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响外形:开错、遗失发票的处理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46:06
开错、遗失发票的处理方法


   近期,不少企业来信反映发票开错或遗失后不知如何处理。为此,现就此类问题归纳说明如下:

就商品生产经营者而言,使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品销售发票,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类发票开错或遗失的处理办法。

一、开错发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1、属于金额、税额开错的

①如发现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但购销双方未作帐务处理,则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下同),由销货方重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②如发现金额、税额少填开的,但一方或双方已作帐务处理,则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如属销售金额、税额多填的,但有一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分别情况处理:

1)对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则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的方法,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见本刊1995年第4期第39页)文件有关销货退回折让的规定处理,即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帐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

2)对购销双方均已作帐务处理的,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2、属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如错开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及处理

上述第一点中已提到红字发票的开具,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呢?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在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下,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普通发票,即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虽然货款尚未支付,但原收到的专用发票已作为记帐凭证记帐后,应先由购货方到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开具《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简称《证明单》)再将第二联(证明联)送交销货方,销货方根据《证明单》记载退回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退货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按红字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主动扣减退货当期进项税额,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属于偷税行为,检查出来将被按偷税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对于普通红字发票的,还要注意如下两点:

1、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同时应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上,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无法取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写出进货退回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

三、遗失发票的情况及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纳税人会发生发票遗失问题,对此,可按如下情况处理:

1、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发票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和用票户名称、地址及丢失被盗发票时间等,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书面报告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后,报《中国税务报》和《南方税务导报》刊登作废声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处罚。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遗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见本刊1995年第3期第43页)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销货方也不得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协商处理。

3、遗失了记帐联,但还没有记帐和申报纳税,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凡实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均应依法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遗失了记帐联,致使未申报纳税,对这种情况,可凭该笔业务的出货单,货款结算凭证及存根联复印件等作为实现销售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