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阿玛尼官网价格:揭秘:法庭对江青判决为何由死缓改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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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法庭对江青判决为何由死缓改为无期

更新时间:2011-08-18 互动:军事历史网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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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四人帮”兴亡》,叶永烈着,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江青在1981年1月25日被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到了1983年1月25日,她被改刑为“无期徒刑”。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死刑缓刑期间如有悔改表现,可改刑为无期徒刑。”江青谈不上“悔改表现”,但是以这样用词讲究而巧妙的理由为她改刑:“没有以极端的方法抗拒劳动改造。”

  其实,在1981年1月,当特别法庭决定判处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就已考虑了二年期满时怎么处理。

  伍修权曾这么谈及:

  “至于‘死缓’二年以后怎么办,我们也有个初步设想,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公布和十二大开过以后,我国人民对这类重大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一个特别决议,对这次判决予以减刑,将江青、张春桥死刑变为无期徒刑(引者注:在十名主犯中,唯张春桥和江青一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的无期和有期徒刑,是否也相应地减刑,到时候再酌情处理,以此体现我们政权的稳固和政策的正确。……”

  1983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送达江青,上面写着:

  罪犯江青,女,现年六十九岁,山东省诸城县人,现在押。

  罪犯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五岁,山东省巨野县人,现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张春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特法字第一号判决,认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都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三八条诬蔑陷害罪,罪犯张春桥并犯有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执行期,到1983年1月25日,二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