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户外:转型时期暴富群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40:17
转型时期暴富群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于祖尧

 
转型时期暴富群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于祖尧 
    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分配关系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暴富群体。研究现阶段收入分配关系是不能回避这个问题的。要弄清转型时期的暴富群体问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 

        一、暴富群体——转型过程中新生的特殊社会群体

    改革开放开创了一条民富国强的康庄大道。经过18年的艰难探索,在普遍实现了温饱之后正在满怀信心地奔小康。实践证明,离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无法走向共同富裕的。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特殊社会阶层——暴富群体。
    暴富群体混杂于以下几部分富豪之中:部分不是靠诚实经营和劳动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少数公有企业的承包人和买主;收取非法高额出场费或投机钻营的文艺界明星、穴头;政界的贪官污吏;少数新生的洋买办;一些以文谋私的知识界暴发户,等等。暴富者的财产来源和财富规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无法进行精确的调查和统计。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间接地推测和估算。
    ——金融资产拥有量。年收入3—10万元的富裕型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户均8.7万元;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富豪型家庭,户均金融资产28万元,占家庭总数的1%。两者合计,占城乡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32%,按10%的年均收益率计算,一年收入约1200多亿元。①
    ——注册的私营企业规模。1995年底,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2655户,其中实有资产超过亿元的有20户,最高的达到5.4亿元。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报导,中国大陆17名富豪,资产超过41亿元人民币。有人认为,“富豪之数绝不仅止于此”。②  有人估计,中国约有30个亿万富翁。③
    ——偷漏税金额。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至少达1000亿元,比全国县级财政一年的收入还要大。逃税面个体经济超过60%,公民超过80%。④  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收72亿元,仅占应收数的5%。⑤照此比例推算,从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至少流失千亿元。
    ——土地收益。全国每年发生划拨土地隐形交易约50万起,房地产面积上亿平方米,交易金额400—500亿元,由此导致国家地产收益流失每年200亿元以上。①  1991—1992年,土地出让金应收未收的占55%,收了未交财政的占77.6%,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仅占全国总额的1%。②
    ——走私规模。1995年全国查获各类走私案件17717起,案值突破100亿元。按查获率10—15%左右计算,全国走私货物总值约为1000多亿元。③
    ——富翁人数。百万富翁由5年前约400人增加到100万人。④有的作者认为,“这个数字乘以3还保守”。
    这个社会群体混杂在改革以来靠诚实劳动而富裕起来的高收入阶层之中,但他们是一伙鱼目混珠的靠发不义之财的暴发户,决不能把它们与政府倡导和鼓励的“部分人先富起来”混为一谈。
    他们的巨额财富不是靠积累而聚敛起来的。暴富者发迹多为“白手起家”,既不靠劳动积累,也未经历资本积累;其收入既非劳动报酬,也不是合法的剥削收益,而是利用各种非经济手段,⑤  通过非常态的再分配途径来侵占或窃取他人劳动成果。
    暴富群体是由体制转型时期特殊条件和环境滋生的。这个社会群体具有过渡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尚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定型的阶级。这个群体成员分布极广,遍及各经济领域,触角深入到政界、文艺界、文教科技界。尽管他们占总人口的比重少,分布散,但这是一个具有共同物质利益的共同体。

          二、暴富群体聚敛资本的途径和方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就一个百万富翁决非轻而易举之事。除了靠赌博、买彩票偶而暴富之外,即使有超群卓越的智慧和才能,要想成为百万富翁也必须经过艰难和长期拼搏。中国走上市场经济之路才刚刚迈步,为什么会在短时期内出现一个暴富群体呢?
    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但是,在转型时期的结构中还存在着非常态的黑色经济、灰色经济。它广泛地存在于工业、商业、外贸、交通、科技文教等领域,以牟取暴利为准则。它聚敛财富是怎样进行的呢?
