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卫士医生集团官网:浅析腐败的经济学原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11:17

试析腐败的经济学原理

 

 

 

 

周绍金

 

 

 

 

内容提要:文章力求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基本的经济学概念及逻辑思维方式,去探讨腐败和治理腐败的经济学原理,得出如下结论:权力总是倾向腐败;官员也是经济人;官员面临选择;成本制约腐败;制度激励腐败;信息不对称是腐败的温床;激励抑制腐败;腐败对经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关键词:腐败  经济学   原理

 

 

 

 

 

 

 

 

当前,腐败已成为我国不正之风的焦点,严重影响着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何有效地治理腐败,是全国上下极为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指出,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结论。它不是一种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器官、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他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对腐败问题进行经济学的考察和分析,或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腐败的必要性

 

 

 

 

关于腐败问题的研究,目前理论界更多的是从政治、法律和道德层面去研究,从权力的运行角度去探讨,但这样的结果使得这种研究进入一种雾里看花的境地,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权力是一种使人产生神秘感的东西,是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现象。从这个角度去研究,就会认为,腐败仅是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应有的作用方向,违背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如果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许多东西就会豁然开朗。从经济学角度去研究腐败,有四个基本的问题值得去探讨:一是公权能否谋求私利。二是谁作出腐败决策,是否有机会,依据什么?三是腐败的诱因是什么?四是腐败的经济危害是什么?笔者尝试解答这四个问题,力求构建一个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腐败问题的原理体系。

 

 

 

 

二、权力总是倾向腐败

 

 

 

 

如今,腐败是重要的新闻内容。当我们打开电视或翻开报纸收看黄金时段的新闻报道时,我们可能被大量的有关腐败的报道弄得头昏眼花。为什么腐败如此泛滥呢?这正是我们在这一部分要讨论的问题。

 

 

 

 

权力倾向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也曾断言,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指出,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必定形影不离。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这可以从权力的交换性和供求特点得到证明。

 

 

 

 

(一)权力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

 

 

 

 

权力是什么呢?马克斯.韦伯把权力描述为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R.H.陶奈则认为,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可以说,权力意味着一种对其他人的一定强制、支配和控制,意味着掌权者的行为相对于其所作用对象的优位。因此,权力从来就是不够分配的紧俏品,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人向往它,觊觎它,为了它拼得死去活来。

 

 

 

 

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指权力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当他履行相应公共职务时,他就有权力,当他离开这一职务时,则会丧失权力。这就是民间常说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权力主体拥有权力时,他就能“一呼百应”;当他离开了权力,就会“风光不在”了,这会让权力主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从而导致权力的异化,就是指权力主体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作为“商品”用以交换私利,即“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因此可以说,权力的可交换性奠定了“权钱交易”的基础,而“权钱交易”则必然导致权力腐败。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而言:人是理性的,在经济生活中总是受到利己行为动机所驱。“经济人”总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行为准则,投机取利,具有用一切机会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的倾向。凡是能给其带来正效用的一切因素都会进入其收益函数。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有了物与权的交换,从而产生了腐败。而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不健全的政治体制和分配机制的存在使这种理性更具发展空间。

 

 

 

 

(二)权力的需求与供给的无弹性

 

 

 

 

从普遍意义上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的发展壮大都由需求所决定。权力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从权力是政治的强制力上看,权力表现为它是在社会中产生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东西,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扩张性;从权力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上看,权力又表现为一种物质力量,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和腐蚀性。正是由于权力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及一定的职责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支配力的特征,一方面使得人们向往权力,追求权力,对权力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代行公共权力的人,也容易被权力所具有的特征所迷惑,容易把人民的权力当成他自己私有的东西,并凭借着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将他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据为私有。通过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使用来满足人们对权力的需求。

 

 

 

 

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及我国传统思想和我国的社会制度,都导致党领导下的政府成为权力垄断主体。而一个公职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权力是一定的,权限是一定的。出于理性他为获取更多、更高的个人利益,必将权力“价格化”。价格随用权对象的不同是变化的,而权力拥有者又是一定的。这就形成了权力供给的零弹性。面对这种情况“经济人”必然会扩大权限或提高“价格”,同时对于权力效益的需求者来说只要价格在其承受范围内(一般以边际成本成本=边际收益为限)则不会顾及其高低,而权力所有者也抓住权力需求者这一心理,更多为自己创造获取有价值事物的机会,从而使腐败的产生成为了必然。

