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棚刮石膏套什么定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01:59

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

 

来源:山西法院网 http://www.sxfyw.gov.cn/funonews.asp?id=1359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提起执行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

 

即当事人申请执行,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的规定提交了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必须正确合法,不得有任何错误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内容;二是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终审判决、裁定;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决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

 

3.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执行力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或者履行一定行为的内容;二是法律文书必须发生强制执行效力。

 

4.执行申请人是否为合格的当事人

 

申请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人,或者依法享有申请权的行政机关。除此,其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没有权利申请执行。

 

5.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必须明确,并且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事实

 

执行标的是什么,被执行人是谁,如果这些问题搞不清楚,根本不可能形成执行;而如果义务人已经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期限履行了义务,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6.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提出

 

申请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即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该案件,受理了就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凡是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凡是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不予立案。当事人坚持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99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的,因缺少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99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现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下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也不能申请执行:

 

1.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书。对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确认协议的效力,但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2.同样,由婚姻登记机关调解离婚达成的关于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因此,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调解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文书范本】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             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      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填写说明: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即“      人民法院”。法院名称一般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法院名称应当写全称,如果是涉外执行文书应当在法院的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名称,一般用2号老宋体字。

 

2.文书名称,即“民事裁定书”。文书名称应当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一般用1号老宋体字。

 

3.文书编号(案号),即“(    )    字第    号”。文书编号用3号仿宋体字。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年度。在括弧中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用阿拉伯数字),如:“(2003)”;

 

(2)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通常是把人民法院名称中的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简称为“朝’;

 

(3)案件类别。民事案件简称为“民”;行政案件简称为“行”。

 

(4)执行程序的代字,即“执”。

 

(5)案件的顺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填列。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年制作的第24个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文书编号可写为:“(2003)朝民执字第24号”。

 

应当注意的是,文书编号应当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号,同一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文号应当统一;同一执行案件需制作多份执行文书时,应在原案号不变的基础上,在文号尾部加“-×”。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4)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一般按主张权利的大小顺序列项书写。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分别在各当事人项的下一行列项书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二、正文

 

1.表明申请执行的时间和案由。在“申请执行人于 年 月 日,本院申请执行其与         一案,依次填写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日期、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在“经审查”后写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理由。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理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情形,并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填写。

 

3.写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项、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结果以及法律效力。表述为:“对申请人      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状既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三、尾部

 

1.审判长及审判员等合议庭成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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