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化妆品多久到国内:企业自备车辆还是成立公司搞运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43:56

企业生产且运输产品的税收筹划中,目前税收筹划界认同一个观点,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值(称为R物耗比即运费收入中物质消耗的比例,如某运输企业不含税收入100元,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物质消耗项目不含税金额为50,物耗比为50%)以23.53%为临界点。当R小于23.53%时,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否则不应设立运输公司。

  这种观点认为,对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的增值税,即抵扣率为17%×R(R为运费中可抵扣税的物耗比);若企业请他人车辆运输,或是自行成立一家运输公司,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收支相抵后,运费的实际抵扣率为4%,假设两种情况下抵扣率相等,即17%×R=4%,R=23.53%,说明当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达到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经测算,企业自营车辆R值小于23.53%,应单独成立一家运输公司更划算。

  此种观点有明显的问题。对税收筹划方案判断标准理解为不同方案税负小的优先。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以折现的税后净利润为标准的。不同税收筹划方案有不同的税后净利润。应以不同方案的税后净利润为标准进行判断。

  按常理,税后净利润应为收入减去费用所得。这里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收入与税收之外的费用不变时,因增值税与税后净利润无关,其它税种(除企业所得税)皆是所得税税前可扣除费用类。只有在增值税外的税负相比较大小,以税负金额大小为标准进行判断才可行。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等税负大小进行判断作出税收筹划方案是不科学的。

  例一:吉祥公司的收入为100万元,税费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方案一中实缴增值税为20万元,方案二中实缴营业税为10万元。显然方案一中税负大于方案二中税负金额为10万元;但方案一的税后净利润为16.5万元大于方案二中税后净利润为13.2万元。显然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2)不同方案增值税负的变化可能会引起收入与费用的变化,甚至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变化,此时用税负大小进行方案选择更是不科学的。

  例二:如吉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来在运费中收取如意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含增值税年运费为1170万元,另外油料费与维修费一年共计585万元。当吉祥公司成立独立的宝来运输公司时,宝来公司的收费金额定价为=1170÷1.17÷(1-7%)=1075(万元),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如意公司的成本不变。同时,宝来公司中原来的油料费与维修费因可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前费用为500万元,但成立宝来运输公司后的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费用为585万元。此时只有考虑不同方案的税后净利润才能作出最佳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

  下面综合考虑不同方案的税收净利润为标准进行筹划方案的决策。

  例三:吉祥公司是一家设在西部的生产且运输冷冻产品的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含税的运费收入为A元,其中相应的油料费、修理费金额为B元。吉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33%,暂不考虑除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外的附加费用。如果吉祥公司单独成立一家宝来运输公司,对如意公司的定价为M元,(为保证如意公司的税负不变M=A÷1.17÷(1-7%)),另外其中相应的油料费、修理费金额为B元不变。据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宝来公司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免税的两年中:

  1)分立前的吉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B÷1.17)×(1-33%)此为(1)式;

  2)分立后的宝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1-7%)×(1-3%)-B]此为(2)式;当

  (1)式等于(2)式时,有B/A=74.60%,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74.60%为临界点。

  2.在减半征收期三年中:

  1)分立前的吉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B÷1.17)×(1-33%);

  2)分立后的宝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1-7%)×(1-3%)-B]×(1-33%×50%);当两者相比后得:B/A=65.45%,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65.45%为临界点。

  3.在正常征收期三年中:

  1)分立前的吉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B÷1.17)×(1-33%);

  2)分立后的宝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1-7%)×(1-3%)-B]×(1-33%);当两者相比后得B/A=25.31%,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25.31%为临界点。

  综上可明显看出:是否设立单独的运输公司,考虑的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影响因素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而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直接影响了R值。

  在这种运输公司享受分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是否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应该比较运输公司在整个经营期内的税后净利润,而不是考虑单独的一个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值进行决策。

  例四,例三中的吉祥公司的A值为每年1170万元,B值为每年585万元,假设分立后的公司经营期为8年,其它条件不变。试作出是否分立运输公司的方案。假设折旧率为10%.

  假设不分立的话,8年吉祥公司的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利润折现值为(1170÷1.17-585÷1.17)×(1-33%)×(P/A,8,10%)=1787(万元);

  分立的话,运输公司8年相应的税后净利润折现值为:

  两年免税期间是[1170÷1.17÷(1-7%)×(1-3%)-585]×(P/A,2,10%)=795(万元);

  三年减半征收期间是[1170÷1.17÷(1-7%)×(1-3%)-585]×(1-33%×50%)×(P/A,3,10%)×(F/A,2,10%)=786(万元);

  三年正常纳税期的税后净利是[1170÷1.17÷(1-7%)×(1-3%)-585]×(1-33%)×(P/A,3,10%)×(F/A,5,10%)=474(万元)。

  8年经营期内运输公司的税后净利折现为:795+786+474=2055(万元)。

  分立的作用是增加税后净利润2055-1787=268(万元)。

  可见,运输公司是否分设,依据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值为依据是不充分的,应依据不同方案的折现的税后净利润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