    1.在合法经营外衣的掩盖下,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一些厂商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有的甚至从商标印制、生产、贩运到销售诸领域配套成龙,形成网络。2.走私、贩私。实行对外开放以后,走私贩私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走私成为沿海、沿边地区一些人暴富的重要门路,以至一些不法之徒内外勾结以此为业,一是逃避关税,将税金据为已有,二是利用价差,靠垄断价格盘剥消费者。①  3.利用同类商品的价差。转型过程中,价格市场化要经历一段时期,同种商品往往出现多元价格,例如,计划价和市场价、国家牌价和黑市价、进出口差价等。一些人或者利用行政权力,低价进高价出,或者专司黑市交易。有人估计,仅1987—1988年两年,差价总额高达上千亿元。其中如果1%的差价落入个人腰包,就可以使不少人成为暴发户。
    1996年上半年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共查处非法所得10.3亿元;万元以上大案上升近40%。4.卖卖票证和批文。由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发放的各种证件是业主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交易行为的媒介。它的本意旨在限制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功能。但是它本身却成了买卖对象。诸如,基建列项批文,划拨土地批件,进出口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许可证,各种资格和资历证书等等。有些人甚至以此为业。5.靠造假贩假暴富。造假贩假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从名牌或畅销商品、进口洋货、各种证件到钞票、有价证券、发票、公章。6.招工时收取高额报名费、培训费;上岗时再交高额风险抵押金;录用后通过扣苛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不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的生活服务,雇佣童工等办法,进行原始积累。②  7.签定承包合同时,用各种办法压低承包基数,拼设备超负荷运转,或转手充当中间商,利用公有资产捞取巨额利润。8.证券市场开放之初,乘供求失衡、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之机,有些官员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投机,有些股民勾结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合谋操纵股市,散布谣言,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③  9.房地产投机。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有些房地产商乘机靠“关系”或行贿等办法,无偿取得土地租用权,然后或转手倒卖,或用银行贷款兴建楼宇及其它设施,以地牟取暴利。199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有3700家,其中仅有半数进行了实际开发,其余均无开发业绩,主要从事炒买炒卖地皮。10.文化、教育和科技部门的投机商。一些文化投机商利用政府授予的办学权力,以牟取暴利为宗旨,买卖文凭、学位;某些影视界人士,自以为奇货可居,满天要价,偷税漏税;还有些文人墨客受雇于人,为其充当“广告”或推销员,或充当说家,捞取酬金。还有些技术人员在商战中“携宝跳槽”捞取巨额酬金。①  11.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钱财,牟取暴利。在金融界和产业界,利用开放资金市场、拓展融资渠道、放开利率之机,非法发行高额利率债券,将筹集到的巨额资金据为已有,用于投机和个人挥霍。②  12.在招商引资的旗帜下,收受外商贿赂,为外商非法行为大开绿灯;或者为不法外商坑蒙拐骗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换取主人巨额酬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体制转型时期,暴富者广泛地活动在各个经济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他们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非常态再分配途径聚敛财富。

        三、暴富群体滋生的特殊环境和条件

    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得了主导地位之后,由行政型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为什么会产生一个暴富群体呢?如果把这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崛起完全归罪于市场取向的改革,那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果忽视它与体制转型时期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的关连性,也难以对它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难以提出恰当的对策。
    1.体制改革是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破旧立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历较长的过渡时期。在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运行必然出现双轨、多轨甚至无轨运行的状态。这就给某些人提供了缝隙和机遇,他们可以不承担任何风险,甚至不必支付任何交易费用便可以成为暴发户。例如,生产资料流通分计划调拨和市场供销两个渠道,与之相应地同一产品分计划价和市场价;农副产品流通,统一收购,放开销售,使大量利润落入不法商贩的腰包;汇率双轨,使外汇贩子乘机倒买倒卖外汇从中牟利。
