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量化分级公示牌:中国的精神病院为何“越来越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08:33

中国的精神病院为何“越来越火”

2011年03月02日09:52人民网王宁 蒋德海 徐行 刘娟   

[导读]精神病院多了不少附加功能:上访者被当地政府“精神病”、贪官、罪犯为逃避惩罚伪装成精神病

精神病院,一个让国人恐惧的名字。随着社会转型,患有心理疾病的人越来越多,精神病院越来越火也是情理之中。然而,如今的精神病院多了不少附加功能:上访者被当地政府“精神病”、贪官、罪犯为逃避惩罚伪装成精神病、因家庭矛盾被送精神病院……精神病院“越来越火”的背后值得反思,而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人人都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

精神病院异化的N种附加功能

功能一:成拦截上访“维稳”工具。2010年4月,湖北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之后又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新京报》则报道了另一个极端的例子:2008年,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其主治医生后来接受采访时说,镇政府带来鉴定书,只能按精神病治。

诚然,依靠权力可以解决问题,但是,不可不分青红皂白,滥施权力的大棒,动辄对百姓施以拳脚,这不是管理而是权力暴力。

功能二:成谋财害命合法执照。2010年3月5日,从日本回国的朱金红第三次在南通遭遇娘家人的疑似“绑架”,并在3月8日被强行送进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这起疑似案件的主谋,朱金红的母亲唐美兰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极具爆发力地公开表示“只要女儿把房产交出来,我就接她出院,否则就是没有好透”。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那将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功能三:成逃避惩罚的“保护伞”。譬如陕西汉阴杀人魔王邱兴华残杀10人后报纸鼓噪其“有精神病”;杀害6人的湖北京山“魔头”张金富落网了,有媒体又大肆喧嚣他“精神病发作杀人”,企图借鉴定让其逃脱法律应有制裁。杀死副局长的广东梦溪县海洋渔业局局长暴露后,也有传媒立即鼓吹和散布他有“精神疾病”的言论,企图误导舆论开脱杀人犯。

在权利、关系和金钱等等的运作下,利用“精神病”来保护各类杀人犯罪分子已成为社会和司法领域里日益凸显的一种歪风邪气。与日俱增的、利用“精神病”使杀人罪犯逃避严惩的现象,值得各级政府和领导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人民论坛编辑整理)

被精神病”背后的影子规则

一个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精神病”角色来保护自己或打击异己的事件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

王 宁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6期)

湖北十堰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江苏的朱金红女士被疑为谋财的母亲唐美兰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照此下去,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被精神病”的危险。

谁赋予了精神病诸多“角色”

按常理来说,把精神病人关进精神病院,是一件技术层面的事情,即是说,通过医生的技术诊断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真的患上了精神病,以及是否需要关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和控制。但是,由于精神病人具有法律意义和伦理意义上的免责“特权”,精神病角色客观上存在被利用的可能。例如,“装疯卖傻”说的就是当事人主动利用精神病人的角色来为自己开脱罪责或换取人生安全的策略。在这里,“精神病”是一个迷惑人的假面具,一种类似于动物保护色之类的东西。

精神病人之所以具有免责特权,是因为精神病人不具有正常的心智。在此意义上,“精神病”就是一个“标签”,一个“污名”,一旦某人被判定为精神病人,被贴上了“精神不正常”的标签,就被归于另类。精神病人的这种污名特征也存在被利用的可能。例如,把正常人当作疯子关进精神病院,就是对异己实施打击报复或消除异己威胁的“高明”手段。

不论是“主动精神病”(装疯卖傻)还是“被精神病”(被迫害),均是一种制度扭曲条件下的权谋与策略。显然,精神病角色的判定与控制,不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事情,而且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事情。一个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精神病”角色来保护自己或打击异己的事件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很显然,“主动精神病”与“被精神病”现象的意义,不在于精神病本身的判定与控制的技术,而在于它们折射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更深、更广层面的问题。那么,我们的社会哪里出了问题,以致“精神病”角色被频繁地加以策略性地利用?

