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骺线:波诡云谲的洛阳“性奴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6: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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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诡云谲的洛阳“性奴案”
毛牧青/文
9月30日,我在《魔鬼的颤音:让驴参选市长是对驴的公然侮辱!》新闻微评中,就“洛阳性奴案”简单谈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无论从李浩、被囚女、洛阳警方、居民小区,还是从公安局长道歉、处分一些辖区民警等全方位看,整个事件显得很吊诡很超出正常人想象,许多疑点目前解释也难让人信服,魔鬼暂且不想说太多。”(见链接http://blog.ifeng.com/article/13848848.html)
“吊诡”,就是“洛阳性奴案”的最大特点。现在,就此展开谈谈我的看法。
吊诡之一:“洛阳性奴案”是“国家机密”
河南洛阳性奴案件在中国曝光后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但揭露此案的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还没离开洛阳,就遭到两名自称是洛阳市委的男子跟踪,并口气严厉地追问是谁爆的料,还说这篇新闻侵犯了“国家机密”。纪许光当时在微博上记录了过程并求救说:“一个典型的关系到民众知情权的刑案,算哪门子‘国家机密’?看架势,稍后恐被带走。请围观、解救。”此微博在网络上再次掀起轩然大波,以致“国家机密”成了新近最为流行的雷词,也引起人们对纪记者安全的担忧。为此,洛阳警方立马放出“保护”纪许光的“橄榄枝”,并声称让纪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发给警方以便联系。纪许光“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没有理会,可见纪记者防范意识还是很强的。
一般说,民间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国家机密——即便还在调查尚属保密期间,只能算“案情机密”而不能称作“国家机密”。据洛阳官方称,公安部在2011年6月曾下发规定,对正在侦办的案件,严禁对外披露细节;他们同时承认“虽有保密规定,但与媒体沟通不足”,并称“愿意建立完善的、符合实际舆情需要的信息发布机制”。“洛阳性奴案”突然泄露让洛阳官方惊恐不已,用“国家机密”来掩饰甚至封口以防蔓延,显然,这背后有着难言的隐情:或坏了洛阳一方政府的政绩;或暴露了洛阳社会治安的问题;或这起案件有着不是那么简单的猫腻;……难怪网友纷纷表示质疑,“这种事都成国家机密,那国家机密太多了”;“洛阳市大怒,正严查谁是内鬼。据传,此案告破时,当地统一封口,禁止媒体得知和报道。因案件主角是一公务员(注:现查明主角李浩为事业编制的工勤),认为有损当地形象。”……这些疑团,都需要洛阳公权力方对社会予以澄清和解释,然而至今却还没有拿出证实和解释与否的确凿说服力。
即便洛阳警方出发点善良,怕“模仿犯罪”和李浩非人性的“太过血腥”引起负面效应不便向社会披露,但这也绝不是以“国家机密”做托词的正当理由。人们也完全有理由怀疑,之所以高调“国家机密”阻拦记者报道,其背后起码隐藏着洛阳警方在“性奴案”事发前存在着严重“失察”的怕被曝光。是为吊诡其一。
吊诡之二:洛阳警方局长的“公开道歉”