    2.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企合一给权钱交易提供了体制条件。我国原有体制的本质特征是实行政经合一、政企合一。经济运行是依靠行政机构、行政层次、行政机制、行政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行政体制之外,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制。改革起步以来,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都没有触动原有体制的这个根基,甚至有些措施还强化了经济运行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因此,行政权力依然作为凌驾于经济之上的绝对权威发生作用。例如,这些年打假为何越打越猖狂,就是由于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③  企业和管理机构的领导人由上级政府任免,以至有人乘机靠卖官发财,④  有人靠行贿捞一官半职;进出口必须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配额等方可通行。颁发证件是政府机构的特权;取得证件便可以在市场上取得证件所赋予的垄断利润。因而,证件便成为交易的对象物。在“放活小企业”过程中,出售、租赁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有些企业变成少数掌权人或其亲友的私人财产。
    3.稀缺资源转化为商品。像土地这类稀缺资源,在原有体制下不具有商品属性,国家禁止买卖土地。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开放了土地市场,土地的使用权转为可以买卖的商品。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周期性膨胀,炒买炒卖土地成为攫取暴利的捷径。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划拨土地,获取巨额贿赂;不少投机商无偿得到批租土地,或转手高价出卖,或营造房屋牟取暴利。199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增达124000家,比上年增加2倍多;房地产投资732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开发土地2.3万公顷。其中,政府机构无偿划拨供地占90%。有的地区土地投机达到疯狂的地步。据报刊披露,全国发生的土地黑市或灰市交易每年达500万起,交易金额达400—500亿元,国家地产收益流失一年达200多亿元。①  其中大部分落入房地产商的腰包。
    4.垄断性行业中靠垄断资源供给牟取暴利。一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的部门,如政府外贸部门控制内销和外销经营权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垄断利润。因而这种权力也成为逐利者交易的对象。又如国有银行信贷部门拥有对企业发放贷款的权力,一些职员乘机向申请贷款的企业索取巨额“回扣”,或者企业向其“赠送”股票。
    5.资源短缺、商品供不应求所形成的卖方市场难以在短时期内改变,也为牟取暴利提供了条件。在计划体制下,由于供求缺口大,价格体制僵化,长期靠计划分配来调节供求矛盾。改革后,逐步放开物价,政府将物价决定权交还给了市场。但由于企业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粗放外延增长方式转变滞后,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买方市场的格局,与价格改革难以同步实现。基础产业的“瓶颈”制约,外汇紧缺,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等紧缺,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会存在。
    6.经济增长周期性地过热,高通货膨胀,与投机资本猖獗互为因果。经济周期的频率和强度与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这一时期,由于传统体制和发展战略的惯性作用,分权让利又使地方和企业表现出强烈的扩张冲动,因此,超高速增长和由此引起的经济关系全面紧张,便成为这一时期难以遏制的倾向。经济过热又给价格改革引发的显型通货膨胀火上加油,使通货膨胀居高不下。这一切给投机资本肆虐提供了良机。投机资本猖獗造成了虚假繁荣,搞乱了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剧经济过热。①
    7.经济市场化过程缓慢,市场体系发育不平衡,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也是滋生暴利者的重要因素。我国进行市场化改革与战后的日本、西德相比,起点要低得多。经济市场化首要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改革只能促进而不能代替生产力的作用;只能顺应生产力的要求而不能超越生产力的许可。如果改革措施操之过急,就可能事与愿违。在产品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发育不良的情况下,急于开放股票市场、期货特别是外汇期货市场,造成前几年股市风潮迭起、外汇期货市场混乱,众多股民受损,国家巨额外汇资金外溢,而极少数人乘机捞取钱财成为暴发户。再如,各种中介机构的建立,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所必不可少的。近几年各种事务所、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其中,许多机构把政府赋予的职能变成牟利的特权;有的与不法厂商狼狈为奸,直接参与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走私等活动,从中牟取暴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暴富,不能仅仅看成是经济犯罪行为,而应当把它看作是特定经济发展时期即转型时期的体制现象。它是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伴生的怪胎。要完全避免它,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制,规范市场秩序,把它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进而消除它大量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环境。然而,这决不是说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把它怪罪于市场化改革。体制转型为暴富层滋生提供了缝隙和土壤,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的决定性因素则是经济主体自身的行为。