一般来说,“被精神病”的情况多过“主动精神病”的情况。原因很简单,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不会轻易去装扮疯子来逃避威胁,因为装疯卖傻的成本实在太大。而“被精神病”则是一种迫害与打击策略,对阴谋家来说,玩起来轻车熟路。因此,接下来笔者只讨论“被精神病”的情况。

把精神正常的异己或威胁性对手当作疯子而关进精神病院,是一种消除威胁的手段,是一种对威胁性对手进行精神施害的阴谋,是违背法律与人权、践踏人身自由的黑社会行为。当公权部门采取这种策略,其负面后果就更加严重。“被精神病”涉及施害者的行为谋略。而任何谋略,都可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类。“被精神病”所涉及的正是非法谋略。非法谋略能够存在,说明我们的社会秩序还存在漏洞,以致让这种非法谋略获得生存的足够土壤。

违法谋略钻了制度或规则的空子

发达国家不同于不发达国家的一个地方,在于:它只有一套规则,而没有另外一套用来肢解该套规则的影子规则(潜规则);发达国家的规则体系具有很强的刚性,得到普遍遵守,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这些规则体系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产物,得到严格实施,并内化为人们的习惯。欠发达国家之所以欠发达,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它的规则体系不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得不到普遍遵守,或者说,要使人们遵守这些规则,常常要付出超常的规则实施成本;相应地,影子规则(潜规则)或违法谋略(阴谋)常常被一些人们用来肢解正式规则。当采纳影子规则或违规谋略不受惩罚,就等于变相鼓励人们采用影子规则与违法谋略。其结果是,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丛林法则与违法谋略获得存在的土壤。而“被精神病”就是一种丛林法则与违法谋略获得生存空间的结果。

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仅仅从修修补补的微观技术环节着手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宏观制度着眼。所谓制度,按照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说法,就是博弈规则,包括正式与非正式规则。社会要有序,必须做到各种规则能在最大程度上被普遍遵守,为此,必须让大众参与到各种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来,使规则成为体现社会共同意志的产物。同时,各种规则之间要兼容与配套,既要避免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冲突与相克,又要防止制度之间出现真空,避免给违法谋略留下制度缝隙。权谋者之所以可以用“精神病人”的标签来打击异己,就是因为这种违法谋略可以在达成自己的目的以后不受惩罚,即违法谋略钻了制度或规则的空子。

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被精神病”的群体往往是那些矢志不渝的上访者。他们给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带来无尽的“麻烦”。当这些“麻烦”让这些官员忍无可忍的时候,个别官员就产生了把这些上访者当作疯子关进精神病院的动机。可见,“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与我们的利益申诉渠道有限和社会冲突的化解机制不健全有关。引人深思的是,官民矛盾为何会走入无法化解的“死结”,以致官员会采用把这些“一根筋”的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的手段来处理这些“死结”。

就上访问题而形成的“被精神病”现象来说,问题的症结还在于,权大于法的情况还时有存在。权往往与谋联系在一起,如果权谋可以超越法律,或者可以隐蔽地操纵法律的判决,那么,运用权势与权谋把那些“一根筋”的上访者当作精神病人关起来,就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

转型社会出现制度缝隙是难免的,这意味着“被精神病”还可能会继续出现。但一个社会要进步,就必须从这些负面事件中吸取教训,必须不断从错误中学习,修补制度的缝隙,促进制度的完善。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做”,而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做”,因为每一步改革,都涉及利益的调整。当一些人的既定的利益要被割舍的时候,他们明明知道这样做对社会的整体与长远利益有好处,但他们并不愿意,原因无他,就是因为自己的利益要紧。

 

“精神病”收治乱局与制度困境

中国的精神卫生保障领域,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正被人利用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

蒋德海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6期)

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保障方面问题颇多。一项保障精神卫生人权的制度被异化,出现了诸多借精神病治疗侵犯人权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使我国精神卫生保障出现了极为严峻的挑战。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

我国近年社会经济发展极快,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精神病患者的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制度建设的缺位,导致精神病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突出。深圳律师黄雪涛完成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中国精神卫生保障方面的八大制度缺陷,比如,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导致出现“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后,出来寻求司法救济无门及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等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随着我国精神病人数量的大幅上升,导致我国精神卫生保障的现状极为严重。

