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兵器谱9.0攻略: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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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

 

     《十二表法》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中叶,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从罗马的整个历史来看,它是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在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奴隶还为数不多。所以,那时罗马社会主要的阶级力量对抗是发生在贵族和平民这两个阶级之间,十二表法是以习惯为主而制定的成文法典,同时,也是平民对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罗马当时虽实行共和,但仍是贵族专政。执掌法律——主要是成文的习惯法。全为贵族的祭司团所垄断,遇有讼争,贵族的司法人员绚情枉法,平民遭受欺凌,加以高利贷盛行,其利率毫无限制,债务奴役制迫使平民处于难于生存的境地。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平民发起成文法运动,企图用制定的法律明文来限制贵族的专横与压迫。

 

     据传,公元前462年护民官(Tribunus Plekis)特任悌留士·亚尔萨倡议由平民组成委员会,起草法律。贵族认为平民不懂法律,坚决反对。后平民坚持斗争,此后连续八年选举亚尔萨连任护民官之职。至公元前454年,贵族平民互相退让,终于达成协议,立法委员会全部由贵族担任,但法律须经军伍会议(Comitia Centuriata)通过,才能生效。在起草法律期间,执政官和护民官都暂行去职,由十人立法会行使全国的军政大权。同年,该会派遣贵族三,到希腊研究梭伦法制,并搜集其他法律资料,以供参考。公元前451年,考察返国,由军伍会议选举贵族十人,负责起草成文法律,同时兼理国政,称“十人立法会”(decemuir Legibus Scuihendis),由亚标士,克老鸠士任会长,当年就制定了若干法律,经军伍会议通过,元老院批准,刻在十块板子上,公布于法庭的前面。因为觉得还不够完备,这年年底,又另选十人,据说其中也有平民当选,于次年即公元前450年,补充了一些条文,又雕成两块板子,连前共十二块,故称“十二表法”。

 

     十二表法公布后六十年,也就是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该法连同建筑被占领军焚毁,既未保存残片,也无抄本传世,惟其条文常为罗马的法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学家等所引用,散见各书,但有残缺不全,并互有出入。十六世纪中,法律工作者意大利人A·阿耳桑德里(1461——1523)和德国人A·du里韦耳曾先后搜集佚文,企图重建,但所获不多;1616年瑞士史学家丁·戈代弗鲁瓦(1587——1652)又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约完成十之七八;1824年H·E迪克森(1789——1868)、1866年R·绍埃耳、1883年M·沃格特和1909年P·F·吉拉尔(1852——1926)等复继续努力,进一步搜集和整理,但仍未能恢复原貌   。

 

     《十二表法》经过许多学者的整整和重建,其条文的编次和内容不尽相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外国法制史和罗马法的同志逐渐增多。现将《十二表法》置于下,以供参考。

 

十二表法(内容)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唤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词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

三、如被告因疾或年老不能到庭受审,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当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有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的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场的,长官应即判到场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亚士以上的交誓金99500亚士,标的不满一千亚士的,交誓金50亚士,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其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亚士。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Ju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是审判叛徒(hoste)时,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可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长官判决的债务,有三十天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仍不清偿,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重量至多为十五磅,愿减轻的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的听便。

五、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六十天,在此期间,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把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长官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悌伯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不按债额多少切块,也不以诈骗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段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把他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威士塔(Vesta)修女外,妇女受终身的监护。

二、在族亲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Y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d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agnatio)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qusiosus)无保佐人时,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浪费人(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解放自由人(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大小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在付给该金额后,该奴隶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出卖,则在付给买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法定语言就是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标的双倍的罚金。

三、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

四、妻不愿依一年占有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占有而取得罗马市民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把所争对象的占有,归诸主张该认为自由人的一方。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偿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C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料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材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里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留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之间或邻地之间巩篱笆时,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二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同等宽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租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区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把道路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赔偿。

九、树木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也可诉赔偿。

十、树上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亚士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亚士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的,处25亚士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之责。

六、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地里吃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地里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把他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亚士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杀死他为合法。

十三、白天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的,处笞刑后交被盗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塔尔泊峨(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法官酌处笞刑,责令赔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部,双手捧一盘。

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法搜出,或在他处找到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罪提起的诉讼,仅能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超过一分(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案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寄托物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clienti)的,“应于神前宣誓充做牺牲”(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和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他人也无须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泊峨岩下处死。

二十四、杀人的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一只公羊祭神,以代替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内举行扰乱治安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际的判决,专属军伍会议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告。

五、凡煸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分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红色的限一件,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父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葬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副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入墓前空地的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偿金,或出租牲畜把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负赔偿之责,或把他们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的孳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偿款双倍的罚金。

五、凡议会制定的法律,前后有冲突时,则以后法为准。

 