        四、暴富群体的社会属性分析

    暴富者具有先富的特点。部分人先富是符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的。但是,能否说暴富群体是“新的社会生产力的代表”呢?能否说暴富群体是“改革的促进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体现者”呢?回答是否定的。
    暴富群体并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是寄生在社会经济机体上的毒瘤。社会财富是由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服务的劳动者创造的。暴富者并不是靠诚实劳动致富,而是靠不择手段地掠夺和侵吞他人劳动成果发家。②  他们从事黑色经济虽要冒风险,要消耗体力和精力,但他们付出的“劳动”不是社会必要劳动,而是有害的、破坏性劳动。现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剥削,但是,暴富者与从事法律许可的正当经营的剥削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后者虽然也属于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剥削者,但他们的经营活动是有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活动;他们的剥削所得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占有剩余的方式和数量受到一定的限制。
    暴富群体对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起破坏性作用。暴富者的经济行为是以最大限度地无偿侵吞和掠夺资源为宗旨的。他们挥霍无度,这种寄生性资本不具有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机能;他们制造假冒伪劣,乱采乱挖矿藏,破坏和浪费自然资源;他们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搅乱市场秩序,破坏政府宏观调控。所以,暴利资本越猖獗,资源配置就越恶化,资源破坏和浪费就越严重。
    暴富群体阻碍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地增长。暴富群体的肆虐加剧了经济周期的频率和强度。80年代中期以来,几度经济过热,与暴富者寻利制造经济泡沫是分不开的。“全民经商”热潮,大量的“皮包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滋生;开放证券市场,巨额的投机资本拥进有限的股市,掀起炒股热潮;启动房地产市场,炒卖土地批件,转包建筑工程,成为牟取暴利的捷径。这两次经济过热均与暴利资本的投机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暴富群体是阻碍和破坏市场化改革深化的主要危险。暴富者虽然受益于改革,但他们的利益与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却是根本对立的。他们的寻利活动,严重地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法制和法治建设,扭曲市场信号,侵吞改革成果,挥霍和浪费社会财富,恶化分配关系,败坏改革声誉。暴富者的利益与深化改革是根本对立的。价格多轨制、无序的市场、卖方市场、政府放任自流、经济大起大落等等,这些都是暴富者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因此,他们才是真正反对改革的主要危险。
    暴富群体是侵吞公有资产、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蛀虫。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公共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的手段。暴富者聚富的首选目标恰恰就是公有资产。他们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公共财产,将人民创造的财富据为已有。他们横征暴敛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搅乱了社会分配关系,动摇了社会主义根基。
    暴富群体的寻利活动毒化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暴富群体的危害性还表现在它对人民政权有极大的腐蚀和瓦解作用。暴富者把他们的黑手首先伸向人民政权。他们用金钱收买、贿赂政府官员,充当他们的代理人,假官员手中的权力来牟取暴利;他们肆意践踏党纪国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们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挑拨党群、政群关系,败坏人民政权的声誉;他们把职权变为牟取私利的特权,盘剥百姓,称王霸道,横行乡里;他们与不法外商勾结,坑害国家,出卖民族利益。
    由此可见,在体制转型时期的这个新生群体虽然受益于经济发展,但他们决不是“新生产力的代表”,而是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破坏因素:虽然他们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但他们决不是“改革的促进派”,而是社会主义市场取向改革的障碍。
