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式激光包皮环切手术:刑警带队埋伏射杀手无寸铁的无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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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副局长坐镇指挥
刑警带队埋伏射杀手无寸铁的无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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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相关的后续资料
警匪勾结杀人案三人获死刑.
下达杀人指令的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在逃.
福州消息 (时间:2006年05月24日11:42 )5月19日,公安部督办的2001年福州“2·20”警匪勾结杀人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徐承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军(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雄(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徐承平等3名被告人和受害人均表示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福州人陈信滔与徐承平,因合作福州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发生经济纠纷,陈信滔之兄陈信华便找来卞礼忠出面干涉。徐承平欲私下与卞礼忠协调,但遭卞拒绝。之后,徐承平通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现在逃美国,公安部通缉要犯)给刘雄打电话,让刘设法击毙卞礼忠。
同年2月20日,徐承平同郑军、刘雄等人将卞礼忠诱骗到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办公室内,刘雄、郑军等人隔着玻璃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使卞礼忠身中数十弹,郑军还向卞的眉心和脸部补枪,并且伪造了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在卞被击毙后当晚,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祥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在卞礼忠被击毙后,徐承平指使林某、刘某、徐某和庄某等人(另案处理),向晋安法院、晋安公安分局作伪证,虚假陈述陈信滔、陈信华、卞礼忠曾向徐承平敲诈勒索,致使陈信滔、陈信华曾被错判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另查明,徐承平在经营“安祥”期间,授意公司财务部经理及财务人员,偷逃增值税23.7万余元。
法庭认定徐承平犯故意杀人罪、犯抢劫罪、犯偷税罪、犯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承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被告单位“安祥”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法院还判令继续追缴受害人陈信滔被抢的、尚未追回的其余18辆车及办公物品等返还给陈信滔。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承担卞礼忠6岁的女儿抚养费250103元人民币。 (海峡)
2007年6月20日,公安部督办的2001年福州“2·20”枪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昨日下午5时许,该案受害人陈信滔终于收到了来自省高院的长达45页3万多字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备受全国关注的福州“2·20”大案,在案发6年后,终于有了最终明确的结论。
终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犯抢劫罪、犯偷税罪、犯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承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两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如下:郑军(原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长)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雄(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去年5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徐承平等三名被告人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3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对此案进行慎重审理,6月20日终审宣判。法庭审理查明的部分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福州人陈信滔与徐承平,因合作福州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发生经济纠纷,陈信滔之兄陈信华便找来卞礼忠出面干涉。徐承平欲私下与卞礼忠协调,但遭卞拒绝。之后,徐承平通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现在逃美国,公安部通缉要犯)给刘雄打电话,让刘设法击毙卞礼忠。
同年2月20日,徐承平同郑军、刘雄等人将卞礼忠诱骗到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办公室内,刘雄、郑军等人隔着玻璃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使卞礼忠身中数十弹,郑军还向卞的眉心和脸部补枪,并且伪造了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在卞被击毙当晚,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详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在卞礼忠被击毙后,徐承平指使林某、刘某、徐某和庄某峰等人(另案处理),向晋安法院、晋安公安分局作伪证,虚假陈述陈信滔、陈信华、卞礼忠曾向徐承平敲诈勒索,致使陈信滔、陈信华曾被错判3年有期徒刑。
法院另查明,徐承平在经营安祥公司期间,授意公司财务部经理及财务人员,偷逃增值税23.7万余元。
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上诉单位安详公司犯偷税罪、上诉人徐承平、郑军、刘雄等人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承平构成“妨害作证罪”与事实不符,认定为“犯诬告陷害罪”,对徐承平犯抢劫罪的量刑偏重,应予改判为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上诉人徐承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录资料
王振忠,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时期,他在主管娱乐场所、扫黄等问题上存在收受贿赂等问题。王振忠有一个结发妻,生了一个儿子。1995年,42岁的王振忠开始以“花心”闻名于警界。除了在外面包有8名情妇,他还长期在公安局包养两名“二奶”。其中,他最宠爱的是当时该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郝文。郝文1965年生,1989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艺术系,身高1.68米,被福州市公安局的警察们称为“警花”。王振忠出逃美国,在中国出逃官员名单上,王振忠名列第七,也是中国外逃最高级别的警官。据说王振忠出逃带了1千万美金都不止,2007年6月10日(患癌症)客死美国纽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刑四复89079530号