9月24日,洛阳市公安局郭丛斌“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他说,“9·3”案件发生,“对全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我作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因此,我今天真诚地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但是,即便郭局长的这个“道歉”也像烟幕弹,其“诚恳”也在一堆以国家规定去执行保密原则的自圆其说“解释”中化为乌有,似乎是在向人们证实警方保密的正当性,反倒让人觉得态度并不诚恳。
为什么洛阳公安局局长能在短期内“公开道歉”?近日,纪许光撰文披露了实情。文章说:“地窖、谎言、性、杀人与埋尸……发生于地下数米深处的洛阳性奴案,在被“国家机密”了二十多天后,被我解密了”;“因为我的报道,洛阳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洛阳市公安局局长郭丛斌,在我的第三篇报道刊出后,终于打破沉默——‘向全市人民道歉’”。原来如此!也就是说:案件拖了20多天,若没有记者曝光搅了“国家机密”,警方是断然不会向社会公开案情,更不会快速主动道歉滴!因此,这个“道歉”,实际上是迫于无奈的被动应对手段。
由于目前真实案情尚未全部真相大白,许多隐情还是个谜。客观讲,“洛阳性奴案”的确给洛阳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更重要的是:它把洛阳地方政府和警方的公信力和职能效力赤裸裸地呈现于全社会并受到各界的强烈质询。表面看,警方在社会治安方面管理不力,实质上却断送了洛阳正在竞争“上榜城市”的全盘棋。这在中国官场上犯了大忌:你“一只耗子坏一锅汤”毁了洛阳官方的“政绩”,把洛阳社会治安极差的印象推向举国瞩目的风口浪尖,是官方何以容忍的灾难啊。
既然郭局长认为“此案的发生,反映出当前我市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治安管理工作在一些区域还十分薄弱,反映出一些治安、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心缺失。这起案件的发生,对全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从严肃制度上看,洛阳警方在此案件中有失职渎职之嫌,你郭丛斌作为“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启动“问责制”主动引咎辞职以谢天下;从官场规则出发,作为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统管全市公检法司的副厅级官员,你郭丛斌应该上级决定被动被免职或撤职才是,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你局长大人怎一个“道歉”了得?说到底,这个“公开道歉”是“金蝉脱壳”,目的还是保住自己的官位。是为吊诡其二。
吊诡之三:局长的“哭”与四名警员被撤职
“洛阳性奴案”对该案件有关四名警员责任人,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通常在理,但仅仅处置他们难以服众,甚至有“推脱领导责任”拿下属当“替罪羊”的不公。
据纪许光透露,“为我提供信息保障的老刑警说,在那次局党委扩大会议之后,郭丛斌痛哭了40分钟。因为我的报道,8名分管副局长中,有多人可能面临必须辞职的境况”;“求你不要再写了。就到这里吧!他们知道错了”……郭局长这个“很人性”为下属的哭诉求情,除了说明“性奴案”已引起洛阳警方“大地震”,起码也证实8名副局领导陷入其中。一般说,一个大局副职分管一项或几项具体业务,一人一摊各负其责。倘若8个副职都“面临必须辞职的境况”,只能说明一点:他们或多或少都因这起离奇案件被牵扯了进去——起码负有失察责任。此刻,一个正职局长要想撇清统管责任显示自身高效清白,是不合理也不妥当也不近人情的。
当然局长大人的“哭”,也可能背后存有难言之隐的无奈和痛楚,我就不好枉费心计去猜想了。打住!