    暴富群体的崛起是当前深化改革的主要危险。这是因为:第一,他们的利益与深化改革是根本对立的。他们不愿意恢复旧的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但他们也不愿意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经济运行多轨制、市场无序,恰恰是他们赖以滋生的主要条件,是牟取暴利的主要途径。他们的切身利益决定了他们主张改革就此止步,长期维持多轨制。而改革每前进一步,就意味着他们生存条件进一步削弱;改革成功之时,暴富虽难绝迹,但不会形成群体。第二,与那些只动口不动手的守旧势力不同,他们反对和破坏改革是有实际行动的,而且手段卑劣,气焰嚣张,无孔不入,劣迹遍布各行各业,直指各级党政领导机构。如果任其发展,改革的成果必将被他们窃夺,最终他们将会把改革引入歧途。第三,转型时期,与暴富群体之间所进行的遏制与反遏制的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实现共同富裕。暴富群体是体制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任其发展,它必然会进一步蜕变为新生的官僚、买办、封建性质的阶级。那时,他们就不会仅仅满足于通过非法途径牟取暴利,而要夺取政权来巩固、维护和发展他们的既得利益。
    虽然体制转型时期产生部分人暴富乃至暴富群体难以完全避免,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蜕变为新生剥削阶级是必然的。只要政府坚定地反对腐败,坚持市场化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暴富群体绝种是完全可能的。

        五、对若干不同观点的商榷

    部分人暴富现象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对此,学术界似乎没有人否认,但怎样看待和分析这一问题,却有不同观点。
    有种看法,认为我国现在由于出现了部分人暴富,贫富差距已经扩大到两极分化的程度。我认为,改革以来,贫富差距没有趋向缩小,而是在进一步扩大。但是,第一,收入差距扩大之势是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达到或接近小康的基础上出现的,而且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有了保证,因而这种差距具有相对的性质。第二,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这两个经济范畴虽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积累的特殊规律,而不是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它首先是指生产条件即生产资料分配的两极化,即资本积累和贫困积累两极化。改革以来,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并没有丧失,社会主义公有制依然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资本主义积累的规律除了在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中占支配地位之外,不可能主宰我国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和积累。近18年来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普遍得到实惠,这个事实是有目共睹的。
    有种观点,认为暴富者虽然人数不少,但不能说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或阶层。理由是:暴富属经济犯罪,不能把罪犯看成是一个阶级或阶层;他们所获得的所谓“暴利”数量有限,与发达国家工薪阶层相比,称不了富裕;他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共同体。有人把暴富与“先富”混为一谈,以先富起来的人未形成一个资产阶级为理由,否认暴富群体的阶级属性,认为“目前已出现一些年收入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的高收入户,有的个人家庭资产达百万元、千万元。但这些高收入户尚未形成具有共同社会地位和共同利益的‘利益群体’”。①  认为它们“不是一个具有共同社会地位和共同利益要求的‘利益群体’或‘压力集团’;他们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泛化群体;他们还从未出现过带有一致的政治要求或利益要求倾向的集体行动”。②  笼统地说目前已形成了一个新资产阶级,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但如果以此为由,否认暴富群体的阶级属性,却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什么是阶级的问题,列宁曾经作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③
    列宁的这个定义反映了阶级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因而它适用于已经成熟的、定型化的阶级。当前,我国正处在由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阶级关系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因此,分析这一时期阶级关系切忌简单化,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列宁的定义。阶级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有亦已成熟的完全的阶级,有正在形成中的阶级,有处于消亡过程中的没落阶级,还有死而复生的阶级。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列宁的定义却对我们判明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否具有阶级的属性,是否形成为一个阶级,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首先,我们所面对的暴富户就数量而言,相对于12亿人口来说虽是少数,但它已经是一个分布面极广的具有相当规模的群体,可能超过旧中国以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难道我们能因蒋家王朝只是亿万人中的一小撮而否认它的阶级属性吗?阶级或阶层是个社会群体,但不是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数量概念。它首先是个经济范畴。其次,暴富的方式或途径虽是违法的,但它同一般的盗窃、贪污是有区别的。