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钟是不是演了样康:美国花旗参农业总会诉常州远亚公司、湖南康尔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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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花旗参农业总会诉常州远亚公司、湖南康尔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答辩状 2007-04-27 21:1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敬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2楼,联系电话:13974854507

因原告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

答辩人所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委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得。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答辩人正是基于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上述许可证照的信赖,才委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答辩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再对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商标权进行审查。答辩人的确是不知道、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因此,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

二、答辩人能证明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故其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答辩人委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典型的“合法取得”,且答辩人在得知其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后,立即在本答辩状中说明了该商品的提供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即便是假设贵院最终认定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答辩人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现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说明了提供者,因此,答辩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