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区疏通下水道:公积金领取事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15:31
一、 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 资料及可提取的金额
1.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
职工提供:《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原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整取。
2. 翻建自住住房的:
职工提供:《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建筑工程造价预算书。提取金额为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整取。
3. 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复印件(或大修审批表)。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整取。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三、提取业务办理时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四 、温馨提示
1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
2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 款本息之和。提取时,职工须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书面同意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的原件、复印件,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按上述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五、办理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楼
六、咨询电话
语音咨询: 87290909 人工咨询: 87192114 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1.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原件、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2.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3.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
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三、提取业务办理时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四 、温馨提示
1 、第 3 项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2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
五、办理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楼
六、咨询电话
语音咨询: 87290909 人工咨询: 87192114
房屋大修申请
桐庐镇城建局:
本人吴**世代居住桐庐镇桐君街道阆苑仇岭坞村。1978年
应征入伍后,一直身在他乡,现已近还乡之年思乡之情更切。故
居原是土墙长年失修,严重坍塌、破烂不堪,再不维修就将彻底
倒塌。特向贵处呈书提交大修申请,请给予批准!
申请人:吴**                                           2011年9月2日