因为暴富群体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地下经济、灰色经济,它的活动是与社会再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并通过这个过程实现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占有。与典型的产业资本形态不同,它们一般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是通过权力资本支配属于公众的财产。这样,它们既可以牟取暴利,又不必承担资本经营的风险。用他们的黑话说,就是“用共产党的钱做无本生意”!再其次,暴富者虽然是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群体,他们在市场上也有争斗,但他们的利益却是共同的、一致的。他们化公为私、不劳而获、贪得无厌,竭力瓦解公有制,因为公有制是他们暴富的最大障碍;他们反对政府对市场实行调控,主张建立由他们主宰的市场经济,因为正是多轨运行和无序的市场为他们暴富提供了条件和机遇;他们反对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主张改革就此止步,因为市场体系发育成熟、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法制健全意味着他们赖以生存的沃土将被铲除;他们敌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贪官沆瀣一气,通过钱权交易,左右政府的政策,窃取权力,因为人民政权是他们从事非法牟利的最大障碍。所以,暴富者虽然职业各不相同,牟取暴利的方式千差万别,彼此为分割暴利也明争暗斗,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却是共同的、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才使他们区别于其它阶级、阶层,构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
    但是,目前这个社会群体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为一个阶级。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的政策和改革的目标不同于俄罗斯,对体制转型时期出现的暴富者不是通过全面私有化给予扶持和鼓励,而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遏制、惩治的政策。因此,这个群体处于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而旺盛时而衰败的状态,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它的构成随着经济周期和改革的进展经常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对他们牟取暴利的活动采取听之任之、庇护纵容的态度,他们便会迅速发展,进而演变成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所以,我们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并不是自发完善、自然完善。

        六、对策:反腐败和深化改革并举

    有种时髦观点,即所谓“适度腐败有益论”。①  腐败是暴富赖以滋生的温床;暴富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两者互为因果。有人认为,“腐败对经济生活有其积极的一面”,“在某些经济环境中腐败有一定的价值”,“腐败是经济的润滑剂”;因此他们主张“腐败适度存在”,“既然现在无法达到‘根除腐败与改革顺利推进’这一帕累托最优状态,那么从经济学角度看,只能追求‘改革进一步推进,腐败适度存在’这一次优状态”,“反腐败要适度”。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对实践也是有害的。
    首先,暴富者是人格化的私人投机资本,它的行为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具有贪得无厌的本性。任何一次获利都是它再次获得更大利益的起点;寻得任何数额的租金对他来说都是一个有限的数量。因此,暴富者对私利的追逐是无限的、没有止境的。所谓“有限腐败”完全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小富即安”的心态是小农经济的产物,对现代市场经济中贪得无厌的投机资本是完全不适用的。
    其次,主张“用适度腐败”换取“改革进一步推进”,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腐败和暴富固然是体制转型时期的社会产物,但腐败和暴富与我国改革的性质、方向、道路却是根本对立的。暴发户是靠改革的转型时机发迹,是投双轨运行的机,而不是靠改革本身致富。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消灭剥削,相反地还要允许削削和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存在,并且在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前提下还允许其发展。但暴富不在其列,暴富者的行为是反改革的。深化改革就是要加快体制整体转型,从而根除腐败和暴富赖以滋生的环境和土壤。因此,从改革自身的规律和趋势来说,两者成反比例、反方向进展。两者的关系不是互补、互促,相反地,改革的进展、改革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腐败。反腐败越坚决、越彻底,改革就越有保证。如果对腐败采取容忍或纵容态度,改革最终就可能被腐蚀,以失败告终。所以,二者势不两立。
    再其次,所谓“适度腐败”换取“改革推进”,是得不偿失的。当前,腐败和暴富已经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早已大大超出了广大群众所能容忍的“适度”,远远超出了社会所能承受的改革成本和代价。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要么坚定地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为深化改革创造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要么对腐败听之任之,任其蔓延,让改革走上歧路。两者必居其一。改革18年来的事实表明,腐败是一种致命的癌细胞,具有极强的腐蚀性。一旦染上它就会扩散。如果说它是种社会成本和代价的话,决不是用多少金钱能衡量得了的。因为我们付出的将是政权和党的机体的蜕化,是社会资源配置恶化,是社会两极分化。那时,腐败这副“润滑剂”必将把社会拖向新的官僚买办统治的半殖民地社会。
