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号图片大全:北海观察:从公检机关的法律文书看伤害案的事实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41:33

北海观察:从公检机关的法律文书看伤害案的事实证据
     金柱按语:网友冀字九十九号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701025260对北海案件写了四篇文章,有些观点很有见地,特转发以供律师团参考。

 北海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焦点就是证据之辩。杨金柱已经将2009年9月开庭质证了的全部证人证言和四个被告人供述在博客上发表,意在供网友们进行分析。期盼网友们写出高质量的证据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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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某日,家属告诉公安,儿子黄焕海失踪了。
    11月19日,家属告诉公安,在海里发现了黄焕海的尸体。
    立案。命案必破!
 
          第一章  犯罪嫌疑人
    本案涉及几个犯罪嫌疑人?

或者9个;或者10个。
    到底几个?

这得去问北海公安、检察院。

   

 一、犯罪嫌疑人的分类

 本案涉及两类犯罪嫌疑人,有名有姓的,姑且称其为实体人,没名没姓的,象雾象雨又象风,姑且称其为虚体人。

实体人分别是: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裴日红、劳次(劳翅);虚体人有时候是“包子”、有时候是“包五”,变化莫测。

 这些人可以分为以下类:

 第一类:“大哥大”,绝对的主角,裴金德。是他,首先介入这个连环事件——并且是唯一介入“第一个事儿”的;虽然在“第二个事儿”(交界路口打架)中缺席,但在“第三个事儿”(码头故意伤害致死)中,或者可能遥控指挥、或者可能亲自下手。

 第二类:“铁杆主角”,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他们全程参与了第二个事儿和第三个事儿,场场不缺席。为了叙述方便,且称他们三人为“裴杨黄”。

 第三类: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称他们为“上半场球员”,他们只打了上半场(参与了交界口的打架),下半场(码头殴打致死)缺席。

第四类:裴日红,身份“飘忽不定”,要么不出场,出场必定是主角儿。

第五类:劳次(或者“劳翅”),是个幸运儿,进入2011年,顺利逃脱,淡出了检察院的视线。他为什么这么幸运?这还是个谜。

第六类:虚体人,且不固定,一会是“包子”一会儿是“包五”。

 

 二、各人的命运

 1、裴金德:

 在第一个事儿中,他是受气的主儿,被黄焕海欺负,吓得逃跑。

 到了第二个事儿,裴的同伙教训对方时,他却不在场,也没捞得着煽黄焕海一巴掌,或者踹他一脚。

到了第三个事儿,他可算“被”报了仇了:

在公安的四个法律文书中,呈请破案报告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中,他虽然没有亲自到码头,但却是他“指使”同伙去的,他在远程遥控,而提批准逮捕书中,倒是没提裴金德的事儿,不过这并不可能让他逃脱。

到了检察院的文书中,他更是雪上加霜,他不再是远程遥控,而是亲自出手,痛快淋漓脚打脚踢,一直把黄焕海打死,并且把尸体抛到海里。

可以说,公安对他还不薄,只是让他“指使”同伙打死黄焕海;而到了检察院,三份起诉书中都是让他亲手打死黄焕海。

 

 2、毫无争议的“铁杆主角”“裴杨黄”,即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他们被认为,既在“交界口”殴打过黄焕海,又绑架着黄到了码头,继续殴打,直至黄死,并且抛尸入海。

不知公安、检察院是吃定了他仨,还是他仨自始至终一直都很“配合”。

他们仨,会因为“做得实”而成就“铁案”么?

他们仨,会被格外开恩而获得轻刑么?

拭目以待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

 

3、 “半场球员”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只参与了“交界口”打架,没去码头。

值得一提的是裴日亮,在公安机关曙光初现:在呈请侦查终结意见书中,交界口打架的事实部分,裴日亮是参与的,但处理结果中,拿掉了裴日亮;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处理结果部分也拿掉了裴日亮,似乎裴的日子出现了亮光。

然而到了检察院的三份起诉书中,裴又被打回了原型。

让人觉得有点蹊跷!

 

4、裴日红

在公安的呈请破案报告书中,裴日红没亮相,没他什么事儿;

到了提请逮捕批准书中,出场了,并且被“虚体人”附体,说“包子”就是裴日红,是他报的信儿,并且参与了“交界口”打架、参与了绑架黄焕海到码头并殴打致死、抛尸;只是在结论部分,没不在逮捕之列;

到了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他的运气继续好转,虽然仍然是个报信儿的主,并且参与了“交界口”的打架,但是,没去码头!所以在结论部分,也就没有说他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可是绝对的利好!

