飓风战魂游戏下载:醉驾者“当场喝酒”该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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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当场喝酒”该如何惩处

2011年9月20日   A29:A29-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王琳

  王琳

    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生效,这让不少酒友和更多难以拒绝因公喝酒的非酒友很是不满。俗语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快网上就出现了规避醉驾被拘的应对之策。有微博达人建议称,平时车上备一瓶烈酒,若醉驾时遇上交警检查,可在停车后当着交警的面猛喝几口,然后声称喝醉了,弃车而去。这样最多也就是个违章停车,罚款200元打住。

    据说这招真被有的醉驾司机借用,在一些地方,交警还被气得无可奈何。魔高一尺,道也得高出一丈——据报道,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除再次重申对醉驾者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醉驾已属违法,还以当场喝酒来对抗警方采集证据,这种恶上加恶,更应警惕和查处。公安部明确对此类行为也应立案侦查,有助于解决交警执法中的无所适从。

    但立案并不等于定案,公安部的一纸“意见”也无法直接适用于刑事裁判。立案之后的起诉和审理,仍然要交由检察官和法官来负责。从诉讼的视角来看,立案的标准最低。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86条),就应当立案。而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标准,则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里的“确实、充分”,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其次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再次,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最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结论。

    当场喝酒之后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是否可以绝对排除之前未喝酒?从理论上讲,确实不能。但常理上推测,一个没醉驾的司机,完全不必在警方正进行检查时当场喝酒。因此,他有重大的醉驾嫌疑。这给执法者带来了两个难题:一是如何证明当场喝酒者已有醉驾行为;二是如何惩处当场喝酒这种故意妨碍警方收集证据的行为。

    对当场喝酒的证明,不是一个立案就能解决问题的。当然,以恶制恶的招数不是没有。比如面对现场喝酒者,警察可以装作没看见,直接带司机去血液检验。司机若要抗辩,可以反驳称,“我确实没看见你下车后喝酒了。如果你喝了,请提供证据证明。 ”

    这种以恶制恶可能也有效果,但并不值得提倡。我们仍需从法律上、从执法规范上予以解决。在醉驾的证据可能已被破坏的情形下,有必要反推举证责任的转移。司机在遇到警方拦车检测时,本有配合的义务。故意以现场喝酒的方式干扰证据收集,可推定认为现场检测结果就代表了司机在驾驶时的状态。如果司机抗辩称就是现场喝的酒,而驾驶前和驾驶时没有喝,那就需要司机来承担证否的责任。

    对交警查车时当场喝酒的惩处,在目前的刑法体系内,还找不到好的办法。当场喝酒的司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构成此罪需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喝酒并不“暴力”。当场喝酒的司机也不成立伪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我们无法期待被告人不对抗侦查。比如一个杀人犯将杀人凶器扔进河里,他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刑法并不将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