总之,哭诉“知道错了”值得欢迎,但绝不是领导推卸承担责任的乞怜,更不是保官的“哀兵必胜”策略。倘若犯了错造成很坏社会影响的人都痛哭流涕都“求你不要再写了”,一切错都可化为乌有不处理,那我们要党纪国法规章制度还有何用?是为吊诡其三。
吊诡之四:近两年未被发现的“囚禁室”
犯罪嫌疑人李浩能在近两年内人不知鬼不觉挖了那么大的“地下工程”竟无人发觉;能够通过洗脑让被囚者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甘做“禁欲培室”性奴而几乎无人反抗;700个日日夜夜进出小区偷运沙土和砖石铁件家具却无人过问;……这些匪夷所思的吊诡,起码说明我们的一些居民区管理上的盲点,以及邻里间的陌生和冷漠的潜在危害。至于其它问题,还有待案情的“开发”。
目前警方公布的一些资料图片,以及断断续续的官媒报道,还难以消释人们的疑团。人们发问:李浩的“非人之举”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保护伞”?有没有人“被封口”?……目前人们仍混沌不清一头雾水,越是雾里看花越显吊诡神秘,还敬请洛阳警方多些公布案情相关信息,给人们一个清晰轮廓的服人说法。
作为一名有良知有理性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职业记者,据说纪许光所掌握的案情内幕远比现在已公布的多,如果全部公布足以让全社会震惊。现实的无奈也让他和洛阳警方一样,对稿件进行了“保密”处理,做了把“甄士隐”,这点我们无权求全责备也实属情理之中。但愿他最终不“被和谐”成为“贾雨村”,也就万幸了。是为吊诡其四。
吊诡之五:被批捕的四个性奴是杀人帮凶
“性奴案”事发后,作为被囚禁的六名卖淫女(包括两位被杀害者),都是受害者定当无疑。但不排斥有的充当了李浩虐杀两个卖淫女的帮凶可能。对她们应区别对待才是。为了调查案情暂时把她们“控制”起来也应该,但把她们四人一概“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却值得商榷。
根据官媒报道和洛阳警方自己提供的案情细节说,第一个女子是李浩打死的,别的女子未参与。第二个女子是与另一被囚女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这说明第一个被打死时,4个女孩无责;第二个被打死时,3个女孩未参与打死人。既如此,何来“获救的4名女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有意思的是:新华社9月28日电文说:洛阳市公安局对外发布说,洛阳“9·3”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浩2009年8月份开始挖地窖,同年10月份骗来第一个女孩子,并强迫被骗来的女孩子参与挖地窖,最后一个女孩于破案前2个月被骗来。“6名女孩中的2名由于反抗,被李浩于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杀害……目前,获救的4名女孩也因协助李浩折磨一名女孩致死,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批捕”。
而早先官媒根据洛阳警方公布是这样说的:“大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芳芳打死后,也掩埋在女孩们居住的“房间”角落里。”
这里请注意:前一段说的是两女子被杀全部在“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的一年间,而后一段却自扇耳光说“大约1年前”杀死一名女子,而另一名却是“在此之前”,也就是说一女子死于一年间,而另一名女子却在一年前被杀。
可为什么最新公布的案情,却把第一个死于非命的女子也算到了“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期间?显然,按先前说法,起码“最后一个女孩于破案前2个月被骗来”女孩是不在杀人行列的。
两条公布结果前后矛盾,究竟让人相信哪条是真实的呢?这个致命的漏洞,到底是官媒报道上出现的误差、还是警方在故意隐瞒什么?或者说为了控制再度泄密的“莫须有”强加?很明显,四女孩一锅端全“保护”起来,让她们刚出狼窝又落虎口,看似有理却大有学问,估计因由也只能是一个:怕她们逍遥在外口吐真言坏了大局泄露天机,抑或是利用“法律”合法手段对其“封口”控制,抑或对他们进行另一番内容的“洗脑再教育”让她们“永久闭嘴”。
而由“性奴”到“杀人犯”的一网打尽“执法”轨迹,外加案发后警方快速免掉四名所在辖区的警官职务的果断措施,增添了让人们丰富想象空间,更使案情扑朔迷离。于是“国家机密”暗箱操作继续顺理成章,民间高批的“国家机密”实际是个屁。是为吊诡其五
……
“洛阳性奴案”让社会震惊,也引起强烈反弹。它不仅仅是一种恶劣残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再次暴露了我们信息公开制度上严重的缺位弊端,更使社会对公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生活安定的能力大大折扣。从这种意义上看,执法的失察远比犯罪的手段更可怕更值得警惕,也最值得全社会的反思——尤其是对公权力。因此,“洛阳性奴案”需要追问的幕后还远没有完结,其中凸显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或更深层的未知猫腻,某些公权力难脱其咎。
这些涉及到公权力“没有答案的答案”,或许正是人们追着一些吊诡案件或波诡云谲事件不放,非要弄出个水落石出所持有的充分理由和特别担忧吧!
2011年10月3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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