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张超的妻子张亚:有无见习期这个概念,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09:57
有无见习期这个概念,有法律依据吗浏览次数:1233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8-6-16 20:09 | 提问者:chienabc
我单位每年升一次工资。在07年5月大家都 有升工资的时候我却没有,理由是我到公司还不到一年(当时我到公司已有九个月了),要升工资,要轮到下一次大家都有机会升的时候才有一起升,也即要等到08年5月。请问,公司这个理由成立吗?老劳动法规定实习期最多6个月,公司却以我不到一年,在实习期内为由,不给升工资,我现在还有理由向公司讨个说法吗?
最佳答案
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 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由毕业生撰写个人小结,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报当地人事部门,并根据转正定级人员总结及基层意见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强调: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要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有关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依据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随着时代的推移,已经失去了有效性。事实上,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所有企业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和享有行政级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也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第二,时间限制。国家对机关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热点问题解答1. 《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上网查资料后发现说:见习期是针对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才有的,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对吗?答:“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基础的行政文件(行政规章)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个十分显而易见的,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来实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定给你分配工作。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企业要订立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文来办事,否则是违法行为。其超越《劳动合同法》私自约定的事项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那么既然作为原见习期制度的规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规章)已经失效,那么事业单位为什么又可以实行见习期呢?答: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而公务员的工资文件( 国人部发〔 2006 〕 58 号)里是使用“试用期”的称谓)。但必须指出,文件只在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不可能来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在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现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3. ”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对吗?答:这个说法是对的。原因是:见习期制度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定行政级别,如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科员(九至十四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