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的近义词和反义词:潜逃者要承担的不仅仅是金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4:15:57

潜逃者要承担的不仅仅是金钱

21世纪网 张仁瀚 2011-09-27 10:37:52   核心提示:当这种“欠人更多”渐渐成为整个社会弥漫的生存法则,我们社会将会彻底地崩溃。

         自8月中传媒报道广东有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老板潜逃,9月以来有关老板逃跑的报道更多了起来。据报道指近日江浙一带企业资金链极为紧张,多名老板一夜消失,仅9月22日一天就有9名温州老板跑了。这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经济专家们多批评社会融资渠道之不畅,令致老板们为维持生产、为“做大”企业去借高利贷,走上了经营破败的不归路。

         咱们社会许多的专家高人,一直以来都是那样温柔的对待“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做出了贡献”的企业老板。我想,哪我就不必重复讲把老板潜逃原因归咎于社会客观问题的观点了,还是谈谈我自己对老板潜逃事件也许有些另类的看法吧。

         8月下旬我就广东老板潜逃写了第一篇评论,指出:一些企业老板采取“人欠我,我欠人更多” 的经营运作方式,可以超低价接单,可以一时把厂做大,但这是运用了一条经营上的灾难法则,企业终将破败。更可怕的是,当这种“欠人更多”渐渐成为在我们整个社会弥漫的生存法则,我们社会将会彻底地崩溃。(读者可看参阅21世纪网时评栏目张仁瀚专栏文章:《请抵制企业“灾难法则”》http://www.21cbh.com/HTML/2011-8-26/4MMTI1XzM2MDI4Mw.html)

         今天我再次为老板潜逃写下评论,就算是“二评老板潜逃”吧。

         我之所以前面讲专家们对老板是很温柔的,其实是表达一个事实。我们社会自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告别“越穷越光荣”的日子,从改革开放初期观念仍保守,对经营赚钱的惊讶不屑,早已转变为对“企业英雄”的羡慕美誉、对做生意的人其常见的缺失宽泛地容忍了。那些能够下海经商做厂,突破当时的种种非市场经济禁锢,做起企业的人就被称为老板或企业家。“老板”这称号,也早从稍有贬义不知不觉变成“有实力、有财力”的褒扬之称了。

         可是,渐渐的,做厂的“老板”生活绝不仅仅是下单排产交货那么单调了,和社会的关系也绝不仅仅是“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做贡献”那么单纯了。有些老板,上声色场所谈生意是应酬,带关系户到澳门耍几把然后宣称赢了大银是公关;而在实体经营上,更有为实现超常规发展,下狠手采取哪种极见效的手法:“人欠我,我欠人更多”,而且这本事越大,似乎企业就越能“做大、做强”。

         只是到了忽然一日,人们发现气粗财大、气宇轩昂的老板忽然消失了。人们更发现这潜逃的老板必定欠下一屁股债。而且这债啊,其量之大,往往按规范的财务核算进行审计,发现自办厂以来所赚的纯利都不及其几分之一。这是说,那些个潜逃的老板,可能自办厂以来,就没有真正赚到一分钱。

         据报道,温州那家老板潜逃的眼镜产业龙头老大企业,一年的产值曾达2个亿,可是借款可能已达20亿,其中民间高利贷12亿、银行借款8亿,每月要还利息500万。现在做厂利润率通常不过3%-15%之间,这龙头老大有什么神仙术不成,就敢借这一大笔债,当然了:“人欠我,我欠人更多”是一大“法宝”嘛。

         又据报道,浙江奉化的一大服装厂老板潜逃,债务总额2亿左右,其欠银行借款超过一亿,欠民间借款几千万,包括欠个人以及担保公司巨额债务。报道还指出这老板“出入境方面的消息则验证了坊间传言的曾多次进出澳门的说法”。

         近几天网上还流传温州老板跑路清单,一日跑了9个就是首先在网络传开的。哪清单整理列出了每个潜逃老板的欠债和原因,基本上借款都是用于填补经营上的资金窟窿,或赌输巨额金钱。