三、官员也是“经济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性善和性恶的争论,但无论哪派都认为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人性。现代生物学证明,生物总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而与周围的群种和环境进行抗争的,而这种抗争的重要任务就是不断从周围环境中抢夺有限资源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生物的本性首先是自利的,否则无法在自然的残酷选择中生存下来。人作为生物的一部分,更是经历了无数的自然选择才进化到今天的人类。因此,人的原始本性即其自然的生物性,必定是自利的,人总是为自己着想、力图追求自己欲望的实现。以人性善为假设而构建的权力运行机制由于过于信赖人的自律,必因严重脱离自利人性的现实,为腐败提供丰富的物质基础,难免发展至权钱、权物、权色、权权交易以及权力的无度行使等腐败情形泛滥的地步。

 

 

 

 

(一)自利行为的理论基础:经济人理论

 

 

 

 

近代以来,经济人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大厦的理论基石。这一理论认为,人类存在着尽可能增加自身利益的意愿,经济人就是指个人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以极大化的个人的效用作为做事最基本动机的人。从亚当.斯密开始,对经济人的人性认定经过“古典经济人”、“新古典经济人”和“新经济人”三个发展阶段,其内涵日益成熟。经济人理论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人的自利性,即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打算,总是在追求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这种价值物,只要是个人觉得值得追求的,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二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人们总是寻求对自身利益的最大程度满足。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权衡比较每种方案的利弊得失,采取最有利的行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人的理性假定,即人具有理性的知识和计算能力,能够收集必要的信息,对备选方案进行比较,会做出能更好地满足自身偏好的选择。

 

 

 

 

经济人内涵在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后得到成熟,但在经济人的适用范围上,公共选择学派对其发展有了重大突破。传统经济学总是将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割裂开来,在分析私人活动与公共活动时使用着两套截然不同的假定:在私人经济领域里,驱使个人行为的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公共领域里,政府却是超越一切私利之上、专求社会福利的超然组织,政治家和政府官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圣人,是以促进公共利益为惟一目的的“公共人”。基于对政治和经济领域内人性的不同假设,当经济市场由于人的自利性导致失灵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大公无私的政府来介入,以矫正市场的缺陷。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就是这种假设的产物。凯恩斯主张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对市场全面干预,结果却引发了上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滞胀现象。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政府是否真是专求社会福利的超然组织?政治家与政府官员是否真是一心为公的圣人?正是在这种反思过程中,公共选择学派应运而生。

 

 

 

 

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政治领域,认为个人在政治活动和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的是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指出,没有理由相信,同一个人,在私人领域或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领域,或政治活动中则追求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样,由政治家和行政官员所组成的政府也是具有个人利益的组织。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理论推广到政治领域,使我们可以很好的解释政治中诸如政府失败、政府机构膨胀和官员腐败等现象,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公共政策失败问题的新视角。由于公共决策者的“经济人”特性,政策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他们制定出利己的政策,导致公共政策对价值和目标的偏离。

 

 

 

 

最近,一个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显示,“理性经济人”是领导干部的基本人性特征。干部队伍为崇高理想奋斗的思想相对淡薄了,其人生价值观有较强的功利化倾向。如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考虑实际需要和效果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等做法;或者在遭受挫折情况下,变得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专为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作打算等等。例如,66.6%的人认为自己的班子是“绩效型班子”。如果自己主抓的工业园项目,而该项目列入国家调控的对象,那么,真正愿意清理的只占30.6%,甚至有11.1%的人选择“为了当地经济甘冒风险也要继续搞下去”。而其下级认为他们的这一倾向更强烈,即愿意清理的只占14.3%,甘冒风险做下去的占28.6%。作风问题中最大的是形式主义,占53.8%,功利主义为30.8%,如果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形式主义是做给人看的,实质上还是功利主义。

 

 

 

 

(二)腐败是一种经济理性选择

 

 

 

 

无论官员选择什么,都是基于自己条件所做出的理性选择。腐败是否是一种经济理性选择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腐败是理性行为。我们经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那些身陷囹圄的腐败分子痛心疾首地说,自己一时糊涂,做了错事,现在追悔莫及,然后就对着镜头挤眼泪。腐败分子的这番表白即是说他们从事腐败勾当是一时失去理智的感情冲动,不是理性行为。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他们还象在台上用大话诓老百姓一样对我们说谎。选择腐败或放弃腐败是在约束条件和风险偏好既定的情况下个人的绝对理性行为。对一个人来说这是人生的很大的抉择,不可能靠一时冲动来决定。其实,他今天选择说谎也是理性行为,因为他试图使自己的腐败成本——惩罚最小化。其次,腐败是经营活动。腐败是一系列苦心经营的商业活动,每一步都存在获利与风险的计较(这是腐败是理性活动的又一个证明),如果稍有不慎,就会蚀本,甚至埋下祸根。这种经营活动象所有的商业活动一样需要投入其中者像狐狸一样狡猾,像狮子一样凶猛,缺少理性或缺乏意志力的人是无法做好这件事的。