被告人徐承平,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原系福州安祥机动车置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村岳前123号。2002年8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郑军,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大专文化,原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鼓山刑警中队中队长,住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57号31-301。2004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承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偷税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郑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6年5月16日以(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承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承平、郑军分别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6)闽刑终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判决对徐承平、郑军犯故意杀人罪和徐承平犯偷税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徐承平犯抢劫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徐承平抢劫罪的量刑、妨害作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抢劫罪改判徐承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提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0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承平和陈信滔联合经营福州市安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后双方发生纠纷。因徐承平不许陈信滔之弟陈信华继续在市场内从事车辆过户业务,引起陈氏兄弟不满。2001年2月17日,陈信华请被害人卞礼忠(殁年32岁,曾两次被判刑)帮忙处理陈信滔与徐承平间的经营纠纷,并许诺给卞礼忠三成股份,卞表示同意并于当日下午找徐承平未果。徐承平得知后于次日晚,通过关系请卞礼忠在福州市帆顺酒店吃饭,安排在与徐关系密切的王振忠(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逃往美国,现已死亡)包间隔壁,以敬酒方式显示与王振忠关系非同一般。晚饭后至安祥车场办公室谈判,双方又起争执,后卞礼忠约定双方于21日晚总决算。同月19日,徐承平又请人劝说并表示送人民币十万元给卞礼忠要求其不介入徐、陈之间纠纷,遭卞拒绝。徐承平便与被告人郑军(时任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预谋策划,郑军提议由徐承平搞一支手枪并准备几万元现金供伪造现场使用,假借卞礼忠敲诈、抢劫之名以公安机关抓捕方式将卞击毙。徐承平遂指使徐光(另案处理,已判刑)向叶祥华(另案处理)借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交给了郑军。郑军还提议徐承平向晋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次日下午,徐承平到晋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找到时任大队长的同案被告人刘雄(已判刑),称遭卞礼忠敲诈,卞身上肯定有枪,如果没有带枪,徐也会准备,要求刘雄将卞礼忠击毙。徐承平还通过王振忠给刘雄打电话,让刘雄设法击毙卞礼忠。此外,徐承平还与郑军、刘雄约定击毙卞礼忠的行动暗号。当晚8时许,刘雄、郑军带领民警至安祥旧车交易市场预先埋伏在汽车内守候。徐承平多次打电话诱骗卞礼忠至安祥车场。卞礼忠与林季援、冯文虎三人到安祥车场后,卞将携带的两支手枪交给围墙外的冯文虎保管,只身与徐承平进入车场办公室。徐承平将事先准备的的9万元现金放在办公室内后,不久便借机离开,并向刘雄、郑军发出事先约定的暗号。刘雄即向民警发出行动指令并下令开枪,郑军及其他民警即冲至办公室玻璃窗前向卞礼忠射击。刘雄又指挥其余民警协助抓捕在车场外的林、冯二人后,与郑军、民警沈思忠进入车场办公室内。为防止伪造现场时有人进入,郑军让沈思忠在门口警戒。郑军见卞礼忠的手仍在颤动,又朝卞礼忠补开两枪。刘雄、郑军还将坐在椅子上的卞礼忠尸体推倒在地,在确认卞礼忠未携带枪支后,郑军将徐承平事先提供的仿“六四”式手枪子弹上膛后丢在卞礼忠右手边,刘雄亦将徐承平事先准备的数万元现金撒落在卞礼忠尸体旁,伪造卞礼忠持枪抢劫而被当场击毙的现场。
卞礼忠被击毙后,徐承平指使林密(另案处理)等人逼迫陈信滔雇请的值班员黄云根打开陈信滔办公室门。徐承平则趁机指使徐光、庄圣锋(另案处理)等人将陈信滔办公室内的复印机、文件柜、保险柜、办公桌椅等物搬走,并将陈信滔停放在安祥车场内三菱吉普车、本田雅阁、三星面包车等26辆车辆(价值人民币3245980元)转移走。之后,徐承平强行撬开陈信滔办公室的保险柜,取走陈信滔存放的车辆过户资料、车钥匙等物,将大部分车辆变卖。
徐承平还在卞礼忠被击毙后,指使徐丁光、徐光、林密、刘秀敏、庄圣锋(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伪证,诬告陈信滔、陈信华指使卞礼忠向徐承平敲诈勒索。
此外,2000年7月份,徐承平担任福州安祥机动车置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采取设立账外账、少报销收入和少开发票金额等手段偷逃增值税237080.96元,现税款已被税务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由被告人徐承平所借并用于伪造现场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扣押被劫的部分车辆等物证及照片、徐光因向徐承平提供枪支而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劫财物清单、安祥机动车置换有限公司不申报纳税统计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销售情况统计表、福州市国税局税务处罚决定书和偷税鉴定书以及宣告陈信滔、陈信华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沈思忠、郑明、魏凡灼、林新、王玉珍、林密、谢国瑞、徐光、叶祥华、潘伯榕、陈信滔、陈信华、徐丁光、钟万章、朱铮、陈培佑、庄圣峰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价格鉴定书和同案被告人刘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承平、郑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承平与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郑军等人相互勾结,设置圈套,故意引诱他人进入公安人员预先设伏的现场开枪射杀,尔后伪造他人持枪抢劫并抗拒抓捕被击毙假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承平以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使他人受刑罚追究而报假案并指使多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还分别构成抢劫罪、诬告陷害罪、偷税罪。应依法并罚。徐承平、郑军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370号对被告人徐承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维持第一审对郑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亮
审判员 陈鸿翔
代理审判员 王军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章)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迎春
原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

被害人 无辜平民 卞礼忠

当年的海峡都市报

当事人 陈信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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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带队埋伏射杀手无寸铁的无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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