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号图片大全:北海观察:从公检机关的法律文书看伤害案的事实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41:33
北海观察:从公检机关的法律文书看伤害案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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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9个;或者10个。
这得去问北海公安、检察院。
实体人分别是: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裴日红、劳次(劳翅);虚体人有时候是“包子”、有时候是“包五”,变化莫测。
第四类:裴日红,身份“飘忽不定”,要么不出场,出场必定是主角儿。
第五类:劳次(或者“劳翅”),是个幸运儿,进入2011年,顺利逃脱,淡出了检察院的视线。他为什么这么幸运?这还是个谜。
第六类:虚体人,且不固定,一会是“包子”一会儿是“包五”。
到了第三个事儿,他可算“被”报了仇了:
在公安的四个法律文书中,呈请破案报告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中,他虽然没有亲自到码头,但却是他“指使”同伙去的,他在远程遥控,而提批准逮捕书中,倒是没提裴金德的事儿,不过这并不可能让他逃脱。
到了检察院的文书中,他更是雪上加霜,他不再是远程遥控,而是亲自出手,痛快淋漓脚打脚踢,一直把黄焕海打死,并且把尸体抛到海里。
可以说,公安对他还不薄,只是让他“指使”同伙打死黄焕海;而到了检察院,三份起诉书中都是让他亲手打死黄焕海。
不知公安、检察院是吃定了他仨,还是他仨自始至终一直都很“配合”。
他们仨,会因为“做得实”而成就“铁案”么?
他们仨,会被格外开恩而获得轻刑么?
拭目以待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
3、 “半场球员”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只参与了“交界口”打架,没去码头。
值得一提的是裴日亮,在公安机关曙光初现:在呈请侦查终结意见书中,交界口打架的事实部分,裴日亮是参与的,但处理结果中,拿掉了裴日亮;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处理结果部分也拿掉了裴日亮,似乎裴的日子出现了亮光。
然而到了检察院的三份起诉书中,裴又被打回了原型。
让人觉得有点蹊跷!
4、裴日红
在公安的呈请破案报告书中,裴日红没亮相,没他什么事儿;
到了提请逮捕批准书中,出场了,并且被“虚体人”附体,说“包子”就是裴日红,是他报的信儿,并且参与了“交界口”打架、参与了绑架黄焕海到码头并殴打致死、抛尸;只是在结论部分,没不在逮捕之列;
到了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他的运气继续好转,虽然仍然是个报信儿的主,并且参与了“交界口”的打架,但是,没去码头!所以在结论部分,也就没有说他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可是绝对的利好!
到了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他又去了码头!不过,结论部分仍然没有认定他构成了犯罪!这还是很实惠的。
然而,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裴日红的身上发生了奇异的变化。
其一,原来附体的“包子”,出壳了,游离出去,成了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尽管“包子”没名没姓),而且抢了他的饭碗,充当了报信儿的角色。检察院的第一份起诉意见书称“此时正好被离裴金德不远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包子”即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被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日红(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
其二,又被“包五”附体,并且第二份起诉书就是单诉裴日红的:“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
其三,第三份起诉书中,为了保证与第二份的协议统一,在事实部分,彻底把裴日红做实,考虑到二三份起诉书合并审理,两份起诉书中的事实部分,裴的事实没有再发生变化。
离奇的裴日红,我们期待法庭还原真实的你。
5、劳次(或者“劳翅”)
逃了的劳次,你是真的逃了。
在公安机关的四个法律文书中,你都去了码头,因为你在逃,也就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你。
检察院的第一份起诉书中,你还去了码头。但到了变更起诉书(第三份儿)及单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你都没有去码头。
不知道你在哪个地方偷着乐?不知道杨金柱博客、陈光武个人网中,哪个是你的隐身?
不过呢,我在想,你身上应该隐藏着点小秘密吧:为什么你逃跑了没被抓回来?为什么2011年的起诉中,把你择出去了?
6、虚体人
看看虚体人的虚实变幻:
2009年12月2日,公安呈请破案报告书中,有“包五”(没名没姓);没有“包子”、没有裴日红,他俩同时不在,是否包子附在了裴日红的身上?
2009年12月11日,提请逮捕批准书中,“包子”与“包五”同在,并且“包子”就是裴日红。
2010年2月5日,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有“包子”,依然还是裴日红,但“包五”消失了。
2010年8月19日,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中,“包子”不再是裴日红;
进入2011年,“包五”成了裴日红。
按检察院目前认定的情况来看,“包五”就是裴日红,而“包子”,另有其人,只不过没名没姓,但有实实在在的活动:正是他,给裴金德的同村老乡报信,这才引出来一桩“命案”。
行文至此,可以回答本章开头的问题了,本案共涉及几个人?
侦查机关认定的,有时候是9个人,有时候是10个人。当“包子”与“包五”同时出场的时候,是10个人,“包子”就是裴日红,而“包五”另有其人,只不过不知道姓什么叫什么。
而检察机关认定的,是确定的10个人,认定裴日红就是“包五”,而包子,另有其人,只不过也还是无名无姓。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儿,是后面两个,第一个事儿,不具有法律意义。现在把第二个事儿,叫做“打架”的事儿,或者叫做“交界口”的事儿,或称城里的事儿;把绑架到码头并殴打致死的事儿,叫“码头”的事儿。
目前,检察院正在有效起诉着的,仅是参与了码头的事儿五个人:绝对的大哥大裴金德,铁杆主角裴贵、杨炳琪、黄子富,另一个,就是神奇人物裴日红。
交界口打架的事儿,乱得一塌糊涂,好在,目前来看,法律意义不大,不去说它也罢。
2010年2月5日,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又变成了四个,没有了“包子”裴日红,也没有了没名没姓的“包五”。
综观检察院的三份起诉书可以发现,所谓的2011刑变诉,到底变在哪里?
两个地方。
一、事实方面,去码头的人数变了,变得劳次没有去码头。因为第二份追加起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劳次就没去码头啦,所以它们得一致。
二、在证据方面,变得没有了物证。不过这仍然存在一个问题,追加起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有物证,而变更起诉四被告的,却没有物证。莫非单单涉及裴日红个人行为的,有物证?
鉴于所掌握材料有限,无力对事实部分做更加进一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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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故意伤害这一罪名,是有讲究的,有学问的。假如说不起诉故意伤害而起诉故意杀人,被告人容易认罪么?那可是要掉脑袋的。自然而然地,那肯定不容易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