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民币网络游戏:北海观察:裴金德已经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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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观察:裴金德已经不是“人”2011-9-6 9:48:37

 

北海观察:裴金德已经不是“人”

冀字九十九号

我说广西北海伤害案被告人裴金德已经不是人,指的是,他已经不是法律上所推定的一个“正常的理性人”。

一、控辩审

人类理性的光辉之一,是制定了控辩审黄金规则(如下图)。

 
 

 

(一)、强大的控方

就刑事案件来说,掌握启动司法程序的那个按钮,在公安手里,什么时候启动、对谁启动,由不得瞄准的那个“耙子”。

一个庞大的组织,一批训练有素的人员,再配以精良的武器,必将所向披靡。更厉害的,其后台老板是国家(我们也不妨描述为“党、政府、国家”),手中握有尚方宝剑——国家的授权。

不同于民事主体授权规则,国家对公权机关的授权,属于复合性规则,授予权力的同时又赋予义务,其中又有权力又有义务,而且授予权力本身即是设定义务——只能干我让你去干的这个事儿、只能按我规定的方式去干——其它的一律不行。国家在授权的时候只所以这么不放心地同时给被授权机关戴个“紧箍咒”,正是因为国家清楚地知道,如果权力不加以约束,必将膨胀甚至疯狂,很可能会为所欲为,会成为一匹脱僵的野马,那么,侵害国民的合法权益就是必然的。

所以,国家不敢让公安去定罪量刑。所以只把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中的一小段配置给了公安,充当先头兵,去侦查一下。如果发现了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立案、侦查,如果达到了法定条件,那么好,侦查终结。终结的意思是给侦查程序划上句号,你的活干完了,至此为止,将案件呈检察院审查、起诉,剩下事情你就甭管啦——再管就是越权就是违法——除非检察院给你送回来让你补充侦查。

检察院从公安手中接过案件,但绝对不是在玩体育项目中的接力赛,不能接过棒儿就往法院跑,他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同时就意味着进行法律监督。

审查、起诉,不是一气呵成,起诉不是审查的既定目标,审查之后,完全有可能不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是完全独立于公安的侦查阶段的。前者不是后者的助推手,更不是代言人。

(二)、柔弱的辩方

作为被告的自然人,或者作为被告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自然人,身处哪里?绝大多数,被作为对抗的另一方控制着。身体受到限制,自由受到限制,意见和呼声,传不出看守所那个圈儿(如果有幸被关押在看守所而不是其它地方的话);另外,力量单薄、势单力孤,未必懂得法律知识。正是源于此,人类理性闪现出伟大的光辉,设立了辩护人制度,以弥补其不足,以增强其力量,以对抗强大的对手。

(三)、审理方

法院设立法庭,作为审理方,超然洒脱,控辩双方打架,谁输谁赢,与我何干?律法在此,据以断之。

法院又小又大。说它小,小到可以无视它的存在,两个人打架,打得头破血流,一方把另一方打死,法院无权过问。说它大,只要将纠纷依法提交到了法院,法庭就是天王老子,无论你是乞丐还是富甲天下,无论你是黎民百姓还是总统,统统在我之下,或为原告或为被告,或为控方或为辩方,在我之上的,有且只有法律。被动和中立,是我恒定不定的宗旨,是我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裴金德的身份和地位



    北海故意伤害案中的裴金德,处于柔弱的辩护方(如上图右下角)。从平等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从既定规则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裴金德花钱委托了辩护人——即便其不委托,因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国家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否则即违反了程序正义。

事实上,裴金德也委托了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无论怎么说,起码在法律上认为,控辩双方平等了。

似乎,正义的天平平衡了。但是,不曾想,或者也是意料之中,有暗流涌动,打破了这一平衡。

三、人非人

请先回忆一下那个三角结构,那是人类理性的光辉、那是人类文明的成果、那是刻意的制度设计。然而,当理想遭遇了可能的现实,且看是怎样的一种结局。

假如说,检察院不再履行审查职责——起码不再认真审查,而是成了公安的打工仔,接过公安递过来的那个接力棒,转手送到法院,唯恐不及,当法律监督失去了审查和抑制而却成了助推手;当法院挪动了屁股,不再中立,并且入了控方的“伙儿”,那个控辩审的黄金三角就成了一根棍儿,一头是公检法,一头是被告人,一头是裁判与红色运动员的合伙组织,一头是蓝色运动员。且慢,这还没完,先联想一下笔者图示的代表控辩审三方的圆圈,再假设一下,如果辩护方也加入到或者曲从于控审那个合伙组织,棍就不再是棍,制度设计的那个黄金三角,就归于了一点,就成了个“球”!

“球”之外撇下了谁?被搁置一旁的,只剩下孤零零的辩护人。这个辩护人往往是律师。

有人会说,被告人可能会变得这么傻么?我也不相信他会变得这么傻!

有人会问,三角形不是很稳固么?我也相信它本来它应当很稳固!我也希望这个结构不被颠覆!

然而,事实就是事实,事实就是黄金三角不稳固,事实就是规则被颠覆。

广西北海故意伤害案中的裴金德,以赤膊之身,且手脚被束缚着,面对全副武装的对手,当对方的矛头刺来,却对身边的帮助者(辩护人)说,闪开!我不需要你。


嗟夫,我只能说,一个失去了正常人的理性的人,它就不再是个人!我无意诬蔑被告人裴金德,再次重审,如文章开头所说,本文指的人,是正常的理性人。

四、后果

本文作者不想去猜测一个正常人怎么会变得不正常,一个原本理性的人缘何丧失了理性,只想说,当事实变成如此之后,他说的话是否还能够代表他?他所说的话是否还能作为呈堂证供?是否需要对他做行为能力鉴定?

万一,裴金德说,此前发生在中华大地上的一切犯罪,我均领导、组织、指挥、参与了,该怎么办?

                                         冀字九十九号

                                          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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