     《十二表法》是以维护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保留了氏族社会末期的父权家长制度和氏族社会某些野蛮行为的残余,如同态复仇等等。《十二表法》的绝大部分是固有的习惯法,其中不少规范没有制裁的规定,可见并不完善。但是总的来说该法是当时罗马社会的真实反映,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的。第一,它的内容广泛,宗教法和世俗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收并蓄、诸法合一,说明当时的罗马法还处在发展初期。第二,它突出地保存了传统的形式主义。例如,买卖不动产和奴隶等,除当事人亲自到场外,还必须邀请五个证人和一名私秤参加,讲规定的语言,才能生效。手续的烦琐,显然是沿袭了固有的宗教习惯。不过罗马当时处于农村公社瓦解的时期,社会经济仍是自给自足的性质,商品交易并不发达,文字也不普遍,对家庭重要财富的出让,采取隆重的方式,邀请证人参加,可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也可防止对方欺诈或胁迫,就使法律行为的性质明确无误,即使事后发生纠纷,也有证人作证。这种严格的形式主义,既有利于统治者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又可避免贵族们在司法中绚情偏袒,因此,被规定到法律之中。第三,它的一些规定野蛮残酷。反映了法律的发展从野蛮到文明的渐进过程。该法对伤害罪仍实行同态复仇制(见第八表之二);对无力清偿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把他卖为奴隶,甚至杀之分尸(见条三表之六)。恩格斯说:“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债务的清偿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关系极大,统治者把欠债不还,视同诈骗和盗窃的罪行(参阅第八表之十九——二十三),故规定了如此严厉的制裁。但是《十二表法》对最高利率已作了限制(见第八表之十八),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贵族对平民的无限制的债务剥削和压迫。至于同态复仇,该法虽有明文,但也加了限制,只能在当事人不能和解的条件下才准进行,连同其他一些规定,说明社会成员之间的重大冲突,已由当事人自己的私事转化为被国家认为有害公共利益的事,而加以干预。还要注意到,被害人在实施同态复仇时,应考虑伤害过当的问题,这就能够迫使双方达成协议,避免危害社会和国家行为的发生。第四,它的律文单一化而无伸缩灵活的余地,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例如:第八表第十一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二十五亚士的罚金”,既不论树木的种类质量,也不问它的大小价值,常会出现惊人的不平和可笑的现象。但是,在社会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简单就意味着干脆。是非显然,不需要进行复杂的研究分析,使水平不高的司法人员易于处理案件,特别是对平民和贵族一视同仁,这在当时,并不把树木视为重要财富的情况下,也就有它可取的一面。

 

     《十二表法》是受压迫的平民经过长期斗争的产物。所以,首先值得提出的是,它把一向由贵族祭司团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文字公布出来,做到全体市民“令行禁止” ,有明确的文件做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官吏的专横。古代的统治阶级总是不愿意把统治人民的具体法律,公布于众,以免束缚自己的手脚,使其行动陷于被动。所以,公布法律的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次,《十二表法》的内容除增补的第十一表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平民在私法上(也只限于这个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以内),已争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从此赔偿处罚,以及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等,都有了明确的标准 ,不致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异。再次,《十二表法》是由军伍会议制定的,它肯定了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秩序都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什么触犯上帝,有悖神意,就这点而论,它和其他的以神权为基础的古代法相比,也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其他如时效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高利贷的禁止,以及丧葬从俭等规定,都为后世所推崇与借鉴。所以罗马人很珍视这个法典,把它奉为经典,自公布后一直到优士悌亚鲁士亦译查士丁尼(482——565,527——565在位)帝(justinianus)的近一千年中,历代皇帝从没有以明文直接废止它的。据西塞罗说,他那时的青少年学生,都在背诵《十二表法》,当时社会重视该法的程度可想而知。

 

     关于《十二表法》的真伪问题。在十七世纪以前,并没有谁对“十人立法会”的组织和《十二表法》制定的事实产生过怀疑。自意大利历史学家G·B·维科(1668——1744)首先提出异议后,意大利历史学家E·帕伊士(1865——1939)和法国法学家E·朗贝脱更进一步主张《十二表法》全系后人杜撰的作品。E·帕伊士并且说,《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法学家C·甫拉维乌斯所辑的习惯法汇编,甫氏曾于公元前304年发表《甫拉维亚鲁姆法》(jus Flavianum),其中诉讼法和《十二表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完全相符,因此,《十二表法》并非公元前五世纪的产物。E·朗贝脱则说,罗马的许多所谓古代著作,多系后人杜撰,《十二表法》就是其中之一,该法是公元前198年执政官S·A泊吐汇集当时的习惯法和法律成语而成。两氏之说引起欧洲罗马法学界的争论近三十年。法国罗马法学家P·F吉拉尔,则从历史、法律和语言学三个方面论证《十二表法》决非虚构,他认为:罗马各家著作中多有《十二表法》的记载,且常引用其律文,此其一;《十二表法》的内容适合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农村公社解体时的自然经济社会,而不适合于公元前二世纪末手工业已有了相当发展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此其二;从《十二表法》条文所用的文字,都是当时的古拉丁文,和公元前二世纪以前所习用的拉丁文,其体裁大不相同,此其三。1903年,双方意见提交在罗马召开的国际历史学会讨论,吉拉尔之说终被大会和世界学术界所确认。

