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静距离 张一山:政府该不该为67年前的“游击队借条”埋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2:55:29
政府该不该为67年前的“游击队借条”埋单?

2011-09-06 0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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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不该为67年前的“游击队借条”埋单?
盛大林

2009年年底,广东江门人梁伟诗在祖屋中找到了一张立于民国卅三(1944)年借白米60斤的“游击队借条”,蓬江区民政局就此对其一次性奖励2万元。时隔一天,当梁伟诗用这2万元修祖屋时,又发现了另一张借条,这次游击队不但借了白米、大洋和金条,还承诺“以革命家庭看待,其后人须保护及照顾”,但蓬江区民政局此次拒绝了他的补偿要求,因为上次的处理意见中曾写明“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据9月5日《南方日报》)

“大洋伍仟圆。金条八支,每支一两。待胜利后由当地县政府偿还,付息二分。”这是一笔大额的借款,而且时隔67年之久,照此计算,这笔债权肯定是个天文数字,恐怕是当地县(区)政府所难以负担的。不过,县(区)政府还不起,后面还有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关键是政府该不该为这张“天价借条”埋单。

蓬江区民政局认为上次已经说好了,“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这一拒绝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初处理第一张借条的时候,还没有发现第二张借条,“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中所指的借条显然指的是第一张借条。即使是已经审结的案子,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也应该重新开庭审理——这第二张借条就相当于新的证据。

在上述理由之外,蓬江区民政局还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梁伟诗是否是债权人、是否具有出借人“鸿文三姐”财产的继承权力;二,这些财产的追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借条是以个人名义写的,能不能代表游击队;四,抗战时的政府应是指国民政府,这个也说的模糊;五,立据人李兆培在世的时候怎么不提出来?

很显然,第五条和第二条都不成立,因为李兆培在世的时候借条还没有被发现,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在年代久远且经历政权更迭的情况下更不应该拿法律说事儿;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说不过去,因为从行文来看,借条应该是以组织的名义写的,尤其不可否认的是,那支抗日游击队是共产党领导的,而且目前的政府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至于第一条,应该可以相信,梁伟诗即使不是“鸿文三姐”的直系继承人,也肯定是“革命家庭”的后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梁伟诗没有继承权,政府就应该抱着宁信其真或有利于债权人的态度。要知道,这个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信用,不能给人以“赖账”的感觉。

当然,认这个账并不意味着必须按照借条的约定来计算,毕竟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且确有一定的“糊涂”成分。实际上,梁伟诗也没有要求依据偿还,而只是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处理历史问题,应有历史眼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笔者认为蓬江区政府应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对持据人梁伟诗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意见不一,不妨举行听证会,甚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