹化现象是假的:成吉思汗鲜为人知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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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鲜为人知的法律智慧

2011-10-06 22:57:03 刘典 天津大学在读本科生。喜欢历史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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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成吉思汗,的确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他统一了蒙古,统帅蒙古铁骑,鞭笞天下,威震四海。所建立的蒙古帝国,其疆域之广,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是西方人眼中的“上帝之鞭”。但是他的功绩却是建立在无数百姓的血泪之上,他的手上沾满了同胞和异族的血,屠城灭国如喝水一般轻松。

冷血无情的变态屠夫

最深刻的,就是他曾经自己定义的“世界上最大的快乐”: 当我骑着我的白马、挥舞着我的弯刀追击我的敌人,当我粉碎他们的城池、割掉他们的头颅、烧毁他们的宫殿、没收他们的财产,当我看到他们的亲人在流泪、当我把敌人的妻子和女儿搂在怀里做我夜晚的褥子,我的儿子,这个时候,我总是能体验到世界上最大的快乐!

短短的一段话,一个残暴、贪婪、嗜血、狂妄不可一世的屠夫形象跃然纸上,一辈子将他钉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不得翻身。他带领一群伟大的野蛮人出现于完全文明化了的时代,而在几年之间突然地把罗马世界、伊朗世界或中国世界变成为一堆废墟。他们的来临,他们的动作和他们的失踪似乎是难以解释的,以至于实际的历史,将这些人看作是上帝降下来的灾难,对古老的各种文明的一种惩罚。

但是,历史的真相就是这样吗?成吉思汗只凭蒙古帝国不足千万人口的蛮力就征服了数以亿计的生灵?这其中的智慧和奥秘又在哪里呢?

公元1206年,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在斡难河(今鄂嫩河)源头召开库里尔台大会,即蒙古大汗位,号“成吉思汗”,国号“大蒙古国”蒙古草原结束了长期混战的局面。由此,史上版图最大的帝国,蒙古帝国就此诞生。与蒙古帝国强大的武力相比,与帝国成立的同时颁布的法典却尤为低调。

世界史上第一部宪法刑法典

《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扎撒,蒙古帝国的根本大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涉及基本法、国家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役税制度、驿站制度、军事法、行为法、诉讼法等。共六十五条。是由成吉思汗颁布、实施、修改而成的具有社会规范性、普遍约束力的训言和命令的总称。用畏兀儿文字写在卷帙上。是为《扎撒大典》,“是蒙古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在此之前,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依旧是对各种具体行为进行规制的社会规范。成吉思汗却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对国家权力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将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开,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体制度,这种以两权制约的判例制度,比英国19世纪的判例制度早约600年。因为《成吉思汗法典》的内容与近代宪法的内容性质相似,所以有专家就称之为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法典。

法典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法典》颁布以前,蒙古社会属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不稳定、松散的部落社会,没有法律,没有文字,依靠古老的习惯法维系部落内外关系。

《法典》为当时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与部落统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确立了大蒙古国的政体、国家权力分配制度、民众的基本权利义务,构筑了大蒙古的基本社会秩序、基本伦理关系和基本道德准则,可以说“《成吉思汗法典》从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用鲁保罗的话来说,蒙古征服者所到之处,“以至于‘蒙古式的和平’留下一种几乎可与‘罗马式的和平’相媲美的记忆。”因而,“这支来自蒙古大草原的游牧民族”,也并非像拿破仑赞美的只是“有着严密的军事组织,和深思熟虑的军事指挥”,他们“比他们的对手高明得多”的,并不止是战争艺术。

法典是一个民族或政权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古代西亚的《摩西十诫》,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蒙古政权的《成吉思汗法典》,以及大家熟知的《拿破仑法典》,可以说代表了不同文明,不同时代的特点。

13世纪初,蒙古政权兴起。对于一个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来说,如何有效地实行管理是摆在蒙古统治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成吉思汗大扎撒正是在有效管理统治下的部民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成吉思汗法典》是由成吉思汗亲自制定或认可的一部法典,是成吉思汗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即使在他离世后,这部法典依然在蒙古族政权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颁布和实施,不仅标志着蒙古民族从原始部落社会走向了共和政体的国家,也标志着蒙古民族自此进入了世界法制民族的行列,可以说,成吉思汗开创了英雄造法的时代。

法典首先确立了统治者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是神权与王权的结合,既可以有效实行思想上的控制,又可以强化世俗的权威。法典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将野蛮带向文明的纲领性文件