既有人利用权力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也有人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把家庭矛盾中的另一方送进精神病院,甚至出现了贪官、罪犯为逃避惩罚伪装成精神病的现象。这表明,中国的精神卫生保障领域,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正被人利用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快精神卫生立法,不仅是我国精神卫生保障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为此,从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度看,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应尽快解决提上议事日程。首先要通过立法强化国家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的责任。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甚至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国家在精神卫生领域方面的投入太少,带来最大后果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精神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和保护,就可能成为社会得不到保护的根源之一。故适当和合理的资源投入,使精神病人有所治疗和保护,是保护“你”和“我”及社会每一个公民的重要措施。

国家应当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

由于观念和制度问题,我国长期以来把精神卫生保障主要作为家庭责任,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在法律方面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家庭责任推到了不合理的地步。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得干干净净。另一方面,对于有暴力倾向的重症患者,政府给予的救助远远不够。家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救助又严重不足,重重压力之下的家庭只能被迫放弃治疗,或者把患者囚禁起来,或者遗弃。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国家不能把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责任完全交由病人家属。出于对精神病人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应当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扩大社会的责任,减轻精神病人家庭的责任和负担,使国家、社会和家庭在分担精神卫生保障方面的责任合理化。

其次,对收治精神病人的程序要立法,要有严格的限制和制约。精神病人的收治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要通过制度建设,坚决彻底地杜绝“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的危险”。世卫组织《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问题》中就明确规定,为防止病情的“严重恶化”,允许非自愿留医。然而,为此目的而进行的非自愿治疗只有在如果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的情况下才被视为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强制进入精神病院必须是最后的手段,而且这种最后的手段必须有程序的保证。比如,强制性病人必须由家属送到精神病院,外人不得将病人送到精神病院。这就能有效地防止有些地方将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院。同时,家属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必须有精神病院的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能由个别医生决定。如果一时来不及,必须事后有精神病院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此外,对于非自愿收治,要有司法救济的渠道。目前在我国出现的一些个案,暴露出我国在精神病患者权利保障方面的严重不足。我国目前的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过高的“监护人”地位,同时剥夺了精神病患者应有的权利。正如有材料反映的,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用,这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利的保障极为不利。南通朱金红被自己的母亲唐南美兰带人将其绑到精神病院。而有关医院不能出示任何可以证明朱金红有精神病的有力证据。虽然朱金红一再抗议,甚至在她同学朋友的求救信引起社会关注后,有关部门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后,医院仍然能以“只有监护人可以将精神病患者接出院”加以阻止,这不但可笑,甚至荒诞。而荒诞的背后,正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严重不足及精神病患者权利被彻底剥夺的现实,须引起我国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所所长、教授)

“被精神病”的2个样本

样本1:谁该接他出院回家?

当事人:陈淼盛 事发地:北京

住院时间:1995年10月11日-2008年9月15日

陈淼盛被送入医院整整一年之后,家人才从单位那里知道了他的下落。

一个耐人寻味的情况是,他的妻子是一位患病多年的精神病人,就在陈淼盛入院之前,他的妻子也正在住院治疗;单位把陈淼盛送入医院后,并没有通知到他的妻子。当家属们在医院找到陈淼盛时,他显得有些颓废,并且念叨着:“我也只能住在这儿了,死了往外一拉。”没想到一语成谶。

没有人敢于猜测,如果当时单位或家人中的一方改变做法,是否能够将陈淼盛从命运的悲剧中拯救出来。2008年6月3日,他在医院中摔倒,左股骨胫骨骨折,从此卧床。三个多月后,65岁的陈淼盛在医院中去世。一张死亡证明为他的人生写下最后的句号:“猝死,肺炎。”

样本2:她还在逃亡路上

当事人:朱金红 事发地:江苏南通

住院时间:2010年3月8日-9月14日

朱金红2010年3月回国后,她被母亲唐美兰强行送入老家江苏南通的精神病院。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医院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在朱金红住院191天后放其回家。本月初,朱金红被妇联接到一处庇护所暂住,但唐美兰也硬要搬来同住。因为无法忍受母亲的责骂,两天后朱金红悄悄离开庇护所,从此走上了逃亡路。很难想象,一个母亲会为了钱财而把女儿送进精神病院。

