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秋雪 国模:苏永通:全民审议刑诉法,人大内外有不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34:23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甫一公布,各种意见纷至沓来。坐在会场内审议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场外的法律界、新闻界、知识界人士,分别关心哪些问题?不同学科背景、工作履历的委员们有何种表现?面对各种意见和批评,全国人大将如何招架?


  非法律专业的委员发言更精彩


  有委员建议写入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法律界和公共知识分子更关心秘密拘捕。有学者表示,讨论的时间太短,有些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北大教授贺卫方再也不必一个人挨骂,这回有人“陪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跟他一起上某著名左派网站,文章标题问二人:“人民”二字刺痛了谁的眼?


  任茂东提出,将刑诉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人民”改成“人权”,他认为,“人民”一词很模糊,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程序应该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在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益;贺卫方曾主张“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刑诉法学者陈瑞华认为任茂东的建议专业独到,非常好奇任委员到底是什么学科背景。公开资料显示,任茂东毕业于航海技术专业,曾任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


  有“非专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坦言,很多法律太专业,他很难提出真正有价值的意见,更担心“部门利益可能悄悄地塞到法律中去”。作为刑诉法专家的陈瑞华,特别希望有委员前来咨询。


  目前近160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法律专业人士屈指可数,如人大副秘书长李连宁、沈春耀,法工委主任郎胜、副主任信春鹰等。此次被邀请列席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多来自法律实务部门,如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贵州省检察院铜仁分院副检察长霍瑛,香港大律师谭惠珠等。


  全国人大没有公布委员的发言记录,从媒体公开报道可见,在人民大会堂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发言精彩程度,不亚于专业人士。草案中没有写入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都由他们提出。


  “我们已经禁止了罪恶之树,但仍然食用毒树之果,”任茂东认为,草案虽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但嫌疑人被提问时“应当如实回答”条款与之矛盾,应删除。沉默权的确立,就差这“临门一脚”。


  物理学系毕业的蒋树声副委员长提出,国外有“律师在场权”,他建议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等的大案件外,可以通过侦查机关批准,审讯过程中让律师在场。


  看守所由谁来管,经济学博士金硕仁认为,放在司法行政部门比较合适,“为什么看守所体制要改革?因为公安部门是侦查部门、是办案部门,办案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分开为好。”


  上述观点,均与刑讯逼供有关,这是场内众委员最关注的现实问题,有委员说起被冤杀妻坐牢11年的佘祥林,有委员还提到侦查人员使用老虎凳、用竹条打手掌等体罚和虐待手段,“非常不人道”。


  场外的律师和法律学者,对窃听和秘密拘捕等手段的使用表达了担心。尤其是拘留后不予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特殊情形,是否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议。历史学者雷颐、社会学者于建嵘、政治学者张鸣等,也对此表示极大关注。


  场内的委员注意到了侦查技术的使用问题,主要为专业人士。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列席的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都提到,对侦查手段应严格审批。他们都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级官员。


  秘密拘捕的议题,在8月30日草案对全社会公布之前,还未被媒体报道,更没有成为热点。8月28日,一位参与立法论证的学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讨论时间很短,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不过,港澳人士关注到同样规定“特殊情形”的律师会见权。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等三类犯罪案件,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列席的香港大律师谭惠珠说,她希望以后有一天就算是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也不需要经过批准,可以见他的当事人,但是这需要假以时日。人大常委会委员、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贺一诚说,应直接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委托辩护律师,而不是“第一次讯问后”。


  律师:不要因为说了不算而不发声


  “本次刑诉法修改后,影响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权状况,更决定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辩护的环境。”“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律师是场外最关注刑诉法修改的群体。在北京,自草案公布以来,包括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师,已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专门研讨刑诉法。


  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将草案285个条款逐一在微博上发布,“每一段我都把它切碎了之后给一个评价。”她还添加了一些表情符号,比如,与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条款)呼应的刑诉法38条(草案改为42条)依旧保留,迟夙生给了一个拇指朝下的手势。


  此前,因“北海抓律师案”,迟夙生抱着头破血流的思想准备,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亲赴广西。“如果北海这事这么做,大家都不吱声,那(刑诉法修正案)通过的时候就非常可怕了。”


  目前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有11位律师。迟夙生正组织她的律所,加班加点,对草案“逐条、逐款、逐项、逐目、逐字、逐标点符号地研究”,准备以律所名义提交修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正在收集广州市律师的意见。


  陈舒说,人大对代表的意见都会回复,她对这一权利格外珍惜。2008年新律师法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吸纳了她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建议。


  刑诉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全国各地的律协、律所正在加班加点,赶在月底前把意见上呈全国人大法工委。律师张青松所在的律师刚刚开完研讨会,他在微博上说,会上律师们“兴致勃勃,斟字酌句,仿佛真正说了算一样。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原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各方面意见将汇总至法工委,做成简报,发给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他估计刑诉法这次大改的资料得不下十多份。


  12月的“二审稿”会是什么样,由专事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下次常委会召开之前,法律委员会将召开一次甚至多次会议。张春生说,负责具体工作的法工委汇报时,采纳和不采纳的情况都要说清楚。


  法律委员会将在下次常委会召开时,汇报相关情况。它必须考虑“一审”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意见,部门与地方意见,公众意见,还要特别重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将列席法律委员会的会议,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当它的意见与法律委员会发生冲突时,应联合向委员长会议汇报,由它裁夺。张春生告诉记者,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中国特色制度设计,主要联系公检法等部门,目的是让法律委员会更加超脱。


  “二审”讨论法律案,仍分组进行。列席“一审”的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常委会的机制是“集体行使权力”,个人发言谈不上有多大影响,最主要的还是建议合理,被采纳的可能性就大。


  今年通过的个税法修正案,原本拟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至3000元,由于在法工委收到的23万条意见中,85%不赞成个税3000元起征,最终定为3500元。


  周光权的经验是,对立法“不宜提太激进、太理想化的意见”,同意或反对立法草案要有清楚的立场,要讲理由,可以讲国外做法,但更重要的是紧扣中国实际,特别是对草案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何种负面影响,要有切入要害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合理”的建议。公众甚至对研究部门法的专业学者意见,也需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提出。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涉及修改条文99条,拟提请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审”时有人提出疑问,今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近50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涉及刑罚结构重大调整,但没上代表大会审议,应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问题。


  曾主持立法法立法工作的张春生告诉记者,关键在于是否触动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条文多少。他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一是面比较广,二是触及人权保护,“从代表大会扩大一些影响,恐怕有这个着眼点”。


  “一审稿”除了有一款被往后挪之外,总则并无改动。而“一审”时将“人民”改成“人权”、确立沉默权等动议,实际上已触及原则性条款。


  “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与社会制度无关。”“非专业”委员任茂东说。


  “本次刑诉法修改后,影响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权状况,更决定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辩护的环境。我们这一代律师,要负责,不要因为说了不算而不发声,我们至少可以做到无愧!”张青松道出了律师们的共同心声。

 


  部分建议和评论


  建议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人民”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保护全体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


  ——任茂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刑诉法修改草案中我最想狙击的条款是,秘密窃听可以作证据。从此,两人通话将有第三个人在听。


  ——斯伟江律师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建议改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裴怀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张培鸿律师


  建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言”。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一部关系自由和生命的法律,值得我们关注。民意应该发挥在立法,而不是个案。


  ——张青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