接下来,成吉思汗大扎撒对基本伦理关系、基本道德准则、基本社会秩序、基本社会关系、基本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二条,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颁布大札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大札撒不能改变,必须千年、万年、世代遵守下去。这是对以上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制的总体原则。

《法典》中也反映出蒙古帝国中严重的奴隶制残余,例如第五十五条,主人应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奴隶偷盗他人财物的,将其本人和主人都处以死刑,并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和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法典》规定了“蒙古七刑”:死刑、流放刑、杖刑、鞭刑、罚没刑、耻辱刑和监禁刑,这些刑种有轻有重,宽严相济,构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刑罚体系。《法典》的刑罚具有严厉性特点,但同时又不失宽仁。如在鞭刑、杖刑行刑过程中,处罚的基数为7、17、27,这样规定是因为本应处罚10、20或30,但是统治者恩威并济,觉得应该“天饶你一下、地饶你一下、我饶你一下”——这就是著名的“蒙古减三罚则”。

构建国家的法律文件

在《成吉思汗法典》中,更多的条文是关于国家管理的。通过这些条文,创立了行之有效的政权体系。

《法典》第三条规定,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也就是说,忽里勒台是蒙古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忽里勒台原是蒙古部落或部落联盟首领参加的一种议事制度。)忽里勒台的职权主要包括选举汗位继承者,行使决策权等。

在这种制度下,既有集权(忽里勒台掌握汗位继承,任命札尔忽赤,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又有分权(行政权由大汗行使,司法权由札尔忽赤(断事官)行使,重大决策权由忽里勒台大会行使);也有相对的民主(实行忽里勒台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

户籍制度是蒙古政权的基本社会组织体系。蒙古政权的一切事务都依赖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九条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第十条建立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同时限制每个人的迁徙自由,法典规定,每人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户、百户、千户辖区内,不能随意迁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能到别的地方去寻求庇护。如有违抗该命令的,迁移者要当众被处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严厉惩罚。

有意思的是,法典及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极为严厉的处罚: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第五十七条,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由此可见,成吉思汗也是要搞“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一理念的确十分先进。

有点“重口味”的法律规定

更有意思的是,法典甚至对“同性恋”这一亘古不变的热门话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这样的条文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里,的确让人瞠目结舌。

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是对信托制度的规范:“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国内商业发达而委托人玩忽职守者太多,还是因为征战的首领将士也要发财,受托人乱搞会动摇军心?不得而知。如今那些证券和投资公司主管、国企经理人,若受这样的严刑峻法约束,不知我们的经济秩序将如何?

《法典》最高明、最有现代性的内容就是宗教宽容:“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征服范围,现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都已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还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萨满教,还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门。

成吉思汗一碗水端平,既不偏袒,也不打压哪一家,尽管他本人先是信奉萨满教,后尊道教的长春真人为师。这种政治胸怀并非成吉思汗所独具,中原王朝一向实行政教分离、多教并立,比蒙古人更早的草原霸主契丹人的大辽国亦复如此,甚至吐蕃人(今藏族人)强势期间也是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这比起前现代欧洲人和西亚人的“圣战”,当然更文明。

成吉思汗比中原帝国的统治者实行宗教宽容更难得的是,他是一个十分强势的征服者,却很明智地守住了权力的边界。

推行疆域最广的法典

在制定《成吉思汗法典》之后,成吉思汗在征服世界的一生中,不断用强制力推行自己的规则和规则背后的理念,使他的法典一度成为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的法典。

成吉思汗当然以为这是开万世基业的政治制度。可是,与秦始皇一样,开国强人万年帝国的愿望只是黄粱一梦。大蒙古帝国很快就分崩离析,这样的律令便只有思想史政治史的研究价值了。

今天的我们回顾那段历史,更多的被成吉思汗一次次辉煌胜利铸就的伟业晃花了双眼,却很少看到这丰功伟绩背后高人一等的法律智慧。

就像在圣赫勒拿岛上被囚禁的岁月里,拿破仑对编写《圣赫勒拿岛回忆录》的作者说的那样:“战场上的所有胜利都随着滑铁卢一战的失败烟消云散,但人们永远不会忘记我的那部民法典。”可惜的是,成吉思汗一生鲜有败绩,所以他的《法典》就被辉煌的军事胜利所掩盖了。

成吉思汗自己也说过:“身躯之坚胜寡,手足之力只镇一二,心机之力可征世界;身躯之英雄称一代,智慧之英雄称万代。”我们在审视他的丰功伟绩的同时,不能忽略这背后高深的法律智慧,这才是真正的成吉思汗,文明与野蛮的完美结合,一个伟大而卑鄙的“野蛮人”!(文/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