社会安全阀与维稳新思维

一些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往往采取不负责任的粗暴手段,企图靠打压来遏制,岂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方式非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更易激化冲突

徐行 刘娟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6期)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利益的差别化、贫富差距的拉大、贪腐之风的蔓延等现象必然诱发许多不稳定因素。除自然灾害因素外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事件和因素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由社会矛盾积聚造成的,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第二类是社会公共事件,主要是行政的不作为导致的,如矿难的发生、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等。

在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到的不仅是当地政府,更多地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纵向的政府合作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互动,这就需要一种网状的政府组织通过相互沟通与协作实现共同治理,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通过分权与合作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以此提升行政效能、创建“服务规制型”政府。换言之府际治理的实质,就是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关系、权力关系、财政关系和公共行政关系中进行协调与合作。

合作缺失致使信访的安全阀功用降低

首先,各级政府间合作能力不足与相关法律缺失。如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当地政府事隔十天后才向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延误了治理灾情的最佳时间。此事件暴露了环保部门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不畅、省内不同部门合作治理的滞障缺失、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失衡等府际协调的问题。

其次,信访工作不到位与政府服务职能弱化。如2008年11月17日甘肃陇南市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由于信访干部未及时接访和处理,导致聚集群众不断增加、进而发生砸坏车辆与打伤武警的激烈冲突。群众上访的受阻,必然产生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进而实施强制性的利益表达。当前不少地区的信访工作存在着无明确权限、流于形式、互相推诿等问题,这是一种政府服务职能弱化的表现,它造成了上下沟通渠道不畅和信访安全阀功用的降低。

再次,政务公开建设不完备与统合性的信息管理缺乏。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不但可提高各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还能使公民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适时调整维权活动、增进政府与民众的沟通。特别在自然灾害与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紧急性以及不确定性,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政府决策对于稳定人心、化解危机、平息矛盾非常重要。

最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与协调治理滞后。当前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近年来,由于我国不同社会阶层间收入差距拉大,导致了低收入群体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偶然因素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冲突,如这两年发生的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当前我国利益流向出现两极态势,富豪阶层增多的同时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很大,超低收入群体有2.7亿之多。随着人们公平诉求意识的不断增强,收入分配不公的感受深深刺激和影响着群体行为。然而,对该问题的协调治理却相对滞后。一方面,各级政府既没有通过调整国有资产配置等手段来打破行业垄断,缩小贫富差距,也没有通过立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以求府际间公共服务和各地公共资源配置的均等化;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往往采取不负责任的粗暴手段,企图靠打压来遏制,岂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方式非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更易激化冲突。

未来确立维稳新思维的核心

应增强制度的吸纳能力,扩大制度化参与,在社会保障与公共预警等方面为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重视合作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健全民众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协商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及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

调整和协调服务职能。今后我国的维稳工作应朝着服务转移和地方政府自行调整机制方向努力。但是,这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推卸和放弃维稳的职责,恰恰相反,要协调政府服务职能,首先要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其次要继续扩大政务信息的公开范围;第三,在继续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通畅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人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要明确信访五大系统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在公民上访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探寻事前化解矛盾的机制。为根治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社会危机,今后我国需要建立开放互动、相互信任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健全合作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加快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政策的改革,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投入,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中低收入阶层。要充分运用府际治理体系、宏观经济职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税收调节等措施努力缩小地区间、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从根源上化解基层民众的不满情绪。

树立新的思维模式。要想真正解决维稳问题,既需要重构新的维稳体系,也需要改变旧有思维定势,树立新的思维模式。这就要求执政者具有较高的道德、业务水准和智慧。未来确立维稳新思维的核心是努力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培养公仆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教育和约束每一位公务员为民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杜绝敷衍塞责、滥用职权等不当行政行为。在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力争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变堵为疏,变被动“维稳”为主动“创稳”,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关于要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精辟论述,无疑应成为今后我们树立新的维稳思维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