    开展反腐败是否会造成“政府官员个个汲汲可危,彻底失去了参与改革的动力”呢?把发不义之财作为参与改革的“动力”,这种以改谋私的人是十分危险的。真正献身于改革大业的仁人志士不仅不会因反腐败而“汲汲可危”对改革“失去动力”,相反地,他们是反腐败的坚定斗士。应当明确,如今反腐倡廉与过去的“反右倾”、“文革”是不能混为一谈的。现在是依法惩治腐败,不搞运动,不搞“一刀切”,也不下达百分比。完全不必担心扩大化,更不会出现“人人自危”的局面。整治暴富是个政策性很强的任务。因为暴发户是混杂在“先富起来”的那群人中间的。我们必须把勤劳致富、依法致富与非法暴富严格地区别开来。对前者要给予大力扶持、积极鼓励,对后者则要依法惩治;惩治后者正是为了保护前者。过去我们违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规律,推行过“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政策。现在决不能因噎废食,对非法暴富也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实行市场经济并非注定腐败成风、暴富成群。我们对市场并不陌生。建国初期实行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质上也是种特殊形式的市场经济。那时,尽管出了刘青山、张子善之类的败类以及“五毒俱全”的不法奸商,但经过“三反”、“五反”,党风、民风大变,有效地扼制了腐败。可见,腐败、寻租并不是不治之症。所以,要根治暴富,必须坚持反腐败。
    健全法制,严格执法,这是整治暴富的主要手段。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经济法制不健全,一些应当尽快建立的法规尚未出台,例如遗产税;二是已经颁布的某些法规没有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改,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三是执法不严,例如对偷漏税者,处罚过轻。
    反腐败,整治暴富,防止两极分化,根本的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体制整体转型。更为紧迫的现实的步骤应当是加快政治——行政体制的改革。杜绝钱权交易,必须从源头抓起,建立权力的约束、监管、制衡机制,精兵简政,这是当前深化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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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2期。
①  《经济参考报》1995年7月24日。
②  《文汇报》1995年2月23日。
③  《上海经济研究》1996年第1、2期合刊。
④  《经济日报》1996年2月2日。
⑤  《人民日报》1995年4月20日。
①  《经济日报》1992年11月25日。
②  《光明日报》1996年4月15日。
③  《半月谈》1996年第8期。
④  《中国改革报》1996年11月26日。
⑤    深圳市顾少光等3名罪犯,1994年10月开始合伙专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意”。不到半年时间,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1.24亿元,获暴利374.1万元(《经济日报》1996年9月11日)。
①  《经济参考报》1996年7月6日;10月11日。
②    据调查,珠江三角洲地区外来农民工1994年状况:私营企业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超过1/3;劳动时间每天平均12.4小时,11.5小时—14小时的占2/3;多数人从事高温、粉尘严重、噪声大、有毒有害的工种(《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③    原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高文效利用职权倒卖股票认购证和内部职工股,获取19.6万元收入(《周末》1995年3月11日)。
①  《光明日报》1996年9月22日。
②    轰动全国的沈太福金融诈骗案。沈为北京中城科技开发公司总裁,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半年内从全国11万多人手中非法集资10亿多元。
③  《法制日报》1996年9月24日报道,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天鸿电器公司,制造伪劣低压电器,五年产值累计1000多万元,一直受到当地政府庇护。
④江西省广丰县县委书记郑元盛做“卖官”生意,三年内获暴利60多万元(《光明日报》1996年8月20日)。
①  《经济日报》1992年11月25日;《光明日报》1993年7月28日。
①  近几年全国性的“公司热”势头很猛。1992年底,全国登记的公司达48.7万户,比上年增加88.8%。1993年又翻一番,达百万户之多(《经济日报》1994年8月16日)。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出无资金、无机构、无场地的“三无”企业73210户。(《经济日报》1995年9月7日)。沈阳市1995年4月共查出“三无”企业近两万家,占全市登记注册企业总数的1/5(《经济参考报》)1995年7月30日)。
②  上海市奉贤县轻工设备厂厂长唐某用虚开发票、伪造工资单、截留利润等手法,隐匿企业资产,将10万元公款变成他私人购买企业的第一期付款。他不费分文,把一家集体企业变成由他个人全额投资的私人企业(《劳动报》1996年7月17日)。
①  王春正:《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第13页。
②  李培林:《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③  列宁:《伟大的创举》,《列宁选举》第4卷,第10页。
①  参见《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3月15日。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