到了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他又去了码头!不过,结论部分仍然没有认定他构成了犯罪!这还是很实惠的。

然而,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裴日红的身上发生了奇异的变化。

其一,原来附体的“包子”,出壳了,游离出去,成了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尽管“包子”没名没姓),而且抢了他的饭碗,充当了报信儿的角色。检察院的第一份起诉意见书称“此时正好被离裴金德不远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包子”即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被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日红(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

其二,又被“包五”附体,并且第二份起诉书就是单诉裴日红的:“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

其三,第三份起诉书中,为了保证与第二份的协议统一,在事实部分,彻底把裴日红做实,考虑到二三份起诉书合并审理,两份起诉书中的事实部分,裴的事实没有再发生变化。

离奇的裴日红,我们期待法庭还原真实的你。

 

5、劳次(或者“劳翅”)

逃了的劳次,你是真的逃了。

在公安机关的四个法律文书中,你都去了码头,因为你在逃,也就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你。

检察院的第一份起诉书中,你还去了码头。但到了变更起诉书(第三份儿)及单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你都没有去码头。

不知道你在哪个地方偷着乐?不知道杨金柱博客、陈光武个人网中,哪个是你的隐身?

不过呢,我在想,你身上应该隐藏着点小秘密吧:为什么你逃跑了没被抓回来?为什么2011年的起诉中,把你择出去了?

 

6、虚体人

看看虚体人的虚实变幻:

2009年12月2日,公安呈请破案报告书中,有“包五”(没名没姓);没有“包子”、没有裴日红,他俩同时不在,是否包子附在了裴日红的身上?

2009年12月11日,提请逮捕批准书中,“包子”与“包五”同在,并且“包子”就是裴日红。

2010年2月5日,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有“包子”,依然还是裴日红,但“包五”消失了。

2010年8月19日,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中,“包子”不再是裴日红;

进入2011年,“包五”成了裴日红。

按检察院目前认定的情况来看,“包五”就是裴日红,而“包子”,另有其人,只不过没名没姓,但有实实在在的活动:正是他,给裴金德的同村老乡报信,这才引出来一桩“命案”。

行文至此,可以回答本章开头的问题了,本案共涉及几个人?

侦查机关认定的,有时候是9个人,有时候是10个人。当“包子”与“包五”同时出场的时候,是10个人,“包子”就是裴日红,而“包五”另有其人,只不过不知道姓什么叫什么。

而检察机关认定的,是确定的10个人,认定裴日红就是“包五”,而包子,另有其人,只不过也还是无名无姓。

                                            冀字九十九号于2011年8月5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395ec0100ws1b.html       

 

 

    第二章  北海伤害案的那点儿事儿
    北海伤害罪,前后总共涉及仨事儿:一、裴金德被酒后的黄焕海等三人无端挑衅,裴吓得跑了;二、邻村的一个叫包子的人见到了这一幕,去喊人来帮裴金德,发生了打架事件;三、侦查法律文书中称,裴金德这一伙的人,把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继尔殴打致死、抛尸入海,分头逃路。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儿,是后面两个,第一个事儿,不具有法律意义。现在把第二个事儿,叫做“打架”的事儿,或者叫做“交界口”的事儿,或称城里的事儿;把绑架到码头并殴打致死的事儿,叫“码头”的事儿。

 

 一、“交界口”的事儿

 这个事儿,只所以称为“打架”,而没有称为故意伤害,是因为其性质上讲,属于一般的社会治安事件,这些人最多负行政责任,受到治安处罚,而难认定为刑事案件。但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至少就因为此事圈进了两个人:杨炳就、杨业勇。如果没有打架的这个事儿,也不会有后来码头的事儿。裴金德等人也不会“出事儿”。打架的事儿是惹起事儿的事儿。

目前,检察院正在有效起诉着的,仅是参与了码头的事儿五个人:绝对的大哥大裴金德,铁杆主角裴贵、杨炳琪、黄子富,另一个,就是神奇人物裴日红。

交界口打架的事儿,乱得一塌糊涂,好在,目前来看,法律意义不大,不去说它也罢。

 

 二、码头的事儿

 都有谁去了码头?