 

 

附:罗马法史年表

 

纪元前

754-753   罗马城邦的建立

510           废除王政

486           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土地法

462           盖乌斯·铁伦提里乌斯·阿尔苏斯建立设立委员

                  会拟订有关执政官权力的法律

460           阿披乌斯·赫德罗纽斯土地法

456           伊启里乌斯关于移居平民于阿温提努姆山的法律

454           关于限制执政官处罚金的权利的法律

451-448   派员赴希腊考察法制,成立编纂法典的十人委员                              会,阅时三年,制定《十二表法》

449           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法,确立特里贝会议和                              森都里亚会议权力平等,宣布保民官神圣不可侵                             犯

445            卡努列优斯法,取消债务奴隶,规定平民可以和                              贵族通婚

444             设置具有协议权力的军团司令官职位

443             设立监察官职

367             设立裁判官署和市政官署

                   李启龙乌斯和赛克斯提乌斯法,关于债务和土地                              问题

356             平民中选出第一位独裁官

351             平民中选出第一位监察官

339             克温图斯·普布里乌斯·披罗法,重申平民会议                             决定具有一般法律效力,改变元老院批准人民大                             会决议的程序

337             平民中选出第一位行政长官

326(或313)

                    佩铁里乌斯和帕披里乌斯关于取消债务奴隶制的                              法律

304            格列乌斯·弗拉维优斯公布诉讼原则和审判日                                   表

300             欧古尔尼乌斯兄弟法,为平民争得担任大祭司的                             权利

287             荷尔田西乌斯法(关于平民问题)

286             阿奎利亚法

242             设置外事裁判官

232             盖乌斯·弗拉米尼乌斯土地法

218             克劳狄乌斯法(维护“骑士”利益的法律)

200             波来托里亚法

149             路克优斯·卡尔普尔尼乌斯·披索法

125             富尔维优斯·弗拉库斯关于将罗马公民权授与意                             大利人的法律

120(约)爱布帝亚法

90                优里乌斯关于联盟者的法律

89                普劳提乌斯和帕披里乌斯关于联盟者的法律

88                苏尔披奇乌斯·卢福斯法

82                苏拉的宪法改革

70                庞培与克拉苏斯出任执政官,取消苏拉宪法

67                伽比尼乌斯法

66                盖乌斯·玛尼里乌斯法

63                西塞罗出任执政官

                     塞尔维里乌斯·儒路斯土地法案

59                克洛狄乌斯法

49                恺撒宣布为独裁者

44                恺撒被谋杀

43                西塞罗被杀

27                “共和的恢复”,“元首政治”开始,屋大维                                  获得“奥古斯都”称号

27-纪元后14

                    赔偿法的制定

2                 限制依照遗嘱释放奴隶法

纪元后

4                 在主人生存时限制释放奴隶法

9                 帕披乌斯和波佩乌斯的婚姻法

14               奥古斯都死

14-37         提贝里乌斯法

37-41         卡里古拉

41-54         克劳狄乌斯

54-68         尼禄

69(约) 马其顿

69-79         维斯帕西阿努斯

79-81         提图斯

81-96         多米提亚努斯

96-98         涅瓦尔

98-117       图拉真

117-138     阿德里亚努斯

                  优里安永公敕令

138-161     安托尼乌斯·披乌斯

161-180     玛尔库斯·奥列里乌斯

180-192     康莫都斯

193-211     塞普提米乌斯·谢维路斯

212-217     卡拉卡拉。公民权敕令

222-235     亚力山大·谢维路斯

238-244     戈尔迪来努斯第三

284-305     狄奥克列齐亚努斯

295            《格列哥里恩努斯法典》

303            禁止基督教敕令

306-337     康士坦丁

324            《赫摩根里鲁斯法典》

353-361     康士坦丁二世

361-363     优里亚努斯

364-375     瓦伦提亚努斯

375-383     格列齐安努斯

379-395     狄奥多西乌斯

395            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

408-450     狄奥多西二世(东罗马皇帝)

425-455     瓦楞提尼亚努斯三世(西罗马皇帝)

426            狄奥多西二世和瓦楞提尼亚努斯三世颁布《引证                            法》

438            《狄奥多西法典》

457-474     东罗马皇帝列奥二世

476            西罗马帝国灭亡

474-491     东罗马皇帝吉诺

500            狄奥多西敕令

506            布来维亚努斯·阿拉里安

518-527     查士丁

527-565     查士丁尼

529            《查士丁尼法典》(亦称旧法典)

533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法典阶梯》

534             新订《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

565(以后)

                   查士丁尼《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