 

 

 

 

 

 

 

四、官员面临选择

 

 

 

 

一个社会无论有多少资源,总是有一个有限的量,相对于人们的无限欲望而言,资源量总是有限的,不足的,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稀缺性”,稀缺性决定了每一个社会和个人必须作出选择。选择就是要实现有限资源下的最大化。在按照这种思路做出选择时,人们往往把收入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或者其他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官员也不例外。

 

 

 

 

(一)公共决策与官员自身利益的选择

 

 

 

 

大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和一个单位,都是一个或大或小的组织。要实现组织的目标和功能,需要一种权力体系来支持其存在和运转。由于规模经济、分工和减少交易费用等原因,需要把公共权力赋予组织内的个人或少数人掌管,这便产生了权力拥有者,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官员。
    

 

 

 

 

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公共决策越正确、越及时,组织的利益越大,作为这个组织的掌权人所分享的收益也相应越大,不仅如此,官员还可以从中获得比一般成员更高更大的收益(或效用),如对官员政绩的物质奖励、职位的晋升等。相反,公共决策的效果越差,官员的损失也许比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更大。这是矛盾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之间又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源于公共决策的组织成本和收益与官员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存在着差异和背离。并非每一公共决策都能同时实现公共组织的收益和具体决策人的收益最大化,因此便存在组织机构与官员两个不同的目标:组织收益最大化和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情形下,官员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根据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做公共政策抉择,这种抉择有可能以牺牲组织机构的目标为代价。在官员的行动中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具体决策人的偷懒动机和搭便车行为,这属于失职或渎职范畴;二是具体决策人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为自己谋私利,其方式包括侵吞公共财产和利益以及收受贿赂等,这便是腐败了。
    

 

 

 

 

可见,如果我们承认人们的行为是符合理性的话,那么,只要存在着公共决策,就存在着外部性,存在着决策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与个人成本和收益的背离,即存在着公共决策和官员的私人利益的矛盾,也就存在着产生腐败现象和贿赂行为的客观基础。因此只有两种情况才不会有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发生:一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全部决策都是私人决策,那么,由于没有了公共决策,自然也就不存在公共决策与官员私人利益的矛盾;二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全部决策都是公共决策,那么,由于取消了私人决策和私人收益,同样也不存在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的矛盾。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了客观基础,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显然,现实世界是不会存在这两种情况的。

 

 

 

 

经研究发现,在私有制经济中,与公共财政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决策是公益决策,除此之外,其他的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收入分配等,基本上都是私人决策,在这里一般不存在以(公)权谋(私)利和以(私)权谋(公)权的问题。由于公益决策范围的相对狭小,腐败与贿赂活动的客观基础也相对较小,腐败现象与贿赂行为通常发生在政府决策与私人利益相关的方面。然而,在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模式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时,不仅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决策是公益决策,而且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产品销售等,大到国民经济投资总规模的决定,小到一件产品的分配和销售,都普遍地具有公益决策的性质,因此,官员在这种情况下,随时会遇到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矛盾,随时需要自己的选择。

 

 

 

 

(二)腐败与廉洁的选择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官员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作为代理人的官员关于腐败和廉洁的决策,就是一种选择。如前所述,当公共利益与官员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腐败机会或诱因,即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集团谋取利益。当出现腐败机会或诱因时,官员通常有两种选择:腐败或是廉洁。

 

 

 

 

如果代理人选择廉洁,他将得到相应的报酬,包括即期收入和未来的预期收入,加上作为一个廉洁官员的道德满足感。即期收入包括官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收入,预期收入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保险等。道德满足感是一种效用函数,它与官员本人的思想品质及社会责任感有关,也与社会风气和社会赞誉有关。对于那些具有高度“为人民服务”思想、利他型的官员来说,他们可能在腐败问题上的立场十分坚定,这样他们道德满足感的效用函数就很大,甚至可能是无穷大。
    

 

 

 

 