 公安机关的四份法律文书中,有四种说法,四个版本:

 2009年12月2日,公安呈请破案报告书中,去码头的有五个人:铁杆主角仨人、“包五”、“劳翅”。

 2009年12月11日,提请逮捕批准书中,去码头的是六个人,在以上基础上多出一个“包子”裴日红。

2010年2月5日,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又变成了四个,没有了“包子”裴日红,也没有了没名没姓的“包五”。

 2010年2月9日,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变成了五个,又拉进来了“包子”裴日红。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的各个阶段的法律文书中,大哥大裴金德始终没有去码头,他只是“指使”,远程遥控。

 然而,到了检察院,发生了变化。在检察院的三份起诉书中,裴金德一直是“指使”之外,另加亲自参与,成了绝对的大哥大,三个铁杆的主角自致至终没有发生变化,他们一直去了码头。

 虽然检察院的最新一份起诉书(2011刑变1号),与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都确认五个人去了码头,人数没变,但去的人变了,后者有劳次没有裴金德,前者有裴金德没有劳次。

综观检察院的三份起诉书可以发现,所谓的2011刑变诉,到底变在哪里?

两个地方。

一、事实方面,去码头的人数变了,变得劳次没有去码头。因为第二份追加起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劳次就没去码头啦,所以它们得一致。

二、在证据方面,变得没有了物证。不过这仍然存在一个问题,追加起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有物证,而变更起诉四被告的,却没有物证。莫非单单涉及裴日红个人行为的,有物证?

鉴于所掌握材料有限,无力对事实部分做更加进一步的解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395ec0100wsek.html

 

  第三章  证据的由少到多、由多到少
     1、公安之呈请破案报告书中,证据只有一个:“被害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言”

 不懂被害人证言是个什么东东,只听说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如果黄陈二人是被害人,那么刑事案件应当是交界口的打架事件。如果案件指的是码头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那么黄陈二人既不是被害人、更不是证人。

 2、到了提请逮捕批准书中,证据多了俩,一个是报案记录,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

 报案记录,大概会演变成将来的“书证”吧?

 嫌疑人供述,随着把嫌疑人抓起来,进行讯问,自然而然地来了。这才是公安真正需要的东西、也是最有用的东西。

 3、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在以上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证据,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

 我们试目以待,将来法庭上是怎么用现场勘验来证明犯罪事实的。

 4、起诉意见书的证据,同3,没再增加。

 5、到了检察院的第一份起诉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来了三个非常硬的证据

 其一、增加了物证,这可不得了;其二、增加了书证,不知道是不是由报案记录摇身变来的;其三、增加证人证言,这也相当了得,期待着法庭上证人出庭,来证明码头伤害致死抛尸的案件事实!

 2010年2月10日,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不知道公安主动要求的,还是检察院退回的,反正是在3月24日、6月4日分别补充侦查两次。并且,两次补侦的间隔达2个多月。

 反正吧,从最初移送审查起诉,到最后的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半年的时间,证据“坚挺”了。

 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从2010年8月19日起诉,到2011年7月13日变更起诉,近一年的时间,物证却消失了。按照正常规律,证据只能是越来越多,怎么却少了呢?莫非因为保管不善,物证毁损灭失啦?

 不过,现行有效的追加起诉裴日红的起诉书中,却依然存在物证!

 等待2011年8月8日再次开庭以后,希望通过庭审直播,我们也可以见识一下这个忽隐忽现的物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395ec0100wsfz.html

 

     第四章   罪名与事实
    即便起诉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但起诉的事实,有可能被法院裁判为故意杀人罪。尽管一直强调“殴打致死”,似乎在告诉人们这样的一个信息:先死了,再抛尸体入海的。但是我要说,其一,死亡没死亡,并不能由当事人凭感官判断,至少,在行为人看来,应该存在没有死亡的可能,换言之,行为人并没有理由认为,黄焕海肯定地、绝对地死亡了,然后才把“尸体”抛入海中。如果存在没死的可能,就把黄扔到海里,这就是铁定的故意杀人行为;其二,殴打他人,既可能出于伤害的故意而殴打,但事实上却造成了死亡结果,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出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殴打。

    总之,就起诉的事实来看,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有的人会说,那不可能。

    说实话,我只是就起诉的事实进行分析,各种可能都有,无罪都有可能。

起诉故意伤害这一罪名,是有讲究的,有学问的。假如说不起诉故意伤害而起诉故意杀人,被告人容易认罪么?那可是要掉脑袋的。自然而然地,那肯定不容易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