         我二评老板潜逃的观点是:老板潜逃,欠下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欠下了很多笔社会巨债。

         潜逃老板欠下的一笔社会巨债是:损毁了社会信用关系。

         我想不必再重复去论证信用对于一个健康有效运作的社会是多么重要了,这方面已有太多的真知灼见,这也早已是社会的公论。我在此要指出的是,目前我们这个社会仍然很温柔的替那些希望更多、更方便借到钱的老板说话,希望国家尽快改革金融体制,让民营企业能够像国有大企业那样公平地贷款,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的专业人士还具体提出了让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方案。

         可是我看不到有这么一种必然:将来“公平”地向民营企业贷出来的银行贷款,这些老板拿了这款就立地成佛了。立马奉行不跑跑,不潜逃,欠债必还的高尚情操?

         当人们批评现有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不能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的时候,不要完全忽视了另外一种事实:金融机构如果按照规范的融资评估流程,审核我们众多的民营企业,其经营和资产状况符合贷款要求吗。金融机构要设定最低的风险保障,这是基本的金融经营要求啊。这也是一种天经地义的公平性吧!

         有的财经专家建议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放宽或改变“严苛的”和“不切实际的”,现有以资产抵押为主的贷款审评方式。可是,现在我们这社会的民营企业家们,连贷了民间高利贷不还就可能被私法侍候这么危机的事儿,一批一批都还敢跑路,他们对再“严苛”也只能依靠公共法律体系的现有合法金融机构,如何能够提出有效的非资产性“信用”来,能够让金融机构采信?

         民营企业家们,尽管你们也会说,有潜逃那是别个人的事,我没有跑啊。可是“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可缺失的基本一环是:整体的诚信水平要达到一个可以置信的位置。通俗一点讲,就是必须基本上不出现别个老板跑跑了,社会才相信你也不会跑跑。因为按概率法则,你就算今后终于跑路了,也是金融机构可以风险容忍的小概率事件。

         我们看看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置信度。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有没有资不低债的现象,当然有很多。华尔街甚至还暴露了一个靠做假资料骗了数十亿美金的某“金融大鳄”。可是就连这位大鳄也没跑(或者可说是跑不了),因为告发他的是他的儿子。他的儿子们认为父亲必须接受法律解决而不是其他方式。这样的一个社会,其信用体系就能够支撑其方式灵活的金融关系。

         我认为宽松、灵活、高效的金融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置信度是不可分离的。无视这基本关系,将不会有达到美好愿望的金融现实存在。

         建议民营企业家们,还是正视这个现实,互相提个醒,减少出现“一颗老鼠屎坏一锅饭”的现象。

         也建议民间放贷者们,是自己的钱就更加要看紧一点,也要更看重企业家的个人信用和整体信用,毕竟跑一个可能自己也损惨了。这也是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环。

         潜逃老板欠下的又一笔社会巨债是:损毁了社会法律的约束力。

         潜逃就是在逃避还钱的同时,逃避接受法律的约束。我国已有包括合同法、破产法等构成有关债务清偿的法律系列。《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我们要看到,《破产法》除了给予债权人一定的清偿保障外,实际上也给债务人一个“丧失清偿”能力的允许。而且在破产法中还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企业家只要接受破产法的约束,只承担民事责任。

         而《破产法》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潜逃的老板已经是逃避破产法的约束,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希望审视的是,潜逃的老板有什么利益值得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是潜逃时也席卷了巨额资产,或是逃避财务清偿有快乐或者快感?

         当出现众多的逃避现有法律约束行为,法律将趋于严苛而不是趋于宽泛。对企业经营的法律约束将更加严谨。

         我们现在正当经济环境动荡之时,某个人企图不承担责任的行为都可能损毁已经脆弱的社会经济、法律关系,可能造成众多人的事业损害甚至家庭悲剧。潜逃者必然要承担的将不仅是金钱债务,对社会的损害也将回馈为对他本人的惩罚。而他首先是自毁了自己的事业和社会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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