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和朝鲜的关系: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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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辨
作者:李运富 文章来源:www.eduvcd.com 中国视频教程网--论文库 点击数:
(五)其他从“D”的字也属于从“僕”省的系列
 
首先看第6组《性自命出》的“”。这个字似乎也可以按照第8第9组分析为从“人”从“”(下文用P表示这个字形)省,但既然“菐(僕)”有把“人”移到省体“丵”下的写法,不妨直接把它分析为从“戈”“菐(僕)”声,即把“人”看作“菐(僕)”的一部分,而不作独立的另一构件。那么这个从“戈”“僕”声的字,应该就是见于金文《害+夫钟》和《散氏盘》的那个从“戈”“菐”声的字。金文中的“P”字一般释为后来的“撲”,刘钊先生认为把从“戈”的字直接释为从“手”的字只是文意的推测,“字形上的根据并不充分”。其实作为异体字在字形上本来就可以没有传承关系,义符也不一定都要相通,从不同角度选择不同构件也可以构成异体字。从“戈”选择的是动作的工具,从“手”选择的是动作的主体,对于“击伐”这样的词义来说,理据上都是说得过去的。我们不是承认“[業+攴]+米”是“竊”的异体字吗,它们形体上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怎么会一个从“穴”一个不从“穴”呢,其实这也是选择构件不同嘛。我们说字形上的认同根据,那通常是对有传承演变关系的“异写字”而言,“异构字”虽然同记一个词,但形体上可以各有理据,不必相关联,如“邨”和“村”字形上就没有任何关联。因此用“字形上的根据并不充分”来否定“将从‘戈’的‘P’直接释为从‘手’的‘撲’”,其根据也是不充分的。至于“撲伐”是否就是《诗经》的“薄伐”或金文的“博伐”,能认定当然更好,不能认定也并不影响将“P”释作“撲”的结论,只要我们承认“撲”有“击伐”的意义,那它就有跟“伐”同义连用的合理性,并且这种连用能够将文例讲通,那就没有必要非认定它是“薄伐”或“博伐”不可。古代自有古代的组词用字习惯,不必每一个词语都得见于后代典籍,例如“对扬王休”“麻夷彼氏”“阩门又败”这些说法就罕见于后代典籍,我们能因此否定其中公认的文字释读吗?所以刘先生又用“‘撲伐’实际上并不见于典籍”来质疑“撲”字的释读,似乎也不足取信于人。倘若“撲”在典籍中的所有用法或词义都不能讲通金文的辞例,那释“撲”就缺乏语言事实了,就真值得怀疑了。刘先生否定释“撲”的第三个理由是“‘撲’无法读通散氏盘铭文”,他认为散氏盘的“P”应该读为“践”或“察”,跟“履”或“审”同义,是勘察、查验的意思。这种文意理解是对的,但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菐”不等于“辛”,“P”从“菐”得声并不等于从“辛”得声,因而读为“践”或“察”缺乏语音根据。如果按“僕”省声而释作“撲”来处理,倒是可以证成刘先生对文意的理解的。这里的“撲”肯定是借用,功能相当于楚简的“言+菐”,也就是文献中的“覆”。“覆”跟“察”和“审”都是同义词,既然刘先生承认“察”和“审”可以讲通散氏盘,“覆”当然也是能够讲通的。下面三个例子中的“覆”指的就是查验土地边界或实地考察土地山河情况的:
《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子由为三川守,髃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
《魏书·辛绍先列传》:“长子子馥,字符颖,早有学行。……长白山连接三齐、瑕丘数州之界,多有盗贼。子馥受使检覆,因辨山谷要害宜立镇戍之所。”
《清史稿·朱士彦列传》:“寻命复偕侍郎敬征往勘。十三年,奏于家湾正坝虽合龙,请饬加镶追压,以免出险。覆讯挖堤诸犯,治如律。又偕敬征覆勘河、湖各工,请分别缓急,以次办理。”
这些辞例跟散氏盘的用法极其相似,可知散氏盘的“P”当是从“僕”声,用同“覆”。既然如此,楚简中的“P”当然也可以释作“撲”了。这个“撲”在《性自命出》里也用同“覆”,“考察”的意思。
再看第7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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