如果官员选择腐败,他获得直接贿赂收入,但是他将为此付出各种成本。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指的主要是腐败的直接投入;隐性成本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法律处置成本(法律成本)、经济处罚程度(经济成本)、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未来收益损失(养老金、住房和医疗保险等),以及贪污受贿所付出的道德代价。他的效用函数比较复杂,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果,这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和逃避的概率。
    

 

 

 

 

五、成本制约腐败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经济活动,它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有严格的成本计算过程。腐败成本是官员在选择廉洁还是腐败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成本制约着腐败。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预付成本

 

 

 

 

预付成本指为了取得腐败权预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买官的费用、阿谀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损失。预付成本是腐败收益的底线,即经济意义上的盈亏点。随着预付成本的上升,腐败的收益曲线上移,腐败程度相应加深。目前,腐败案件的案值不断提高与腐败的预付成本上升有一定关系。

 

 

 

 

(二)直接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当然作为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劳力。

 

 

 

 

(三)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即腐败分子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的高低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制度漏洞。二是权力交易市场的发育。目前,制度的漏洞较多,寻租机会也多,降低了交易成本。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前基本没有权力的交易市场,权力交易的成本很高,腐败难以成交,因此腐败现象很少。现在,权力交易市场发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所以,腐败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是腐败普遍化的另一个原因。

 

 

 

 

(四)机会成本

 

 

 

 

 当前,我国腐败的机会成本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五)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目前,我国腐败的受惩成本是不高的。一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受到惩处的概率。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三分之一。从我国的情况看,受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导致公权太多,又加上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机制、体制、法制又不健全,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比较大,而监督机构又不完善,力量也比较薄弱,腐败被发现受到的惩罚的概率也不是很大,估计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即最多有三分之一的腐败交易者会发现并受到查处。如果按照30%的被发现概率来计算,腐败的受惩成本也就更要大打折扣了,如果算上人情的因素,法律、纪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因素,这个成本就更低了。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的存在,更助长了一些人的这种心理。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一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这就是中国的腐败分子越杀越多的经济学解释。

 

 

六、制度激励腐败
     

 

 

 

 

 

 

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是重要的。每个社会为了正常运转都必须有规则与制度。因为制度的预期功能,产生这样一个后果:好制度制约腐败,坏制度激励腐败。
    

 

 

 

 

 

 

《求是》杂志发表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的文章,认为必须从源头上拓宽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此,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因为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制度为什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因为人们对事前的决策总取决于对事后的预期,只有预期某种行为能给他带来正收益,他才会选择做某件事。那么,又是什么在决定一个人的事后预期呢?正是制度,而且制度提供的是一个稳定的事后预期。制度通过设定各种“成文法”以及保证这些“成文法”一定能被实施的配套手段,明确地传达给人们这样的信息: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将一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由此,也区别出了制度的优劣。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具体到反腐败领域,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员面对不法商人的行贿,他选择受贿还是不受贿,取决于他的预期。如果他预期,在既有的制度下面,一旦受贿,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查处,惩治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被惩治,惩治的力度也非常小,小到远低于受贿带来的收益,那么,他的事前决策就是选择受贿。而相反,如果他预期在既有的制度下,一旦受贿,被查处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查处就将被惩治,而且惩治力度也非常大,远超过他受贿所带来的私人收益,这样一来,他事前的决策就将是选择不受贿。因此,吴官正同志提出,要使得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相信对于所有的官员都具有震慑作用。其效果必然是,有人即便想要腐败,也会因为考虑到后果之严重而不敢腐败。
    

 

 

 

 

 

 

制度的功能除了通过给人们稳定的事后预期从而决定官员的行为选择之外,还决定了非官员的行为选择。经济学认为,现代经济增长除了资源性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制度安排。更具体地说,如果在某种制度安排下,个人报酬是根据他将自身的资源禀赋投入生产性领域的程度与贡献来决定,那么,所有人都愿意进行“生产性努力”,经济绩效也就会很好,经济增长也才有制度保障。相反,如果在某种制度安排下,个人报酬与其在生产领域投入的资源和贡献不相匹配,辛苦劳动与合法经营获利很少甚至无利可图,而通过不法行为与官商勾结却可以大发横财,这种制度会导致一种反向激励:即鼓励个人或组织将资源与精力投向“分配性努力”:不是试图通过努力做大蛋糕去获得更多收益,而是把资源与精力用于争取在已有的“蛋糕”中划出更大的一块,这样的结果是经济增长终将停滞甚至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