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谈广西纯资本运作:正安县城饲料加工厂片区改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3:46:12

正安县城饲料加工厂片区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县城饲料加工厂片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正安县城饲料加工厂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内住户17户,单位1家,被征收房屋面积 7596.07㎡,其中住宅面积3071.91㎡,厂房2530.58㎡,办公楼792.52㎡,门面20间,面积1201.01㎡(详见附件)。

二、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产权人自主选择。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还房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步梯房还房。

2、还房套数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还房1套,121—240平方米的还房2套,241—360平方米的还房3套,依此类推。

3、还房选择办法:住宅房采取积分制,以被征收住宅总面积一平方米积一分,用总积分除以还房套数得出的积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顺序分相同的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中自行选择。

4、住宅房差价结算: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相等部分,砖混结构不补差,砖木结构补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补砖混结构40元/平方米。

还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面积的部分,按本组团内同楼层商品房产权面积实际销售的平均价下浮10%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房屋销售的平均价按在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同期产权面积成交价计算)。

还房面积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如被征收人不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由征收人按1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在还房时结算。

(二)门面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门面还房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的相同等次门面中还房。主街还主街,次街还次街,巷道(小区)门面还巷道(小区)门面。

2、门面还房办法:按被征收的间数、面积及被征收门面位置顺序依次还房。

3、门面房差价结算:还门面面积与被征收门面面积相等部分,相同结构不补差。砖木结构补砖混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框架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补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补框架结构300元/平方米。

还门面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还门面面积超过被征收门面面积部分,按本组团内相同等次门面产权面积实际销售平均价下浮10﹪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门面销售平均价按在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同期成交价计算)。

当还门面面积不足被征门面面积时,可以在征收人提供的其它门面中还房(结算时互补价差),也可以按本组团内相同等次门面产权面积的实际销售平均价下浮10%给予货币补偿(门面销售以在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同期产权面积成交价计算),补偿金额在还房时结算。

(三)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

(四) 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金额在还房时一并结算。

三、过渡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2年,在过渡期内以实际过渡月份计算。过渡时间从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完善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之月起至下发新房入住通知之月止。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12个月,其余部分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4、延期过渡:如不能按期还房,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满两年的增加75%,逾期两年以上的增加100%。

四、其它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门面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门面面积与过渡时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主街门面,每月每平方米12元;次街门面,每月每平方米10元;巷道和其它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偿金在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18个月,其余在还房时结清。

2、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面积计算,住宅房每平方米6元,门面房每平方米15元,其它非住宅房每平方米8元。

搬迁费的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50%,其余部分在还房时结清。

3、电话(宽带)、电视、单列水表等设施的迁移按《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补偿标准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金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上述设施拆除时,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报停,还房时自行恢复。

五、奖励

被征收人在接到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进行奖励;在16—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进行奖励;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其它事项

1、土地、房产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前,向县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处理、完善相关手续。

2、被征收房屋交付现状:门窗、护栏、水电表以及其它已计算补偿金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被征收人不能毁坏或自行拆除,否则将按评估价对应扣减补偿金。

3、还房应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4、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